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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用航空法規

和維修出版物講授人:任一平2/3/20231內容簡介第1章法規框架第2章航空器證書第3章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部)第4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部)第5章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部)第6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部)第7章民用航空器運行維修要求第8章持續適航文件

2010102第1章法規框架2010103第一節國際民航組織職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定名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組織該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其他必要的各種機構組成成立時間:1947年4月4日,總部設在蒙特利爾至2009年底共有190個締約國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民航活動管理的專門機構2010104ICAO的職責(9個方面)保證安全、有序的發展鼓勵為和平用途的飛機設計和操作技術鼓勵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的發展滿足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需要防止不合理競爭造成經濟上的浪費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和公平經營的機會避免締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航空的飛行技術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各方面的發展2010105大會理事會秘書處空中航行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聯合支援委員會人力支援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組織機構2010106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及其職責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每3年召開一次職責審查組織的技術、經濟、法律和技術援助項目對下屬機構提出指導每個國家在大會上只有一票表決權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實行多數裁定原則2010107ICAO公約附件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現有的18個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其中17個由空中航行委員會制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9《簡化手續》是由航空運輸委員會制定2010108ICAO出版物國際民航組織公告會議最終報告公約附件空中導航服務程序補充協議外場手冊國際民航組織通告2010109第二節CAAC的職責1993年4月19日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英文縮寫為--CAAC屬于國務院直屬機構20101010CAAC的機構設置三級管理體系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地區管理局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20101011總局職能部門11個,辦公廳、航空安全辦公室、政策法規司、規劃發展財務司、人事科教司、國際合作司、運輸司、飛行標準司、航空器適航審定司、機場司、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7個,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東北、新疆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33個總局、區局、安監局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安全管理、市場管理、宏觀調控、空管、對外關系20101012三層式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結構體系第一層——立法決策層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第二層——執法監督層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器適航審定處、航空器審定中心第三層——委任基礎層指所有的委任適航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和其所屬的人員(是民航總局適航部門的助手,民航總局適航部門根據需要在有關企事業單位委任各種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按照適航部門授權負責有關的工作)20101013CAAC的主要職責(共12項)第一項行業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建議擬訂有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和標準行業體制改革第二項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運營人、訓練機構、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危險品運輸監管,國籍登記和運行評審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人員資格和衛生監督管理20101014第三項空中交通管理,編制空域規劃航路的建設和管理,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第四項空防安全監管,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處置劫機、炸機及非法干擾事件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第五項事故及事故征候標準和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重大航空器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國防動員20101015第六項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管理,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七項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運輸服務標準和質量,消費者權益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許可管理第八項行業價格收費、財稅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核(審批)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行業經濟效益和運行情況,行業統計20101016第九項重大科技項目開發與應用,推進信息化建設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科技、教育培訓和節能減排第十項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國家航空權益,開發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第十一項管理地區行政機構、直屬公安機構和空中警察隊伍第十二項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0101017第三節

中國民航適航維修法律法規體系法律基礎知識法律的概念廣義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狹義)、行政法規和規章狹義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以主席令發布的基本法非基本法20101018下級法不能和上級法相抵觸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我國參加和承認的國際條約,與航空法不一致的應服從國際條約)20101019國家的法律體系一級法憲法法律二級法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三級法部門規章20101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總理總局局長各類民用航空規章三個層次民用航空法律體系的三個層次20101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為民航法律體系的第一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行政法規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民航總局發布的關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規為民航法律體系的第二層次民航規章民航總局局長以民航總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為民航法律體系的第三層次20101022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總體簡介1、行政規則(1)行政程序規則(2)委任代表2、航空器3、航空人員4、空中交通管理5、一般運行規則6、運行合格審定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8、機場9、經濟與市場管理(1)經營許可管理(2)運輸規則(3)運輸服務與消費者保護(4)投資與競爭規則(5)其它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11、航空安全保衛20101023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初始適航規章適航管理規章適航標準規章適航環保規章持續適航規章維修規章運行規章20101024適航管理規章CCAR-21-R3《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39《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45-R1《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管理規定》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定》CCAR-183《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20101025適航標準規章CCAR-23-R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5-R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7-R1《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R1《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31《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CCAR-33-R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5《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技術標準規定》20101026適航環保規章CCAR-34《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6-R1《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20101027維修規章CCAR-43《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民用航空維修技術人員學校合格審審定規定》20101028運行規章CCAR-91-R1《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121-R4《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20101029適航管理規范性文件介紹法律效力曾經作為民用航空法規體系的一個層次現在明確不在法律范疇之內不向法庭提供,有一定的管理效力文件類型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AP)咨詢通告(AdvisoryCircular,AC)管理文件(ManagementDocument,MD)工作手冊(WorkingManual,WM)信息通告(InformationBulletin,IB)表格(Chart,CH)20101030第2章航空器證書20101031第一節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1.1適航的定義適航,即適航性(Airworthiness)的簡稱,是民用航空器的一種屬性指在預期的使用環境中和在經申明并被核準的使用限制之內運行時,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統性能和操縱特點)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民用航空器適航性的兩個要素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處于安全可用狀態201010321.2中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適航管理定義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為目標的技術管理適航部門在制定了各種最低安全規定的基礎上,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制造、使用和維修等環節進行科學統一的審查、鑒定、監督和管理

負責部門中國民航總局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20101033初始適航管理航空器的設計和制造所進行的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對航空器設計、制造的控制持續適航管理通過了型號合格審定、獲得適航證并投入運行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后,對航空器使用、維修的控制適航管理分類20101034初始適航管理持續適航管理航空器交付使用線20101035持續適航管理工作三要素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維修人員的資格評審航空器適航性的監督20101036適航管理工作內容立法立法、定標,它是安全性的要求頒證頒發適航證件是合法資格憑證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是符合性的要求201010371.3適航規定適航規定的定義適航部門根據航空工業的發展水平和航空產品的使用類別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標準,是適航部門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依據屬于技術性民用航空規章20101038各項適航規定的適用范圍CCAR-23-R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5-R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7-R1《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R1《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31《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CCAR-33-R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4《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5《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6-R1《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技術標準規定》CCAR-53《民用航空化學產品適航規定》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適航規定》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20101039CCAR-23中各類飛機的類別飛機類別飛行限制座位設置(不包括駕駛員)最大審定起飛重量公斤(磅)發動機正常類非特技飛行9座或以下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單發或多發實用類有限特技飛行特技類不加限制通勤類非特技飛行19座或以下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螺旋漿驅動的多發動機20101040航空產品適航規定的主要結構和內容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3/-25/-27/-29)7個分部A分部是總論,規定了適用范圍B分部是飛行,規定了航空器性能、操縱性和穩定性方面的要求C分部是結構,規定了載荷和強度方面的要求D分部是設計與構造,規定了結構與布置等方面的要求F分部是設備,規定了各種機載設備的安裝要求G分部是使用限制和資料,規定了航空器性能等方面的使用限制和對飛行手冊內容的要求2010104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6個分部A分部為總則B分部為航空發動機設計與構造的一般要求C和D分部分別為活塞式航空發動機設計與構造及臺架試驗的特殊要求E和F分部分別為渦輪航空發動機設計與構造及臺架試驗的特殊要求20101042螺旋漿適航標準(CCAR-35)只有3個分部A分部為總則B分部為設計與構造C分部為試驗和檢查持續適航文件作為每一個適航規定的附錄規定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必須編制有關的持續適航文件主要包括產品進行維護和修理的指導性材料“適航性限制”條款,對產品中的零部件進行定時更換,結構檢查和有關的檢查程序作出強制性規定

201010431.4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航空產品指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漿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擬在航空產品上使用及安裝的材料、儀表、機械、設備、零件、部件、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CCAR-21《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合格審定的申請、審定和頒證證后管理,持證人的權利和適航性責任進出口航空產品和零部件適航管理20101044CCAR-21合格審定與頒證項目20101045型號合格證TC、型號設計批準書TDA、型號認可證VTC和補充型號認可證VSTC證件或權益可以轉讓可申請生產許可證長期有效不可以轉讓長期有效20101046型號合格證TC-頒發范圍20101047型號設計批準書TDA-頒發范圍20101048TC/TDA持有人的責任產品出現故障、失效和缺陷,按21部規定向局方報告向用戶提供按適航規定要求制定的持續適航性文件每架航空器交付用戶時,提供經局方批準的現行有效的飛行手冊20101049型號認可證VTC或補充型號認可證VSTC適用范圍進口民用航空產品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TC/STCVTC/VSTC不可轉讓20101050型號合格證TC更改、型號設計批準書TDA更改、補充型號合格證STC和改裝設計批準書MDA型號設計經局方批準后,不得隨意更改!20101051型號設計更改的分類20101052型號設計更改的批準型號設計的小改按局方規定的方式批準型號設計的大改原TC或TDA持有人:TC更改或TDA更改其他申請人頒發STC(國產)或MDA(進口)20101053設計更改過大,以致有必要對該產品與相應的適航標準和專用條件的符合程度進行全面審查時,須重新申請型號合格證書型號合格證書及數據單的更改頒發補充型號合格證書STC重新申請型號合格證書TC大改批準方式20101054生產許可證PC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局認可的其他條件的任何人,均可申請PC型號合格證TC\型號設計批準書TDA補充型號合格證STC\改裝設計批準書MDA上述證件或其權益的轉讓協議書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PC申請書,提交規定資料20101055PC更改增加TC\TDA、或增加民用航空產品型別、或者兩者同時增加時,持有人應申請更改PC不得轉讓PC的有效期除發生下列情況外,PC長期有效航局暫扣、吊銷PC航局另行規定PC終止日期PC持有人的制造設施地址變遷20101056PC持有人的權利無須進一步證明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即可獲得適航證適航批準書(安裝在經合格審定的航空器上)

即可獲得20101057適航證(AC)、適航批準書(AA)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VAC)適用范圍適航證AC/外國適航證認可書VAC適用于民用航空器置于航空器內明顯處適航批準書AA適用于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漿20101058AC/VAC申請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合法使用具有外國國籍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承租人申請該航空器的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或者申請另發適航證20101059適航證的分類和有效期標準適航證對按CCAR-21及CCAR-23、25、27、29取得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認可證的航空器頒發標準適航證限制適航證對以上規定范圍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級類航空器,頒發限制適航證有效期由民航總局規定20101060重新簽發適航證/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或航空器完成其適航證或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有效期滿前最后一次年檢后所有人或承租人向民航總局申請重新簽發適航證/外國適航證認可書,并提交有關的資料供局方檢查民航總局對航空器進行檢查,認為其符合要求后,即可重新簽發適航證或外國適航證認可書20101061特許飛行證(SFP)沒有有效適航證的航空器欲從事飛行活動,應向局方申請特許飛行證第一類特許飛行證第二類特許飛行證第三類特許飛行證20101062第一類特許飛行證試驗飛行符合適航標準的驗證飛行機組訓練飛行表演飛行局方同意的其他飛行20101063第二類特許飛行證為修理、改裝、維護、交貨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進行的調機飛行新飛機的生產試飛為撤離危險地區而進行的飛行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飛行20101064第三類特許飛行證未按CCAR-21規定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在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制并經國家設計定型的民用航空器20101065特許飛行證的基本要求和限制未進行國籍登記的航空器作特許飛行前,應向局方申請臨時登記標志按照規定在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民航總局指定的臨時登記標志取得第一類、第二類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贏利為目的的運輸或作業,取得第三類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運輸特許飛行的航空器不得載運與飛行作業無關的人員飛行機組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確知該次特許飛行的情況和有關要求與措施各類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由民航總局規定20101066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的批準

批準方式零部件的批準方式(國內)頒發PMA(PMA);頒發CTSOA(CTSOA);與產品的型號或補充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一起批準零部件的批準方式(國外)與產品的型號或補充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一起批準頒發設計批準認可證(VDA)(TSOA件)民航局規定的其他零部件批準方式20101067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在已經獲得型號合格證書的產品上進行加改裝或更換零部件,零部件未經局方批準,則應按CCAR-21的規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后方可進行生產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不適用于以下零部件根據型號合格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的零部件20101068根據民航總局頒發的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生產的項目符合民航總局認為適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或國家技術標準的標準件(如螺栓、螺母等)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總局批準的其他方式為維修或改裝自己的航空器而生產的零部件PMA長期有效不可轉讓有CAAC-PMA標記/標牌總局發適航標準標簽20101069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技術標準規定民航總局頒布航空器上所用的某些材料、零部件或機載設備(項目)的最低性能標準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民航總局頒發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項目制造人進行設計和生產的批準憑證,如需將已獲得CTSOA的項目安裝在民用航空器(或發動機)上,還需向適航部門申請裝機批準20101070獲得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申請人有權使用民航總局批準的CTSO標記標識其項目,并在每一項目上標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內容制造人的名稱和地址項目的名稱、型號、零部件號或型別代號項目的序列號和制造日期民航總局批準的CTSO號碼CTSOA是批準技術標準規定項目的制造人的設計和生產合格的憑證長期有效不可轉讓20101071第二節運行規章對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民用航空器從事飛行至少攜帶下列文件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裝有無線電設備的民用航空器,其無線電臺執照運行規章共有三部CCAR-91部—《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20101072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按CCAR-45進行國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民用航空器民航總局準于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有效期:自頒發之日起至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之日止置于民用航空器內顯著位置,以備查驗20101073臨時登記未取得國籍登記證書的民用航空器,在進行下列飛行前30日內,向民航總局申請辦理驗證試驗飛行生產試驗飛行表演飛行為交付或者出口的調機飛行其他必要的飛行在其載明的期限內有效。載有臨時登記標志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從事上款以外的飛行活動20101074航空器上的標志和標識國籍標志登記標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稱和標志掛旗航空公司包括國旗標志20101075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位置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如系多垂直尾翼,則應在兩外側)右機翼的上表面、左機翼的下表面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飛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兩側載人氣球位于球體表面水平最大圓周直徑兩端對稱部位上20101076201010772010107820101079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字體和尺寸字母、數字、短橫線(簡稱字)均由不加裝飾的實線構成除短橫線外,機翼上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機身、垂直尾翼、尾梁及飛艇、氣球上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除數字1和字母I外,每個字的字寬和短橫線的長度為字高的三分之二每個字的筆劃的寬度為字高的六分之一每兩個字的間隔不小于字寬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寬的四分之三201010802010108120101082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稱和標志名稱噴涂在航空器兩側固定翼航空器還應當噴涂在右機翼下表面、左機翼上表面噴涂所有人或占有人法定名稱簡稱的,其簡稱應當經過民航總局核準標志噴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沒有垂尾的,噴涂在民航總局同意的適當位置2010108320101084運行規則運行種類和適用的民用航空器審定標準CCAR-91所有民用航空器的一般運行CCAR-23、25、27、29、31初級類航空器和飛艇適航標準(AC-21-05/06/07/09)CCAR-135(a)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i)最大起飛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發飛機;(ii)單發飛機;(iii)旋翼機。CCAR-23(通勤類)、CCAR-25CCAR-2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CCAR-27、29(b)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非定期載客運輸飛行:(i)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30座,并且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ii)單發飛機。(iii)旋翼機CCAR-23(通勤類)、CCAR-25CCAR-2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CCAR-27、29(c)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全貨機運輸飛行:(i)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ii)單發飛機;(iii)旋翼機。CCAR-23(通勤類)、CCAR-25CCAR-2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CCAR-27、29(d)使用(a)和(b)規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機場起降且半徑超過40千米的空中游覽飛行。同上CCAR-121(a)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最大起飛全重超過5700千克的多發飛機。CCAR-23(通勤類)、CCAR-25(b)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不定期載客運輸飛行:旅客座位數超過30座或者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CCAR-25(c)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全貨物運輸飛行: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CCAR-2520101085CCAR-91部對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運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但不包括系留氣球、風箏、無人火箭和無人自由氣球)應遵守本規則中相應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公共或商業航空運輸運行,除遵守本規則中適用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CCAR-121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或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規定20101086任何人不得運行未處于適航狀態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滿足CCAR-45部規定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和標識要求方可運行運行時應攜帶適航證或特許飛行證,并將其展示在客艙或駕駛艙入口處民航總局頒發的國籍登記證在國外登記的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時,國外民航當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20101087CCAR-135部對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人所實施的在表中所列商業航空運輸飛行適用于上述規定的航空運營人為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20101088CCAR-121部對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人實施的在表中所列公共航空運輸運行適用于上述規定的航空運營人為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20101089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飛機在中國登記,攜帶有效適航證、國籍登記證和無線電電臺執照處于適航狀態,符合CCAR要求,與標識和設備有關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可租用不含機組人員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所屬的某一國家登記的民用飛機實施本規則運行飛機帶有經民航總局審查認可的原國籍登記國頒發的適航證和由民航總局頒發的適航認可證書,以及無線電電臺執照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型號合格審定為運輸類或通勤類的飛機,并符合本規則相關的要求,否則不得實施本規則運行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單臺發動機的飛機實施本規則運行20101090運行規則運行種類和適用的民用航空器審定標準CCAR-91所有民用航空器的一般運行CCAR-23、25、27、29、31初級類航空器和飛艇適航標準(AC-21-05/06/07/09)CCAR-135(a)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i)最大起飛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發飛機;(ii)單發飛機;(iii)旋翼機。CCAR-23(通勤類)、CCAR-25CCAR-2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CCAR-27、29(b)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非定期載客運輸飛行:(i)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30座,并且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ii)單發飛機。(iii)旋翼機CCAR-23(通勤類)、CCAR-25CCAR-2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CCAR-27、29(c)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全貨機運輸飛行:(i)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ii)單發飛機;(iii)旋翼機。CCAR-23(通勤類)、CCAR-25CCAR-23(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CCAR-27、29(d)使用(a)和(b)規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機場起降且半徑超過40千米的空中游覽飛行。同上CCAR-121(a)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最大起飛全重超過5700千克的多發飛機。CCAR-23(通勤類)、CCAR-25(b)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不定期載客運輸飛行:旅客座位數超過30座或者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CCAR-25(c)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全貨物運輸飛行: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CCAR-2520101091第3章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部20101092CCAR-43部中的修理和改裝工作CCAR-121部定期載客運行的大型飛機CCAR-135部商業運輸的小型航空器CCAR-91部運行的其它航空器維修放行持有標準適航證持有限制適航證干租的持有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證書除特許飛行為目的的第一類特許飛行證以外的持有特許飛行證(調機飛行、生產試飛和1987年以前鑒定)20101093具體規定CCAR-91部在國內外運行的商業非運輸航空器、私用大型航空器、農林噴灑作業飛機CCAR-135部運行的9座乘客以下的飛機的維修和批準恢復使用的要求按照CCAR145部的規定實施維修放行CCAR135部運行的10座以上的航空器CCAR121部運行的大型飛機CCAR-43提供了比CCAR-145部簡化的維修檢查放行的規則,CCAR-43是CCAR-91部維修要求的實施細則20101094大型飛機部件機體翻修部分規定檢查CCAR-91非公共運輸和非商業運輸的航空器年檢、100小時檢查、檢查大綱10座以上部件修理機體翻修CCAR-135商業運輸的小型航空器9座以下按照檢查大綱或維修方案的工作CCAR-121公共航空運輸的大型飛機CCAR-43修理改裝一般規則按CCAR-145部維修放行按CCAR-43部修理放行20101095第一節術語解釋維修對航空器或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工作CCAR-43部中定義維修與CCAR-145定義的維修區別CCAR-145部中定義的維修包括改裝,CCAR-43部中定義的維修不包括改裝CCAR-43部主要規定了100小時檢查、年度檢查和漸近式檢查的工作要求20101096改裝航空器及部件交付后進行的超出其原設計狀態的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CCAR-43部定義的改裝同時適用于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運行的所有航空器修理對航空器及部件的任何損傷或者缺陷進行處理,使其達到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工作統稱修理是維修工作的一種CCAR-43部定義的修理同時適用于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運行的所有航空器20101097重要改裝沒有列入航空器及部件制造廠家的設計規范中,并可能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改裝,或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改裝其中“明顯”是指能感覺和察覺到的現象上述項目一般都要經過適航審定部門以補充型號合格證(STC)的形式批準20101098重要修理如不正確的實施,將可能導致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修理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修理其中“明顯”是指能感覺和察覺到的現象重要修理方案一般都要經過航空器適航審定部門批準翻修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20101099航空器部件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時壽件在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下簡稱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有強制更換要求的部件201010100第二節工作準則

航空器及部件維修和改裝時的準則使用航空器制造廠的現行有效的維修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的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使用保證維修和改裝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行業準則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設備(包括測試設備)使用合格的航材工作環境(氣溫、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應滿足維修或改裝工作任務的要求201010101第三節附加的檢查工作準則

特殊要求的檢查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漸進式檢查旋翼機的檢查高度表系統和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時壽件的控制要求201010102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適用于沒有檢查大綱的按照CCAR-91部運行的航空器使用檢查單進行檢查,該檢查單可以是制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編制,或者從其他途徑獲得,但其檢查范圍和詳細項目應至少包括規定的內容活塞式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時,應當進行試車,確定下述性能(功率輸出、燃滑油壓力、滑油溫度等)滿足制造廠推薦的性能值后方可批準恢復使用渦輪式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或者漸進式檢查時,應當根據制造廠的建議對航空器進行試車,以判斷其性能是否滿足要求

201010103為進行檢查而需要調機時,可以超過100小時限制,但不多于10小時。但是在計算下一個100小時使用時間時要包括這次超過100小時的時間根據具體運行情況可以選擇年度檢查或者100小時檢查,但必須遵循“先到為準”的原則,以便保證運行安全。如果采用100小時檢查的方式并且一年內累計的檢查內容包含了全面檢查的內容,則可以替代年度檢查;如果在一年內累計的檢查內容未能覆蓋全面檢查的內容,則該航空器還需進行年度檢查201010104漸進式檢查漸進式檢查是由運營人將100小時檢查和年度檢查進行分段,漸進式檢查的頻度和內容應當保證航空器在12個日歷月內能得到全面檢查,并且必須與制造商的建議、外場使用經驗以及該航空器所從事的運行種類相符,以保證航空器始終處于適航狀態對航空器進行漸進式檢查時應建立漸進式檢查系統,首次進行漸進式檢查時,應對航空器進行全面的檢查,再按計劃進行例行的和詳細的檢查例行檢查包括目視檢查或對設備、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統等進行原位檢查詳細檢查包括對設備、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統進行離位的徹底的檢查和翻修201010105在航空器遠離通常實施檢查工作的地點時,可以由實施檢查的人員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對該航空器實施檢查。旋翼機的檢查如果不采用檢查大綱的方式,應根據制造廠的有關維修手冊或者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以下系統驅動軸或類似系統主旋翼傳動減速器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應區域)直升機上的輔助旋翼

201010106高度表系統和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在使用前24個日歷月內必須進行測試和檢查,具體檢查工作應由按CCAR-145部批準的具有相應維修許可項目的維修單位實施時壽件的控制要求應當對從航空產品拆下并重新安裝的時壽件進行控制,以確保到壽的時壽件不會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記錄保存系統掛簽非永久性標記永久性標記隔離破壞201010107第四節實施維修和改裝的人員資格持有按照CCAR-66部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機型實施按照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大綱進行的任何維修工作按照局方批準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201010108持有按照CCAR-66部頒發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項目的航空器部件實施按照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按照其他局方批準的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201010109沒有獲得按照CCAR-66部頒發的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在持照人員的監督下實施持照人員允許范圍內的維修和改裝工作持照人員必須對可能影響維修和改裝質量的任何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并且隨時提供咨詢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必須由持有按照CCAR-66部頒發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實施201010110

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擁有和使用的私用小型航空器和實施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更換起落架輪胎、加注潤滑油或氣體、保養起落架輪子的軸承、更換保險絲或扁銷鍵、更新液壓油、更換座椅安全帶、更換位置燈和著陸燈的燈泡、清洗或更換燃油和滑油過濾網以及更換和保養電池等實施上述工作的駕駛員應經過培訓大綱的相關項目的培訓,并都經過持維修執照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實際操作

201010111制造廠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在證件限定的地點實施翻修和改裝工作此項工作必須在民航總局授權的監察人員的監督下實施201010112第五節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經過維修或改裝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可以按下列方式批準恢復使用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的授權放行人員,對其本單位實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在“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批準放行欄目簽署放行民航總局的監察員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批準放行欄目簽署放行民航總局授權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批準放行欄目簽署放行201010113重要改裝的典型項目機身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航空器規范內的,對機身的下列部件和類型的改裝,即為機身的重要改裝機翼尾翼表面機身發動機機架控制系統起落架船體或浮筒201010114機身的構件,包括翼梁、肋條、接頭、減震器、拉桿、整流罩和平衡塊部件的液壓和電作動系統旋翼槳葉改變航空器空機重量或重心,造成審定最大重量或重心極限的增加改變燃油、潤滑油、冷卻、加熱、座艙壓力、電氣、液壓、除冰或排氣等系統的基本設計對機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控制面的更改,該更改可影響顫振和振動特性201010115動力裝置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規范內的,對動力裝置的下列改裝,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改裝把航空器的發動機從一種經批準的型號改為另一種型號,涉及到壓縮比、螺旋槳減速齒輪、葉輪齒輪比,或更換重要的發動機部件并需要重新在發動機上作大量的工作和檢測采用非原制造廠商生產的零件或局方未批準的零件,替換航空器發動機結構部件;安裝未批準使用在該發動機上的附件拆除航空器或發動機規范上列為必要設備的部件安裝其他未經批準的結構部件為采用發動機規范未列出的某種規格的燃油而更改部件201010116螺旋槳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螺旋槳規范內的,對螺旋槳的下列改裝,即為螺旋槳的重要改裝部件和系統的改裝葉片的設計更改槳轂的設計更改調節或控制的設計更改安裝螺旋槳調速或順槳系統安裝螺旋槳除冰系統安裝該螺旋槳未獲批準安裝的部件

201010117機載設備重要改裝不按原設備制造廠商的建議,也不是根據適航指令,對設備基本設計做出的更改,即為設備的重要改裝根據型號合格證或技術標準規定批準的無線電通訊和導航設備的更改,如果會影響頻率的穩定性、噪聲水平、靈敏度、選擇性、失真度、寄生幅射、AVC特性對環境測試條件的適應性這類更改及其他會影響設備工作性能的更改,也屬于重要改裝

201010118重要修理的典型項目機身的重要修理對機身下列部件的主要結構部件或其更換件進行的加強、加固、拼接和制造,即為機身的重要修理,機翼翼梁單殼式或半單殼式機翼或控制面機翼縱梁翼梁緣條機翼的主要肋條和壓制構件機翼或尾翼面的支柱發動機架201010119機身大梁側桁架、水平桁架或艙壁的構件主要座椅支柱和托架起落架支柱輪軸機輪控制系統的部件,如控制桿、踏板、軸、托架或支架涉及更換材料的修理采用金屬或膠合板壓合蒙皮,修理受損區域通過增加縫合,修理蒙皮板的某些部分修理移動式或固定式燃油箱和潤滑油箱等201010120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對發動機下列部件和類型的修理,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包括下列動力裝置的典型修理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利用焊接、電鍍、金屬噴涂或其他方法,對發動機結構部件進行特殊修理螺旋槳重要修理包括修理或加強鋼制槳葉修理木制螺旋槳修理或加工鋼制槳轂更換塑料蒙皮修理螺旋槳調速器201010121大修可控螺距螺旋槳修理或更換葉片的內部構件等

機載設備的重要修理儀表的校準和修理無線電設備的校準電氣配件磁場線圈的重繞完全拆解復合式液壓動力閥修理壓力型汽化器及壓力型燃油泵、潤滑油泵和液壓泵201010122重要修理和改裝的判斷方法是否明顯影響重量限制;平衡限制;結構強度;飛行性能;動力裝置運行;飛行操作品質;噪聲和其他影響適航的品質等并主要根據經驗來判斷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裝項目都應當送交航空器適航審定部門審查批準,并由有關單位在飛行標準部門監督下實施201010123一般修理和改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一般維修記錄所做的工作描述工作完成的日期工作者姓名(如該維修工作是由無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執行)批準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復的維修執照持有人簽署姓名及所持執照的編號201010124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的人員資格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維修和改裝后的相應型號的航空器批準恢復使用,但不包括對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后的航空器批準恢復使用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維修和改裝后的相應的航空器部件批準恢復使用,但不包括對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后的航空器部件批準恢復使用201010125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實施索賠修理之外的翻修和改裝工作后,可以由按照CCAR-66部獲得相應執照的人員或者民航總局授權的監察人員批準其恢復使用CCAR-121部和CCAR-135部對按照其運行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在維修和改裝后的恢復使用有任何附加要求時,還應當遵守其相應規定201010126第六節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過程中發現或者出現的以下影響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適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適航狀況時,應當在72小時之內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直升機旋翼系統結構的較大的裂紋、永久變形、燃蝕或嚴重腐蝕201010127發動機系統、起落架系統和操縱系統的可能影響系統功能的任何缺陷任何應急系統沒有通過試驗或測試維修差錯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當認為是設計或者是制造缺陷時,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還應當將上述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及時向有關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通報201010128第七節維修管理指令當維修或者改裝過程中發現某類維修或者維修管理活動存在不安全狀況,并且此種不安全狀況可能在其他同類維修活動中存在或產生時,民航總局將以維修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檢查和維修的規范化或者改裝要求201010129維修管理指令和AD都是強制性的,其不同點在于維修管理指令主要是對運營人提出的加強維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的要求對于沒有按照維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對其有關的航空器進行維修或者改裝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準其恢復返回使用201010130第4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部)201010131201010132適航指令(AD/CAD)的定義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部)頒發的涉及飛行安全的強制性措施簡稱強制性適航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強制性的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201010133適用范圍民用航空產品處于下述情況之一時,頒發適航指令存在不安全的狀態,且這種狀態很可能存在于或發生于同型號設計的其他民用航空產品之中沒有按照航空產品型號合格證批準的設計標準生產外國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涉及在中國登記注冊的民用航空產品201010134第5章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部201010135維修機構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維修機構程序手冊的要求建立維修程序與質量保障制度的要求設施的要求(包括工具、設備、器材)人員的要求記錄的要求維修放行的要求等法規:《航空法》、《適航管理條例》、CCAR-145201010136CCAR-145歷史1988年11月2日頒發的《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1993年2月3日發布施行《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CCAR-145)2001年12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并發布《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R2),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并予公布《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R3),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010137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52號

2005年8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R3),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局長:楊元元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201010138CCAR-145R3整體結構共六章,39條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維修許可證的申請、頒發和管理第三章維修類別

第四章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要求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附件201010139第一節維修單位合格審定和管理的一般要求定義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和警察飛行任務以外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裝于或者準備裝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臺動力裝置、螺旋槳和任何正常、應急設備等201010140維修航空器或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和改裝工作制造廠家的保修或因設計制造原因的索賠修理不屬于本規定所稱維修的范圍

獨立維修單位獨立于航空營運人和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航空器或部件維修服務的維修單位營運人維修單位營運人建立的、主要為本營運人的航空器或部件提供維修服務的維修機構為其他航空營運人提供維修服務時視為獨立的維修單位201010141制造廠家維修單位航空器或部件制造廠家建立的、其主要維修和管理工作與其生產線結合的維修機構維修和管理工作與其生產線分離的視為獨立的維修單位經批準的標準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或認可的持續適航性資料、技術文件、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201010142審定的主要內容(五.四要求)“五”維修單位的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人員和文件手冊五個主要方面“四”建立質量、工程技術、生產控制和培訓四個系統201010143管理部門民航總局統一頒發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證書民航總局航空器維修管理職能部門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與監督檢查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書的簽發與管理地區民航管理局本地區內的國內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書的簽發與日常監督、管理履行民航總局授權的其他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職責201010144管理形式申請頒發或者變更維修許可證審查國內維修單位年度檢查 國外或者地區維修單位復查主任適航監察員檢查或者抽查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聯合檢查維修工作質量和不安全事件調查其他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工作201010145維修許可證有效期國內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一經頒發長期有效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首次頒發和每次延長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有效期結束前至少6個月向民航總局提出延長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的書面申請

201010146提出申請提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要求?否是與CAAC的PMI進行會面CAAC安排審查計劃初次申請程序201010147提出申請提交資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否CAAC評估申請材料是否需要現場審查是否CAAC實施現場審查CAAC直接批準或認可維修單位的變更變更申請程序201010148需要變更的情況維修單位地址的變更維修單位機構的變更維修單位維修設施的變更維修單位批準維修類別或項目的變更維修工作的限制分為工作類別和項目類別兩種201010149工作類別和項目類別工作類別檢測修理改裝翻修航線維修定期檢修總局認為的其他類別項目類別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航空部件特種作業總局認為的其他項目201010150檢測不分解航空器部件根據適航性資料通過離位的試驗功能測試確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工作類別201010151修理根據適航性資料通過各種手段使偏離可用狀態的航空器使偏離可用狀態的航空器部件恢復到可用狀態201010152改裝根據總局批準或認可的適航性資料進行的各類一般性改裝重要改裝單獨說明改裝的具體內容此處所指的改裝不包含對改裝方案中涉及設計更改方面內容的批準201010153翻修根據適航性資料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換件重新組裝測試恢復航空器或航空部件的使用壽命或適航性狀態201010154航線維修按照航空營運人提供的工作單對航空器進行例行檢查按照相應飛機、發動機維護手冊等進行的故障和缺陷的處理換件按照航空營運人機型最低設備清單、外形缺損清單保留故障和缺陷注意:一般勤務工作不作為航線維修項目201010155一般勤務工作航空器進出港指揮、停放、推、拖、擋輪檔、拿取和堵放各種堵蓋為航空器提供電源、氣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氣、充氧必要的清潔和除冰、雪、霜其他必要的勤務工作201010156定期檢修根據適航性資料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使用達到一定時限時進行的檢查和修理適用于機體和動力裝置項目不包括翻修民航總局認為合理的其他維修工作類別201010157第二節對維修單位的硬件要求

一、廠房設施要求廠房辦公、培訓存儲設施二、工具設備要求三、器材要求四、人員要求五、適航性資料要求201010158一、廠房設施要求廠房的要求機庫和車間應具有足夠的空間,以容納所批準的維修項目租用機庫和車間,應提供有效的租賃證明(租期一般至少為2年)機庫和車間內應具備與從事的維修工作相適應的吊掛設備和接近設備機庫和車間能夠保證維修工作有效地避免當地一年內可以預期的各種氣象情況的影響201010159機庫和車間應具有適當的溫濕度控制、噪聲控制和防塵措施機庫和車間應具有滿足維修工作要求的水、電和氣源有靜電、輻射、塵埃等特殊工作環境要求和易對維修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維修工作,應配備符合其要求的控制、保護和急救設施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應配備相應的保護裝置

201010160辦公和培訓設施的要求各類管理人員可以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但應當具有足夠的空間和必要的隔離為維修人員提供查閱有關資料及填寫維修記錄的條件從事航線維修的,還應為連續執勤的維修人員提供適當的休息場所,休息場所至維修場所的距離不得導致維修人員疲勞培訓設施應當滿足其培訓要求租用培訓設施的,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提供有效的租賃證明201010161存儲設施的要求工具設備的存儲保證工具設備存儲的安全,防止意外損傷,特殊工具的存儲應滿足工具制造廠家的要求器材存儲設施保證存儲器材的安全,可用件與不可用件應當隔離存放器材的存儲環境滿足清潔、通風及溫濕度的要求201010162特定器材的存儲滿足其制造廠家的要求適航性資料的存儲設施保證能夠安全存放所有適航性資料主本內部分發的適航性資料的存儲設施保證使用人員容易取用并與參考資料適當隔離維修記錄的存儲設施防止水、火、丟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

201010163二、工具設備要求工具設備的分類通用設備制造廠家沒有推薦,僅提出尺寸、精度和范圍要求不允許自制購買國家專職部門進行質量控制的工具設備專用設備制造廠家技術文件中推薦專門用于航空器或部件維修使用的僅用于維修過程,而非用于確定航空器或部件最終放行測試設備制造廠家技術文件中推薦專門用于航空器或部件維修使用用于確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最終放行201010164工具設備要求具備足夠的工具設備保證工具設備失效后能夠在短期內恢復相關的維修工作可使用與有關適航性資料要求或推薦的具有同樣功能的替代工具設備使用前向局方證實其等效性并獲得批準或認可可租用或借用某些使用頻率較低或者投資較大的特殊設備向局方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協議,并證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201010165制作專用工具設備標識及清單建立保管制度,避免工具設備的非正常失效和遺失保證維修工作需要的工具設備處于可用狀態建立檢測工具或測試設備的校驗制度維修單位使用的個人工具管理應符合規定維修中使用自動測試設備控制其測試軟件的有效性201010166三、器材要求器材的分類標準件制造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的零件,包括其設計、制造和統一標識要求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公開發布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201010167原材料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規范進行維修過程中的加工或輔助加工的材料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公開發布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明確的201010168自制件不是依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廠家公開發布的持續適航性文件中給定的設計數據、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加工件依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廠家公開發布的持續適航性文件中給定的設計數據、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201010169器材的批準與認可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制造系統指根據CCAR-21部批準的生產制造系統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持有人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持有人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生產許可證(PC)持有人民航總局批準的部件根據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系統制造的或維修單位維修的符合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型號設計數據的部件201010170民航總局認可的部件根據CCAR-21部及雙邊適航協議,裝于經型號認可的外國航空產品上的零部件,此類零部件應列于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根據CCAR-145部及有關維修合作安排或協議認可的維修單位維修的零部件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方式進行的因設計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航空器制造廠家確定的標準件(如螺母和螺栓)航空營運人根據民航總局批準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維修目的的零部件由民航總局授權的人員確定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數據的零部件其他民航總局規定的情況201010171器材的有效合格證件標準件和原材料合格證或合格證明制造廠家出示的文件發貨單、發票或其他供貨證明非標準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原制造廠頒發的適航批準標簽或批準放行證書批準的新件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AAC-038)CTSOA和PMA信息201010172認可的外國制造新件如FAAForm8130-3、JAAForm1VTSO和PMA信息使用過的器材民航局或區局批準的維修單位簽發的本規定附件七規定的《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AAC-038表p122)201010173維修器材符合有關適航性資料的規定通過協議使用其他單位器材,應具有有效的正式合同或協議使用的器材具有有效的合格證件建立入庫檢驗制度不合格的或者未經批準的器材不得使用使用非航空器制造廠家批準的供應商提供的器材告知相應的航空營運人通過航空營運人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或者認可201010174對于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允許其按照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工作程序生產少量自制件用于其自身維修工作僅限于其故障、失效或者缺陷不直接造成CCAR-21部相關條款所列的嚴重后果中任一情況的航空器部件非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生產上述自制件的,應當在使用前告知相應的航空營運人通過航空營運人獲得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自制件不得銷售

201010175器材管理要求建立在質量系統控制下的器材供應商評估和入庫檢驗制度防止不合格的器材在維修工作中使用庫存的器材建立有效的標識、保管和發放制度,防止器材混放和損壞,保證器材完好,使用正確201010176具有庫存壽命的器材建立有效措施防止維修工作中使用超庫存壽命的器材化學用品及有防靜電要求的器材根據原制造廠家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建立不可用器材的隔離制度及報廢器材的銷毀制度防止在維修工作中使用不可用的或者報廢的器材201010177四、人員要求人員配備責任經理質量經理生產經理維修人員放行人員管理和支援人員201010178責任經理法定代表人法定程序授權人質量經理不能與生產經理兼職責任經理、質量經理或生產經理不能由被吊銷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的經理調任或繼續擔任維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員身體健康并適應其所承擔的工作每年度應有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201010179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的資格要求熟悉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法規具有維修管理工作經驗國內維修單位須持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的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國外或地區維修單位能正確理解CCAR-145部的要求,具有等同于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資格201010180航空器或部件的維修人員的資格要求經過有關民航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維修人為因素知識的培訓獨立從事維修工作的維修人員應獲得本單位的具體工作項目授權無損探傷等工作且國家標準有相關資格要求的人員,同時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201010181放行人員的資格要求除等效安全情況外,是本維修單位雇用的人員經過有關民航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維修人為因素知識的培訓國內整機放行人員應持有規定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應與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航線維修、A檢或者相當級別(含)以下定期檢修和結合檢修進行改裝的放行人員至少具有I類簽署201010182運輸類和通勤類飛機A檢或者相當級別以上定期檢修和其他改裝的放行人員應當具有II類簽署注:“A檢或者相當級別”的含義指航空器系統、發動機和區域檢查(非結構項目)的工作類別中的A檢(如以A、B、C、D檢劃分)或1A檢(如以1A、2A、┄、1C、┄檢劃分)201010183國內部件的放行人員應持有按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修理項目部分與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應當一致國外或地區維修單位的放行人員應具有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當局頒發的相應證件,并具有英語的聽、說、讀、寫能力放行人員具有本單位相應放行項目的授權,航線放行人員還應當獲得航空營運人的授權201010184維修工作有關的管理和支援人員的資格要求經過有關民航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專業知識、工作程序和維修人為因素知識的培訓與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維修工作直接有關的質量、工程和生產控制管理的人員應當持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201010185五、適航性資料適航性資料與文件種類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制造廠家的各類手冊、文件、服務通告、服務信函以及上述資料中所引用的有關國際組織和行業的標準

送修人按照維修合同中的維修項目提供的有關資料,包括航空營運人的維修方案、手冊和工作單卡等201010186適航性資料的有效控制集中保管的主本和有效的資料管理程序,保證控制分發的資料與主本一致(使用計算機系統保存適航性資料的,建立有效的備份系統)主本應定期獲得目錄索引或直接向發布單位核對的方法確定其有效性使用送修人控制其有效性的,使用前應獲得送修人提供的有效性聲明非現行有效的及其他非控制性的參考資料應與現行有效的有明確的區分標識避免混放確保維修過程中能及時、方便地獲得,提供必要的閱讀設備201010187第三節對維修單位的組織機構

(管理系統)的要求

維修單位的五大系統質量系統自我質量審核系統工程技術系統生產控制系統培訓系統201010188一、質量系統責任經理負責質量系統,符合以下規定

明確的質量管理政策,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應當避免重疊和交叉根據職責明確其資格要求并建立崗位資格評估制度,書面的形式進行授權各類維修人員的授權可以由質量經理或授權的人員簽署放行人員的授權應由責任經理或由其授權的質量經理簽署201010189質量部門保存一份完整的對各類維修人員授權的記錄,在相關的工作現場應當保存一份復印件質量經理處保存一份完整的對放行人員授權的記錄,在放行人員的工作場所應當保存一份授權的復印件建立工作程序,明確職責,涵蓋本規定的適用要求,制定和修改工作程序由責任經理或由其授權的質量經理批準并在批準后在實際工作中實施201010190質量管理制度質量部門應獨立于生產控制系統之外并且由質量經理負責,其主要責任是監督質量管理政策的落實質量經理直接對責任經理負責。質量部門的人員獨立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職責上不得與生產控制系統交叉。質量部門人員對維修工作的質量具有否決權質量經理認為某種情況直接影響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適航性時,可以直接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201010191二、自我質量審核系統獨立的自我質量審核系統或將內審功能賦予質量部門審核的范圍本單位申請的或被批準的項目涉及到的所有維修工作

審核間隔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審核計劃以年度為周期,審核計劃可以調整審核員經過培訓,專職或兼職,與被審核部門沒有直接責任關系審核項目單發現問題改正審核報告審核報告的保存不少于全部內容完成后2年201010192三、工程技術系統工程管理責任

根據有關適航性資料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維修工作單卡及文件資料工作單卡由本單位制定或由送修人提供具有設定并記錄工作順序和步驟的功能有關適航性資料修改時,應評估工作單卡是否需要修訂并記錄,需修訂的,應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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