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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育法律法規(guī)講座第一部分我國教育現(xiàn)狀及教育法律法規(guī)案例:“孟母堂”事件引發(fā)的爭論“孟母堂”于2004年9月在上海松江區(qū)設立,其別具風格的教學模式迥異于現(xiàn)行義務教育體制下的中小學校:語文教學以《易經(jīng)》、《論語》等傳統(tǒng)經(jīng)典為主要內(nèi)容;英文則從《仲夏夜之夢》起步;還輔修瑜珈、太極之類的身心修養(yǎng)活動。其個性的教學風格受到家長的青睞,12個4—12歲的孩子在此就讀。因為其教學方式和教學內(nèi)容近似于我國古代私塾,因此媒體普遍將“孟母堂”視為“現(xiàn)代私塾”。這所所謂的“現(xiàn)代私塾”被媒體廣泛曝光以后,因其對傳統(tǒng)教學方式和教學內(nèi)容的回歸,構成對我國目前教育體制的挑戰(zhàn),而導致了爭訴紛紜。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認定為非法辦學機構,依法予以取締,認為其違反了我國憲法和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guī)定。思考:1、“孟母堂”是否涉嫌違法辦學?2、教育權的主體有哪些?3、你如何評價我國當前的教育體制?“孟母堂”是否涉嫌違法辦學上海教育部門認為:1、“孟母堂”的活動實質上是一種辦學行為,依據(jù)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的規(guī)定,該學堂創(chuàng)辦者應當?shù)剿诘目h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的手續(xù),經(jīng)審批、登記獲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辦學。2、依據(jù)我國憲法和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適齡兒童接受國家義務教育是其法定的義務。3、違法辦學機構未經(jīng)物價部門審核,擅自收取高額學費,違反國家教育收費的相關規(guī)定。4、對于“孟母堂”的教學方式、教學內(nèi)容和教學設施抱有懷疑的態(tài)度。是否社會力量辦學憲法第十九條
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yè),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fā)展中等教育、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fā)展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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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集體經(jīng)濟組織、國家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guī)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yè)。學生家長則認為“‘孟母堂’不是辦學,只是現(xiàn)代在家學習或在家教育的一種方式。不適合用‘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規(guī)定來框定它既然不是辦學,也就無所謂違規(guī)和違法。矛盾沖突:義務教育中的政府教育權和公民教育選擇權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被寫入1919年魏瑪憲法以來,受教育權作為人類基本人權得到各個國家的認可和重視。受教育權從其產(chǎn)生開始就兼有社會性與自由性。受教育權就其不可侵犯性來說,是一種自由權;在決定受教育內(nèi)容和方法以及機會方面,也屬于自由權的范疇,國家、社會團體與其他公民都不能侵犯。作為國家義務教育權的條件及制度之提供,則屬于受教育的社會權。這以義務教育或免費教育表現(xiàn)得最為典型。思考:“孟母堂”事件也反映出了我國(政府)在公民受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過程中扮演的強勢角色。政府的這種強勢受教育權的壟斷必然要與公民受教育的自由權發(fā)生沖突。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受教育權是一種積極的社會權利;受教育權的義務屬性的置疑
孟母堂”事件與我國教育模式、體制的思考在社會的現(xiàn)實中,我國一直以來把教育視為國家的一項積極職能,把教育視為政府的一項應有職權。由于國家負有憲法所賦予的特定的教學目的和權力,國家就通過控制教學內(nèi)容和直接支配學校教育來實現(xiàn)。國家除了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教學設施外,政府還有權對教材選編、課程設置、課時安排、考試安排和學位授予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進行壟斷控制;對于非政府教育機構實行嚴格審批和監(jiān)管,將之納入政府管理的范疇。在中國的教育體系尤其是初等教育活動中,政府不但是基礎性的、非競爭性的服務提供者,而且是全方位的監(jiān)管者。
義務教育內(nèi)涵的思考孟母堂”事件的發(fā)生在引發(fā)了人們對我國教育模式、體制的思考的同時,更反映出公民受教育權的政府壟斷和公民受教育自由選擇權的沖突問題。政府在充分保證公民受教育權提供必要便利條件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權不受侵害的同時,理應給予公民對教育方式和內(nèi)容自由選擇的權利。
有益探索和嘗試:在家上學和在家上學聯(lián)盟21世紀教育研究院于2013年8月發(fā)布的調研報告顯示,在中國大陸約有1.8萬學生不在學校上學,選擇“在家上學”。家庭選擇在家上學的前五位原因依次是:“不認同學校的教育理念”(54.19%)、“學校教學進度過慢”(9.50%)、“孩子在學校沒有得到充分尊重”(7.26%)、“孩子厭倦學校生活”(6.07%)以及“宗教信仰的原因”(5.59%)。當前在家上學人數(shù)最多的前三個省市依次是廣東、浙江和北京,均位于東部。教育專家分析稱,這與東部地區(qū)的經(jīng)濟文化水平高、社會公眾教育觀念更開放有關。截止2013年10月7日廣州“在家上學聯(lián)盟”QQ群已有成員400多名。據(jù)南都記者初步統(tǒng)計,截止2013年10月該群真正實施“在家上學”的孩子家長占十分之一左右,大多數(shù)家長還只是在觀望。有家長坦言,為避免因競爭過早抹殺孩子純真天性,只好去摸索一條希望能保護孩子天性的教育之路在家上學的孩子中,男孩占62.30%,多于女孩。多數(shù)孩子的年齡在4至10歲之間(60.42%),其中6歲的孩子最多,17歲的孩子最少。可見,在家上學的孩子主要處于小學階段,較少處于初高中階段。2013年8月24日,21世紀教育研究院在北京主辦“學在民間:在家上學多元教育國際研討會”,吸引國內(nèi)很多家長自費前來參加,他們都是讓孩子在家上學的實踐者。鄭亞旗,男,1983年生于北京,“童話大王”鄭淵潔之子。正統(tǒng)小學畢業(yè),“自家私塾”中學畢業(yè)。2005年創(chuàng)辦《皮皮魯》雜志并重新策劃《皮皮魯總動員》系列叢書,截止至2011年3月銷售逾2000萬冊;2007年,開辦皮皮魯講堂,任校長,與父親鄭淵潔共同擔任授課老師,授課近2000課時;2008年創(chuàng)辦鄭亞旗攝影工作室,曾多次到非洲、太平洋、印度洋等地拍攝野生動物,并出版攝影集《非洲》,并于2011年出版最新個人攝影集《鄭亞旗攝影》;2010年,創(chuàng)建了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任CEO。
教育法、教育法律規(guī)范教育法律體系:一基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9月1日起實施。共有十章84條。內(nèi)容:重要、豐富,涉及面廣地位:是教育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根本法適用:適用于我國境內(nèi)的各級各類教育。不適用軍事、宗教學校教育、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辦學和合作辦學。教育法律體系:六主干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06-3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12;2004-8-28修正教育法律體系:多形式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教育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教育規(guī)章、地方教育規(guī)章2010年7月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對于加強與促進我國教育的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教育法律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其法律效力階位僅次于憲法,是教育法規(guī)、規(guī)章的制定不得違反法律。除前述《教育法》和六個主干教育法律以外,其他法律也有關于教育問題的規(guī)定,如《兵役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殘疾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等。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
教育行政法規(guī)
是國務院根據(jù)憲法和法律制定或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高等教育職責管理暫行規(guī)定》(1986年)《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1988年)《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1990年)《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教學成果獎條例》(1994年)《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2002年)《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9年)等等。地方性教育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性法規(guī)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全國人大授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二部分主要教育法律法規(guī)解讀主要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修訂,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二次修訂。)一、憲法中關于教育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經(jīng)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我國:受教育權被侵害第一案案情:1990年,山東省某市中學生齊玉苓參加中專考試,被濟寧商校學校錄取為90級財會專業(yè)委培生。齊某所在的滕州八中既未將考試成績通知齊,也未將錄取通知書送給齊某本人,卻送給了與齊某同一屆的另一名學生陳某。陳某即以齊某的名義讀完中專,被分配到金融單位工作,其在人事檔案中也一直使用齊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東窗事發(fā)。1999年1月29日,齊玉苓以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業(yè)學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侵犯其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訴至法院。二審中,省高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存在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因此報請最高院進行解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根據(jù)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jù)憲法規(guī)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受教育權侵害案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對某一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釋,只對該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8月23日,山東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齊賠禮道歉;各侵害人支付賠償費若干。
關注點:受教育權的司法保護
這起民事案件給司法機關提出了一個難題,即《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姓名權的民法保護,但受教育權卻沒有規(guī)定。受教育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然而它是不是一個民事權利,值得研究。熱議——中國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權適用憲法的規(guī)定,作出民事判決?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一般不能直接引用憲法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指出,在憲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如果民事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憲法作出民事判決。適用哪個法?憲法還是相關教育法律?《憲法》——國家的責任第十九條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yè),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fā)展中等教育、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fā)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fā)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nóng)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yè)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jīng)濟組織、國家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guī)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yè)。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憲法》——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憲法》——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yè)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chuàng)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憲法》——管理機關
第七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憲法》——領導體制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憲法》——地方管理權
第一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jiān)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行政工作。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憲法》——民族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chǎn),發(fā)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
第12條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shù)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guī)范字。二、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1、凸顯免費性和強制性
國際上一般將義務教育歸為三大特點,或三大原則:世俗性:即公共性、公益性免費性:全免強制性:義務性義務教育法為確保每一個適齡兒童公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特點或原則上公益性;統(tǒng)一性;義務性;平等性;均衡性新義務教育法亮點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第二條義務教育是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jīng)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的免費性第二條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jīng)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六章用了9條、近1000字,規(guī)定義務教育的經(jīng)費保障。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政策1986年《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免收學費。1992年實施細則規(guī)定可收雜費。1996年《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雜費標準由省政府審批確定。2004年《關于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意見》規(guī)定:“一費制”的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一費制”包括雜費、課本和作業(yè)本費。200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農(nóng)村義務教育經(jīng)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規(guī)定,從2006年春季開始實行經(jīng)費保障新機制的地區(qū),除向學生收取課本費、作業(yè)本費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2006年新《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實施義務教育不得收學費雜費”,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溫家寶總理在2006年向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莊嚴提出:“從2006年起,用兩年時間全部免除農(nóng)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2006年開始在西部地區(qū)實施,2007年擴大到中部和東部地區(qū)。”考慮到全面免除雜費需要國務院的統(tǒng)一安排,《義務教育法》在附則中對免除雜費的時間和步驟專門做了授權性規(guī)定,明確:“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繼2007年全面推行農(nóng)村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政策后,2008年秋季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也全部免除,中國形成了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義務教育普惠制,教育事業(yè)更加和諧地向前發(fā)展。實施義務教育的經(jīng)費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yè)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綱要》第四十七條:“要逐步建立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稅費,收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校辦產(chǎn)業(yè)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jīng)費的體制。”
國家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jīng)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shù)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在城鄉(xiāng)征收教育事業(yè)費附加,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經(jīng)濟困難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的經(jīng)費,予以補助。(第十二條)可以收取的費用:原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說,修改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guī)定可以收取的費用為:一是教材費,即國家規(guī)定的課程教學用書費用,二是作業(yè)本費。這兩項收取的費用,如果不是給予困難學生的免費政策,學校為了教育教學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兩種費用。另外,在部分學校中,可以向一些邊遠地區(qū)或者是寄宿學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費,這要經(jīng)過當?shù)匚飪r部門的批準。義務教育的強制性強制性又叫義務性。任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司長孫霄兵說,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guī)范。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guī)范。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政府)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父母)(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社會)3、規(guī)范了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過去我們對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主要是從政策上進行規(guī)范,修訂后的《義務教育法》對規(guī)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出手是比較重的:一是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關鍵是要對學校在資源、政策上進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資金、資源的傾斜,這一條體現(xiàn)了全社會對教育公平的強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也就是“名校不能變民校”。三是第25條的規(guī)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學校不履行義務教育法的責任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三)違反本法規(guī)定開除學生的;(四)選用未經(jīng)審定的教科書的。4、建立了義務教育新的教師職務制度。過去我們中小學的教師職務序列是中、小學分設,中學的初級、中級、高級與助教、講師和副教授相對應,而小學則達不到。新《義務教育法》將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職務序列打通,小學和中學的差別不復存在,初級、中級、高級都與助教、講師和副教授相對應,小學教師也可以評副教授,對小學教師是很大的鼓勵。實際上,過去設立的在小學任教的中學高級教師的職稱是不規(guī)范的。這一新規(guī)定對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發(fā)揮聰明才智都是一個很大的激勵。特別是讓小學教師看到了自身發(fā)展提高的前景,對小學教師是個福音。這個全新的制度,在教師職務制度上有了新突破。當然還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規(guī)定。三、教師法的規(guī)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一)教師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1、教師的法律身份“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教師法》第3條)教師職業(yè)是一種專門職業(yè),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的專業(yè)人員,根據(jù)一定的社會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學生施以影響,使之成為合格的社會成員。
如何理解教師的法律身份教師有雙重身份:(1)教師是普通公民;--教師的行為是個人行為
(2)教師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yè)人員。--教師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專業(yè)人員”是指具有某種專業(yè)知識或技能,經(jīng)政府認定許可,從事某種專業(yè)技術工作的人員。特點:“不可替代性”
對教師這種“專業(yè)人員”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A、教師這種專業(yè)人員與其他專業(yè)人員有所不同,對教師有特別的要求。
如:有教師資格、相應的專業(yè)知識、語言表達能力強、身體健康、長相端莊、沒有明顯的生理缺陷等。
B、教師這種專業(yè)人員不同于國家公務員。但從某種意義上說又帶有一定的公務員的性質。
首先,目前我國教師不是國家公務員。
其次,教師所履行的權利是公權,而不是私權。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教育研究權)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指導評定權)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報酬、福利、休息權)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學校與管理權)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參加進修培訓權)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育教學權)(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教師法》第七條)(2)科學研究權(該法第7條第2項)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
①教師在完成規(guī)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等創(chuàng)造性勞動。有權將教育教學中的成功經(jīng)驗,或專業(yè)領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寫成學術論文,著書立說。
②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權利。
(3)管理學生權(該法第7條第3項)
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的權利
這是教師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4)獲取報酬待遇權(該法第7條第4項)
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這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有勞動權和勞動者有休息權的具體化。關于教師的工資待遇
教師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資待遇。一定的工資待遇體現(xiàn)一定的經(jīng)濟地位,進而影響著對這一職業(yè)的社會評價。
《教師法》第25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新《義務教育法》第31條第2款:“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shù)毓珓諉T的平均工資水平。”
關于教師的其他待遇
A、教師津貼:教齡津貼、其他津貼;B、教師補貼:是一種地區(qū)性補貼;C、教師住房:優(yōu)先、優(yōu)惠、責任在政府;D、教師醫(yī)療:E、教師退休;
(5)民主管理權(該法第7條第5項)
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該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將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落到了實處。(6)進修培訓權(該法第7條第6項)
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三為主:在職為主;業(yè)余為主;自學為主。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
義務(《教師法》第八條)教師應依法履行自身的義務遵紀守法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思想教育義務;
尊重學生人格義務:——不得體罰、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謾罵、諷刺、挖苦學生——不得泄露學生隱私隱私:指不愿公開或不愿告訴他人的個人私事。學生的隱私包括:通信隱私、日記隱私、表達隱私、個人缺陷隱私等。——不得強迫學生做喪失人格尊嚴之事
保護學生權益義務;提高業(yè)務水平義務(三)關于教師的權益保障
教師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途徑或手段是進行教育法律救濟。
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有:(一)私力救濟(不合適);(二)公助救濟;包括:
1、集體談判;
2、教師申訴制度;
3、教育行政復議;
4、信訪制度;
5、人民調解。
(三)公力救濟的具體方式:教育行政訴訟
(四)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案例:張某為某校一位老師,多次申報高級教師未果,認為是學校在故意為難他,遂對學校產(chǎn)生意見。他開始上課經(jīng)常遲到、早下課,并有一次故意曠課3天。學校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并給予其警告處分。但張某沒有吸取教訓,反而更加與學校作對,又一次曠課達2周之久。學校最后將其解聘,限他3月之內(nèi)自尋出路,否則停發(fā)其工資。張某對學校對其解聘的行為不服,認為自己是國家事業(yè)單位人員,自己沒有觸犯法律,學校不能將其趕出校門,最多也是由學校另行安排其擔任專職科研人員或教輔人員。他向教育局提出申訴。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1、概念:指教師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后果,而追求這種后果的發(fā)生2、法律責任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的教師本人3、法律責任: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造成損失或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評析】(1)學校對張某的處理符合教師法的規(guī)定。教師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學校對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學校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張某兩次故意曠課,且時間較長,故學校處理正確。
(2)申訴受理機關對張某的申訴應做出維持學校處理的決定。因為沒有法律或法規(guī)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人員被解聘后還要為其安排工作(二)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法律責任(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法律責任
1、概念:“品行不良,影響惡劣”是指教師的人品或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教師的職業(yè)道德,嚴重有損為人師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會上和學生中產(chǎn)生惡劣影響的行為。“侮辱學生”是指教師公然貶低或侵害學生的人格,破壞學生名譽的違法行為。
2、法律責任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的教師本人。3、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罪名:猥褻兒童罪、強奸罪或侮辱罪)
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案例】教師猥褻學生被判死刑
泉州市某縣年近60、即將退休的小學教師蘇某利用師生關系,在2000年秋季至2001年秋季間,先后奸淫本校女學生6人23次,猥褻17人38次。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教師蘇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修訂,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二次修訂。)立法目的
——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合格人才。突出特點——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如學校保護:①學校應當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于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②學校應當做好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和青春期教育工作;③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④學校應當做好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工作。
司法保護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是指公、檢、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門,通過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活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jiān)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2)“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網(wǎng)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象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資料。”(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應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根據(jù)保障子女權益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4)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對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案件的辦理和審理,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jù)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
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重點保護好學生的——受教育權——人格權——隱私權——申辯權
《憲法》第四十六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chǎn)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1、受教育權【案例】這樣的“勸退”合法嗎?小陳在某縣實驗初級中學上初三。臨近中考,學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試,并劃定了一個分數(shù)線,規(guī)定凡低于這個分數(shù)的學生都將被班主任“勸退”,不能報名參加當年的中考。考試結果出來,小陳的名字赫然在被“勸退”之列。小陳的父親曾找過班主任和學校領導,要求學校準許孩子報名,但被學校拒絕。“孩子才16歲,這么小就流向社會,今后可咋辦呢?”
【評析】根據(jù)《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適齡兒童應當入學接受教育,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學校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本案中的小陳,屬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生,學校應當依法保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開除學生,學校的行為已經(jīng)侵害了學生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20初二學生郭某偷了同學的飯菜票被發(fā)現(xiàn),在以后的學校、班級活動中,郭某雖有心參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門外,郭某數(shù)學成績是班級最好的,省是數(shù)學競賽,郭某報名參加,且取得全校選拔賽第一名,但學校以郭某有過偷竊的不良行為,不讓郭某代表學校參加競賽。請問學校的做法合法嗎?為什么?
案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fā)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身體權——身體健康完整權和自由權姓名權——不可無故公開隱私權——不論經(jīng)未經(jīng)過允許名譽權——不可毀譽女學生的婦女特別受保護權學生的人格權2、人格權2014年9月1日上午10時許,湖北十堰市鄖西縣東方小學發(fā)生一起惡性傷人事件。官方消息稱,犯罪嫌疑人陳嚴富持水果刀在校園內(nèi)刺傷9人(其中一人為教師)。在送醫(yī)院救治過程中有3人死亡,后重傷教師因傷勢過重死亡,犯罪嫌疑人當場跳樓自殺身亡。近年來頻繁發(fā)生校園惡性傷人案件2010.3.23,福建南平鄭民生殺8名小學生。2010年3月23日7時20分左右,正逢孩子上學時間,福建省南平市實驗小學門口發(fā)生一起惡性殺人案件,一名中年男子手持砍刀,連續(xù)砍殺13名小學生,造成8名孩子死亡,5名孩子受傷的嚴重后果。2010.4.12,廣西合浦男子砍死8歲小學生。2010年4月12日16時30分左右,廣西合浦縣西鎮(zhèn)小學門前約400米處發(fā)生兇殺事件,2名死者中一名為8歲小學生,另一名為老年女性。5名傷者包括:兩名小學生、一名未入學小孩和一對中年夫婦。2010.4.28,廣東雷州男子砍傷16師生。2010年4月28日下午15時,廣東湛江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學發(fā)生行兇事件,一男子持刀砍傷15名學生和一名為保護學生而與歹徒搏斗的老師。2010.4.29,江蘇泰興男子幼兒園內(nèi)砍傷32人。2010年4月29日上午9時40分,一名失業(yè)人員進入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zhèn)中心幼兒園持刀砍傷31人(28名幼兒、2名教師、1名保安,其中5人傷勢較重)的嚴重事故。2010.4.30,山東濰坊男子小學內(nèi)錘傷5人后自焚。2010年4月30日7點40分,山東濰坊一男子騎摩托車攜帶鐵錘、汽油,強行闖入尚莊小學,用鐵錘打傷5名學前班學生,然后點燃汽油自焚。2010.5.12,陜西南鄭男子在幼兒園致9死11傷。2010年5月12日,陜西南鄭幼兒園,南鄭縣圣水鎮(zhèn)林場村村民吳煥明持菜刀闖入該村幼兒園,致使7名兒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學生受傷,其中2名兒童傷勢嚴重。死亡的7名兒童為5男2女,2名成人為幼兒園教師吳紅英及其母親。犯罪嫌疑人吳煥明行兇后返回家中自殺身亡。2010.5.19,海南發(fā)生歹徒入校砍人事件。2010年5月19日凌晨,海南科技職業(yè)學院發(fā)生歹徒闖入學校砍傷人事件,先后有9名學生被砍受傷,其中兩人傷勢嚴重。12月11日晚上,東寶區(qū)象山小學數(shù)名學生在校食堂進餐后先后出現(xiàn)嘔吐、腹痛等腸胃不適現(xiàn)象,截止12月14日16時,經(jīng)醫(yī)療機構全力救治,疑似食物中毒學生病情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12年12月14日16時,無新增病例,出院和解除醫(yī)學觀察14人,住院39人,無危重病例,另有28人醫(yī)學觀察。經(jīng)湖北省專家組和荊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流行性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食物中毒原因為青椒豆皮炒肉片中的蠟樣芽孢桿菌污染所致。
2012年11月20日下午5時,臨高縣第一小學舉行學生地震逃生演練活動。演練活動結束后,學生疏散返回教室時,在教學樓樓道發(fā)生擁堵擠壓,部分學生驚慌摔倒在地出現(xiàn)踩踏,當場導致5名學生缺氧昏倒,在樓道口負責疏散的教師疏散在場學生,控制上下樓道口,并及時把受傷學生先后送到臨高縣人民醫(yī)院和海口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經(jīng)過一天的醫(yī)院治療和留治,已有15名學生安全出院,余下12名學生在醫(yī)院進一步留治,其中,在臨高縣人民醫(yī)院留治的6名學生,病情好轉,無生命危險;在海口市人民醫(yī)院留治的6名學生當中,其中1人傷勢極危重,2人傷勢危重,3人傷勢較重。經(jīng)過兩天的全力救治后,現(xiàn)1名極危重患兒神志已清醒,并脫離重癥監(jiān)護病房,生命體征平穩(wěn);另外5名患兒神志清楚,一般情況良好,已脫離生命危險。健康安全權學校應履行的保護學生健康安全權的責任1,提供保障學生安全的教育教學設施。《教育法》、《未成年保護法》,都規(guī)定了學校應當完善體育、衛(wèi)生、校舍等設施,以維護學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2、維護正常安全的校園管理秩序。學校有義務建立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備管理制度,負有維護校園環(huán)境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僅要提供安全的教學設施,還要求學校保證有安全的校園管理秩序。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4、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學校不得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案例:安徽某校教學樓欄桿太矮學生摔傷案合肥市某小學六年級學生王某從教室出來下樓。當行至三樓下二樓的第四、五級臺階時,聽到二樓同學方某的聲音,便手搭在樓梯欄桿上,頭伸著往樓下看,忽然身體失去重心從欄桿處翻出,摔在二樓上三樓的臺階上。經(jīng)醫(yī)學鑒定,王某左眼視神經(jīng)萎縮、左眼視力下降與外傷有關,為八級傷殘。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學校應該為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等。根據(jù)《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室外樓梯及水平欄桿的高度不應小于110厘米。而事發(fā)地點室外樓梯欄桿僅為75厘米,明顯低于規(guī)定高度,存在安全隱患。樓梯欄桿低矮是造成原告摔傷的直接原因,學校疏于安全防范,與王某受傷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判決該小學賠償王某損失57592元。
學校負有及時救助義務
案例:河北省三河市學生食物中毒的案件
2005年9月22日傍晚,河北省三河市某中學的學生結束軍訓后,到學校食堂就餐,晚餐為粥、米飯、包子、炒菜等。一些學生在吃完飯后僅幾分鐘就出現(xiàn)抽搐、頭暈、嘔吐等現(xiàn)象,學校及時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很快趕來。事發(fā)后,學校立即向三河市政府報告,該市隨即啟動緊急預案。大部分學生被送到鎮(zhèn)醫(yī)院,18名癥狀嚴重的同學于23日凌晨被送到位于北京通州區(qū)的解放軍263醫(yī)院。經(jīng)調查,這次中毒事故是由于學生食用了含有“四亞甲基二(石加風)四胺”(即毒鼠強)成分的食物所致。學校具有保護學生心理健康的義務案例:花季少年因私怨毒殺同窗某中學初三學生小勇,與他同班的董某曾因瑣事發(fā)生過矛盾。在董值日時,小勇覺得董少給他分開水了,便決定“好好教訓董一下”。次日放學后,小勇在集市上買了毒藥,趁夜間休息時趕回宿舍將一小袋毒藥全部投進了董的涼面里。小勇親眼看到董和李吃下毒面,后來在搶救途中又親眼看著兩個人死亡,但卻沒有露出一點驚慌、緊張之色。一位花季少年就因為一點小矛盾就殘忍地將同學殺害了。溫嶺虐童案顏艷紅,原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2012年10月,顏艷紅虐待幼兒照片被曝光,照片顯示,其在該園活動室里強行揪住一名幼童雙耳向上提起,幼兒表情痛苦。隨后,該事件因其網(wǎng)友聲討,并“人肉”出該幼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中已明確規(guī)定禁止體罰學生。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羞辱、威脅、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采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yè)、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溫嶺事件處理結果2012年10月24日,溫嶺市教育局很快介入調查并給出處理決定:責成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作出深刻檢查,及時整改并立即辭退相關教師。同時,教育部門向公安部門報案。2012年11月16日22:37,溫嶺公安官方微博稱:“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虐童事件經(jīng)警方深入偵查,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現(xiàn)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艷紅。”案例:只因學生不守紀律,老師禁止全班學生吃飯
《廣州日報》報道,2008年4月30日,廣東佛山市南海丹灶鎮(zhèn)中心小學由于個別學生不遵守紀律,班主任老師一氣之下不準全班學生吃午飯,導致孩子們餓了整整一天。記者前往采訪時,校方委托當?shù)匦麄鞑块T作出解釋稱,孩子確實是沒有按時吃午飯,原因是在上午做眼保健操的時候,行政主任看到該班紀律較差,所以責令班主任對學生進行教育,中午用餐時間,班主任便讓全班學生在教室抄“檢討書”反省,但本意并不是不準孩子吃飯。
佛山市教育部門相關負責人稱:“確實有些學校采用這種‘一人犯錯,全體擔責’的做法,想以此來培養(yǎng)學生的集體觀念,讓學生進行互相監(jiān)督,取得的效果反而讓人比較滿意。但是我們不鼓勵這種做法,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來說,這是屬于一種變相的體罰。”教師或學校的其他工作人員在教學或管理過程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責任,應由學校負責賠償。因為教師或管理人員在從事教學活動或管理活動中,其行為是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因職務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職務行為人所在的單位承擔。體罰顯然是一種違法的職務行為,因教師體罰造成的人身傷害,應由體罰人所在的學校承擔。但這并不意味著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學校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根據(jù)教師或其他學校工作人員的過錯程度、經(jīng)濟狀況,向體罰行為人進行追償,責令他承擔部分或全部的損失。同時,學校還可根據(jù)《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體罰行為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教師法》第37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實施體罰的責任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罪名: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損失或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姓名權、人格尊嚴權案例.披露審理中的未成年人的資料構成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某中學有一位15歲的學生因父母離異,缺少家庭溫暖,走上了犯罪道路。在該學生正在接受法院審理過程中,當?shù)啬承侣劽襟w為了教育廣大未成年人,增加宣傳效果,便將這個學生的犯罪行為及過程進行了報道,并對這個學生的姓名、照片及其家庭情況等資料進行了披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網(wǎng)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1、什么是公民個人隱私?是指個人生理、心理以及社會交往過程中的秘密,如個人某些獨特的生理特性、心理活動、日記、電話、信件以及在自己的住宅里從事的個人活動等。2、什么是隱私權?隱私權也叫個人私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希望隱瞞的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私事,未經(jīng)本人允許別人不得將其公開的權利。隱私權
私人信息個人私事私人領域住址、身體缺陷、婚戀情況、收入、電話號碼、家庭關系日常生活、社會交往日記、書包、住宅、通信人人都有隱私隱私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學校不能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中小學生隱私的范圍很廣,只要是學生不愿公開的私事,都應該受到保護。隱私權具體包括四個方面的內(nèi)容:(1)個人生活安寧權
權利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支配(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匿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jīng)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chǎn)狀況、社會關系以及過去和現(xiàn)在的其他不受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話的內(nèi)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上述現(xiàn)象反映了家庭、學校存在著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xiàn)象
怎樣認識家長、老師出于關心和愛護而侵犯子女、學生隱私的行為?
①屬于違法行為,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法律特殊保護,家長、老師應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對家長的行為我們應加以反對和制止。②作為監(jiān)護人的家長,不應以侵犯隱私權的方式來了解子女的思想動態(tài),而應采取其他方式來了解。如雙方以朋友方式談心,或找子女的朋友、同學、老師了解情況,觀察子女的日常行為,留意子女的日常交往等方式。這樣做,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又能使他們健康成長。③作為未成年人,我們應該常與父母、老師溝通,努力學習,健康成長,讓父母、老師放心。同時也要告訴父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到法律的保護。疑問探討1、隱私權有沒有針對性?(一個人的某種隱私對不同的人有不同性質的規(guī)定,如:家庭地址對于學校、工作單位不屬于隱私,但對于社會或陌生人便屬于。)2、老師拿學生的家庭電話,算不算侵犯隱私權?3、考試成績屬不屬于個人隱私?學校公布學生
的成績排名是否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4、如果同學把自己的照片自己傳播,我們也看了,是否侵犯了隱私權?知識產(chǎn)權、榮譽權案例: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權案
小學生周某很有繪畫天賦,3歲開始就從師學畫,6歲時就在全國兒童繪畫大賽上獲得了一等獎。他所在學校的美術出版社得知這一情況后,希望周某能給他們提供幾幅作品,出版社將擇優(yōu)錄用,同時周某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于是,周某經(jīng)父親同意后,給該出版社拿去了4幅作品,但沒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復。半年后,周某在該校美術出版社出版的《兒童繪畫作品選》上看到了自己的4幅作品,而且上面也沒有注明自己的名字。于是周某的父親向法院提起訴訟。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智力成果又稱知識產(chǎn)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其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明權、發(fā)現(xiàn)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屬于我國知識產(chǎn)權的范疇。榮譽是特定民事主體在社會生產(chǎn)、社會活動中有突出表現(xiàn)或突出貢獻,政府、單位團體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積極的評價。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權。
學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wǎng)絡的義務1.網(wǎng)絡成癮的危害近年來,互聯(lián)網(wǎng)在誘發(f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要素中所占比例急劇上升。網(wǎng)絡成癮的危害主要有:(1)容易產(chǎn)生厭學案例①:廣西上林縣一所中學的老師發(fā)現(xiàn),該校竟有180多名學生同時請病假。學生請假的原因,竟是縣城一家新開張的網(wǎng)吧打出了開張期間免費上網(wǎng)、附贈礦泉水的廣告,讓這些學生網(wǎng)蟲同時“生病”。(2)影響身體健康
案例②:高三畢業(yè)生小宇因高考過后幾乎全部時間都在進行瘋狂的網(wǎng)絡游戲,導致視網(wǎng)膜裂孔。他每天平均玩10個小時以上的網(wǎng)絡游戲,玩最多的是網(wǎng)絡游戲“cs”和《魔獸世界》。
(3)影響家庭人際關系不和睦
案例③:在廣西柳州市一棟居民樓下,一名16歲少年與母親扭打起來。轄區(qū)派出所民警接報趕到事發(fā)居民樓,只見一個身材高大的男孩只顧往前走,全然不理會緊緊拉住他的母親。母親哭著哀求:“兒子啊,你不要再去網(wǎng)吧了,媽媽求你了。”男孩用力一推,將母親推倒在地。冷漠地說:“你快點拿紙筆來,馬上寫協(xié)議書,我要和你斷絕母子關系!”(4)容易誘發(fā)青少年違法犯罪
案例④:殺害親人
2006年6月15日,北京某縣17歲的初中學生李陽,為籌集玩網(wǎng)絡游戲的錢款深夜?jié)撊胧迨寮遥瑢敔敗⒛棠獭⑹迨宓纫患椅蹇跉⒑Γ渲幸蝗松碇?0多刀。
案例⑤:家庭暴力
15歲學生王某已有4年的“網(wǎng)癮”,經(jīng)常幾天幾夜不吃不喝地玩游戲。4年來,他花在網(wǎng)絡游戲上的錢近20萬元。每次他向父母要錢,不給就揪著父母的頭發(fā)打,甚至用刀砍傷父親。后來父母只好在外面租房子住。案例⑥:離家出走
有兩年“網(wǎng)癮”的孫鵬13歲迷上了《夢幻西游》,整日整夜地“泡”在網(wǎng)吧里。2007年春節(jié)前,他私自拿了2000元離家出走,在外地網(wǎng)吧過了一個星期,錢花得所剩無幾的時候才回家。2.預防未成年人網(wǎng)絡成癮的方法①學校要和家長聯(lián)合②學校要拓展學生學習之外的生活空間③學校要給予學生多元化的評價④學校要積極引導學生正確使用網(wǎng)絡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范。2010年12月依據(jù)《侵權責任法》進行了修改。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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