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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養老服務PPP項目合作合同要點:本項目合同適用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采用PPP模式建設養老項目的情形。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核心條款:引言、定義和解釋;項目的范圍和期限;前提條件;項目的融資;項目用地;項目的建設;項目的運營;項目的維護;股權變更限制;付費機制;履約擔保;政府承諾;保險;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項目的移交;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合同附件;等等。除上述核心條款外,通常還會包括其他一般合同中的常見條款,例如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環境保護、聲明與保證、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訂等。甲方(實施機構):地址:電話:乙方(中標社會資本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電話:

日第一章引言、定義和解釋1.引言1.1.本合同簽署時間及主體1.1.1.本PPP項目合同(以下稱“本合同”)于

日在

簽訂。1.1.2.本合同的簽訂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1.1.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簽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約束。1.1.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在本合同約定的前提條件達成后正式生效。為實施本項目,以及明確后續的運營管理相關事項,各方本著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以及《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共同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信守。1.2.簽約背景及簽約目的1.2.1.人民政府經物有所值論證及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決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設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見附件1),作為本項目的實施機構,

人民政府授權

作為本項目的政府方出資代表人。1.2.2.人民政府決定以PPP模式引進社會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本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運營與維護管理等。1.2.3.

人民政府于

日至

日期間對該PPP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采用

方式確定中標人,并由中標人與政府方出資代表人即

組建項目公司。1.2.4.項目公司于

日在

成立,注冊資金人民幣

萬元,其中甲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股權的

%;乙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對項目進行建設及設備采購,所投建設及設備采購資金,占股權的

%。各方股東按照各自職責及所占股份比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1.2.5.項目公司是甲方的出資人代表與社會資本方為實施投資、融資、建設、運營及維護管理項目而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在合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及維護管理,項目公司獲取甲方依照本合同及相關約定支付的基礎醫療和基礎養老服務費和其他相關收益,項目資產歸項目公司所有。合作期滿后,雙方權利義務終止,政府方出資人代表依約退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依法委托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項目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甲方依法將其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1.2.6.甲方通過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方式授其在本項目項下的相關權利。1.2.7.根據《

人民政府關于

PPP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本項目總投資約人民幣

萬元,含甲方投資人民幣

萬元,社會資本方投資人民幣

萬元,項目公司擬向銀行貸款方式融資人民幣

萬元。其中,本項目的一期投資人民幣

萬元,甲方投資人民幣

萬元,社會資本方投資人民幣

萬元,項目公司擬向銀行貸款方式融資人民幣

萬元。項目的一期建設期為

年,項目全部完成為

年。1.2.8.本項目前期工作(含拆遷補償等)已經

完成,尚未進行價格評估,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日內乙方須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或政府授權的單位對

前期投入進行評估,經甲方確認后,前期工作的資金投入可作為社會資本方的資本金。1.2.9.乙方已經為本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準備,有能力以注冊資本、項目融資或其他方式獲得的資金履行項目合同,對該資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權和支配權,確保本項目建設資金按照本項目建設進度以及融資匹配資金的要求,足額、及時到位,保證用于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資金來源均為合法。1.2.10.乙方及其股東不存在針對或影響項目公司的、可能對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中約定義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未決訴訟或仲裁。1.2.11.利用項目公司所爭取到的商業信貸資金,只能用于本項目的前期費用、建設及運營維修。1.2.12.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利用本項目爭取到的各級政府項目專項資金只能用于本項目的建設及運營維護。2.定義和解釋2.1.術語定義以下定義適用于本合同:2.1.1.本合同:指由甲方與乙方簽署的項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簽署的任何項目合同之補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2.1.2.本項目:指

PPP項目;2.1.3.甲方:

。2.1.4.乙方:

。2.1.5.社會資本方:指甲方通過

的方式確定成交的社會資本方。2.1.6.出資人代表:指

,代表

人民政府履行對項目公司的出資義務,在項目合作期滿后依約退出項目公司。2.1.7.經營權:指政府授予項目公司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對某項公用產品或服務進行經營的權利。本合同所指經營權是指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管理本項目資產的權利以及獲取由此產生的收益的權利。2.1.8.合作期:指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期限為

年(不含建設期),即政府購買服務期為

年。2.1.9.項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及附件;(2)融資文件;(3)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文件。2.1.10.項目設施:指項目公司投資建設所形成的所有設施。2.1.11.項目資產:指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資產,包括但不限于:(1)為實施醫療養老服務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構筑物;醫療、養老設備、設施;道路;管網、大門、圍墻、綠化、景觀配套等;(2)本項目項下乙方擁有所有權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3)項目文件項下的合同性權利;(4)運營和維護記錄、質量保證計劃等文件。2.1.12.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2.1.13.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政府部門頒布的標準、規范或其他適用的強制性要求、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等。2.1.14.法律變更:指在生效日后頒布、修訂、廢止或重新解釋的任何適用法律導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發生實質性變化。2.1.15.政府行為:指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的國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為。2.1.16.批準:指為了使乙方能夠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乙方必須或希望從政府機關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的投資、融資、建設、租賃、維修、移交項目所需要的任何許可、執照、同意、授權、免除或批準。2.1.17.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或項目資金提供人。2.1.18.融資文件:指與項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設和運營相關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東作出的出資承諾或出資、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修保函等。2.1.19.融資交割: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目的簽署并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并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2.1.20.建設履約保函:指乙方按照第24.1款的規定提供的、為擔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項下的建設等義務的擔保函。2.1.21.運營維護保函:指乙方按照25.1條款的規定提交的、為擔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項下的運營維護等義務的擔保函。2.1.22.建設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驗收通過之日止的期間。2.1.23.開工日:指項目工程開始施工之日,具體日期見本合同第11.1(1)款。2.1.24.運營日:指本合同第16.1(1)款約定的日期。2.1.25.謹慎工程和運營慣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對同一項業務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熟練和有經驗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謹慎和預見能力的慣例標準。就本項目而言,謹慎工程和運營慣例應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使:(1)在滿足正常條件下及合理預測的非正常條件下項目擁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資源和供應品;(2)擁有足夠數量、充足經驗并經過適當培訓的工作人員,以恰當有效地按照相應的手冊和技術規范運營本項目并能夠處理緊急情況;(3)由有知識并受過培訓和有經驗的人員進行預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維修和修理,以確使本項目長期、可靠和安全地運營。2.1.26.爭議解決程序,指本合同第四十一條中提及的解決爭議的程序。政府部門,指:(1)中國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行,中國的任何司法或軍事當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實體;(2)省、市、區、縣各級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2.1.27.終止意向通知:指雙方按照本合同第37.1款向對方發出的通知。2.1.28.終止通知:指雙方按照本合同第37.2款向對方發出的通知。2.1.29.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休息日和法定節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機構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2.1.30.終止日:指本合同屆滿日或本合同提前終止的日期。2.2.解釋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所設,不應影響條文的解釋。以下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對本合同進行解釋,除非其上下文明確顯示其不適用。在本合同中:2.2.1.合同或文件包括經修訂、更新、補充或替代后的該合同或文件;2.2.2.“元”指人民幣元;2.2.3.條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條款或附件;2.2.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以上”、“以下”、“以內”或“內”均含本數,“超過”、“以外”不含本數;2.2.5.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提及的一方或雙方或各方均為本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繼任者或受讓人;2.2.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計,一個月以30天計;2.2.7.本合同中的標題不應視為對本合同的當然解釋,本合同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2.2.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響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門行使其法定行政職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項下的有關約定屆時被納入相關法律規范屬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職權,適用該等法律規定;2.2.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該付款應在該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第二章項目的范圍和期限3.項目的范圍3.1.項目范圍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本項目設施;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協議規定,在本項目設施范圍內提供醫療、養老服務,直接或間接從事住宿、餐飲、體檢、康復、養生、護理及養老服務用品商業街的出租等非門診、住院業務,并獲得收益;同時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合同規定,承擔沈丘縣部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部分基礎養老服務業務,并按照本項目合同體系的約定獲取政府付費。3.2.甲方提供的條件3.2.1.甲方通過與乙方簽訂本合同,將本項目的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授予乙方。3.2.2.有限公司作為政府方出資代表在項目公司設立時出資人民幣

萬元,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根據建設進度進行投資,政府方對本項目計劃總投資人民幣

萬元(甲方的出資計劃見附件)。3.3.乙方應承擔的任務3.3.1.負責本項目合作期內的投資、融資、建設及運營及維護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承擔相應風險,并按照國家、河南省及所在市縣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報建手續。3.3.2.在運營期內嚴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規定持續、安全、穩定地提供服務,并確保項目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標準。3.3.3.本合同規定及其他除本合同明確約定應由政府承擔之外的所有費用。3.3.4.乙方應盡最大努力申請并及時獲得從事建設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門的各種批準。3.3.5.在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等極端環境下,積極配合甲方做好項目范圍內及相關范圍的防災減災等相關工作,不得以本項目對抗關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項;如該種情形下配合影響到乙方相關權益的,則甲方應按照乙方已履行完畢對應的合同義務來對待,且不應視為乙方違約。4.項目的合作期限4.1.項目合作期

年(不含建設期),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并交付之日起計算。4.2.如發生下列事件,項目合作期可適當延長:4.2.1.因本合同約定的可歸責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在項目合作期內受到影響并使乙方遭受實質性的損失的。4.2.2.由于法律變更或政府行為導致乙方在項目合作期內受到影響并使乙方遭受實質性的損失的。4.2.3.不可抗力事件。4.2.4.本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4.3.乙方在

描述的事件發生之后,希望延長項目合作期的,應在事件發生后

天內向甲方遞交要求延長合作期的詳細申請,以便甲方可以及時對該申請的情況進行核查;否則甲方可不同意延長乙方的項目合作期。4.4.延長項目合作期需經雙方書面確認。4.5.合作期的結束項目合作期限屆滿或本合同規定的提前終止情形發生。4.6.本項目合作期限屆滿時,且在符合屆時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則各方可就項目經營事宜與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協商,如未能達成新的合同,本項目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政府方出資人代表退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繼續運營管理本項目。第三章前提條件5.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5.1.項目需要融資的,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一期的融資交割,在完成融資交割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完成,并交付所有簽署的融資文件的復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完成已實現的其它證明文件。5.2.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的

日內向甲方交納人民幣

元(不計息)作為履行本合同的履約保證金(可采用履約保函形式)。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建設的義務。5.3.本合同經沈丘縣政府審核同意。6.未滿足前提條件的后果6.1.合同終止6.1.1.如果第五條約定的任一前提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滿足,甲方有權終止本項目合同。6.1.2.由于未滿足前提條件而導致合同終止的,除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在合同終止后仍屬有效條款外,其他權利義務將終止。6.2.提取履約保證金除5.3條款外,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前提條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該前提條件的,甲方有權按照每日

的標準提取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如約履行本合同,本項目正式開工之日起

日內,甲方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第四章項目的融資7.項目融資7.1.乙方承諾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資金或通過企業融資籌集項目建設所需資金。7.2.融資限制7.2.1.項目公司可以以本項目的經營權對外進行質押融資,除此之外,項目公司(包括公司股東)不得以任何目的將本項目的資產、土地使用權對外進行抵押、質押。7.2.2.乙方設置該擔保權益不應損害甲方的權利或利益;若未來乙方不能順利完成項目融資的,應采取由股東貸款、補充提供擔保等方式以確保項目公司的融資足額到位。7.2.3.乙方對于項目所融資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7.2.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項目合作期內不得將本項目經營權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承包給第三人。7.3.融資機構權利的限制7.3.1.如融資機構對項目公司包括帳戶在內的任何資產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乙方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并在融資機構實施前再次書面通知甲方;7.3.2.融資機構對于乙方在履行融資合同中的任何缺失或違約責任,均應告知甲方。7.3.3.乙方利用本項目的經營權對外進行融資時,甲方應當給予協助并提供相關文件。7.4.融資文件必須具備的條款乙方應確保貸款合同中包含有貸款人承諾的下述條款:7.4.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資機構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動影響、干擾、損害或終止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以其他方式對本合同造成不利影響;7.4.2.當乙方違反貸款合同或乙方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融資機構可以代位行使項目公司股東權利和經營管理權利,要求項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請求甲方認可的合格機構接管本項目。但必須遵守以下條件:(1)融資機構通過書面方式將乙方在融資合同下的違約通知甲方;(2)給予甲方在收到上述違約通知后

天內糾正乙方此類違約的權利;(3)在上述糾正期間不行使貸款人對違約的任何權利或補救;(4)糾正期滿時,乙方違約事件持續的,融資機構行使權利應以不妨礙和損害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和項目的正常運營為前提。如在糾正期內,觸發融資機構直接介入的重大風險解除的或者融資機構能接受的補充擔保措施后,融資機構應停止介入。7.4.3.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處分影響項目運營的關鍵設施。7.5.甲方不能作為乙方融資活動的擔保人,不能為乙方的融資活動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第五章項目用地8.土地權利的取得8.1.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項目用地:

(基本情況)見附件8.2.乙方負責辦理項目建設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手續。8.3.本項目建設用地在正式開工建設前,甲方協助乙方完成項目所需建設用地的拆遷、補償和安置等工作,保證該等項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權屬爭議等情況。8.4.乙方享有本項目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以及辦理土地使用證及相關手續所涉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8.5.項目用地是乙方為本項目建設之用,任何一方不得將項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項目之外的任何目的。8.6.乙方對有關項目場地或其周圍的狀況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資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錯誤、不正確、遺漏均已充分知悉,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9.甲方對項目場地的出入權

甲方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享有以下出入權:9.1.經合法通知而出入項目場地;9.2.有權為了解建設進度或檢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項目下的其他義務的目的;9.3.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出入的權利。第六章項目的建設10.項目的設計10.1.設計工作乙方負責完成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應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及經驗的設計單位負責本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所有的專項設計和技術論證(見附件)。10.2.設計文件的變更在不改變本合同體系約定的產出說明的原則下,乙方可以對設計文件提出變更,但應遵守本合同的規定報經審核和批準。10.3.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核和批準乙方應向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其設計變更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證明文件,從而使甲方能夠合理的出具書面意見。在未得到本合同規定的甲方同意及適用法律要求的對設計文件的變更文件的批準前,乙方不得將此變更文件用于本項目施工。10.4.根據適用法律的批準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將設計文件提交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和備案。在政府主管部門審閱設計文件期間,乙方應對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疑問進行澄清和解釋。政府主管部門應在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如適用法律無相關規定,則甲方應促使主管部門在合理期限內)完成上述審核、審批和備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不可變更(工程地質原因和政府方原因需要的變更除外)。10.5.設計責任乙方應對本項目設計工作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對設計文件中的任何缺陷負全部責任。11.項目的建設11.1.建設期限11.1.1.本項目主要進度日期如下:開工時間:乙方不遲于

日開工建設(實際開工時間以本項目監理工程師發出的開工令為準)11.1.2.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施工進度計劃,經甲方審核同意后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見附件)。11.1.3.在建設期內應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設工程進度報告,該報告應合理、詳細的說明已完成的和進行中的建設工程情況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關事項。11.2.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11.2.1.乙方對工程的施工、監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驗收等應符合相關法律和強制性標準,且應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所有要求;11.2.2.乙方應依法選擇和確定本項目主體工程的承包商。11.2.3.乙方在開始建設工程之前,須建立一套完整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見附件7)交甲方審查確認后執行,并作為驗收依據之一。甲方在收到該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方案后的

個工作日內,應提出審查意見;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

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審查意見則視為認可該方案。如甲方的審查意見要求乙方進行修改的,則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個工作日內修正該方案并將其重新提交給甲方審查確認后方可執行;11.2.4.在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在工作時間內對乙方或承包商履約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須對此項檢查予以協助;11.2.5.若甲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乙方建設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與本合同所規定的或其他相關部門所規定的質量或安全要求嚴重不符,甲方有權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照要求進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未進行整改,則甲方有權自己進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必要的糾正,一切風險與費用由乙方承擔。在此情況下,乙方須允許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為此目的而出入項目場地。若乙方拒絕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進入項目場地進行糾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償還甲方為此而付出的成本與費用,則甲方有權從建設履約保函項下提取相應金額;11.2.6.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對乙方提交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均不會減輕或影響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與質量保證有關的義務或責任;或被視為甲方應對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方案承擔任何責任。11.3.設備與材料采購乙方應負責依法購置本項目工程建設所需要的一切臨時性或永久性的設備、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項目工程建設所需的一切設備、材料的采購、供應、進口應當按照法律實施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及本合同的約定。11.4.建設費用的增加甲方不承擔本合同項下由于設計變更所造成增加的建設費用(含設計費用),該部分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由于甲方單方提出提高項目實際和建設標準的除外。11.5.建設期間甲方的主要義務11.5.1.負責協調政府部門審批本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等相關文件,確保本項目設計、投融資、建設等工作的正常展;11.5.2.給予項目建設所需的屬于甲方批準權限內的批準并保持批準有效。并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所要求的批準和保持批準有效;11.5.3.確保乙方在建設期內能夠為了建設項目工程的目的合理使用區域內的工程土地;11.5.4.負責協調將本項目所需水、電、暖、通訊線路等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點,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11.5.5.協調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項目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匹配本項目建設進度及年度計劃安排等;11.5.6.負責協調政府部門開展本項目范圍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保證項目正常開工;11.5.7.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乙方協調與項目場地周邊所涉及的有關單位的關系;11.5.8.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保證出資代表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11.6.建設期間乙方的主要義務11.6.1.除第二十六條款約定的前期工作以外,乙方應依照適用法律法規、建設程序以及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的要求,負責完成本項目和配套設施的所有建設,并承擔與建設相關的全部費用;11.6.2.在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或之前,開始工程建設,按照約定的施工進度進行施工,在本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11.6.3.進行施工前準備,及時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設施;11.6.4.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所有適用的施工標準和規范及本合同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擔或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項目施工建設。11.6.5.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在簽署、取得或完成各種合同、審批等文件后,應于

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有關項目建設的文件之復印件報甲方備案。11.6.6.在工程建設完成后,按照本合同規定交付有關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11.6.7.在建設過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減少對公眾、當地居民和商業的干擾;在其施工方法和過程中充分考慮保護生命、健康、財產和環境。11.7.乙方的承包商11.7.1.乙方依法選擇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設承包商、設備供應商和運營維修承包商,按照適用法律法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項目建設施工的全過程監理,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解除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11.7.2.乙方應確保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承包合同和設備供應合同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交甲方備案。11.7.3.乙方對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的人員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對甲方承擔全部的責任。11.8.安全保障11.8.1.乙方應遵守法律及本項目有關的技術規范和要求及國家規定的所有安全標準,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及安全運行保障體系,確保項目設施安全運行,防止責任事故的發生。11.8.2.在合作期內,乙方應對其自身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并應當在出現安全責任事故

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向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乙方應針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等突發情況建立相應的應急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等保障體系,并保證在出現重大意外事件時其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11.8.3.乙方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征求甲方的意見并報經

政府同意后實施。12.甲方要求的變更12.1.甲方的變更通知甲方認為需要對項目建設進行變更,書面通知乙方。12.2.乙方對變更的回復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變更的通知后的

個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須就變更向甲方作出書面答復。如果乙方未按規定的時間回復,則視為乙方已接受了變更。12.3.甲方的答復在收到乙方對變更的回復后

個工作日內,甲方須:(1)以書面方式確認乙方對變更的回復中所包含的事項,在此情況下,12.5款將適用;(2)以書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對變更的回復,并列明不同意的具體事由,在此情況下,該變更將依照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進行裁決。12.4.甲方對變更通知的確認依照爭議解決程序對變更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后的

個工作日內,甲須依據裁決內容以書面方式要求乙方執行變更或撤回變更通知。12.5.變更的實施在變更被確認之后:12.5.1.本合同被視為在當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與乙方須遵守它們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項下所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12.5.2.乙方須按甲方變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裁決結果,實施該項變更;12.5.3.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甲方的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由雙方另行商定。12.6.批準12.6.1.乙方應根據勤勉盡責的原則準備、并向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機構)提交適當的申請及其他相關文件,盡力獲得實施變更所必需的任何批準;12.6.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12.6.1項下的義務,但乙方的申請被政府有關部門拒絕,甲方要求變更的通知應視為已被放棄。12.7.減輕損失的義務12.7.1.雙方應始終盡一切合理的努力,以減輕或降低因變更而花費的支出和發生的損失。12.7.2.因甲方要求的變更而導致項目工期的遲延,依本合同15.1.3項處理。13.乙方要求的變更13.1.乙方的變更通知乙方在開工日后,認為需要對項目建設進行變更,應書面通知甲方并經其同意后方可實施,否則不得變更。13.2.甲方的回復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變更的通知后的

個工作日內,須就變更向乙方作出書面回復,否則視為同意。13.3.批準根據法律規定,變更應經過批準的,乙方應負責辦理報批手續并自行承擔所有的相關費用。13.4.乙方要求的變更的實施13.4.1.當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要求的變更時,本合同應視為在當日作出了修改,雙方須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13.4.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經甲方同意的變更引起的成本變化,由雙方另行商定。14.驗收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要求組織本項目竣工驗收以及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驗收備案。15.建設的延遲、放棄15.1.延遲延遲是指乙方違約、甲方違約、不可抗力、變更或法律變更等事件導致建設工程不能如期開工或完工。15.1.1.乙方在獲悉可能導致項目在開工日前不能開工的任何事件發生時,應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甲方發出延遲通知,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延遲事件發生的原因、時間、過程;(2)延遲或延遲事件的責任者;(3)預計延遲時間;(4)對本合同的任何違約或預期違約;(5)乙方關于減輕和糾正延遲或延遲事件影響的計劃。15.1.2.乙方在發出延遲通知后,應定期按月就相關情況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進展報告。15.1.3.乙方發出上述通知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義務。如果乙方提出或實施的補救措施不能解決逾期的延誤,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達到進度計劃的要求。15.1.4.若延誤由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門造成則甲方還應給予乙方一定補償,屆時由雙方協商補償辦法或金額。15.2.放棄乙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本項目建設或運營。15.3.視為放棄除不可抗力或甲方違約的情況外,如果乙方出現下列情況,則本項目的建設應視為已被放棄:15.3.1.書面通知甲方其已終止任一建設工程,且不打算重新開始施工;15.3.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開工日期之后

天內開始項目的建設;15.3.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天內恢復建設工程施工;第七章項目的運營和維護16.項目的運營16.1.開始運營16.1.1.乙方在分別取得醫療衛生、養老機構等相關行政許可后,本項目可分別進入醫療、養老相應的運營期。16.1.2.自運營日起,甲方按照附件

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協議約定的基本醫療、基礎養老服務費。甲方支付基本醫療和基礎養老服務費可分別根據醫療衛生和養老機構的實際運營期開始計算。16.1.3.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進入運營日,將可能承擔如下后果:(1)一般的后果:無法按時獲得付費,運營期縮短。(2)終止合同。(3)提取履約保函。16.1.4.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沒有按照本項目預定的時間和要求進入運營日,乙方有權主張延遲開始運營日,并可視為已開始運營,乙方可根據預期收益向甲方索賠額外費用。16.2.甲方的主要責任16.2.1.在運營期內,甲方應督促乙方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現行醫療、養老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范以及本項目有關批準文件的要求運營本項目。16.2.2.甲方應保證政府財政部門將本項目政府購買的服務費納入年度的財政預算,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及時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費。16.2.3.

人民政府授權的出資代表在項目合作期滿依照約定退出項目公司。16.2.4.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在提供基本醫療、基礎養老服務時需要的配套服務。16.3.乙方的主要責任16.3.1.在運營期內,乙方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現行醫療、養老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范以及本項目有關批準文件的要求運營本項目,自行承擔本項目運營費用(包括稅費)和風險。16.3.2.在運營日前,乙方應建立完善的項目運營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確認后執行。該運營措施和制度應符合本項目合同體系要求的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和安全運營的要求。16.3.3.乙方應確保在整個合作期內,始終根據下列規定運營項目:(1)適用法律和規范性文件;(1)本協議附件

的規定;(1)謹慎工程和運營慣例。16.3.4.乙方應確保項目始終處于良好營運狀態并能夠以安全、連續和穩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適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務。16.3.5.乙方在日常運營中,應充分考慮環境影響,維護生態環境。16.3.6.乙方應建立完善的安全運營支付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報甲方備案,并保證運營穩定和安全,防止事故發生。如出現事故發生,應及時通報甲方,并盡量挽救損失,盡快恢復運營,減少事故對公眾的影響。16.3.7.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運營成本資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關乙方財務狀況的其它資料。16.3.8.乙方對項目設施報廢等消滅所有權之處分權的行使,以不影響本項目的正常運營要求為前提。未經甲方提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影響項目正常運營的資產行使出售、轉讓、出租、抵押等轉移所有權或可能轉移所有權之處分權,亦不得在項目資產上設定其它權利限制;在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等極端環境下,積極配合甲方做好項目范圍內及相關范圍的防災減災等相關工作,不得以本項目對抗關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項;當然該種情形下配合如影響到乙方績效考核的,則甲方應按照乙方已履行完畢對應的績效指標來對待,且不應視為乙方違約。17.項目維護項目維護責任:17.1.在運營期內,乙方承擔本項目所有設施、設備的維護責任,并承擔設施、設備運行的費用和風險。該責任不因乙方將部分或全部維護責任分包給其他運營維護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17.2.在開始運營日前,編制項目維護方案并提交甲方審核。17.3.在運營期內,乙方應確保始終根據維護方案和設施維護手冊以及與項目設施有關的設備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關手冊、指導和建議對項目進行維護,確保項目的正常運營,達到項目正常運營的標準和要求。第八章股權變更限制18.項目公司股權結構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權結構為:

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股權的

%;乙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股權的

%。19.股權變更19.1.甲方股權的變更在合作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可將項目公司股權依法轉讓,股權轉讓的方式是

,乙方依法享有優先受讓權:19.1.1.政府方出資人代表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即退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依法委托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項目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甲方可以將其擁有的股權依法轉讓與其他股東或其他受讓人。乙方按照甲方在項目建設期累計投資資本金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利息額補償甲方。19.1.2.在合作期內(不含項目建設期),政府對乙方采用獎勵形式進補償,獎勵資金可按照不超過乙方累計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倍的利息額。合作期滿,政府方出資人代表依約退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依法委托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項目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甲方依法將其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19.2.乙方股權的轉讓19.2.1.乙方承諾其在本項目驗收完成后合作期內

內不得準許其股東及股權結構發生變更,除非因法律要求且因司法機關裁決或執行。19.2.2.自本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合作

終止之后,經

人民政府書面同意,乙方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但受讓方應滿足本合同約定的技術能力、財務信用、運營經驗等基本條件,并已經以書面形式明示,在其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后,確保項目公司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19.3.公司章程的規定項目公司應在其章程中作出適當的規定,以確保項目公司的所有股權證明上具有適當的文字說明,使預期的購買人了解這些權益的轉讓存在限制性條件,且使有關部門對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權轉讓不予受理和登記。項目公司章程的確定和修改應報甲方認可。20.違反股權變更限制的后果雙方一旦發生違反股權變更限制的規定,可直接認定違約,情節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守約方有權因該違約而提前終止本合同。第九章付費機制21.項目運營收入21.1.乙方可在本項目設施范圍內收取:21.2.收費的依據和標準,乙方應根據

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甲方應協助乙方在項目運營收費之前取得相關收費的行政許可。21.3.收費標準的調整乙方可在本項目運營后根據物價上漲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提出收費標準調整意見,報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22.政府付費22.1.乙方可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合同規定,承擔

部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基礎養老服務業務,并按照本項目協議體系的約定獲取政府付費。22.2.政府購買服務費22.2.1.基本醫療服務服務費的組成基本醫療服務服務費費用總額=(年度門急診人次*門診補助標準+年度住院床日數*住院補助標準)*質量(滿意度)系數*附加系數。(1)工作數量,含年度門急診人次和年付總床日數,以上數據由項目公司統計后報

衛生行政管理機構,由該機構審核確定后的統計數據為準。(2)基本醫療服務費用標準服務費用標準=標準工作量補助*專科系數*發展系數。(3)其他系數質量(滿意度)系數。由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基本醫療服務制定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對項目醫療機構進行績效評估,確定質量系數。22.2.2.基礎養老服務費的組成基礎養老服務費總額=(年度養老床日數*補助標準)*質量(滿意度)系數*附加系數A工作數量指項目公司當年提供基礎養老總量,由項目公司統計后報

民政局,由

民政局審核確定后的統計數據為準。服務費用標準=標準工作量*發展系數其他系數指質量(滿意度)系數,由

民政部門對基礎養老服務制定年度綜合目標責任制度,對項目養老服務情況進行評估,確定質量系數。22.3.購買服務費的組成、標準以及相關系數等的具體規定見附件。23.甲方的付費義務23.1.甲方應協助乙方在項目運營收費之前取得相關收費的行政許可。23.2.甲方應提交由

財政局出具的承諾書(見附件),承諾自本項目運營日起按

向乙方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費。乙方應在每個付款期末結束前

個工作日內按照計算的服務費金額向甲方開具賬單或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合同約定辦法予以考核,核定當期應向乙方支付的服務費金額。23.3.本合同項下如發生甲方逾期未付服務費,則甲方應按照第35.1(2)條款之約定向乙方計算支付違約金。23.4.乙方應按季度向甲方開具與甲方當季度實際支付的服務費金額等額的發票。第十章履約擔保24.建設期履約保函24.1.建設履約保函的提供。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按期開工后

日內,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設履約保函,作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設義務和其他違約賠償義務的擔保:24.1.1.符合甲方同意格式的《建設履約保函》(見附件

);24.1.2.由市級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出具;24.1.3.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24.2.建設履約保函的解除。建設履約保函在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提交運營維護保函之日到期,甲方應在到期日后

個工作日內解除建設履約保函。24.3.建設履約保函的提取。乙方未能在項目約定的建設期間完成竣工驗收,甲方有權按照每日保函額度的人民幣

元*遲延天數提取履約保函。24.4.恢復建設履約保函的數額。24.4.1.如果甲方在項目合作期內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取了建設履約保函,乙方應確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個工作日內,將建設履約保函的數額恢復到本合同前款約定的數額,且應向甲方提供建設履約保函已足額恢復的證據。24.4.2.甲方提取建設履約保函的權利不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并且不應解除乙方不履行本項目義務而對甲方所負的任何進一步的責任和義務。24.4.3.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內補足或恢復建設履約保函相應金額的,甲方有權發出催告,乙方應在

日內予以補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內仍未補足的,則甲方有權提取建設履約保函項下的余額,并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24.5.不支付提供建設履約保函如乙方未按第24.1款提交建設履約保函及未按第24.4款的約定恢復建設履約保函的數額,則構成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5.運營維護保函

25.1.乙方應在項目運營日開始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出具運營維護保函,其格式應為附件

《運營維護保函》規定的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保函,作為其履行整個維修期義務的保證。運營維護保函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擔保期至項目合作期滿日止。25.2.提取運營維護保函在項目運營期間,因乙方原因造成項目運營停止,且給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甲方有權按照保函額度的每日人民幣

元提取運營維護保函,直至恢復運營或合同解除。25.3.恢復運營維護保函的數額如果甲方在項目合作期內根據本合同的關規定提取運營維護保函項下的款項,乙方應確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個工作日內,將運營維護保函的數額恢復到本合同第25.1款規定的數額,且應向甲方提供運營維護保函已足額恢復的證據。甲方提取運營維護保函的權利不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并且不應解除乙方不履行本項目義務而對甲方所負的任何進一步的責任和義務。25.4.如果乙方沒有遵守第25.3款的規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書面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未予以糾正,甲方有權:(1)提取屆時有效的運營維護保函下的全部款項;(2)扣留在本合同下由甲方或其指定機構應支付給乙方的任何款項,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25.3款項下的義務或直至所扣留的金額和在25.4.1項下提取的數額總共達到本合同25.1款規定的保函最高額為止。25.5.甲方應保證按第25.4款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項,用于承擔運營維護保函擔保的相同義務,并且應在下述兩個日期中的較早的一個日期將該款項未使用的余額交予乙方:25.6.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25.3款項下的義務之日;25.7.如果本合同提前終止,則在終止日后的第

個月屆滿之日。第十一章政府承諾26.甲方的承諾26.1.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獲得了

人民政府或相關政府方對簽訂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權和必要的批準,有權簽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26.2.甲方在項目公司設立日后出資人民幣

萬元作為資本金設立項目公司,對本項目總投資人民幣

萬元,占總投資的

%,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項目投資款。26.3.在開工日或先于開工日,各項前期工程約定如下:(1)甲方協助乙方完成項目場地必需的(非全部項目場地)征地拆遷工作;(2)甲方協助乙方完成項目建設所必需的、到達項目場地規劃紅線的道路、通水、通電等配套基礎設施;(3)甲方協助乙方負責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及報批、立項及可研報批、測勘、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4)本條前述前期費用均納入本項目投資總額。26.4.甲方應保證政府財政部門將本項目政府購買的服務費納入年度的財政預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費。26.5.其他協調、協助義務(1)協助乙方進行用于且僅限于本項目的融資活動;(2)負責協調政府部門審批本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等相關文件,確保本項目設計、投融資、建設及運營維修等工作的正常開展;(3)負責協調將本項目所需水、電、暖、通訊線路等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點;(4)協調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項目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匹配本項目建設進度及年度計劃安排等;(5)負責協調政府部門開展本項目范圍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保證項目正常開工。(6)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保證出資代表人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7)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乙方協調與項目場地周邊所涉及的有關單位的關系。(8)協調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享受與公立醫療、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待遇。27.甲方不兌現承諾的違約責任如果甲方的承諾被證明在做出時存在不實或不能兌現,則乙方有權根據第21.1款要求甲方賠償或根據第22.2款的規定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第十二章保險28.購買保險的義務

28.1.乙方在充分評估本項目投資和運營風險后,應根據中國的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購買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的保險險種。在合理的商業條件下,應遵照可保風險均應投保的原則進行投保。28.2.其購買保險后,應將保險合同復印件交甲方備案。28.3.乙方所投險種包括但不限于:28.3.1.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28.3.2.財產險(建筑物、設備、設施及附屬建筑物);28.3.3.第三者責任險(運營期間)。以上各種險種的保險均必須足額投保。28.4.在合作期內,乙方應自費購買上述約定的保險,并始終使保險單保持有效。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險種和數額不得隨意變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為,而無法投保某種特別險種,不視為乙方違約。

29.保單要求

29.1.在法律許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務范圍內,乙方有權在和保險公司之間簽署的保險合同中,將融資機構列為第一受益人。29.2.保險單的附加條款中必須規定:未提前

天書面通知甲方,保險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對保險單作重大變更。29.3.乙方應責成保險人向甲方提供保險證明書以證實其已獲得上述所列保險單及附加條款。如果乙方未購買或維持上述保險始終有效,則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從對乙方應付款項中扣除其應付的保險金(或者直接提取建設履約保函或維修保函下的相應金額)。29.4.乙方應向甲方及時通報保險人的報告通知(如危險整改通知)并提交相應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時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險單失效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三章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30.遵守適用法律乙方應始終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應經常及時獲取所有適用于本項目已頒布實施的法律,乙方應被視為始終了解這些法律。31.法律變更31.1.重要的法律變更。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在項目合作期內的任何連續3年期間,由于一項或多項法律變更使乙方對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累計增加等于或超過合同總額的

‰;或在項目合作期內任何一年期間,一項或多項法律變更造成乙方經常性支出的累計增加數額等于或超過合同總額的

‰,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對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變更或基本醫療和基礎養老服務費調價而得到補償,則乙方有取得補償的權利。31.2.取得補償的權利。在第31.1項所描述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補償,以使其達到未發生這些法律變更的情況下基本相同的經濟狀況。31.3.通知和減少影響。如果乙方希望獲得31.2項規定的補償,乙方應在知道第31.1項規定的法律變更后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應在作出投資或發生開支之前給予甲方合理機會減少法律變更對其造成的影響。31.4.法律變更影響履約。如果因法律變更使乙方無法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包括因法律變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重要義務按照適用法律成為不合規,乙方應有權按22.3款規定的程序終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31.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在項目合作期內的任何一個連續

年期間,一項或多項法律變更,使乙方對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的累計減少數額等于或超過合同總額的人民幣

元或在項目合作期內的任何一年內,一項或多項法律變更,使乙方的經常性支出的累計減少數額等于或超過合同總額的人民幣

元,并且上述減少未因其他法律變更而相應抵消,甲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根據第31.6項對本合同項下的計費依據進行調整。31.6.第31.5項提及的調整應采用降低相對應服務費或減少屆時應付的任何費用的形式,其結果應使乙方保持如沒有發生法律變更的情況下基本相同的經濟狀況。31.7.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變更及政府行為導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主要義務,而這種變化和影響又不以甲方的意志為轉移,甲乙雙方應盡力就繼續履行本合同進行協商,若不能達成一致,則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32.不可抗力引起的終止履行

32.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現不可抗力事件使該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該方應有權終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32.2.不可抗力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雷電、干旱、火災、地震、火山爆發、山崩、滑坡、水災、暴風雨、海嘯、臺風或龍卷風;(2)流行病、饑荒或瘟疫;(3)戰爭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禁運、暴亂或民眾騷亂、恐怖行為、軍事演習或政變;(4)化學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輻射。32.3.適用于乙方的例外情況乙方無權將下述情況視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終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1)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與乙方建立合同關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發生延誤;(2)項目設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損。32.4.適用于甲方的例外情況甲方無權將下述情況視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終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人民政府對項目設施或其任何部分實行的沒收、充公或國有化。32.5.通知聲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詳細描述不可抗力的發生情況和可能導致的后果,并根據對方要求提供證明。32.6.損失承擔原則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對其造成的損失。32.7.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商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應協商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各方帶來的損失。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32.8.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當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持續90天以上時,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者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180天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后立即終止本合同。第十五章甲方的監督和介入33.監督權33.1.對乙方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本項目進行全程實時監管的權利;如發現與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權責成乙方限期予以糾正;(1)按本合同約定提取建設履約保函或運營維護保函項下的款項的權利;(2)組織委托中介機構,對乙方的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安全、質量、服務狀況等進行定期評估,并有權定期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3)甲方在建設期內有對乙方的建設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設期內甲方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檢查,相應的費用由甲方負擔,檢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確定,審計檢查范圍主要包括對乙方的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度情況、項目質量情況、項目實施與本合同執行情況等方面;(4)在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甲方有權委托政府審計機構或中介機構對乙方的建設費用進行審計的權利,甲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33.2.甲方對項目建設期間的監督(1)在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在工作時間內對乙方或承包商履約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須對此項檢查予以協助;(2)若發現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規定之處;(3)若乙方對甲方發出的通知有異議,則須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個工作日內將其異議通知甲方,否則應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報甲方批準后對工程進行整改。甲方與乙方須盡合理努力以求解決此項事宜。若在此后

個工作日內,該事宜不能得到解決,則依據爭議解決程序就該事宜作出裁決。(4)甲方是否監督、檢驗本項目建設工程均不能減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義務、責任。33.3.甲方對項目運營維護的監督檢查甲方有權派出監督員或者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時候進入項目場地,以監察項目維修情況。34.介入權34.1.甲方介入完成建設34.1.1.甲方介入的條件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甲方有權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擔項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設,以便實現完工:(1)書面表示放棄項目;(2)被視為放棄項目建設。34.1.2.甲方介入建設后,乙方應與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協助,并讓貸款人在其融資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諾,以確保項目的建設和完工。34.1.3.甲方介入項目的建設,不應被視為根據本合同承擔了乙方的義務。34.1.4.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在向乙方提供詳細的費用和支出記錄后,從建設履約保函項下提取該部分款項。34.1.5.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實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擔保,甲方應撤出項目的建設。乙方應在此時恢復承擔全部責任,直至任何一方發出終止通知為止。34.2.臨時接管乙方在本項目建設期或運營維修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對本項目實施臨時接管:(1)擅自停工,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2)擅自處分項目資產的,導致本項目不能正常使用的;(3)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導致本項目建設資產不能正常使用的;(4)因乙方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導致本項目建設不能正常使用的;(5)乙方主體資格終止或撤銷。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或甲方指定機構接收或接管本項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且乙方應當在甲方或甲方指定機構臨時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職責,并應保證在甲方或甲方指定機構對本項目實施臨時接管期間向甲方提供正常運營本項目所需的資料。第十七章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35.違約及賠償除本合同已有規定外,雙方的違約及賠償按以下規定執行:35.1.甲方違約及賠償(1)延遲開工由于甲方原因導致的開工延遲,包括甲方怠于履行協調協助義務造成的開工遲延和延誤工期,由甲方給予乙方一定補償,如發生由雙方協商補償辦法或金額。(2)服務費支付的違約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則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

日內仍未能支付的,則甲方除應支付應付未付的服務費外,還應每日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

另行向乙方支付滯納金。(3)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護保函中的相應金額之后確定甲方屬不當提取,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退還提取的款項,并支付該款項自提取之日至退還之日的利息及造成的損失,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35.2.乙方違約及賠償(1)延遲開工或逾期完工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或之前開工的,每逾期1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單體項目合同總額的人民幣

元的違約賠償金;如因乙方原因逾期超過

日,則甲方有權提出提前終止合同,乙方除支付違約賠償金外,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責任造成的延遲除外。(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對本項目進行運營維護或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及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標準的,則甲方有權視情形提取運營保函項下的相應金額。35.3.不減免和影響的事項違約方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并不能減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義務。雙方獲得上述違約賠償的權利不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終止權。35.4.減輕損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可能會遭受損失的一方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或減少損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類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應能減少的損失金額。受損害的一方應有權從另一方獲得因試圖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費用。35.5.部分由于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失部分是由于受損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部分損失應由受損害方承擔的,賠償的數額中應扣除該部分損失。36.終止和終止補償

36.1.甲方發出的終止下述任一事件發生時,甲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1)乙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承諾被證明在做出時存在虛假或未兌現,嚴重影響其履約能力:(2)乙方未能根據本合同約定提交建設履約保函、維修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3)乙方出現放棄建設或視為放棄建設情形的;或者因乙方出現35.2.1約定的導致提前終止情形的;(4)乙方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清算或破產;(5)貸款人開始行使其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并可能造成項目無法正常運營;(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質押、轉讓項目經營權或擅自進行股權轉讓的等。36.2.乙方發出的終止下述任一事件發生時,乙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1)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一章作出的承諾及其他任何聲明和保證被證明是虛假的或未兌現,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嚴重不利影響;(2)甲方無正當理由在逾期

個月(自應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服務費;36.3.協商一致終止在合作期內,由各方協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本合同,此種情形下的終止及對應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問題等,由各方屆時協商一致。

37.終止意向通知和終止通知37.1.終止意向通知按照第36.1或36.2款發出的任何終止意向通知均應同時向貸款人發出一份復印件。在終止意向通知發出之后,雙方應在

天內協商避免本合同終止的措施。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將要采取的措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乙方或甲方在相應的協商期或雙方可能同意的更長的時間內糾正了違約事件,終止意向通知即自動失效。37.2.終止通知在協商期屆滿之時,如果雙方未達成一致或導致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違約事件未得到糾正,"則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貸款人就此發出終止通知,本合同在終止通知送達對方之日終止。38.合同終止后的處理38.1.甲方的權利38.1.1.對設施的運營權利(1)在項目合作期內,如果乙方發生36.1所述事件,甲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后,乙方保證與甲方或其指定機構合作,并應讓貸款人在融資文件中作出具有同樣內容的承諾,保證項目設施繼續運營。(2)在甲方或其指定機構運營項目設施期間,乙方無義務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機構接管項目設施的運營之日以后發生的運營費用。甲方無義務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務費,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擔項目設施的運營。(3)甲方應有權在任何時候退出項目設施的運營,在此情況下乙方應全面負責項目設施運營,直到任何一方發出終止通知。38.1.2.終止本合同的權利:如果在36.1所述事件發生之后,甲方已發出終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違約事件在協商期期滿之日前未得以補救,則甲方應有權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時間發出終止通知終止本合同。38.2.終止的后果(1)本合同終止后,雙方在本合同項下不再有進一步的義務,但到期應付的款項除外;(2)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本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終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條款的效力。38.3.建設期終止補償(1)在項目建設期本合同提前終止的情形下,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

日內依據投資文件、財務文件、施工文件等資料共同確定前期手續、工程設備、材料、投資人的設備和工程實物的價值,以及到終止合同日期為止乙方應得到的所有款項,甲方同意在終止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款項結算完畢,乙方辦理項目清場手續,退出施工現場。(2)如因甲方違約導致終止合同,除應考慮項目公司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投資收益等因素外,還應包括由于項目公司提前終止采購、施工和勞動合同等增加的費用。如因乙方違約導致終止合同,項目公司應得到的款項僅包括其在本項目中投入的甲方尚未支付的成本及相關費用的

。38.4.運營期終止補償在項目運營期本合同提前終止的情形下,甲方應當且僅在如下情形時支付項目公司合理補償金,補償金具體按下表確定:表1提前終止補償情形及補償表項次本合同提前終止之情形終止補償金一政府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合同總額的0.1‰0二乙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合同總額的0.1‰0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終止合同總額的0.1‰0四法律變更或支付行為導致的終止合同總額的0.1‰0第十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39.法律適用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如有爭議,按照我國法律進行解釋。

40.爭議解決40.1.項目協調委員會本合同生效后

天之內,雙方應成立一個由

名乙方代表和

名甲方代表組成的項目協調委員會。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換項目協調委員會成員。該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均應得到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一致通過。40.2.協調事項項目協調委員會應負責按照第41.1款的規定解決本合同下或與本合同引起的終止履行有關的爭議。協調事項包括但不限于:(1)協調雙方在項目設施的建設及運營方面的計劃和程序;(2)在發生不可抗力影響項目運營時討論應采取的步驟;(3)影響項目設施安全的事項;(4)為解決本合同項下的爭議任命財務專家和專家小組;(5)其他雙方同意的事項。

41.爭議的解決

41.1.協商因解釋或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項目協調委員會進行協商解決。項目協調委員會的一致決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項目協調委員會在二十天內無法協商解決則應適用第41.2款的規定。41.2.爭議解決如果爭議未能根據第41.1款解決,雙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41.3.爭議解決期間的繼續履行在爭議提交項目協調委員會或法院解決期間,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并繼續享有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而不影響以后根據上述裁決進行最終調整。41.4.繼續有效第十七章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有效。第十九章其它42.解釋規則42.1.合同文件構成及優先順序本合同包括附件

至附件

,每一份附件都應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理解,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陳述、合同或安排。雙方約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優先順序如下:(1)本合同及附件;(2)談判備忘錄;(3)中選人的響應文件等;(4)招標文件(含補充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42.2.修改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對本合同進行重大修改或變更。本合同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蓋章后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根據屆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或法規的規定而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則自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之日起對甲乙雙方產生約束力。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可根據屆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或法規的規定,對本合同的某一部分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雙方確認的對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補充或變更的書面文件或書面材料,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內容與本合同存在沖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內容為準。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雙方應商定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進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執行;修改或更改應盡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43.文件權利及保密43.1.對文件的權利(1)甲方的文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這些文件基礎上制作的文件應屬于甲方的財產,只能由乙方用于項目之目的。(2)乙方的文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應屬于乙方的財產。這些文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項目之目的。(3)遵守規定雙方應確保各自接觸到這些文件及其復制件的有關人員遵守本第27.1款的規定和44.2款的保密規定。43.2.保密任何一方或其員工、承包商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他方面),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項目合作期最后1天之后的

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

44.其他條款44.1.日常事務代表(1)在本項目合作期內,雙方應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務代表,代表各方與對方進行日常事務的聯系和溝通。(2)各方應將自己的日常事務代表書面通知對方,若需變更則應提前

日將繼任人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44.2.通知(1)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應以中文書寫,并通過特快專遞、郵寄或傳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至各方:

甲方:地址:郵編:收件人:傳真:

乙方:地址:郵編:收件人:傳真:公建民營養老PPP項目運營委托合同要點:甲方(民政局)委托乙方(中標社會資本方)經營管理養老福利機構。項目建設前期主要由政府負責,乙方負責消防安保、醫療康復、綠化景觀、照料服務和辦公信息化等各類設施設備的完善。甲方(實施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中標社會資本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鑒于:

養老社會福利中心位于

年由市發改委批準建設,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建筑面積

平方米,建設資金投入人民幣

元,購置設備設施人民幣

元,屋頂花園及消毒霧化系統人民幣

元,內部裝修補助人民幣

元,共計投資人民幣

元。設計養老床位

張,內設二個功能區(失能區

張床位,高齡區

張床位),設有雙人間、三人間等,各房間按需要配有獨立衛生間、緊急呼叫系統、集團電話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霧化消毒系統。

層還設有氧氣及吸痰系統等生活醫療保障設施;配有集中空調系統、新風系統、地采暖系統、無障礙通道、廚房餐廳、安保監控系統等公共服務設施;配有醫務室、醫用電梯等醫療設施;配有閱覽室、棋牌室、書畫室等室內文娛設施;

層配有多功能層活動廳、配有

平方米的多功能廳用于老人室內活動;設有屋頂花園和院區活動場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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