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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PAGEPAGE11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編制說明(網上征求意見稿)2009.10目次TOC\o"1-2"\h\z\u一、任務來源及計劃要求 2二、立項背景 21、規范船舶修理市場需要標準的出臺 22、條例的出臺需要相應的配套標準 23、落實船舶修理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需要有標準為依據 2三、標準制定的思路和原則 21.總體思路 22.標準編制原則 3四、編制過程 31、資料收集和整理 32、召開標準頂層設計座談會 43、成立標準編制組 54、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 55、第二次征求意見 56、完成標準送審稿 5五、主要技術內容的說明 51、關于標準的編寫框架 52、關于船舶修理企業的分級 63、關于評價要素的選取 66、關于評價方式及評分標準的確定 77、關于營業執照問題 78、關于注冊資(本)金問題 79、關于修理用地面積的確定 810、關于外協外包管理 811、船舶上排和下水設施或塢修設施問題 812、關于人員問題 813、關于岸線的確定 914、關于船臺(或船塢)的確定 915、關于起重設施和起吊能力的確定 1016、關于計量檢測設備的確定 1017、關于修理設備的確定 1018、關于附錄的確定 10六、與現行法規、標準的關系 10七、實施標準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議 111、及時進行宣貫 112、建立審核員隊伍并做好培訓 113、標準實施信息反饋 11八、待確定的問題-標準的適用范圍 11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一、任務來源及計劃要求根據國防科工委科工計[2008]532號文《關于下達2008年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基礎科研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船舶行業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負責組織制定。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中國船級社、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修船分會、天津修船技術研究所、天津修船中心、浙江省經貿委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浙江省船舶檢驗局、江蘇省船舶檢驗局、山東漁業船舶檢驗局、中遠船務工程集團公司、中海工業公司、華潤大東船務工程公司等單位作為參編單位。項目號為B0720084801。二、立項背景1、規范船舶修理市場需要標準的出臺幾十年來,我國船舶工業快速發展,船舶修理企業從改革開放前的幾家發展到現在的約上千家。在修船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船舶修理及管理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近年來,全國船舶修理企業特別是鄉鎮中小型船舶修理企業的數量劇增,“灘涂修船”、“違規修船”現象在部分地區呈蔓延趨勢,有相當數量的船舶修理企業在不具備基本的生產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情況下從事船舶修理。這些船舶修理企業不僅使所修理的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也嚴重干擾了整個船舶行業的正常修理經營秩序。因此,有必要及時制定船舶修理企業的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和評價方法標準,以規范整個船舶修理市場。2、條例的出臺需要相應的配套標準為有效解決目前船舶修理及船舶運行安全中存在的問題,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船舶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修船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規定,結合船舶工業行業管理的實際,工業和信息化部已開始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發展條例》(草案)。為保證《條例》的實施,需要編制相關標準。此前,CB/T3000-2007《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已經批準發布實施,作為姐妹標準的《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其評價方法》也是《條例》的重要配套標準之一。3、落實船舶修理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需要有標準為依據為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中編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9號),進一步明確“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由國防科工部門(注:即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下同)負責”,要求“國防科工部門要盡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質量監管法規、標準及相關工作制度,并在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強對船舶建造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規范船舶建造市場”。同時,建立船舶工業長效管理機制需要有相應的標準為依據,以實施正確監管。三、標準制定的思路和原則1.總體思路(1)標準性質為體現我國船舶修理企業的整體水平,且標準使用面主要為全國船舶修理行業,制定后的標準其性質為船舶行業標準。既要考慮國內大型修船集團,與國際先進的修船企業看齊,在修理和管理上達到國際修船企業的先進水平,又要兼顧國內大多數中小型船舶修理企業的實際情況。(2)標準用途本標準是對民用船舶修理企業進行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是對船舶修理企業進行準入管理的評價標準,是與《條例》配套使用的標準。它的制定,將有利于在分級分類的條件下對船舶修理企業實行行業監管。(3)標準適用范圍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對從事鋼質、鋁質、纖維增強塑料和木質船舶修理企業的評價,包括了修理交通運輸船舶和漁業船舶的企業。從事其他材質的船舶修理可參照采用。這在標準第1章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標準編制原則根據以上所述的總體思路,本標準的編制原則為:(1)全國統一標準,兼顧地區差異按照目前“統一歸口、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將全國上千家船舶修理企業的評價考核標準濃縮到這一個標準之中。在沿海、沿江等水域發達的地區,修船企業的水平相對較高,設施設備比較齊全,修船流動資金也比較雄厚;而在內陸非水網地區,修船企業的水平相對較低,部分設施設備有所欠缺。標準既要考慮整體提高我國的修船水平,也要考慮地區修船企業的差異。這樣就需要對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對不同級別的企業提出不同的條件要求和評分方法。(2)體現“基本要求”,兼顧發展需要在標準編制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基本要求”的思想,不管是對級別較高的企業,還是對級別較低的企業,所提出的要求都是這一級別的企業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企業具備的生產條件比標準的要求高當然更好,但標準不再對更高的要求做出規定或限制。同時,企業在船舶修理過程中可能會引進新的修船工藝和修船設備,可能會出現外協外包的專業化修理加工方式,這些內容都需要在標準中作出規定,還需要給企業留有發展的空間,在設備選擇、加工工藝選擇方面留有靈活性。(3)評分尺度合理,滿足操作需要對企業各項要求的評分尺度要合理,各類現場評價要素扣分比例適當,單項扣分也需掌握比例,對特別關鍵的項目要在扣分方式上體現單項否決的原則。部分單項扣分也需要給出扣分范圍,以體現與標準符合程度上的差別,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4)相關要求協調,術語規范明確標準規定的內容應與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協調一致,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發展條例(草案)》的要求。除了規定個別單獨適用于本標準的術語外,均應按照標準編制的有關要求對語言進行規范。四、編制過程1、資料收集和整理任務下達以后,有關人員進行了相關調研和資料收集,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發展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漁業船舶建造修理單位資格認可現場審核標準;CB/T3000-2007《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DB34-2004安徽省地方船舶修造廠等級評定標準;《漁業船舶設計單位資格認可現場審核標準》;《漁業船舶建造修理單位資格認可現場審核標準》。根據收集到的資料和有關建議,主編單位分別起草了“船舶修理企業生產基本條件評價要求編寫設想”和“船舶修理企業生產基本條件評價要求編寫方案”,并向全國船舶行業管理辦公室進行多次匯報,然后起草了“船舶修理企業生產基本條件評價要求編寫大綱”,并以此為基礎起草了標準頂層設計方案。2、召開標準頂層設計座談會2007年10月19日,主編單位組織召開了“船舶修理企業生產基本條件評價要求”標準頂層設計座談會。原國防科工委船舶行業管理辦公室、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中國船級社、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天津修船技術研究所、江蘇省國防科工辦、湖北省國防科工辦、中遠船務工程集團公司、中海工業公司、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公司等16家單位共19位代表領導和專家出席了座談會。原國防科工委船舶行業管理辦公室陳穎濤副處長首先從實施行業管理的需要出發,對編制修船企業準入標準制定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并提出了原則性指導意見:1)科工委對船舶行業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制訂行業準入標準的基本思路是按造船與修造兩大類企業分別提出要求并實施評價、管理。其中,造船企業準入的標準CB/T3000《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已經發布并實施,從配套角度,科工委領導對修船企業準入標準非常重視,要求盡快制定。2)CB/T3000自發布以來,得到了廣泛的好評,說明其科學性、適用性很強,希望在編制《修船企業準入標準》的過程中能夠借鑒CB/T3000思路和經驗,既立足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既能夠引導優秀大型企業快速發展,又要給中小企業留有生存空間,要使標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能達到預期的管理目標。3)在本標準制定過程中,修船業的各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應發揮各自經驗和優勢,集思廣益,共同將標準制定好。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提出了標準草案。李傳明研究員結合草案就標準編制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框架等問題向與會代表作了說明,希望通過與會專家對草稿內容的研討,進一步完善標準框架,明確工作思路。與會專家結合標準草案,圍繞《修船企業準入標準》的編制思路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認真而又熱烈的討論,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會議取得了建設性進展。會議就標準的規范對象是修船總廠而不是各專業化公司、環保要素應作為關鍵要素納入標準等問題達成共識。但由于時間的限制,加上修船企業分級分類指標的復雜性,關于“修船企業分類到底是按船型分還是按修理科目分類”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調研和探討。經過討論,會議主要形成的意見如下:1)明確本標準的標準化對象是修船總廠。這是在分析修、造船企業的差異和共通點以及對修船的復雜性和行業監管職責的基礎上提出的。來自一線企業的專家一致提出:修船企業與造船企業最大的不同就是修船行業中專業化修理公司特別多。該標準規范的對象應為修船總廠、還是各個專業化的修理公司,或是兩者兼有?經過熱烈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專業化公司與修船總廠的關系是“毛”與“皮”的關系,本標準所指的修船企業應指具有提供船舶靠泊、進塢或上排的碼頭、岸線、船塢、船臺等設施的修船企業。承擔船舶專項或專業修理的企業不在本標準對象范圍;2)環保問題應作為關鍵要素納入標準。由于修船的特殊性,某些修船項目帶來的污染比較嚴重,有些污染甚至不可逆轉,所以在標準制定中應重點考慮這個問題。經過熱烈討論,大家認為環保的問題至關重要,應被納入標準,但在環保內容的設置、指標的確定上還需進一步調研和討論,既要保護環境,同時也要促進企業發展;3)修船企業分級分類的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明確。如何對修船企業進行分級又分類,與會專家提出了很多意見和建議。大多數專家贊成按照企業所能承接修理船舶的船長來分級,以體現船廠在規模和能力上的區別,主要是在硬件上,包括船塢的大小、岸線的長短等。在如何分類的問題上,有的專家認為,按照船舶的品種來分比較合理,能夠承接什么樣的船舶可以體現船廠的技術水平;有的專家認為,按照修船項目來分更為合理,能夠承接什么樣的修船項目更能體現修船企業的能力和水平;還有專家認為,按修理項目劃分,看似合理,但可操作性不強,主要是修船項目繁多且在不斷的淘汰更新,難以得到完整的修船科目,且修船項目一般與工藝緊密相連,這涉及到企業技術秘密問題,以此作為標準進行規范不合適。建議會后再進行深入研究確定。4)標準內容選取涉及設施設備等五個方面。針對標準草案中基本框架結構及評價要素的問題,上海華潤大東總工常洪對草案初稿中的具體條款如職業衛生、安全修理、技術人員等問題提出較為詳細的修改意見。關于評價要素的選取,多數專家認為,標準的評價要素可以包括人員/設施設備/環保/安全/管理等。3、成立標準編制組2008年10月25日成立了標準編制組,并召開了標準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標準編制組由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中國船級社、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等10個單位的14名技術人員組成。會議明確了標準制定原則,落實了編制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工作進度。4、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5、第二次征求意見2008年10月22日,主編單位以船綜院標船產〔2008〕177號文“關于發送船舶行業標準《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的通知”向40多家單位征求意見。到12月底,共收到11家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回復,我們認真匯總處理了這些意見(詳見意見匯總處理表),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征求意見二稿。6、完成標準網上征求意見稿2009年2月,主編單位以船綜院標船產字〔2009〕34號文“關于發送船舶行業標準《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征求意見二稿)的通知”向40個具有代表性的有關單位發出征求意見。截止到2009年4月中旬,中國船級社、農業部漁船檢驗局、舟山漁船檢驗處等三個單位回復了意見,主要意見18條,我們在認真處理這些意見的基礎上(詳見征求意見二稿匯總處理表)完成了本標準網上征求意見稿。五、主要技術內容的說明1、關于標準的編寫框架本標準的基本框架和內容是在充分討論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的,同時也吸收了其他行業類似標準的編寫框架和編寫內容中好的做法。2、關于船舶修理企業的分級對企業的分級是分層管理的需要,是滿足和兼顧地區差異的需要,也是對企業的生產條件提出進一步要求的需要。其指導思想是:級別體現企業的檔次和技術水平的高低,類別體現企業所修理船舶的大小。3、關于評價要素的選取影響船舶修理水平和修理能力的要素較多,任何一個要素的差別都會對船舶的修理質量和安全產生一定的影響,但作為基本要求,不能將所有的要素都予以規定并用于評價企業,本標準只能規定影響船舶修理質量的幾個主要要素。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認為企業具備的修理設施、修理設備、檢測設備、人員和管理水平對船舶的修理質量影響最大。因此,決定將這幾個方面作為評價船舶修理企業的基本要求予以規定。同時,企業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具備多少注冊資金以及修理用地的權屬是企業修理的基本資格,會對企業的修理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也作為評價企業的要素。管理類要素共選取了14個評價要素,其中包括質量保證機構、質量方針目標、質量管理文件、采購質量控制、過程質量控制等5個ISO9000管理要素,庫房及原材料管理、質量信息管理、技術管理、質量檢驗管理、外包(外協)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文明修理、安全修理、環境保護和衛生等9個其他管理要素。通用類要素共選取了3個評價要素,包括營業執照、注冊資(本)金和修理用地。人員類要素共選取了6個評價要素,包括企業技術和質量負責人、修船主管、項目主管、修船安全主管、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技術工人。計量檢測類要素共選取了3個評價要素,包括計量器具、檢測設備和計量管理。鋼質船舶修理企業修理設施類要素共選取了8個評價要素,包括修理場所、岸線、船塢或船臺、修船碼頭、起重設施、船舶上排和下水設施及塢修設施、腳手架及配套設施、修船現場安全設施。鋼質船舶修理企業修理設備類要素共選取了5個評價要素,包括船體加工設備、塢修設備、機加工設備、拆裝清理與清洗設備、涂裝設施與設備。鋁質一般船舶修理企業修理設施類要素共選取了9個評價要素,包括船體修理車間、船塢或船臺、室內倉庫、室內加工車間、岸線、起重設施、船舶上岸和下水設施、腳手架及配套設施、修船現場安全設施。鋁質一般船舶修理企業修理設備類要素共選取了5個評價要素,包括船體加工設備、機加工設備、拆裝清理與清洗設備、涂裝設備、其它設備及工具。纖維增強塑料船舶修理企業修理設施類要素共選取了8個評價要素,包括船體修理車間、機電設備修理車間、貯存倉庫、起重設施、船舶上岸和下水設施、修船現場安全設施、其它設施和下水方式。纖維增強塑料船舶修理企業修理設備類要素共選取了5個評價要素,包括船體修理設備、機加工設備、拆裝清理與清洗設備、涂裝設備、其它設備及工具。木質漁業船舶修理設施類要素共選取了7個評價要素,包括廠房、船臺、倉庫、起重設施、船舶上岸和下水設施、腳手架及配套設施、修船現場安全設施。木質漁業船舶修理設備類要素共選取了4個評價要素,包括船體修理設備、機加工設備、拆裝清理與清洗設備、其它設備及工具。漁業船舶修理補充類要素共選取了3個評價要素,包括漁撈設備、漁獲冷凍冷藏和保鮮和其它要求。6、關于評價方式及評分標準的確定為了便于評價,使標準更具有可操作性,標準規定了相應的評分原則和評分標準,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本標準吸取了相關規定和標準中便于考核的條款,采用了規定的要求與現場打分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在規定每一級別或類別的船舶修理企業需要達到的基本條件的同時,也將專家如何評判、分值、合格分數等作了規定。標準中規定的分值多少是根據所評價內容在船舶修理企業中所占有的重要程度來確定的。根據分值分配,各級各類一般船舶修理企業總分設定為滿分1000分,各級漁業船舶修理企業因另有附加要求,總分設定為滿分1100分。對合格分值的確定,由于在各項要求中已經體現了不同級別和類別對生產條件的不同要求,且規定的已經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合格分不應太低。經編制組廣泛征求意見并討論研究,合格分值取其滿分值的80%。由于在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員要求、計量檢測要求、修理設施要求、修理設備要求、漁船修理補充要求等大類都體現了企業在某一方面的總體情況,如果不滿足要求則很難保證修船質量。因此各大類均規定了滿分值80%的合格分。同時,對企業修理質量影響較為關鍵的因素,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政策要求、修理用地的權屬、施工圖紙要求、船臺(船塢)、起吊能力等都是修船所必須的條件,對這些二級評價要素在扣分方面體現了“設置否定項”的原則,如果達不到相應要求,則致使大類不合格而導致總體不合格。7、關于營業執照問題企業取得法人營業執照是申請準入的條件之一。因此,本標準規定:企業應該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企業的實際修理活動中,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法人營業執照和非法人營業執照之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非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是非法人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是企業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同時,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比非法人企業在企業設立時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要求對企業而言還是比較容易達到的。為了規范企業修理秩序,規避企業風險,引導企業向更高的方向發展,要求企業應為企業法人。盡管目前相當一部分修船企業不是企業法人,但申請企業法人的程序相對比較簡單。在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活動中,許多企業得知國家的有關規定,已申請將原有非法人營業執照更換為法人營業執照。這對造船修船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8、關于注冊資(本)金問題這是大多數企業比較敏感的問題,也是在多次討論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反映較多的問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企業為注冊資本,其它形式設立的企業為注冊資金。因此,本標準中采用了“注冊資(本)金”的表述形式。關于注冊資(本)金數額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注冊為修理類工業企業的最低注冊資金為30萬元,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萬元,同時規定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另行制定。為此,我們對各級各類船舶修理企業規定了各自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金。最低一類企業的注冊資(本)金30萬元是根據工商注冊要求以及修理類工業必須具備的條件設定的,其它各級各類企業的注冊資(本)金的數額是按照企業的修理規模、修理能力、修理船舶的大小和技術含量、修理船舶的價值以及其應承擔的風險確定的。由于固定資產是企業固定設施、設備的凈值,每個年度是不一樣的,同時由于地域的不同,同一固定設施的價值會有較大的差別,固定資產的數額難以在不同地區的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比較。因此,不便于將固定資產與注冊資(本)金捆綁在一起計算。本標準中只將具有法律意義的注冊資(本)金作為一項評價要素予以規定,而沒有對固定資產進行規定。另外,比照建筑行業注冊資金的要求可以看出本標準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最低一類勞務分包企業的最低注冊資金要求為600萬元,最低一類的建筑總承包企業的最低注冊資金要求為2000萬元,而最高一類的建筑總承包企業的注冊資金要求為3億元,同時對各類建筑企業還提出了固定資產的要求,固定資產總值應不低于注冊資金的1.2倍。9、關于修理用地面積的確定企業是否具備一定面積修理用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就無法進行修理投入和進行正常修理。因此要求企業提供修理用地權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修理用地的占地面積應達到一定的數量,其數量是根據岸線長度的要求并考慮適當的縱深確定的,例如,最低級別或類別修理用地的面積不低于2500㎡,而這類企業的岸線長度應不少于50m,所以本標準要求的面積為最低要求。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企業是否能穩定修理合格產品,因此這也是必備要求。修理用地的面積就是企業的占地面積,既包括企業修理船舶的船臺、船塢、船體車間、機裝車間、電裝車間、舾裝碼頭、下水設施、堆料場地、各種庫房用地,也包括廠區道路、辦公場所等的用地。10、關于外協外包管理在船舶修理過程中,外包(外協)的情況隨著專業化進程的加快會越來越多,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型船舶修理企業,經常會委托給某個企業進行某個項目的修理或加工。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外包(外協)企業的管理進行規范。由于外包外協項目是由船舶修理企業所決定的,屬于主觀作為,外包外協項目的完成質量對船舶修理質量有很大關系,也與船舶修理企業對外協單位的選擇有很大關系。因此,標準規定企業同樣應該對外包(外協)的產品質量負責,外協單位應該具有的條件應與本企業所應具有的條件(承擔某個項目的條件)基本一致或高于本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各類船舶修理企業的外包(外協)管理規定基本相同。11、船舶上排和下水設施或塢修設施問題除采用船塢進行船舶修理之外,對于采用其它方式進行船舶修理的企業,船舶上排和下水是船舶修理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工序之一,是船廠、船東、船檢部門、船舶行業管理部門等最為關注的問題。船舶下水歷來采用理論上和實際上證明都比較安全的滑道式下水、軌道式下水、塢內下水等下水方式,但隨著中小型船舶修理企業的崛起,氣囊下水作為一種經濟實惠的下水方式也應運而生。雖然這種下水方式具有無需固定滑道,不損傷船底油漆,具有投資省、效率高、機動靈活等優點,但由于沒有理論計算上的安全依據以及沒有一套安全操作規程作指導,下水事故還是時有發生,影響了修船整體質量,同時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標準不能回避氣囊下水問題,但不鼓勵采用,也不限制采用,企業可根據情況自己確定。根據現有下水實踐經驗的總結,在修理船長小于180m的鋼質普通船舶的下水時使用氣囊式下水方式基本上還是可行的。因此,標準中規定二級Ⅰ類以下的船舶修理企業允許使用氣囊式下水方式,同時對采用氣囊下水的設施設備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企業自備下水和分包外協下水對于下水設施的技術狀態以及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所具備的水平或工作經歷的要求是相同的。12、關于人員問題由于企業技術和質量負責人、修船主管、項目主管、修船安全主管、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技術工人這幾類人員對企業所修理的船舶質量影響較大,標準只對這幾類人員進行了規定。修船需要有大量的技術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在現在對于技術職稱的含金量逐漸趨于弱化的情況下,還找不出比考核技術職稱更好的評價指標,因此,本標準還是將技術職稱作為評價這類人員的評價指標,并附以工作年限作為評價的補充。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并不等同于企業法人,而是企業中技術或質量方面的最高領導,必須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領導素質。因此,標準對不同級別、不同類別的企業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技術職稱分別提出了要求,還規定了從事類似工作的年限。為了穩定船舶的修理質量,要求各級各類船舶修理企業應配有適任的、能覆蓋船體、船機、船電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檢驗和檢測人員。這些人數的確定,都是根據專業需求配備的。同時還要求所配備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與本企業已簽訂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修船主管、項目主管、修船安全主管是最能體現船舶修理企業特色的人員,其能力和水平直接影響到船舶的修理質量,因此要求各類企業必須配備具備相應水平和能力的人員。由于焊工直接影響到船舶的修理質量,標準對焊工的級別和人數的要求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人數的配備主要是根據實際經驗和所修理船舶的大小進行估算得到的。對于各級鋼質一般船舶修理企業,要求企業應有與修理船舶相適應的船舶焊工,全部船舶焊工均應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發的焊工證書,持證上崗,焊工證書的等級應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對技術要求較高的Ⅲ類焊工、Ⅱ類焊工規定了數量,而Ⅰ類焊工的數量企業可根據修理能力自定。對于各級鋁質一般船舶修理企業,要求應有與修理船舶相適應的鋁焊焊工,全部鋁焊焊工均應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發的焊工證書,持證上崗,焊工證書的等級應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TIG鋁焊焊工、TIG板材鋁焊焊工、MIG鋁焊焊工對鋁質船舶修理較為重要,本標準規定了具體的數量,其它類焊工的數量企業可根據修理能力自定。優秀的船機專業技師、船電專業技師是船舶修理的重要保證,因此也要求各類企業必須配備具備相應水平和能力的這類人員。對于各級各類纖維增強塑料船舶修理企業,要求應有與修理船舶相適應的纖維增強塑料糊制工和焊工,糊制工應經培訓后持證上崗;焊工應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發的焊工證書,持證上崗,同時規定了這兩個工種具體工人的數量。對于各級木質漁業船舶修理企業,要求應有與修理船舶相適應的帶班木工、帶班捻工和專業技術工人,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培訓考試后取得相應的證書,持證上崗。13、關于岸線的確定對鋼質一般船舶和漁業船舶修理企業而言,岸線的確定按照以下原則:一級各類企業的岸線是允許修理船舶長度的2.0~2.5倍,取50的整數倍;二級各類企業的岸線是允許修理船舶長度的1.5~2.0倍,取50的整數倍;三級各類企業的岸線是允許修理船舶長度的1.2~1.5倍,取10的整數倍。對鋁質一般船舶修理企業而言,岸線的確定按照以下原則:1)岸線長度不能少于50m;2)一級企業的岸線是允許修理船舶長度的2.0~2.5倍,取10的整數倍;二級企業的岸線是允許修理船舶長度的1.5~2.0倍,取加權平均值的10的整數倍;三級企業的岸線是允許修理船舶長度的1.2~1.5倍,取10的整數倍;3)在1)和2)計算數值中取大者。14、關于船臺(或船塢)的確定船臺(或船塢)是船舶修理最基本的設施之一,船臺(或船塢)的技術狀態直接影響著所修理船舶的質量,由于企業的資金投入不同、規模不同,不能要求所有的船舶修理企業都具備同樣技術水平的船臺(塢)。船臺(或船塢)的主要技術指標是其尺寸和陸地部分的承壓能力。本文件規定了兩種不同形式的船臺(或船塢),即永久船臺(船塢)、簡易船臺,分別適用于不同類別的船舶修理企業。船底與船臺(或船塢)表面的凈空高度直接影響著施工人員的作業質量,根據船檢部門多年的實踐經驗,這個高度如果低于0.8米則大大影響焊工的施工作業,不利于船體底部的焊接質量,因此規定船底與船臺表面的凈空高度不應低于0.8米。船體底部的耐壓強度直接影響著船體的結構,如果耐壓強度不足,則修理中的船舶會產生船體變形,降低船舶的總縱強度。因此,規定各類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級別和類別及自身條件采用永久船臺或簡易船臺,但不允許直接在岸灘鋪墩造船,也不允許使用散件塢墩。在船臺(或船塢)的規定中體現了如下差別:1)永久船臺(或船塢)、永久船臺或簡易船臺;2)是否配有相配套的滑道式或軌道式下水設施;3)是否允許使用流動式起重設施。對鋁質一般船舶修理企業而言,鋁質船舶的修理是在室內,因此要求船臺也必須建在室內,并要求船臺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對木質船舶修理企業而言,同樣要求企業應具備永久船臺。永久船臺的要求與修理鋼質船舶或鋁質船舶的船臺要求稍有不同。15、關于起重設施和起吊能力的確定船臺配套起重設施的形式直接反映了船舶修理企業的修理能力。對于鋼質船舶修理企業,本標準規定了兩種配套起重設施形式,即固定起重設施(包括門式、門座式、塔式等)和流動式起重設施。不同形式的船臺和起重設施適用于不同規模的船廠,這只是最基本的要求,為了提高企業的修理能力和產品質量,企業根據修理需求和發展,可以設置較高水平的船臺和起重設施。起吊能力的大小主要是根據所修理船舶的大小、采用的修理方法和主機功率綜合確定的。16、關于計量檢測設備的確定本標準所規定的計量器具僅包括了各級各類船舶修理企業平時經常使用且需要檢定的常用計量器具,也是船舶修理過程中必須具備的器具。不同材質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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