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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含解析(1)案例1:案情介紹2023年,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協議規定:品質為適銷品質,以98%的純度為標準,雜質小于2%,運送方式為海運,支付方式采用遠期匯票承兌交單,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資金融通。協議生效后兩個月貨到買方,買方以本地的檢查證書證明貨品質量比原協議規定低,黃曲酶菌累計超標為由,拒收實物。經查實,原貨品品質不妨礙其銷售,對方違約重要是由于當時市場價格下跌。經多次洽談,我方以降價30%完畢協議。案情分析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出口公司明知道風險條款的存在,但對風險估計局限性,也存有僥幸心理,為促成交易成功,容易跳進對方設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風險條款”。才干把握住商機,在商戰中立于不敗之地。此案中,支付方式、品質條款,對于出口方來講均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品質方面,雖考慮到了農產品的品質在備貨時很難準確把握,用“適銷品質”來補充,但沒有采用品質增減價條款具體地說明在品質出現不同限度的不符時的解決方式。此外,玉米自身具有易滋生黃曲酶菌的特點,長時間的運送更加快其增長速度。對于這種可以預料但難以避免的狀況,在品質條款中沒有任何說明,給對方拒收貨品提供了機會。在支付方式上,遠期匯票承兌交單,貨到付款,雖是我國對南美貿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過于注重促成協議的成立。風險極大,特別容易被對方惡意運用。在市場形式對其不利的情況下,買方往往以其他條款為由或拒收貨品,或大幅度壓價。該案例便屬典型的惡意運用“軟條款”的例子。那么,如何規避風險?國際貿易協議商談中,條款的訂立會直接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具體貿易中,應盡量避免易產生糾紛的“風險條款”。合理把握條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是簽訂協議成敗的關鍵。案例2我國某出口公司欲與加拿大某進口商以每公噸800加元CIF魁北克成交一批貨品。協議規定:12月裝船,即期信用證付款。問:“12月裝船”這一條件是否接受?評析:“12月裝船”這一條件不可以接受。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東岸,屬于季節封凍港口,因此,在12月裝船不可接受。案例3我國某公司向西歐出口布匹一批,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貨品進行檢查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數月后,買方寄來幾套不同款式的服裝,聲稱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裝縮水嚴重,難以投入市場銷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方是否應當索賠?為什么?評析:1、索賠的證據局限性,當時購買的是布匹,而應當拿檢查機構出具的對布匹的檢查證書,不是拿已制成的衣服作為證據。2、索賠的時間已超過索賠期限。本案例中,在收到貨品之后的數月后,這不是合理的時間。案例4上海某出口公司對外出口黃豆一批,協議規定:每公噸180美元,共計1000公噸,并且規定數量可增減10%,從國外開立過來的信用證中規定金額為18萬美元。問:上海公司最大可以裝運多少的貨品在憑單證向銀行議付時才不會遭到拒付?為什么?評析:上海公司在憑單證向銀行議付時不會遭到拒付的最大可以裝運的數量為180000/180=1000公噸。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時,銀行議付是以信用證規定的金額為限,否則就會遭到拒付。在本案例中,雖然協議規定數量可以增減10%,即賣方可以交貨900~1100公噸,但由于買方在開立過來的信用證中規定金額為18萬美元,即金額沒有相應規定相應的機動幅度范圍,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裝運1000公噸的貨品,即可交900~1000公噸。案例5我某公司從韓國某廠商進口該廠生產的鷹牌服裝6000套,交貨期為2023年12月底,該廠無存貨。2023年8月份,工廠準備生產,因資金緊張,未購進生產服裝所必需的流水線,2023年9月份工廠工人開始規定增長工資,隨后罷工達2個月。按該廠的生產能力,在余下的時間里顯然不能生產6000套服裝。問:我方應當怎么解決?評析:在本案例中,我方有兩種應對賣方違約的措施:1.給予一定的合理時間讓韓方交貨,并提出索賠。2.解除協議,同時提出索賠202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含解析(2)案例6202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協議,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23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準備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23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只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余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到達目的港后稱出售給買方的2023公噸小麥在運送途中已所有損失,并認為根據協議CFR協議,貨品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承擔2023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規定賣方執行協議,交付2023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于是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仲裁機構通過取證,最后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品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案情分析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品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協議。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協議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品是在運送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品海運途中,買方的2023公噸貨品并未從買方的其他貨品中劃撥出來(即貨品未特定化),因此不具有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品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送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品買賣中因貨品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并沒有對協議項下的貨品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協議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協議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案例7案例介紹2023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簽訂協議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LOS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消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承運人簽訂運送協議。8月初,出口方將貨品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于駕駛員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告知后,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規定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但規定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批準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但認為其余貨品并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規定所有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事后,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承運人批準承擔有關倉儲費用和兩箱震蕩貨品的損失;利息損失只賠50%,但對于貨價損失不予理賠,認為這是由于出口方單方面與進口方的協定所致,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品降價及利息損失的主線因素都在于承運人的過失,堅持規定其所有補償。經多方協商,承運人最終補償各方面損失共計5.5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9.5萬美元。案情分析在案例中,出口方花費了時間和精力,損失也未能所有得到補償,這充足表白了CIF術語自身的缺陷使之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義務時不能充足保障出口方的權益。兩種協議項下交貨義務的分離,使風險轉移滯后于貨品實際控制權的轉移。在采用CIF術語訂立貿易協議時,出口方同時以托運人的身份與運送公司即承運人簽訂運送協議。在出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品,完畢運送協議項下的交貨義務后,并不意味著他已經完畢了貿易協議項下的交貨義務。出口方仍要承擔貨品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損失。而在貨品交由承運人掌管后,托運人(出口方)已經喪失了對貨品的實際控制權。承運人對貨品的保管、配載、裝運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運人只是對此進行監督。出口方在其已經喪失了對貨品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承當責任和風險,這就存在損害出口方權益的隱患,特別是從內陸地區經陸路運送到裝運港口越過船舷,中間要通過一段很長的時間,無法預料會發生什么意外。也許有人認為,在此期間假如發生貨損,出口方向進口方承當責任后,可依據運送協議再向承運人索賠,轉移經濟損失。但是對于涉及有關訴訟的費用、損失責任承擔很有也許無法達成協議,再加上時間花費,出口方很也許得不償失。本案例中,貨品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發生了車禍,承運人就應當對所導致的貨品損失、延遲裝船、倉儲費用等負責,但由此導致的貨價損失、利息損失的承擔雙方卻無法達成協議,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損失。運送單據規定有限制,致使內陸出口方無法在本地交單。根據《2023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IF條件下出口方應準備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送單據以備交單付款,這與其僅合用水上運送方式相相應。在沿海地區這種規定易于得到滿足,不會耽誤結匯。貨品在內陸地區交付承運人后,假如走的是河道航運,也沒有太大問題,但假如是走陸路,這時承運人會簽發陸運單或陸運海聯運提單而不是CIF條件規定的運送單據。這樣,只有當貨品運至裝運港裝船后出后方才干拿到提單或得到在聯運提單上“已裝船”的批注,然后再結匯??梢姡@種對單據的限制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從而影響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增長了利息承擔。本案中信用證規定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單,而貨品走的是陸路,因此出口商只能到港口換單結匯。假如可憑承運人內地接貨后簽發的單據本地結單結匯的話,出口方雖然需要就損失對進口方負責,但可以避免貨價損失和利息成本。內陸地區使用CIF術語尚有一筆額外的運送成本。在CIF價格中涉及的運費應當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一段的運費。但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有一部分運送成本,如從甘肅、青海、新疆等偏遠地區到到我國東部裝運港裝船之前的費用一般要占出口貨品的一定比例,有一些會達成20%左右。這部分的運費就不能計算在貨品價格內,而是由賣方承擔,無疑提高了賣方的成本,減弱了出口公司的競爭力。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內陸地區中使用CIF術語并不恰當。事實上,對于更多采用陸海聯運或陸路出口的內陸地區來說,CIP比CIF更合適。案例8我某公司按CIP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先通過海洋運送,抵目的港后轉為鐵路運送,評析:賣方的規定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條件成交,賣方要承擔貨品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而不僅僅是海洋運送,應當是全程運送的費用。案例9我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服裝,公司按期將貨品交給貨品指定承運人,但運送途中由于天氣因素延遲了一個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該公司提出索賠。問:此項瑣事由誰承擔?評析:此項瑣事應由買方來承擔。理由是以CPT條件成交時,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將貨品交給指定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案例10甲公司以FAS條件向某國出口卡車500輛。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乙公司,貨品運抵目的港后由承運人負責分發。在航行途中碰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給乙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送中所有損失,并且由于這批損失是發生在運送途中,甲公司不承擔責任,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規定其補償損失。問:是否應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評析:不應當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理由:在FAS貿易條件下,風險的劃分是以裝運港船邊為界線的,這就是說賣方承擔貨品在裝運港交至買方指定船邊之前的費用與風險,而此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在交貨時貨品是可以區分開來的,并且承運人是由買方指派,裝船時貨品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貨品損失應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買方共同承擔。202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含解析(3)案例11我某公司以DES條件進口一批藥材,該公司已按協議的約定日期做好受領貨品的準備,但卻于協議約定交貨期的7天后才收到貨品,經查證是海上風暴太大導致輪船無法準時到達。因此,我公司不得不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了6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為此,我公司以此向國外賣方提出索賠。問:公司的行為是否合理?評析:我公司的行為是合理的。理由:按DES條件成交,協議是屬于到達協議,賣方要承擔義務,保證貨品在規定的交貨期內運達目的港。本案例中買方比協議約定的交貨期晚7天才運達目的港,違反了協議規定,應當補償買方的損失。當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風暴視為不可抗力,且雙方有簽訂不可抗力條款則另當別論。案例12我國某進口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批進口商品名稱為“手工制造書寫紙”的協議。結果我方收到貨品后,經檢查發現貨品部分制造工序是機械制造,于是我公司規定退貨并規定對方予以損害補償。問:我某公司的規定是否合理?評析:我某公司的規定是有道理的,由于買方要進口的貨品的名稱為“手工制造書寫紙”,是一種以制造工藝命名的商品,而實際收到的貨品經檢查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機械制造,賣方所交貨品與協議規定的不符,買方有權拒收貨品并規定賣方補償。案例13我國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為降價品的罐頭,英商看貨后訂貨,但貨到英國三個月后,發現罐頭變質,英商規定退貨。問:我方是否應當滿足英商的退貨規定?評析:我方不用滿足英商的退貨規定。由于我方已言明質量不好,但協議中沒提,并且也沒有其他指標,英商看貨之后,英商訂貨,說明他已認可質量,所以,我方不用滿足英商的退貨規定。案例14某公司從澳大利亞進口羊毛10公噸,協議的數量訂明:“10公噸”。結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實際回潮率高達33.3%,使我方吃虧不少。問:本案例中,導致我方吃虧的因素是什么?評析:本案例中,導致我方吃虧的因素是買賣雙方在重量的計算上沒有事先約定計算重量的標準及計算重量的標準回潮率。對于羊毛、生絲等價值價高、吸水性較強的商品要采用公量來計重,而不能簡樸的規定10公噸。案例15靈活選用適當貿易術語的重要性案情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23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干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為2月25日之前,貨品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品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品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半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干草膏所有被焚。辦事處立即告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規定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貨源不濟,只好規定日商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評析我國一些進出口公司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送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FCA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本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并且本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本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品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并且推遲結匯。隨著國內外集裝箱運送越來越發達、貨運量越來越大、內地省市的出口單位應盡量運用設在本地的一些集裝箱網點提供的周到貨運服務,以改過去傳統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辦事處,然后再通過辦事處辦理貨品出口,這種做法不僅增長自身風險,并且花費巨大,增長出口成本,減少公司的效益。而充足運用貨運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約化經營的捷徑。通過本案例不難看到,假如外銷員知識不更新,死抱著過去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不放是會導致損失的,足見學習和掌握《INCOTERMS2023》,特點是學會運用合用于任何運送方式的FCA、CPT、CIP等貿易術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02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含解析(4)案例16短重引起的補償糾紛案情2023年01月30日和3月6日,日本甲株式會社與我國乙公司簽訂冰凍海產品成交確認書,裝運口岸和裝運地均為廈門致橫濱;付款條款均為由日本甲株式會社開具保兌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受益人為我國乙公司。雙方約定的貿易條件均為CFR橫濱,并具體約定了不同規格的貨品的單價。雙方還約定:品質、數量、重量以中國商品檢查證書或賣方所出之證明書為最后依據,允許各種規格數量可增減5%。協議簽訂后,日本甲株式會社開出了信用證。貨品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發運,均有我國進出口商品檢查局的檢查證書,并均取得了承運人簽發的清潔海運提單。日本甲株式會社如實收了貨品,但復驗后出具了短重證明,并于2023年5月9日通過函件向乙公司提出短重補償。雙方協商未果,甲株式會社遂向我國法院訴訟,規定我國乙公司,補償上述成交確認書項下的短重貨品,總值34189美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日本甲株式會社與我國乙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協議,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應屬有效協議。乙公司以雙方約定的CFR價格供貨。按照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乙公司所供貨品已提交了中國商品檢查證和清潔海運提單,該批貨品的風險自裝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乙公司不再就該批貨品承擔涉及短重在內的風險責任。因此駁回了甲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評析本案的關鍵在于,雙方簽訂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檢查條款和在CFR貿易條件下協議標的物的奉賢責任應如何轉移,以及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海運提單所具有的法律意義。成交確認書約定,品質、數量、重量以中國商品檢查證或賣方所出證明為最后依據。并沒有規定甲株式會社的復驗權。因此,乙公司所交貨品是否短重,應以中國商品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明為依據。甲株式會社根據其復驗證明,規定乙公司補償短重的損失沒有根據。法院根據成交的確書規定的檢查條款,并參照國際貿易慣例,認定甲株式會社無權對被告行使標的物的復驗權,是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甲株式會社提出的復驗全,按照雙方約定的貿易條件,行使該權利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承運人或保險公司,而不是乙公司。CFR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規定的一種貿易術語。按該通則的解釋,在CFR貿易條件下,“賣方必須承擔貨品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品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買方必須承擔貨品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因此,賣方在裝運港交付貨品取得承運人簽發的清潔海運提單時,就意味著承運人收到與提單記載內容相符的貨品,并已實際裝船,清潔提單就成為賣方已履行并完畢交貨義務的最終證據。在目的港卸貨或交貨時若發現貨品滅失、短重或損壞,在簽發了清潔提單的條件下,即應初步認定承運人有責任,無需收貨人進一步證明。也就是說,在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提單的情況下,一方面意味著賣方在貿易協議中交貨義務的對的履行和完畢,另一方面意味著承運人與收貨人交貨的義務,承運人不能依清潔提單記載向收貨人交貨的,承運人就負有補償收貨人損失的責任。所以,本案原告甲株式會社作為貿易協議的買方和清潔提單項下的收貨人,收不到提單所記載重量的貨品,應是承運人的責任。收貨人應依提單向承運人主張短重補償的權利,而不是向本案被告乙公司,即貿易協議的賣方主張權利。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使用CFR術語,意味著供貨方不履行投保義務,協議標的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風險責任已轉移,越過船舷后標的物風險應由買方或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買方乙公司交付標的物時,已提交符合雙方簽訂的協議的標的物,并提交了清潔提單,這樣乙公司履行交貨的義務已經完畢,本案的物的風險已轉移給甲株式會社。案例17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一批小麥出口協議,協議約定:一級小麥100公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品經檢查符合協議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由于碰到觸礁事件,小麥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嚴重影響。當貨品到達目的港后,只能降價出售,因此,買方規定賣方補償其差價損失。問:賣方是否該補償?評析:賣方不須對貨品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在本案例中,買賣雙方按照FOB條件成交,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線,運送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賣方不須對損失補償,而是由買方自己承擔。案例18我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絲綢,協議簽訂后,買方發來電傳,稱協議規定的目的港最近經常發生暴動,規定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問:我方應如何解決?評析:我方可以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代辦戰爭險。假如買方不承擔費用,那賣方應予拒絕。并且,在無互相明確協議時,賣方只需按《協會貨品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的險別投保。本案例中,在協議簽訂后,買方發來電傳規定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這說明協議中沒有規定要賣方投保戰爭險。所以賣方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代辦戰爭險。假如買方不承擔費用。那賣方應予以拒絕。案例19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協議,協議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前。我方備妥貨品,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告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品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問:貨品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評析:貨品損失的責任由賣方承擔。理由:按CFR條件成交時,賣方有義務“給予買方貨品已裝船的充足告知”,假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賣方承擔。202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含解析(5)案例20案情簡介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出口某商品的協議,數量為100噸,單價為每噸CIF不來梅80英鎊,品質規格為: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交貨品質以中國商品檢查檢疫為最后依據。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樣品,協議簽訂后又電告對方,確認成交貨品與樣品相似。貨品裝運前由中國商品檢查檢疫局檢查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品運抵德國后,該德國公司提出:雖有商檢局出具的品質合格證書,但貨品的品質卻比樣品差,賣方應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品。因此規定每噸減價6英鎊。我方公司以協議中并未規定憑樣交貨,而僅規定了憑規格交貨為理由,不批準減價。于是,德國公司請該國某檢查公司進行檢查,出具了所交貨品平均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查證明,并據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賠600英鎊的請求。我方出口公司則仍然堅持本來理由而拒賠。德國公司遂請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協助解決此案。此時我方出口公司進一步陳述說,這筆交易在交貨時商品是通過挑選的,因該商品是農產品,不也許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平均品質比樣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沒有留存樣品,對自己的陳述無法加以說明,我仲裁機構也難以解決。最后只好賠付了一筆品質差價而結案。分析要點凡是交貨質量用規格來擬定的,均稱“憑規格買賣”。規格,是指用來反映商品質量的一些重要標志,如含量、成分、唇讀、大小、粗細、長短等。凡是交易貨品能以規格擬定品質的,就不再用憑樣品買賣擬定品質了。為了進行商品宣傳寄送樣品,應當明確表達該樣品僅供參考,即參考樣品。案情分析本案從協議的條款來看,只規定了品質規格條款,并未規定憑樣交貨。但是在簽約前曾遞交了樣品,在簽約后賣方又電報確認了貨品品質與樣品相似。這個電報可以理解為:交貨與樣品相似是協議中品質規格條款的補充。因此,從整個交易過程來判斷,這筆交易不僅僅是憑規格買賣,而是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買賣。我方出口公司提出本協議不是憑樣品買賣的協議,因此只須交付協議所規定的品質規格的貨品,不承擔交貨品質與樣品不符的責任,這是站不住腳的。根據國際貿易習慣的做法,凡是既憑樣品又憑規格達成的交易,賣方所交貨品必須既與樣品一致,又要符合規格的規定。否則,買方有權拒收貨品,并可提出索賠規定。賣方的確認雖然確認的是成交貨品品質與樣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應允許買方進行貨品與樣品的比較并保存異議索賠的權利。假如比較結果,品質相差較大,不管賣方交貨時曾否對貨品進行挑選,都要負品質不符的責任。因而,我方出口公司進一步陳述的理由也是不充足的。特別是自己沒有留存復樣,不能拿出證物證明自己的理由,從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此案包含如下幾點教訓。嚴格按協議規定辦事。本案有關工作人員對憑樣買賣的性質以及國際貿易業務中的通常做法不夠熟悉和了解,在已經簽約的情況下,卻又去電確認所交貨品與樣品相似,這完全是多此一舉。這樣做,把一般憑規格的買賣,變成了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買賣,使自己承擔了本可不承擔的責任。因此,假如交易貨品的品質可以以規格擬定,就不需要再寄送樣品,更不能容易德確認交貨品質與樣品相似。為了進行商品宣傳也可以寄送樣品,但應當明確表達該樣品僅供參考,即參考樣品。以憑樣品成交協議,應當妥善保存復樣。一旦發生爭議,可對復樣進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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