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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
第一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第二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第三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第四節本證與反證本章導學在證據理論上,依據不同標準,可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本證與反證。這些不同類別的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時有不同的特點,運用證據時需遵循不同的規則。通過本章的學習,應把握證據的劃分標準、各類證據的概念和特點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深入理解它們在證明力上的特點。
第一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以證據的表現形式和形成的方法為標準,可以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一、言詞證據(一)言詞證據的概念言詞證據是有關人員對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的主觀反映,通常是以口頭陳述的形式表現出來。(二)言詞證據的特點1.能夠主動、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言詞證據的顯著特點是:有思維能力的人對有關案件事實情況的一種動態的反映,能夠主動、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2.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失實言詞證據存在失實與虛假的較大可能性,其客觀性不及實物證據,這是言詞證據的弱點。(一)實物證據的概念
實物證據是以實物形態和其客觀存在的自然狀況為表現形式的證據。這類證據以實在物的外部特征、性質和存在狀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二、實物證據(二)實物證據的特點1.客觀性較強2.被動性和依賴性較為明顯3.證明范圍比較狹窄司法人員在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應當注意把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結合起來,司法人員要注意用實物證據印證言詞證據,也要注意運用言詞證據挖掘實物證據的證明力。總之,在兩種證據的運用中,要綜合兼顧,充分發揮其各自的優勢,克服各自的弱點,利用證據互補,構成案件中完整可靠的證明體系。
三、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運用規則第二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根據證據的來源為標準,可以把訴訟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應當注意: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劃分僅以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為標準,而不取決于是否為公安司法人員所直接獲得。在證據為痕跡或者物品體積過大的情況下,公安司法人員采取科學方法(如顯影或攝影)予以收集,也應認定為原始證據。
一、原始證據
相關案例【5—1】證人汪某目睹了原、被告打架經過,其與雙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根據他所做的證言分清了本案當事人的責任。問:證人汪某的證言是不是原始證據?(一)原始證據的概念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原始出處的證據,即證據本身直接來源于案件的事實。(二)原始證據的特點
1.原始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直接的關系2.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不是固定不變的
二、傳來證據(一)傳來證據的概念傳來證據,又稱為“派生證據”,是指以原始證據為基礎通過復制、轉述等中介而衍生出來的證據。(二)傳來證據的特點1.與案件事實沒有直接聯系,但可印證原始證據。2.在實踐中往往是發現原始證據的先導。3.傳來證據是審查原始證據的有效手段。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對于原始證據而言,需要保證原始證據的客觀真實性。關于如何對待傳來證據的問題,我國法律的三大訴訟法并沒有像英美國家的法律那樣排斥對它的使用。我國法律一般也要求提供原始證據。在具體案件的運用過程中,針對傳來證據的特點應當注意的問題。第三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以證據與案件的主要事實的不同關系為標準所做的證據分類,即證據能否單獨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不僅在理論上具有重要的研究作用,更對司法實踐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一、直接證據
(一)直接證據的概念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二)直接證據的特點
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
2.收集直接證據較為困難3.審查直接證據較為困難二、間接證據相關案例【5—2】在一起債務糾紛案件中,一張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欠條。問:該欠條是不是間接證據?【5—3】在一起離婚訴訟中,原告的朋友證明被告經常晚上10點回家。問:原告的朋友的證言是不是間接證據?(一)間接證據的概念間接證據,是指是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二)間接證據的特點1.具有證明上的間接性2.證明過程的推理性
3.間接證據的排他性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一)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2.直接證據原則上要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印證的目的在于保證直接證據的客觀性被告人的供述一定要有其他證據印證(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1.對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以保證間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2.審查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防止把那些與案件事實毫無關聯的材料,作為間接證據加以收集和運用。3.審查間接證據是否充分。4.審查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協調一致,沒有矛盾。5.在刑事案件中運用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時,由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具有排他性的惟一結論。在民事案件中,認可法律真實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而不是必須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只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可能性幾乎是難以成立的。第四節本證與反證
以證明責任為標準來劃分,可把證據分為本證和反證。將民事訴訟證據和行政訴訟的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一樣,是為了揭示這兩類證據不同的證明作用。一、本證【5-4】王甲向王乙借款10000元。該款到期后,王甲沒有及時還款,王乙訴之法院,要求被告王甲償還借款10000元。王乙提供被告王甲所寫的借據為證。被告王甲則提出,所借的10000元已經償還,并出示還款收據為證。問:本案中,王甲所寫的收據和王乙的還款收據,何為本證?【5-5】某區工商局認為李某非法經營,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決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某區工商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違反法律的規定。作為被告的某區工商局為了證明自己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的規定,提供了作出該處罰決定所依據的現場筆錄等證據。李某則提供了營業執照來證明自己是合法經營。問:本案中現場筆錄和營業執照,何為本證?
本證,是指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以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能否提供本證的問題。二、反證【5-6】王甲向王乙借款10000元。該款到期后,王甲沒有及時還款,王乙訴之法院,要求被告王甲償還借款10000元。王乙提供被告王甲所寫的借據為證。被告王甲提出該1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贈與,同時提供原告王乙書寫的贈與書信。問:本案中,王甲所提供的贈與書信是本證還是反證?
反證是指不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為推翻相對方的主張,證明相反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與本證一樣,即可以由被告提出,也可以由原告提出。反證的目的在于使本證的證明力產生動搖,所以反證提出的時間是在本證提出之后。反證證明的事實,與對方主張的事實正好相反,如果真實可靠,就可以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
三、本證和反證的運用規則
第一,在通常情況下本證和反證不能并存第二,法院在對系爭事實進行判斷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首先應審查本證是否成立;若本證成立,則進一步比較本證和反證的證明力的大小,如本證的證明力明顯大于反證的證明力,就可作出本證欲證明的事實存在的判斷;如反證的證明力明顯大于本證的證明力,就可作出本證事實不存在的判斷;如反證的證明力與本證的證明力相當,無法作出本證事實是否存在的結論時,就應依據舉證責任判決本證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第三,在只有本證或只有反證,或者本證與反證兩者中已有一種被證明為虛假的情況下,審判人員仍要對該種證據進行認真的審查判斷,不能以反證虛假即推定本證成立,或者以本證虛假即推定反證成立;也不能認為既然沒有本證,則反證一定成立,或者既然沒有反證,則本證一定成立。
練習案例
陳某家住甲市。2004年元旦前夕,陳某到乙市出差,恰逢乙市的某商店在搞節日促銷,在市中心廣場搭建臨時柜臺,以半價方式銷售乙市新利制造廠生產的家用電磁火鍋。陳某遂購買了一個。元旦過節時,陳某邀請朋友到家中做客。晚餐使用該電磁火鍋涮肉吃,席間電磁火鍋突然發生爆炸,導致陳某和另外6個朋友受傷,住院花費大筆的醫療費用。傷好之后,陳某和其朋友向賣出該電磁火鍋的商店追究責任,協商不成訴諸法院。訴訟過程中,原商店由于無法清償到期的債務,已經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法庭也中止了訴訟。因擔心無法得到賠償,陳某及其朋友決定到電磁火鍋的生產廠家新利制造廠進行協商,要求其支付醫療費用和賠償其他損失,但遭到新利制造廠的拒絕。制造廠聲明說自己生產的電磁火鍋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根本不會發生爆炸事件。陳某和其朋友無奈,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新利制造廠陪產詭異了費用和其他相關的損失。
在訴訟過程中,制造廠先是提出造成爆炸的原因是商店保存不當或者是陳某使用不當引起的,應由有過失的人承擔主要的責任;但對此說法提不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后來又提出電磁火鍋發生爆炸是因為丙市的電線廠生產的該電磁火鍋用的電線是次品才會發生爆炸事件,應當由電線廠承擔賠償責任。問:本案中,哪些證據為原始證據,哪些為傳來證據?哪些為直接證據,哪些為間接證據?哪些為言詞證據,哪些為實物證據?哪些是本證,哪些是反證?擴展閱讀
1.石志泉原著、楊建華增訂:《民事訴訟法釋義》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三民書局1982年版。2.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五次修訂本)上冊第12章:證據,臺灣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3.蔡敦銘:《刑事訴訟法論》(增訂五版)第6章:刑事證據,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2年版。4.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第8章:證據的分類,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江偉主編:《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第二部分第2章:證據,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6.洪浩主編:《證據法學》,第5章:證據的分類,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7.徐靜村:《證據是證據形式與證據內容的統一——以刑事證據為視角》,載于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十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8.李浩:《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與證據制度的完善》,載于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十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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