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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學1爆破安全工程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4爆破工程分級5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6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7露天爆破8地下爆破9高溫爆破10水下爆破11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12特種爆破13安全允許距離與對環境影響的控制14爆破作業單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貯存等第1頁/共101頁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和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加工、檢驗與銷毀爆破器材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民用爆破作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事的非軍事目的的工程爆破。第2頁/共101頁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8098工業炸藥爆炸后有毒氣體含量測定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A837民用爆炸物品貯存庫治安防范要求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貯存庫安全規范GA/T848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貯存庫安全評價導則GA990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1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第3頁/共101頁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爆破作業利用炸藥的爆炸能量對介質做功,以達到預定工程目標的作業。3.2爆破作業單位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分非營業性和營業性兩類。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為本單位的合法生產活動需要,在限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接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單位。3.3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指具有爆破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并通過考核,獲得從事爆破工作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第4頁/共101頁3.4爆破作業人員指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3.5爆破有害效應爆破時對爆區附近保護對象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如爆破引起的振動、個別飛散物、空氣沖擊波、噪聲、水中沖擊波、動水壓力、涌浪、粉塵、有害氣體等。3.6爆破作業環境泛指爆區及其周圍影響爆破安全的自然條件、環境狀況。3.7巖土爆破利用炸藥的爆炸能量對巖土介質做功,以達到預期工程目標的作業。第5頁/共101頁3.8露天爆破在地表進行的巖土爆破作業。3.9地下爆破在地下(如地下礦山,地下硐室,隧道等)進行的巖土爆破作業。3.10淺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或等于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5m的爆破作業。3.11深孔爆破炮孔直徑大于50mm,并且深度大于5m的爆破作業。3.12復雜環境爆破在爆區邊緣100m范圍內有居民集中區、大型養殖場或重要設施的環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應措施實施的爆破作業。第6頁/共101頁3.13掘進爆破井巷、隧道等掘進工程中的爆破作業。3.14硐室爆破采用集中或條形硐室裝藥藥包,爆破開挖巖土的作業。3.15水下爆破在水中、水底介質中進行的爆破作業。3.16預裂爆破沿開挖邊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裝藥或裝填低威力炸藥,在主爆區之前起爆,從而在爆區與保留區之間形成預裂縫,以減弱主爆孔爆破對保留巖體的破壞并形成平整輪廓面的爆破作業。3.17光面爆破沿開挖邊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裝藥或裝填低威力炸藥,在主爆區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輪廓面的爆破作業。第7頁/共101頁3.18延時爆破

采用延時雷管使各個藥包按不同時間順序起爆的爆破技術,分為毫秒延時爆破、秒延時爆破等。3.19拆除爆破采取控制有害效應的措施,按設計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構)筑物的作業。3.20特種爆破指采用特殊爆破手段、特種爆破器材、在特定環境下對某種介質進行的非軍事爆破。特種爆破包含金屬爆炸加工、爆炸沖擊波的特殊應用、聚能爆破、石油開采中的燃燒爆破和高溫凝結物爆破以及搶險救災應急爆破等。3.21聚能爆破采用聚能裝藥方法進行的爆破作業。第8頁/共101頁3.22爆炸加工利用炸藥爆炸的瞬態高溫和高壓,使物料高速變形、切斷、相互復合(焊接)或物質結構相變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復合、合成金剛石、硬化與強化、燒結、消除焊件殘余應力等。3.23地震勘探爆破利用震源藥包爆炸在地層中激起地震波,進行地質構造勘探的爆破作業。3.24煤礦許用炸藥

經批準,允許在煤礦礦井中使用的炸藥。3.25預裝藥

大量深孔爆破時,在全部炮孔鉆完之前,預先在驗收合格的炮孔中裝藥或炸藥在孔內放置時間超過24h的裝藥作業。3.26爆破器材

工業炸藥、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統稱。第9頁/共101頁3.27起爆方法

利用起爆器材激發工業炸藥爆炸的方法。3.28起爆網路向多個起爆藥包傳遞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統,包括電雷管起爆網路,導爆管雷管起爆網路、導爆索起爆網路、混合起爆網路和數碼電子雷管起爆網路等。3.29盲炮

因各種原因未能按設計起爆,造成藥包拒爆的全部裝藥或部分裝藥。3.30爆破振動

指爆破引起傳播介質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線或曲線往復運動的過程。3.31質點振動速度

在地震波作用下,介質質點往復運動的速度。第10頁/共101頁3.32振動頻率

質點每秒振動的次數。3.33主振頻率

介質質點最大振幅所對應波的頻率。3.34應急預案

指事先制定的針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進行緊急救援的組織、程序、措施、責任以及協調等方面的方案和計劃。第11頁/共101頁4爆破工程分級4.1爆破工程按工程類別、一次爆破總藥量、爆破環境復雜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工程分級列于表1。第12頁/共101頁第13頁/共101頁4.2B、C、D級一般巖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況應相應提高一個工程級別。——距爆區1000m范圍內有國家一、二級文物或特別重要的建(構)筑物、設施;——距爆區500m范圍內有國家三級文物、風景名勝區、重要的建(構)筑物、設施;——距爆區300m范圍內有省級文物、醫院、學校、居民樓、辦公樓等重要保護對象。4.3B、C、D級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工程,遇下列情況應相應提高一個工程級別。——距爆破拆除物或爆區5m范圍內有相鄰建(構)筑物或需重點保護的地表、地下管線;——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長度不夠,需用折疊爆破時;——爆破拆除物或爆區處于鬧市區、風景名勝區時。4.4礦山內部且對外部環境無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實行分級管理。第14頁/共101頁5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5.1一般規定5.1.1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應按GA990和GA991執行。5.1.2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應由具備相應資質和從業范圍的爆破作業單位承擔。5.1.3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負責人及主要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和作業范圍。5.1.4爆破作業單位不得對本單位的設計進行安全評估,不得監理本單位施工的爆破工程。5.1.5從事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標準的規定實施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15頁/共101頁5.2爆破設計施工5.2.1設計依據5.2.1.1進行爆破設計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及有關行業規范、地方法規的規定,按設計委托書或合同書要求的深度和內容編寫。5.2.1.2設計單位應按設計需要提出勘測任務書。勘測任務書內容應當包括:——爆破對象的形態,包括爆區地形圖,建(構)筑物的設計文件、圖紙及現場實測、復核資料;——爆破對象的結構與性質,包括爆區地質圖,建(構)筑物配筋圖;——影響爆破效果的爆體缺陷,包括大型地質構造和建(構)筑物受損狀況;——爆破有害效應影響區域內保護物的分布圖。第16頁/共101頁5.2.1.3設計人員現場踏勘調查后形成的報告書,試驗工程總結報告,當地類似工程的總結報告以及現場試驗、檢測報告,均應作為設計依據。5.2.1.4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測量結果和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完好狀態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或環境條件有較大改變,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5.2.1.5凡安全評估未通過的設計文件,應按安全評估的要求重新作設計;安全評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內容的,應按要求修改補充。第17頁/共101頁5.2.2設計文件5.2.2.1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技術設計文件。5.2.2.2礦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復性爆破設計,允許采用標準技術設計。5.2.2.3爆破實施后應根據爆破效果對爆破技術設計作出評估,構成完整的工程設計文件。5.2.2.4爆破技術設計、標準技術設計以及設計修改補充文件,均應簽字齊全并編錄存檔。5.2.3技術設計內容5.2.3.1爆破技術設計分說明書和圖紙兩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工程概況,即爆破對象、爆破環境概述及相關圖紙,爆破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要求;——爆破技術方案,即方案比較、選定方案的鉆爆參數及相關圖紙;——起爆網路設計及起爆網路圖;——安全設計及防護、警戒圖。第18頁/共101頁5.2.3.2合格的爆破設計應符合下列條件:——設計單位的資質符合規定;——承擔設計和安全評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資格及數量符合規定;——設計文件通過安全評估或設計審查認為爆破設計在技術上可行、安全上可靠。5.2.3.3復雜環境爆破技術設計應制定應對復雜環境的方法、措施及應急預案。5.2.4施工組織設計5.2.4.1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編寫,編寫負責人所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的等級和作業范圍應與施工工程相符合。5.2.4.2施工組織設計應依據爆破技術設計、招標文件、施工單位現場調查報告、業主委托書、招標答疑文件等進行編制。第19頁/共101頁5.2.4.3爆破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如下:——施工組織機構及職責;——施工準備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圖;——施工人、材、機的安排及安全、進度、質量保證措施;——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文明施工、環境保護、預防事故的措施及應急預案。5.2.4.4設計施工由同一爆破作業單位承擔的爆破工程,允許將施工組織設計與爆破技術設計合并。第20頁/共101頁5.3安全評估5.3.1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提交申請前,均應進行安全評估;5.3.2爆破安全評估的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相關法規和設計標準;——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設計文件及設計施工單位主要人員資格材料;——安全評估人員現場踏勘收集的資料。5.3.3爆破安全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起爆網路是否可靠;——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第21頁/共101頁——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5.3.4A、B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應至少有3名具有相應作業級別和作業范圍的持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環境十分復雜的重大爆破工程應邀請專家咨詢,并在專家組咨詢意見的基礎上,編寫爆破安全評估報告。5.3.5爆破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該翔實,結論應當明確。5.3.6經安全評估通過的爆破設計,施工時不得任意更改。經安全評估否定的爆破技術設計文件,應重新編寫,重新評估。施工中如發現實際情況與評估時提交的資料不符,需修改原設計文件時,對重大修改部分應重新上報評估。第22頁/共101頁5.4安全監理5.4.1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實施爆破作業時,應進行安全監理。5.4.2爆破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設計方案施工;——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范圍內;——審驗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資格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的落實情況;——監督爆破作業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報告。5.4.3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在詳細了解安全技術規定、應急預案后認真編制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并制定監理人員崗位職責。第23頁/共101頁5.4.4爆破安全監理人員應在爆破器材領用、清退、爆破作業、爆后安全檢查及盲炮處理的各環節上實行旁站監理,并作出監理記錄。5.4.5每次爆破的技術設計均應經監理機構簽認后,再組織實施。爆破工作的組織實施應與監理簽認的爆破技術設計相一致。5.4.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監理機構應當簽發爆破作業暫停令:——爆破作業嚴重違規經制止無效時;——施工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須停止爆破作業以消除隱患時。5.4.7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定期向委托單位提交安全監理報告,工程結束時提交安全監理總結和相關監理資料。第24頁/共101頁6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6.1爆破作業環境6.1.1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6.1.2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距工作面20m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地下爆破作業區的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表15規定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第25頁/共101頁——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光線不足且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未按本標準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6.1.3露天和水下爆破裝藥前,應與當地氣象、水文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水文資料,遇以下惡劣氣候和水文情況時,應停止爆破作業,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雷電、暴雨雪來臨時;——大霧天或沙塵暴,能見度不超過100m時;——現場風力超過8級、浪高大于1.0m時或水位暴漲暴落時。第26頁/共101頁6.1.4應急搶險爆破可以不受本標準的限制,但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應急搶險領導人批準。6.1.5在有關法規不允許進行常規爆破作業的場合,但又必須進行爆破時,應先與有關部門協調一致,作好安全防護,制定應急預案。6.1.6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發現存在危險,應立即采取預防或排除措施。6.1.7淺孔爆破應采用濕式鑿巖,深孔爆破鑿巖機應配收塵設備;在殘孔附近鉆孔時應避免鑿穿殘留炮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許鉆殘孔。第27頁/共101頁6.2爆破工程施工準備6.2.1施工組織6.2.1.1A、B級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項工作。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指揮部應設指揮長1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負責指揮部的全面工作并對副指揮長工作進行分工;——指揮部應根據需要設置設計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組、警戒組、安全監測組和后勤組等;——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6.2.1.2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第28頁/共101頁6.2.2施工公告6.2.2.1凡須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應于施工前3天發布公告,并在作業地點張貼,施工公告內容應包括:爆破作業項目名稱、委托單位、設計施工單位、安全評估單位、安全監理單位、爆破作業時限等。6.2.2.2裝藥前1天應發布爆破公告并在現場張貼,內容包括:爆破地點、每次爆破時間、安全警戒范圍、警戒標識、起爆信號等。6.2.2.3鄰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進行臨時交通管制時,應預先申請并至少提前3天由公安交管部門發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6.2.2.4在鄰近通航水域進行爆破施工時,應在3天前通知港航監督部門。6.2.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線路以及運輸交通隧道、輸油管線等重要設施時,應事先準備好相應的應急措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協調工作并在爆破時通知有關單位到場。6.2.2.6在同一地區同時進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業或幾個爆破作業單位平行作業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協商后共同發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第29頁/共101頁6.2.3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6.2.3.1爆破工程施工前,應根據爆破設計文件要求和場地條件,對施工場地進行規劃,并開展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工作。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應包括:——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其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相關的安全措施;——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進出場主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措施;第30頁/共101頁——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措施。6.2.3.2爆破工程施工之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6.2.4通訊聯絡6.2.4.1爆破指揮部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間應建立通訊聯絡,保持暢通。6.2.4.2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或指揮組(人)決定。6.2.5裝藥前的施工驗收6.2.5.1裝藥前應對炮孔、硐室、爆炸處理構件逐個進行測量驗收,作好記錄并保存。6.2.5.2凡須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6.2.5.3對驗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構件,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技術負責人進行設計修改。第31頁/共101頁6.3爆破器材現場檢測、加工和起爆方法6.3.1一般規定6.3.1.1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管、導爆索、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應作現場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6.3.1.2進行爆破器材檢測、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的衣物。6.3.1.3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新儀表裝備,應經有關部門或經授權的行業協會批準。6.3.1.4在潮濕或有水環境中應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對不抗水爆破器材進行防潮、防水處理。6.3.2爆破器材現場檢測6.3.2.1在實施爆破作業前,爆破器材現場檢測應包括:——對所使用的爆破器材進行外觀檢查;——對電雷管進行電阻值測定;——對使用的儀表、電線、電源進行必要的性能檢驗。第32頁/共101頁6.3.2.2爆破器材外觀檢查項目應包括:——雷管管體不應變形、破損、銹蝕;——導爆索表面要均勻且無折傷、壓痕、變形、霉斑、油污;——導爆管管內無斷藥,無異物或堵塞,無折傷、油污和穿孔,端頭封口良好;——粉狀硝銨類炸藥不應吸濕結塊,乳化炸藥和水膠炸藥不應破乳或變質;——電線無銹痕,絕緣層無劃傷、開綻。6.3.2.3起爆電源及儀表的檢驗包括:——起爆器的充電電壓、外殼絕緣性能;——采用交流電起爆時,應測定交流電壓,并檢查開關、電源及輸電線路是否符合要求;——各種連接線、區域線、主線的材質、規格、電阻值和絕緣性能;——爆破專用電橋、歐姆表和導通器的輸出電流及絕緣性能。第33頁/共101頁6.3.2.4A、B級爆破工程檢測及試驗項目還應包括:——炸藥的殉爆距離;——延時雷管的延時時間;——起爆網路連接方式的傳爆可靠性試驗。6.3.3起爆器材加工6.3.3.1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用量。6.3.3.2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藥包,孔內不得有電線、導爆管和導爆索接頭。6.3.3.3當采用孔(硐)內延時爆破時,應在起爆藥包引出孔(硐)外的電線和導爆管上標明雷管段別和延時時間。6.3.3.4切割導爆索應使用鋒利刀具,不得使用剪刀剪切。第34頁/共101頁6.3.4起爆方法6.3.4.1電雷管應使用電力起爆器、動力電、照明電、發電機、蓄電池、干電池起爆。6.3.4.2電子雷管應使用配套的專用起爆器起爆。6.3.4.3導爆管雷管應使用專用起爆器、雷管或導爆索起爆。6.3.4.4導爆索應使用雷管正向起爆。6.3.4.5不應使用藥包起爆導爆索和導爆管。6.3.4.6工業炸藥應使用雷管或導爆索起爆,沒有雷管感度的工業炸藥應使用起爆藥包或起爆器具起爆。6.3.4.7各種起爆方法均應遠距離操作,起爆地點應不受空氣沖擊波、有害氣體和個別飛散物危害。6.3.4.8在有瓦斯和粉塵爆炸危險的環境中爆破,應使用煤礦許用起爆器材起爆。6.3.4.9在雜散電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壓線、射頻電危險范圍內(見表11~表14),不應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第35頁/共101頁6.4起爆網路6.4.1一般規定6.4.1.1多藥包起爆應連接成電爆網路、導爆管網路、導爆索網路、混合網路或電子雷管網路起爆。6.4.1.2起爆網路連接工作應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6.4.1.3雷雨天禁止任何露天起爆網路連接作業,正在實施的起爆網路連接作業應立即停止,人員迅速撤至安全地點。6.4.1.4各種起爆網路均應使用合格的器材。6.4.1.5起爆網路連接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6.4.1.6在可能對起爆網路造成損害的部位,應采取保護措施。6.4.1.7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制。第36頁/共101頁6.4.2電力起爆網路6.4.2.1同一起爆網路,應使用同廠、同批、同型號的電雷管;電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大于產品說明書的規定。6.4.2.2電爆網路的連接線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照明線、鐵軌、鋼管、鋼絲作爆破線路,電爆網路與電源開關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6.4.2.3電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連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6.4.2.4起爆電源能量應能保證全部電雷管準爆;用變壓器、發電機作起爆電源時,流經每個普通電雷管的電流應滿足:一般爆破,交流電不小于2.5A,直流電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A,直流電不小于2.5A。6.4.2.5用起爆器起爆電爆網路時,應按起爆器說明書的要求連接網路。6.4.2.6電爆網路的導通和電阻值檢查,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導通器和爆破電橋應每月檢查一次,其工作電流應小于30mA。第37頁/共101頁6.4.3導爆管起爆網路6.4.3.1導爆管網路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連接,導爆管網路中不應有死結,炮孔內不應有接頭,孔外相鄰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6.4.3.2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應遵守下列規定:——起爆導爆管的雷管與導爆管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5cm;——應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斷導爆管的措施和防止延時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導爆管應均勻地分布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6.4.3.3使用導爆管連通器時,應夾緊或綁牢。6.4.3.4采用地表延時網路時,地表雷管與相鄰導爆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孔內應采用高段別雷管,確保地表未起爆雷管與已起爆藥包之間的水平間距大于20m。第38頁/共101頁6.4.4導爆索起爆網路6.4.4.1起爆導爆索的雷管與導爆索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6.4.4.2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連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或炸藥,捆扎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應小于90°。6.4.4.3連接導爆索中間不應出現打結或打圈;交叉敷設時,應在兩根交叉導爆索之間設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質墊塊或土袋。第39頁/共101頁6.4.5電子雷管起爆網路6.4.5.1電子雷管網路應使用專用起爆器起爆,專用起爆器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6.4.5.2裝藥前應使用專用儀器檢測電子雷管,并進行注冊和編號。6.4.5.3應按說明書要求連接子網路,雷管數量應小于子起爆器規定數量;子網路連接后應使用專用設備進行檢測;6.4.5.4應按說明書要求,將全部子網路連接成主網路,并使用專用設備檢測主網路。6.4.6混合起爆網路6.4.6.1大型起爆網路可以同時使用電雷管、導爆管雷管、電子雷管和導爆索連接成混合起爆網路。6.4.6.2混合網路中的地表導爆索應與雷管、導爆管和電線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6.4.6.3用導爆索引爆導爆管時,應使用單股導爆索與導爆管垂直連接,或使用專用聯結塊連接。第40頁/共101頁6.4.7起爆網路試驗6.4.7.1硐室爆破和A、B級爆破工程,應進行起爆網路試驗。6.4.7.2電起爆網路應進行實爆試驗或等效模擬試驗;起爆網路實爆試驗應按設計網路連接起爆;等效模擬試驗,至少應選一條支路按設計方案連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電阻代替。6.4.7.3大型混合起爆網路、導爆管起爆網路和導爆索起爆網路試驗,應至少選一組(地下爆破選一個分區)典型的起爆支路進行實爆;對重要爆破工程,應考慮在現場條件下進行網路實爆。6.4.8起爆網路檢查6.4.8.1起爆網路檢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組成的檢查組擔任,檢查組不得少于2人,大型或復雜起爆網路檢查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織實施。6.4.8.2電力起爆網路,應進行下述檢查:——電源開關是否接觸良好,開關及導線的電流通過能力是否能滿足設計要求;第41頁/共101頁——網路電阻是否穩定,與設計值是否相符;——網路是否有接頭接地或銹蝕,是否有短路或開路;——采用起爆器起爆時,應檢驗其起爆能力。6.4.8.3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網路應檢查:——有無漏接或中斷、破損;——有無打結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規定;——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線路連接方式是否正確、雷管段數是否與設計相符;——網路保護措施是否可靠。6.4.8.4電子雷管起爆網路應按設計復核電子雷管編號、延時量、子網路和主網路的檢測結果。6.4.8.5混合起爆網路應按6.4.8.2~6.4.8.4的規定進行檢查。第42頁/共101頁6.5裝藥6.5.1一般規定6.5.1.1裝藥前應對作業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人員應對準備裝藥的全部炮孔、藥室進行檢查。6.5.1.2從炸藥運入現場開始,應劃定裝藥警戒區,警戒區內禁止煙火,并不得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進入警戒區域;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時,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警戒區。6.5.1.3炸藥運入警戒區后,應迅速分發到各裝藥孔口或裝藥硐口,不應在警戒區臨時集中堆放大量炸藥,不得將起爆器材、起爆藥包和炸藥混合堆放。6.5.1.4搬運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裝藥時不應沖撞起爆藥包。6.5.1.5在銨油、重銨油炸藥與導爆索直接接觸的情況下,應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導爆索。6.5.1.6在黃昏或夜間等能見度差的條件下,不宜進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裝藥工作,如確需進行裝藥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保證作業安全。第43頁/共101頁6.5.1.7炎熱天氣不應將爆破器材在強烈日光下暴曬。6.5.1.8爆破裝藥現場不得用明火照明。6.5.1.9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裝藥警戒區20m以外可裝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應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6.5.1.10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進入裝藥警戒區開始,裝藥警戒區內應停電,應采用安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6.5.1.11各種爆破作業都應按設計藥量裝藥并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6.5.2人工裝藥6.5.2.1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14.1.6.4的規定,起爆體、起爆藥包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6.5.2.2炮孔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第44頁/共101頁6.5.2.3不應往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起爆藥包裝入后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續藥卷直接沖擊起爆藥包。6.5.2.4裝藥發生卡塞時,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裝入雷管或起爆藥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沖擊、擠壓。6.5.2.5在裝藥過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爆管、導爆索和電雷管引出線。6.5.3機械裝藥6.5.3.1現場混裝多孔粒狀銨油炸藥裝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料箱和輸料螺旋應采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車體應有良好的接地;——輸藥軟管應使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鋼絲與廂體的連接應牢固;——裝藥車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105Ω;——輸藥螺旋與管道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隙,不應與殼體相摩擦;——發動機排氣管應安裝消焰裝置,排氣管與油箱、輪胎應保持適當的距離;——應配備滅火裝置和有效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制備炸藥的原材料時,裝藥車制藥系統應能自動停車。第45頁/共101頁6.5.3.2現場混裝乳化炸藥裝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料箱和輸料部分的材料應采用防腐材料;——輸藥軟管應采用帶鋼絲棉織塑料或橡膠軟管;——排氣管應安裝消焰裝置,排氣管與油箱、輪胎應保持適當的距離;——車上應設有滅火裝置和有效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清洗系統應能保證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積污;——應具有出現原材料缺項、螺桿泵空轉、螺桿泵超壓等情況下自動停車等功能。6.5.3.3現場混裝重銨油炸藥裝藥車除符合6.5.3.2的規定以外,還應保證輸藥螺旋與管道之間應有足夠的間隙并不應與殼體相摩擦。6.5.3.4小孔徑炮孔爆破使用的裝藥器應符合下列規定:——裝藥器的罐體使用耐腐蝕的導電材料制作;——輸藥軟管應采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105?。6.5.3.5采用裝藥車、裝藥器裝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輸藥風壓不超過額定風壓的上限值;——裝藥車和裝藥器應保持良好接地;——拔管速度應均勻,并控制在0.5m/s以內;——返用的炸藥應過篩,不得有石塊和其他雜物混入。第46頁/共101頁6.5.4壓氣裝藥孔底起爆6.5.4.1壓氣裝藥孔底起爆應使用經安全性試驗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孔底起爆具應在現場裝入導爆管、雷管和炸藥,導爆管應放在裝置的槽內,并用膠布固定在裝置尾端。炸藥的感度和威力均不應小于2#粉狀乳化炸藥,裝藥密度應大于0.95g/cm3。6.5.4.2孔底起爆具應符合下列規定:——通過激波管試驗,能承受6×105Pa的空氣沖擊波入射超壓;——在錘重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錘試驗中不損壞;——對導爆管應有保護措施;——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藥;——每年至少檢測一次。6.5.4.3壓氣裝藥安全性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裝藥器符合6.5.3.4的規定;——現場裝藥空氣相對濕度不小于80%;——裝藥器的工作壓力不大于6×105Pa;——炮孔內靜電電壓不應超過1500V,在炸藥和輸藥管類型改變后應重新測定靜電電壓。第47頁/共101頁6.5.5現場混裝炸藥車裝藥6.5.5.1使用現場混裝炸藥車裝藥應經安全驗收合格。6.5.5.2混裝炸藥車駕駛員、操作工,應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應熟練掌握混裝炸藥車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維護方法。6.5.5.3混裝炸藥車上料前應對計量控制系統進行檢測標定,配料倉不應有其他雜物;上料時不應超過規定的物料量;上料后應檢查輸藥軟管是否暢通。6.5.5.4混裝炸藥車應配備消防器具,接地良好,進入現場應懸掛“危險”警示標識。6.5.5.5混裝炸藥車行駛速度不應超過40km/h,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差時速度減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200m。6.5.5.6裝藥前,應先將起爆藥柱、雷管和導爆索按設計要求加工并按設計要求裝入炮孔內。6.5.5.7混裝炸藥車行車時嚴禁壓壞、刮壞、碰壞爆破器材。6.5.5.8裝藥前應對炸藥密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裝藥。6.5.5.9混裝炸藥車裝藥前,應對前排炮孔的巖性及抵抗線變化進行逐孔校核,設計參數變化較大的,應及時調整設計后再進行裝藥。第48頁/共101頁6.5.5.10采用輸藥軟管方式輸送混裝炸藥時,對干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1m處;對水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下至孔底,并根據裝藥速度緩緩提升輸藥軟管。6.5.5.11裝藥過程中發現漏藥的情況,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6.5.5.12裝藥時應進行護孔,防止孔口巖屑、巖渣混入炸藥中。6.5.5.13混裝乳化炸藥裝藥完畢10min后,經檢查合格后才可進行填塞,應測量填塞段長度是否符合爆破設計要求。6.5.5.14混裝乳化炸藥裝藥至最后一個炮孔時,應將軟管中剩余炸藥裝入炮孔中,裝藥完畢將軟管內殘留炸藥清理干凈。6.5.5.15現場混制裝填炸藥時,炮孔內導爆索、導爆管雷管、起爆具等起爆器材的性能除應滿足國家標準要求外,還應滿足耐水、耐油、耐溫、耐拉等現場作業要求;嚴禁電雷管直接入孔。6.5.5.16孔底起爆時,起爆藥包應離開孔底一定距離。第49頁/共101頁6.5.6預裝藥6.5.6.1進行預裝藥作業,應制定安全作業細則并經爆破技術負責人審批。6.5.6.2預裝藥爆區應設專人看管,并作醒目警示標識,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人預裝藥爆區。6.5.6.3雷雨天氣露天爆破不得進行預裝藥作業。6.5.6.4高溫、高硫區不得進行預裝藥作業。6.5.6.5預裝藥所使用的雷管、導爆管、導爆索、起爆藥柱等起爆器材應具有防水防腐性能。6.5.6.6正在鉆進的炮孔和預裝藥炮孔之間,應有10m以上的安全隔離區。6.5.6.7預裝藥炮孔應在當班進行填塞,填塞后應注意觀察炮孔內裝藥高度的變化。6.5.6.8如采用電力起爆網路,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導線應短路,如采用導爆管起爆網路,導爆管端口應可靠密封,預裝藥期間不得連接起爆網路。第50頁/共101頁6.6填塞6.6.1硐室、深孔和淺孔爆破裝藥后都應進行填塞,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6.6.2填塞炮孔的炮泥中不得混有石塊和易燃材料,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6.6.3用水袋填塞時,孔口應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將炮孔填滿堵嚴。6.6.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時,不得緊靠起爆藥包或起爆藥柱楔入木楔。6.6.5不得搗固直接接觸起爆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6.6.6分段裝藥間隔填塞的炮孔,應按設計要求的間隔填塞位置和長度進行填塞。6.6.7發現有填塞物卡孔應及時進行處理(可用非金屬桿或高壓風處理)。6.6.8填塞作業應避免夾扁、擠壓和拉扯導爆管、導爆索,并應保護電雷管引出線。6.6.9深孔機械填塞應遵守下列規定:——當填塞物潮濕、黏性較大或表面凍結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將大塊裝入孔內;——填塞水孔時,應放慢填塞速度,讓水排出孔外,避免產生懸料。第51頁/共101頁6.7爆破警戒和信號6.7.1爆破警戒6.7.1.1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技術負責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識并派出崗哨。6.7.1.2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識,并派出崗哨。6.7.1.3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工作崗位。6.7.1.4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鎖陸岸爆區警戒范圍外,還應對水域進行警戒。水域警戒應配有指揮船和巡邏船,其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6.7.2信號6.7.2.1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后爆破警戒范圍內開始清場工作。6.7.2.2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后現場指揮應再次確認達到安全起爆條件,然后下令起爆。6.7.2.3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報請現場指揮同意,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6.7.2.4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第52頁/共101頁6.8爆后檢查6.8.1爆后檢查等待時間6.8.1.1露天淺孔、深孔、特種爆破,爆后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6.8.1.2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區。6.8.1.3地下工程爆破后,經通風除塵排煙確認井下空氣合格、等待時間超過15min后,方準許檢查人員進人爆破作業地點。6.8.1.4拆除爆破,應等待倒塌建(構)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穩定之后,方準許人員進入現場檢查。6.8.1.5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爆破作業,爆后檢查的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6.8.2爆后檢查內容6.8.2.1爆破后應檢查的內容有:——確認有無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危墻、危房及未炸倒建(構)筑物;——地下爆破有無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無冒頂、危巖,支撐是否破壞,有害氣體是否排除;——在爆破警戒區內公用設施及重點保護建(構)筑物安全情況。第53頁/共101頁6.8.3檢查人員6.8.3.1A、B級及復雜環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檢查工作應由現場技術負責人、起爆組長和有經驗的爆破員、安全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6.8.3.2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檢查工作由安全員、爆破員共同實施。6.8.4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6.8.4.1檢查人員發現盲炮或懷疑盲炮,應向爆破負責人報告后組織進一步檢查和處理;發現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查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得發出解除警戒信號,經現場指揮同意,可縮小警戒范圍。6.8.4.2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6.8.4.3發現爆破作業對周邊建(構)筑物、公用設施造成安全威脅時,應及時組織搶險、治理,排除安全隱患。6.8.4.4對影響范圍不大的險情,可以進行局部封鎖處理,解除爆破警戒。第54頁/共101頁6.9盲炮處理6.9.1一般規定6.9.1.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技術負責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許進人警戒區。6.9.1.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6.9.1.3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6.9.1.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索和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可修復后重新起爆。6.9.1.5嚴禁強行拉出炮孔中的起爆藥包和雷管。6.9.1.6盲炮處理后,應再次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統一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并派專人監督爆堆挖運作業。6.9.1.7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效果和預防措施。第55頁/共101頁6.9.2裸露爆破的盲炮處理6.9.2.1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安置新的起爆藥包(或雷管)重新起爆或將未爆藥包回收銷毀;6.9.2.2發現未爆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6.9.3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6.9.3.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6.9.3.2可鉆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應小于0.3m。6.9.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6.9.3.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6.9.3.5處理非抗水類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雷管。6.9.3.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第56頁/共101頁6.9.4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6.9.4.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接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連接起爆。6.9.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6.9.4.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但應回收雷管。6.9.5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6.9.5.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應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連接起爆。6.9.5.2可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設網路連接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第57頁/共101頁6.9.6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處理6.9.6.1因起爆網路絕緣不好或連接錯誤造成的盲炮,可重新連接起爆。6.9.6.2對填塞長度小于炸藥殉爆距離或全部用水填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裝入起爆藥包誘爆。6.9.6.3處理水下裸露藥包盲炮,也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藥包誘爆。6.9.6.4在清渣施工過程中發現未爆藥包,應小心地將雷管與炸藥分離,分別銷毀。6.9.7其他盲炮處理6.9.7.1地震勘探爆破發生盲炮時應從炮孔或炸藥安放點取出拒爆藥包銷毀;不能取出拒爆藥包時,可裝填新起爆藥包進行誘爆。6.9.7.2凡本標準沒有提到處理方法的盲炮,在處理之前應制定安全可靠的處理辦法及操作細則,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第58頁/共101頁6.11爆破總結6.11.1爆破作業單位應在一項爆破工程結束或告一段落時,進行爆破總結。6.11.2爆破總結應包括:——設計方案和爆破參數的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論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隱患以及防范辦法;——安全評估及安全監理的作用;——經驗和教訓,提出類似爆破工程設計與施工的建議。6.11.3爆破總結資料應整理歸檔。第59頁/共101頁8地下爆破8.1一般規定8.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滾石時,應在通往塌陷區和滾石區的道路上設置警戒,樹立醒目的警示標識,防止人員誤入。8.1.2工作面的空頂距離超過設計或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數值時,不應爆破。8.1.3采用電力起爆時,爆破主線、區域線、連接線,不應與金屬物接觸,不應靠近電纜、電線、信號線、鐵軌等。8.1.4距井下爆破器材庫30m以內的區域不應進行爆破作業。在離爆破器材庫30~100m區域內進行爆破時,人員不應停留在爆破器材庫內。8.1.5地下爆破時,應明確劃定警戒區,設立警戒人員和標識,并應采用適合井下的聲響信號。發布的“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警報信號”,應確保受影響人員均能辨識。第60頁/共101頁8.1.6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受控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爆破器材箱應放在頂板穩定、支架完整、無機械電氣設備、無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險物品的地點。每次起爆時均應將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8.1.7地下爆破出現不良地質或滲水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支護和防水措施;出現嚴重地壓、巖爆、瓦斯突出、溫度異常及炮孔噴水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制定安全方案和處理措施。8.1.8爆破后,應進行充分通風,檢查處理邊幫、頂板安全,做好支護,確認地下爆破作業場所空氣質量合格、通風良好、環境安全后方可進行下一循環作業。8.1.9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庫、地下積水下方及復雜地質條件下實施地下爆破時,應作專項安全設計并應有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8.1.10地下爆破應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業面100m范圍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第61頁/共101頁8.2井巷掘進爆破8.2.1用爆破法貫通巷道,兩工作面相距15m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設置警戒,待雙方作業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方可起爆。天井掘進到上部貫通處附近時,不宜采取從上向下的坐炮貫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鉆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坐炮處理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2.2間距小于20m的兩個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面需進行爆破時,應通知相鄰巷道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8.2.3獨頭巷道掘進工作面爆破時,應保持工作面與新鮮風流巷道之間暢通;爆破后,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面之前,應進行充分通風。8.2.4天井掘進采用大直徑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應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點設置警戒,確認底部無人時,方準起爆。8.2.5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不應有人;井筒內的施工提升懸吊設備,應提升到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爆破安全范圍之外。第62頁/共101頁8.2.6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應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應使用底卸式吊桶;不應同時運送起爆藥包與炸藥。8.2.7往井筒掘進工作面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14.1.6.1的規定,還應做到:除爆破員和信號工外,任何人不應留在井筒內;工作盤和穩繩盤上除押運爆破器材的爆破員外,不應有其他人員;裝藥時,不應在吊盤上從事其他作業。8.2.8井筒掘進使用電力起爆時,應使用絕緣良好的柔性電線或電纜作爆破導線;電爆網路的所有接頭都應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裹并高出水面。8.2.9井筒掘進起爆時,應打開所有的井蓋門;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應撤離井口。8.2.10用鉆井法開鑿豎井井筒時,破鍋底和開馬頭門的爆破作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8.2.11用凍結法施工豎井井筒,凍結段的爆破作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第63頁/共101頁8.2.12人工凍土爆破應采取下列措施確保凍結管安全:——爆破前書面通知凍結站停止鹽水循環;——爆破后與凍結站人員一起下井檢查,確認凍結管無損壞時,方可恢復鹽水循環;——在后續出渣和鉆孔過程中,要認真觀察井幫,發現有出水或出現黃色水跡,應立即通知凍結站,關閉有關凍結管并檢查。8.2.13用反井法掘進時,爆破作業應遵循下列規定:——反井應及時采用木垛盤支護;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盤距離工作面不應超過1.6m;——爆破前應將人行格和材料格蓋嚴;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風,待有害氣體吹散,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應少于2人;經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進行作業;——用吊罐法施工時,爆破前應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點;爆破后,應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有無損壞。第64頁/共101頁8.2.14樁井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樁井掘進爆破,應遵守井巷掘進爆破的有關規定;——樁井爆破作業應有專人負責指揮;——井深不足10m時,井口應做重點覆蓋防護;——應控制爆破振動的影響,確保鄰井井壁和樁體的安全;——爆后應修整井壁并及時清渣。8.3地下大跨度硐群開挖爆破8.3.1深孔爆破的鉆孔直徑不應超過90mm,臺階高度不應超過8m。8.3.2大跨度硐室邊墻、頂板及硐群交匯部位應進行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8.3.3當地下廠房需留巖錨梁時,巖錨梁巖壁保護層開挖應采用淺孔爆破法。8.3.4大跨度硐群開挖,應按設計的開挖順序進行,爆破時應監控爆破振動對本硐室及相鄰硐室的影響。第65頁/共101頁8.4地下采場爆破8.4.1淺孔爆破采場應通風良好、支護可靠并應至少有兩個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況下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時,應報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8.4.2深孔爆破采場爆破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建立通往爆區井巷的良好通行條件和裝藥現場的作業條件,必要時在適當位置建立防沖擊波阻波墻;——巷道中應設有通往爆破區和安全出口的明顯路標,并設聯通爆破作業區和地表爆破指揮部的通訊線路;——現場劃定爆破危險區,并在通往爆破危險區的所有井巷的入口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驗收合格的深孔應用高壓風吹干凈,列出深孔編號,廢孔應作出明顯標識。8.4.3地下深孔爆破作業,應遵守7.2和7.3的有關規定,還應符合以下要求:——裝藥開始后,爆區50m范圍內不應進行其他爆破;——現場加工起爆藥包應選擇不受其他作業影響的安全地點;第66頁/共101頁——現場裝藥、填塞、聯網、起爆,應由專職爆破員進行,遇有裝藥故障,應在爆破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處理;——需要回收的裝藥操作臺、人行梯子等物,應在起爆網路連接完成、并經現場爆破負責人檢查無誤后,由專人從工作面開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不得影響和損壞起爆網路。8.4.4地下開采二次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起爆前應通知可能受影響的相鄰采場和井巷中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人員不應進入溜井與漏斗內爆破大塊礦石;——人員不應進入采場放礦出現的懸拱或立槽下方危險區實施二次爆破;——在與采場短溜井、溜眼相對或斜對的出礦漏斗處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時,應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礦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進行,且爆破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防墜措施;——地下二次破碎地點附近,應設專用炸藥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應超過當班二次爆破使用量;——在旋回、漏斗等設備、設施中的裸露藥包爆破,應在停電、停機狀態下進行,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第67頁/共101頁8.5溜井(含礦倉)堵塞處理8.5.1用爆破法處理溜井堵塞,不允許作業人員進入溜井,應采用竹、木等材料制作的長桿把炸藥包送到堵頭表面進行爆破振動處理。8.5.2當溜井堵塞、礦石粘壁,經多次爆振仍未塌落,準備采用特殊方法處理時,應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在安全部門監護下作業。8.5.3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應遵守下列規定:——爆破員應經過火箭彈使用技術的專門培訓;——堵塞處不穩定(如掉石塊)時,不得使用礦用火箭彈處理;——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相鄰井巷、采場不應進行其他爆破作業;——堵塞物一次未處理完,當班不應第二次用礦用火箭彈處理。8.5.4處理采場卡斗和懸頂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第68頁/共101頁——處理卡斗和懸頂人員,應經專門技術培訓;——處理卡斗和懸頂前,應保證作業人員進出通道暢通,觀察人員應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監護的條件下,確認卡斗、懸頂類型并做好記錄;——根據卡斗高度不同,應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爆破振動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彈法等);——當有人進入漏斗作業時,應停止相鄰采場的爆破和出礦,且應有專人監護和警戒;——振動爆破每次用藥量不超過2kg,破碎爆破每次用藥量不超過20kg;——巨型石塊卡堵在漏斗上方無冒落危險采用淺孔爆破法處理時,應在漏斗內搭操作平臺,支護四壁巖石;從支護到爆破完畢應連續作業;——用爆破方法處理采場殘柱及懸頂,應由爆破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處理方案并實施。第69頁/共101頁9高溫爆破9.1一般規定9.1.1高溫爆破作業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且形成固定搭配。9.1.2高溫爆破溫度低于80℃時,應選用耐高溫爆破器材或隔熱防護措施,溫度超過80℃時,必須對爆破器材采取隔熱防護措施。9.1.3裝藥前應測定工作面與孔內溫度,掌握孔溫變化規律;溫度計應進行標定,確保測溫準確。9.1.4高溫爆破作業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員,應在裝藥前全部撤離。9.1.5裝藥時,應按從低溫孔到高溫孔的順序裝藥;在既有高溫孔又有常溫孔的爆區,應先把常溫孔裝填好之后,再實施高溫孔裝藥。9.1.6裝藥時,應根據孔溫限定裝藥至起爆的時間,并做好人員應急撤離方案,在限定時間內所有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第70頁/共101頁9.1.7裝藥時,應安排專人監督,發現炮孔逸出棕色濃煙等異常現象時,應迅速組織撤離。9.2高溫巖石爆破9.2.1裝藥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降低炮孔溫度;——測溫并掌握溫度上升規律;——爆破器材隔熱防護。9.2.2降溫應遵守以下規定:——每次降溫后,應重新測量孔深并監測升溫過程,如果炮孔變淺或坍塌,應及時調整該炮孔及其周圍炮孔的裝藥量;——對回溫較快的炮孔應采取進一步的降溫措施,并注意觀測溫度變化;——裝藥前爆破員要對炮孔的溫度、孔深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9.2.3裝藥前的測溫應遵守以下規定:——測溫應兩人同時進行,并在裝藥前將孔溫在現場標注清楚;——測溫應使用兩種不同類型的測溫儀同時進行,并分別做好記錄。第71頁/共101頁9.2.4露天臺階高溫爆破應采用垂直炮孔。9.2.5高溫爆破時不得在高溫炮孔內放置雷管,應采用孔內敷設導爆索、孔外使用電雷管和導爆管雷管的起爆方式;應將導爆索捆在起爆藥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藥包內。9.2.6應嚴格控制一次高溫爆破的炮孔數目,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裝藥、填塞及起爆工作。9.2.7高溫孔的裝藥應在炮孔的填塞材料全部備好,所有作業人員分工明確并全部到位,孔外起爆網路全部連接好后進行。9.2.8在裝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孔,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應立即放棄該孔裝藥,并注意觀察。第72頁/共101頁9.3高溫高硫礦山爆破9.3.1高溫高硫礦山爆破應遵守9.2的規定。9.3.2高溫高硫礦(巖)的大規模爆破應選用穩定性高、不易自燃自爆的炸藥;在礦巖與常用炸藥接觸有較強反應的區域進行爆破作業時,應使用防自燃自爆的安全炸藥。9.3.3高溫高硫礦(巖)的爆破,應盡量避免炸藥與高溫高硫礦石接觸,應控制藥包與炮孔壁的接觸時間,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9.3.4在具有硫塵或硫化物粉塵爆炸危險的礦井進行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定期測量粉塵濃度;——不許采用裸露藥包爆破和無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長度應大于炮孔全長的1/3,并應大于0.3m;——裝藥前,工作面應灑水:淺孔爆破時,10m范圍內均應灑水;深孔爆破時,30m范圍內均應灑水;——爆破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使用防爆蓄電池燈照明。第73頁/共101頁9.3.5在高溫高硫礦井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應使用加工良好的耐高溫防自爆藥包,且藥包不應有損壞、變形;——裝藥前應測定工作面與孔內溫度,孔溫不應高于藥包安全使用溫度;——爆前、爆后應加強通風,并采取噴霧灑水、清洗炮孔等降溫措施;——用導爆索起爆時,應采用耐高溫高強度塑料導爆索;——不應使用含硫化礦的礦巖粉作填塞物;——孔內溫度為60℃~80℃時,應控制裝藥至起爆的間隔時間不超過1h;——孔內溫度為80℃~120℃時,應用石棉織物或其他絕熱材料嚴密包裝炸藥,采用防熱處理的導爆索起爆,裝藥至起爆的間隔時間應通過模擬試驗確定;——孔內溫度超過120℃時,應采用特種耐高溫爆破器材。第74頁/共101頁9.3.6在高硫礦井使用硝銨類炸藥進行爆破,應事先測定硫化礦礦粉含硫量和鐵離子濃度。當礦石含硫量超過30%,礦粉硫酸鐵和硫酸亞鐵的鐵離子濃度之和(三價鐵和二價鐵)超過0.3%,作業面潮濕有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清除炮孔內礦粉;——炸藥應包裝完好,炸藥不應直接接觸孔壁;——不應使用硫礦渣填塞炮孔并嚴格控制裝藥至起爆的時間。9.3.7在同時具有高溫、高硫和硫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根據實地情況,制定操作細則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9.3.8具有自燃自爆傾向的露天高溫高硫礦山爆破應遵守以下規定:——爆前應實測炮孔溫度,對高溫炮孔應遵守9.3.5、9.3.6、9.3.7的有關規定;——應采用添加抑制劑的乳化炸藥,或使用高強度塑料袋進行隔離;——實施大規模爆破前,應模擬裝藥條件(炮孔有水,相同環境、炸藥、溫度等)進行試驗,取得可靠經驗后,再實施爆破作業;——不許實施預裝藥爆破;——應在整個爆區裝藥完畢后集中填塞,并同時連接起爆網路。第75頁/共101頁13安全允許距離與對環境影響的控制13.1一般規定13.1.1爆破地點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有害效應(地震波、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13.1.2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的滑坡、滾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災害的影響,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區。13.2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13.2.1評估爆破對不同類型建(構)筑物、設施設備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應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13.2.2地面建筑物、電站(廠)中心控制室設備、隧道與巷道、巖石高邊坡和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爆破振動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基礎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第76頁/共101頁第77頁/共101頁13.2.4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按式(1)計算。式中:R——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m;Q——炸藥量,齊發爆破為總藥量,延時爆破為最大單段藥量,kg;V——保護對象所在地安全允許質點振速,cm/s;K,α——與爆破點至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在無試驗數據的條件下,可參考表3選取。第78頁/共101頁13.3爆破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13.3.1露天地表爆破當一次爆破炸藥量不超過25kg時,按式(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在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式中:Rk——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人員的最小允許距離,m;Q——一次爆破梯恩梯炸藥當量,秒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毫秒延時爆破為總藥量,kg。第79頁/共101頁13.7外部電源與電爆網路的安全允許距離13.7.1電力起爆時,普通電雷管爆區與高壓線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1的規定;與廣播電臺或電視臺發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2、表13和表14的規定。13.7.2不得將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帶入普通電雷管爆區。第80頁/共101頁第81頁/共101頁13.8爆破對環境有害影響控制13.8.1有害氣體13.8.1.1有害氣體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在煤礦、鉀礦、石油地蠟礦、鈾礦和其他有爆炸性氣體及有害氣體的礦井中爆破時,應按有關規定對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在下水道、儲油容器、報廢盲巷、盲井中爆破時,作業人員進入之前應先對空氣取樣檢驗。13.8.1.2預防瓦斯爆炸應采取下列措施:——爆破工作面的瓦斯超標時嚴禁進行爆破;——在有瓦斯爆炸危險的礦井中,嚴格按規程進行布孔、裝藥、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通風良好,防止瓦斯積累;——封閉采空區,以防氧氣進入和瓦斯逸出;——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嚴格控制雜散電流。第82頁/共101頁13.8.1.3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的濃度,不應超過表15的標準。表15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13.8.1.4有害氣體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應按GB18098規定的方法監測爆破后作業面和重點區域有害氣體的濃度,且不應超過表15的規定值;——露天硐室爆破后24h內,應多次檢查與爆區相鄰的井、巷、涵洞內的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防止人員誤入中毒;——地下爆破作業面有害氣體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時,應在爆破前后各測定一次爆破有害氣體濃度。第83頁/共101頁13.8.1.5預防有害氣體中毒應采取下列措施:——使用合格炸藥;——做好爆破器材防水處理,確保裝藥和填塞質量,避免半爆和爆燃;——井下爆破前后加強通風,應設置對死角和盲區的通風設施;——加強有毒氣體監測,不盲目進入可能聚藏有害氣體的死角;——對封閉礦井應作監管,防止盜采和人員誤入造成中毒事故。第84頁/共101頁14爆破作業單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貯存等14.1爆破器材的購買和運輸14.1.1一般規定14.1.1.1爆破器材應辦理審批手續后持證購買,并按指定線路運輸。14.1.1.2爆破器材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指派專人領取,認真檢查爆破器材的包裝、數量和質量;如果包裝破損,數量與質量不符,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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