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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講南京國民政府的統治 一、黨治政府與南京國民政府的五院制政 體二、南京國民政府內部的政爭與內戰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經濟政策與經濟 發展

四、九一八事變后南京國民政府統治的加 強一、黨治政府與南京國民政府的五院制政 體孫中山的權能分開、五權憲法與革命三程序胡漢民的黨治理論與國民黨一黨專政南京政府的黨政關系與五院制政體孫中山的權能分開、五權憲法與革命三程序

人民擁有四種政權(權):

選舉、罷免、創制、復決

政府擁有五種治權(能): 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

革命三程序:

軍法之治(軍政)

施行軍法,實行軍事統治。即以兵力統一全國,又訓練人民接受三民主義。待一省之內秩序完全安定后,就可停止軍政。

約法之治(訓政) 施行約法。由政府派出經過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到各縣籌備地方自治,并對人民進行運用民權和承擔義務的訓練。一省之內全部縣實現自治時,即可結束訓政。

憲法之治(憲政)

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憲法頒布后,即“還政于民”,舉行全國大選。民選政府成立,就是建國大功告成。

胡漢民的黨治理論與國民黨一黨專政 胡漢民三民主義的特點:

A三民主義之外無主義

B三民主義之連環性

C三民主義之心物二元哲學基礎

D國民黨之外無政黨

行政院設立于1928年10月,下設內政部、外交部、軍政部、財政部、農礦部、工商部、教育部、交通部。第一任院長為譚延闿。行政院向國民政府主席負責。到蔣介石擔任行政院院長一職后,行政院改向國民黨中執會負責。

立法院設立于1928年12月,負責議決法律、預算、大赦、宣戰媾和及其他重大國際事項。第一任院長為胡漢民。立法院直接對國民黨中執會負責,所議事項得事先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原則或加以認可。

司法院設立于1928年11月,執掌司法審判、司法行政、官吏懲戒及行政審判等職權,負責解釋法律、變更判例。第一任院長為王寵惠。司法院直接對國民黨中執會負責,下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

考試院設立于1930年1月,負責公務人員的考選與銓敘事宜,從理論上,公務員及專門技術人員,均須經考試院考選銓敘后方可任職。第一任院長為戴季陶。考試院直接對國民黨中執會負責。

監察院設立于1931年2月,依法行使彈劾權和審計權。第一任院長為蔡元培。監察院直接對國民黨中執會負責,下設若干監察使,分赴全國各監察區行使彈劾權。

南京政府的黨政關系與五院制政體

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第172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并公布《訓政綱領》,共6條。 基本內容為:1.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大會閉會時,則將政權付托中國國民黨中國執行委員會。2.依照孫中山的《建國大綱》所定的選舉、罷免、創制、復決4種政治權利,訓練國民逐漸推行。3.將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5項,付托國民政府總攬執行。4.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的施行。5.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執行,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指導監督;6.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施。

二、南京國民政府內部的政爭與內戰

寧漢滬合流與北伐“統一”編遣會議與國民黨內戰寧粵對立國民黨內部的“統一”寧漢滬合流 四一二政變后,南京國民黨中央常務聯席會議恢復西山會議派林森、張繼等18人黨籍,密談寧滬統一黨務辦法。七一五政變后,寧、漢之間在反共問題上又取得一致。8月13日,蔣介石下野,寧、漢之間的矛盾得以緩解。8月22日,李宗仁與汪精衛在廬山會談,議定武漢國民政府遷往南京,與南京國民政府合并。后武漢方面譚延闿、孫科、汪精衛、陳公博等先后到達南京。9月11日至13日,寧、漢、滬三個中央黨部舉行談話會,決定由三方人員組成中央特別委員會,作為臨時中央機構。同時,汪精衛受滬方逼迫,承認“防共過遲”,“自劾下野”。9月16日,國民黨中央特別委員會在南京成立,并議決組織國民黨中央黨部,組成新的國民政府。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得以重新統一。

寧漢合流后,1927年12月,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預備會決議蔣介石復職,由蔣負責籌備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

1928年2月,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召開選舉蔣介石、譚延闿等九人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譚延闿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任軍事委員會主席。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是國共分裂后國民黨召開的第一次中央全會,初步形成了以南京國民黨中央黨部為中心的國民黨統一局面。蔣介石成為權力核心。

1928年4月,依據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集中革命勢力限期完成北伐案》,蔣介石下令進行“第二次北伐”。

基本態勢: 第一集團軍:蔣介石任總司令,沿津浦路北上。

第二集團軍,馮玉祥總司令,沿京漢路北上。

第三集團軍,閻錫山任總司令,由山西進攻北京。

第四集團軍,李宗仁任總司令,沿京漢路北上。

1928年6月上旬,國民黨軍隊進入北京,北京政府結束。6月21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決定,直隸省改名為河北省,北京改名為北平。

濟南慘案

濟南慘案是1928年5月3日,日本帝國主義在山東濟南大肆屠殺中國軍民及外交官員的血腥事件,又稱五三慘案。5月3日,日本按照預謀向國民黨北伐軍駐地發起了大規模的軍事進攻,將北伐軍7000余人繳械。日軍又以種種借口在濟南奸淫擄掠,無所不為。并殘殺了國民黨政府山東特派交涉員及16名外交人員。面對日軍制造的慘案,蔣介石采取了退讓方針,命令北伐軍“忍辱負重”,撤出濟南,繞道北伐。“濟案”中國軍民死亡6123人,傷1700多人,財產損失2957萬元。慘案發生后,日方否認日軍屠殺中國人民的罪行,反而要南京國民政府道歉、賠償、懲兇。1929年3月28日雙方簽訂《議定書》,宣稱“中日兩國所受之損害問題”俟雙方“實地調查決定”,后亦無結果。

濟南慘案中殉難的國民政府外交部山東特派交涉員蔡公時。蔡公時,江西九江人。5月3日日軍沖進山東交涉使署,強迫蔡公時承認是由中方挑起事端不果后,蔡公時被日軍割去耳、鼻、舌,挖掉眼睛后遇難,交涉使署其余16名隨員也同遭殺害。

編遣會議與國民黨內戰

1929年1月,召開第一次編遣會議。

1929年3月,爆發蔣桂戰爭,桂系失敗。

1929年5月,爆發蔣馮戰爭,馮玉祥失敗。

1929年8月,召開第二次編遣會議。蔣馮戰爭再次爆發,馮玉祥再次失利。

1930年3月,馮、閻、桂三派軍閥聯合反蔣,分別在津浦、隴海、平漢、湖南四個戰場同時進兵,爆發中原大戰

編遣會議與國民黨內戰

編遣會議

北伐成功后,各集團軍總司令擁兵自重,各據地盤。蔣介石削弱各個地方軍閥兵權,策劃了這次會議,即1929年1月1日召開的國民革命軍編遣會議。

會議確定的方案是: 全國設8個編遣區:中央直屬編遣區,海軍編遣區,第一編遣區(蔣系,蔣介石)第二編遣區(馮系,馮玉祥),第三編遣區(晉系,閻錫山),第四編遣區(桂系,李宗仁),第五編遣區(東北軍),第六編遣區(川、康、滇、黔各軍)。規定每個編遣區所留部隊數量10-12個師。

會議通過《國民黨編遣委員會進行程序大綱》,規定:全國軍隊一切權力收歸中央;取消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各集團軍和海軍司令部;各軍靜候原地改編;各集團軍無權調動和任免軍事長官。

1929年8月l日,國民黨編遣實施會議在南京召開。蔣系軍事要員和馮玉祥、閻錫山及東北軍等派代表300余人出席會議。該會通過了《國軍編遣各部隊裁留標準》、《國軍編遣委員會點驗實施規章》、《陸軍編制原則》、《點驗組織條例》等,規定各編遣區軍隊數量壓縮到7個至9個師,每師1.1萬人,比原規定少2個至4個師。全國的軍隊編成的總數由原來現定的50個師擴增到65個師,總人數由50多萬增加到80萬。在編遣期內,軍費為1300萬元。蔣介石企圖以增加編遣區的辦法壓縮他人軍隊而擴充自己的勢力,使蔣與各派軍閥之間的矛盾更加激化。寧粵對立

蔣、胡約法之爭

蔣介石想乘中原大戰勝利的有利時機,緊接著召開國民會議,制定一部有利于自己的約法,把自己的領袖地位在法律上固定下來,為出任總統創造條件。胡漢民認為如果蔣介石這一目的得逞,自己設想的中常委領導、中央政治會議議政、黨治政府的體制,將會被蔣介石的個人獨裁所取代,自己控制的黨務、立法機構的權力也將被剝奪。于是當即引經據典,加以反駁。于是引發“約法之爭”。

約法之爭發生后,蔣介石一意孤行,召開國民會議,非法軟禁胡漢民。這使得再次形成了國民黨各派系的反蔣。1931年4月30日,國民黨中央4監委鄧澤如、林森、肖佛成、古應芬發出“彈劾蔣中正”通電,要求釋放胡漢導,強調蔣介石必須立即下野。5月25日,由唐紹儀領銜,有鄧澤如、古應芬、肖佛成、林森、汪精衛、孫科、李宗仁、陳濟棠、許崇智、唐生智、鄒魯、李烈鈞、王寵惠、陳友仁等聯署,通電要求蔣介石在“四十八小時之內,即行引退”。陳濟棠并調集軍隊,沿廣東邊境布防,與南京進行軍事對抗。5月27日,各派反蔣勢力齊集廣州,打出“救護黨國”、“打倒獨裁”的旗號,正式組成了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會非常會議,并通過宣言,決定另組國民政府,公布了國民政府組織大綱。

5月28日,廣州國民政府成立,汪精衛擔任主席。6月2日,非常會議軍事委員會成立,同時組成以陳濟棠、李宗仁為總司令的兩個集團軍。至此,國民黨統治又一次出現了兩個黨中央、兩個國民政府、兩個軍委會的對峙局面。國民黨內部的“統一”

九一八事變發生,寧粵雙方在上海舉行會談,商議國民黨統一辦法,最后決定蔣介石、胡漢民、汪精衛集團分別于1931年11月12日至23日在南京、11月18日至12月5日在廣州、12月3日在上海召開四大,中心議題是,解決寧粵對立,改組國民政府。是年12月22日至29日,在南京舉行中國國民黨第四屆一中全會.

并改革國民政府體制,實行虛位元首制,蔣介石辭職下野,孫科出任行政院長。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經濟政策

與經濟發展

“關稅自主”提倡國貨與整理苛捐雜稅政府加強對金融的控制與幣制改革“關稅自主”

1928年6月﹐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后,發表“改訂新約”的對外宣言﹐關稅自主為其兩項主要內容之一。同年7月﹐國民政府與美國首先簽訂了《中美關稅條約》。隨后﹐又先后同挪威﹑比利時﹑意大利﹑丹麥﹑葡萄牙﹑荷蘭﹑英國﹑瑞典﹑法國﹑西班牙等國締結了“友好通商條約”或新的“關稅條約”。國民政府把關稅會議時各國承認的由5%至27.5%的七級稅則公布為國定稅則﹐并聲明自1929年2月1日起實行。到1930年﹐日本也終于同意了《中日關稅協議》。關稅只是帝國主義所作的某些讓步﹐海關行政管理權仍掌握在外國人手里﹐中國政府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稅率。盡管這樣﹐國民政府的關稅自主措施﹐增加了國家關稅的收入﹐并有利于國內工商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提倡國貨與整理苛捐雜稅

提倡國貨:

A舉辦國貨博覽會

1928年在上海舉辦的中華國貨展覽會和1929年西湖博覽會,前者是工商部在上海主辦的全國規模的國貨展覽會,后者是浙江省政府主辦的具有全國規模的展覽會,其規模比前者更大。

B舉辦國貨年

1932年底國民政府宣布下一年為“國貨年”

1934年為婦女國貨年

1935年是學生國貨年

1936年是市民國貨年提倡國貨的積極意義:

(1)開拓國貨市場的功能對維護國貨企業的生存、推進國貨企業的發展有重要作用;(2)在引進國外技術、改進企業管理等方面有促進企業進步的巨大作用;(3)推動了民族資產階級覺悟的提高和民族覺醒;(4)推動了政府經濟政策的改良,掃除了某些秕政陋規;(5)促進了近代民族經濟的發展,加速了近代中國城市化的進程。 整理苛捐雜稅

南京國民政府初期地方雜稅更為泛濫,可謂是種類繁多,名目紛雜,橫征暴斂,負擔沉重。 苛捐雜稅首先表現為田賦附加和預征。全國25個省份共計673種,平均每省26種。其次表現為各種通過稅。征稅名目有護商捐、江防捐、馬路捐、自來水捐、統捐、印花捐、印紅捐等。再次表現為雜稅雜捐。如路燈有捐;嫁妝有捐。還有其他附加、臨時攤派等各種征收名目。

整理苛捐雜稅的措施:

1.廢除苛捐雜稅

規定應廢除苛捐雜稅為六項:(1)妨害社會公共利益;(2)妨害中央收入來源;(3)復稅;(4)妨害交通;(5)為一地方之利益對于他方貨物輸入為不公平之課稅;(6)各地方物品通過稅。

2.限制田賦附加 依照地價的1%征收地價稅,附加名目一律取消。其所收稅款的分配,以省得40%、縣得60%為原則。附加稅不得超過原有正稅總額。自1934年度起,不得以任何急需、任何名義再增田賦附加縣鄉區鎮的臨時畝捐攤派嚴加禁止。田賦附加現已超過正稅者,應限期遞減,

3.整理苛捐雜稅

規定抵補辦法三項:(1)各省、市預算,先自緊縮,刪除浮濫,節省之款為第一抵補;(2)各省、市捐稅整理后增收之款為第二抵補;(3)中央以煙酒牌照稅全部劃歸地方,印花稅提撥一成歸省,三成歸縣,二成接濟邊遠貧瘠省份為第三抵補。財政部專門設立“整理地方捐稅委員會”,各省分設“捐稅監理委員會”,以調查、研究、規劃和監督稅捐的整頓工作。

實際效果

據報告,1934年7月1日至1935年8月,全國廢除苛雜與減輕田賦附加的,計有江蘇等23省市,裁減種類,共計5000余種之多,裁減金額達4900余萬元。另據時任財政部賦稅司司長高秉坊的回顧,從1934年至1939年,實行廢除苛捐雜稅的省份有江蘇等24個省市;實行減輕田賦附加的省份有江蘇等18個省市。減輕田賦附加共300余種,累計金額38742459元;廢除苛雜共7101種,累計金額67691435元。兩者合計共達7400余種,累計金額106433894元。

但實際上,但就總體而言,是不徹底的。這次整頓只能說是“稍蘇民困”,并未真正解決問題。雖然到1938年底,各省廢除的苛捐雜稅達5000余種,廢除的稅額年達6700萬元,但“以全國人口均攤之,雖每人平均僅及一角,但苛擾及于閭閻,以及中飽侵蝕之實際取諸人民者,為數何止倍蓰”。大量的捐、費、附加、攤派等苛雜,只廢除或減輕了其中的一部分,仍有相當多的雜捐雜稅被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默許其存在。

政府加強對金融的控制與幣制改革

設立四行二局

A中央銀行 最初設于廣州。1924年,孫中山為了實現廣東革命政府的金融政策,撥交宋子文國幣3000元,籌設中央銀行。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資本1000萬元。后停頓。南京政府成立后,又開始籌備。1928年,由國民政府撥給資本2000萬元,于11月1日成立,總行設于上海。該行享有發行鈔票,代理國庫,募集或經理國內外公債的特權。1935年4月,資本總額增為1億元。

B中國銀行

前身是清政府的戶部銀行,成立于1904年;1908年7月改稱為大清銀行。辛亥革命后,大清銀行由中華民國政府接管,改組為中國銀行。1913年8月,北京的總行開始營業。各省在原大清銀行的基礎上也陸續成立分行。1927年以前,該行主要是商股,實權掌握在江浙資本家集團手中。 國民政府成立以后,將中國銀行總管理處遷到上海,并加入官股500萬元,使商、官合股共2500萬元,官股占1/5。1935年,國府財政部修訂條例,以金融公債加入新官股1500萬元,資本總額變為4000萬元,官商各半,并派宋子文擔任該行董事長。這樣,中國銀行就完全由國民政府控制了。

C交通銀行

1907年由清政府的郵傳部奏準設立的,是清政府的國家銀行。1914年,交通銀行改訂章程,股本總額增為一千萬元,并可代理國庫,經付公債本息,代收稅款,辦理國內外匯兌等業務,它當時成了北洋政府的國家銀行。1927年之前,其資本主要是商股。 國民政府成立后,加入官股200萬元,并將總行遷到上海,使之成為“政府特許發展全國實業之銀行”。其業務是:(1)代理公共實業機關發行債票及經理還本付息事宜;(2)代理交通事業之公款收入事項;(3)辦理其他獎勵及發展實業計劃;(4)代理一部分之國庫事宜,并得發行兌換券。1935年,財政部頒布新條例,撥發金融公債1000萬元,增加官股至1200萬元,使官股占55%。并派蔣介石的親信胡筆江擔任董事長。這樣,又控制了交通銀行。

D中國農民銀行

原為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總行設在武漢,分別在四省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由財政部認股250萬元,以融通農業資金,復興農業經濟為目的。1935年4月1日正式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其業務包括:(1)收受存款;(2)辦理匯兌;(3)買賣生金銀及有價證券;(4)動產不動產之抵押放款及保證信用放款;(5)經營農業倉庫及放款于農產農具之改良事宜與農民合作社;(6)發放農業債券及農業流通券;(7)農業票據貼現。董事長孔祥熙。

D二局

中央信托局

1935年8月由中央銀行投資1000萬元,呈準國民政府成立的,是專辦購買軍火和儲蓄保險事宜的中國最大的信托機構。 郵政儲金匯業局

中國郵政局最早在1898年已開辦匯兌業務,1908年又開辦儲蓄業務。到1929年,通匯的郵局及代辦所有374處,辦理儲蓄業務的郵局有206處。1930年,南京政府通過法令,將全國的郵政局改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使其業務更擴大了;并規定,凡中央、中國、交通三行未設分支機構的地方,國民政府的一切款項均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轉飭當地郵局代辦。

“四行二局”以后,又運用各種辦法,通過四行把其他商業銀行和錢莊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在手:

1.采取加入股金實行官商合辦的方式控制了“中國國貨銀行”、“農商銀行”等。

2.利用經濟援助控制了中國成立最早的“中國通商銀行”、“中國實業銀行”、“四明商業儲蓄銀行”等。

3.利用資金周轉不靈進行收買控制了“廣東銀行”。

4.利用人事改組進行間接控制的有浙江實業、浙江興業、上海、新華等商業銀行。在這些銀行中都滲進了國民政府的官僚勢力而被控制。至于北四行(中國鹽業銀行、金城銀行、中南銀行和大陸銀行),雖未被直接控制,但在業務上也不能不依賴“四行二局”的扶植,從而間接受其控制。幣制改革

1934年6月﹐美國政府實施《購銀法案》﹐提高白銀收購價格﹐使中國的白銀大量外流﹐動搖了銀本位制的基礎。國民政府為謀求穩定幣值﹐擺脫財政經濟危機﹐采納英國財政專家李滋羅斯的建議﹐決定放棄銀本位制﹐實施法幣政策。

1935年11月3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布施行法幣公告﹐其主要內容為﹕統一貨幣發行權﹐實行法幣政策。以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后加中國農民銀行)所發行之鈔票為法幣﹔其它銀行不得繼續發行新鈔票﹔所有完糧納稅及一切公私款項之收付﹐概以法幣為限﹐不得行使現金﹔實行白銀國有。禁止白銀流通﹐并將收歸國有的白銀移存國外﹐作為外匯準備金﹔凡銀錢行號商店及其它公私機關或個人﹐持有銀本位幣或其它銀幣生銀等銀類者﹐應自11月4日起交由發行準備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之銀行兌換法幣。規定法幣1元合英鎊1先令2.5便士。1936年5月﹐國民政府被迫與美國締結《中美白銀協議》﹐法幣又與美元保持固定匯率﹐法幣1元等于0.2975美元。

四、九一八事變后南京國民政府統治的加強

攘外必先安內政策厲行保甲制度建立特務制度新生活運動厲行保甲制度

1932年8月蔣介石頒布《剿匪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后,正式開始在豫鄂皖三省紅軍革命根據地周圍地區施行。后來先后擴大到陜西、江蘇、甘肅、寧夏、湖南、綏遠、福建、浙江、山東、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條例》,推行全國。1939年9月19日國民政府公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增設副保長一人,規定保長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和壯丁隊隊長,進一步強化保甲制度。

基本制度

所有人口以戶為單位進行保甲編組,戶設戶長;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各保就該管區域內原有鄉鎮界址編定,或并合數鄉鎮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鄉鎮一部編入他鄉鎮之保。大鄉鎮得編組為若干保,設保長聯合辦公處,由保長互推一人為主任。戶長基本由家長充任,保甲長名義上由保甲內各戶長、甲長公推,但縣長查明不能“勝任”,或認為有更換必要時,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

保甲連坐

戶長須一律簽名加盟于保甲規約,并聯合甲內戶長共具聯保連坐切結,聲明如有“為匪通匪縱匪”情事,聯保各戶,實行連坐。保甲長受區保長指揮監督,負責維持保甲內安寧秩序。聯保主任受區長指揮監督,負維持各保安寧秩序總責,但各保應辦事務仍由各該保長負責。 保甲的多項功能

保甲組織的基本工作是實施“管、教、養、衛”。“管”包括清查戶口,查驗槍支,實行連坐切結等;“教”包括辦理保學,訓練壯丁等;“養”包括創立所謂合作社,測量土地等;“衛”包括設立地方團練,實行巡查、警戒等。建立特務制度 逐步建立和擴大黨內和軍內特務系統:

黨內特務系統(中統):1927年,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部下成立了一個調查科,這是“中統局”的最前身。先后由陳立夫、張道藩、吳大鈞、葉秀峰、徐恩曾任科長。在各省、市、路中國國民黨黨部內設“調查股”。1932年,中央組織部調查科被擴編為特工總部。主任徐恩曾,對外仍稱調查科,在各省、市黨部內設特務室和羈押中共叛變人員的反省院。1935年,黨務調查科升格為黨務調查處,直屬于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處長徐恩曾。1937年,黨務調查處并入軍事委員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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