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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六章行政訴訟參加人第一節行政訴訟參加人概述第二節行政訴訟的原告第三節行政訴訟的被告第四節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五節行政訴訟第三人第六節行政訴訟代理人第十六章行政訴訟參加人重點問題:1、原告資格的確認標準及具體類型2、被告資格的確認標準及法定類型3、第三人的種類第一節行政訴訟參加人概述一、行政訴訟參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訴訟當事人一、行政訴訟參加人的概念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作為行政訴訟主體,起訴、應訴以及參加到行政訴訟活動中來的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稱為當事人。當事人與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是行政訴訟最核心的參加人員。訴訟代理人雖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其參加訴訟是為了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有明確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類似于當事人的地位。二、行政訴訟當事人(一)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概念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當事人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當事人僅指原告與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廣義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還包括第三人。本書采用廣義上的概念。二、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的不同階段,當事人的稱謂不同。第一審程序中當事人的稱謂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被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則被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當事人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稱謂與在第一審程序及第二審程序中的稱謂相同。當事人的這些不同稱謂,表明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他們相應地享有不同的權利和承擔不同的義務。二、行政訴訟當事人(二)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特征1、行政訴訟當事人是發生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訴訟當事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3、行政訴訟當事人必須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4、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二、行政訴訟當事人(三)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行政訴訟權利能力。2、行政訴訟行為能力。第二節行政訴訟的原告一、原告的概念二、原告資格及其轉移三、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原告資格一、原告的概念《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據此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發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原告資格及其轉移(一)原告資格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組織充當行政訴訟原告所應具備的條件。也可以說是某一公民或組織請求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成為行政訴訟原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原告必須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2、原告必須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二)原告資格的轉移原告資格通常不能轉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原告資格轉移有兩種情形:1、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2、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三、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原告資格1、受害人的原告資格。2、相鄰權人的原告資格。3、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4、與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相對人具有原告資格。5、合伙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6、企業投資者的原告資格。7、企業被強制終止或改變形態與隸屬關系情況下的原告資格。8、農村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第三節行政訴訟的被告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二、被告的法定類型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經原告指控其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或者組織。行政訴訟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須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或者組織。2、被告須是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機關或者組織。3、被告是被原告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機關或組織。
二、被告的法定類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及其《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2條和《適用若干問題解釋》第6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被告有以下幾種情形:1、直接起訴的被告。2、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被告。3、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4、被授權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5、受委托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時的被告。6、行政機關被撤銷后的被告。7、經上級機關批準而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8、由行政機關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機構作出行為時的被告。9、授權條件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行為時的被告第四節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人一、共同訴訟人的概念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三、普通的共同訴訟人
一、共同訴訟人的概念共同訴訟人:是指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訴訟。其構成條件如下: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2、訴訟標的共同,包括標的同一和標的同樣兩種類型。3、屬同一人民法院管轄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共同訴訟是訴訟主體的合并。
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行政行為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統稱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在實踐中,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共同被處罰人。2、侵權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對行政處罰不服,均提起行政訴訟,此時,加害人和受害人成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3、共同受害人。4、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的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若干個當事人,如當事人對該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如果是若干個當事人都提起行政訴訟的,則會出現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情形。5、行政機關在一個行政決定中同時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作為受處理對象的法人、組織或個人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成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三、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類的行政行為,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審理的訴訟。普通訴訟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統稱為普通共同訴訟人。四、共同訴訟的訴訟代表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边@里的當事人一般只限于原告,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一般不存在人數眾多的情況。第五節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四、行政訴訟第三人與原告的區別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p>
據此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申請參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主要有: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第三人須與被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3、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4、第三人參加的是他人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訴訟。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兩類:1、原告起訴時遺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應當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2、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法定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定方式有兩種:一是申請參加訴訟;二是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1、申請參加訴訟。2、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四、行政訴訟第三人與原告的區別行政訴訟第三人與原告都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參加訴訟的目的都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們之間也存在區別,其關鍵是有無起訴權或是否放棄起訴權。一般存在以下兩種情況:1、原告是享有起訴權并及時行使了這一權利的人,而第三人則是自動放棄了自己本可以作為原告而享有的起訴權的人。2、在規定的起訴期限行使起訴權的人具有原告地位,而沒有在規定的起訴期限起訴從而喪失了起訴權的人,則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第六節行政訴訟代理人一、行政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與特征二、行政訴訟代理人的種類一、行政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與特征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權限內,以當事人的名義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代理既可能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也可能是由當事人委托而成立。行政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2、行政訴訟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活動。3、行政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4、行政訴訟代理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二、行政訴訟代理人的種類行政訴訟代理人按其代理權產生依據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類。(一)法定代理人行政訴訟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代理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行政訴訟的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0條的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二、行政訴訟代理人的種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因下列情況而歸于消滅:(1)被代理的未成年人成年;(2)精神病人恢復正常;(3)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收養關系被合法解除;(5)其他法律事實。(二)指定代理人行政訴訟的指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行政訴訟的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同樣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設定的,是對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補充。但指定代理不是基于監護權,也不是基于當事人委托而產生,而是源于人民法院的職權指定。(三)委托代理人行政訴訟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缎姓V訟法》第3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法律應用1、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確認標準:凡是與被訴的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芭c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只有具有這種利害關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不具有這種利害關系的人,則不具有原告資格。2、行政訴訟被告的確認標準一般遵循以下規則:(1)“誰行為,誰被告”。這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者是誰,誰就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但實施該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2)“誰主體,誰被告”。這是指在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情形下,應當由對該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作為被告。(3)“誰越權,誰被告”。這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機構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而被提起行政訴訟的,仍應以越權機構或組織為被告。案(事)例案情簡介:甲公司于1995年獲得國家專利局頒發的9518號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后因未及時繳納年費被國家專利局公告終止其專利權。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復其專利權的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復其專利的決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對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乙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宣告9518號專利權無效。2001年3月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該專利有效的審查決定并通知乙公司。(司法考試真題)問題:(1)如乙公司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是否超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什么?(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效力是如何規定的?(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恢復未作出任何規定,假設被告在訴訟中提出“恢復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你認為是否成立?為什么?案(事)例答題思路:(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或乙公司有權對恢復專利權的行政行為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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