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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縣暴雨洪澇災害救災資金、物資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7﹒22”暴雨洪澇災害救災資金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安全和及時撥付,充分發揮救災資金效益,根據中央和省、市救災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資金,是指我縣“7﹒22”暴雨洪澇災害專項救災資金,具體來源有:(一)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二)各級各部門的補助資金;(三)列入災后恢復重建資金計劃的其他資金;(四)政府間捐贈、各類組織、個人捐贈的資金;(五)救災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六)其他救災資金。第三條

救災資金管理堅持以下原則:(一)統籌安排、突出重點。根據因災損失情況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災資金,優先安排重災區;(二)專款專用,專人專賬管理。救災資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和發放工資,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提取周轉金和列支工作經費,不得向無災地區和與災害無關的項目撥款;(三)公開、公平、公正。救災資金的發放應當適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查災救災工作專班要加強對救災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批復救災資金安排方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下達資金,嚴格規范使用。第五條

救災資金按照以下具體規定安排使用:(一)救災資金用于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和搶救、轉移、安置、醫療防疫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因災損壞房屋的修繕補助;(二)應急搶險階段安排的應急資金,根據資金渠道按指定用途安排使用,結余部分并入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統一使用;(三)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用于因災受損恢復重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四)救災儲備物資采購資金根據抵御自然災害的需要管理、安排、使用;(五)救災捐贈資金,捐贈者有明確意愿的,嚴格按照捐贈者意愿安排使用;沒有明確意愿的,統籌安排使用。救災資金專戶利息收入并入救災資金統籌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

救災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救災捐贈資金原則上由縣紅十字會按照規定統一接收,其他部門不得直接接收捐贈;(二)救災捐贈資金由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查災救災工作專班統籌安排,合理使用;(三)縣紅十字會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由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有關規定具體管理。縣紅十字會對上級紅十字會安排的救災捐贈資金,應當向上級紅十字會報送使用情況和決算報表。縣紅十字會接收救災捐贈資金的情況應當向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查災救災工作專班報備。第七條

救災資金撥付和發放的時間要求:(一)救災應急資金,應分別在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后2日內下達,盡快安排到使用單位或者受災群眾;(二)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應當按照資金籌措計劃和項目實施計劃,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情況,分期安排撥付;(三)有特別規定和上級資金下達文件有時間要求的救災資金,按規定時間要求撥付和發放。第八條

各鎮辦負責制定本級災后恢復重建資金計劃。重建資金應當在縣級確定的數額內包干使用,超支不補。恢復重建方案應當符合災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嚴禁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設。第九條

各鎮辦、各行業部門救災資金實行專人、專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第十條

縣財政局要加強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分配使用資金的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向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查災救災工作專班報告。其他行業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第十一條

縣紀委監委、審計局等部門要對救災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資金計劃、分配、管理、撥付和決算的全過程進行監察和審計,并及時向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查災救災工作專班報告結果。第十二條

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對救災資金的發放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縣紅十字會對捐贈資金的接收和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向捐贈者反饋。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查災救災工作專班負責解釋。***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救災物資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7﹒22”暴雨洪澇災害救災物資管理,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中央和省市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物資,是指各級各部門為“7﹒22”暴雨洪澇災害安排、調配和社會各界捐贈的救災物資。包括棉被、棉衣褲、帳篷、折疊床、救生衣、救生包、睡袋、照明等應急救災設備及米、面、油、水等日常生活用品。第三條

救災物資分為生活物資和救災搶險設備。生活物資用于保障受災群眾、救援人員和救災工作人員基本生活,救災搶險設備用于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由縣“7﹒22”暴雨洪澇災害查災救災工作專班后勤保障組統一管理、統籌調配、合理使用,最大限度發揮使用效益。第四條

救災物資原則上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特殊情況下,根據有關規定和上級指令,可先行采購,后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第五條

救災物資管理部門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儲備物資臺賬,實行專庫儲存、專人負責、專賬管理,嚴格物資采購、入庫、出庫、保管等手續,堅持定期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第六條

災害發生后,各鎮辦、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救災所需物資及災情統計上報工作,做到各項基礎數據真實完整,為救災物資的采購、調撥、分配使用提供可靠依據。第七條

各受災鎮辦和行業部門因搶險救災需要申領物資的,需按規填寫《需求統計表》(見附件),經后勤保障組副組長、組長審批同意后,由物資管理員按規定流程快速辦理出庫手續。第八條

救災物資必須嚴格實行專物專用、重點使用,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第九條

各受災鎮辦和行業部門接收發放使用救災物資時,要建立接收臺賬、發放使用記錄冊,做到賬實相符,手續完備,救災物資發放使用要定期向社會公示。第十條

縣審計局要加強對救災物資的募集、接收、劃轉、分配、采購、使用、管理等各個環節的跟蹤審計,規范救災物資的使用管理,按規公告審計結果,及時向相關部門移交違紀違法線索,確保救災物資管理使用及時、安全、規范、有效。第十一條

縣紀委監委要加強對救災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分配、虛報冒領、貪污私分、截留克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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