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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38五種工資集體協商格式合同文本1、國有企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2、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3、外商投資企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4、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文本5、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附件1國有企業(公司)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本協議經公司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總經理代表企業與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的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經過
公司(下稱甲方)和
公司工會(下稱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定本協議。
第二條
甲乙雙方決定工資時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第三條
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公司在崗職工有效。職工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于本協議制定的標準。第二章
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水平
第四條
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勞動、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堅持公平性、公正性、公開性、激勵性、競爭性的原則的同時,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
第五條
職工的工資水平,在上級三方指導確定的國有企業工資增長幅度區間,由甲、乙雙方結合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企業經濟效益協商決定,在完成年度各項經營目標的前提下,職工年平均收入增長
%以上。
第六條
公司按照年度經濟責任制指標分配下達給公司所屬單位各單位分解成月度發放指標,逐級考核發放,直到班組。
第七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協議和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公司規定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靈活多樣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公司工會備案。第三章
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
第八條
公司實行以年薪和崗位績效工資為主、其余形式為輔的分配制度。公司領導按照公司的規定實行年薪制,中層及以下人員主要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
第九條
崗位績效工資的構成由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和特殊支付工資三個單元組成。具體標準見《崗位績效工資標準》、《檔級劃分標準》。
第十條
崗位工資是體現崗位相對價值,依據工作分析與崗位評價結果而設置的工資單元,并作為加班工資報酬計發基數(如低于
最低工資標準的,按
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發基數)。崗位工資原則上作為基本工資標準,具有保障、兼具激勵功能。
崗位工資設
個崗級,每個崗級設
個檔級。每崗級的
檔為制度起薪點,新進人員,不論資歷一律從本崗
檔起薪。轉正定級或試用期滿的次年按照《檔級劃分標準》套入相應檔級。按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生產操作(服務)崗位分為三個系列。管理崗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在
--
崗一檔,培訓期間的考核按照簽訂的離崗培訓協議執行。培訓合格競聘上崗按所在崗位工資執行。
第十一條
績效工資是依據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的工資單元。以績效考核為基礎,按照崗位任職者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考核發放。績效工資作為效益業績工資標準,具有激勵功能。
按照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各單位的考核結果,核算并下達各單位績效工資額度。
第十二條
特殊支付工資是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夜班津貼及其他需要特殊支付項目設置的工資單元。
根據公司要求,獎勵、加班加點工資、夜班津貼列入特殊工資的項目支付。各類榮譽只能一次性獎勵,不能在工資中增加其他項目。
第十三條
崗位績效工資計算辦法:
應發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支付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其它項目(防暑降溫、取暖費、傷殘津貼、女工費、撫恤金等)-代扣項目。
第十四條
日工資標準為崗位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第十五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單位支付職工的應發工資減“三險一金”后不得低于
市公布最低工資標準。第四章
工資的發放時間和支付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實行月工資制,以人民幣形式月底前支付給職工。
第十七條
當月工資根據上月經濟責任制完成情況考核發放。崗位績效工資實行動態管理,單位的月績效工資總額與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結果掛鉤,職工個人績效工資收入與所在單位的績效和個人績效掛鉤。
第十八條
職工領取工資,必須由本人簽字,簽收金額與實領金額必須相符;未經員工本人同意或授權,其他人一律不準代簽、代領他人工資等。
第五章
職工獎金、津貼分配辦法及加班加點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獎勵基金按有關規定提取,用于獎勵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職工。獎勵基金要做到科學、合理、有計劃的使用,突出獎勵重點。
第二十條
夜班津貼按公司規定的標準發放。
第二十一條
單位安排職工加班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計發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按300%計發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
平時加班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安排調休或在次月績效工資給予體現。
第二十三條
加班工資的發放,單位應就加班員工的崗位工資、日工資標準、加班天數、加班工資金額等公示三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同級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并及時安排調休。
第二十五條
加班加點工資以日工資標準為基數。
第六章
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人員實行見習、學徒期工資標準,期滿后執行所在崗位相應檔級的崗位績效工資,屬于特種作業操作人員需取得上崗操作證。
第二十七條
新錄用人員見習期間月工資標準:博士行
元,研究生
元,本科
元,大專
元,中專
元,見習期為
年。
第二十八條
新招收入人員熟練期間工資標準:試用期為
個月。
第二十九條
新招收和員學徒期間工資標準:所在崗位相應檔級的崗位績效工資的
%。
第三十條
病傷假工資支付規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其工資按如下規定支付:
1、
天(含)以下,不扣減崗位工資,特殊支付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支付,績效工資按單位考核結果支付,原則上病休一天減發
%;滿
的,停發當月績效工資。
2、
天以上,
個月(含)以內的:連續工齡崗位工資支付比例特殊工資績效工資工會會員非工會會員不滿
年
滿
年不滿
年
滿
年不滿
年
滿
年不滿
年
年以上
工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因病或非因工負傷
個月以上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4、超過醫療期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5、職工因工負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醫療期或醫療終結經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需繼續休息的,按照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發給工傷津貼。工傷評定等級后,享受相應規定的傷殘待遇。
第三十一條
女工產假享受生育津貼時,單位工資停發;生育津貼外獎勵的產假、晚育護理、晚婚婚假、行計生手術假休假期間,經公司工會審批確認后,崗位工資
%發放,績效工資原則上按公司平均績效考核工資發放。
第三十二條
探親、婚假、喪假及其他假按崗位工資
%發放,績效工資按單位制訂的考核辦法發放,休假期間月工資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資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00%標準,由單位從當月績效工資中支付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三十四條
事假、曠工期間以本人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崗位工資;事假期間的績效工資原則按缺勤一天減發
%,曠工
天績效工資停發。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外借人員、陪護人員崗位工資照發,績效工資原則按照單位平均績效工資標準發放。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違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行政拘留期間,停發所有工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當月應發工資全額支付,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七章
職工保險及福利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國家政策和地方法規,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障并按照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及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九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參照同類企業并結合實際,對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員享受營養保健費。標準按
號文件執行。
第四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傷殘、死亡時,公司應按國家相關政策支付有關費用。
第八章
協議期限、變更、解除及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自依法生效起,有效期為一年。甲乙雙方均可在原工資協議期滿前
日內,向對方書面提出協商意向書,進行下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新協議未簽訂生效前,本協議繼續有效,直至簽訂生效或職工代表大會對此形成新的決議為止。
第四十二條
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首先提出修改本協議的有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協議附件執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
日內進行商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的履行、終止、爭議處理及其法律責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甲乙雙方成立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組織監督檢查小組聯合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簽約雙方,雙方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六條
甲乙雙方接受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工會對簽訂履行工資協議的指導幫助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協議有效期內,因一方過錯致使工資協議未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應立即履行工資協議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甲方違反工資協議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
乙方違反有關規定,給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負相應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經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蓋章后,報送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驗登記,報市工會備案。審核通過后,協議生效。公司黨委、行政、工會各執一份。
第五十一條
對本協議未予明確的事項,雙方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二條
本協議簽定前,須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協議解釋權歸公司“集體合同協商委員會”。
公司首席代表(簽字):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章):
工會(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企業名稱:經濟類型: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工人數:
甲方(企業方):
乙方(職工方):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代表人數:
代表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國家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一、企業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經營狀況,參照當地政府頒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比照同行業人工成本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并考慮本地區、同行業其他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對本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1、工資分配制度:2、工資標準:3、工資分配形式:
二、甲、乙雙方根據政府公布的本市(縣)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貨幣工資收入應達到元,比上年增(減)元,同比增(減)%。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設置和發放辦法:
四、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企業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和計算辦法:1、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2、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1)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職工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職工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職工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五、甲方每月至少給乙方職工發放一次工資,并于每月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提前進行發放。不得拖欠職工工資性收入;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六、職工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公(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七、職工保險、福利方面的待遇標準和辦理辦法:1、企業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2、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支付職工福利費;3、其他福利待遇。八、甲、乙雙方經商定,本企業內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企業內部職工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確定。九、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
十、對本協議未予明確的事項,雙方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十一、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十二、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協商。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十三、本協議的履行、終止、爭議處理及其法律責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家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有關條款執行。十四、違約責任(由協商雙方具體商定):
十五、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甲、乙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甲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乙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日內,應向職工公布。十六、本協議有效期從年月日到年月日。十七、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上條款經雙方協商確定無誤。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業蓋章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外商投資企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企業名稱:經濟類型:企業法定代表人:
甲
方:外資企業
乙方:首席代表:外資企業法人代表
首席代表:代表人數:
人
代表人數:
人
第一條
為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應的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決定機制,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第二條
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對本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工資分配制度:實行技能工資、日工資標準加崗位工資制度。每年一季度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并參考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濟寧市工資指導線等,建立工資調整機制,并保持每年適度調整。工資標準:外資企業確定中方職工的平均實得工資,應按照不低于企業所在同行業相近的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實得工資的120%確定。工資分配形式:以崗位技能工資加獎勵工資及各種津貼為主要分配形式。一、二、三線職工及管理人員的獎勵工資,按照工作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責任大小確定發放比例。第三條
公司每月按規定時間以貨幣形式對職工發放工資、獎金及各類補貼,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第四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的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辦法和計算標準:加班加點工資計算辦法:按全體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1、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五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情況下,公司應準許職工參加黨組織、工會組織、團組織舉辦的活動,并照發工資。第六條
公司根據濟寧市政府頒布的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線制定本單位職工最低標準。第七條
對本協議末予明確的事項,雙方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末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八條
企業不得隨意扣除、扣減員工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減發或扣減員工的工資:(一)員工曠工或事假;(二)由于員工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的;(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規定由員工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扣除的其他費用。第九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商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第十一條
本協議的履行、終止、爭議處理及其法律責任,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公司與公司職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解或仲裁。第十三條
本協議經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職工公布。第十六條
本協議有效期從
年月日到
年月日。第十七條
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簽
章)法人代表簽字:公司(簽
章)法人代表簽字:公司(簽
章)法人代表簽字:公司(簽
章)法人代表簽字:乙方代表:工會蓋章:
年
月
日附件4行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甲方(企業方):所屬行業:涉及企業數:
家涉及企業職工人數:
人企業首席代表姓名:
企業首席代表身份證號碼:
乙方(職工方):職工首席代表姓名:
職
務:
性
別:
家
庭
住
址:
職工首席代表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行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一、為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精神,結合濟寧市行業的實際情況,經本行業各企業行政方與工會方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二、本協議對行業內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三、本行業各企業應于每月日前向職工以人民幣形式全額發放其工資,如遇到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發放。企業無法定理由超過約定日未發放工資的,視為拖欠工資(遇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如公司(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除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外,同時發相當于職工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四、在職工正常出勤的情況下,本行業內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元(崗位(工種)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
元)。其中:本區域各企業的崗位(工種)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元/月,職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作為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本行業各企業的崗位(工種)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形式,企業要加強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核算管理工作,協議期內計件單價為,計件定額為,同一崗位(工種)%(至少70%)以上的職工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該定額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發標準為:。
五、根據本行業各企業經營狀況、企業工資指導線、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企業合理確定工資標準及年度工資增長幅度,本行業各企業當本企業凈利潤增長(減少)%時,企業內職工工資的平均水平與上年度相比可增長(減少)%。六、其他內容:如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辦法,假期工資支付標準,工時管理制度及帶薪年休假等可根據企業情況選擇作為協商內容。七、本協議有效期內,國家、省、市等有關部門在工資方面的新的規定,且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協議標準的,執行當前新的規定和標準。八、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但每年最多只能修改一次。九、企業和工會各選派出人組成協商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負責每半年檢查監督本協議的執行情況,且每年不少于兩次向企業和工會聯席會議匯報履行情況,聯席會議有權針對問題適時協商。十、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于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并于期滿前90內進行下輪工資集體協商。十一、本協議簽訂后,企業方應在7日內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收到本協議之日起15日未提出異議的,本協議即行生效。十二、本協議一式五份,企業方和工會方雙方各執一份,報上級總工會、上級勞動保障行政行政部門各一份,系統(行業)工會備案一份。
企業代表組織(蓋章)
工會(蓋章)
企業名錄及法定代表人簽名(附后)
甲方首席代表(簽名)
乙方首席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企業名錄及法定代表人簽名
附件5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協議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
聯合工會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長沙市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協議。第二條
工資集體協商是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就當年職工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職工收入的專項集體協議。第三條
本協議由聯合工會與等企業代表共同協商簽訂,適用于轄區內所屬各企業,雙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權利,并嚴格履行協議的義務。第四條
本協議依法簽訂,應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后生效,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及員工個人均應認真履行本協議規定。第二章
職工收入分配形式和標準第五條
協商雙方對本區域內企業生產經營和經營效益狀況分析與預測,結合其他相關經濟因素,對照政府頒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測預警,確定本企業的工資分配形式和標準。第六條
企業職工的收入每月日前以現金支付。如因故延期支付,應及時說明原因。第七條
在上年度本企業職工人均工資的基礎上,本年度各企業職工人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在%至%之間。第八條
一線崗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低于本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第九條
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元。第十條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計劃生育假、產假期間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第三章
工資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第十一條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修改或變更。1、本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發生變化;2、覆蓋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3、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第十二條
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合同。第四章
監督檢查、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第十三條
簽約雙方可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檢查小組,監督檢查小組由雙方推薦代表組成,對協議執行情況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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