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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桂畔海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項目評標辦法及合同條款招標人:佛山市順德區順控桂畔海水系治理有限公司編制日期:二0一七年三月[特別說明:以下內容摘自招標文件初稿,如與招標文件不符,以招標文件為準,招標人保留修改的權利]
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價法)評標辦法前附表條款號評審因素評審標準2.1.1資格審查文件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標準資格審查文件簽字蓋章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6.3項的規定資格審查文件裝訂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6.5項的規定資格審查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資格審查文件的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等證件的單位名稱一致營業執照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且注冊資本金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億元。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具有有效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財務要求符合本項目招標公告的要求守法經營要求符合本項目招標公告的要求投標人要求投標人不是聯合體參與投標其他要求符合本項目招標公告的要求2.1.2資信及經濟標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標準投標文件簽字蓋章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6。3項的規定投標文件裝訂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6。5項的規定投標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等證件的單位名稱一致投標報價函簽字蓋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章保險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投標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報價唯一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投標報價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2項、10.3項規定承保份額分保安排表內的自留額所占比例+協議分保所占比例+合約再保所占比例+臨時分保所占比例必須等于100%條款號條款內容編列內容2.2。1分值構成總分:100分。其中:資信標:30分,經濟標:70分綜合總得分計算公式總分=資信標得分+經濟標得分2。2.4(1)資信標評分標準(滿分30分)見“評分細則”2。2。4(2)經濟標評分標準:(滿分70分)評標入圍價:低于或等于招標控制價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入圍價。二、報價評分標準如下:1、評標基準值的計算方法:1。1H值計算方法:H值=招標控制價×80%1.2高于或等于H值且低于或等于招標控制價的有效投標報價參與評標基準值計算。1.3通過資格審查文件、資信及經濟標初步評審,則其投標報價為有效投標報價,所有有效投標報價且在評標基準值的計算范圍內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值.報價得分公式:式中:F1——投標報價得分;F--報價得分權重,F=70;D1-—有效投標報價;D——評標基準值E—-偏離扣分分值(當D1<D,E=0.2分;當D1≥D,E=0。3分);投標報價得分最低為0分,最高分為70分評分細則(30分)序號評分內容最高分值證明資料1財務能力償付能力充足率投標人(若為分支機構參與投標的,則為投標人的總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的年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200%或以上的得滿分6分,每低10%(不足10%按10%計算)扣0.6分。(注: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6分提供經具備相關財務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若為分支機構參與投標須提供投標人總公司經具備相關財務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2保險費收入投標人(若為分支機構參與投標的,則為投標人的總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的年平均原保險費收入達到50億元的,得2分;2013年至2015年平均原保險費收入每增加20億元(尾數不計)的,加0。5分,最高得5分。5分提供經具備相關財務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若為分支機構參與投標須提供投標人總公司經具備相關財務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3業績承保業績投標人在2011年1月1日(以保險合同生效日為準)至投標截止日止,承保過保額在2億或以上的國內涉水工程建設項目的,每個得2分.最高得6分。6分需提供保險單明細表或保險合同復印件4理賠業績投標人在2011年1月1日(以結案賠付的時間為準)至投標截止日止,處理過國內涉水項目:(1)50萬元≤單次賠償金額<200萬元的,每個得1分。(2)單次賠償金額≥200萬元業績,每個得2分以上(1)(2)小點累計最高得6分。6分需提供理賠項目的賠款確認書或賠款協議或賠款計算書等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5分保安排根據分保安排表內的各承保比例情況評分:1、自留額所占比例達到:40%(含)或以上的,得2分,30%(含)至40%,得1.5分,20%(含)至30%,得1分,10%(含)至20%,得0。5分,10%以下得0分;2、協議分保所占比例達到:20%(含)或以上的,得1分,20%以下的得0分;3、合約再保所占比例達到:40%(含)或以上的,得2分,30%(含)至40%,得1.5分,20%(含)至30%,得1分,10%(含)至20%,得0。5分,10%以下得0分。5分根據分保安排表6工程保險理賠權限投標人達到15億元人民幣或以上的得滿分2分,每減少0。5億(減少不足0.5億按0。5億計算)萬元人民幣扣0.2分。2分需提供工程保險理賠權限表合計30分注:1、如投標人為分支機構,提供自身(含下屬分支機構)的業績,不含其它分支機構的業績;如投標人為總公司,可提供自身或其下屬分支機構的業績;2、如為投標人參與共同承保的項目,必須是投標人作為首席承保人的業績;3、工程保險承保權限=(自留額所占比例+協議分保所占比例+合約再保所占比例)涉水項目指: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包括海岸港口及內陸港口工程、防浪堤及海堤、碼頭工程、導流及調控工程、疏浚工程、填海造地工程、水下排水口、海上石油工程(鉆井平臺)、船閘等。?評標辦法正文部分1.評標方法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評標委員會采用抽簽的辦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次序。2、評審標準2.1初步評審標準2.1。1資格審查文件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1.2資信及經濟標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2。2.1分值構成(1)資信標: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經濟標: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4評分標準(1)資信標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經濟標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3、評標程序3.1基本程序評標活動將按以下六個步驟進行:(1)評標準備;(2)技術標暗標評審;(本項目不適用)(3)初步評審;(4)詳細評審;(5)澄清、說明或補正;(6)推薦中標候選人,提交評標報告.3。2評標準備3.2。1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評標委員會成員到達評標現場時應在簽到表上簽到以證明其出席。3.2。2評標委員會的分工評標委員會首先推選一名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評標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3.2。3熟悉文件資料3.2.3.1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真研究招標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標目的、招標范圍、主要合同條件、技術標準和要求、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掌握評標標準和方法.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3.2.3.2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信息和數據,包括招標文件、未在開標會上當場拒絕的各投標文件、開標會記錄、招標控制價、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定額(如作為計價依據時)、有關的政策文件、國家標準以及評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數據.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3。3初步評審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3。4。1資格審查文件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辦法前附表中規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文件進行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3.4.2資信及經濟標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辦法前附表中的規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投標人的資信及經濟標進行形式評審和響應性評審。3.4。2.1投標文件中各項報價均須在相應規定的有效報價范圍內的,方可進入報價評審,否則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能通過響應性評審。3。3。3判斷否決投標判斷否決投標的全部條件,在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否決性條款摘要》中集中列示。3。3.5澄清、說明或補正在初步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就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應當根據問題澄清通知要求,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補正。3。4詳細評審3.4.1只有通過了初步評審、被判定為合格的投標方可進入詳細評審.3.4.2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中規定的分值設定、各項評分因素、評分標準,對資信標評審和評分;3。4.3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中規定的分值設定、各項評分因素、評分標準,對經濟標(投標報價)評審和評分;3。4.4所有評委對資信標的獨立評分的算術平均值,為各投標人資信標得分;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4。5匯總資信標、經濟標的綜合得分。3。4.6澄清、說明或補正3.4.6.1在詳細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3.4.6.2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3。4.6.3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3。5推薦中標候選人詳細評審工作全部結束后,按照詳細評審最終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對投標人進行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評標委員會采用抽簽的辦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次序。3.6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在評審結束后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并于評標結束時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4特殊情況的處置程序在任何評標環節中,需評標委員會就某項定性的評審結論做出表決的,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合同條款及格式?桂畔海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保險協議書甲方:(投保人)(以下簡稱“甲方")注冊地址:乙方:(中標保險人)待定(主承保人)(以下簡稱“乙方”)注冊地址:根據桂畔海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險保險項目的招標、評標結果,經甲方、乙方友好協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本著認真、誠實的態度,一致同意就桂畔海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保險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共同遵守:一、保險協議書的組成: 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1。本保險協議書;2.暫保單、保險單及批單;3。中標通知書;4。招標文件;5.投標文件;6。投標文件澄清及承諾;7。形成協議的其他有關文件。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二、保險項目:桂畔海水系(桂畔海河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與桂畔海水系(倫教大涌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三、保險險種: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四、投保與出單(一)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應依據本協議所載明的保險條件向甲方出具《繳費通知書》;甲方在收到繳費通知后,應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第一期保費。(二)本協議有效期內涉及乙方的各項服務、承諾、權利、義務等內容,由乙方對甲方全權負責,并在不損害其他各共保公司合理權益的前提下負有最終決定權。五、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桂畔海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險保險項目保險費率:‰;保險費:人民幣元(暫定);保險費=工程建安費×保險費率其中桂畔海水系(桂畔海河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保險費:人民幣元(暫定);桂畔海水系(倫教大涌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保險費:人民幣元(暫定)。4.2保險費支付方式保險費根據保險雙方約定方式支付,保險人負責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六、保險范圍與保險金額投保人:佛山市順德區順控桂畔海水系治理有限公司保險險種: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條款形式:現時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的保險公司最新報備的各險種主條款和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佛山市順德區順控桂畔海水系治理有限公司及各子項目部、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利益方;本保單所有規定(除與責任限額相關的內容)均適用于所有被保險人,就如同每個被保險人均單獨持有本保單.保險標的:桂畔海水系(桂畔海河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與桂畔海水系(倫教大涌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標的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地域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地點營業性質:保險期限:1、施工期:從開工令發出之日起兩年,若工程按期未完工,保險人將按原條件免費延期180天承保此工程.根據工程進度,若保險人免費延期承保后,工程仍未完工,被保險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按短期費率對此項目進行延期承保,保險人短期費率計算公式為(本工程中標價格/2.5)*(承保天數/365天)2、質保期:24個月,自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保險項目: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在工程項目所在工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域范圍內其它地方,屬于被保險人或其負有責任的永久性工程、臨時工程、輔助工程和與此有關的材料、構建于工程內的設備、設施等(包括場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運輸),包括在保險期限終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的損失,包括因此而產生的施救費用及其他費用項目。(一)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本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具、器具購置費等:桂畔海水第(桂畔海河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641883873.37元桂畔海水系(倫教大涌水系)綜合整治工程項目648923954.23元合計為人民幣1290807827.60元,項目暫以此中標建安費的80%作為初期交納保費的基礎,工程結算后按照工程的實際結算價款進行調整,保險費多退少補,保險費是否調整不影響保險人的保險理賠義務。此項目僅作為一個危險單位進行承保,不可人為劃分多個危險單位。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累計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00,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00,000.00元其中第三者人身傷亡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900,000.00元。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免賠額: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1、因地震、海嘯導致的損失-—每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100,000。00元;2、因臺風、暴雨、洪水導致的損失--每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50,000.00元;3、其他風險導致的損失—-每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5,000。00。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1、第三者財產損失每次事故人民幣2,000.00元;2、第三者人身傷亡不設免賠。司法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特別約定:1、本保單的施工期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自保險單中列明的起保日期零時起始,直至被保險工程全部交工驗收合格之日終止,并以此為準,并不因為工程所有人對部分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工程之時終止.對于被保險工程全部交工驗收合格之日前工程所有人已驗收或已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工程因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本保單予以負責賠償.2、周轉材料的賠償:一次性使用的周轉性材料在未使用前或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責任損失,按照其重置價值賠償;為每一投保工程特別設計制造的、可重復使用的異型模板、結構或設施,不論是否已經使用,須按照重置價值賠償。3、保險人負責賠償由于被保險人的施工標志、標線、安全標志、警示標志、指示標志和護欄等安全設施的設置問題引發的第三者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是被保險人代表的故意行為的除外。4、合理設計變更特別約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本意是對本項目的工程保險進行風險交易,故工程在施工過程如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或調整設計規范、施工方法或范圍等事宜,只要上述變更或調整符合本項目的管理規范,均被雙方認為是合理的、可以預測的。因此被保險人不需要事先向保險人申報,該變更或調整將自動納入保險范圍,但保險人有權隨時查閱上述變更或調整的相關文件。5.及時查勘檢驗特別約定:若發生保險事故時,在被保險人直接或者通過保險負責人以約定方式向保險人報案后,保險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和/或承諾時間(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到達保險事故第一現場進行查勘,或因事故現場搶險的需要,被保險人無需事先同保險公司協商即可著手搶救、處理、修理或恢復,保險人不得因此拒絕賠償。但被保險人應在事后向保險公司遞交一份事故書面報告,并盡可能提供有關損失照片或影像資料或文字記載。6.被保險人放置的與工程相關的器械、材料等因占用原通車路段時發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而引起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7.除法律及合同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單方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退還投保人已支付的手續費及保險費,并按保險費的20%向投保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主險條款及擴展條款與特別約定有沖突的地方,以特別約定為準。保費繳費方式:保費支付按兩期支付,簽訂保險協議書30日內按中標建安費的80%乘以60%支付首期保費;并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剩余保費。特別擴展條款:1、罷工、暴動及民眾騷亂擴展條款2、公共當局條款3、專業費用特別條款4、清除殘骸費用擴展條款5、特別費用擴展條款6、運輸擴展條款7、工地外儲存物特別條款8、工程圖紙、文件特別條款9、擴展責任保質期擴展條款10、工程完工部分擴展條款11、原有建筑物及周圍財產擴展條款12、設計師風險擴展條款13、賠償基礎條款14、邊坡防護條款15、惡意破壞條款16、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擴展條款17、地下電纜、管道及設施特別條款18、交叉責任擴展條款19、工地訪問條款20、火災及爆炸責任條款21、急救費用條款22、意外污染責任特別條款23、保護現場條款24、主要保險條款25、保險金額調整條款26、自動恢復保額特別條款27、免除代位求償權條款28、錯誤及遺漏條款29、無法控制條款30、不使保單無效條款31、預付賠款條款(50%)32、預定損失理算師條款33、地下炸彈特別條款34、違反條件條款35、預防措施條款36、停工損失擴展條款37、自然災害引起第三者責任擴展條款38、業主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特別條款39、場所外裝配、修理、轉移特別條款40、地下文物責任擴展特別條款41、轉移至安全地點特別條款42、時間調整特別條款43、地面下陷條款44、工地外預制結構條款45、沉降備忘錄條款七、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的選擇需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甲方共同協商確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具有公估資質的公估人.八、適用標準條款參照乙方中主承保公司在中國保監會報備條款執行九、統括協議服務條款1、成立保險服務小組為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保險人同意在簽署本工程統括協議書后,隨即成立保險服務小組,在保險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提供及時、全面的保險服務。保險服務小組名單及聯系方式如下:(項目名稱)服務小組姓名職務手機固話組長副組長成員第一聯系人:十、乙方理賠服務承諾(一)受理報案出險后,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三條途徑向乙方報案:1。365天24小時全國統一報案電話.2.為本項目設立專人手機報案電話:聯系人:電話:全年365天24小時接受被保險人報案。(二)現場查勘接到報案后需要進行現場查勘的,乙方在1小時內以書面(傳真)或者網絡方式給予處理意見,并明確告知是否前往查勘。出現保險事故,乙方調配工作人員,在接到報案后2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或在2小時內委托業內信譽良好的公估公司趕到損失現場,進行現場查勘。如客戶需要,乙方一站制客戶經理將赴現場陪同。對于不能在約定時間內趕赴現場查勘的事故,乙方承諾承認被保險人認可的現場事故和受損標的照片作為理賠依據。乙方在進行現場查勘前,因情況緊急必須盡快避免損失擴大或恢復運營的,出險單位可以先行施救、修復或救治,但出險單位須提供現場照片、更換下來的實物證據等能證明并反映事故客觀事實的其他材料。乙方(或委托代查勘機構)查勘人員到達現場后,將立即查明出險時間、地點、原因,并應配合甲方出險單位作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作好受損財產的保護和整理工作。現場查勘人員:姓名職務手機固話(三)損失恢復和人員救治乙方到達查勘現場后或未到現場但以任何方式同意的,出險單位即可著手進行損失恢復。若發生人傷事故,乙方同意出險單位即刻采取任何合理的方式進行人員救治。對于第三者責任案件,乙方將積極參與第三方之間的事故調解。應出險單位要求,乙方可以派員參與事故調解;涉及人傷時,乙方醫療核賠人員對傷者在治療過程中用藥給出建議,并以書面形式明確索賠項目的賠償標準與索賠所需單證。(四)賠案受理1。被保險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保險索賠基本單證要求準備并提交(以書面形式、傳真、網絡郵件等方式)索賠資料,乙方接到后應簽收,并立即審查核實。2.乙方在接到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資料后,立即審查核實,若認為有關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立即以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應提供的有關證明或資料.若在接到索賠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有關審核意見,則視為已認可索賠資料的完整性。3。乙方自接到完整的索賠資料之日起,應當及時定責定損。索賠金額在10萬以下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索賠金額在10萬以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若在上述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的,即為雙方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五)小額賠案的處理為了提高一般保險事故處理的效率,保證保險理賠服務水平,減少保險雙方的費用支出,保險人特承諾如下:對于小額賠案(扣除免賠額后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案件),投保人在向保險人報案后,在做好現場拍照和錄像取證工作前提下,無須等待保險人對現場進行查勘,可自行處理有關的事故善后工作,以確保標的地址實際使用人不受事故和查勘時間的影響,但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備案,并盡快補充提交有關的索賠資料,以便保險人進行相應的理賠工作。如出險事故原因或性質涉及到公安、消防等部門的鑒定,仍需等待以上相關部門取證后同意處理事故現場才能處理善后工作。保險人根據處理賠案的經驗,對小額賠案的索賠資料進行簡化,詳見下表:建筑工程一切險5萬元以下物質損失單證名稱備注小額案件快速理賠處理表“小額案件一證快賠”其他資料無需提供三者財產的損失證明、賠付依據涉及三者損失案件乙方對于估損金額在人民幣5萬以上30萬元以下(扣除免賠后)的保險事故簡化索賠資料,提高賠案處理效率。僅提供如下資料即可進行理算:①出險通知書;②現場照片;③事故原因和損失分析報告;④事故證明書(如警察、消防、氣象);⑤修復或重置受損標的的工程預算;⑥賠償證明;⑦相關單證和票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項目的保險金額增加,小額賠案上限額度可相應提高。(六)預付賠款機制乙方承諾,如保險財產遭受保單項下承保責任的損失,應被保險人的要求,乙方可根據現場查勘記錄或被保險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支付不低于確定損失50%的預付賠款,并在被保險人提供全部預付申請后,按照如下預付賠款時效支付:預付賠款金額賠付時效預付賠款金額≤人民幣100萬元5個工作日預付賠款金額>人民幣100萬元10個工作日(七)賠款支付時效在賠款金額與被保險人就賠案達成一致且被保險人提供全部資料后,乙方按照如下時限規定支付賠款:賠償金額賠付時效賠償金額〈人民幣50萬元2個工作日人民幣50萬元≤賠償金額≤人民幣100萬元3個工作日賠償金額>人民幣100萬5個工作日同時,乙方做出先行賠償承諾:即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即使根據法律或契約應由供貨方或制造方等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也無須等待其賠償資金,而可由乙方先行支付賠款,乙方再代被保險人追償。(八)案件溝通機制1、對于久拖不決和疑難案件,甲、乙雙方或與甲方委派的第三方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座談,建立富有成效的溝通機制,保證有效推動案件進展。對于因乙方原因造成案件無法繼續推動的情況,將限乙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乙方未能在期限內解決的,乙方承諾按每延誤一天支付3‰違約金。2、日常服務機制:乙方承諾將積極應對甲方的日常工作需求,積極參與甲方召開的會議,回復甲方的口頭書面問題.若乙方懈怠拖延后續的日常服務,經甲方書面催促后未能實現的,乙方承諾按每拖延一次支付1000元違約金。(九)賠案統計乙方應在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上一季度的賠案統計表,說明已決、未決賠案的狀況。(十)如乙方違反上述承諾或未按保險協議規定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致使被保險人不能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時間獲得賠償金,乙方承諾按每延誤一天支付逾期賠款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十一、主要理賠單證乙方在現場查勘確定損失項目后會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資料清單,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資料,一般情況下包括以下幾類:序號資料類型所需資料1保險協議類保單、保險協議、批單、投保清單中標通知書、協議書、招標文件、投標書(含投標清單)2索賠材料類索賠申請書、索賠清單等3事故原因類氣象證明、水文資料或地震監測資料;消防局之火災原因證明書、事故責任書及火災損失認定書(或法院判決書、起訴書);公安報案記錄、公安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出險原因鑒定書;業主、設計院、施工方、監理四方會議紀要;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責任調解書;事故報告;檢測和試驗報告;第三方鑒定報告;10、供電協議、供電局斷電通知或相關公函。4標的損失類原設計圖、設計變更單文件、變更設計圖紙;總平面布置圖;出險當期中間支付證書及其附件;出險工程觀測(監控量測)記錄;計量資料、受損標的原始采購憑證(發票、協議);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記錄(如注漿記錄),經監理、設計院及業主批復的修復方案和過渡方案;受損標的修復或重置憑證(報價單、修復方案、維修及采購協議、維修及采購發票);第三者索賠資料(過程、項目、金額),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的賠償協議,傷殘鑒定書(第三者人傷),醫療病歷、診斷書、醫療費單據等,第三者財產損失的依據、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或死亡證明;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第三者房屋受損的);工人的資格證明;11、與本次事故相關的影像資料.5支付類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被保險人開戶行及賬戶、賠付協議及權益轉讓書等6其他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相關文件通知、會議紀要等對于具體案件,理賠資料參考以下內容進行提供:(一)物質損失事故原因理賠資料自然災害泥石流塌方意外保單正本復印件√√√√索賠申請書√√√√報損清單√√√√氣象證明√事故原因分析√√√工程完工通知√√√√出險工程設計圖紙√√√√出險工程地質詳勘報告√√√出險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出險工程施工記錄√√√√出險工程修復記錄√√√√簽證單√√√√修復設計圖紙或修復方案√√√√修復工程預算書√√√√其他注:以上供參考,具體資料清單依實際出險事故由乙方進行第一現場查勘后或了解情況后及時告知。(二)第三者損失事故原因理賠資料物質損失人員死亡人員傷殘……保單正本復印件√√√索賠申請書√√√報損清單√√√氣象證明/原因分析√√√情況說明√√√第三者財產損失的依據√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死亡證明√賠償協議√√√醫療病歷、診斷書、醫療費單據√√傷殘鑒定書√支付/轉賬憑證√√√……注:以上供參考,具體資料清單依實際出險事故由乙方進行第一現場查勘后或了解情況后及時告知.十二、乙方其他服務承諾乙方承諾,提供以下服務:(一)培訓服務在出具保單后10個工作日內,由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單解讀及理賠相關事宜的培訓服務;且此后每年至少舉辦至少一次保險知識和風險管理培訓,以提高被保險人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災防損技能.(二)客戶服務手冊乙方承諾,在出具保單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客戶服務手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單摘要、被保險人義務、索賠程序、索賠單證、聯系人員名單等。具體手冊數量由甲方確定。(三)防災防損服務1.乙方每年至少針對被保險工程組織一次現場查勘與風險評估工作,提出具體防災防損建議。2.乙方應向被保險人提供惡劣氣候(暴雨、臺風等)的預警服務,并配合被保險人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十三、一般條款(一)協議有效期本協議經甲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明細表》中保險期限一致,如有未決賠案,則協議有效期至所有賠案處理完畢之日止。(二)協議變更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方協商后,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修改或補充,形成補充協議并作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三)保密條款保密信息是指與甲方被保險項目工程有關的、由甲方提供或透露的或乙方從甲方處獲得的任何帶有保密性質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與各方的經營管理、工程進度。安全生產、進度計劃、計劃或意向、產品信息、專有技術、設計權、貿易機密、聲譽信息、市場機遇及商務活動有關的所有信息;未征得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出版或泄露該保密信息或任何細節;任何一方對于另一方提供的保密資料采取與保護其自身保密資料相同程度的保護措施保密,在任何情況下不應低于這一標準或一個謹慎合理的組織應達到的標準,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一方應對其內部因工作原因接觸到保密信息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并采取嚴格措施防止與本工作無關人員接觸保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四)法律責任(一)由于本合同協議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一方依法承擔責任。(二)如屬本協議的多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則根據多方當事人過錯的實際情況,由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五)爭議解決甲方、乙方之間的一切有關本協議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調不成,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六)其它(一)乙方出具的保單與本協議沖突之處,以本協議內容為準,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的情況除外。(二)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各執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此頁無正文)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日期:年月日乙方:(蓋章)待定(主承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附件:標準條款及附加險條款建筑、安裝工程保險條款(2009版)總則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合同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保險標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一)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項目;(二)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運抵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結構件、在制品、屬于工程預算內的應安裝的機器設備、零配件等.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工地內原有的財產;(二)屬于工程造價范圍之內,但在工地以外的財產;(三)現場清理費用。該費用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施工用機器、裝置和設備;(二)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三)其它未在本保單中列明的財產。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裝期間和施工場地內,由于下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嘯;(三)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四)升降機、行車、吊車、腳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五)安裝技術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六)超負荷、超電壓、電弧、短路、和其他電氣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試車責任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注明,保險人負責賠償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試車期和施工場地內由于試車所造成的安裝設備本身的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戰爭、軍事行動、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暴亂、罷工、沒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關行政當局命令;(二)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四)盜竊、搶劫及惡意破壞。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二)堆放在露天的保險財產,用蘆席、布、草、紙板、塑料布做棚頂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內的保險財產,由于暴風、龍卷風、暴雨、雪災、冰雹所造成的損失;(三)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它漸變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和費用.下列各項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建設單位已接管或已簽發完工證書或已投入使用的財產的損失和費用;(二)設計錯誤、缺陷或未按設計要求和技術規范施工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的任何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四)盤點時發現的短缺;(五)罰款、任何延誤、合同被撤消、解除、無效、終止及其它任何后果損失;(六)超負荷、超電壓、電弧、走電、短路、大氣放電和其它電氣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七)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根據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八)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的保險金額應是保險工程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輸費和保險費、關稅、其它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其它保險項目的保險金額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若投保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投保人應:(一)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將根據投保人的意見調整保險金額;(二)在保險期間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做出精確記錄,并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三)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屆滿后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工程的建筑或安裝期限,但以本保險單列明的起止日為準。在保險單列明的終止期限前,若建設單位對部分或全部建筑或安裝工程簽發完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建設單位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保險責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終止.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保險人對該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上述保險期間的展延,被保險人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并交付相應的保險費。保險人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合同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人依據二十二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工程設計、施工方式、工藝、技術手段等方面發生改變致使保險工程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四)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保險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交保險合同、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有關部門的損失證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在發生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損失后,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三十一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按照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三十一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二)保險金額低于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三)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約定處理.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三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的金額,或為根據第三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臺風、洪水或其它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并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受損標的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釋義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因此,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站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于火災責任。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區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三)雷擊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1.直接雷擊: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2.感應雷擊:由于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暴裂不屬于洪水責任。(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七)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的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直徑大于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九)臺風、颶風:臺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一種與臺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域不同的熱帶氣旋,臺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的天氣現象。(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現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十三)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巖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巖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對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筑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屬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導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十八)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二十)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二十一)地震:地殼發生的震動。(二十二)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征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二十五)應保險金額: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的應保險金額應是保險工程完成時的總價值,但由于投保時工程尚未開始,因此投保人可以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總造價投保。擴展條款下列擴展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擴展條款為準。1、罷工、暴動及民眾騷亂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由于罷工、暴亂及民眾騷動引起的損失.但本擴展條款僅負責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一)任何個人參與他人進行社會騷亂的活動(無論是否與罷工有關);(二)任何合法當局對該騷亂進行平息,或試圖平息,或為減輕該騷亂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動;(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罷工規模,或抵制廠方關閉工廠而采取的故意行為;(四)任何合法當局為預防,或試圖預防該故意行為,或為減輕該故意行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動。雙方進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別條件另有規定外,本保險合同所有條款,除外責任及條件等均適用于本擴展條款。本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亦將包括本擴展條款承保的損失。(二)下述特別條件僅適用于本擴展條款特別條件。1。本保險合同對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不予負責:(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延遲、中斷、停止;(2)任何合法當局沒收、征用保險財產造成被保險人永久或臨時的權益喪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險人對該建筑物永久或臨時的權益喪失;但保險人對上述(2)及(3)項下被保險人的權益喪失之前,或臨時喪失期間的保險財產的物質損失負責賠償.2。本保險對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不予負責:(1)戰爭、入侵、外敵行為、敵對行為、類似戰爭行為(無論宣戰與否)、內亂;(2)兵變、民眾騷動導致的全民起義、軍隊起義、暴動、叛亂、革命、軍事行動或篡權行動;(3)代表任何組織,或與之有關聯的任何個人采取的旨在動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為影響政府的行動(合法的或事實上的),一旦發生訴訟,且保險人根據本特別條件申明損失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時,被保險人如有異議,則舉證之責應由其承擔。2、公共當局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在重建或修復受損財產時,由于必須執行行政當局的有關法律、法令及法規產生的額外費用,但以下列規定為條件:一、被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執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規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本條款生效之前的損失;(二)本保險責任以外的損失;(三)發生損失前被保險人已接到有關當局關于拆除、重建的通知;(四)修復、拆除、重建未受損財產(但不包括被保險的地基)發生的費用;二、被保險人的修復、重建筑安裝工程作必須立即實施,并在當局規定的時間及合理延長期限內完工;若根據有關法律、法令、法規及其附則,該受損財產必須在其它地點重建、修復時,保險人可賠償,但保險人賠償責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因保險單規定,保險人對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責任減少,則本保險條款的責任也相應減少.四、保險人對任何一項受損財產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該項目在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3、專業費用特別條款茲經雙方同意,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合同項下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工程損失后,在重置過程中發生的必要的設計師、檢驗師及工程咨詢人費用,但被保險人為了準備索賠,或估損所發生的任何費用除外.上述賠償費用應以損失當時適用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訂的收費標準為準,每次專業費用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4、清除殘骸費用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造成保險財產損失而發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每次事故清理殘骸費用最高賠償限額:人民幣2000萬元。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5、特別費用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下列特別費用,即:加班費、夜班費、節假日加班費以及快運費(不包括空運費).但該特別費用須與本保險合同項下予以賠償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有關。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20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500萬元).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6、運輸擴展條款(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茲經雙方同意,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貨地點到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運和空運以外的內陸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損失。但被保險財產在運輸時必須有合格的包裝及裝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以人民幣300萬元為限。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7、工地外儲存物特別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儲存物,但該儲存物的金額應包括在保險金額中。工地外儲存的地址僅限于廣東省境內,每一儲存地點賠償限額以人民幣1000萬元為限。被保險人應保證:(一)上述工地外儲存地點必須有安全警衛人員24小時值班;(二)上述工地外儲存地點必須符合儲存物的存放要求。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8、工程圖紙、文件特別條款茲經雙方同意,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合同項下承保風險造成工程圖紙及文件的損失而產生的重新繪制、重新制作的費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5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100萬元,本條款不設免賠額。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9、擴展責任質保期擴展條款(24個月)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以下列明的質保期內因被保險的承包人為履行工程合同在進行維修保養的過程中所造成的保險工程的損失,以及在交工證書簽出前的施工期內由于施工原因導致質保期內發生的保險工程的損失。本條款質保期:24個月,自工程全部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10、工程完工部分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鑒于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物質損失項下被保險財產在保險期間內施工過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損失。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11、原有建筑物及周圍財產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物質損失項下根據本擴展條款規定承保被保險財產在建筑、安裝過程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地下水位降低、基礎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撐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原有建筑物的物質損失.工程建設期間,若需要采取進一步的安全措施,該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12、設計師風險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被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導致保險財產本身及其它保險財產的損失而發生的重置、修理及矯正費用。本條款每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10萬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13、賠償基礎條款(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以受損標的合同金額的120%為限)本保險合同第一部分的賠償應根據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賠付被保險人修理、重置或更換受損財產(包括額外營運測試、試運行,或額外可靠性測試或此保障范圍內的損失所需要的額外性能測試的費用)所需的全部費用。此費用可能與原工程費用不同,及應包括所有稅收、進口關稅,即使它們與保險生效時不同,或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征收。在計算工程的復原或重置價值時,那些在計算保險金額時所包含的費用因素將被考慮.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14、邊坡防護條款被保險人按設計圖紙(包括工程變更圖紙)進行邊坡開挖、支護、錨固、防護時如出現塌方、滑坡由此造成的工程直接損失(即清理、重挖、加固、修復現場費用以及塌方前后各100米范圍內的加固、監控費用,但該加固、監控費用按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要求為準。)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15、惡意破壞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他人的惡意破壞(包括盜搶)所致的損失。每次事故免賠:人民幣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16、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鑒于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項下擴展承保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責任,但以下列條件為限:(一)第三者的財產、道路設施或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倒塌、開裂或出現任何危害占用者的安全的情況(以受損方提出索賠,并有政府有關部門的證明為準);(二)被保險人在施工開始之前,第三者的財產、土地或建筑物處于完好狀態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17、地下電纜、管道及設施特別條款茲經雙方同意,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對原有的地下電纜、管道或其它地下設施造成的損失.但被保險人須在工程開工前,向有關當局了解這些電纜,管道及其它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發生:(一)對圖紙上正確標明位置的地下設施的損失賠償應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賠額①;(二)對圖紙上錯誤標明位置的地下設施的損失賠償應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賠額②;(三)損失賠償包括對電纜、管道及地下設施的修理費用,為恢復通信、供電等搭建的臨時設施費用,還包括修理期間保證電纜、管道及地下設施正常運營發生的替代費用。①每次事故免賠額10,000元。②每次事故免賠額5,000元。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18、交叉責任擴展條款茲經雙方同意,鑒于被保險人已繳付了附加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項下的保障范圍將適用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險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險人均持有一份獨立的保險合同,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不承擔以下賠償責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險合同物質損失部分投保的財產損失,包括因免賠額,或賠償限額規定不予賠償的損失;(二)已在或應在勞工保險或雇主責任保險項下投保的被保險人的雇員的疾病或人身傷亡。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數次事故承擔的全部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19、工地訪問條款茲經雙方同意,工程訪問者、參觀者、檢查者,或參加奠基、揭禮或類似典禮的,或任何其它沒有直接參與工程建造的(含技術顧問等),但經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總承包商同意在保險合同列明工地范圍內的活動的人員,皆屬于本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險”所指的第三者范疇。本保險合同所載其它條件不變.20、火災及爆炸責任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地點范圍內因火災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但本條款項下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超過本保單第二部分所列明的賠償限額.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21、急救費用條款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擴展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施工場地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時應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護車的費用。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22、意外污染責任特別條款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設計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環境污染而導致損失及清理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及第三者人身傷亡及/或財產損失。在本條款中,安全防范意味著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被保險人對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本保險合同所載其他條件不變。23、保護現場條款茲經雙方同意,發生本保險合同項下保險責任范圍內風險事故時,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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