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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填空1、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律現象。2、法律實踐中最能體現邏輯學知識的運用是法律推理。3、從結識論的角度對法學體系所作的劃分中,法理學屬于理論法學。4、對于馬克思主義法學來說,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體可分三類,即階級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和實證分析方法。5、純粹法學的代表人物凱爾森主張將價值因素完全排除出法學。6、從法學研究所運用的不同方法出發,西方形成了自然法學、分析法學和社會法學三大法學流派。7、法學方法論:法學方法論就是由各種法學研究方法所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8、西方法學起始于古希臘。9、中世紀后期出現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重要以復興羅馬法為中心任務。出現了以解釋羅馬法文獻的文字、語言、邏輯為主的注釋法學派。10、分析法學派的出現標志著作為獨立學科的法學的出現。11、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核心的文化系統。12、公元652年的《唐律疏義》是中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系統、保存最完整的注釋法學著作。13、法的要素涉及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三種基本成分。14、法律規則有著嚴密的邏輯結構,涉及假定、解決和法律后果三種因素。15、法律后果分為肯定性后果和否認性后果兩種形式。16、狹義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17、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種規范性文獻。18、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合用于本轄區內的規范性文獻稱為地方性法規。19、規范性法律文獻系統化的方法重要有法律匯編、法律編纂和法律清理。20、我國法的對象效力范圍采用的是結合主義原則。21、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要素是法律部門。22、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為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調整方法。23、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24、人權的實體內容大體涉及生存權利、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三類。25、從法的一般原理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涉及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26、過錯涉及故意或過失。27、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28、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29、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30、平權型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1、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或權利和義務)三要素構成的。32、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重要涉及自然人和法人。33、行為能力制度將自然人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三類。34、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共同對象稱為法律關系客體。35、從宏觀上看,法律關系客體一般涉及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6、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形成、變更與消滅的條件。37、法律事實一般可分為事件和行為。38、原始社會的社會規范是氏族習慣。39、法的起源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40、法律制度的形成經歷了由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成為成文法的長期過程。41、法律發展史上曾先后產生過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42、任何一個歷史類型的法之所以出現或消失,都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結果。43、法系是依據法律的歷史淵源和傳統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樣式和運營方式,而對現存的和歷史上存在過的各種法律制度所做的分類。44、按照法學界的通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45、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46、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47、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48、從法律的結構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49、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重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二、判斷1、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均可以對某種事實狀態的法律意義作出明確的規定。(╳)2、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涉及假定、解決和制裁三個部分。(╳)3、在立法實踐中,有時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可以對法律要素中的對某種要素加以省略。因此,一個法律規則并不是必須三個要素所有具有。(╳)4、法律規則往往通過法律條文表達出來,兩者是同義的。(╳)5、命令性規則和嚴禁性規則都屬于義務規則。(√)6、判例法在我國也法律淵源之一。(╳)7、國務院各部委可以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法律匯編是指將規范性法律文獻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標準進行排列匯編成冊的一項規范性法律文獻系統化的法律創制活動。(╳)9、從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看,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10、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一律合用中國的法律。(╳)11、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力。(√)12、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簡稱為“法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所有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13、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是由有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典,和散見于其他法律中的有關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所構成。(╳)14、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存在著交叉和重疊。(√)15、法律責任的追究和執行是由國家強制力實行和保證的,在一切法律責任中,國家強制力都可以直接介入。(╳)16、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必然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17、在承擔法律責任時,責任主體就是違法主體。(╳)18、只有法律主體在主觀上存在著過錯才要承擔法律責任。(╳)三、選擇1、下列屬于我國法律淵源的有(ABD)A.行政法規B.地方性法規C.判例法D.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下列機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有(B)A.省級政府B.較大市的人大C.自治區人大D.經濟特區3、下列屬于公法范疇的是(AC)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4、下列屬于民商法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是(ABC)A.協議法B.商標法C.繼承法D.反不合法競爭法5、下列屬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的是(ACD)A.整體性原則B.比例原則C.均衡原則D.兼顧新法原則6、下列屬于民商法的調整特點的有(ABCD)A.平等B.自愿C.等價有償D.合意7、下列法律部門中沒有以一部法典作為軸心法律規范的是(AC)A.行政法法律部門B.刑法法律部門C.經濟法法律部門D.訴訟法法律部門8、下列屬于權利要素的有(ABCD)A.資格B.主張C.利益D.也許9、下列屬于權利和義務的特性的是(ABD)A.法律性B.明確性C.絕對性D.工具性10、下列權利屬于基本權利的的是(AB)A.言論自由B.選舉權C.名譽權D.知識產權11、下列屬于公法責任的有(ACD)A.行政責任B.民事責任C.刑事責任D.訴訟責任12、下列屬于制裁的是(ABD)A.罰款B.行政拘留C.國家補償D.有期徒刑13、我國對環境污染責任所采用的過錯原則是(B)A.過錯責任B.無過錯責任C.公平責任D.過錯推定責任14、法制現代化的靜態目的涉及以下哪些方面的現代化(ABCD)A.法律制度B.法律規范C.法律組織機構D.法律設施15、以下屬于法制現代化的動態目的的有(ABD)A.貫徹法治原則B.確立現代法律價值觀C.完善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D.法律心理、觀念和思想的現代化16、我國法制建設方針和規定是(ABCD)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執法必嚴D.違法必究17、下列屬于現代法律價值觀的是(ACD)A.法律至上B.三權分立C.法律統一D.法律獨立18、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動力涉及(BCD)A.黨的領導B.市場經濟C.民主政治D.民眾的法治需求四、名詞解釋1、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組成法律系統所不可缺少的各種基本因素或元素。2、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3、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對各種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性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5、權利規則:權利規則又稱授權性規則,是規定人們可認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及可以要求別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則。6、義務規則:義務規則是規定人們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則。7、強行性規則:強行性規則是指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具有絕對肯定形式,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協議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變更的法律規則。8、法的淵源:法的淵源,也稱“法源”、或“法律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行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10、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則僅指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獻的效力,涉及法的效力層次、效力范圍(人、空間、時間等)等等。11、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合用的問題,假如合用,則具有溯及力;假如不合用,則不具有溯及力。1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所有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13、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歷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結構和法的表現形式(法的淵源)的一種法的類型。14、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要素。15、權利: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16、義務:義務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17、法定權利:法定權利是通過實在法律明確規定或通過立法大綱、法律原則加以宣布的、以規范與觀念形態存在的權利。又稱作“客觀權利”。18、人權:人權是屬人的或關于人的權利,即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非法無理剝奪或轉讓的權利。19、法律行為:在一般的法學理論中,法律行為是指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20、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或由一方當事人積極作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21、雙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22、積極行為:積極行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直接對客體發生作用的方式進行的活動,表現為作出一定動作或動作系列。23、抽象行為: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24、具體行為:具體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而作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25、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是必須具有特定形式或必須遵循特定程序始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26、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所產生的對于相關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后果。27、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以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即承擔責任以其行為有主觀過錯為前提的一種責任。28、制裁: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國家強制力對責任主體的人身、精神以及財產實行處罰的法律責任方式。29、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30、平權型法律關系:平權型法律關系又叫平向法律關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31、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的人,通常又稱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32、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33、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法律所認可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34、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共同對象,又稱權利客體和義務客體。35、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定的,可以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36、法的歷史類型:法的歷史類型是指依據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各種社會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類。37、法系:法系是依據法律的歷史淵源和傳統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樣式和運營方式,而對現存的和歷史上存在過的各種法律制度所做的分類。38、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39、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即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40、法律繼承:法律繼承是指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之間的延續、相繼、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41、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取、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五、問答題1、法治國家的基本構造與社會條件實現法治國家不是無條件的,光靠領導人的宣布遠遠不也許實現法治目的的。法治國家的目的一方面對國家制度的基本構造提出規定。從國家制度的基本構造來看:第一,其政治統治模式應當是民主政體形式,政治統治模式事實上重要是政治體制的問題。法治國家在這方面的基本規定是實行民主政體。第二,其國家權力結構應當是分工制約的關系。法治國家在這方面的核心規定是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與有效制約。第三,其社會控制原則應當是服從法律治理。法律被全社會確認為至高無上的控制手段,這個社會重要依靠法律來治理。第四,其經濟條件應當是市場經濟機制。法治是以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第五,其文化條件應當是理性文化基礎。對于厲行法治的文化的需要來說,科學精神、政治道德、人權思想、公民意識、權利觀念等等理性文化要素有著特別重要的作用。2、我國實現法治應從哪些方面努力應當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把法治建設與中國國情、本土資源結合起來。就形式標志而言,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一方面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努力:第一,完備統一的法律體系;第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規則;第三,嚴格公正的執法制度;第四,專門化的法律職業。從實質標志的規定看,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著重于以下制度的建設:第一,法律與政治關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權力與責任關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三,權力與權利關系的理性化制度;第四,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理性化制度。(根據課件適當展開)3、法的作用的對象是什么,它們之間關系如何。法有兩大作用對象: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這兩個作用對象不是處在同一層次上的:法是通過對人的行為調整而對社會關系產生作用的,可以說,人的行為是法的直接作用對象,而社會關系是法的間接作用對象。4、公法、私法和社會法的作用方式分別是什么?對下圖進行文字表述即可:公法私法社會法強制性干預自治性調節政策性平衡權力——權利權利——權利權力—社會—權利(法律以社會利益為本位)5、利益調整的基本方式有哪些?利益調整的基本方式有三種:自行性調節、強制性干預、政策性平衡。其中,自行性調節和強制性干預是傳統法律的兩種基本調整方式;在現代法上出現了第三種調整方式:政策性平衡。6、利益調整中的法律原則涉及哪些?利益調整中的法律原則大體有以下幾項:(1)、不損害社會利益原則(2)、利益兼顧原則(3)、縮小利益差異原則(4)、少數利益報數原則(5)、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則(6)、互相沖突的利益調整原則7、法的價值的內在規定性法的價值,特別是法的目的價值,具有多重重要屬性,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對關系上的統一:第一,社會性和階級性的統一;第二,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一;第三,相對性和絕對性的統一。8、法的價值體系的基本特性法的價值體系的概念是由一組相關價值所組成的系統,具有三個基本特性:一方面,是由一組與法的創制和實行相關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另一方面,是由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集團所持有的一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最后,是有法的目的價值、評價價值和形式價值三種成分所組成的價值系統。9、歷史唯物主義秩序觀的重要內容歷史唯物主義秩序觀重要有以下幾點重要內容:一方面,秩序的特殊性取決于生產方式的歷史個性。另一方面,秩序的力量最終來源于生產關系的歷史合理性。再次,階級社會中的秩序一方面是階級統治的秩序,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平等和秩序,只有在消滅了私有制、剝削和階級之后,才干建立起來。10、法對秩序的維護的重要體現。法對秩序的維護功能重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維護階級統治秩序(2)、維護權力運營秩序(3)、維護經濟秩序(4)、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11、法對自由的保障作用表現在哪些方面①、法律為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結識基礎②、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為的阻礙③、把自由意志轉化為自由權利④、擬定各種自由權利的范圍⑤、設定違法責任,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護機制12、法對效率的促進作用的具體體現①、通過確認和維護人權,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進步;②、認可并保障人們的物質利益,從而鼓勵人們為著物質利益而奮斗;③、確認和保護產權關系,鼓勵人們為著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轉讓財產;④、確認、保護、發明最有效的經濟運營模式,使之容納更多生產力;⑤、認可和保護知識產權,解放和發展科學技術。13、法律與正義的一般關系(1)、正義對法律的意義第一,正義觀念的進步可以引起法律的革新;第二,正義是衡量法律優劣的尺度和標準;第三,正義觀念可以引導法律朝正義的方向發展。;(2)法律對于正義的作用第一,分派權利以確立正義;第二,處罰罪惡以聲張正義;第三,補償損失以恢復正義。14、形式正義的三種形態形式正義作為一個多義詞,在不同的語境中代表不同的語義。法律意義上的形式正義至少存在三種形態,這是我們經常使用的形式正義所指的含義:第一,與社會正義相相應的形式正義,即法律正義或制度正義;第二,與具體正義或特殊正義相相應的形式正義,即抽象正義;第三,在法律體系中劃分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的話,前者指實體法上的正義,立法上的正義,即實體權利義務在立法上進行分派的正義;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義,即程序正義、訴訟正義,指法律合用或執法階段的正義,比如關于平等問題,所謂“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種實質正義,所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種形式正義。15、法的創制的特點法的創制具有以下特點:①、性質:法的創制既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也是國家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之一;②、主體:法的創制既涉及有有創制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的創制活動,也涉及經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的創制活動;③、方式:法的創制既涉及制定活動,也涉及法的修改、補充、廢除和認可活動;④、依據與規定:現代社會的法的創制活動是一種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16、法典編纂的條件法典編纂是一種法的創制活動。它如同創制一部新的法律同樣,需要具有一定的條件才干進行。這些條件重要有:①、在編纂法典之前,要有一定數量的、同類的規范性法律文獻存在,并且這些規范性法律文獻中的一些或一部分已不能適應發展了的社會情勢和需要;②、社會關系的發展需要用統一的法典來對每個權利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和調節。③、從事法典編纂工作的人(立法者)具有編纂法典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技術。④、要有編纂法典的法定職權或授權,且應有較為完善的不同于立法程序的法典編纂程序。17、法的合用的特點職權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決權威性。18、法的合用的基本原則司法法治原則;司法平等原則;司法權獨立行使原則;司法責任原則。19、法律推理的特性第一,它是法律合用中的一種思維活動。第二,以法律與事實為兩個已知的判斷,即作為推理的前提。第三,運用多種科學的方法和規則進行。第四,其目的是為法律合用結論提供合法理由。第五,它是以法律為推理對象,一方面對法律進行推理、選擇和辨別論證。20、辯證推理的特點第一,辯證推理是法官面臨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題時所進行的選擇過程。第二,辯證推理的作用重要是為了解決因法律規定的復雜性所引起的疑難問題。第三,辯證推理是法官的主觀辯證法對法律或案件客觀事實的辯證關系的結識的推出過程,它必須建立在事物的辯證法的客觀基礎之上。第四,辯證推理是法官通過對具體事物的矛盾運動的研究而作的較長的復雜的推出過程。21、法律程序的基本特性一方面,法律程序是針對特定的行為而作出規定的;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時間規定和空間規定構成的,換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期間和法定空間方式作為基本要素的;第三,法律程序具有明顯的形式性;第四,法律程序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程序法規范;最后,法律程序是實體權利義務實現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條件。22、法律程序是對法律行為的作用法律程序對法律行為的作用方式可以用五個方面十個字表達:第一,克制。程序就是對恣意的限制。限制的方式是,通過程序的時間、空間要素來克服和防止法律行為的隨意性和隨機性。第二,導向。通過程序的時空要素來指引人們的法律行為,是人們只要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標準按部就班,從而是行為在時間上得以延續,在空間上得以進行。第三,緩解。程序是一個排氣孔。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過時空要素實現程序角色分派。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為主體對程序所導致的某種心理狀態的無意識的服從。23、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營的內在需要,法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至少有著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第一,保障作用。第二,引導作用。第三,服務作用。第四,規制作用。(具體的展開參見課件中的敘述)24、法與黨的政策的區別。第一,意志屬性不同。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不允許有“內部法律”存在;黨的政策是全黨意志的集中,允許以“內部文獻”的形式存在。第二,規范形式不同。法律必須具有高度的明確性,都必須以規則為主;黨的政策則可以重要或完全由原則性規定組成,可以只規定行為的方向而不規定行為的具體規則。第三,實行方式不同。法和黨的政策都可以靠宣傳教育來實行。但是,當法的實行受到阻礙時,可以用國家強制力對違法者予以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以保障法的正常實行。假如黨員違反了黨的政策,黨的領導機構不能直接予以法律制裁,而只能按黨的紀律予以處分。第四,調整范圍不同。法律只調整那些比較重要的社會關系;黨的政策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遠比法律的調整范圍廣闊,它對廣大黨員的規定遠比法律對公民的規定要高,但它只對黨員有約束力。第五,穩定限度不同。法律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它應在較長的時期內保持不變;政策則必須適應社會形勢的變化而隨時調整,否則,便不能有效發揮指導作用。25、科學對法的影響第一,法的出現自身就是人們結識自然、社會及人類自身的科學第二,法律觀和法學理論受科學的制約,因而法的進步也受科學的影響。第三,科學知識豐富了法的內容和根據。科學不斷地發展,形成了大量的科學知識,它們又被不斷地運用到法律領域。第四,法律方法論受科學的制約和影響。第五,科學是法的重要的價值標準。26、法對科學技術的作用一、法能組織、管理和鼓勵科技活動二、法對科技與人的沖突關系起協調作用三、法可以調節科技成果應用中產生的利益關系。27、我國的法律傳統有那些?第一,人治主義傳統。第二,德治主義傳統第三,民本主義傳統。第四,泛刑主義傳統。第五,無訟主義傳統。28、社會控制的三大規范體系宗教觀念體系;法的規范體系;道德規范體系。29、法的定義是什么?法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創制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體系,它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手段,它應當是通過利益調整從而實現社會正義的工具。30、分析法的本質。法律的意志性與規律性;法律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法律的階級性與共同性;法律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手段。法的利益性與正義性;從應然意義上講,法律是為實現社會正義而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的工具。31、簡述法的特性。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行。32、簡述法律原則在法律實行過程中的作用。答:法律原則在法律實行過程中的作用,總的一句話是,通過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既能體現法律的靈活性,又可以將法律合用者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在必要的范圍,保證法律的統一性。第一,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法律的實行過程離不開法律合用者的解釋和推理。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原則為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和指導作用。第二,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成文法律會有許多局限性,如文字模糊不清、條文互相沖突,法律規則的合用導致結果非常不合理。而法律原則可以有助于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體現法律的靈活性,防止法律的僵化。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在法律合用過程中法律解釋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合用者自由裁量權必不可少,但是對法律合用者的這種自由又必須予以控制,否則很也許導致濫用,而法律原則是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法律合用者必須根據法律原則運用自由裁量權。33、論述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答:(要點)①結構上的相關關系;②數量上的等值關系;③功能上的互補關系;④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34、論述資本主義國家兩大法系的區別。答: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即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兩者的重要區別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淵源的不同。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重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第二,法律結構的不同。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第三,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自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合用法律而不能發明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并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發明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合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發明法律。第四,訴訟程序的不同。大陸法系傾向于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于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悲觀中立的。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35、論述我國當前法制改革的內容。法制改革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硬體和軟體、表層和深層。就我國當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最重要是政法體制的改革、法律體系的重構和法的精神的轉換。政法體制的改革一方面是理順各級黨委與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系,調整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另一方面是理順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系統之間的關系,以及各法律系統內部上下左右的關系,大力改革法律機關設立、組織、管理和運營的制度和程序。還要轉變立法哲學,破除立法工作中那些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觀念和習慣。法律體系的重構一方面是調整各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當前,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秩序,應重新結識并調整公法與私法的關系。從法律的調整對象、方法和原則的角度,可以看到法律的確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分離,有著多方面意義。一方面,公法與私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不同,通行的原則不同,不能把公法領域的強制性原則和方法合用于平等互利協商的私法領域。另一方面,有助于明確私權的獨立地位、私人權利和義務的協商性、以及私人權利不可侵犯性,以有效地保護法人和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的權利,調動社會活動主體的積極性和發明性。復次,有助于樹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個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礎的觀念。要實行法治,就必須重視私法建設,宏揚民法文化。法律精神的轉換是法制改革最深層、最徹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難點。現代法的精神是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和規律相適應的理性精神和價值原則,是改革開放時代精神的折射。轉換法的精神就是要用權利本位與人文精神統合、契約自由與宏觀調控統合、效率優先和社會公平統合、穩定和發展統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觀念和價值標準,就是要確立與計劃經濟迥異的新的法律原則。名詞解釋1、法學:我們認為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它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結識成果的總稱。2、法律現象:所謂法律現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關的各種社會現象。3、法理學:法理學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現象之規律和原理的理論學科。是關于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4、法學方法論法學方法論就是由各種法學研究方法所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5、階級分析方法階級分析方法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測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6、價值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是運用一定的價值準則去評判、衡量各種社會現象并形成一定的價值判斷的方法。7、實證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是通過對經驗事實的觀測和分析來建立和檢查各種理論命題的方法。8、法法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創制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體系,它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手段,它應當是通過利益調整從而實現社會正義的工具。9、制定制定是指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產生新規范。10、認可認可是國家對既存的行為規則予以認可,賦予法律效力。11、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指有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根據一定的標準與原則對法律的字義與目的所進行的闡釋。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強制實行都是通過法定期間與法定空間上的環節和方式而得以進行的。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組成法律系統所不可缺少的各種基本因素或元素。14、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15、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的是一條完整的法律規則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組成,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種邏輯聯系結為一個整體的問題。16、假定假定是法律規則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規則中關于合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也有學者稱為“條件”或“條件假設”。17、解決解決也是法律規則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規則關于行為模式的規定,即法律關于允許做什么,嚴禁做什么和必須做什么的規定。也有學者稱為“行為模式”。18、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規則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規則中對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為予以肯定或否認的規定。有些學者也稱為“后果歸結”或“法律后果歸結”。19、權利規則權利規則又稱授權性規則,是規定人們可認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及可以規定別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則。20、義務規則義務規則是規定人們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則。21、復合規則復合規則是指兼具授予權利和設定義務雙重屬性的法律規則。22、強行性規則強行性規則是指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具有絕對肯定形式,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的互相協議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變更的法律規則。23、任意性規則任意性規則是指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肯定形式,允許當事人之間的互相協議或單方面予以變更的法律規則。24、擬定性規則擬定性規則是明確地規定了行為罪責的內容,無須再援用其他規則來擬定本規則內容的法律規則。25、委任性規則委任性規則是沒有明確地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授權某一機構加以具體規定的法律規則。26、準用性規則準用性規則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但明確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規則來使本規則的內容得以明確的法律規則。27、調整性規則調整性規則是對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進行評價,并通過授予權利或設定義務來調整相關行為的法律規則。28、構成性規則構成性規則是以本規則的產生為基礎而導致某些行為方式的出現,并對其加以調整的法律規則。29、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30、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是體現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價值上比其他原則更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則的調整范圍更廣的法律原則。31、具體原則具體原則是以基本原則為基礎,并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合用于某一特定社會關系領域的法律原則。32、公理性原則公理性原則是從社會關系本質中產生出來、得到社會廣泛公認并被奉為法律之準則的公理。33、政策性原則政策性原則是國家在管理社會事務的過程中為實現某種長期、中期、或近期目的而作出的政治決策。34、實體性原則實體性原則是直接涉及實體性權利、義務分派狀態的法律原則。35、程序性原則程序性原則是通過對法律活動程序進行調整而對實體性權利、義務產生間接影響的法律原則。36、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對各種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性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37、法的淵源法的淵源,也稱“法源”、或“法律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38、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種規范性文獻,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39、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獻。40、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合用于本轄區內的規范性文獻。41、政府規章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合用于本轄區內的規范性文獻。42、規范性法律文獻的規范化規范性法律文獻的規范化,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權制定規范性法律文獻的國家機關,對正在制定或擬議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獻,符合統一的規范性規定,以使各規范性法律文獻成為規格嚴整、和諧協調的整體而進行的各種活動。43、法律匯編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是指將規范性法律文獻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標準進行排列匯編成冊的一項規范性法律文獻系統化的整理歸類活動。44、法律編纂法律編纂是指依法有權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對屬于某一類的或某一部分法的所有規范性法律文獻進行整理、審查、補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礎上編制一部新的系統化的法律創制活動。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規清理,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機關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或法律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對一定期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獻進行審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擬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動。46、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國家特定機關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又稱制定法。47、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統的規范性文獻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48、實體法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憲法等。4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行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等。50、公法公法是關于調整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于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涉及行政法、刑法、訴訟法51、私法私法重要是調整個體與個體之間關系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它重要涉及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涉及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52、衡平法衡平法是指英國在14世紀后對普通法的修正和補充而出現的一種判例法。53、法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即凡是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法律,都對人的行為具有一種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約束力和強制力,這是規范性法律文獻的效力。狹義的法的效力,則僅指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獻的效力,涉及法的效力層次、效力范圍(人、空間、時間等)等等。54、法的效力層次法的效力層次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各種法的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合用范圍等不同,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成為“法的效力等級”、“法的效力位階”。55、法的效力范圍法的效力范圍是指法律在何種時間范圍、何種空間范圍內,對何種人、何種事項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圍涉及法的對象效力范圍、空間效力范圍和時間效力范圍三個方面的內容。56、法的時間效力范圍法的時間效力范圍是指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生效及法律對其頒布實行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57、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合用的問題,假如合用,則具有溯及力;假如不合用,則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58、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所有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59、法制體系法制體系,有時也稱法制系統,是指法制運轉機制和運轉環節的全系統,涉及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制監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縱向的法制運轉體系。60、法學體系法學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的有關法律的學科體系61、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歷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結構和法的表現形式(法的淵源)的一種法的類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達的是一種法律傳統,它是跨越歷史和國度的62、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63、行政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是指有關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具體涉及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也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64、民商法法律部門民商法法律部門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及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65、權利我們可以把權利釋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66、義務義務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67、應有權利應有權利是權利的初始形態,它是特定社會的人們基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而產生出來的權利需要的權利規定,是主體認為或被認可應當享有的權利。68、習慣權利習慣權利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過程中形成的或從先前的社會承傳下來的,表現為群體性、反復性自由行動的一種權利。69、法定權利法定權利是通過實在法律明確規定或通過立法大綱、法律原則加以宣布的、以規范與觀念形態存在的權利。又稱作“客觀權利”。70、現實權利現實權利,即主體實際享有與行使的權利,亦稱“實有權利”。71、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線權利和義務,與主體的生存、發展、地位直接相關的,不可剝奪、轉讓且為社會公認的,因而也可說是“不證自明的權利和義務”。它們一般由憲法或基本法確認或規定。72、普通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和義務即非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普通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通常由憲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規規定,如民法中知識產權、榮譽權,訴訟法中的訴權、辯護權等等。73、一般權利一般權利亦稱“對世權利”,其特點是權利主體沒有特定的義務人與之相對,而以一般人(社會上的每個人)作為也許的義務人。74、特殊權利特殊權利亦稱“相對權利”、“對人權利”或“特定權利”,其特點是權利主體有特定的義務人與之相對,權利主體可以規定義務人作出一定行為或克制一定行為。75、性權利亦稱“原有權利”。第一性權利是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或由法律授權的主體依法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建的權利。76、第二性權利第二性權利亦稱“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補救權利是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權利。77、人權就人權的性質和作用來看,我們可以把人權理解為“屬人的或關于人的權利,即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非法無理剝奪或轉讓的權利”。78、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一詞始于日本學者,其原初語義是合法的表意行為。但在一般的法學理論論著中,“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79、個人行為個人行為是由自然人個人的意識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為。80、集體行為集體行為是人們有組織的、基于某種共批準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趨向一致的行為。81、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國家意志,即根據國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權或國家權力機關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為。82、角色行為行為者按照法律為本角色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活動,就是角色行為。83、非角色行為超過法律規定,作了與自己的身份無關的行為(如超過登記機關核準的法人的性質、類型,從事非法經營,越權代理)就是非角色行為。84、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或由一方當事人積極作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贈與、放棄繼承權的聲明、行政命令、行政處罰、標準協議等。85、雙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公民、法人之間的協議。86、自為行為自為行為指特定權利主體在沒有其別人參與的情況下獨立作出的行為。87、代理行為代理行為指受特定權利與義務主體(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有關組織的指定,由行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88、積極行為積極行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直接對客體發生作用的方式進行的活動,表現為作出一定動作或動作系列。89、悲觀行為悲觀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悲觀的、間接對客體發生作為的方式所進行的活動,往往表現為不作出一定的動作或動作系列。90、主行為主行為指無需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而獨立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91、從行為從行為指以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行為,即依附于主行為之行為。92、抽象行為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93、具體行為具體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而作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94、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是必須具有特定形式或必須遵循特定程序始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95、非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則是指無需具有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96、意志行為意志行為是行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觀效果與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為。97、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由行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為。98、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可定義為:是指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所產生的對于相關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后果。99、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100、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違約、違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擔的不利后果。101、行政責任所謂行政責任是指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的事由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102、刑事責任所謂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刑事法律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103、訴訟責任所謂訴訟責任是指訴訟關系主體在各類訴訟活動中違反訴訟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104、國家補償責任所謂國家補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補償責任。105、違憲責任謂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規范性法律文獻或者國家機關作出的具體權力行為與憲法相抵觸,從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106、過錯責任所謂過錯責任,是指以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即承擔責任以其行為有主觀過錯為前提的一種責任。107、無過錯責任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主觀過錯的存在為必要條件而認定的責任,換言之,即承擔這種責任不必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108、公平責任所謂公平責任是指法無明文規定合用無過錯責任,但合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因而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并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的一種特殊的責任。109、職務責任所謂職務責任是指行為主體以職務的身份或名義從事活動中違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主體所屬的組織(機關、公司、事業或其他組織)來承擔責任的。110、個人責任所謂個人責任是指行為主體以個人的身份或名義從事活動中違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主體個人來承擔責任的。111、財產責任所謂財產責任是指以財產為責任承擔內容的法律責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補償損失、返還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罰款,刑事法律中的罰金、沒收財產等。112、非財產責任所謂非財產責任則是指不以財產為責任承擔內容而是以人身、行為、人格等為責任承擔內容的法律責任。113、歸責法律責任的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針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去的活動。114、法律責任實現方式所謂法律責任實現方式,簡稱責任方式,是指承擔或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如刑事處罰、行政罰款、補償損失等就是這種責任方式的具體化。115、制裁所謂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國家強制力對責任主體的人身、精神以及財產實行處罰的法律責任方式。116、補償所謂補償,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為基礎通過當事人規定或者國家強制力保證規定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承擔填補或補償的責任方式。117、強制所謂強制,是指當責任主體不履行義務時,以法律上的強制性為基礎通過國家強制力對責任主體實行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主體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方式。118、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119、基本法律關系基本法律關系是由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所確認或創建的、直接反映該社會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質的法律關系。120、普通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是依據以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為指導的實體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類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121、訴訟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是依據訴訟法律規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訴訟程序之中的法律關系。122、平權型法律關系平權型法律關系又叫平向法律關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123、從屬型法律關系從屬型法律關系又叫縱向法律關系,是一方當事人可依據職權而直接規定他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關系。124、絕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是存在著特定的權利主體而沒有特定的義務主體的法律關系。125、相對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權利主體和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126、第一性法律關系第一性法律關系是存在于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的、尚未產生法律責任的法律關系。127、第二性法律關系第二性法律關系是在原有權利、義務受到破壞并產生法律責任的條件下形成的法律關系。128、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的人,通常又稱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129、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是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最基本的形態,涉及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13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團隊。131、權利能力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有的前提條件。13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法律所認可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133、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共同對象,又稱權利客體和義務客體。134、法律關系的形成法律關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體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如訂立協議135、法律關系變更法律關系的變更指的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權利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如變更協議內容136、法律關系消滅法律關系的消滅指的是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終止,如協議履行完畢。137、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定的,可以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138、法律事件事件又稱法律事件,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可以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事實。139、法律行為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可以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140、確認式法律事實確認式法律事實指的是只有當該事實得到確認之后,才干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141、排除式法律事實排除式法律事實,指的是只有該事實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實),才干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142、單一的法律事實單一的法律事實是無需其他事實出現就能單獨引起某種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出生、死亡、放棄債權等等,都是單一的法律事實。143、事實構成事實構成是法律事實的復數存在形式,是由數個事實同時出現才干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144、法的歷史類型法的歷史類型是與社會形態相聯系的概念,是依據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各種社會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類。145、法系法系亦可譯作“法族”,它是依據法律的歷史淵源和傳統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樣式和運營方式,而對現存的和歷史上存在過的各種法律制度所做的分類。146、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147、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即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148、法律繼承所謂法律繼承就是指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之間的延續、相繼、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149、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現成的可用來表征國家間互相引進和吸取法律這種實踐的術語。150、法制現代化法制現代化是指一個國家和社會隨著著社會的轉型而相應地由傳統型法制向現代型法制轉化的歷史過程。151、法治法治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義: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一種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種文明的法律精神;人類文明的標志之一;一種抱負的社會狀態。152、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簡樸地說,就是指重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政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它具有以下優點:第一,吸取并突出了“善法之治”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問題;第二,它從“治國方略”到“社會狀態”,說明了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性,表述了手段與目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第三,它可以說明法治國家中的核心問題,也是實質問題──權力與權利的合理配置關系。153、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律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是國家權力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體現。154、法的規范作用所謂法的規范作用,簡而言之,就是法對于人的行為所起的作用。155、法的社會作用所謂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它是通過法律的規范作用而產生的。156、利益利益的概念及其屬性,應當從四方面分析: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礎和始因;第二,利益是主體對客體的一種積極關系;第三,利益是人們行為的內在動力;第四,利益是個客觀范疇。157、利益性平衡所謂自行性調節,是指在社會利益關系中,通過此主體權利義務對彼主體權利義務的自行性制約,即通過“權利——權利”的關系來達成法律調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調節重要表現在私法方面,其價值特性是自由和平等。158、強制性干預所謂強制性干預,是指通過國家權力實行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強制性手段從而對利益關系進行調整,通過“權力——權利”的關系進行,強制性干預是傳統公法原理的一種典型表現,其價值特性在于秩序。159、政策性平衡所謂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過對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長,結合了自行性調節和強制性干預這兩種方式,并對某種利益進行傾斜性的保護,從而實現利益的平衡,通過“權利——法——權力”關系來完畢的,法律既對權力進行控制,又對權利進行約束。折沖性平衡重要存在于以經濟法為主的社會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協的平衡狀態為特性,其價值特性在于社會妥協性。160、少數利益報數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并不意味著可以少數人的利益可以忽視,對少數人的利益的重視限度恰恰是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指標。若不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稱為公正的法律。161、最小限制原則“最小限制原則”,是指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權時,若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時,進也許采用最小的形式。162、利益衡量原則“利益衡量原則”,是指在限制人權時,比較因限制人權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當判斷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運用時方可進行限制,否則不能加以限制。163、法的價值“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涵義因三種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種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可以保護和增長那些價值,可以稱之為法的“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用指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第三種使用方式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可稱之為法的“形式價值”。164、法的價值體系所謂法的價值體系是指由一組相關價值所組成的系統。它具有三個基本特性:是由一組與法的創制和實行相關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并沒有涉及所有的價值,而僅僅包含了與法律直接相關的價值;另一方面,是由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集團所持有的一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最后,從價值體系的結構上看,法的價值體系是有法的目的價值、評價價值和形式價值三種成分所組成的價值系統。165、法的目的價值系統法的目的價值構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反映著法律創制和實行的宗旨。在法的價值系統中,法的目的價值系統處在主導地位,其他兩個子系統都是為一定的目的價值服務的,目的價值最集中地體現著法律制度的本質規定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價值都具有多元性和有序性兩方面的重要屬性。166、等級結構秩序觀167、自由、平等的秩序觀168、“社會本位”秩序觀“社會本位”秩序觀是指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來,由于階級沖突和各種社會矛盾的加劇,僅強調個人自由平等的秩序觀的破綻越來越明顯,于是人們對秩序的思考開始從個人的角度轉向了社會的角度。“社會本位”的秩序強調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個人與社會的和諧。資產階級試圖通過這種秩序的建立和維護,來調整各種互相沖突的利益,減少人民之間的互相摩擦和無謂的犧牲,以使社會成員在最少阻礙和浪費的情況下享用各種資源,從而保障資產階級的統治作用。169、歷史唯物主義秩序觀170、悲觀自由“悲觀自由”,指主體不受外在壓制和束縛的狀態,其表達方式是“免于……的自由”(befreefrom),它強調的是不受社會干預為自由實現的首要條件。171、積極自由“積極自由”,指主體具有依自己獨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有……自由”(befreetodo)。172、效率效率價值屬于經濟范疇,其他價值(如正義、公平、自由等)則屬于道德范疇。效率可在多種場合使用,具有不同的含義,其合用合用范圍大體有三種情況:所有資源配置上的效率這是泛化意義上的效率概念,是效率的一般涵義所在。資源配置上的效率優先原則規定優化資源配置,按照價值最大化的規律和原則進行配置,促進資源由低效率運用向高效率運用轉變;收入分派領域的效率,應當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特定資源的配置和運用上的效率。173、法律資源法律資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的價值物,如權利、權力、義務、責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權利和權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資源。174、社會基本結構所謂社會基本結構,是指社會重要制度分派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175、分派正義法律在實現分派正義方面的作用,涉及把指導分派正義的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承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派。在這種權利義務的分派中,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派是帶有主線性的、決定性的。國家權力在和何種情況下才干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科以何種義務和責任的問題,成為分派正義的核心問題。176、平均正義當分派正義原則被一個社會成員違反的時候,平均正義就開始起作用。處罰罪惡以聲張正義是平均正義的一個方面。以刑罰為代表的法律上的處罰之基本目的不外乎報應與防止兩方面,這是基于道義規定所產生的正義觀念的應有內涵;補償損失以恢復正義,處罰罪惡是基于道義的正義規定,而補償損失則是基于功利的正義規定。法律在平均正義方面除了對犯罪予以處罰外,還在協議、侵權方面表現為試圖補償受害者蒙受的損失。以補償為主的補償性責任重要是為了恢復分派正義。177、作為規則性的正義羅爾斯將形式正義與社會正義相相應,他的形式正義概念是指公共規則的正規和公正地執行,稱為“作為規則性的正義”。這重要是關于法律上的形式正義,可以把它與整個“法治”概念相等同,重要涉及下列含義: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是也許實現的行為;類似案件類似解決;法無明文不為罪;一些規定自然正義的準則,是用來保護司法訴訟的正直性的指針。178、抽象正義佩雷爾曼的形式正義與具體正義相相應,是一種抽象正義,是指“對每個人同樣地對待”,所有被考慮到的人必須受到同樣的對待,而不管他們是長者或晚輩、健康或虛弱、富裕或貧困、正直或可恥、有罪或無罪、高貴或卑賤。179、實質非正義一般來說,實質非正義有兩種情形:第一,嚴格執行了實質上非正義的法律,在這里,法律違反了實質正義,盡管在執行的時候是符合形式正義的;第二,沒有依照法律自身所頂的規則或原則辦事而導致非正義,在這里,既違反了實質正義,有違反了形式正義。對于第一種情況,只要不正義的法律沒有超過一定的界線,我們就要認可它具有一定的約束性。對于第二種情形,將受到的譴責是顯而易見的180、法的創制法的創制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法律的創制也可以稱為“法的創建”、“法的制定”。181、立法體制立法體制,又稱為法律創制體制,是指有關法的創制的權限劃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結構,它既涉及中央和地方關于法的創制權限的劃分制度和結構,也涉及中央國家機關之間及地方各國家機關之間關于法的創制權的劃分制度和結構。法律創制體制解決的是如何分派國家立法權的問題。182、立法指導思想所謂立法指導思想,就是指一個國家立法者在創制法律的過程中遵循社會樣的主導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補充完善、及至廢止法律,這總是同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目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的等相適應的,也重視和一定期期和階段的主線任務和中心工作相適應。183、合憲性原則合憲性原則是指在法的創制過程中,必須同憲法相符合。它涉及職權的合憲性,內容的合憲性,程序的合憲性等等。184、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即法的創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補充或廢止等法的創制活動過程中的法定環節和方法。185、立法技術立法技術,是指在法的創制活動中所應體現和遵循的有關法的創制知識、經驗、規則、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總稱。具體地講,立法技術重要是指法律的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的方法、法律的文體、法律的系統化等方面的規則,等等,立法技術在法的創制過程中,一般是以慣例的形式出現的,各國的憲法和法律都少有規定,只有少數國家對這類規則有明文規定。186、法典編纂法典編纂是指對屬于某一類的或某一法律部門的所有規范性法律文獻進行整理、審查、補充、修改、并在此基礎上編制一部新的系統化法典的創制活動。187、法的遵守法的遵守,通常簡稱為“守法”,是指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政黨、團隊等)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去從事各種事務和行為的活動。守法是法的實行最重要的基本規定,也是法的實行最普遍的基本方式。188、法律環境法律環境是指與法律有關的各種環境性因素,即由社會各種相關因素有機構成的,可以影響法律存在和發展的,以及可以影響法律的內容和實效的各種社會條件。這些環境性因素重要有:法律的經濟環境,其中重要指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限度;法律的政治環境,其中重要指民主政治的發展限度,政治文化的發展限度,社會政策同法律的吻合限度等等;法律的其他環境,重要有:歷史文化傳統,社會道德觀念,科技發展水平,等等。189、執法執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和涵義。廣義的執法是指一切執行法律的活動,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實行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概念,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法律的活動,謂之為“行政執法”。190、行政法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法治原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亦即“依法行政”的原則191、法的合用法的合用,通常簡稱為“司法”,是法的實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合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解決案件的專門活動。在我國,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192、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依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這是廣義的法律監督。狹義的法律監督專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193、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法律的字義和目的所進行的闡釋,是解決法律自身穩定統一與社會生活變化發展之間關系的調整器。194、字義解釋字義解釋是嚴格遵循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的一種以尊重立法者為特性的解釋,它否認法律解釋的發明性,它以立法材料和立法機關為本位。195、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較寬泛地對法律規范的字義作內在目的與外部社會相聯系而進行的解釋,它肯定法律解釋的發明性,它以社會因素和司法機關為本位。196、法定解釋法定解釋是指根據法定權限由特定的主體進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釋。197、學理解釋學理解釋是指沒有法定普遍約束力的解釋,重要表現為理論研究、案件辯論和法制宣傳198、法律解釋體制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內各國家機關對于法律解釋權的分派、運用和效力的制度,涉及哪些主體享有解釋權、享有多大范圍的解釋權及其解釋的法律效力問題。199、文理解釋文理解釋是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的字義、文義及語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邏輯規律所作的解釋,涉及文字解釋、語法解釋、邏輯解釋,所以它又稱為語義解釋或文義解釋。200、論理解釋論理解釋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標準進行推理論證來擬定和闡明法律本義的解釋方法。其特點是不拘于法律條文的文字,帶有濃厚的價值判斷色彩。它涉及體系解釋、效力解釋、沿革解釋、當然解釋、社會學解釋、比較法解釋。201、體系解釋體系解釋是指一種聯系法律整體的法律解釋方法,根據法律的編、章、節、款、項之前后關聯位置以及相關法律條文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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