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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外交與領事關系法主講案例1.蘇聯間諜馬爾琴柯等五人被中國驅逐出境案2.六名古巴人進入秘魯駐哈瓦那大使館避難事件3.

1856年荷蘭駐美國使節杜布瓦拒絕出庭作證案4.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襲擊中國駐南使館案5.

2002年5月8日不明身份者闖入日本駐中國沈陽總領事館案.蘇聯間諜馬爾琴柯等五人被中國驅逐出境案蘇聯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一等秘書維·伊·馬爾琴柯夫婦,三等秘書尤·阿·謝苗諾夫夫婦及其武官處翻譯阿·阿·科洛索夫在中國進行間諜活動。1974年1月15日晚,他們在北京市郊區與蘇聯派遣特務李洪樞等秘密接頭,交接情報、文件、電臺、聯絡時間表、密寫工具和偽造的邊境通告證等間諜用品,以及活動經費等,被我國公安人員和民兵當場抓獲。人贓俱在,罪證確鑿。對蘇聯駐華大使館人員的間諜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蘇聯政府提出了強烈抗議,并于1月19日宣布維·伊·馬爾琴柯夫婦,尤·阿·謝苗諾夫夫婦和阿·阿·科洛索夫為不受歡迎的人,立即驅逐出境。本案涉及國際法的問題有:(一)外交人員享有特權與豁免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外交人員享有特權與豁免,這是為了保證外交代表的正常外交活動而給予的一種特殊的權利和待遇。由于外交人員職務上的需要,給予使館人員以外交特權與豁免,才能使他們在履行職務時不受任何干擾和壓力。正如該公約的序言指出的:“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給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二)外交人員的活動是在國際法允許范圍內,并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外交人員雖然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受到駐在國的尊敬和享有優厚的禮遇,根據國際慣例,使館及其外交人員在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同時,其行為和活動必須是在國際法允許的范圍內,必須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對駐在國負有一系列的義務,如果外交人員的行為嚴重地危害當地的社會秩序或駐在國的安全,如行兇打人、酒后開車肇事、或進行政治陰謀和間謀活動等,駐在國可以在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蘇聯駐我國使館的馬爾琴科等人進行的特務活動,已經超出了國際法所允許范圍,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是對我主權的嚴重破壞,也是對國際法準則的粗暴殘踏。因此,按照國際法的規定,這些違反我國法律的外交人員理應被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立即驅逐出境。六名古巴人進入秘魯駐哈瓦那大使館避難事件1980年4月1日,6名古巴人駕駛一輛汽車闖進秘魯駐哈瓦那大使館,要求政治避難。古巴政府宣布撤退負責秘魯使館的門衛,以不再對該使館的安全負責相威脅。可是,除乎意料之外,當這個決定宣布后,一批又一批的古巴人涌進秘魯大使館,竟達萬余人之多。這時古巴當局見此情況后,又派人到秘魯使館周圍加強警戒,才擋住了要求避難的人流。但是,秘重大使館院內擠滿了要求避難的人群,造成生活極度困難,連吃水都發生問題。4月6日,古巴開始向避難的人提供食品和飲水。4月7日,古巴宣布,一切想出國的人,如果經對方國家政府批準可以出去,并開始對“自愿”離開使館的人發放護照和通行證,到4月15日共發給了5000多份。在此期間,美國、秘魯、西班牙、哥斯達黎加、厄瓜多爾、比利時等國均發表聲明,原意接受在秘魯使館避難的難民。從這后,進入秘魯使館的人員都陸陸續續的離開了該使館,從而使這場大使館避難事件獲得圓滿解決。本事件涉及國際法的問題有:(一)古巴人進入秘魯駐哈瓦那使館要求政治避難是符合區域國際法的區域國際法是指世界上某個地區內國家之間產生和形成的規則,僅適用于該區域內的國家,而不具有普遍性。如拉丁美洲國際法中,關于外交庇護的特殊規則就是典型的事例。古巴在拉丁美洲,同樣適用于這些規則。因此,古巴人進入秘魯駐哈瓦那使館要求避難,古巴政府是同意的,這是因為拉丁美洲國家根據他們之間長期形成的慣例,彼此都承認使館有庇護權,但是,這只是區域性的習慣,國際法上不承認常設使館享有外交庇護權,世界上其他國家也是不承認的。中國也不承認使館有庇護權。例如,1980年6月20日,有十六名越南人開車闖入中國駐越南大使館,要求避難,表示不堪忍受越南當局的殘暴統治和迫害,要求我駐越南大使館協助他們離開越南。我駐越南大使館一方面對這些人給予人道主義的接待,另一方面通知越南外交部迅速來處理此事。但是,越南外交部卻故意拖延時間,而且蠻不講理,并出動大批警察封鎖中國大使館,然后,強行把這些越南人拉走。這是越南當局對我大使館的侵犯,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因此,我國駐越南大使館向越南外交部提出了嚴正的抗議。(二)大使館無權在駐在國內拘捕本國僑民按照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使館內的外交使節是沒有權利拘捕其本國僑民,把他們監禁在使館內,然后將其送回本國。這在國際法上具典型的案例是孫中山事件。一八九六年,孫中山由中國去英國的倫敦要求政治避難。他在倫敦的街上,被清朝政府駐英國公使館的人中透騙入中國公使館,然后拘禁起來,等候押回國內。此事被英國政府知道后,向中國公使館提出交涉。但中國公使館認為,公使館的房屋是中國領土,英國政府無權干涉。后來,英國政府還是進行干涉,在英國政府的嚴重抗議和干涉下,中國公使館在幾天之后就把孫中山放了。1856年荷蘭駐美國使節杜布瓦拒絕出庭作證案1856年在美國華盛頓發生一起殺人案,當該案發生時,荷蘭駐美國的使節杜布瓦在場。美國為了審理這個案件,杜布瓦的作證對審理此案有絕對的必要。因此,美國國務卿就請杜布瓦出庭作證,雖然承認杜布瓦沒有義務這樣做。盡管各國駐美國華盛頓的使節對杜布瓦的勸告,杜布瓦仍拒絕照辦,沒有出庭作證。于是,美國政府就為這件事向荷蘭政府提出,而荷蘭政府同意杜布瓦的拒絕,只準許他在美國國務卿面前宣誓作證。但是,依照當地的法律,不在司法機關作證的證詞是沒有任何價值的。最后,美國政府沒有再要杜布瓦作證,而要求荷蘭政府將他召回。本案涉及國際法的問題是:(一)外交使節在法律上沒有義務作為證人提供證言根據國際法,外交使節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因此,不能被迫、或者被請求在民事、刑事或行政法院出庭作證。杜布瓦拒絕美國政府的出庭作證的要求,這不違反國際法。(二)同意出庭作證的外交使節必須放棄特權與豁免外交使節有與駐在國合作的必要,當使館人員目睹現場的情況,駐在國為使發生的案件能及時破獲,要求提供證言時,可以提共證言,但不是到法庭,而是駐在國派人到使館人員的辦公地方去。如果必須要目睹現場的使館人員到法庭作證時,該使館人員必須放棄外交特權與豁免,這種權利的放棄,且只有經他的本國同意后才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襲擊中國駐南使館案1999年5月8日,以美國為首的北約悍然使用5枚導彈,襲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南聯盟大使館,造成館舍嚴重毀壞,3名新聞工作者死亡和其他人員傷亡。北約對中國使館的野蠻襲擊是對國際法的肆意踐踏。它不僅粗暴地侵犯了外交特權與豁免,而且構成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的肆意破壞,更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國際社會對此事件紛紛予以譴責。中國政府提出強烈抗議,要求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第一,公開、正式向中國政府、中國人民和受害者家屬表示道歉;第二,對襲擊事件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第三,迅速公布調查的詳細結果;第四,嚴懲肇事者。在中國政府的嚴正交涉下,美國及其他北約國家領導人先后就襲擊事件向中國政府、中國人民和受害者家屬表示公開道歉,但美國同時以誤炸作為辯解理由。1999年7月30日,中美兩國政府就美國轟炸中國駐南使館所造成的中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問題達成協議;12月16日就中國駐南使館的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美國政府分別向中國賠償450萬美元和2800萬美元。2000年4月8日,美國政府向中國政府通報了美方對美國轟炸中國使館事件責任的調查結果,聲稱對美國中央情報局的8名人員進行處罰,其中一名已被解雇。評析:外交特權與豁免是一個矛盾統一體:在實踐中,它包括相互對立、互為矛盾的兩個側面,一是侵犯外交特權與豁免,二是濫用外交特權與豁免。兩者均嚴重影響到正常的國際交往。《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盡管主要制約派遣國與接受國之間的關系,但這并不當然意味著一般國際法并不禁止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侵犯另一個主權國家駐外使館的館舍。,“凡未經本公約明文規定之問題應繼續適用國際習慣法之規定”。外交使館館舍神圣不可侵犯,外交人員人身不可侵犯,即使在戰爭中也須受到保護,這是古老的國際習慣法規則像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這類國家和國家集團悍然襲擊第三國使館,在國際關系史上是非常罕見甚至是絕無僅有的。它不僅背離了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各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而且構成對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習慣法的違反,甚至構成國際犯罪—因此、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政府對此事件的處理。既務實求是,又有理、有利、有節,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2002年5月8日不明身份者闖入日本駐中國沈陽總領事館案2002年5月8日,5名不明身份者欲從日本駐中國沈陽總領事館正門強行沖進日本領館。中國值勤武警戰士對其采取了阻止措施,仍有2人闖入日本領館。中國武警戰士在得到該領館一位副領事的同意后,入館將2人帶出。其后,該領館一位領事向中方了解情況,同意中國公安人員將上述5人帶走,并對武誓戰士表示感謝。但隨后日本國內媒體上出現中方擅自進入日本領館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報道,并出現要求追究日本外務相和有關外交與領事人員的呼聲,從而給兩國關系帶來負面影響。中國政府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國內法以及人道主義精神,對5名不明身份者作了妥善處理。評析:領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對此負有主動與被動兩方面的義務:第一,對領館館舍應提供特別保護,這種保護具有預防性質。在每一具體場合中,接受國必須顯示采取情勢所需要的安全措施并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出現針對領館館舍的暴力行為或任何擾亂領館安寧或損害其尊嚴的事件;第二,接受國官員在一般情形下不得進入領館館舍。目前,在侵犯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特權與豁免事件特別是對此類人員的恐怖襲擊事件不斷發生的情況下,接受國更應加強對外國使團的保護力度。在本案中,中國官員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領館的安全,善意履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的義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正如2002年5月1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所指出的:“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今方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領館的安全。5人未履行正常手續,身份不明,強行闖館,有可能危害領館及其人員的安全。我武警的上述措施純出于責任感,且符合該公約的有關規定。”中國武警戰士在得到日本領事官員同意后,入館將2人帶出,因此,“中方擅自進入日領館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日方應冷靜行事,善意理解中方舉措,不使事態升級。”“中方一貫重視中日關系,并冷靜慎重處理兩國間的一些偶發事件。1998年5月,日本多名警察擅自進入中國駐日本使館主樓,強行帶走不明身份人員。中方就是按照上述精神加以對待和處理的。”需要補充的是,與使館館舍不同,領館館舍的不可侵犯并不是絕對的,其范圍顯然要比使館館舍少的多。雖然接受國官員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代理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人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采取保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當然,各國對此實踐不一,中國的實踐則因國家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關于領館館舍不得侵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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