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法律基礎全書目錄第一章法學基礎理論第二章憲法第三章行政法第四章民法第五章經濟法第六章刑法第七章訴訟法第一節法的本質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第三節法的實施第一章法學基礎理論第一節法的本質一、法的概念和本質法的定義: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確認、維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規范系統。法的特征(1)法是由統治階級意志中最重要內容上升而成的國家意志;(2)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行為規范;(3)法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4)法以正義、公平的形式來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維護和發展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馬克思主義認為,階級和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法也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行為規范。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由習慣到習慣法、由習慣法到成文法的漫長過程。人類社會在產生階級之前,沒有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沒有國家,因而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產生法律。二、法的產生和發展
在原始社會,調整人們社會關系依靠的是道德和習慣。在原始社會末期,社會組織的基本制度是氏族制度。那時候,習慣作為有權威性和約束力的規則被人們共同采納,并被當做至高無上的社會規范。這些習慣一般是由氏族社會中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人提出的個人決定發展而來。當這種個人決定逐漸被一定范圍內氏族社會成員接受并形成統一規則時,習慣就自然而然約定俗成地產生了。
在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逐步產生私有財產,形成私有觀念和私有制,進而使社會分化為對立的階級社會,當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逐漸發展趨于激化時,單靠原有的習慣無法繼續調整和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在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十分激化的時候和地方,奴隸主階級開始建立起國家制度,運用國家機器,鎮壓奴隸的反抗,管理社會事務,并把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奉為法律,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奴隸制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這些法律規范的內容,一部分是把氏族社會制度中原有對奴隸主有利的那些習慣確認為法律,另一部分是按照居于統治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的意志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奴隸制法是人類最古老的法。在四千多年前,古埃及、巴比倫、印度、中國等奴隸制國家都存在過奴隸制法。《漢穆拉比法典》、刑鼎、《十二銅表法》繼奴隸制法之后出現的是封建制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曾經經歷過封建社會,制定過封建制法。《法經》、唐律
奴隸制法和封建制法合稱為古代法,它們有以下共同特點:(1)有一套極端殘酷的刑罰制度;(2)統治階級特權等級分明,這些特權可以終身享有,可以世襲;(3)立法、司法神秘化,立法和司法由奴隸主階級或封建主中的少數人壟斷,不公開,并故意把法律與宗教迷信混在一起。資本主義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原則:(1)保護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2)反映市場經濟本質要求,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契約自由原則;(3)保障和規范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資本主義法在本質上是由資本主義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掌握國家統治權的資產階級的意志,是確認、維護和發展資本主義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依靠資產階級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體系。社會主義法是人類社會最進步的法。無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是產生社會主義法的前提條件。《中華人民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從本質上講,社會主義法是由社會主義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上升為國家意志的、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確認、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體系。從法的產生和發展可見,法既是一種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并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上層建筑,也是一種世界性的歷史文化。比較法學家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于歷史傳統原因及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對法律進行分類,對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總稱為法系。法系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系作不同的分類。世界上劃分法系的標準主要是依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和司法傳統進行。西方國家存在兩種對世界影響很大的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國的中華法系也是對世界很有影響的法。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古羅馬法和《法國民法典》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大陸法系的部門法大都采用成文法典形式。法國和德國是大陸法系的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于英國,而后擴展到曾是英國的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相比較而言,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特色,它們的差別主要是:(1)大陸法系以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行政案例除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2)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一般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更傾向重視單行法律和法規,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即使借鑒大陸法系制定法的傳統,大多也是對其判例法的修訂。(3)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4)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后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應性。英美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后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比較,從中找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5)大陸法系在訴訟傳統方面,傾向于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主動作用。英美法系則傾向于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基本上是消極中立的。(6)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特別突出和重視法學理論。而英美法系則特別突出和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例如,其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律師協會進行“師徒關系”傳幫帶式教育。中華法系。以中國為代表,它是對世界影響較大的法系之一,尤其對日本、朝鮮等遠東地區影響較大。此外,還有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非洲法系等。第二節法的作用與法的創制一、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中的特殊內容,它是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認識,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態度和要求,對法的理解,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法律意識對立法、司法和守法有重要意義。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感情、法律知識、法律思想和法律要求。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公正、進步的法律意識。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主要有以下作用:它是指導和強化立法、完善立法、科學立法的重要思想基礎;它是正確執法與司法的思想保證;它是公民自覺守法的內在積極因素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功能。法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法首先對人的行為發生作用并由此作用于社會生活、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問世以來,雖歷經數千年發展變化,但始終是強制性地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器。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的職能和作用:(1)在經濟方面,符合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現狀和繼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推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確認和保護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確認和保護以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合法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確認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2)在政治方面,確認、鞏固和完善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國家的統一,發展全國各民族的大團結;確認和保障人民當家做主、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調解和解決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對敵對勢力實行專政,打擊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保證政治體制改革健康發展。(3)在思想文化建設方面,確認和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促進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技文化素質不斷提高,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推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三、法的創制1、法的創制也稱法的制定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或稱為確認)法律規定的一項專門性活動。2、立法(1)廣義的立法(2)狹義的立法3、法的創制,其含義與廣義上的立法含義相同。4、法的創制過程分為法的起草準備和法的確立兩個階段。法的創制要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法、步驟和次序,即按立法程序依次進行,具體分為:(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審議;(3)法律案的通過;(4)法律的公布。每道程序又都有具體的技術規定和程序規定。5、法的創制有以下特點:第一,法的創制是國家專有的活動,是國家機關履行職能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不經國家權力機關授權都不得進行此項活動。法的創制權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享有。第二,法的創制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立法程序必須遵循憲法和其他有關專門法律的規定,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不得隨意進行立法。第三,法的創制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廢止以及確認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活動。在立法實踐中,制定、修改、廢止、確認四種立法活動可以單獨出現,也可以同時出現幾種形式。1990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四、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任何國家法的創制都是在一定的指導思想原則基礎上進行的。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指導思想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這一科學指導思想,是保證我國法的創制的社會主義方向,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做好立法工作的思想理論基礎和前提條件。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創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1)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原則。(2)堅持把馬列主義普遍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3)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適當結合的原則。(4)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5)堅持現實性與科學預見性相結合的原則。(6)堅持群眾路線,堅持立法領導、立法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7)堅持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性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五、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定了社會關系參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法律規范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邏輯上周延的規范。從法律規范的構成、即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看,它由條件、模式、后果三個要素構成。(1)條件(或稱為假定)是法律規范中指出的適用該規范的社會關系條件和情況部分。在現實生活中,只有當該法律規范的條件和情況出現時,才適用該法律規范。換言之,只有當條件部分假定的行為或事件發生時,規范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方始生效。(2)模式(或稱為處理、指示、行為模式)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行為規則部分,即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是關于行為主體被允許做什么、必須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規定。(3)后果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人們作出符合或違反該規范行為時會帶來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分為兩類:一類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對合乎法律規則行為的允許、保護、贊揚或獎勵等;另一類是否定式后果,即對違反法律規范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國家給予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措施。六、法的淵源和法律體系(一)法的淵源1、“淵源”的原意是“來源”。法學中的“淵源”一詞可以指不同的對象,如歷史淵源、理論淵源、政治淵源、物質淵源等。(1)法的歷史淵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則或規則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歷史事件或行為。(2)法的理論淵源指對一定法律原則產生和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理論學說。(3)法的政治淵源是統治階級的政策。(4)法的物質淵源是統治階級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生活條件,即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生產方式,這是法的最終來源。2、作為法學、特別是立法學中的專門術語,“法的淵源”的特定含義是指法的“效力淵源”,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3、從法律思維(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行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式,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特殊思維)方面來看法律淵源,實際上是指法官等職業法律群體對什么樣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及效力等級的認定。4、法律淵源的主要表現形式是:(1)制定法,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經立法機關授權的機關制定通過的成文法,在大陸法系國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淵源;(2)習慣法,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可并用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習慣,它屬于法的正式淵源;(3)判例法,又稱案例法,是指基于法院判決案例而概括形成的實在法,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最主要的法的淵源;(4)法理學說,指法的一般理論和部門法的理論學說。5、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我國沒有案例法,也沒有習慣法(香港特區例外),被認可的習慣只在少數場合起補充作用。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有以下幾大類:(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規章(7)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8)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9)國際條約(二)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系統化的統一整體。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依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把同類法律規范組合在一起,就構成部門法。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部門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等部門法。第三節法的實施一、法的實施的概念法的實施是在社會生活中實現法律規范的要求的活動,是將法律規范的要求轉變落實為行為,使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轉變為現實的社會關系的過程。法的實施的直接目的是實現法律規范的“允許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三類要求。根據主體的不同和法律規范是否需要國家機關干預才能實施和實現為標準,法的實施分為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兩種基本形式。二、法的遵守法的遵守是指全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法的遵守也稱為守法,它是法的實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普遍的方式。法的遵守有三種具體形式,(1)權利的享用;(2)積極義務的履行;(3)禁令的遵守。三、法的適用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社會主義法的適用是指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及國家授權單位依據法律規定行使國家權力,把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的主體、時間和地點,解決具體問題,使當事主體之間發生、變更或消滅一定的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對其適用法律制裁的活動。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公正。社會主義法的適用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2)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4)過錯原則(主體對其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承擔責任);(5)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6)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四、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也稱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的應用范圍,即法律具體對哪些人、在什么空間、時間范圍內有效。法律效力通常包括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三方面。1、對人的效力法律對人的效力,指法律規范適用的主體范圍,即對哪些主體有效。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擬制的人。世界各國在確定其法律適用對象范圍時,通常遵循以下幾種不同的原則:(1)屬地主義原則(2)屬人主義原則(3)保護主義原則(4)結合主義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人的效力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1)對中國公民和中國組織的法律效力。(2)對外國人的法律效力。對中國公民和中國組織的法律效力凡是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在國外時,原則上仍適用中國法律,受中國法律保護,承擔中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但當中國法律與所在國的法律發生沖突時,要區別不同的具體場合、具體情況和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法的規定來確定是適用中國法律還是適用外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定居國外的公民,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家的法律。對外國人的法律效力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的,一律適用中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有規定”一般指法律上明確規定不適用中國法律的情形,例如,按國際慣例享有外交特權豁免權的外國人,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國人在中國領域之外,對中國國家或中國公民的犯罪,只有按中國刑法規定應最低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當地的刑法不構成犯罪的除外。2、空間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指法律規范在哪些地域空間范圍內生效,包括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兩方面。一般來講,有四種具體情況:(1)在全國有效的法律。(2)在地區有效的法律。(3)有的法律,不但在中國境內有效,在特定條件下,其效力可超出國境。(4)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空間效力范圍。3、時間效力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有效時間期間,包括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法律生效的時間一般有四種情況:(1)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立即生效;(2)由該法來規定具體生效時間;(3)由專門機關規定該法的具體生效時間(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法的生效時間是由全國人大以規定的形式規定的);(4)規定法律頒布后到達一定期限開始生效。法律效力的終止,是指通過明令廢止或默示廢止的形式而終止某一法律的效力。我國法律終止效力的形式有:(1)新的法律頒布生效后,原有的舊的同類法律即喪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時宣布舊法律作廢;(3)法律本身規定的有效期屆滿,立法機關未作出延長其法律效力的決定時,該法律自動失效;(4)法律已完成歷史任務,因而自行失效。法的溯及力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在其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現代國家通行兩個原則:(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2)“有利追溯”原則五、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指有解釋權的國家機關,為適用和遵守法律規范,依據有關法律標準和準則,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現行的法律規范、法律條文的法律定義及相關問題所作的說明。這種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是正式解釋或叫有權解釋、官方解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解釋的正式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三種解釋情況。(1)立法解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釋和國務院對其制定行政法規所作的解釋及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2)司法解釋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本職工作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3)行政解釋一般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行使職權時,對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法律解釋的必要性主要在于:(1)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的前提。(2)法律解釋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僵化,增加其靈活適應性。(3)法律解釋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和完善成文立法的有效工具。六、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1、法的實現取決于人們的行為。從法學定義上講,人們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即不合法行為)。合法行為主要指主體受其意識和意志支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對社會有益和無害的、受法律保護的行為。違法行為也稱為違法,是指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濫用權利等對社會有危害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違法的構成條件有:(1)違法客體條件。任何違法都是主體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對有關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造成損失或危害。(2)違法的客觀方面條件。違法行為必須是主體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沒有做法律要求必須做的行為。(3)違法的主體。違法者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主體。沒有法定責任能力的人所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違法。(4)違法的主觀方面。違法必須是行為者(或叫主體)出于故意或過失,在主觀方面有過錯的行為。2、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法律責任是義務性的法律責任,例如,遵守法律既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的責任。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違法主體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某種強制性的后果或懲罰性后果的法律上的責任;換言之,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或不正當使用法律權利、權力產生的由行為人(即主體)承擔的不利后果。通常講的法律責任一般是指狹義的法律責任。3、我國判斷、確認、追究法律責任必須遵循的法律原則:(1)責任法定原則,即承擔法律責任必須有法律根據。(2)因果聯系原則,即應先確認主體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責任相稱原則。主體只應承擔與其違法行為相稱的法律責任。(4)責任自負原則。責任自負是現代法的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特定無直接關系的主體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監護人要對被監護人承擔替代性的法律責任。(5)及時性原則,即在法律規定時效期限內,及時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一般而言,在特定的法定條件下,有些法律責任可以或應該免責。4、實現法律責任的方式(1)制裁,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授權的專門機關以法律的道義和公正為基礎,對責任主體實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財產方面的懲罰為內容的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主要包括:第一,刑事制裁,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法規定對犯罪者實施的刑事懲罰措施。第二,民事制裁,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對責任人實施的懲罰措施。第三,行政制裁,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法律規定對責任人所實施的制裁。(2)補償,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為基礎,通過當事人要求或者國家強制力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承擔彌補或賠償的責任方式。主要有:民事補償,指依民事法律規定要求責任人承擔的彌補、賠償等責任方式。行政補償,指依照行政法律規定要求責任人承擔的彌補、賠償等責任方式。司法補償,指司法機關因具體司法行為錯判、錯捕等造成當事人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方式。(3)強制,是指在責任主體不履行義務時,以國家強制力保證為基礎,對責任主體實施的迫使義務主體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方式。強制包括:對人身的強制,如強制戒毒等;對財產的強制,如強制拆除、強制拍賣、強制劃撥、強制扣繳等。返回目錄書頁第二章憲法第一節憲法概述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第四節國家機構第一節憲法概述一、憲法的含義中國古代典籍中早已有“憲”、“憲法”、“憲章”這些詞匯的記載,但它們的含義與近代意義上的憲法不同。近代意義上的憲法不僅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法律的法律”,即國家的根本法。而古代意義上的憲法不過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二、憲法的特征憲法的特征包括憲法的形式特征和本質特征兩個方面。憲法的形式特征是指相對于普通法律來說,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本質特征是指憲法作為法的一種表現形式,歸根結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反映了一國當時的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由于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最根本性的問題,因而它是一國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全面、集中表現,是統治階級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憲法的國家根本法地位取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首先,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其次,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后,憲法具有更為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三、我國現行憲法的制定和修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就此誕生。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兩條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9條修正案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6條修正案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14條修正案四、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憲法的指導思想就是憲法內容所依據的理論基礎,也是制定和修改憲法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憲法的指導思想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它為憲法的內容規定了總的軌道,具有明顯的階級屬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指出:憲法修改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的政治基礎,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一、國體1.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性質就是國家的階級性或國家的本質,又稱“國體”。所謂“國體”,就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人民民主專政,是指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的國家政權。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2.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優點和特點。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由中國共產黨來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多黨合作制度存在和發展的重要政治保證和前提條件。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同共產黨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友黨,是參政黨。3.愛國統一戰線統一戰線統一戰線是無產階級在革命斗爭中,為反對主要敵人,與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結成的聯盟。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包括兩個范圍的聯盟:一個是由祖國大陸范圍內全體勞動者、建設者、愛國者組成的以社會主義為政治基礎的聯盟,這個聯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另一個是廣泛團結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以擁護祖國統一為政治基礎的聯盟。即只要是贊成祖國統一,即使不擁護社會主義的人也是愛國統一戰線的對象。二、政體1.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權組織形式也叫國家管理形式,即“政體”,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用以實現其行使國家權力的特定形式。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出自己的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并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最終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點(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行使國家權力,制定法律,決定國家重大事情,監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2)從組織結構上來說,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一院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來自于各行各業,多屬于兼職。(3)從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上說,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適宜的政權組織形式,具有相當的優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我國的具體歷史條件下,由人民群眾自己創立的,因而是適合我國國情的。第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我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第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力的統一。3.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是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與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具體方式方法的總和。廣義的選舉制度,除了指選舉代表機關的代表外,還包括特定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狹義的選舉制度僅指依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我們這里所說的選舉制度專指狹義的選舉,即指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原則、程序以及方法的總和。我國的選舉制度直接反映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我國現行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并用的原則(4)無記名投票原則三、經濟制度1.所有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形式,它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在我國占統治地位。2.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生產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決定于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又反映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制度。我國的國民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以按勞分配在我國的各種分配制度中占據主導地位。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1.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結構形式與政體同屬于國家形式,它是指特定國家統治階級根據什么原則,采取什么形式劃分國家內部的組成以及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的相互關系。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基本上可分為單一制和聯邦制兩種形式。中國是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國家。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有其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是我國社會歷史發展因素與民族因素相互結合的產物。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各少數民族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依據憲法的規定,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現各族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一種適應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形式的政治制度。它是我國長期堅持的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恰當的政治途徑和形式。3.特別行政區制度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實行特殊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區域。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體現。特別行政區是為以和平的方式解決臺灣、香港、澳門問題而設立的。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概述1.公民、國民和人民公民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主要享有者。所謂公民,通常是指具有特定國家國籍的自然人,即具有某國的國籍則為該國的公民。公民資格取決于其國籍。“公民”與“國民”在法律上是同義語,如日本即稱“公民”為“國民”。在我國,這兩個概念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提法,但含義相同。“公民”與“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概念,后者是政治概念。在我國,人民是指國家的主人,從政治上區分敵我。2.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或者不進行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組織進行或者不進行某種行為的資格。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指由憲法所確認的、作為公民應當具有和履行的最起碼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二、公民的基本權利1.平等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規定是指,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的平等本質上是權利義務上的平等,禁止任何差別對待,不得對同等條件的人們給予不同的待遇。社會身份、職業、出身等原因不應成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2.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意見和愿望的自由。其內容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憲法》規定,我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表達自己的思想和主張的自由。(2)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過以印刷或其他復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開表達和傳播意見、思想感情、信息知識等的自由。(3)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結成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4)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達其意愿的不同形式。3.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人員活動的權利。《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憲法》還規定,公民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失時,可以依法取得賠償。憲法關于取得賠償權的規定,有利于提高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同時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4.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是公民個人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本保障。《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包括四項內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5.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內容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憲法》還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進行了保障性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6.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它主要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財產權是指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勞動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權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參加勞動的機會,并切實保證按照公民勞動的質量和數量取得報酬的權利。休息權是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7.文化教育權文化教育權是指公民按照憲法的規定,在文化和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受教育權和文化權利。公民享有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提高政治、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的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為了保證受教育權的實現,憲法同時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8.特定人的權利特定人的權利是指處于特定法律地位的公民或者特殊情況的公民的權利。特定人可以是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處于弱者地位、需要社會給予特殊保護的公民,也可以是華僑、僑眷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權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權益。三、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只有維護國家的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各民族才能走向共同繁榮,也才能維護祖國的獨立。因此,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是全國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意愿。2.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公共財產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基礎和源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公共財產。勞動紀律是保證生產和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一切從事生產和工作的公民,都要嚴格遵守。遵守公共秩序是保證生產、工作、學習和科研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也是維護人們共同生活的起碼要求。尊重社會公德的主要內容包括“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與中華民族每一位成員和全體公民都有關系,尤其在對外交往中,要注意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尊嚴。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位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國家的安全關系著中華民族的存亡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敗,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職責。凡年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服兵役。5.依法納稅的義務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資金的重要來源,對于任何國家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我國公民依法納稅是支援國家建設的愛國行為。6.其他義務這里所說的“其他義務”,就是《憲法》第二章在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中所涉及的幾項義務,即:公民有勞動的義務;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第四節國家機構一、國家機構概述1.國家機構的概念和性質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國家職能及其任務而建立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組織系統。國家機構具有以下特點:(1)國家機構有鮮明的階級性。國家機構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那個階級的組織,是統治階級為實現自己的歷史使命而建立起來的。(2)國家機構具有特殊強制力。(3)國家機構具有嚴密的系統性。國家機構的各個組成部分相互配合,結成了一個完整嚴密的組織體系。(4)國家機構是由統治階級中最優秀的那部分成員組成的。2.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1)民主集中制原則。(2)社會主義法制原則。(3)聯系群眾原則。(4)精簡、效率原則。二、我國的國家機關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既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也是全國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機關。它在整個國家機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最高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的權力;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選舉、決定和罷免的權力;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權;其他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職權。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連選可以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主席的職權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3.國務院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相對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言的。在對外關系中,國務院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內方面,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地方政府,只有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執行機關。國務院是最高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整個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國務院是專司行政管理的機關,統一領導所屬各行政部門并統一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行政命令;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組織領導全國性行政工作,規定各部委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委的工作,規定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國家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和撤銷各部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指示、決定和命令;領導和管理各行業、各部門的行政工作;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權利。4.中央軍事委員會《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這一規定表明,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有權領導和指揮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以及其他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為5年。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從而明確了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體制。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現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和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均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向它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級人大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和鎮的人大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決定地方的重大事項;選舉和罷免本級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監督由其產生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依法保護和保障公共財產、私有財產,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權利;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國家機關,都受上級國家機關領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外,還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變通執行和停止執行;自主地管理地方財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使用和發展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培養本民族的干部、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我國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受理并處理具體案件,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保障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實現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調解糾紛的國家職能。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規實行專門監督。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全國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返回目錄書頁第三章行政法第一節行政法概述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第三節行政活動的監督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分類1、行政法的概念及特點(1)行政的含義“行政”一詞,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指對某類事務的管理和執行的行為或活動。(2)行政法的含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控制行政權、保障公民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關系包括:1)行政權力在獲得過程中與權力機關所產生的關系。2)行政權力在行駛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的相對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產生的各種關系。3)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4)行政機關對其內部進行管理所產生的行政關系。第一節行政法概述(3)行政法的特點1)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涉及的領域廣泛、內容豐富;易變性;集實體性與程序性于一身。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在實體上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典;在程序上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2、行政法的分類(1)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2)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3)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及行政監督法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行政合法性原則(1)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設定和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職權必須依據行政法律規范行使。(3)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行政法律規范的依據,不得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規定。2、行政合理性原則(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三、實施行政活動的主體1、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特征:(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地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2、行政機關(1)行政機關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機關是指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2)行政機關的分類1)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2)一般權限行政機關與部門權限行政機關3)外部行政機關與內部行政機關3、被授權組織和被委托組織在我國,除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外,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一定條件下也行使行政職權。這類組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權的非國家機關組織。(2)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組織。4、國家公務員(1)公務員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因此,公務員的范圍非常寬泛,包括了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政黨組織、人民政協等機構的工作人員。這是廣義的公務員。本書所稱“公務員”為狹義的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行國家公務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即我國公務員的范圍限于在政府系統任職、在各級行政機關中擔任國家公職的人員。(2)公務員的分類可分為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公務員還可分為領導職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公務員。(3)公務員的權利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身份保障權。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的權利。4)參加培訓的權利。5)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6)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7)辭職權。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4)公務員的義務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5)公務員的責任公務員的責任是指當公務員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公務員的責任一般包括接受行政處分、承擔行政追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第二節
行政活動的方式一、行政行為1、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含義: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2.行政行為的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具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3)行政行為的效力(1)確定力。(2)拘束力。(3)執行力。2、行政立法1.行政立法的含義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質,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又具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準立法行為。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2.行政立法主體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行政立法主體為: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3.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見、審查、通過、簽署、發布與備案等程序。3、行政許可1.行政許可的含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特點(1)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對管理相對人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承認被許可人某種能力和資格的行為。2.行政許可的原則(1)合法原則。(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3)便民原則。(4)程序保障原則。(5)信賴保護原則。(6)禁止轉讓原則。(7)法律監督原則。3.行政許可的設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4.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5.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3)期限。(4)聽證。(5)變更與延續。1.行政處罰的含義與特征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四、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特征(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處罰是針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的制裁。(3)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懲戒和教育違法者,使其以后不再觸犯法律。(4)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2.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3.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行政處罰除適用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外,還應適用“首先糾正違法行為”原則和“一事不再罰”原則。(1)“首先糾正違法行為”原則。(2)“一事不再罰”原則。4.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整個行政處罰的關鍵環節,是保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它可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類。五、治安管理處理法1.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分為:(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4)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2.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1)警官。(2)罰款。(3)行政拘留。(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3.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由調查、決定和執行三部分組成。(1)調查是治安管理機關查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活動,主要包括對報案、控告、舉報和報案的受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和詢問,對行為人、有關場所和物品的檢查。(2)決定是治安管理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處理結論的活動,其內容包括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決定的種類和形式、決定的送達、結案期限等。(3)執行是治安管理機關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付諸實施的活動。第三節行政活動的監督一、行政法制監督1.行政法制監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監督是享有監督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機關及公民等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實施的監督。2.行政法制監督的類型(1)政黨監督。(2)權力機關的監督。(3)司法機關的監督。(4)公民與社會組織的監督。二、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對于行政機關來說,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自我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行政復議是對其被侵犯的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或途徑。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3.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4.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啟動的5.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三、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行政訴訟法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3.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者必經程序
4.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四、行政賠償1.行政賠償的范圍(1)對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財產權包括公民個人財產權、繼承權、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采礦權、宅基地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損害非由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或者損害雖發生在行政活動中,但由不可抗力造成,因而國家不負賠償責任。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行政賠償程序行政賠償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形式等要求。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我國行政賠償分為兩種途徑:(1)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及先行程序。(2)一并提出賠償請求。4.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規則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點。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規則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點:(1)從起訴條件看,在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時,要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2)從訴訟當事人看,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為訴訟被告,實行“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3)從審理形式看,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作為結案方式。(4)從證據規則看,行政賠償訴訟參照民事訴訟規則,實行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第四章民法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最基本的法律規范,適用的范圍十分廣泛,不僅涉及每個人的生產、生活、工作學習、婚姻家庭、財產繼承和社會經濟交往,而且還涉及每個人的衣食住行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與我們每個人的關系非常密切,因此,學習民法顯得十分必要而迫切。本章目錄第一節民法概述第二節民事主體第三節民事權利第四節民事責任第五節物權法第六節合同法第七節婚姻法第八節繼承法第一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民法,泛指所有民事法律規范,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單行民事法律和散見于眾多的民事法律規范、條例、規定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條款的規定。狹義上的民法,專指國家制定頒布的民法典。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比較完備的民法典。二、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
《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平等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上都具有獨立的、平等的人格,彼此之間法律地位平等,相互不存在隸屬關系,即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各自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對物質財富的占有、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十分廣泛,但不是一切財產關系都由民法來調整。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三、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民法的指導思想,是解釋民事法律的依據,是一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是我國民法社會主義本質的集中體現。1、平等原則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所謂社會關系,就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相互發生的各種聯系,并由此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如父子關系、夫妻關系、買賣關系、租賃關系等。所謂權利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如財產所有權、使用權,專利權等。所謂義務是指民事主體所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如公民有納稅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有贍養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等。民事法律關系就是通過規定人們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來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有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兩大類。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一般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現實生活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那種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是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是緊密聯系、缺一不可的。如果缺少任何一個因素,就不能構成民事法律關系;如果變更其中任何一個因素,也不是原來的民事法律關系。第二節民事主體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狀態而出生成為民事主體的人。自然人是相對于法人而言的。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又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環保設備省級總代理銷售及安裝合同
- 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經紀代理合同
- 網紅炸雞店品牌連鎖加盟與專利醬料配方共享合同
- 第三套房子出售協議書
- 樓房拆除款協議書
- 機械費施工協議書
- 礬石場租賃協議書
- 房產租賃中介服務品牌合作與傭金分成協議
- 疆石油轉讓協議書
- 茶葉經銷商合同范本
- 2024-2030年國內汽車電動尾門行業市場深度分析及發展現狀與趨勢研究報告
- JGJ79-2012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
- 石藥集團人才測評題庫
- 醫院財務科培訓課件
- 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對口招生統一考試數學試卷(解析版)
- 生物樣本庫建設方案
- lng基本知識及液化技術介紹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記錄
- 《消化內鏡》課件
- 創業風險的識別與防范
- 值班值守工作培訓課件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