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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目錄1 新安全生產法2 北京市地方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法的概念
為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制定法。
從廣義上講,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試試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即為法。狹義上的法,指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內的具體的法律規范。
法的分類成文法和不成文法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2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等,僅低于憲法。行政法規。國家行政機關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即為行政法規,其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國家權利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體系和其他要求A安全生產法律B安全生產法規C安全生產規章D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基礎法《安全生產法》是綜合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屬于基礎法,它適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有關的所有行為、單位、部門,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1專門法專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2相關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標準化法》等。3CompanyLogo
安全生產法律特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基礎法律、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等。安全生產法律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是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行政法規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各省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條例等均屬安全生產的地方法規。地方法規安全生產法規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安全生產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如,《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安全生產規章安全生產標準
目的安全生產標準是圍繞如何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必要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要求,安全生產方面的標準是為了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必須貫徹實施。其他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這些標準是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技術性補充規范。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分為強制性標準(GB)和推性標準(GB/T)?!吨腥A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绷腥氚踩a法律體系的主要是指職業安全健康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系的主要是指職業安全健康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A國家標準B行業標準C地方標準D企業標準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集中表現,是上升為國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種行為準則。安全生產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憲法,其規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安全生產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及相互關系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2、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有待依法規范。3、
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后4、缺少長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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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是導致我國安全生產水平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產法》是綜合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屬于基礎法,它適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有關的所有行為、單位、部門,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專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標準化法》等。3CompanyLogo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制定《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必要性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它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我國安全生產立法進人了全面發展的新階段,對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對公民生命權的珍視和保護,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識,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有利于增強全社會的安全法律意識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4年8月31日主14年8月31日安全生產法十大亮點亮點一、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亮點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亮點三、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亮點四、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會和協會的安全生產職責亮點五、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亮點六、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亮點七、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亮點八、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亮點九、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亮點十、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總則《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修正前修正后《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修正前修正后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的機制;規定了機制內各個層面的責任?!栋踩a法》修正前后對照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修正前修正后本條款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總體要求,從管理系統(軟件)、生產條件(硬件)、手段(標準化)、目的角度提出了要求。安全系統理論沒有任何一種事物是絕對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潛伏著危險因素,通常所說的安全或危險只不過是一種主觀的判斷。?在事故致因理論方面,首先考慮如何通過改善物的系統可靠性來提高復雜系統的安全性,從而避免事故。?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險源,可以減少來自現有危險源的危險性,寧可減少總的危險性而不是只徹底去消除幾種選定的風險。?安全工作的目標就是控制危險源,努力把事故發生概率降低到最低。危險源(危險危害因素):(GB/T28001-2011)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事故隱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危險源大多是潛在的,需要持續控制;當危險源失去控制,就形成了現實的危險----事故隱患,則應立即整改;《安全生產法》內容不變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企業投資決策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則應承擔需其決策的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職責。《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修正前修正后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內容不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主要負責人是安全培訓教育的第一責任人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新增)(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新增內容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崗位達標”是落實崗位責任和考核的有效措施
新增內容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新增內容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新增內容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本條款及以上幾個條款,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強化了其權利和義務,也對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要求。生產現場安全要求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事故隱患排除治理和風險控制新增內容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修正前修正后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內容不變《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修正前修正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僅需要日常的安全檢查,也需要專業安全檢查或評估,因此,新法強調了技術和管理措施,并強調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以實現全員參與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也應對企業下屬單位、部門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辦。
事故處理內容不變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修正前修正后從業人員的:四項權利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業人員的:四項權利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內容不變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內容不變
內容不變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新增內容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明確了檢查執法人員的權利,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和執法(內容不變)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內容不變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新增內容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新增內容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內容不變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修正前修正后《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修正前修正后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法律責任修正前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正后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正前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修正后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新增內容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入百分之八十的罰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新增內容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入百分之八十的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第八十二條(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第九十四(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修正前修正后新增內容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入百分之八十的罰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號
《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安順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原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堅持生命至上、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單位主責、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消除;無法立即消除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整改難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三)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
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參與擬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按照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四)督促落實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九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細化和明確從業人員、基層班組等基層作業單位和工藝、技術、設備等部門,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內容、周期、責任等事項,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和資金保障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二)非本單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響范圍等情況。。隱瞞事故隱患--不上報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事故隱患治理過程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監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事故隱患---驗收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消除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暫停使用的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舉報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約談、教育、處罰第二十五條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教育培訓。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總則
為指導本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和諧宜居之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十大亮點一、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涵和主要內容;二、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具體要求以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成立安生產委員會,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領導,同時強化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落實十大亮點四、規范了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和方式,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預算,建立專門的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臺賬,便于督促檢查企業確保安全生產投入到位五、從資金投入、工期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調試、驗收等環節,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十大亮點六、進一步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學時、內容、考核等具體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七、規范了安全管理協議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通過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八、細化了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式、公示、報告等方面的要求,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大力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十大亮點九、對重大危險源、風險防控、危險作業、油氣儲罐、危險物品、粉塵作業場所、設施設備、承發包管理等方面,明確提出了具體要求,強化重點環節、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十、總結實際經驗做法和最新政策要求,將五落實五到位、安全預防控制、安全誠信管理、安全總監設置、安全生產事故分析整改等要求納入進來,提出明確要求組織機構和人員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二、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召開會議,并做好記錄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一)從業人員50人以下的,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2%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應少于2人。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一)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4%的比例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應少于1人;(二)從業人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從業人員200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修訂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六)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七)依法履行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規定;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八)依法設置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九)組織制定、修訂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十一)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權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組織或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二)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三)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四)監督指導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檢查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監督檢查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
(六)監督指導本單位與承包、承租、協作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督促檢查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七)參與研究并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預防和職業病防治措施;
(八)監督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九)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十)依法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配合政府部門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負責事故情況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十一)提出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十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修正案六)《刑法》刑法《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歷經八次修訂CompanyLogo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CompanyLogo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2)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ompanyLogo
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3)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ompanyLogo
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4)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ompanyLogo
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5)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CompanyLogo
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6)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ompanyLogo
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CompanyLogo
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CompanyLogo
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瀆職罪等規定(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CompanyLogo6月26日,發生在湖南宜章縣境內的旅游大巴事故遇難人數為35人,其中2名小孩;11人住院治療,其中4人重傷。車上載人一共為55名。26日10時20分左右,宜鳳高速湖南省宜章縣境內長村鄉東溪大橋附件一輛旅游大巴車,因撞到隔離帶護欄發生油箱漏油起火,造成眾多人員傷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駕駛員劉大輝的行為應適用第三種情況,逃逸致人死亡。司機有救助乘客義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庇纱丝梢?,司機有救助義務。《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8年10月28日消防法(1)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CompanyLogo消防法(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③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CompanyLogo消防法(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⑤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⑥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CompanyLogo
消防法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①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②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③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④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CompanyLogo消防法(4)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CompanyLogo
消防法
(5)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CompanyLogo消防法(6)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CompanyLogo消防法(7)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CompanyLogo消防法(8)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CompanyLogo
消防標志
新修訂的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國家標準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標準將消防安全標志分為火災報警裝置標志、緊急疏散逃生標志、滅火設備標志、禁止和警告標志、方向輔助標志、文字輔助標志等6類,共有25個常見標志、2個方向輔助標志新標準增加了消防電話、推車式滅火器、消防炮等3種標志,并將原標準中規定的“緊急出口、消防梯、消防水帶、當心火災—易燃物質、當心火災—氧化物和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6種標志的名稱分別修改為“安全出口、逃生梯、消防軟管卷盤、當心易燃物、當心氧化物和當心爆炸物新增加的三種消防安全標志修改的六種消防安全標志消防安全標志消防設施和器材檢查要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檢查要點(一)安全出口1、定義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安全出口的檢查要點
(1)民用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2)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3)安全出口指示燈宜安裝在疏散出口和樓梯口里上方,底部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4)所有安全出口嚴禁堵塞、保持暢通。
(二)疏散通道
1、定義:疏散被困人員的通道,如:樓梯口、過道等,包括疏散用門。2、疏散通道的檢查要點(1)疏散用樓梯間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礙物;(2)室外疏散樓梯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二)疏散通道
2、疏散通道的檢查要點(3)疏散通道應設置應急照明,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應當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燈或反光標志;疏散指示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5)生產車間、辦公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宜在明顯位置張貼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示意圖;疏散通道嚴禁堵塞或作為他用。288名孩子……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瑪依市發生惡性火災事故,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傷。288名天真爛漫的兒童,其中獨生子女占98%;還有130名中小學生終身致殘“12·8”特大火災一案純屬責任事故,起火原因是舞臺紗幕后12個光柱燈中的第七號燈因離紗幕太近烤燃起火。當時劇場只開放一個安全門,其余安全門均鎖著2004年2月5日元宵夜,悲劇無情地降臨到了北京市密云縣。該縣在舉辦迎春燈展過程中,由于領導和管理責任不落實,導致彩虹橋上人員擁擠、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第二屆密云迎春燈展自2004年1月31日開幕,前5天,每天有2000~3000名游人自發到現場觀燈。由于此次密云燈展的前期宣傳工作十分到位,2月5日晚7點30分左右,游人劇增,公園地區游人達到3萬至4萬人,公園內觀燈游人達到4000~5000人。才6點多,張燈結彩的密虹公園里已經是人滿為患,而如潮的人流還在不斷地涌入。
公園燈會最吸引人的是白河河面上的彩虹橋。這座東西走向的拱橋,主體為鋼架結構,長有7.80米左右,寬約4米,護欄均為1米多的不銹鋼柱,橋欄兩側間隔掛上了大大的彩燈。由于彩虹橋上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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