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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課程作業專業:經濟管理姓名:王浩波學號:YJG0917007第一講為什么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答: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法制是其內在的客觀規定。商品互換的三個必備條件:主體、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協議,無不閃爍著法律的光芒。現代市場經濟中許多復雜的市場關系,如票據關系、證券關系、期貨交易、融資租賃、產權交易、電子商務等,自身就是法律的發明物,可以說,在高端市場領域,沒有法律制度的支撐,就不也許產生相關的市場關系。為保證市場經濟的運營,一方面要克服市場缺陷、發揮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政府缺陷,彰顯市場作用,這兩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確認并提供保障,并確立市場作用與政府作用的原則與邊界。市場經濟對法制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涉及一國的法律體系乃至整個法治系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如何?答:重要涉及以下方面:1、市場主體法律制度;2、財產權法律制度;3、市場交易法律制度;4、競爭法律制度;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6、商品質量法律制度;7、財政法律制度;8、稅收法律制度;9、銀行法律制度;10、非銀行金融法律制度;11、國有資產法律制度;12、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13、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合用的原則有哪些?答: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講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者的共同點與差別如何?答: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有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所有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法人。兩種公司的共同點是都是有限責任公司。不同點見于各自的特性:有限責任公司特性如下:1、股東人數的限定性;2、股東出資的非股份性;3、公司資本的封閉性;4、公司組織的簡便性。股份有限公司特性如下:股東的廣泛性;資本募集的公開性與公司運營的開放性資本的股份化與證券化公司的資合性充足的法人性什么是股東權利?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與權利?答:公司法上規定的股東權利涉及:表決權:出席股東會并依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的權利;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查閱股東會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監督公司的經營,并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按出資比例或持有股份取得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的優先認購權;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分派權。此外公司章程中還可以規定其他的股東權利。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與權利,修改后的《公司法》增長了以下方面的制度:1、擴大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和行使方式,并且明確規定了司法救濟2、增設了股東單方解散公司請求權3、增設了股東派生訴訟4、增設了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請求確認無效或撤消之權利5、增長了累積投票制度6、增長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提案權7、增設了股東直接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條款8、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回避制度及補償責任9、增設了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什么是股東有限責任?如何規制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答:股東有限責任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究其因素,公司具有獨立人格,股東與公司的人格發生分離,公司實行集中管理,股東自然無需為別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如同硬幣的兩面,有限責任在有效保護股東權益、規避投資風險、鼓勵股東投資積極性同時,也也許被濫用,凸顯有限責任的負面作用,致使公司成為逃避債務、進行不法活動的工具和擋箭牌,甚至嚴重地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交易安全。鑒于此,英美國家法院通過發明性司法,確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又稱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此后各國相續效仿。我國公司法20條也做了這樣的規定: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導致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講何謂物權?其種類如何?答: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它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試述物權法的功能及基本原則答:物權法的功能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定紛止爭,即擬定物權的歸屬和物權的邊界,二是通過設立多種形態的物權,規范物的流轉秩序,促進物的效用充足發揮。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涉及: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征收與征用的區別答: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共同點:地役權,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運用別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別人不動產的運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其實質是一種為增長自己土地的運用價值而支配別人土地的他物權。其中因使用別人土地而獲便利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為別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之為供役地。相鄰權又稱不動產相鄰關系,是指互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的共性表現在它們都是一種以別人的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的權利。不同:1、性質不同:相鄰權從本質上看并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它只是兩個不動產之間的關系而已,所以我們稱之為相鄰關系更為準確;而地役權本質上是基于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2、對登記的規定不同:地役權一般需要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而相鄰關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特別登記就能成立。3、取得方式不同:相鄰權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地役權的取得一般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約定取得,并且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才干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權還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因素取得。4、對權利的規定限度不同:地役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比相鄰權要大。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規定。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對別人土地運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展。5、存在條件方面不相同:相鄰權必須以互相毗鄰的不動產為前提,地役權并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互相毗鄰為限度,有時即使兩地并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運用需要就可以設定地役權。6、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不同:相鄰權的行使一般是無償規定相鄰方履行義務,地役權的設定雖然可以是無償的但實踐中很少,往往都是有償的。此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可任由當事人約定,并可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權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7、權利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不同:相鄰權是基于土地毗鄰關系,權利義務主體特定。而地役權是種對世權,其義務主體是對不特定的人。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公權力強制性地將不屬于國有的財產轉為國有,并依法對相關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將權利人的財產強制性地予以使用,待緊急情況消除后給予返還或合理補償。物權法第44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兩者的相同點在于:都是國家行為,都體現出對私人行使其財產權利的限制規定,私益須服從公益需要。不同點重要有:征收涉及所有權的轉移或消滅,征用不轉移所有權而只讓與使用權;征收重要合用于不動產,征用可合用于動產或不動產。善意取得應具有的條件答:一、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人;二、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三、轉讓的財產完畢了登記或交付即物權變動公示。第四講協議法規定訂立協議有哪些形式?答:當事人訂立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當事人在訂立協議過程中對某些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何解決?答: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協議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擬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擬定的,合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規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協議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協議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規定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助于實現協議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承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各是什么?違約金補償數額如何擬定?答: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存在過錯為條件,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條件,是嚴格責任原則。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導致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長;約定的違約金過度高于導致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第五講如何運用專利法為自己的經營管理服務,應從哪些方面入手?(略)如何保護自己的商標?答;一、明確商標權保護范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合用的商品為限。但是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卻擴大到與核準注冊的商標相近似和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類似的范圍。二、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涉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別人注冊商標標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批準,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別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其他損害的。三、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侵犯別人版權的重要表現有哪些?答:(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別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別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別人作品的;
(五)抄襲別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別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別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十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用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別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六講反不合法競爭法規定的不合法競爭行為涉及哪些?如何完善競爭法律制度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答:該法專章規定了11類不合法競爭行為: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又分為假冒別人注冊商標,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假冒別人公司名稱或姓名,商品質量的虛假表達;公用公司限制競爭行為;濫用行政權利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銷售行為;附條件銷售行為;不合法有獎銷售行為;詆毀競爭對手行為;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完善:(l)修訂法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不合法競爭的規定,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符合數年執法實踐的總結及此后執法的實際需要。(2)豐富狹義不合法競爭行為的規定,既涉及行為種類的規定,也涉及對行為規定的細化。對不合法競爭行為做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有助于對市場競爭起警示作用,也便于執法和執法人員大膽、準確地合用法律,查處違法行為。地方立法和國家工商總局的規章以及數年來的執法經驗為此提供了條件。(3)加大現行法中關于嚴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力度。在這方面,除繼續嚴禁公用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別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外,還要對國內外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的同類行為予以制止。防止外國跨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促進和維護我國的市場公平競爭、保證市場良性發展同樣具有重要意義。(4)健全嚴禁以各種協議形式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規定。在目前法律關于串通投標規定的基礎上,規定除法律允許之外,嚴禁一切反競爭的聯合行為。如聯合抵制、打擊競爭對手、聯合劃分市場、聯合限制產品量、聯合制定壟斷價格等。無論行為人是明示還是默示,聯合行為均在嚴禁之列;行為可以是發生在單個的公司和公司之間,也可以發生在由企業產生的公司或行業協會身上。(5)完善法律責任和執法手段的規定。通過更為健全、合理的處罰規定,以及必要、適當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使反不合法競爭執法真正落到實處,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哪些產品責任和義務?答: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1、質量保證義務。生產者應當保證所生產產品的內在質量符合法定規定,保證不存在產品缺陷,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2、標記義務。生產者應當附加產品標記,并且標記要符合法定規定。包裝義務。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規定。不作為義務。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進貨檢查驗收義務。質量保證義務。標記義務。不作為義務。消費者權益有哪些?答:(1)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知悉的情況具體涉及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重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查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2)自由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服務的權利。涉及兩方面含義: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充足選手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受強制。(3)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4)公平交易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5)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規定經營者依法予以補償的權利。(6)參與和監督的權利。即時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7)接受消費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第七講什么是勞動協議?勞動協議合用范圍如何?答: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公司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合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隊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協議法關于勞動協議的訂立和解除有哪些規定?答:(一)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協議。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協議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協議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和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協議。(二)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協議。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協議。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協議。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協議:(一)未按照勞動協議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協議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協議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協議,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協議:(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導致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畢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協議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協議:(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協議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協議內容達成協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局限性二十人但占公司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淘汰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淘汰人員:(一)依照公司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協議后,仍需淘汰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協議無法履行的。淘汰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淘汰人員,在半年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告知被淘汰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員。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前述規定解除勞動協議:(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測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局限性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協議,應當事先將理由告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協議約定的,工會有權規定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解決結果書面告知工會。3、什么是社會保障?加快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如何?答:社會保障是以國家或社會為主體,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國民收入再分派,對公民在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于各種因素發生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制度。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社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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