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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第二節人民法院第三節人民檢察院第四節公安機關第五節其他專門機關第一節概述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教學課時】2學時【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刑事訴訟法中的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組織體系及領導體制;明確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主體地位及其承擔的職能;掌握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職權范圍。【教學重點】公檢法三機關的性質、訴訟職權、訴訟地位及審判組織。【教學方法】教師課堂講授。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第一節概述指依照法定職權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局在辦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時,屬于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分別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執行職能,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共同完成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任務,共同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專門機關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第二節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質、法律地位及職權(一)人民法院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要主體。審判機關性質法律地位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5第二節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的職能及具體職權(1)對于刑事案件進行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的審理與裁判權;(2)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決定逮捕、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3)必要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行使調查權;(4)收繳和處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5)行使某些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權---罰金、沒收財產(可會同公安機關)、死刑立即執行;(6)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6第二節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和領導體制(一)組織體系我國人民法院有自己獨立的組織體系(圖表)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7第二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地市或自治州、直轄市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

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基層人民法院(縣市)基層人民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8第二節人民法院補充: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1、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2、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3、審理涉外移管案件;4、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核案件;5、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6、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9第二節人民法院補充——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刑事審判第二庭:1、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2、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3、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4、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刑事審判第三——五庭:與刑一庭共同分地區負責死刑復核案件。刑三庭負責華東地區死刑復核案件。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0

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1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業務范圍: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3、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4、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2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負責商事糾紛的審理民事審判第三庭:主要負責知識產權糾紛的審理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負責涉外經濟糾紛的審理。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3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工作辦公室(2000年9月3O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根據當前執行機構改革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新執行機構可統稱為執行局。)

研究室審判監督庭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4第二節人民法院(二)領導體制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人民法院實行“雙重監督”的領導體制:

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三、審判組織概念: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具體組織形式。種類: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三種。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5第二節人民法院

(一)獨任庭獨任庭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案件的審判組織。

(二)合議庭合議庭是由審判員數人根據合議原則建立的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具體合議庭的組成人數——見教材。

(三)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6第二節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九條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7第二節人民法院補充: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14條之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對下列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擬判處死刑的;

(二)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8第二節人民法院補充: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14條之規定:對于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

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19第二節人民法院補充:審判委員會的存廢目前,就審判委員會的性質,理論界意見不一,教科書大都認為是審判組織(從立法及其實際承擔的審判職能)、而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法院內部的集體領導組織或行政領導機構,同時亦具有審判組織性質。但不容置疑,審判委員會基于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其雖然不直接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承擔著審判職能,顯然是一種凌駕于獨任庭、合議庭之上的特殊“審判組織”。但是它又是極具行政色彩、具有行政決策職能、違反審判規律的“審判組織”。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0第二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具體缺陷:1、調整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過于原則化,均未對其組成人員、操作程序及規則、職責范圍、責任承擔等做出規定。2、人員組成不合理,實際上是隸屬于院長的“行政化”領導之下的行政待遇,而非體現法院業務水平的專業性權威性的最高業務指導組織。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1第二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具體缺陷:3、審判委員會的職權不明確(包括錯案判斷標準不統一)。4、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的法律效力與審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相背離。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2第二節人民法院5、審判委員會制度有違程序公正其一,違背了直接審理原則和司法自治原則。其二,違背了審判公開及回避原則,導致審、判分離。其三,不符合訴訟效率原則。其四,不利于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綜上,對于審判委員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實值得質疑。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3第二節人民法院理論界觀點:作為法院內部加強民主集中、發揮集體智慧、提高審判質量的最高業務領導與監督組織,審判委員會可以作為一個業務交流與經驗總結的專業研究與指導機構存在,但是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審判組織而插手具體案件的審理與裁判,即作為一個具體的審判組織不具有存在合理性。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4第二節人民法院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第六條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案件評議。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必要時,合議庭成員還可提交書面評議意見。合議庭成員評議時發表意見不受追究。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5第二節人民法院第七條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一)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二)合議庭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議庭意見與本院或上級法院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群體性糾紛案件;(五)經審判長提請且院長或者庭長認為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6第二節人民法院第十條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合議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一)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三)因新的證據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四)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五)因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72010年司考卷二真題(多選題)7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關于合議庭,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合議庭是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B.合議庭成員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不承擔責任C.合議庭成員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不承擔責任D.開庭審理時,合議庭成員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合議庭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審理,并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8第二節人民法院四、陪審制度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參審制”。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29第二節人民法院補充: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條件——年滿23周歲、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任期:五年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0第二節人民法院選任:基層、中、高級人民法院選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推薦或本人申請,基層法院及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基層法院院長提出人選,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隨機抽取確定。權利與義務:同法官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12009年司考卷二真題張某系某基層法院陪審員,可以參與審判下列哪些案件?

A.所在區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B.所在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C.所在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D.所在省高級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2第三節人民檢察院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與法律地位、職責性質:法律監督機關但是這種監督機關的定位到底是什么?司法實踐中存在對檢察機關法律定位的諸多質疑:行政官?司法官?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3第三節人民檢察院顯然檢察官既不可能被定位為“一般的行政官”,也不可能被解釋為“獨立的法官”,而是自成一格,居于兩者之間起中介樞紐作用的“自主之司法機關”。

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4第三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一方面以司法之屬性控制警察的偵查活動,確保偵查活動在合法、規范的基礎上正當行使;另一方面,檢察官亦負有監督法官裁判過程及結果,共同實現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監督職責。雖然檢察機關內部層級之間實行上命下從的檢察一體的領導體制,但是,檢察官在具體承辦案件過程中,仍負有法定性義務(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及客觀性義務(尊重客觀事實之義務——刑訴法第43條之規定)。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5第三節人民檢察院法定職責:1、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案件進行偵查;2、對于自訴案件以外的案件依法審查起訴,并出庭支持公訴;3、批準逮捕,并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實施法律監督;4、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5、對于執行機關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6第三節人民檢察院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和領導體制

組織體系:見下表領導體制: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人民檢察院實行“一重領導、一重監督”的體制。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7第三節人民檢察院如何加強對檢察機關這種“上命下從”領導權的制衡與監督,則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及理論上的一大熱點問題——特別是對于檢察機關內部的上級檢察機關的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轉移權以及檢察行政事務之指令權(人事、經費)的再監督、規范的問題,有待進一步的法律與制度完善(隨機分案、異議制度、建立審查機構、明定具體權限范圍——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8人民檢察院組織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專門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其它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39人民檢察院組織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地市或自治州、直轄市內的人民檢察(分)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

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縣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0補充: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辦公廳·政治部·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1補充: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設置:瀆職侵權檢察廳(反瀆職侵權局——見05年5月25日最高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名稱的通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設立的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

》)監所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2補充: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設置:控告檢察廳·刑事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法律政策研究室·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3補充: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設置:紀檢組監察局·國際合作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4第三節人民檢察院

三、檢察委員會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的委員由檢察長提請產生它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任免。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5第四節公安機關

一、公安機關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性質: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在各級人民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和國內的安全保衛工作;是國家的偵查機關,也是參與刑事訴訟的重要專門機關。法律地位:是刑事訴訟的主要主體之一,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公安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二)公安機關是刑罰執行機關之一。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6第四節公安機關

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及其具體職權范圍職能:立案與偵查職權范圍:

1、立案權2、偵查權3、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執行強制措施的權利4、提出起訴意見的權利5、提出復議與復核的權利等。公安機關上述訴訟權利同樣具有職責和義務的性質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7第四節公安機關三、組織體系和領導體制組織體系公安部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各行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軍隊鐵路民航保衛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8第五節其他專門機關刑事訴訟中的其他專門機關是指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外,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擔負重要刑事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其他專門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局2012/2第三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49第五節其他專門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軍隊保衛部門,負責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主要是刑法分則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的刑事案件的偵查。監獄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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