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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和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控

EnterprisesAndEntrepreneursCriminalLegalRiskPreventionAndControl問題的導入當前企業與社會競爭激烈及其傳統認識說不清的世界(已經進入大數據時代);不僅搞關系更要靠實力(實力和有理說話的時代)企業及企業家一生的歷練及未來業務的拓展財富的積累(第一桶金)即如何保住和擴大財富企業和企業家們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尤其是成功企業和企業家,第一防范的應當是刑事法律風險,自由和幸福是用金錢買不來的)吳江一個著名企業家的風險與教訓今天我們講六個方面的大問題:律師的定位及轉向:為當事人服務的“獨立”執業者刑事法律風險及大安全觀在中小企業中的深刻解讀樹立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及大安全觀的意義和價值所在防控企業風險的核心:兼顧企業和職工利益的雙贏刑事業務的最新拓展:由出庭辯護轉為法律顧問服務企業和企業家的風險:積極防控大額的罰款和人身罰一、律師的定位及轉向:為當事人服務的“獨立”執業者

改革開放后,1980年我國通過的《律師暫行條例》將“律師”規定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在1997年的《律師法》中稱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到了2008年新《律師法》第二條則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應當說,這才是目前中國對律師的基本定位:

為當事人服務的“獨立”執業者

注意:周永康時期說過:律師是國家法律服務的工作者。轉向:(1)不是緊緊盯著事后服務,而是轉向事中或事前(吳江案);(2)不是僅僅出庭辯護和代理,而是轉向防控企業家、職工包括整個企業的風險;(3)不是為掙錢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向安全穩妥地掙錢。二、刑事法律風險及大安全觀在中小企業中的深刻解讀(一)大安全觀的涵義: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安全是指人們在勞動生產和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消除可能導致企業破產、人員傷亡、職業危害或設備、財產損失的條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職業安全風險。廣義的安全是指除一個地方和單位的生產經營安全外,還包括這一地方和單位治安、生活及公眾場所、自然災害的防范安全等。

就社會而言,所謂的安全概念的。“大安全”是接近于廣義的概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飲水安全、治安安全、家庭安全、性安全、生長發育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醫療安全、居室內理化和裝飾環境的安全、居室外各種設施和理化環境的安全、嗜品安全、用電安全、燃煤用天然氣安全、文化信息安全、就業安全、財產金融安全、學校安全、網絡安全、生產安全、公共場所設施安全、宗教信仰安全、國家安全等。這六種要素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一個人的智力結構,而一個人的智力結構如何,將直接影響到辦案效果的好壞與成敗。企業安全包括企業風險是指俠義的安全觀。二、刑事法律風險及大安全觀在中小企業中的深刻解讀

(二)企業風險和大安全觀的解讀就企業而言,包括生產安全、經營安全、管理安全、用人安全、交易安全、資金安全、產品質量安全、職工生命安全、企業財產安全、知識產權安全、企業信息安全、企業網絡安全、職工就業、勞動保險安全、工作餐飲安全、勞動休息安全、交通安全等。所謂“觀”是指一種觀念、理念和認識,一種邏輯思維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體系。就企業而言,大安全觀主要包括:

1.企業及企業家自身的安全。企業是職工賴以生存的主體,換句話說“我們今天是企業人”,沒有企業就沒有我們今天在一起。既然是企業人,就注定了我們的生存和利益就和企業緊緊地捆綁在一起。有朝一天企業沒了,倒閉了,我們還能生存在企業嗎?

我這里不是危言聳聽,國內外不凡此例:2001年破產的美國安然公司,曾是世界上最大電力、天然氣及電訊公司之一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時宣布破產的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公司等

2.企業職工及周圍環境的安全。包括就業、工資保障、保險等福利待遇保障及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等。甚至包括職工不違法、不犯罪,也才能夠安全。當然,這些均要以企業存在并健康發展和良性運行為前提,否則無從談起。聰明之舉:企業與職工雙贏美國安然公司照片由左至右:已自殺的安然公司前副董事長克利夫·巴克斯特;安然公司CEO肯尼思·萊美國安然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在2001年宣告破產之前,安然擁有約21000名雇員,曾是世界上最大的電力、天然氣以及電訊公司之一,2000年披露的營業額達1010億美元之巨。公司連續六年被財富雜志評選為“美國最具創新精神公司”,然而真正使安然公司在全世界聲名大噪的,卻是這個擁有上千億資產的公司2002年在幾周內破產,持續多年精心策劃、乃至制度化系統化的財務造假丑聞。安然歐洲分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申請破產,美國本部于2日后同樣申請破產保護。但在其破產前的資產規模為498億美元,并有312億的沉重債務。過度膨脹的快速發展使其無法應對經濟環境的逆轉,而導致無法經營運作狀況的惡化,以破產結束企業。

從那時起,“安然”已經成為公司欺詐以及墮落(包括企業管理人員墮落和企業蛀蟲)的象征。

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照片雷曼公司破產的原因:不良資產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夜景照片及總裁畫像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雷曼兄弟公司是為全球公司、機構、政府和投資者的金融需求提供服務的一家全方位、多元化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公司通過其由設于全球48座城市之辦事處組成的一個緊密連接的網絡積極地參與全球資本市場,這一網絡由設于紐約的世界總部和設于倫敦、東京和香港的地區總部統籌管理。雷曼兄弟公司自1850年創立以來,已在全球范圍內建立起了創造新穎產品、探索最新融資方式、提供最佳優質服務的良好聲譽。這一聲譽來源于公司杰出的員工及其熱誠的客戶服務。公司目前的雇員人數為21,900人(2008年),員工持股比例達到30%。雷曼兄弟公司不斷擴展國際業務,2002年公司收入的37%產生于美國之外。雷曼兄弟環球總部設于美國紐約市,地區性總部則位于倫敦及東京,在世界各地設有辦事處。雷曼兄弟被美國《財富》雜志選為《財富》500強公司之一。雷曼兄弟公司雄厚的財務實力支持其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的領導地位,并且是全球最具實力的股票和債券承銷和交易商之一。同時,公司還擔任全球多家跨國公司和政府的重要財務顧問,并擁有多名業界公認的國際最佳分析師。

雷曼兄弟公司的業務能力受到廣泛認可,擁有包括眾多世界知名公司的客戶群,如阿爾卡特、美國在線時代華納、戴爾、富士、IBM、英特爾、美國強生、樂金電子、默沙東醫藥、摩托羅拉、NEC、百事、菲力普莫里斯、殼牌石油、住友銀行、及沃爾瑪等。但是2008年中受到次級房貸風暴連鎖效應波及顯現,由于財務強度薄弱遭到重大打擊虧損,股價無量下跌到剩US$0.xx(2008年9月17日低見US$0.10),陸續裁員六千人以上,四處尋找各國金主進駐。

2008年9月15日,在美國財政部、美國銀行以及英國巴克萊銀行相繼放棄收購談判后,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請破產保護,負債達6130億美元,很可能結束158年的營運。三、樹立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及大安全觀的意義和價值所在(一)企業及企業家的安全是職工生存的重要前提和幸福如上所述,沒有企業就沒有職工今天的工作和在企業生存的條件,所以我們要愛護企業,保護我們的企業安全,從而為也自己的生存、發展創造條件和提供保障。(二)保護職工不出問題同時也是企業良性運行、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和保障就企業而言,在大安全觀理念指導下,要加大對企業和職工進行雙重保護,這也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更是辯證的。同時也是需要企業和職工相互輔佐、相互支持,日次才能實現(過去事找合作伙伴要睜大眼睛,現在錄用職工更要睜大眼睛)。(三)企業和職工的雙贏就是職工家庭和社會的雙贏大安全觀的具體內容是多種多樣的,通過多種工作機制創造一個健康、良性發展和運行具有更大利潤和生命力的企業,不僅造福企業、造福職工,而且造福社會、造福后代。美國是如何防范類似安然公司風險的?如何防范安然以及其它上市公司的類似弊案?美國《商業周刊》提出八大措施:一、重新審視、恢復必要商業限制的強硬措施。二、重新強化政治捐款改革。

三、煥發業者的商業與職業道德。四、再度審查政府的能源政策。五、禁止審計公司同時擔任商業顧問。六、對審計者進行制度性的輪換。七、改革審計委員會。

八、重新修改政府對企業的會計賬務規定。

此外,還包括類似《美國證卷法》第404條的新規定。美國CCI公司企業反腐機制

我們還記得,去年美國控制組件公司(ControlComponentsInc,簡稱CCI公司)行賄案轟動全球,CCI公司承認向多個國家官員及跨國公司職員行賄,也牽涉到中國的一些國有企業和職員。這本是一件普通的商業賄賂腐敗案件,但令人關注的是,這一案件的爆發并不是美國司法部門主動調查和破獲的,也不是美國以外的國家及其司法部門發現的,而是CCI的母公司IMI公司在檢查公司財務數據時發現CCI公司存在大量不明賬目后,經進一步調查才得知子公司CCI在商務活動中存在大量的行賄行為,其中包括多宗向中國相關企業及其職員的行賄行為。后來,美國CCI公司主動向美國司法部門自首,最終美國司法部根據自首情節對于CCI公司處以$18.2Million的罰金和三年的司法監管結案。美國CCI公司行賄案照片美國CCI行賄案涉嫌的公司名單中海油、中石油[中國石油(601857.SH)、中國石油物資裝備公司]、神華集團(國華電力、神華國際貿易)、中石化(四川美豐化工)、國投電力(600886.SH)、華能集團[華能國際(600011.SH)]、大唐集團[大唐電力(601991.SH)]、桂冠電力(600236.SH)、華潤集團[華潤電力(00836.HK)]、中核集團、中廣核集團(深圳媽灣電廠)、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旗下中南電力設計院)、中航工業集團[成都飛機工業(集團)]、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中國土木工程集團)、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浙江天然氣公司、四川化工總廠等。其中還有些公司無法通過文件直接確認,比如DongFang、LangFangPowerDesignInsitute、NingxiaPower、HarbinPower、ZhejiangElectricPower,ChinaGuodian,ErdosElectricPower。CCI行賄集中在2004年前后,單筆金額最大的為2005-2007年對DongFang的行賄為348萬美元。其行賄方式多樣,包括出國游、資助子女上學等。美國一個重要公司犯罪反腐機制:美國法律規定中有一個很有意思的內容值得我們重視,就是子公司如果行賄被查出來,母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它在罰款的時候,它不僅要處罰子公司,母公司可能也被刻意重罰。

這個重罰當然是對母公司從它的生意,從它的經濟,乃至它的負責人,都要受到牽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它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這樣一種連帶性的懲罰,可能會在自查方面使美國的公司更容易也更早地發現問題。從美國CCI案看我國的反腐機制基本范疇:(1)腐敗:經濟學:腐敗就是一種權力尋租活動;社會學:腐敗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政治學:腐敗主要體現在主體的公職性上。(2)機制:律動和自動糾偏作用。

企業內部的反腐機制:

(1)綜合構建腐敗利益風險博弈機制和道德評價機制;(2)借鑒美國公司有效的財務審計制度監管,建立反腐敗的長效機制;(3)立法層面受賄行賄同維度對待,國內國際反腐并重;(4)腐敗企業自身監管及其員工的自首問題;

(5)國外反腐機構取得的證據能否為我所用。

四、防控企業風險的核心:兼顧企業和職工利益的雙贏如何做到企業和職工個人的雙贏?如上所述,通過打造對企業和個人雙重保護的安全機制來實現。包括健全制度、科學管理、人性管理、公平管理、合理用人等子系統制度和機制。這些也許太抽象,我們來講寫具體的。比如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我們不能違反企業的制度規范,甚至也不去違法和犯罪操作。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我們企業的安全,也才能夠使我們的每一個職工不犯錯誤,甚至不違法、不犯罪。從而使我們的家庭放心、社會穩定、企業蒸蒸日上,造福于社會和人民,甚至我們的后代子孫。如上所述,涉及企業安全和企業職務犯罪的法律制度和規定很多,我們將慢慢和大家一起學習和警示:在企業和職工“雙重保護”中可能涉及到的主要罪名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行賄罪(389條);單位行賄罪(387條);對單位行賄罪(391條);單位行賄罪(393條);挪用資金罪(272條);逃稅罪(201條);抗稅罪(202條);逃避追繳稅款罪(203條);侵犯商業秘密罪(219條);故意毀壞財物罪(275條);破壞生產經營罪(276條);走私廢物罪(152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153條);重大責任事故罪(134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134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135條);消防責任事故罪(139條);不飽謊報安全事故罪(139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162條)等等。今天我們先講其中的五個罪名,與大家共勉。(一)職務侵占罪對于民營企業來講叫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對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來講叫貪污罪(刑法第382條)。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1]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1]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2001年4月18日高檢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5條職務侵占罪案例(一):

共同侵占單位財產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鄭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質量部檢驗員。在工作期間,王新建結識了任該公司倉庫保管員的董玉良和任該公司服務部物料記帳員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職務便利,從倉庫盜竊本公司產品“3100主板”出去賣后分錢,得到董玉良的響應。王新建隨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讓王彬聯系買主將偷來的主板賣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隨后,王新建、董玉良陸續從該公司倉庫偷出“3100主板”146塊,價值246010元,其中給王彬60塊(價值101100元),讓其找人賣掉。后公司發現146塊“3100主板”被盜后,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2日,從王彬的工作地點提取到未被王彬賣掉的“3100主板”書6塊。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無視國法,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系共同犯罪,應予以懲處。法院依法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警示:利用職務之便是侵占,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是盜竊。

職務侵占罪案例(二):

貨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揮霍被判刑

劉某原系安陽市某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員。從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戶的名義書寫假收條的手段沖賬,將收回的73399.17元的貨款裝入自己的錢包,把該筆款項據為己有。

安陽市文峰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個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繳。警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收回款物是侵占(貪污)。

職務侵占罪案例(三):以公司名義借款后攜款潛逃構成職務侵占罪

甲公司職員張某在工作中負責保管公章,并有權使用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2003年1月,張某私自以公司名義,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萬元后,攜款逃走。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利用職務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義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攜款潛逃,乙公司在簽訂借款合同中沒有過錯,其認為張某是在履行職務,自己是借款給甲公司,而非借款給張某個人,其合同安全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因此,張某的行為侵占的客體是甲公司的財物所有權,客觀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的便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對其職員管理的疏忽,應承擔向乙公司還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則只能事后再向張某索賠。警示:

用公司名義借款構成侵占。職務侵占罪案例(四):單位電話狂打色情電話構成職務侵占罪

王某是開封市某公司職工,因為單位沒有設保安,夜里就由單位的男同志輪流值班,由于單位離王某家很近,有時同事還讓其代替值班。王某一個月間利用單位電話打色情電話的費用共計11215元。

王某是單位職工,其主觀上為滿足個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單位電話,其實施犯罪行為是利用在單位值班的便利條件,客觀上其行為造成了單位一萬多元的經濟損失。因此,王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職務侵占罪。警示:利用單位錢物揮霍或辦私事構成侵占。

職務侵占罪案例(五):購假發票報差旅費被判2年6個月

馬某為佛山某鞋業公司司機,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購買假路費發票,拿到單位報銷。不到兩年時間,馬某就騙取公司差旅費共95125元。

廣東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使用虛假發票報銷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警示:報假賬構成侵占。職務侵占罪主要研究以下幾個問題:定義: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客觀方面:(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這里的主管,是指雖然并不具體負責管理、經手本單位的財物,但對本單位財物的調撥、安排、使用等具有決定權。享有主管本單位財物職權的,一般都是在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如廠長、經理等。這里的管理,是指直接負責、保管、看守、使用、處理本單位的財物。這類人員如倉庫保管員、會計、出納人員等。這里的經手,是指本身并不負責對本公司財物的管理,但因為工作需要,對本單位財物有領取、使用、發出或報銷等職權。如企業中的工區長、采購員等。對于不是利用職務上、工作上或勞務活動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容易接近財物等方便條件而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不構成本罪。

(2)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這種侵占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刑法所要求實施的行為,從而達到非法侵占所在單位財物的目的。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主體: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不僅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這些條件,還要具備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這一特定身份才能構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1]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贓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1]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對國工人員叫受賄罪(第385條)。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1]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2001年4月18日高檢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8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例(一)對方公司業務員主動表示只要雙方保持長期合作關系,就可以獲利回吐部分錢款到具體業務人員的銀行賬戶上。頂頭上司也明確表示,業務人員只要“有本事”爭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獲取差價部分……

于是,每談成一筆生意,某貨運公司就向鄒文棋、顧凌云、顏莉莉等人的賬戶上打上一筆數千元的錢款。豈料,這些被稱為好處費的錢款如今對鄒文棋等人來說,成了燙手的山芋。司法機關調查一起商業賄賂案件時,牽出了鄒文棋、顧凌云和顏莉莉等人。這些20來歲的年輕人面對檢察官時仍感到一腔委屈:認為吃回扣這件事屬于行業的潛規則,怎么偏偏是自己被指控為受賄者。

黃浦區檢察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鄒文棋、顧凌云提起了公訴。檢察官表示:這些人員的行為實際是侵犯了公司、企業管理秩序,因此必須對這種行為予以打擊。

警示:回扣不能拿,交回單位變成獎金即可拿。該罪主要研究以下幾個問題:定義: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客觀方面:(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主管、經營公司、企業的職權,或者利用其基于上述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包括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當他人有求于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時,行為人以職務行為或允諾職務行為作為條件,實施受賄行為。

(2)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主體: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指公司、企業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例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企業的經理或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委派從事一定的管理事務具有相應職務便利的職工。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例(二)

原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趙孝禮因利用職務便利,索要或收取他人錢財及回扣共計8萬元,被北京海淀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據悉,該案系《刑法》罪名最新修訂后,北京市首例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51歲的趙孝禮原是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33項目經理部經理,負責“財智大廈”項目工程。據調查,2003年4月,趙孝禮在家中收受江蘇華鵬集團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業務經理師某好處費3萬元。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間,趙孝禮以加快結算工程款為條件,向分包“財智大廈”防水工程的河南潤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龔某要求讓利。“識相”的龔某立即分兩次將5萬元送進趙孝禮的辦公室。去年8月,趙孝禮又以提前返還4萬元的維修保證金為條件,再次向龔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龔某應允后向檢察機關舉報。去年8月28日,趙孝禮按照約定在西五環京原路口與龔某見面,并收取了龔某2萬元現金,當他準備離開現場時,被偵查人員抓獲。海淀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趙孝禮有期徒刑2年。警示:別人的錢或不該自己拿的錢不能拿。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例(三)2006年3月和6月,被告人張XX在上海市住安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其擔任農業銀行龍航數據處理中心(上海浦東外高橋保稅區GSM-6地塊)設備安裝項目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采購相關材料設備及制定支付貨款計劃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上海左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經理魏松所送的共計人民幣6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張XX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XX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二、退繳的贓款人民幣六萬元,予以沒收。被告人張XX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三)行賄罪行賄罪規定在刑法第389條,對非國工人員行賄叫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包括單位行賄罪(393)和對單位行賄罪(387和164)。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1]

[1]根據前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涉嫌行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無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賄罪案例1996年10月至1998年間,被告人葉統余為了其所負責的上海中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成套設備部承接瑞安市電力開發有限公司的電力輔機設備合同,先后在溫州、瑞安、上海等地四次送給原瑞安市工業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三電辦”主任兼瑞安市電力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張葉生(已判刑)人民幣30萬元、美元12000元。期間,雙方違反有關招投標規定簽訂了總額計2100余萬元的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統余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行賄罪。判決如下:被告人葉統余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行賄罪主要研究以下幾個問題:主體:本罪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解釋,所謂不正當利益,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此外,根據《刑法》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四)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規定在刑法第393條。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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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前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單位行賄罪案例鄒某于2002年1月至3月間在掛靠某藥品公司時,專門從事藥品買賣,為了打通當地一醫院的銷路,鄒某通過種種關系認識該院院長,大手筆地送出總價值人民幣120多萬元的別墅一棟和公寓一套,效果立竿見影,他的藥品大都被該院所采用,鄒某狠賺了一筆。法院審理認為,鄒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后又在藥品銷售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有事業單位回扣費,其行為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鑒于鄒某有自首情節,對其所犯的對單位行賄罪給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單位行賄罪主要研究以下幾個問題: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在于:本罪主體是單位,而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而成立行賄罪不要求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如果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則以行賄罪論處,而不認定為單位行賄罪。(五)對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規定在刑法第391和164條。刑法第391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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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前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單位行賄罪案例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為吸收國有企業濟源市貨運信息中心的保險業務,時任被告單位經理的程三喜安排財務科長王志萍,違反相關規定,在明知貨運信息中心不能領取保險代理手續費的情況下,采取虛列手續費支出的方式,從公司財務透支現金26.27萬元,分多次暗中支付給貨運信息中心。案發后,該款已全部退回。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在與貨運信息中心經濟往來中,為爭取貨運信息中心在該公司投保,向貨運信息中心支付手續費,其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國有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警示:對單位行賄也構成犯罪。對單位行賄罪主要研究以下幾個問題:對單位行賄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必須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因行賄取得的利益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為了個人利益而以單位名義行賄,或因行賄取得的利益歸個人所有,則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本罪與行賄罪有兩個區別:(1)本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2)本罪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回扣、手續費,而行賄罪是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回扣、手續費。根據刑法第39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刑事業務的最新拓展:由出庭辯護轉為法律顧問服務

公司注冊和公司管理上的刑事風險股份安全和股東個人等的刑事風險員工勞動和涉嫌直接責任刑事風險職工跳槽和商業秘密方面刑事風險工資糾紛和涉及侵占方面刑事風險拖欠工資和惡意欠薪方面刑事風險職工管理和人身傷害方面刑事風險企業虧損和公司破產方面刑事風險六、企業和企業家的風險:積極防控大額的罰款和人身罰

(一)問題的提出:企業及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時代的到來。2009年美國控制組件公司(ControlComponentsInc,簡稱CCI公司)行賄案轟動全球,CCI公司承認向多個國家官員及跨國公司職員行賄,也牽涉到中國的一些國有企業(包括中石油)和職員。實事求是地講,在國際社會和媒體披露的跨國公司行賄弊案中,美國的CCI案爆既非偶然也非個別現象,此前在中國就發生過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賄賂案、德國西門子賄賂案、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等。然而,這些跨國公司行賄案的爆發大都是行賄公司主動向其本國司法機關自首。六、企業和企業家的風險:積極防控大額的罰款和人身罰

(二)基本內容:企業及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的基本分類

1.刑法第三章第三節規定的“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名:具體包括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虛報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條),妨害清算罪(第162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之一),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之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六、企業和企業家的風險:積極防控大額的罰款和人身罰

(二)基本內容:企業及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的基本分類

2.刑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部分罪名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逃匯、騙購外匯罪(第190條),洗錢罪(第19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4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第182條),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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