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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0年8月28,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人民調解法》,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對于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于進一步做好群眾工作,密切黨群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民調解法》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發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標志著人民調解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為廣大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矛盾糾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和法治保障。在此,我就人民調解法的內容作一下簡要的講解:(一)《人民調解法》的制定第一頁,共45頁。學習要點提示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的原則二、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即受理糾紛的范圍三、調處民間糾紛的程序和方法四、人民調解員做好調解工作的要求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六、調解七、制作調解協議書的方式八、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第二頁,共45頁。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的原則第三頁,共45頁。人民調解三項原則《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平等、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三項原則。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人民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當事人可以接受調解,也可以不接受調解,即使在調解的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拒絕繼續調解;當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安排的調解員,也可以自主選擇調解員;當事人可以接受調解員提出的調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達成書面協議還是口頭協議等等。當事人在調解的過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權利行使平等,義務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權。第四頁,共45頁。人民調解三項原則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民間糾紛的內容主要涉及法律規范調整的范疇,也有許多糾紛涉及道德規范調整的范疇。人民調解主要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進行。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設定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會公德、村規民約、公序良俗、行業慣例進行調解。糾紛調解的結果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明確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權益。第五頁,共45頁。人民調解三項原則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是人民調解的保障。調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徑,都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各具優勢和特點。選擇哪種途徑主張權利、維護利益是當事人的權利。第六頁,共45頁。二、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即受理糾紛的范圍第七頁,共45頁。人民調解受理糾紛的范圍二、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即受理糾紛的范圍人民調解受理范圍,是指人民調解組織負責調解哪些類型,哪些性質,什么內容的糾紛,也就是說:哪些糾紛應當受理,哪些糾紛不應當受理。《人民調解法》中界定人民調解的范圍為“民間糾紛”。一般認為,凡是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涉及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人身、財產權益的糾紛,都屬于民間糾紛,都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處理。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在目前的社會轉型期,人民調解的范圍,從糾紛主體到糾紛內容,都有了較大的拓展和變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工傷、物業管理、醫療糾紛、催討欠薪等社會熱點、難點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第八頁,共45頁。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民間糾紛,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類型:1、婚姻家庭糾紛:這類糾紛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及由此產生的財產關系所引起的各種糾紛,主要包括:因戀愛解除婚約、夫妻不和、離婚、婦女帶財產改嫁、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產、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間因分家析產、贍養、扶(撫)養以及家務、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糾紛。2、生產經營性糾紛:主要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以生產為目的發生的糾紛,主要包括:種植業、養殖業、買賣等生產經營方面引起的糾紛。此外,還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樹、草場、灘涂、農機具和牲畜等生產資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糾紛。第九頁,共45頁。3、財產性糾紛:是指由于財產的確認,歸屬損害等問題所發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包括所有權糾紛、使用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所有權糾紛指對物質財富的占有、使用、處分權的爭議。使用權糾紛指的是對物的使用權的爭議,比如:租賃、宅基地糾紛就是使用權糾紛,如債權債務糾紛,就是財產性糾紛的范圍。4、侵權性糾紛: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或數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引起的糾紛,但必須是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引起的,如情節輕微損害他人財物、輕微傷害、損害名譽等行為以及由此給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間接財產損失所引起的糾紛。第十頁,共45頁。5、人民調解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有關部門管轄處理的;(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正在審判的;(3)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4)已構成犯罪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5)已經申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或處理完畢的。第十一頁,共45頁。三、調處民間糾紛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二頁,共45頁。(一)、當事人申請調解

1.申請主體。發生糾紛后,可以由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實踐中,由于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往往產生對立情緒,很難做到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特別是侵權糾紛,一般都是權利受侵害方積極尋求糾紛的解決,侵權方往往怠于解決糾紛。因此,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情形多于雙方共同申請調解的情形。此外,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請調解。

2.申請形式。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既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記錄在案。

第十三頁,共45頁。3.糾紛管轄。人民調解不像訴訟那樣具有嚴格的管轄,但應當遵循與當事人有密切聯系的原則、就近原則和有利于糾紛解決的原則。4.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沒有專門的受理環節,也不需要給當事人發受理通知書,只要人民調解委員會認為申請事項屬于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即應開始對糾紛進行調解,即意味著已經受理。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員提出調解申請的,要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四頁,共45頁。(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主動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主動為當事人調解糾紛。許多糾紛發生后,當事人不主動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沒有及時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不通過其他途徑尋求解決。這就容易錯過矛盾糾紛的最佳解決時機,甚至使矛盾糾紛擴大、激化。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介入調解,能夠抓住化解矛盾糾紛的最佳時機,使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十五頁,共45頁。(三)、當事人拒絕調解的處理自愿原則是貫穿人民調解始終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可以接受調解,也可以不接受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達出來,即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員不愿接受調解或者不愿繼續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工作不滿意或不配合,但沒有明示拒絕調解的,不屬于拒絕調解。在開始調解之前,人民調解員不一定要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特別是對于調解雙方當事人正在激烈對抗的糾紛,只要當事人沒有明確拒絕調解,就是默示同意調解。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或者拒絕繼續調解的,人民調解員可以先對拒絕調解的當事人進行適當的規勸和疏導,告知其調解的好處,如果當事人一再明確拒絕調解,人民調解員應當終止調解。

第十六頁,共45頁。四、人民調解員做好調解工作的要求第十七頁,共45頁。1、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民間糾紛時應當遵循《人民調解法》第三條的原則,即: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2、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明法析理明法析理就是通過詮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向當事人講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明法析理對人民調解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第十八頁,共45頁。民間糾紛涉及面廣,包括婚姻家庭、經濟活動、侵權行為、相鄰關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糾紛。其中婚姻家庭糾紛又包括離婚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探視權糾紛、追索扶養費與贍養費糾紛、收養糾紛、分割共同財產糾紛等。經濟糾紛又包括承包經營糾紛、合同糾紛、借款糾紛、擔保糾紛等。侵權行為涉及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環境污染、醫療事故等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相鄰關系糾紛涉及通行權、通風權、采光權和噪聲影響等引發的糾紛。其他糾紛包括名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土地山林礦藏糾紛,拆遷糾紛,房屋糾紛,侵犯商業秘密、著作權、專利權、知識產權、股票、期貨糾紛等。這些糾紛都可能成為人民調解工作中面對的問題。因此,要求人民調解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第十九頁,共45頁。(一)、人民調解制度中的當事人權利,主要有如下四項: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在整個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意思處于重要地位,當事人對調解的合意選擇,授予人民調解機構和調解員以管轄權,而該管轄權也可以隨時因一方或者雙方終止調解的意思表示而消滅。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當事人不僅有權選擇和接受調解員對其糾紛進行中立調解,并且還有權在調解程序的任一階段提出終止調解的要求,當事人一旦要求終止調解,調解即告結束。

第二十頁,共45頁。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可以要求調解公開進行,也可以要求不公開進行。當事人要求調解不公開進行的,應予準許。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只有將調解過程建立在當事人自主、充分表達意愿的基礎上,才能夠真正查清事實真相,找出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執的焦點,最終對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糾紛起到積極作用。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雖然雙方可能都作出了讓步,犧牲了自己在糾紛發生時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們最終發現,只有彼此都接受雙方同意的約束,才是唯一現實的選擇,這正是當事人自主參與的結果。

第二十一頁,共45頁。(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須履行以下三項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糾紛事實,只有如實陳述糾紛事實,才能讓調解員了解糾紛的事實真相、弄清事實、分清是非,找準糾紛的癥結,進行調解工作,從而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有的當事人為了在調解過程中占優勢,讓調解員在事實判斷上傾向于其一方,只陳述對自己有利而于對方不利的事實,掩蓋、縮小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甚至還會故意歪曲或者虛假陳述糾紛事實;在這種情形下,調解人員通過聽取當事人雙方的陳述,輔之其他證據、證言,判斷事實真相。

第二十二頁,共45頁。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首先,當事人應當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舉止文明;有序發言、陳述和辯論;不得哄鬧,尋釁滋事,擾亂調解秩序;不得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調解員或其他調解參與人。其次,當事人應當尊重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是經群眾選舉或者依法聘任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尊重人民調解員,不得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在人民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這也是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時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人應履行的義務。第二十三頁,共45頁。六、調解第二十四頁,共45頁。(一)、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用多種方式調解針對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的方式,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相對簡單的糾紛,人民調解員可以幫助當事人進行分析,提供參考意見和方案,促進當事人達成調解;對相對復雜、矛盾尖銳的糾紛,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第二十五頁,共45頁。(二)、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詢問產生糾紛的有關情況,了解和洞察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要求,不能偏聽偏信,主觀臆斷,更不能在沒有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的情況下,貿然提出意見和解決方案。當事人在陳述事實和理由時,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以幫助人民調解員弄清事實,但沒有提供證據的,不妨礙調解工作的進行,人民調解員也不得據此停止或者拒絕調解。人民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查有關事實。第二十六頁,共45頁。(三)、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人民調解工作是一種說服教育工作,要達到說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話要有理,理要有據,據要合法。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擺事實,講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當事人有不正當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愿望的,人民調解員要運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適時指出當事人主觀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違法性以及將會造成的嚴重后果,引導其權衡利弊,以正確的心態對待糾紛所涉及的問題。第二十七頁,共45頁。(四)、耐心疏導調解的過程,是雙方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調解的態度在某種程度上能影響和決定當事人的態度和想法。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要堅持做到耐心、誠心、公心和責任心,贏得理解信任。沒有耐心,強制調解,不但達不到調解的目的,還會使調解工作功虧一簣,即使達成了調解協議,當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實踐中,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有的就是因為人民調解員違反自愿原則,沒有做到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導致的。第二十八頁,共45頁。(五)、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要充分認識自己所處的位置,擺正自己的角色,絕對不能在雙方當事人沒有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情況下,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否則不但不能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還有可能使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的中立角色產生懷疑,增加對人民調解員的不信任,不利于解決糾紛,在有的情況下,甚至還可能激化矛盾。

第二十九頁,共45頁。(六)、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員要通過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和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第三十頁,共45頁。七、制作調解協議書的方式第三十一頁,共45頁。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以下七個特點:1、權威性;2.法律性;3.準確性;4.邏輯性,5.證明性;6.公開性;7.公正性。因此,對調解書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一)、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的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在調解協議中,一般首先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業、年齡、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糾紛,也可以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載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第三十二頁,共45頁。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愿意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在調解書上將如何引起的糾紛,為什么引起的糾紛,是誰引起的糾紛等基本情況寫上,以便分清是非與責任。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也可以說是解決糾紛的關鍵,一般要在調解協議中寫明。

第三十三頁,共45頁。(二)、調解協議書的生效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這種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請求履行調解協議、請求變更、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頁,共45頁。八、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第三十五頁,共45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已確立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了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共同申請司法確認制度。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被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頁,共45頁。(一)、雙方共同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想通過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應當共同申請。現實中,許多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時當事人都能即時履行完結。但在一些情況下,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希望通過司法程序來保障協議的履行,可以通過司法確認的方式來賦予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申請確認時,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是,雙方簽字的申請書,雙方的身份證,調解協議書以及必要的證據材料。第三十七頁,共45頁。“司法確認”是對已經生效調解協議的審查,并不是調解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并由人民調解員簽名、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的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生效的調解協議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司法確認只是對調解協議的效力進行事后確認,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生效。

第三十八頁,共45頁。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不是法定義務,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沒有進行司法確認的必要,如對調解協議的內容即時履行完畢,或者在調解協議的內容不涉及民事給付內容等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用申請司法確認。如果認為有必要申請司法確認,那么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通過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同意的,可以視為共同提出申請。申請的期限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當事人住所地、調解協議履行地、調解協議達成地、標的物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

第三十九頁,共45頁。(二)司法確認程序。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材料齊備的,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審理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到庭。人民法院應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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