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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
新聞產業本章概論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第二節“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第三節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第四節相關經營業務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1963年國務院發布《關于編制管理的暫行辦法》,將國家編制劃分為行政、事業、企業三種。行政,指國家機關,它們行使社會管理的職能,不從事生產,所需經費由國家預算支出中的行政管理費等開支。企業,指從事商品生產、流通、經營和服務性經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工商登記,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事業,特指沒有生產收入,不進行經濟核算,全部經費由國家預算支出中的事業費開支的機構和組織,即各類文化、教育、出版、廣播電視、醫療衛生、科學研究等單位。《關于編制管理的暫行辦法》對事業單位的定義是:“凡是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企業行政事業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在1978年以前,我國所有新聞單位都是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它們都是拿著國家的錢替國家從事宣傳工作,國家并不要求它們為國家積累什么資金,而是只要求發揮一個宣傳部門所應該具有的功能,也就不會具有產業的屬性。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制度和事業制度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企業制度的改革,是我國改革繼農村改革以后又一個主戰場。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擴大,國有企業經營機制也發生根本轉換。
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目標。
10年后,在我國大部分國企完成公司制改制的基礎上,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通過《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同時提出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建立歸屬明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10年后,在我國大部分國企完成公司制改制的基礎上,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通過《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同時提出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建立歸屬明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我國于1993年制定實施《公司法》,1999年、2004年兩次修正,2005年又作了修訂。以《公司法》為主體的企業法制基本確立。第一節事業和企業的制度變遷事業制度也不可避免發生變革。
1998年發布、2004年修訂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事業單位定義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1)以社會公益為目的。
(2)“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能夠利用國有資產的組織自然本身也是屬于國家的,如社會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
(3)為社會服務。
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意指新聞單位在編制上雖然是隸屬于國家機關、實現國家要求的公益目的的事業,但是在經營管理方面卻可以像企業那樣運作。這個方針蘊含著創意,就是把新聞采編業務(內容業務)和經營業務區分開來。
20多年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為新聞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具有充分彈性的舞臺。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上述“暫行辦法”后來已被更多的法規、規章所代替,并于2004年宣告廢止,其內容在今天看來也許相當狹窄,但仍然具有劃時代意義。它首次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肯定報刊社可以舉辦各種經濟實體,包括公司、企業,成為報刊社大規模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的政策發源點。廣電業也照此辦理。從1991年廣電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可以看到:各事業單位被要求根據國家政策充分利用本身優勢,開展有償服務,積極合理組織收入,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促進事業發展。廣電事業的合法收入包括:廣告收入、出版發行收入、節目交換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合作合拍收入,還有與國外和國內其他單位聯營合資合作的分成收入,等等。1、由單一經營到多種經營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新聞業和整個傳媒業走向產業化的根本前提,還是整個國家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軌及伴隨著的持續高速經濟增長,為傳媒業提供了物質基礎。如傳媒盈利主要來源之一的廣告業,是我國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從1991年到2014年24年間,全國廣告業營業額增長近160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統計數字,全國廣告業營業額在1991年是35.1億元人民幣,2014年達到5,600億元人民幣。數據顯示,2013年以來,報業廣告營業額連年下跌,電視業增幅遞減,而互聯網業則以每年40%~50%遞增。,其中在1992年、1993年改革高潮年代更是以近乎翻番的幅度增長。顯然,沒有改革和發展,廣告業的勃興是不可想象的,而沒有廣告業的勃興,形成傳媒產業也是不可想象的。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2、由自有資金到吸收業外資金1994年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調研小組”在其調查報告中披露,廣東的報紙或明或暗與社會上的企業有合作關系的已有30多家。按這個調查報告歸納,企業介入報業的形式有四種:(1)報社和企業雙方出資出人組成編輯部;(2)企業出資出人,但只參與廣告和印刷發行業務,利潤分成;(3)企業出錢,不參與編輯和經營,也不要求利潤分成,但要求在報頭注明企業名稱和聯合辦的字樣,企業提供稿件要優先刊用;(4)多家企業聯合投資,共同組成理事會,決定重大事項,但采編工作由報社獨立負責。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蘊含的“兩分開”體制卻為業外資本的進入開辟了通道。既然新聞單位被允許舉辦各種與自身業務有關的企業、公司,而這些企業、公司又是同新聞采編分開的,那么只要所舉辦的企業、公司在市場準入方面沒有太多限制或者尋求的合作者符合準入條件,它們同其他業外資本在這方面的合作合資當然就是合法的。
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案例:
2001年5月在北京創刊的《京華時報》是人民日報社主管主辦的新聞類綜合性日報,其發行、廣告等經營業務由京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執行。而這家公司是京華時報社同當時屬于國資控股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系統的北大文化有限公司的合資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其中北大文化以現金出資2500萬元,京華時報社以廣告代理權、發行權作價和現金出資,雙方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公司主要負責經營報紙的廣告和發行。
參見趙小兵等:《中國媒體投資:理論和案例》,59~61頁,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京華時報》有了雄厚的啟動資金,在首都報業市場異軍突起。2011年8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由人民日報社主管主辦的《京華時報》,由光明日報報業集團主管、光明日報報業集團和南方報業集團主辦的《新京報》,變更為北京市主管主辦。參見《北京日報》,2011.09.03。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3、由合作合資到上市集資1980—1990年代證券業復興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正式形成。繼1988年國務院批準在上海等七城市開展國庫券(國債)交易業務并啟動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上市流通之后,1990年和1991年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成立并正式開業。1998年《證券法》出臺。企業融資途徑除了尋求合作合資伙伴之外,還可以經過依法審批(后改為審核)向資本市場公開募集資金。新聞單位和其他傳媒單位既然可以將“可經營部分”與業外合作合資,那么也應當可以向社會融資。涉媒上市公司數量不多,但是出現時間很早。最早的成功個案就是上海東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
這家以廣播電視傳輸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建于1992年。設立這家公司的意向起因于建造東方電視塔,銀行貸款不敷使用,于是求助于股份制。曾經設想將上海的電臺、電視臺等合并組建公司,但是這同廣播電視的事業單位體制相沖突,后由上海市廣電局全額投資的上海廣電發展實業公司和上海電視臺、上海人民廣播電臺、每周廣播電視報四家共同發起組建東方明珠公司,四家共投資37億元為發起人股,向社會募集新股4,000萬股,每股溢價5.1元,當年集資2.4億元,成功建造了當年號稱亞洲第一的電視塔。
二十余年來,這家公司涉足有線電視網絡、互聯網、節目制作、廣告、房地產等多種行業,盈利可觀。至2014年,當年主營收入45.96億元,凈利潤11.77億元,擁有總資產176.25億元,凈資產91億元。
2015年5月,按照上海文廣集團公司整合計劃,由百視通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者改名東方明珠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明珠”。
類似的上市公司實例還有中央電視臺所屬公司等發起的中視傳媒(1997年)、湖南省廣電廳全額投資的湖南廣播電視產業中心等發起的電廣傳媒(1999年)、北京市廣電部門所屬有線電視網絡公司等發起的歌華有線(2001年),它們拿來上市的“可經營部分”分別是影視基地、節目制作、有線電視傳輸網絡等。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還有一種做法就是傳媒單位收購原有的上市公司實行資產重組,俗稱“買(借)殼上市”。首案就是1999年8月,《成都商報》控股95%的博瑞投資公司受讓上市公司“四川電器”的第一大股東成都市國資局持有的該公司國家股2,000萬股,占該公司股權27%,從而成為“四川電器”第一大股東并將后者改名為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成都商報》并入成都日報報業集團,博瑞投資也成為集團成員并控股博瑞傳播。博瑞傳播通過經營《成都商報》以及四川地區其他報刊的廣告、發行、印刷等業務,年凈利潤從1999年借殼之初2000多萬元,增至2014年5.8億元。業外資本投入的是傳媒還是傳媒所辦的公司,曾經是非法還是合法的一條界線。主管部門提出對媒介向社會融資的方針是必須把傳媒的核心業務(指采編業務)同經營業務嚴格分開。如有報道新聞出版署某負責官員稱:報社的現有資產均屬國有資產。目前各大報業集團都有一定數量的經營性資產,對這些資產進行優化重組后可以成立股份公司。為了避免傳媒核心業務與試圖進入證券市場的經營性業務混為一體,傳媒通常需要先成立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將經營性業務注入這家企業,將企業與傳媒的核心業務嚴格分開,然后申請成為上市公司。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4、由“剝離”上市到整體上市所謂“剝離”上市的做法,仍然是將媒介置于“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框架之內,被認為是堅持媒介內容業務的正確方向,不受商業利益干擾的必要做法。但是卻同現代企業制度下出資者所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精神不符。內容生產是媒介的主營業務,卻被“剝離”出去,上市的只是作為控股股東媒介的兼營業務,勢必造成頻繁的關聯交易。而證監會和經貿委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則要求控股股東投入上市公司的資產均應保證獨立完整,權屬清晰,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另外,采編和經營的分開還造成采編成本和經營收益的沖突,束縛了傳媒單位整體的發展。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于是“剝離”上市必須演進為“整體”上市,不過要這樣做,傳媒單位就必須從事業轉制為企業,不再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了。本世紀初文化體制改革啟動,少量傳媒單位開始實行事業轉制為企業的試點,終于出現了整體上市的突破。第二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下的變革事例:第一家將編輯業務和經營業務整體上市的是一家出版企業。2007年,遼寧出版集團有限公司經重組改制設立遼寧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2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發行公眾股14,000萬股,募資6.4億元。發行后持股比例:遼寧出版集團有限公司73.14%,遼寧電視臺廣告中心1.45%,公眾投資25.41%。由于這家出版集團主營業務之一是出版課本,享受免稅待遇,行情看好,又正值大牛市,發行價4.64元,上市首日股價突破20元。新聞出版總署官員稱此個案具有指標性意義。參見人民網,2008.01.09。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
2002年中共十六大,對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論述和新的部署,我國文化體制新一輪重大改革開始啟動。這給新聞業及傳媒業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此后,中央頻頻發布有關文化體制改革的政策文件。
2003年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定了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目標要求。文件明確區分了“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單位”的不同政策,提出“完善文化產業政策,鼓勵多渠道資金投入,促進各類文化產業共同發展,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增強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和國際競爭力”,要求“按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步建立黨委領導、政府管理、行業自律、企事業單位依法運營的文化管理體制”。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國務院2005年8月發布《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就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作了系統規定。
2005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這是文化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文件規定了文化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要求和目標任務,分別就推進文化事業單位改革和深化文化企業改革提出了有關政策,并且確定了加快文化領域結構調整、培育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健全宏觀管理體制等方面的目標要求。
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提出進一步完善文化市場主體等五項規劃目標,發展重點文化產業等八項重點任務,宣布采取降低準入門檻、加大政府投入、落實稅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等政策措施。“規劃”列為重點文化產業的有:文化創意、影視制作、出版發行、印刷復制、廣告、演藝娛樂、文化會展、數字內容和動漫等。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
2011年10月,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作出《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五中全會提出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基礎上,提出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戰略目標,并從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全面貫徹“兩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等六個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和舉措。
改革涵蓋了我國文化產業的所有層次,而文化產業的主干是大眾傳媒業。鑒于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復雜性,所以采取通過試點、取得經驗、以利推廣的做法。2003年中央確定35個文化單位進行改革試點,報社、廣電、出版社等新聞出版單位占了21家。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1、區分“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單位”《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作出明確劃分:“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通訊社、重點新聞網站和時政類報刊,少數承擔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務的出版單位實行事業體制”。這些新聞媒體,是我國新聞傳播活動的主干,也是思想宣傳陣地的核心,事關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必須由國家重點扶持,置于黨和國家的直接管控之下。在“意見”轉制為企業的清單中,包括了一般出版單位和文化、藝術、生活、科普類報刊社,以及新華書店、電影制片廠、電視劇制作單位等。后來實施中,新聞網站也列于轉企改制范圍。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2、界定市場準入,調整所有制結構《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在鼓勵和支持民營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原則之下,明確規定了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鼓勵和支持”“允許、可以”和“禁止”三種情況。其中與大眾傳媒相關的項目為:鼓勵和支持:廣告、電影電視劇制作發行、廣播影視技術開發運用、電影院和電影院線、書報刊分銷、音像制品分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等。允許:投資參股國有文化企業,包括:出版物印刷、發行,新聞出版單位的廣告、發行,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面的節目制作,電影制作發行放映,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等,但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禁止: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和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有線電視傳輸骨干網等;不得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以及新聞網站等業務;不得經營報刊版面、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不得從事書報刊、影視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等。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3、多數出版社和報刊社轉制為企業成立于2002年的中國出版集團,擁有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學出版社、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等12家單位,按照當時的建制,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經過試點,2004年3月國務院批準中國出版集團從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授予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對所屬成員單位占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所屬成員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國務院作為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的出資人,授權財政部依法對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新聞出版總署依法對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實行行業管理。原中國出版集團所屬的人民出版社劃出,保留事業單位性質,重新明確其隸屬關系。2005年11月,中國出版集團公司正式掛牌成立。參見新華網,2005.11.28。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按照改革部署,出版社方面除公益性出版單位外,所有地方和高等院校經營性出版單位已于2009年完成轉制。2012年,全國承擔改革任務的528家出版社全部完成改革任務。參見新華網,2012.11.11。非時政類報刊轉企改制也同時展開。根據《關于深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意見》,對分期分批進行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部署是:省級、副省級和省會城市黨委機關報刊所屬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文化、藝術、生活、科普等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業性報刊出版單位,隸屬于企業法人的報刊出版單位,要先行轉制。鼓勵和支持其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申請先行轉制。晚報、都市類和財經類報刊不同于一般非時政類報刊,承擔著重要輿論引導職責,中央各部門各單位所屬的都市類和財經類報刊、省級和副省級及省會城市報刊黨刊所屬的此類報刊單位,經批準可進行轉制。至2012年9月,全國3388種應轉企改制的非時政類報刊已有3271種完成改革任務,占總數的965%,文化體制改革階段性任務基本完成。參見新華網,2012.11.11。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4、新聞事業單位的“可經營部分”轉制為企業改革試點初即已提出,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媒體和重要出版社事業單位性質不變,但是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等可經營部分,可以剝離轉制為企業。國務院辦公廳《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定(試行)》(2003年)確認,這些部分轉企后,在確保國家絕對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社會資本。還提出通過股份制改造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重申這些原則,并且強調主管單位和出資人要切實加強對剝離企業的經營方向、資產配置、重大決策、重要干部配備的管理和監督。國有股份收益要為出資人宣傳主業和企業擴大再生產服務。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案例:2011年,以《浙江日報》為首的浙江報業集團以其全資子公司浙報傳媒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擁有的共16家公司全部經營性資產與上海白貓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進行置換,改名浙報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現買殼上市,實際控制人浙報集團控股6462%。但根據報刊行業采編與經營“兩分開”的政策,《浙江日報》和《錢江晚報》《美術報》《浙商》雜志等系列報刊及下屬樂清、瑞安、海寧等9家縣市報的采編業務不在上市公司經營,仍由浙報和縣市報社負責。對此,在此次交易過程中向社會特別提示:由于采編業務不在上市公司運營,對公司廣告、報刊發行等業務發展將帶來一定的經營風險參見《上海白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20101215。。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5、電臺、電視臺以“制播分離”作為改革的重要內容《關于促進廣播影視產業發展的意見》提出:“可以把電臺、電視臺、廣電集團(總臺)的除新聞宣傳以外的社會服務類、大眾娛樂類節目,特別是影視劇的制作經營從現有體制中逐步分離出來,按照產業發展的方向和現代產權制度、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公司,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2009年8月,廣電總局下發《關于認真做好廣播電視制播分離改革的意見》作出具體部署。制播分離被認為是電臺、電視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實施制播分離改革的重點是中央、省級、副省級電臺電視臺,它們所屬的經營性節目制作單位和部門要積極推行轉企改制。轉企后可以吸納社會資本,條件成熟的經批準可以上市融資,但電臺、電視臺必須確保控股權、決策權、資產配置權和領導干部任免權。制播分離改革已經取得成效,至2012年10月,大部分省(區、市)、地級市和全部縣級電臺電視臺,已實行兩臺合并。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6、推動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融合發展整合新聞媒體資源,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在內容、渠道、平臺、經營、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是文化體制改革和創新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傳統媒體涉足新媒體先于商業公司。最先上網開設電子版的是1993年底《杭州日報》下午版。人民網、新華網先后在1997年開張,與新浪、搜狐大致同時。參見彭蘭:《中國網絡媒體的第一個十年》,23、43、40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7、出臺有關資產、稅收、融資、職工待遇等各項政策關于資產管理,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事業單位進一步理順關系。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于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核銷;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安全,嚴肅處理各類借轉制之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關于稅收優惠,包括: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以及其他。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關于投資和融資,在國家許可范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參與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在投資核準、銀行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國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領域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托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鼓勵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經批準可開展試點。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關于職工權益,轉制后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制度。職工工資收入與崗位責任、個人貢獻以及企業效益密切掛鉤,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合理確定工資總額。對于轉制單位離退休、離崗分流人員的權益、福利、醫療、保險等,也都有明細規定。第三節
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新聞業改革8、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方向重申自從傳媒開展企業化運作以來一貫強調的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同時指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價值和市場價值是會發生矛盾的,經濟效益必須服從社會效益,市場價值必須服從社會價值,堅決反對唯票房、唯收視率、唯發行量、唯點擊率。提出區別于一般工商企業的“有文化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概念。具體說,在經營理念上要強化文化企業意識形態屬性;在治理結構上要加強文化企業黨組織建設,健全黨委領導和法人治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在績效考核上要突出社會效益、實行差異化考核。堅持出版權、播出權特許經營的底線。在重申轉企的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實行國有或國有控股,對未轉企的新聞媒體中“可經營部分”剝離轉企而堅持國有控股,探索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開等做法的同時,強調出版權、播出權特許,不得旁落,目的在堅守內容把關,保證正確導向。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一、廣告(一)廣告活動主體廣告活動主體包括廣告宣傳者和廣告傳播者。廣告宣傳者稱為“廣告主”,就是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據此,自行設計、制作或自行發布,例如企業自印宣傳冊,自設宣傳網站、官微等,其身份依然是廣告主,而不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廣告法》中廣告傳播者有三類:一是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是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是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二)廣告審查廣告審查,包括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特種廣告的審查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對所承攬和發布的廣告進行查驗、核對。1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這些廣告分別由國家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凡申請發布特殊廣告的需填寫廣告審查表,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的經營資質、證明產品合法性和廣告內容真實性等相關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部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文件。2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查驗和核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三)廣告代言人規范《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對廣告代言人訂出規范。一是對廣告代言內容的規范:(1)“應當依據事實”。就是不能沒有依據地進行夸大宣傳,更不能代言虛假廣告。(2)“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如不得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作推薦、證明以及《廣告法》規定的其他各項情形。(3)“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代言人沒有親身體驗,其代言就難免有夸大、虛假的成分。二是對廣告代言人的規范:(1)“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既是鑒于無行為能力人不具有對商品或服務作出負責任的判斷和辨別的能力,也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健康成長。(2)在虛假廣告中代言而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的基礎是代言人的公信力,有過不良記錄的人理應在一定時間限制代言。此外,《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然不得擔任廣告代言人。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四)互聯網廣告規范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現行《廣告法》適用于網絡廣告的有如下特別規定:一是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廣告,包括電子信息廣告(第四十三條)。這種電子廣告往往發到人們的電子郵箱里,對當事人造成很大困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第二十九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也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后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第七條)。而《廣告法》還進一步規定電子信息廣告“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提供拒絕繼續接受的方式”。二是根據網絡傳播互動性的特點,要求“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第四十四條)。最常見的影響就是廣告遮蓋了用戶想要閱讀的頁面。所以本條進一步規定“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三是對于用戶利用網絡空間發布違法廣告,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即“明知或應知”廣告違法的,應當予以制止(第四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不是廣告發布者,但是對于提供發布的空間仍然具有控制能力,發現違法廣告,應該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制止其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這同行政法規要求網絡服務者對“明顯屬于”違法的內容采取措施,《侵權責任法》要求網絡服務者對“知道”侵權內容采取措施在原則上是一致的。至于如何界定“明知或者應知”,應該有細則規定。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五)廣告和新聞嚴格區分(六)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廣告法》第五章規定了廣告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共18條33款33項。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二、印刷(一)印刷經營許可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二)印刷品承印管理《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
(三)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受處罰的違法行為,除了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印刷企業,由公安部門、工商部門予以取締并處罰外,還有擅自兼營或變更印刷經營范圍、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禁印內容的出版物或印刷品,沒有建立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假冒和盜用他人名義印刷、盜印、非法加印、征訂和銷售出版物,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都要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三、發行
發行即出版物的銷售,包括出版物的征訂、儲運、批發、零售(含郵購)、投遞及互聯網上購銷等。書、報、刊等出版物只有經過發行才能到達讀者手中,發行是實現出版物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前提。對于報刊來說,發行的經濟意義不止是獲取銷售收入,而且是建立一個經營平臺——受眾網絡,為廣告經營和其他經營奠定基礎。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圖書由新華書店統一經銷,報刊實行“郵發合一”,改革開放以來才形成了真正的出版物發行市場。《出版管理條例》中對出版物的發行有專門規定,新聞出版署在1999年發布《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發布《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取代了1999年暫行規定,2011年新聞出版總署與商務部聯合發布《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又取代了2003年的“規定”。第四節
相關經營業務四、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和經營《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規定廣播電視節目由電臺、電視臺制作或由省級以上廣電部門批準的節目制作單位制作。但是以往原則上不允許個人、私營機構設立節目制作機構,在文化體制改革中情況有了根本改變。2004年《關于促進廣播影視產業發展的意見》宣布:“允許各類所有制機構作為經營主體進入除新聞宣傳外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業”。不久,廣電總局即修訂、發布部門規章,允許民營企業經過法定審批程序設立廣播電視節目或電視劇制作機構。廣電總局已多次發布公告,對民營企業發放電視劇制作甲種許可證。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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