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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二十講--現代公司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現代公司法律制度是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由于,它是規范商事主體,保護商事主體權利的法律制度。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3年以來,由于立法機關采用積極措施,我國的現代公司法律制度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及重要特性?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1993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現代公司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規定,是我國國有公司改革的方向。"這是我國第一次正式提出"現代公司制度"。?何為"現代公司制度"?《決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性,即"適應市場經濟規定,產權清楚、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無疑,現代公司法律制度是與此相適應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結識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上尚有不同的見解。有人認為,現代公司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現有的公司法律制度涉及現代公司法律制度和古典公司法律制度。有人認為,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不僅涉及現代公司組織制度,還涉及現代公司會計制度、現代公司人事制度,公司終止制度等等,是有關現代公司多種制度的總合。也有的人認為,現代公司制度不等同于現代公司形式,現代公司形式應是現代公司。作為一種公司法律制度,應著眼于所有公司,即使是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也必須著眼于規范所有公司。因此,它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定,以公司為核心,多種公司形態并存,任出資者自由選擇的公司法律制度。它的"現代"應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時的公司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公司法律制度。同時,持這種見解的人還強調兩個事實:一是《決定》明確指出"國有公司實行公司制,是建立現代公司制度的有益探索。"這表白,公司制僅是建立現代公司制度的一種途徑,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范圍應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表白,雖然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非常重視現代公司的作用,但現代合作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在這些國家仍然數量眾多,作為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不能拒絕對它們進行規范。從我國的情況看,我們也先后制定了合作公司法和個人獨資公司法,以滿足公司形態多元化對法律規則的需要。
上述表白,不管人們對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結識如何,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都充足重視公司法律制度在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雖然,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拒絕任何一種適應市場經濟規定的具體的公司法律制度,但公司(這里,重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確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其他公司法律制度無法比擬的作用。由于,公司是多元投資主體設立的公司,它能最大限度地籌措資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經營風險。并且,公司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采用科學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諸多公司中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定的現代公司形式。而公司法為公司的成立與發展提供規則和一般性條件。所以,它是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
?作為現代公司法律制度核心的公司法律制度,其重要特性是:
(一)確認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分離,使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利。根據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東向公司出資后,不再對其所投入的財產享有直接控制權,而只享有股東權(股權),即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在強調出資人出資后僅有股權的同時,公司法強調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這樣,公司就有了獨立的財產權利,即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并且,出資人的財產和投資于公司的財產分開了,從而實現了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二)確認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且,在這兩種公司中,都是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樣,公司法就確立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含義是:股東僅對公司負責;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股東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原則的出現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國外曾引起一場轟動。有位美國學者曾這樣評述,"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代最偉大的發明,其產生的意義甚至超過了蒸汽機和電的發明"。應當肯定地說,有限責任原則無一例外地合用于公司(公司)所有股東,涉及國家股股東、法人股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由此,它調動了所有投資者的積極性。需要說明的是,有限責任僅就出資人而言的,它不合用于公司,公司應以其所有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三)確認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為法人,國外稱社團法人,我國依據民法通則稱公司法人。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種獨立的人格表現為:公司以其所有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作為人格的獨立性,還表現為獨立于股東和其別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現為獨立于政府。??人格的獨立性和股東(出資人)的有限責任的結合,是公司作為現代公司的重要標志。公司只有具有了這樣的特性,才干成為富有活力的市場經營主體。但是,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又都是以股東和公司的財產互相分離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獨立財產才具有獨立人格;股東因其投資并放棄對公司投資的具體的直接的支配權,才享有股東權并享有了承擔有限責任的待遇。相反,假如股東與公司的財產分離不存在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獨立人格也即成為不也許。??(四)突出對市場經濟的適應性。從一定意義而言,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現代"突出表現在對市場經濟的適應性上。這種適應性,特別反映為法律規則的適應性上,即法律規則的密度能滿足現代公司運營的需要。?
二、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功能和作用??第一,有效平衡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利益。?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如何既滿足公司出資人的利益,又滿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公司法律制度設計必須注意的問題。假如要公司的出資人承擔過重的責任,則不能刺激出資人投資的積極性,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樣,假如不能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實現,債權人承擔過大的風險,"信用"危機出現,市場經濟也不也許健康發展。而公司法律制度通過對公司法人制度的設計,一方面如上所述,使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之后,僅享有股權,不再直接控制其投入公司的財產,從而承擔有限責任;另一方面,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債權人負責,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它成為平衡出資人利益與公司債權人利益最佳的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公司法律制度是較好調整股東與經營者利益,實行科學管理的公司法律制度。
凡是稍為大一點的公司,出資人(股東)一般都不直接經營公司,而需交由經營者經營。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如何調整出資人與經營者利益關系的問題。換言之,當出資人將公司交給經營者經營時,既要使公司經營有效率,實現出資人的利益,又要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督和控制,使經營者忠于所服務的公司及其出資人。因此,公司需要有制衡關系的組織和科學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組織機構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運營管理科學化,有助于調整出資人和經營者的關系。??第三,公司法律制度是國有公司走向現代公司的法律制度。?
1979年以來,國有公司改革一直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但是,數年的改革措施沒有完全解決公司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具體地說,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利,不能真正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不能成為在市場上競爭的市場經營主體。因此,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建立現代公司制度,著力進行公司制度的創新。而公司法通過具體規定公司法人制度為國有公司改建為名副其實的公司法人提供了較充足的規則。并且,使國有公司改建為公司之后具有法人財產權,進而獨立承擔經營中發生民事責任,成為真正的市場經營主體。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國有公司走向現代公司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
1、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設立人(涉及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設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為此,公司法建立了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設立須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條和第73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具有"人"、"物"、"行為"和"組織"方面的要件:(1)設立人應符合法定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應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是,國有公司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2)設立公司必須符合物的條件,涉及兩個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冊資本應達成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內容的不同,其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分別為人民幣1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另一方面,公司都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合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3)設立人必須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運營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項的審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合用順序優先的地位。因此,法律所規定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不僅規定設立人共同參與制定公司章程,還涉及設立人應無一例外地批準公司章程的條款。(4)設立公司應符合公司組織的條件,即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的組織機構。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籌備事項應符合法律規定,涉及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等。
?設立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應在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公司成立日期。同時,也即為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日期。?
僅具有公司設立條件,而不履行公司設立登記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2、公司資本制度??公司資本,是股東為達成公司目的所實行的財產出資的總額。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確認的資本籌措與運營的重要制度。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是:
第一,資本法定。公司設立時,其資本必須以章程加以擬定,并應由股東認足、繳足(或募足)。公司法第22條、25條、26條、79條、82條、88條、91條等均表白了這一原則的實質內容,其目的在于使公司成立時就有穩固的財產基礎。?
第二,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稱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公司法中關于非貨幣出資不得高估作價的規定,關于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股東責任的規定,關于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的規定,均體現了這一精神。??第三,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公司增長或減少注冊資本,需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需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3、公司組織與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公司法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規定,規定公司設立下列機構:??(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
?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戰略性的重大問題,選舉和更換董事,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公司組織變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東會反映所有者的規定,有監督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
(2)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為執行董事)作為公司的業務執行與經營決策機構,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決議,負責公司平常經營決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會必須對股東會負責,接受股東會監督。??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但不能將董事長看作是董事會的董事長,而應將董事長看作是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長主持股東會,召集并主持董事會;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訴訟事務和非訴訟事務上對外均代表公司。
?(3)經理(總經理)?
為法定必設機構,這是中國公司法的特色之一。公司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的、對公司平常經營管理負有總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它是公司的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為監事)為公司的法定監督機構。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并對董事、經理行為的合法性及是否損害公司利益進行監督。??國有公司改建為公司,其核心是使公司真正成為公司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規定的組織體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只要真正這樣做了,而不是徒具形式,就可以收到改革的效果。?
4、公司終止制度
?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導致終止,喪失其公司法人資格。公司終止重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公司破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公司破產的因素(或破產界線)。這里的"不能"是指連續的"不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與"資不抵債"不同。如公司出現資不抵債,但仍能通過各種途徑調動資金,清償到期債務,則不構成"破產因素"。相反,如不能調動資金,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構成公司破產因素。
?二是公司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現時,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完畢公司注銷登記,公司法人資格才告消滅。在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常有吊銷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否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呢?否。公司被吊銷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只是意味著公司被依法撤消。此時,公司不能再進行經營活動,但需要在清算后才干注銷。否則,公司不進行清算就終止,將意味著對公司債權人的侵害。
三、現代公司法發展中值得注意的問題?
20世紀是公司法現代化的世紀。現代公司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定,有了很大的發展。??(一)折衷授權資本制的普及法定資本制在國外公司法中曾居主導地位。所謂法定資本制,即前述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中的做法。這種制度的優點是,有助于健全公司的財務結構,穩定公司資本,有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缺陷是,由于公司成立之初就將大批資金集中到公司,而公司的經營是逐步開展起來的,易于導致公司資金閑置,導致不應有的低效率,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定。1937年,德國股份法一方面借鑒英美法系授權資本制的經驗,改變數年奉行的法定資本制,繼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為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仿效。現在,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已普及于大陸法系各國,即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章程規定兩個資本額,即公司資本總額和第一次發行股份的數額。公司設立時,股東僅需認購章程規定的第一次發行的股份。其余股份,在公司設立之后,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募足。這種制度使公司較易設立,減少了公司設立成本,也避免了公司過早籌措過多資金導致公司資金閑置的問題,符合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效率原則。?
(二)注重對法人股份進行規范公司出現的初期,絕大多數公司的股份是由自然人個人持有的。從19世紀末的美國開始,公司股份法人持有的現象逐漸發展起來。現在,公司股份持有法人化的現象已相稱普遍地存在于各國。所謂股份持有法人化,是指公司股份向法人集中。這里的法人不僅涉及公司,也涉及各種各樣的基金組織。由于股份持有向法人集中,自然人持股占主導地位時期所沒有的問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譬如經濟力量過度集中、侵害小股東利益、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欺詐債權人等。因此,各國公司法非常注重對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他公司股份進行規范。其重要規則有:??1、規定持股法人的告知義務,即規定持有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履行告知被持股公司的義務,以防止一公司對他公司的任意支配。
2、嚴禁互相持股,或者嚴禁子公司認購母公司的股份。?
3、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享有少數股東權,限制大股東的權利,防止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權利。?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公司應建立的機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越來越結識到,僅有公司組織機構局限性以構成良好的監督,還必須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20世紀70年代,圍繞公司所有權與公司經營權分離的公開性大型股份公司運營機構的運營狀況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即建立公司經營中的指揮和監督體系。
1992年5月,美國法律協會通過十年的認真研究,發表了題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議》的報告。該報告的一個重心是強化監督機制,引進具有獨立性的外部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的一半),在董事會內組成監督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下位機關。同時,任命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也需有過半數外部董事參與。
?1991年5月,英國一系列公司倒閉事件促使該國財務報告委員會、倫敦證券交易所成立了一個由12人組成的世界上第一個公司治理委員會,于1992年12月發表了題為《公司治理的財務方面》的報告。該報告注重公司的財務控制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強調董事的控制與報告職能和審計人員的角色。該報告認為,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是公司高效率管理的一個基本部分。基于此,委員會提出了一個公司治理的外部人模式,強調外部非執行董事在內控和審計委員會中的關鍵地位,突出董事會的開放性、透明性、公正與責任。
?之后,關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探索席卷了全球。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相繼提出研究報告和規則體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司治理結構原則(1999年5月)。依據該文獻,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具體原則是:
1、治理結構框架應保護股東權利。?
2、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所有股東,涉及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受到平等待遇。假如他們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有效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當確認利害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并且鼓勵公司和利害相關者在發明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公司財務健全等方面而積極地進行工作。
4、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涉及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治理結構框架應保證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并保證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這些具體原則向人們揭示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兩個注意點:一是股東權的保護與股東的平等待遇,二是董事會的監督與董事會的責任。顯然,這里的原則具有明顯的英美法色彩,完全沒有涉及大陸法系公司法中的監督機關。假如再肯定監事會對董事、經理的有效監督,則是一個較完善的原則。
(四)一人公司的迅速發展
“有限責任”待遇最早僅給予股份公司股東。而股份公司剛剛出現時,無疑都是多投資主體建立的公司,因而被稱為社團法人。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需要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中小公司。而中小公司的出資人不享有"有限責任原則"所帶來的利益,則無法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中小公司難以發展。所以,人們產生了擴大"有限責任原則"合用范圍的需求。適應這種需要,1892年,德國人發明了有限責任公司,并為各國所仿效。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兩個以上股東建立。于是,一人建立的公司的股東對擴大"有限責任原則"合用范圍的需求又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突出出來了。開始,僅有個別國家允許設立一人公司,而多數國家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允許公司設立后出資人將出資轉讓為一人占有。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日益增多。當前,美國、德國、法國、日本、比利時、丹麥、荷蘭、盧森堡、我國澳門等國家(或地區)以及歐盟均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日本等國還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各國公司法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強化了一人股東對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如同一自然人不得設立數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不得成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有些國家還規定了一人公司股東的特殊公示義務和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特定情形。??(五)公司法的國際化?
公司法本是國內法,但是公司法涉及資本流動和商事交易,而資本流動和商事交易不也許局限于一國之內。因此,20世紀中期以來,出現了公司法國際化的趨勢。這種趨勢一方面表現為國際公約,譬如1956年《認可外國公司、社團和財團法律人格的公約》(海牙);另一方面表現為地區性的法律規范,其典型代表是歐洲公司指令,它起著協調歐盟國家公司法的實質性作用。公司法的國際化趨勢還反映了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陸法系公司法的互相影響。由于公司法的發展與國際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相伴而行,而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對公司組織的客觀規定,不可避免地會促進兩大法系公司法的融合。這種趨勢使人們不得不考慮一個問題,即每一個國家公司法的完善必須突破一個國家的范圍,并注意吸取各國公司法發展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與成果。
?四、完善我國公司法的幾點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是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的第一部系統規定公司事項的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實行之日起,至今已有六年多。毫無疑問,它對我國恢復建立公司制度,推動國有公司走公司制之路,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意義應當充足肯定。但是,由于頒布公司法時,我國剛剛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許多矛盾尚未充足暴露,實踐對公司法規則的需求不及今日,因而公司法不可避免地會留下缺陷。隨著社會投資和公司實踐的迅速發展,人們也提出了許多應由公司法解決的新問題。譬如,依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但實踐中屢屢出現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特別是有的公司的董事長喪失了任職資格或者涉嫌犯罪時,惟恐被罷免,自己不召集董事會,也不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董事會,因而股東大會也無法開成。這表白,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尚有缺陷。因此,公司法應盡快進行適當修改。??(一)進一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無疑,我國公司法在起草時,已經注意到公司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公司形式,因而借鑒了國外許多經驗或國際通例,諸如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和資本多數決定原則等。但是,當時對國外許多作法未來得及全面、認真地研究和考量,一些好的經驗未能吸取。通過六年多的研究和實踐中的比較,人們對有些經驗的結識已經明朗,因而現在有也許在更大范圍內借鑒國外成功的作法。譬如:
1、減少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現行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偏高,不利于吸引國外的投資。現在,我國尚保存外商投資公司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實行"國民待遇",公司法律制度一元化,過高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將意味著過高的投資"門檻",影響國外投資者的積極性,也不利于調動國內投資者的積極性。因此,應當減少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2、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現行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不僅存在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過高的問題,還存在著忽視公司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不能將資金充足運用起來,導致部分資金閑置或者用于非經營活動。鑒于此,有必要借鑒國外實行授權資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只要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間內募足。該期間的長短,應由公司法作出明確的規定。
?3、公司設立實行準則主義。為簡化投資設立公司的手續,可在公司法修改中確認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即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而成立。這種作法,廢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司法人成立的審批,而不是廢除公司登記機關的審查。為保證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公司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仍是必要的。從公司設立的特許主義到公司設立的行政許可主義,再從公司設立的行政許可主義到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每一次過渡,都在糾正市場準入的限制競爭方面向前邁出了一步。而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是在市場準入方面反對限制競爭的一大奔騰。由于,它不再給任何一個投資者以設立公司的特權。同時,由于設立公司的準則是載入法律的,最容易使社會公眾知曉。因此,設立公司的準則主義極大地提高了公司設立的透明度。當然,在實行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之后,特殊行業的營業許可仍可存在。??4、進一步明確公司設立中的責任。現行公司法已經規定了公司設立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無疑,這些規定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顯得不夠充足:一是沒有注意到在公司設立的后期,董事已經選出,他們應承擔公司設立中的一定責任;二是沒有注意到發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責任;三是沒有考慮驗資機構在驗資中的民事責任。在本次公司法修改中,建議在上述方面有所改善:(1)公司設立時發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認足,或者雖認足而未繳足股款,發起人和公司成立時的董事負連帶繳納股款的義務;(2)董事、監事就任后,應立即調查公司設立事項。董事、監事未履行該義務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補償責任。如發起人也承擔責任的,該董事、監事、發起人承擔連帶補償責任;(3)法定驗資機構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出具不實的驗資證明,應對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擔損害補償責任。
?5、健全公司設立無效的規則。在社會實踐中,已出現了公司設立瑕疵的現象,譬如公司注冊資本虛假、章程記載事項違反強行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在國外,這是典型的公司設立無效。但在我國公司法中無法找到這種情形下救濟當事人的規則。雖然,公司法規定了對注冊資本虛假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但對受害當事人的救濟無濟于事。即使根據商法和民法的關系,補充合用民法通則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也無法使受害當事人得到充足的救濟。因此,在完善和修改公司法時,是否應考慮增長公司設立無效的情形,以有效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引進國外"揭開公司面紗"的原則。雖然,我國公司制度恢復時間不長,但在實踐中控股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運用"公司"進行欺詐,規避協議義務、稅收義務和社會義務的情況已絕非罕見。依照現行公司法,在出現上述現象之后,行為人仍可以以"承擔有限責任"為由而逃避應承擔的責任。如有的母公司設立幾個子公司,財產、帳戶、董事會的大部分組成人員都是混同的;又如,有的控股公司視子公司的財產為自己的財產,長期挪用子公司的資金為自己還債,并要子公司為自己的多項巨額債務提供擔保,以致子公司被拖垮,顯然,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假如我們注意到上述行為的實質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濫用嚴禁原則,就應總結我國公司實踐的經驗,借鑒國外行之數年的有效作法,采用相應對策,即規定股東在違反誠實信用和權利濫用嚴禁原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時,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簡化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則,突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讓投資者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兩者作出選擇。但是,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沒有突出兩者的差別。或言之,沒有表現出有限責任公司是較股份有限公司簡化的特點。譬如,雖然對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實行了大小公司區別立法,但仍顯得較復雜,其機構的構成、運作和每種機構的職權與股份有限公司幾乎沒有什么差別。為了突出有限責任公司簡便易行的特點,可否在公司法修改中作如下改善:
1、改革現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制度。自1979年7月以來,我國中外合資經營公司,即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一直實行董事會為公司權力機關的制度(國外均采用此種做法),沒有在董事會之上設立股東會。無疑,這種體制不同于現行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制度,但已運營了2023。現在有必要認真總結其經驗,考量一下有無可為公司法吸取之處。即使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特殊性過多,不便為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所借鑒,也要充足注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的特點,多設計一些便于召集股東會和股東議決的方式。譬如,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相應作出的決議表達批準,無需再召開股東會會議;或者,經全體股東批準,可以不通過召集程序而召開股東會會議。
2、縮小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合用范圍,將其限制在規模較大、股東人數較多的公司內。同時,相應地擴大現行公司法中只設執行董事和一兩個監事的合用范圍。??3、緩和對設立"一人公司"的限制。鑒于上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趨勢,應允許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投資主體平等待遇的原則。同時,應注意到我國目前的信用環境,規定作為"一人公司"的"一人股東"的特殊義務,加重其應承擔的責任;限制一個自然人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成為另一個"一人公司"的股東。
?(三)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議作為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個重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監督機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司利益,進而滿足股東長期的最大利益。因此,有人認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即指公司經營中的指揮與監督的體系。結合上述國外公司法人治理的經驗,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還不那么發達,很難立即如美國那樣依靠證券市場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因此,當務之急,還是應通過修改公司法健全公司組織機構而加強公司法人治理。??1、提供一套方便股東行使股東權的規則。譬如完善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充實股東向董事、監事質詢的規則,建立股東提案制度,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以追究董事、監事損害公司利益時應承擔的責任。??2、改善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責任,是健全和完善公司組織機構的基本規定。目前的問題:一是董事會構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東利益的董事;二是現行法律規則尚缺少董事不履行義務的救濟措施;三是董事會內部的監督局限性。所以,必須進一步健全董事會制度,強化董事承擔責任的機制。一是采用"累計投票制",使中小股東能有機會選出他們信任的董事;二是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設立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使公司的運營注意中小股東的利益和利害相關者的利益;三是健全董事會的監督機制。在對董事長、經理進行監督的同時,應制定董事履行互相監視義務的規則;建立董事(特別是董事長,以下相同)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的規則。在實踐中,公司致別人損害,往往是由于董事在執行職務中有過錯。或言說,公司和董事實質上是損害別人利益的共同侵權人。僅由公司承擔損害補償責任,不僅局限性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害,并且有過度寬容有過錯董事和使董事逃避責任的問題。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應制定董事因執行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別人損害,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補償責任的法律規則,以避免董事濫用職權,特別是避免董事長濫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同時,由于僅將董事承擔責任的范圍限定在因其故意和重大過失致別人損害,也避免了董事過度承擔責任問題。
3、健全監事會制度。應對監事任職的業務資格作出規定,強調其或懂經營,或懂財務會計、或懂法律;應強化監督手段,涉及賦予監事會調查、聘用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檢查公司財務等職權,以使對董事、經理的財務監督成為也許;應賦予監事會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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