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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XX省殘聯

XX省衛生計生委

XX省財政廳關于印發〈XX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X縣實際及《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僅對《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實際操作層面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對無需細化的條款不予重復,未涉及內容均按照《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貫徹執行。第三條

按照省殘疾評定指定醫院目錄,縣人民醫院(X縣人民醫院)作為縣級殘疾評定機構,負責評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類殘疾等級;智力、精神類殘疾等級評定到芝山精神病醫院或郴州市精神病醫院。特殊情形,經縣殘聯同意,申請人可以到本行政區域外的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從事殘疾評定的醫師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具備有關規定條件。縣人民醫院的殘疾評定收費標準,按照殘疾類別和評定難易程序,報經縣發改委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確定;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和低保戶免評定費,兩者攜建檔立卡貧困戶和低保戶手冊由縣殘聯辦證室審核身份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備注欄內簽注“免殘疾評定費”字樣并加蓋辦證專用章免收殘疾評定費,為殘疾人證申請人提供便民、專業、客觀的殘疾評定服務。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應建立專門的殘疾評定檔案,妥善保管申請人的評定資料,經得起各種檢驗和檢查。第四條

省殘聯和省衛生計生委共同成立XX省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對市縣評定結論準確性進行抽查評估,以及對市縣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的殘疾評定醫師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第五條

申請殘疾等級鑒定的本縣戶籍人員持身份證、戶口本、3張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1張粘貼殘疾人證申請表,1張粘貼殘疾評定表,1張粘貼殘疾證)到縣殘聯辦證室免費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前往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鑒定殘疾等級。第六條

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的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為下列三項中任意一項:(一)能體現出雙方直系血緣關系的戶口本;(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出具的說明其雙方關系的證明材料;(三)其他能夠證明其雙方關系的合法證件。第七條

申請人經鑒定為殘疾的,持身份證、戶口本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辦殘疾證照片等交縣殘聯辦證室進行審核、統計匯總、留存歸檔。第八條

依規實行評殘公示制度。在評定環節,對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由縣殘聯通知申請人所屬鄉鎮殘聯(民政所)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按省定標準格式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公示期滿,鄉鎮殘聯(民政所)將公示有無異議情況和相關圖片資料上報縣殘聯辦證室。縣殘聯辦證室在收到鄉鎮上報的公示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為公示無異人員核發殘疾人證。公示期內有實名舉報的,應當中止辦證程序,由縣紀委(監察委)牽頭組織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員調查處理。經查無誤后,再核發殘疾人證;經查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的,由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不予辦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可逐級向市殘聯、省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第九條鼓勵上門開展殘疾評定和便民辦證服務。對家庭貧困且行動不便的申請人,經鄉鎮殘聯(民政所)向縣殘聯書面申請,縣殘聯與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便民服務。第十條

加強殘疾人證核發工作監督管理。在縣政府殘工委的主導下,建立以縣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縣衛生計生委、紀委、財政、殘聯及縣人民醫院等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X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殘聯,負責協調、研究解決全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縣殘疾評定組,負責鑒定殘疾類別、等級。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縣殘疾人證的核發、監督管理工作。縣衛生計生委、紀委、殘聯設立和公開監督舉報電話與電子郵箱,對實名舉報的應及時處理和回復舉報人。殘疾評定過程,對服務態度差、亂收費、不按國家標準評定殘疾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相關責任人,由縣紀委(監察委)、縣衛生計生委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由縣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一條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致障礙者,需在出院后(提供醫院證明),經過一周年康復期方可進行殘疾評定(肢體截肢者除外)。殘疾評定后因殘疾等級發生變化,要求重新評定的需在上一次評定一周年后方可進行重新鑒定。第十二條建立殘疾人證動態核查機制。受理實名舉報,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與殘疾人證內容不符的,縣殘聯可要求持證人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重新評定超過半年以上的,縣殘聯可對其殘疾人證實施強制注銷。第十三條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的工作經費、醫生及辦證員培訓費、證件購置費,以及發證和建立殘疾人人口數據庫所需的電腦、打印機等必要硬件設備經費由縣財政解決。上門評殘和辦證服務必要工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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