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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育政策法規培訓湘潭教育學院胡奇志

2010年10月湘潭教育學院第23期初中校長班研討內容:

1、有關教育法規的基本知識。

2、重點解讀新《義務教育法》

研討目的、要求:

1、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識:有關教育法規的基本知識;主要教育法規的基本精神。

2、培養和增強法律意識:增強在辦學中執行各項教育政策、法規的自覺性,樹立依法治教的觀念,懂得并能正確維護學校、師生的正當權益。第一講教育法規基本知識案例分析教育法規概述教育政策概述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關系案例:

12歲的初一學生榮海洋放學后和13歲的榮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苗榮小學操場上玩,當榮波攀爬籃球架時,球架突然倒地,將站在球架下面的榮海洋砸死。事故發生后,死者的父母多次到學校及上級部門請求處理,但學校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因為:(1)受害人是在放學后被砸的;(2)籃球架倒落是由他人攀爬引起的。問:

1、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嗎?為什么?

2、學校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3、榮波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為什么?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嗎?

(1)傳統的觀點認為,未成年學生進入學校以后,家長的監護職責即轉移至學校,學校應對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承擔監護職責;(2)另一觀點認為學校不能、也不應該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監護職責。——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的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但不承擔監護職責。(家長是法定監護人,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學校的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根據民法規定,學校作為籃球架的管理人負有管理本校設施以及教育學生的責任,因此不能推卸責任。

榮波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榮波雖然也是未成年人,但是正是由于他爬上籃球架才導致了榮海洋的死亡,因此,他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依法治校:(一)內涵概括地講,依法治校是指校長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規章和學校章程,運用各種管理手段,通過組織、指揮和協調學校各方面人員的活動,高效率和高質量地完成國家所規定的培養目標和教育教學任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二、如何做好依法治校工作1、增強法律意識——學法、知法、懂法、守法。2、更新教育理念3、熟悉教育業務4、爭取社會支持二、教育法規:

1、含義:(1)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和規范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教育法的淵源(即表現形式---依據:制定機關)

——七法一條例

(1)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2)法律:

教育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教育單行法

——《學位條例》、《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規——《學位條例實施辦法》、《教師資格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

(4)地方性教育法規。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二、教育法規

3、教育法律責任的分類(1)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行政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簡稱行政責任。(2)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3)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由刑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受刑罰處罰的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二、教育法規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于教育的行動準則。如:1999年《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2001年《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等。四、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的關系

1、聯系:(1)二者都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都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二者有著共同的目的。(2)政策是教育立法的依據,教育法是貫徹政策的保障。(一般是先有政策后有法)

2、區別:制定機關行為指向表現形式實施方式教育法規權力機關及執行機關行為結果強制性:語言表述明確、嚴謹、具體,界限清楚強制的方式教育政策黨和國家的領導機關先于行為結果指導性:語言表述概括、原則靈活,界限模糊說服、批評教育第二講新《義務教育法》下的學校管理一、修訂背景、過程二、關鍵內容解讀和案例分析(1)教育經費(2)素質教育(3)校園安全(4)均衡發展(5)課程改革(6)學生權利(7)心理健康(8)教師地位(9)減輕負擔(10)陽光體育三、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義務教育穩步發展

一、義務教育法的修訂背景

1、黨的十六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教育改革與發展,特別是義務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義務教育法》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實施義務教育的特點和要求。2、國家出臺的新的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需要上升為法律規范。3、近年來義務教育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亟待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4、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法的修訂過程1、2003年,376名人大代表聯署提出修訂案;2、2003年6月,被列入立法計劃,修訂工作正式啟動;3、2004年6月,教育部提出修訂案報國務院;4、2006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報全國人大;5、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通過新修訂《義務教育法》。新舊《義務教育法》的宏觀比較

1、篇幅結構原法不分章節,共18條,約1800余字;新法分8章,共63條,約7000余字。

2、制度設計原法過于原則、籠統,不便于操作;新法規定更為詳盡,可操作性大大增強。二、關鍵內容解讀和案例分析(一)教育經費第二條:“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教育經費典型案例:

《法制日報》2008年8月17日報道:有著兩處校址、6500余名學生的“超級小學”中關村三小是北京市奧林匹克示范校,該校在舉辦首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時,國際奧委會主席羅格、國際奧委會終身名譽主席薩馬蘭奇、中國奧委會名譽主席何振梁都發來了賀信。學校倡導的素質教育口號是“頭頂藝術,腳踩文學,懷揣夢想”。2006年,中關村三小把高爾夫課列為三年級必修課,一時激起輿論嘩然。由于學校成績斐然,影響較大,校長王翠娟被評為海淀區模范校長,海淀區第八屆政協委員。學校還被授予全國“三八紅旗集體”。

2008年8月5日,海淀法院中關村三小校長王翠娟等人貪污案一審開庭。在法庭上,王翠娟證實,中關村三小的賬外資金超過了1億元,而這部分賬外資金,幾乎全部來自于“片外”學生入學繳納的贊助費(擇校費)。大量的贊助費如何使用缺少監管,校長的權利過大。因此,這幾年教育系統的腐敗案件并不罕見。可以肯定,中關村三小的案件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一)教育經費經費保障(第六章專章)

第二條第三款:“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省統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三個增長”原則)

(二)素質教育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質教育的概念,對在義務教育階段貫徹實施素質教育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把提高全民族素質作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第三條明確規定實施素質教育:“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

落實素質教育的具體措施①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改革高中招生辦法。②對學校和教師的要求——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學,提高教學質量。(二)素質教育典型案例:

江蘇省泰興市洋思中學位于泰興市天星鎮洋思村,建于1980年,原本是一所“三流的硬件”、“三流的師資”、“三流的生源”的農村聯辦初中。蔡林森任校長后局面開始轉變,他堅定一個信念,就是“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將此在校園醒目樹立或張貼)。學校要求教師“先學后教,當堂訓練”,面向全體學生,從最后一名學生抓起,實行“三清”(堂堂清,日日清,周周清),教育教學成績顯著。從1987年至今,一直保持著合格率、鞏固率、升學率三個百分之百和優秀率一個一流的記錄,有80%的學生升入省重點高中。學校現在已經變成了一流的設備,一流的質量,被評為江蘇省省德育先進學校、省教育現代化示范初中、省模范學校、省先進集體、省文明單位。該校已經成為全國素質教育的一面旗幟、農村教育的一面旗幟、初中教育的一面旗幟(“全國十所薄弱學校變為名校”之一)。校長蔡林森成為江蘇省首批名校長、中學特級教師、全國先進工作者,被譽為“鄉村教育家”。(三)校園安全第三章《學校》第十六條首次將校園安全寫入法律:“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三)校園安全典型案例:

四川安縣桑棗中學,是一所初級中學,在綿陽周邊非常有名。學校因教學質量高,連續13年都是全縣中考第一名,周圍家長都拼命把孩子往里送。學生最多的班,有80多名學生。校長葉志平注重實干,強調安全。花費17萬元蓋的學實驗教學樓,他維修固樓耗資40萬元。而且從2005年開始,他每學期都要組織一次全校師生緊急疏散演練。事先告知學生,本周有演習,但學生不知道具體是哪一天。演練時每個班級的疏散路線都是劃定好的,在每個班級內,前四排學生走教室前門、后四排學生走后門也是規定好的。剛搞緊急疏散時,學生當是娛樂,半大孩子除了覺得好玩外,還認為多此一舉,有反對意見,但他堅持。后來,學生老師都習慣了,每次疏散都井然有序。“5-12”地震那天,葉校長因公務不在校。可是學生們正是按著平時學校要求、他們也練熟了的方式疏散的。由于平時的多次演習,地震發生后,全校師生(2200多名學生,上百名老師)從不同的教學樓和不同的教室中,全部沖到操場,以班級為組織站好,安然無恙,用時1分36秒。正因為如此,葉志平被網友稱為“史上最牛校長”。(四)均衡發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對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要依法追究責任。(第6、45、8、52條)促進均衡發展的義務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主要著力點:——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困難和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學校均衡發展,強調的是學校辦學條件和發展空間的均衡,而不是強制拉平學校的辦學水平,其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法律明確了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的主要措施:

①辦學條件的均衡:按照辦學標準建設學校,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

②經費投入的均衡:按照標準編制和執行經費預算;向薄弱學校傾斜。③師資隊伍的均衡:嚴格執行編制標準,向農村和城鎮薄弱學校傾斜;均衡配置教師,組織校長、教師合理流動。④不得辦重點校、重點班,確保師資、生源的均衡。(四)均衡發展典型案例:

湖北漢川市實驗中學是一所市直中學,成立于1998年秋,是一所為適應教育形勢發展而興辦的集實驗性、特色性、超前性、示范性為一體的新學校,辦學理念是“為每一個學生創造美好未來”。在城區校際競爭激烈、社會壓力巨大的情況下,我校獨樹一幟,建校以來堅持不編重點班,向管理要效益,向四十五要效益,取得驕人成績。十年來,我校畢業生的參考率、合格率、優秀率一直名列全市前茅(中考成績——上重點高中數僅有一年位居第二)。學校被評為孝感市“示范學校”、湖北省“教育科研實驗基地學校”。

他們的體會是:不編重點班,既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保護了學生成長的生態環境——自尊自信、合作互助),同時也調動了老師的積極性。老師伴隨學校的發展日臻成熟,學生也在平等的氛圍中快樂學習、健康成長。均衡促進和諧,和諧利于發展。(五)課程改革第五章《教育教學》雖然沒有提及“課程改革”一詞,但第三十五條指出:“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五)課程改革典型案例:

杜郎口中學大膽嘗試教學改革,尤其是在課程改革方面力度很大,探索出了一條既能保持升學率,又能提高學生自我學習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新的教學模式——“三三六”自主學習模式,即課堂自主學習三特點:立體式(目標任務三維立體式)、大容量(以教材為基礎,拓展、演繹、提升,課堂活動多元,全體參與體驗)、快節奏(單位時間內,緊扣目標任務,周密安排,師生互動,生生互動,達到預期效果);自主學習三模塊:預習(明確學習目標、生成本課題的重、難點并初步達成目標)、展示(展示、交流預習模塊的學習成果,進行知識的遷移運用和對感悟進行提煉提升)、反饋(反思和總結,對預設的學習目標進行回歸性的檢測,突出“弱勢群體”,讓他們說、談、演);課堂展示六環節:預習交流、明確目標、分組合作、展現提升、穿插鞏固、達標測評

。“三、三、六”自主學習模式以學生在課堂上的自主參與為特色,課堂的絕大部分時間留給學生,老師僅用極少的時間進行“點撥”。他們把這種特色叫做“10+35”(教師講解少于10分鐘,學生活動大于35分鐘)。在杜郎口中學的教室里看不到講臺,學生的課桌是面對面分組排列,教室四周都是黑板。沒有了講臺,老師也自覺不自覺地放下了高高在上的架子,學生也不必再用仰視的目光看待老師,在空間上一下子拉近了師生的距離。一個民主、平等的空間就在這樣看似簡單而又要很大勇氣的改革中制造出來了。1998年,也就是杜郎口中學實施教學改革的當年,該學校在全縣學校排名中由第23名上升到第17名,第二年又上升到第14名。從2003年起,杜郎口中學的排名連續3年位居全縣前三名。2005年中考,該校486名畢業生中的268名報考了重點高中——茌平一中,被錄取的有267人。06年9月全國農村名校長經驗交流會在杜郎口中學召開。《中國教育報》、《中國教師報》、新華社《內參選編》、《當代教育科研》、《山東教育》、《現代教育導報》等報刊都報道了該校教學改革取得的突出成績。到目前,來自全國20個省市的參觀學習人次達6萬人。

(六)學生權利第一章《總則》第四條強調:“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權利的主體)第二章《學生》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具體明確了適齡兒童、少年和弱勢群體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權利的保障)第四章《教師》第二十九條指出:“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權利的保障)(六)學生權利典型案例:

有些學校在資助某些貧困未成年人或者幫助未成年人接受資助的過程中,為了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輿論的好評,大張旗鼓地進行宣揚,將受助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和家庭隱私毫無保留暴露給公眾,毫不顧及受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感受。由于未成年人本身缺乏這方面的保護意識,極容易讓當事的未成年人成為周圍人議論的焦點,給受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壓力,造成某些受助未成年人的心理失衡,給未成年人帶來心理傷害。難怪一些貧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不歡迎這樣的“愛心行動”。(七)心理健康《義務教育法》《總則》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雖然沒有明確心理健康概念,但我個人認為,“等方面”應該包括心理健康。(七)心理健康典型案例:

2008年9月3日,上海《新聞晚報》報道:9月1日凌晨,一名14歲女孩從楊浦區延吉東路131弄某幢樓4樓跳下;9月1日清晨5點30分左右,浦東菏澤路中大麗都小區一名15歲男孩從8樓墜落受重傷,而事發時男孩父母還在睡夢中;9月1日上午9時,江橋實驗中學初二男生因成績排在年級倒數第一無法接受“留級”的事實欲跳樓,后被老師和民警勸下,而他早已在家留下遺書;9月2日上午7時左右,住在上海仙霞路486弄的12歲男孩,從家中6樓陽臺跳下身亡。

開學才兩天,就有3名中學生跳樓自殺,另有1名目前不確定是跳樓還是墜樓,這四起事件在申城引起“話題地震”。08年9月10日是第六個世界預防自殺日,自殺研究專家、徐匯區精神衛生中心醫師單懷海感嘆,業界呼吁社會關注青少年自殺問題已經多年,但大多停留在研究和理論層面上,學校的生命教育也相對薄弱。

(八)教師地位第三十條:“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由評審制改為評聘制)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4、教師在教育教學中的行為規范①平等對待學生;②關注個性差異,因材施教;③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學生;④禁止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⑤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義務教育的校長

1、實行校長負責制;

——校長的職權:對學校內部人事的任用建議權和教師聘任權;學校內部管理的決策權;在一定范圍內對外代表學校簽署民事合同、參加法律活動。不享有對學校財產完全的支配權、自主經營權。

——校長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教育質量;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強教師隊建設,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的統一。

——校長的任職條件:

《教育法》規定的一般性條件。人事部、教育部聯合發布《關于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任職資格:具有教師資格;具有中級(含)以上教師職務任職經歷,一般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任職條件:①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良好;②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改革創新精神;③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④遵紀守法、廉潔自律;⑤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

2、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考核、選拔、任用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法定職能部門。

——義務教育學校校長不再套用行政級別。

“逐步取消中小學學校的行政級別,探索形成體現中小學校長特點和規律的管理制度。

——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實行有任期的聘任制。

“中小學校長實行任期制。校長每屆任期原則上為3—5年,可以連任,要明確任期內的目標責任。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校長考核辦法,加強履職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校長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九)減輕負擔第一章《總則》第五條:“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第五章《教育教學》第三十五條:“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九)減輕負擔典型案例:

記者在一些省市部分小學和初中學校進行隨機采訪,發現了一些書包重、作業多的情況:某地級市小學各年級學生的書包普遍在5公斤到8公斤之間;初中學生書包在10公斤以上的現象在不少地方相當普遍,其中面臨畢業的初三學生書包最沉重。在不少城市,大清早背負沉重書包匆匆而行的中小學生已經成為人們司空見慣的“街景”,在南方某城市,甚至還出現了小學生拖著帶輪子的大書包上學的情景。在那些過于沉重的書包里究竟裝了些什么?記者發現,除文具外,學生書包中主要裝著課本和各類輔導資料、練習本等。在某城市,初中某校五年級學生有教輔資料24種,包括統編教材、補充教材、配套練習冊、習題集、單元過關題、目標測試題以及各類油印試題等;某省一小學低年級各類課本和教輔資料總量達21本,某初中一年級復習資料最多的達31種。記者調查發現,在某初中,有教師要求學生每天要做完與當天課堂講授內容相關的各種教輔資料,一名優秀學生中午要花2小時、晚上要花3小時才能完成;在另一所學校,成績屬中上水平的初三學生完成家庭作業需2小時,中下水平學生需3小時,差生需要4小時。學生嬉戲的時間越來越少,獨立思考的時間和空間也越來越少。小小年紀的中小學生又怎么能夠擔起如此沉重的負擔呢?(十)陽光體育第五章《教育教學》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十)陽光體育典型案例:

《中國教育報》2009年6月25日以《陽光體育凸顯教師缺乏之痛》報道:體育教師缺額嚴重工作量大難以量化,體育課被任意擠占。首都體育學院劉海元博士近年來承擔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我國學校體育現狀調查及發展對策的研究》。這項研究表明:我國現有中小學約60萬所,但體育教師只有約43萬人。“目前,我國中小學體育教師缺額約29萬人,其中小學體育教師缺額最多,約24萬人。”劉海元說。2008年國家教育督導團對學校體育督導調查的結果,也證實了中小學體育教師缺額的現象。如廣東省現有體育教師10047人,其中專職體育教師不足

40%,農村學校80%以上為兼職體育教師,以國家標準計算,實際缺額專職體育教師1.2萬人。甘肅省近70%的學校,體育教師是兼職。總結: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的禁止性規范:(1)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2)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3)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和“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4)不得拒絕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5)不得開除學生;(6)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7)不得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以謀取利益;(8)不得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1、學校違規收費的法律責任

——責令學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謀取利益的法律責任。

——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中產生的法律責任①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②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③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④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1、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可能觸犯《刑法》的行為①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關于校舍安全的規定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校舍重大安全事故罪;②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和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猥褻幼女罪、侮辱罪等;

③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關于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規定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非法挪用罪、非法侵占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

指向性的法律責任

2、學校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適用《教育法》的具體情形:第七十三條關于校舍安全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關于非法辦學的法律責任;第七十六條關于非法招生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關于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第七十八條關于學校違規收費的法律責任。

3、教師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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