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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博羅項目公司2017.8.11經濟法: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類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訂立的程序要約
1.概念—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條件:(1)向特定的人發出(2)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3)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節合同的訂立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品廣告等為要約邀請。第二節合同的訂立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有效期間內,要約人不得隨意改變要約內容或撤銷要約第二節合同的訂立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除非標注“不可撤銷”或根據交易習慣不能撤銷。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5、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實質性內容作出變更的。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承諾
1.概念—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條件
①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作出
③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發電報:“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后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乙回復:“接受你方發盤,在訂立合同后裝船。”
問題: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2.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生效。
以數據電文做出承諾的收到時間確定同要約第二節合同的訂立3、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因受約人的原因遲到,該承諾原則上無效非因受約人的原因遲到,該承諾原則上有效第二節合同的訂立4、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可撤銷承諾生效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下列屬于要約的是(
)
A.某醫院購買**的招標公告
B.含有“僅供參考”的訂約提議C.某公司寄送的價目表表
D.超市貨架上標價的商品
D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來電向上海B公司發出要約出售一批木材。要約中列明各項交易條件,但未規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當天收到來電,經研究決定后,于22日上午11時向上海電報局交發對上述要約表示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送達香港A商行。此期間,因木材價格上漲,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時15分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其電文如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10月20日電要約撤銷。”A商行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B公司。
1、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銷了10月20日的要約?
2、A、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約中表示以2000元一噸的價格賣給乙公司某種型號鋼材100噸,甲公司隨即又發了一封快件給乙公司,表示原要約中的價格作廢,現改為2100元一噸,其他條件不變。普通信件2月8日到達,快信2月7日到達,乙公司兩封信均已收到,但秘書忘了把第2封信交給董事長,乙公司董事長回信對普通信件發出的要約予以承諾。關于該案例,下述表述正確的是(
)
A.合同未成立,要約不明確
B.合同未成立,快件撤回原要約,提出新要約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約與承諾取得了一致
B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內容首部:當事人締約地點等正文----具體條款標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的內容注意:格式條款的解釋問題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三、合同的形式書面口頭其他第二節合同的訂立四、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2002年4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中外合資意向書》。隨后,在B公司的一再要求下,A公司派人開始了前期準備工作。進行了包括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接入系統設計、委托項目管理公司等工作。與此同時,A公司與B公司對合資合同、章程、協議作了多次洽淡,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正當雙方要簽字時,B公司通知A公司,終止雙方之間的合作。事后,A公司查明,B公司與另一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于是,A公司提出,要求B公司賠償1000多萬元的損失。按照法律的規定,B公司應承擔(
)
A.違約責任
B.締約過失責任C.侵權責任
D.公平責任
B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則: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附隨義務也將隨之開始履行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并不表示合同當然生效,已成立的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條件才能生效。訂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具備可行性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三、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三、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三節合同的效力四、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于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第三節合同的效力四、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該合同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第三節合同的效力(l)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述債務人全面的、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完全實現的行為。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規則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費用一般依據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有約定的,由法律補充規定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四節合同的履行后履行抗辯權---在后的對抗在先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辯權
----在先的對抗在后的
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辯權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辯權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債的保全是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危害,授權債權人采取的積極預防和補救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等。
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的財產應該增加而沒有增加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
債權可以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①放棄到期債權;②無償轉讓財產;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止財產,侵害債權人債權,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例如,張三欠李四5萬元錢,張三有一輛價值10萬元的小車,現張三將該車贈與其好友王五,李四發現張三除了小車以外再無其他值錢的東西,這一贈與會影響張三償還債務,張三贈與汽車即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李四造成損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
從屬性:指合同擔保從屬于所擔保的債務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債依存的合同。合同擔保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因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人的擔保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第五節合同的擔保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三、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三、抵押
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四、質押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四、質押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五、留置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五、留置債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財產須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運輸合同有償保管合同維修合同等六、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不同于訂金(預付款)。六、定金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一、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經過協議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一、合同的變更當事人變更合同必須要有以下條件: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系,是在原合同基礎上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應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守法定形式,即法律規定要求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和登記手續的,必須遵其行事,否則變更無效。二、合同的解除基于合同當事人的意思,使權利義務終止的行為。法定解除----基于法律規定的事由自愿解除-----一方解除或協議解除三、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的主體發生變化,即由新合同的當事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份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但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的標的不變。
注意:按照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性質本身不能轉讓的不可轉讓。三、合同的轉讓在合同轉讓的關系中,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有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合同的轉讓表明,合同的權利義務由新的當事人,即第三人承受,在合同的轉讓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形成新的合同關系。合同的轉讓包括: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概括承受。三、合同的轉讓1、債權讓與
又稱債權的轉讓,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成為原合同新的債權人,取代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合同的轉讓2、債務承擔
又稱債務的轉讓,是指債務轉由第三人全部承擔或者分擔。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合同確立的權利與義務歸于消滅。《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1、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完畢就是債務得以清償,清償,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如,合伙終期屆至,都可以致使合同終止。
2、免除
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3、抵銷
即指二人互負債務,彼此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償,致使雙方債權同時消滅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即指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債權人不明難為給付,債務人將提存物提交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4、提存1、向國家指定的機關提存2、提存的費用由對方負擔3、提存的保管時間5、混同即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同一個人既是債權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的關系歸于消滅。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繼受、商法上的繼受和特定繼受。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節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行為的種類預期違約屆期違約根本違約----對方可宣布解除合同非根本違約---對方不可宣布解除合同違約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有違約情形無可免責的理由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不必考慮違約者的主觀。違約責任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但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自愿約定的情形第七節
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存在履行的可能性補救措施違約金---當事人約定,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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