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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秦代法律制度一、統一后的秦代法制概況1.法制思想1)重刑主義:遵從法家的重刑主義理論“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商鞅2)統一法律:把原來秦國的法律在整個秦朝帝國范圍內推行,將人們的行為統一到法律的規定上來。2.法律形式(法律淵源)1.律:是經過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統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改法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規范都以律相稱,如《田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軍爵律》等等。2.令:是秦朝皇帝的詔令,是一種單行法規。秦始皇統一全國后,發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規定皇帝自稱“朕”,皇帝的印信稱“璽”,皇帝口頭命令稱“制”、書面命令稱“詔”等。此后,以“制”和“詔”為名的皇帝命令,成為封建時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

3.式:是關于案件的調查、勘驗及審訊程序的文書程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始于秦國。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即秦朝用來比照判案的成例。秦代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司法實踐中除律文之外可資援引的審判依據。5.法律答問: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眾法律問題時對現行法律法令的闡釋和補充。國家官吏有向民眾解釋法律的義務和責任。各級官吏的法律解釋即法律答問,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釋的效力*6.課:是關于工作人員考核標準的法規。*7.程:是關于勞動定額等確定額度的法規。睡虎地秦墓竹簡的主要內容

在秦墓竹簡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獻文物資料極少。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夢縣城關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簡,共有4萬余字,其中絕大部分屬于法律方面的內容。這批珍貴資料的發現,有力地推動了對秦朝法制的研究。經過專家的整理,秦墓竹簡中與法律密切相關的內容被分別歸納為《語書》、《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為法律條文、法律解釋和有關訴訟規則等三類。根據綜合分析,可以斷定在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從商鞅變法到秦始皇三十年這段時間內秦政權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在實際上,這個時期正是秦法制發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風格、特點在此時已經形成。3.法制特色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秦始皇吞并六國、全國統一,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郡縣制,建立了一個高度集權的專制政權。秦始皇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權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局面。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學派的基本主張。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后,進一步將這兩項原則作為治國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極端。秦朝的法律內容涉及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治安、商業、貨幣、手工業、自然資源保護等許多領域,所謂“治道運行,皆有法式”。3)統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傳。在將法律令向全國推行的同時,鼓勵臣民學法知法,規定作為國家官吏必須“明習法令”,民眾學習法律則“以吏為師”。使國家法律得到更廣、更深的貫徹執行。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罰體系秦帝國在繼承前代刑罰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體刑、勞役刑、流放刑、恥辱刑、身份刑在內的刑罰體系。1.生命刑(死刑):1)族:也稱夷三族,即將罪人三族以內的親屬全部一同處死的酷刑。一般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關于三族的范圍,有兩種解釋。一種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圍相當大。一種包括父母、妻子、兄弟。2)阬(坑):活埋。3)定殺:把活人投入水中淹死。4)具五刑。具五刑是對應處族刑的主犯同時施以黥刑、劓刑、斬趾等肉刑后再處死的酷刑。《漢書·刑法志》記載說:“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5)車裂:將受刑者的頭與四肢分別拴在五輛馬車上,然后驅馬向五個不同方面拉動而肢解尸體。2.身體刑:是指損害受刑人身體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體痛苦的刑罰,包括殘害肢體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體刑主要有:

1)黥刑:即夏、商、周時代的墨刑。

2)劓刑:

3)斬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腳的刑罰,源于夏、商、周時代的剕刑。

4)宮刑:

5)髡(kun)刑:是剃去罪人頭發鬢毛的刑罰。古代人認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故剃去頭發也是對身體的一種損害,而且還帶有恥辱刑的含義。

6)耐刑:剃去鬢須保存頭發謂之“耐”。耐刑程度輕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擊罪人身體的刑罰。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體刑往往與勞役刑結合使用,特別是髡刑與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簡中經常有“黥為城旦”、“劓為城旦”、“耐為鬼薪”的記載。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秦朝的刑罰的嚴酷。3.勞役刑: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相當于后世的徒刑。徒刑在商周時期就已經出現,到秦朝時使用更加廣泛成為秦朝刑罰體系中的主體刑種之一。

1)城旦、舂:男犯為城旦,從事筑城的勞役;女犯為舂,從事舂米的勞役。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謂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級。實際上,男女犯并不單純從事上述工作,也干其他的事。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級的徒刑。男為鬼薪,女為白粲。鬼薪即強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廟祭鬼;白粲為強制女犯擇米以供宗廟祭祀之用。

3)司寇、作如司寇:是強制犯罪人從事“伺察盜寇”之類勞役的刑罰,邊服勞役邊防外寇。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司寇。

4)罰作、復作:男犯為罰作,女犯為復作。罰作是強制男犯去邊境地區戍守,女犯則去官府服勞役。4.財產刑:剝奪犯人財產的刑罰:

1)貲:判處犯人繳納財物或以勞役抵償的刑罰,包括貲金、貲物、貲勞役(無力貲甲盾之人允許其以服勞役抵償)。*奧地利行政罰種類之間的轉化(參見下頁)

2)贖:允許罪犯以交納法定的財物代替已經判處的刑罰。*不同于貲刑

3)沒和收:“沒”是把罪犯的財產由國家強制充公;“收”分為沒收財物和沒收人口兩個方面。奧地利《行政罰法》中的易科制度1)第20條規定:有特殊減輕原因時,官署得將行政法規規定之拘留罰,易以行政逾越者經濟能力相當之罰鍰或住宅禁足。第21條規定:官署認為行政逾越者之行政責任輕微,而其行政逾越行為之結果未具意義,且依案件情節即使處以最輕之自由罰或罰鍰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自由罰或罰鍰,而改予警告。2)在奧地利,易科罰意指當事人無力繳納罰鍰時,應易科拘留的行政罰。易科實質上不是創設新的罰種,而只是以其他罰種代替原罰種進行處罰的一種方式。奧地利行政罰法第16條規定:科處罰鍰時,在主文中須注明如無力繳納罰鍰時,得易科拘留。第53條規定:如金錢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能征收,或預料不能征收時,應照原裁決易科拘留,或將其未繳納部分,易科拘留并執行之。5.身份刑:剝奪犯人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秦王朝在打破舊宗法等級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會等級秩序。秦朝刑罰體系中,也包含維護這種等級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1)奪爵:奪爵是剝奪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罰。秦代爵位是擔任官吏的條件,爵位的高低還直接決定了官位的高低。

2)廢:一種撤職的刑罰,一旦被廢,便永不錄用。是指終生剝奪犯罪人擔任國家官吏資格。*3)收:即收孥,將犯罪人妻子兒女一起沒收為官奴婢。是一種剝奪犯罪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罰。*4)籍門:籍門是剝奪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孫政治權利的刑罰。被處籍門以后,其家族即淪為賤民,永遠是官府的奴仆。6.流放刑:流刑是將犯罪人流放到邊遠、窮困地區的刑罰。在商周時期,中國已經有使用流刑的記載。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種:

1)遷:是將犯罪人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多是遷往新占領、新開拓的地區或是蠻荒之地。有時將犯罪人全家遷往某地。

2)謫(zhe):是將犯罪人罰往戍邊的刑罰。有時則作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3)逐:即放逐,主要針對原籍不屬秦人者使用,即將罪人驅逐出境。(二)主要罪名秦律的主要罪名有七種:1.盜竊罪:2.賊殺傷罪: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處刑較重,且要求發現賊殺傷事件之鄰居及時救助,否則須負刑事責任。3.誹謗罪:譏評皇帝過失的言論便構成誹謗罪。4.不敬皇帝罪:要求對皇帝極端恭順,對皇帝下達的詔書不得怠慢,否則就構成對皇帝的不敬,將受到嚴懲。5.以古非今罪:以古代的學說,非難當今的政策的議論即構成,主要針對其時儒生所設。6.非所宜言罪:說了不該說的話,主要是指不利于統治者利益的話。至于“非所宜言”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法無明文。由此,為封建統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7.妄言罪: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三)刑法原則1.區分故意與過失:在定罪量刑時注意區分罪犯主觀狀態,故意、貫犯從重;過失、偶犯從輕。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針對夏商“罪人以族”,反對族誅連坐,主張罪止一身。*罪責自負、自己責任3.自守從輕:不要殺無罪者,含有不亂罰無辜、罪刑相應的的意義。4.共犯加重:共犯屬結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處刑加重。秦代以五人以人合伙犯罪為共犯。5.合并論罪:在數罪并發的情況下,把數罪合并一起判刑。*6.規定刑罰時效:即對犯罪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三、行政法律制度主要行政法律規范包括《置吏律》、《內史雜律》、《尉雜律》、《司空律》、《行書律》近20種。(一)機構與官吏設置

1.中央官吏:“三公”、“九卿”1)“三公”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長官;太尉:主管軍政;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奏章,下達皇帝詔令,并負責監察。2)“九卿”:奉常(掌宗廟禮儀)、郎中令(掌皇帝的侍從警衛)、衛尉(掌宮廷警衛)、太仆(掌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與國內少數民族事務)、宗正(掌皇族事務)、治粟內史(掌租稅與財政)、少府(掌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澤之稅”)。2.地方機構及官吏設置1)郡:郡守:郡之最高行政長官;郡尉:在郡守之下負責郡之軍事事務;監察御史:由中央派遣,負責監察。2)縣:縣令:縣之最高行政長官;丞:協助縣令工作;縣尉:負責縣之軍事事務;3)鄉:有秩:鄉之最高行政長官;“三老”:有秩之下負責教化;“嗇夫”:負責賦稅與司法;“游徼”:負責社會治安。4)里:“里正”(亦稱“里典”):里之主管官吏;亭長:十里為一亭,負責亭內案件偵查、拘捕等工作。(二)官吏任職條件

1.政治條件:忠于君主;2.能力條件:勝任官職;3.法律條件:豐富的法律知識與熟練的法律技能;4.禁止(消極)條件:受過“廢”刑及其他刑罰。(三)官吏責任1.行政責任: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義務而沒有觸犯刑律的官吏,不通過司法程序而直接實施行政處分,具體類型有:1)誶:斥責,適用于過失輕微者;2)貲:以財物贖罪。較誶重,貲數依據責任遠近、過錯程度、損失大小而定。3)免:免除官職;4)廢:開除官籍永遠不再敘用。2.刑事責任:官吏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犯罪活動而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1)貪污公款:“與盜同法”;2)進行內外勾結,與他人合伙騙取國家的賞金和賜爵;3)玩忽職守給國家帶來損害。*行政強制:保障繁重義務的履行“居作”:服勞役抵償損失。

四、司法訴訟制度(一)司法機關

1.中央:廷尉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1)負責審理皇帝下令審理的案件;2)審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難案件。2.地方:由郡守、縣令兼理,司法權與行政權不分。(二)主要訴訟制度

1.訴訟類型:官府對罪犯提起訴訟(相當于今之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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