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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國際結算

國際結算是商業銀行的一項業務,指商業銀行按照一定的規則、程序,并借助結算工具,清償國際間的債權債務和實現資金跨國轉移的行為。第六章國際結算結算的工具是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結算的方式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第一節支付工具匯票本票支票金融票據國際貿易支付工具的最主要工具為金融票據,可以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匯票最主要。票據結算的工具是票據(貨幣)。票據概念廣義的票據狹義的票據

廣義的票據是指商業上的權利單據即商業憑證。

狹義的票據則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用于債權債務的清償和結算的憑證。這些特殊的憑證可以定義為:由出票人簽名于票據上,無條件約定由自己或另一個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可以流通的證券。如約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則為本票;如由另一個人付款則為匯票或支票。第一節票據票據的特性要式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票據的種類票據的種類匯票本票支票匯票(BillofExchangeorDraft)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的必要項目匯票必要項目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樣式和填寫匯票當事人: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drawee,payer)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bearer)

三、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光票和跟單匯票

出票人不同承兌人不同付款時間不同

是否附有單據匯票的種類(二)匯票的種類銀行匯票是銀行對銀行簽發的匯票。商業匯票是企業或個人向企業、個人或銀行簽發的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企業或個人承兌的遠期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三、匯票

(二)匯票的種類

即期匯票是持票人提示時付款人立即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是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一定期限付款的匯票。

遠期匯票付款時間的四種規定方法:

ACBD

見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業務中最常見)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

提單簽發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指定日期付款(Fixeddate)三、匯票(二)匯票的種類光票是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常用于運費、保險費、貨款尾數及傭金的收付;跟單匯票是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常用于運費、保險費、貨款尾數及傭金的收付。⒈出票(issue)⒉提示(presentation)⒊承兌(acceptance)⒋付款(payment)⒌背書(endorsement)⒍拒付與追索(dishonor&recourse)(三)匯票的使用其中,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是法定程序。⒈出票(Issue)出票(Issue):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收款人有幾種寫法?.限制性抬頭,non-negotiable(不能流通轉讓)Pay……Co.onlyPay……Co.nottransferble.指示性抬頭,Endorsable(可背書轉讓)Pay……Co.ororderPaytotheorderof……Co...持票人或來人抬頭,Marketable(無需背書,即可轉讓)PaybearerPayholder⒉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付款人見到匯票叫見票(sight),提示分為:付款提示承兌提示⒊承兌(Acceptance)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問題:即期匯票需要該程序嗎?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成為匯票的承兌人(Acceptor),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成為匯票的次債務人。

⒋付款(Payment)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過承兌后,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匯票上的債務即告終止。⒌背書(Endorsement)匯票是一種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據市場上流通轉讓。背書就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的被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在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背書(endorsement)

——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一、動作:寫成背書在匯票背面或粘單上;交付。二、一般轉讓背書的種類記名背書(SpecialEndorsement)又稱特別背書。

PaytotheorderofHenryBrown.WilliamWhite(簽字)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Blank)無記名背書。WilliamWhite(簽字)限制性背書(RestrictiveEndorsement)

PaytoHenryBrownonly.WilliamWhite(簽字)背書的法律性質——轉讓票據權利背書的目的是轉讓票據權利票據轉讓與民法上一般債權轉讓的區別一般債權轉讓必須事先通知債務人,并以此作為生效的條件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票據的轉讓則不必通知債務人。背書的效力——不必通知債務人

對背書人(Endorser)

將票據的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 擔保承兌及擔保付款 向后手擔保前手簽名的真實性及票據的 有效性。對被背書人(Endorsee)

獲得匯票債權人具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 索權。⒍拒付(Dishonor)退票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Dishonorbyno-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Dishonorbynon-payment),均稱為拒付。(四)匯票的貼現及計算貼現遠期匯票承兌后,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前到銀行兌換現款,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按貼現率計算的貼現息后付給持票人余款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匯票的買賣。貼現程序出票人將匯票交給持票人持票人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承兌持票人將承兌后的匯票交給貼現銀行貼現匯票到期時貼現銀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面額為10000美元的見票后90天付款的匯票,6月20日得到付款人承兌,該匯票的到期日是9月18日,持票人于6月30日持匯票去銀行要求貼現。貼現年利率是10%。貼現利息=匯票金額*貼現天數*年貼現率/360=10000*80*10%/360=222.22美元銀行向持票人的凈付款=匯票金額-貼現利息=10000-222.22=9777.78甲交給乙一張經付款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作為向乙訂貨的預付款,乙在票據上背書后轉讓給丙以償還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兌銀行提示取款,恰遇當地法院公告該行于當天起進行破產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隨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貨物質次為由予以拒絕,并稱10天前通知銀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時通知了乙。在此情況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匯票系甲開立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訴,被告為甲、乙與銀行三方。你認為法院將如何依法判決?理由何在?匯票的案例

[案例分析]1、法院應判甲向丙清償被拒付的匯票票款及其利息,以及丙進行追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甲與乙的糾紛則另案處理。

2、理由:(1)票據的特點決定了只要丙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項權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權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貨物質次)的影響;(2)丙在遭到主債務人(承兌銀行)退票后,即有權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甲不能以抗辯乙的理由抗辯丙。本票(PromissoryNote)

含義: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于見票時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某指定的人或某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本票的當事人:出票人(maker)=付款人

收款人本票的必要項目本票必要項目寫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確定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本票的樣式在我國本票的出票人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我國只允許開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過2個月的銀行本票。本票的種類商業本票出票人不同銀行本票付款時間不同即期本票遠期本票銀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本票和匯票的區別(1)當事人匯票: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兩個----出票人、收款人(2)份數匯票:一式多份本票:一式一份(3)承兌遠期匯票:需承兌本票:不需承兌(4)付款責任匯票:承兌前,受票人負主要責任;承兌后,承兌人負主要責任本票:出票人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支票(cheque,check)

支票的含義:是銀行存款戶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即從其帳戶中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給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書面支付命令。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關鍵點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3個當事人付款命令出票人銀行受款人支票(CheckorCheque)支票種類和特點我國票據法將支票分為:

1普通支票(既可提現,又可轉帳)

2現金支票(只能提現,不能轉帳)

3轉帳支票(只能轉帳,不可提現)性質說明:

1.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2.劃線支票:只可轉帳,不可提現。

3.支票可由付款銀行加保付字樣并簽字而成為保付支票。付款銀行保付后就必須付款。支票經保付后身價提高,有利于流通。記名支票與不記名支票1)記名支票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欄,寫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AOnly),取款時須由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2)不記名支票又稱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后簽章,即可支取。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

(三)支票與匯票、本票的區別1、當事人2、性質:委托支付證券自付證券3、到期日4、承兌5、主債務人國際貿易的支付方式按照資金流向和支付工具的傳遞方向可分為:順匯方式逆匯方式國際貨款結算的基本方式有:匯付托收信用證順匯方式及特點

資金的流向

結算工具的傳送方向31支交付付款款項項

2使用某種結算工具債權人或收款人債務人或付款人銀行銀行逆匯方式及特點

資金的流向

結算工具的傳送方向

6134付出提付款具示款匯匯票票

2傳送結算工具—匯票5打電報電傳通知債權人或收款人債務人或付款人銀行銀行第二節匯付(Remittance)一、含義付款人主動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將款項匯交收款人。四個當事人及其關系:⑴匯款人(

Remitter)⑵收款人(Payee)⑶匯出行(Importer’sBank,RemittingBank)⑷匯入行(Exporter’sBank,PayingBank)二、匯付的種類和業務流程1、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T/T)2、信匯(mailtransfer,M/T)3、票匯(remittiancebybanker’demanddraft,D/D)二、匯付的種類㈠信匯(mailtransfer,M/T)速度慢,費用低,應用不太廣泛,信函印鑒㈡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T/T)速度快,費用高,應用廣泛,電報密押㈢

票匯(remittancebybanker’sdraft,D/D)速度慢,費用低,應用不太廣泛匯付支付方式中,銀行只提供服務而不提供信用,所以匯付屬于商業信用。匯款人(買方)收款人(賣方)1合同規定以電/信匯方式付款

匯出行匯入行3電/信匯委托通知

7付訖通知

2交款、付費、電匯或信匯申請書4匯款通知

5要求付款6付款

圖5.1電匯和信匯流程(順匯)

結算工具委托通知匯款人(買方)收款人(賣方)1合同規定以票匯方式付款匯出行(出票人)匯入行(付款人)4寄匯票通知書(票根)8付訖通知

2交款、付費、票匯申請書6提示匯票

7付款圖5.2票匯流程(順匯)

5寄交銀行即期匯票

3銀行即期匯票

結算工具:銀行匯票第三節托收方式托收方式含義當事人種類業務程序特點資金融通第三節托收(collection)一、托收的含義根據《托收統一規則》(URC522)規定: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票據和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兌。通俗地說法,也即托收是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債權憑證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二、當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drawer)2、托收銀行(remittingbank)3、代收銀行(collectingbank)4、付款人(drawee)托收三、托收的種類cleancollectiondocumentarycollectionD/PD/PatsightD/Paftersight

D/A國際貿易中貨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單托收。即期付款交單

1提交即期匯票,要求付款

2付款3交單代收行進口商遠期付款交單

1提示遠期匯票,要求承兌2已承兌的遠期匯票3匯票到期時提示匯票要求付款4付款5交單代收行進口商受票人(進口商)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圖:D/P(1)以D/P方式結算,出貨(2)托收委托書(3)單據寄交代收行(4)提示單據(7)(4)(5)(6)(5)付款贖單/承兌,到期贖單

(6)付款(7)付款委托人(出口商)D/P即期與D/P遠期的區別區別開立的匯票不同提示匯票次數不同付款時間不同承兌交單

1提示遠期匯票,要求承兌2已承兌的遠期匯票3交單4付款到期日5付款承兌交單實質業務程序利弊付款人代收行進口人

托收行

代收行(1)(2)(3)程序圖:D/A(1)以D/A方式結算,出貨(2)交單托收(3)單據寄交代收行(4)通知進口商(8)(4)(5)(7)(5)承兌取單(6)到期付款(7)款項撥付托收行(8)款項撥付出口商(6)出口人四、跟單托收的業務流程(逆匯)委托人(賣方)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買方)

①貨物

②托收委托書

③代收委托書④提示單據

⑤付款或承兌

⑥轉帳付款

⑦交款輪船公司資金付款人托收行委托人代收行1貨物2提單10貨物9提單12付款4回執3申請書7付款6提示跟單匯票8交單5委托書11貸記通知書

D/A欺詐案例(上)

2009年10月,廣西某外貿公司(賣方)與港商陳某(買方)在廣交會上簽訂了出口500箱工藝品、金額為25萬港幣的合同。但在交易會過后兩個月,對方仍未開來信用證,而此時,我方已安排生產。后來、賣方去電詢問對方原因,對方在獲知我方已生產完畢后,一再解釋目前資金短缺,生意難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顧,把信用證付款改為D/A90付款。我方公司考慮到貨已備好,若賣給其他客戶,一時找不到銷路,會引起積壓,故不得不遷就對方,經請示上級領導同意,改為D/A90天付款。

D/A欺詐案例(下)于是,我方將貨物安排運往香港,并提交有關單據委托當地C銀行(托收行)通過香港K銀行(代收行)托收貨款。貨到香港后。陳某憑已承兌匯票的單據,提取了貨物。而90天期限已過,仍未見對方付款。雖經我方銀行多次去電催收、但對方總是借故推托,一會兒說商品銷路不好”賣不出去;另一會兒又聲稱貨物質量太差。被客戶推貨,資金周轉困難,無法還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無結果。我方公司不僅失去貨物,而且貨款追收無望,又要承擔銀行貨款利息損失。

D/Paftersight欺詐案例(上)

2010年3月,某地出口公司與中東地區P公司(進口商)簽訂了一批勞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D/P45天。自2010年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時間,該出口公司先后委托當地B銀行(代收行)辦理托收10筆,但B銀行收到我方單據后,竟陸續以承兌交單(D/A45天)方式將單據放給進口商,而10張承兌匯票逾期多天尚未見支付。托收行幾次去電催收,并質疑代收行為何擅放單據,代收行最初不理睬,后回電辯解:“D/P遠期不合常理,且當地習慣認為D/P遠期與D/A性質相同、故以D/A方式放單”.籍此推倭放單責任,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D/Paftersight欺詐案例(下)此后,出口公司又直接與進口商聯系,催其付款,但對方稱:日前資金緊張。暫無力支付,要求延遲一段時間,并簽訂了”還款計劃書”??墒?,一晃兩個月過去,付款還是毫無動靜。于是,該出口公司不得不派人親往中東與進口商交涉。但P公司老奸巨滑,一會兒說貨物短裝,要扣減10萬美元;另一會兒又稱貨物質量有問題,需索賠20萬美元,此外還要扣去10萬美元預付款等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到后來,對方干脆避而不見,這50萬美元貨款也就泥牛入海,杳無消息”。案例6.1D/P的損失案——國際商報,2000年某外貿公司與某美籍華人客商做了幾筆順利的小額交易后,付款方式為預付。后來客人稱銷路已經打開,要求增加數量,可是,由于數量太多,資金一時周轉不開,最好將付款方式該為D/PATSIGHT。當時我方考慮到采用D/PATSIGHT的情況下,如果對方不去付款贖單,就拿不到單據,貨物的所有權歸我方所有。結果,未對客戶的資信進行全面調查,就發出了一個40英尺貨柜的貨物,金額為3萬美元。案情后來,事情發展極為不順。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客戶借口資金緊張,遲遲不去贖單。10天后,各種費用相繼發生??紤]到這批貨物的花色品種為客戶特別指定,拉回來也是庫存,便被迫改為D/A30天??墒?,客戶將貨提出之后,就再也沒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務處與討債公司一問才知道,到美國打官司費用極高,于是只好作罷。[分析]出口公司要從中吸取教訓:1.如下現象應引起注意,客戶在開始時往往付款及時,后來突然增加數量,要求出口方給予優惠的付款條件如D/P、D/A或O/A(OPEN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應客戶條件,為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戶D/P條件后,客戶沒有付款贖單,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商應考慮到D/A的風險和后果。案例6.2我一外貿企業向日本一進口商出售某商品發盤,其中付款條件為D/Patsight。對方答復可以接受,但付款須按以下條件:“D/Pat90daysaftersight”,并通過其指定的A銀行代收。按一般情況,貨物從我國運至該國最長不超過10天。試分析該商為什么要提此項條件?五、跟單托收下的資金融通資金融通方式對出口商的融資對進口商的融資信托收據擔保提貨出口押匯托收出口押匯(collectionbillpurchased)出口人按照出口合同規定發運貨物后,開出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并將匯票及所附全套貨運單據交托收銀行委托收取貨款時,由托收銀行買入跟單匯票及其所附單據,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從買入匯票日起到預計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續費,將款項先行付給出口人。這是一種以匯票和單據作為抵押品的一種放款。托收出口押匯1跟單匯票,3跟單匯票請請求押匯其代為收款

2扣除利息4貸款,收回后付凈款墊款6追索5付款人拒付

托收出口押匯基礎實質押品業務程序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風險條件墊款比例托收進口押匯“憑信托收據(TrustReceipt-T/R)借單”,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后出具信托收據,憑以向代收銀行借取貨運單據,并提取貨物。貨物售出后所得貨款在匯票到期日償還代收行。(進口人向代收銀行要求)“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D/P·T/R)在付款交單的條件下,進口人承兌匯票后出具信托收據向代收銀行借取貨運單據先行提貨,貨物售出后所得貨款在匯票到期日償還代收銀行,收回信托收據。(出口人主動通過托收銀行授權辦理)信托收據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據人愿意以代收銀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同時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D/P·T/R與D/A的區別?如果進口人不能到期付款:在D/P·T/R情況下,由于代收行握有進口人出具的T/R,出口人在征得代收行同意后,可以委托代收行作為當事人徑直向進口人追償,或向法院起訴。在D/A情況下,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進口人追償。信托收據

1提示遠期匯票,要求承兌2已承兌的遠期匯票及信托收據3交單4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5付款

信托收據特點當事人業務程序進口商代收行風險條件案例6.3我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付款條件是D/P見票后45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收行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時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貨抵目的港時,由于用貨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匯票到期時,A商因為經營不善,失去了償付能力。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議由我外貿企業向A商索取貨款。對此,你認為我外貿企業應如何處理?

分析:

外貿公司應通過托收行要求代收行付款。這是因為,代收行在未經委托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允許A公司憑信托收據先行提貨,這種不能收回貨款的責任自然應由代收行負責。六、托收的性質商業信用逆匯出口方慎重選擇D/P遠期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不采用CIF或CIP時,應投保賣方利益險。對出口方而言,承擔的風險由大到小依次為:D/AD/PaftersightD/Patsight七、使用托收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銀行三不管貨款能否收回銀行不管單據真偽、丟失銀行不管如果買方拒絕付款贖單,除非事先約定,銀行沒有提貨存倉和保管、采取措施的義務。托收下銀行的責任與免責如果買方贖的是假單則銀行對單據的有效性不承擔責任如果單據在郵寄過程中丟失、延誤銀行不承擔責任如果單據上有條款進口商不懂向銀行請教,銀行無義務解答銀行遇到不可抗力使銀行業務中斷,也免責八、托收的特點出口人風險大資金負擔重托收風險的防范措施進口人資信代收行不能由進口人定熟悉進口國家貿易管制與外匯管制法規自行辦理出口商品的保險,力爭用CIF價成交采用跟單托收方式與其他方式結合爭取多做D/P,少做或不做D/A

第四節信用證一、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的含義信用證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單據在指定的地點支付的書面保證。實質是銀行代表買方向賣方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文件。信用證業務適用的國際慣例——UCP600UCP600產生的背景及過程《信用證統一慣例》修訂過程:1933年國際商會第82號出版物1952年國際商會第151號出版物1962年國際商會第222號出版物1973年國際商會第290號出版物1983年國際商會第400號出版物1993年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2006年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2007年7月1日實施)信用證交易的負面有調查表明,大約5%跟單信用證下的單據因與信用證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這降低了跟單信用證的效力,對參與有關產品交易的各方產生財務影響,增加了成本,減少了進口商、出口商和銀行的利潤。有關跟單信用證的訴訟案激增也引起了人們極大的關注。從全球范圍看,信用證的使用量呈現下降趨勢,2005年下降幅度約為2%。結論:信用證正日益成為拒付的工具。14個信用證概念

Advisingbank通知行

Applicant申請人

Bankingday銀行工作日

Beneficiary受益人

Complyingpresentation相符交單

Confirmation保兌

Confirmingbank保兌行

Credit信用證

Honour

承付

Issuingbank開證行

Negotiation議付

Nominatedbank(被)指定銀行

Presentation交單

Presenter交單人

三、信用證的當事人34

保兌行(confirmingbank)5

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bank)7償付行(reimbersementbank)8

轉讓行(transferringbank)9

議付行(negotiatingbank)62申請人(applicant)1

開證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受益人(beneficiary)通知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二、信用證的當事人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一般為買方2、開證銀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一般是進口地銀行,有權收取開證手續費,正確及時開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審單付款后,無追索權。3、通知銀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鑒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開證行與通知行:委托代理關系,兩者通常訂有業務代理協議。4、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指出口人、賣方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bank):議付銀行是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買入或貼現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通常由受益人指定,可和通知行為一個銀行。工作程序:檢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匯票—墊付貨款—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索回墊款開證行和議付行:不存在直接的契約關系,兩者關系的確定依據信用證條款的規定,議付行以匯票或單據持有人的身份對開證行主張權利。開證行如認為單據不合信用證要求,可拒絕付款給議付行。議付行與受益人:二者為資金融通關系。在開證行拒付情況下,議付行作為正當票據持有人,對受益人有追索權。6、付款銀行(payingbank,draweebank):多數由開證行作為付款行,也可指定另一家銀行作為匯票的付款人。以出口地貨幣開證時,付款行通常是出口地銀行。以第三國貨幣開證時,付款行通常是第三國銀行。工作程序:審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付款給受益人—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索償開證行與付款行:通常為一家銀行。如非一家銀行,則二者間有業務代理關系,有業務協議。開證行如發現單據不符,可拒付;查過單據付款后發現不符,則對付款行無追索權。付款行與受益人:付款行代表開證行付款給受益人,二者之間的關系相當于開證行與受益人的關系。議付和付款的區別

(negotiation

vspayment)議付行在議付后如因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等原因不能向開證行索償時,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開證行和保兌行一經付款,則再也無權向受款人追索。7、償付行(reimbursingbank):

信用證清算銀行(clearingbank),是開證行的償付代理人,有其存款帳戶。對代付行或議付行的索償予以支付,不承擔審核單證的義務,發現單證不符,可以追回付款。8、保兌行(confirmingbank)應開證行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同關系;

2.開證行與受益人:合同關系(不可撤消);

3.通知行與開證行:委托代理關系;4.通知行與受益人、開證申請人: 無直接合同關系;5.開證行與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 銀行間合同關系;6.受益人與付款行、承兌行: 債權和債務關系;7.受益人與議付行之間:票據轉讓關系;開證行開證人受益人買賣合同開證申請書信用證買方和賣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表現為雙方簽訂的、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的買賣合同。買方承擔向銀行提出申請,向賣方開立信用證的義務。買方與開證行之間的法律關系表現為以開證申請書形式建立起來的合同關系。買方提交開證申請書,開證行如果接受此申請,即按此對受益人開出信用證,承擔按照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所提出的指示而行為的義務。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表現為信用證。在信用證實務中,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約束力完全以信用證本身為依據的,開證行按照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付款,收益人必須按信用證規定向開證行提交單據以取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信用證基本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三、信用證支付的特點(一)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

(二)是獨立自足的文件(三)是一種單據交易UCP600第7條A款規定,對于各種類型的信用證,“當開證行授權另一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若有的話)有義務:(ⅰ)對已承擔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銀行進行償付;(ⅱ)接受單據?!比绻暾埲说归],開證行是否要付款?(一)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UCP600第4條闡明了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的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焙贤托庞米C不符,按合同辦還是信用證辦?(二)獨立自足的文件案例:我某公司向中東某客商出口某商品3000箱,合同規定4月至6月按月等量裝運,每月1000箱,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蛻舭磿r開來信用證,證上總金額與總數量均與合同相符,但裝運條款規定為“最遲裝運期6月30,分數批裝運。”我方4月份裝出1000箱,5月份裝出800,6月份裝出1200箱。客戶發現后向我提出異議。你認為我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為什么?案例:我某外貿公司與國外B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合同,信用證規定“數量9000公噸,7~12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1500公噸”。賣方在7~9月份裝1500公噸,銀行已分批憑單付款。第四批貨物原定10月15日裝運出口,但由于臺風登陸,第四批貨物延遲至11月2日才裝運出。當受益人憑11月2日的裝船提單向銀行議付時,遭銀行拒付。后來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付款,亦遭銀行拒絕。問:在上述情況下,銀行有無拒付的權利?為什么?【分析】根據慣例,一個限量分批交貨的信用證,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貨未按時按量裝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證均告失效。根據《公約》有關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條件履行合同,該當事人可免除違約的責任。但是,這些規定不能適用于信用證交易。因為,信用證一經開立,即成為合同之外的獨立文件,銀行不受合同約束。根據《UCP600》規定,銀行不承認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變信用證條款的權力。UCP600第4條和UCP600第15條分別規定單據與貨物/服務/履約行為的關系,“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履約行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會怎么樣?銀行付款遵循“嚴格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thedoctrineofstrictcompliance)的原則,表面(Onface)一致的原則。(三)是一種單據交易案例1: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國外開來的L/C,出口公司按L/C規定將貨物裝出,但在尚未將單據送交當地銀行議付之前,突然接到開證行通知,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因此開證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問:出口公司如何處理?案例2:某公司向外國某商行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即向該商行議付貨款,隨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開證行拒絕。你認為開證行這樣做是否合理?為什么?案例3我一公司接到客戶發來的訂單上規定交貨期為2001年8月,不久接到客戶開來的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shipmentmustbeeffectedonorbeforeSeptember,2001.”我方于9月10日裝船并順利結匯。約過了一個月,客戶卻來函要求因遲裝船的索賠。問(1)我方為什么能順利結匯?(2)我方是否需要賠償?案例一:信用證交易與買賣合同關系投資銀行應華龍申請開立以現代商社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國際工程技術公司向投資銀行出具80%不可撤銷擔保;華僑銀行漢城分行議付了單據并提示給投資銀行;投資銀行經華龍確認承兌了單據;華龍以貨物質量問題為由申請對外拒付,中等法院凍結該證項下貨款;華僑漢城分行以議付行身份要求付款,對裁定提出異議;中院解除凍結,投資銀行對外付款;投資銀行向華龍追索墊款本息未果,向高院起訴,并要求擔保人履行責任;高院判華龍公司清償投資銀行墊款本息,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投資銀行v.華龍公司/國際工程技術公司C:投資銀行(開證行)D:現代商社(受益人)B:國際工程公司(擔保人)A:華龍公司(開證申請人)高院觀點信用證交易和買賣合同屬不同法律關系,信用證獨立于合同,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無論實際交易如何(欺詐例外);投資銀行在單證相符情況下做出承兌,其在信用證上的責任變為票據下無條件付款責任;國際工程公司擔保真實有效;屬于交易合同的質量糾紛,不屬于欺詐。

貨款支付案例二我國某公司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某年8月份裝船,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后國外來證將裝船期改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已無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將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裝運。隨后外商來電稱: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順延一個月。我方于9月15日裝船完畢,15日持全套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但銀行拒絕收單,認為在裝船期上單證不符。但貨已發出,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

[案例分析](1)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并未通知銀行并得到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

(2)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貨款支付案例三日本某銀行應當地客戶的要求開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議付L/C,出口地為上海,證中規定單證相符后,議付行可向日本銀行的紐約分行索償。上海一家銀行議付了該筆單據,并在L/C有效期內將單據交開證行,同時向其紐約分行索匯,順利收回款項。第二天開證行提出單據有不符點,要求退款。議付行經落實,確定不符點成立,但此時從受益人處得知,開證申請人已通過其他途徑(未用提單)將貨提走。議付行可否以此為理由拒絕退款?[案例分析]不能拒絕退款。理由:L/C業務是純單據業務,單證不符不能付款。盡管開證申請人將貨物提走,但開證行并未將單據交給開證人。所以,議付行應向受益人追索所墊付的貨款,退款給開證行。四、信用證的性質銀行信用五、作用

安全保證資金融通四、信用證的種類和使用流程(一)按兌付方式的不同信用證可以分成四類根據《UCP600》第十條的規定:一切信用證均需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1、議付信用證(2)種類:公開議付信用證(最常用)、限制議付信用證(1)含義:開證行在信用證中,邀請其他銀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買入匯票及/或單據的信用證。信用證結算流程圖受益人進口商通知行承運人開證行⑴⑵⑶⑷⑸⑹(7)(8)(9)(10)⑴進出口商定合同并約定以信用證結算⑵進口商申請信用證并議付⑶開證行開出信用證⑷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出口商⑸出口商接受信用證,將貨物交承運人,取提單⑹出口商向議付行要求議付⑺議付行議付后,向開證行寄單索匯(8)開證行償付,并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9)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單據交進口商,不受申請書約束(10)進口商憑單向承運人提貨(3)議付信用證使用流程(逆匯)開證行議付行議付行進口商出口商1、買賣合同確立議付信用證方式付款通知行通知行2申請開立信用證

3、寄發信用證4傳遞信用證

5交單

6墊款

7、寄單索償

8償付

9付款贖單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出口商進口商1、買賣合同確立議付信用證方式付款付款行2申請開立信用證

3、寄發信用證4傳遞信用證

5交單

6墊款

7、寄單索償

8償付

9付款贖單即期跟單議付信用證流程(逆匯)2、即期付款信用證(1)含義:受益人憑單據或單據與即期匯票向指定付款銀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證。付款行可能是開證行、第三國的銀行或出口人所在地銀行(如通知行)。(2)付款信用證使用流程(逆匯)開證行付款行進口商出口商1、買賣合同確立付款信用證方式付款通知行2申請開立信用證

3、寄發信用證4傳遞信用證

5交單

6立即付款或延期付款

7、寄單索償

8償付

9付款贖單注:以付款行和出口商在同一地方為例3、延期付款信用證指受益人僅憑單據要求付款,付款行審核單證相符,一段時間后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能貼現,對賣方不利。這段時間規定于信用證中,并不是依據遠期匯票。4、承兌信用證(1)以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作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2)假遠期信用證:開立遠期匯票,但信用證中規定可即期付款或貼現,所有的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可以即期收回貨款。而買方卻可以等匯票到期后再付款給開證行,條件是貼現率比銀行貸款利率低。案例6.11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條件與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貨物,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售貨合同的支付條款只簡單填寫“paymentbyL/C”(信用證支付方式)。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字“paymentunderthiscreditwill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Rotterdam”(該證項下的款項在貨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賣方在審證時未發現此問題,未給對方改證。我外貿公司去銀行議付時,銀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60%的貨物在運輸途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開證行拒付全部貨款。各方當事人對此應該如何處理。㈣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credit)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credit)㈤保兌信用證(Confirmedcredit)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credit)信用證中規定:withconfirmation或w/oconfirmation

應用:有中間商參與的交易(三)跟單信用證與光票信用證(documentarycredit&cleancredit)㈥循環信用證(revolvingcredit)信用證金額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以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應用:長期分批交易,申請人為避交多次開證費用和節省開證押金。信用證業務主要風險信用風險:開證行信用風險(倒閉、重組、經營作風差等)操作風險:技術性風險,條款風險市場風險:價格波動國家風險:動亂、制裁、戰爭、外匯管制等匯率風險:外匯價格波動法院禁付風險:信用證欺詐案例一

1977年,希臘貨輪“LordBaron”號從新加坡裝了500噸糖賣給索馬里政府,但賣方偽造了一張載有2000噸糖的提單到銀行辦理了結匯,然后便逃之夭夭。而索馬里政府當船抵港后發現只有500噸糖,于是降罪于船東,立即沒收了該輪并把船長收監,后來,希臘政府通過外交途徑出面交涉,索馬里政府仍不予理會。最終迫于國際輿論的壓力,索馬里政府才把船、人釋放,但船東因此蒙受了巨大損失,船長在歸途中也命喪黃泉。

信用證欺詐案例二我某外貿企業向國外一新客戶進口一批高級產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交易,合同規定由賣方以程租船方式將貨物運交我方。我開證行憑國外議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進行償付。但裝運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經多方查詢,發現承運人原是一家小公司,承運船是一條舊船,而且船舶啟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破產倒閉,船貨均告失蹤。

信用證欺詐案例三(上)

1985年3月29日,我國福建省某經濟技術協作公司與日本一會社簽訂了進口3000臺日產“東芝”牌空調機的買賣合同。價格條件為C&F福州,總價款16950萬日元;賣方應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貨1500臺;付款條件: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日本一運輸公司分別于6月30日和7月25日兩次提前簽發了已裝船提單。福建某經濟技術協作公司于7月25日接到第二批貨已裝船的電傳后,于7月29日與福安縣一家供銷企業公司以每臺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簽訂了供銷合同。

信用證欺詐案例三(下)但由于該批貨物實際于8月21日裝船,致使供銷企業公司與經濟協作公司解除合同并索賠違約金60萬元人民幣。因錯過銷售旺季,加之國內市場行情巨變,經濟協作公司經多方努力,無法在國內銷售,最后被迫以每臺1700港元的價格向香港復出口,損失慘重。1986年3月17日,經濟協作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日本運輸公司,要求其賠償因其預借提單所致的貨款損失3885.56萬日元和其他損失合計人民幣141.7萬元。信用證欺詐案例四——牟其中L/C欺詐案1995年7月,牟其中以南德經濟集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湖北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簽訂總金額為1.5億美元的外貿進口貨物協議,并通過H公司從中國銀行湖北分行對外開立180天遠期信用證。牟還指使其職員聯系交通銀行貴陽分行為其提供開證的擔保文件。從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南德經濟集團通過H公司在中國銀行湖北分行共開出180天遠期信用證33份,開證總金額8,013.153萬美元,實際承兌信用證31份,承兌總金額達7,507.4萬美元。南德經濟集團從中支取2,197.809萬美元、4,158,121.19元人民幣,用于返還債務及集團業務,余款用于開立信用證、支付利息及手續費,給中國銀行湖北分行造成實際損失3,549.9478萬美元。牟其中遠期L/C欺詐過程南德公司H公司中行湖北分行(開證行)議付行東澤公司代理進口合同申請開證偽造單據開立匯票已承兌匯票交通銀行貴陽分行擔保開證已承兌匯票其他金融機構貼現扣除手續費后的余款承兌

信用證欺詐案例五—開證行倒閉案例(上)

2000年7月13日,國內甲銀行(議付行)收到了荷蘭乙銀行(開證行)開出的一筆信用證,申請人為荷蘭H公司,受益人為上海A公司。9月2日,受益人交單。9月3日,甲銀行審查單據時,發現單據有三點不符點,并向受益人提示。但受益人稱,對方客戶是合作較好的伙伴,過去曾與之作過兩筆相同業務,均存在類似不符點,貨款已收回,不存在風險。所以甲銀行在寄單時未作不符點提示,于9月3日將單據出。

10月12日,乙銀行來電提出拒付,并提出兩點處理意見:1、退回單據;2、單據交申請人,待申請人付款后,償付甲銀行。此時甲銀行收到其上級行傳真電報,開證行乙銀行已被銀行管理當局強行關閉接管,

信用證欺詐案例五—開證行倒閉案例(下)

其資產正待清理中。甲銀行與A公司商洽后,10月17日回電乙銀行,同意第二條意見。但10月25日、27日乙銀行兩次來電要求撤證退單,均被甲銀行拒絕。之后,甲銀行獲悉,貨物已被申請人H公司憑銀行的提貨單擔保提走。

此后,甲銀行多次聯系乙銀行,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直至2001年8月11日,荷蘭某銀行向A公司出具了書面承諾書,聲稱如甲銀行對荷蘭乙銀行出具放棄債權聲明并將信用證項下全部文件無條件交付H公司,則可付清全部貨款。受益人A公司在此情況下,只好向甲銀行提出拋棄債權聲明,簽署了交付單證同意書。但據悉,至今受益人A公司仍未收到信用證項下相應貨款。

開證行倒閉案例評析開證行的資信是審證的主要內容之一。可采取措施:受益人對信用證開證行有所懷疑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著名銀行加以保兌。出口方銀行在收到平時來證少的銀行及陌生銀行的信用證時,要嚴格資信調查。單據相符是出口商安全收匯的前提。(目前銀行議付單據中,企業出單差錯率約50%,不符點出單約30%左右)可采取措施:出口公司應努力做到高質量制單。這樣既便開證行倒閉,只要單證完全相符,受益人完全有希望通過法律手續索償到貨款。

議付行(甲銀行)嚴格把好單證相符關,凡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均應要求出口公司提供風險擔保函,并在寄單索匯時提示不符點,同時對不符點出單的單據,進行嚴格登記,跟蹤催收開證行乙銀行提出拒付退單時,議付行甲銀行有充分的依據證明貨物已被申請人憑保提走(UCP不允許),甲銀行應以理交涉,維護自身及出口商的權益。

打包放款詐騙案例浙江省某出口企業(受益人)拿一份由新加坡A銀行開來的金額為288萬美元的信用證來到B中行,要求速做出口打包放款,以便向進口商在廈門的合資企業購進卡其布原料,經加工后再將產品(卡其褲)返銷國外。B中行有關人員詳細審核了該份信用證后,拒絕了受益人的要求,理由有二:其一、該證限制在開證行議付;其二、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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