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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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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講解
(社會保險費篇)2020年2月14日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1.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主要是:免、減、緩和繼續降四項措施。2.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費政策主要是:減、緩兩項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2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
【政策依據】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發電〔2020〕1號)3.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內人社發〔2020〕19號)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
【政策依據】3【實施范圍】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列入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實施范圍。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列入減免范圍。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政策內容】1.免。2020年2月至6月,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三項社保費的單位繳費部分。2.減。2020年2月至4月,大型企業及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征收三項社保費的單位繳費部分。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范圍】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43.緩。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中小微企業,可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發電〔2020〕1號)的規定延期繳納。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在2020年內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4.繼續降。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3.緩。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51.關于企業劃型的問題答: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類型,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自治區統計局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不在企業分類統計范圍內的參保企業,或參保企業對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向參保地社保費核定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審核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關注問題解答】
1.關于企業劃型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
62.關于新設企業能否享受減免政策的問題答: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參照上述前款介紹的辦法由參保地及時進行劃型,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3.關于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能否享受減免政策的問題答: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政策。4.關于減免政策執行期的問題答: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即參保單位補繳減征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征政策終止后的費款,均不屬于此次減征范圍。【關注問題解答】
2.關于新設企業能否享受減免政策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
75.關于用人單位在減免社保費期間權利義務的問題答: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核定機構申報,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核定繳費等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6.關于已繳費如何退還的問題答:2020年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應繳費用,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直接退還參保單位。7.關于緩繳社保費審批的問題答:盟市、旗縣(市、區)參保企業緩繳社保費,由盟市級政府批準;自治區直屬參保企業,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審批。【關注問題解答】
5.關于用人單位在減免社保費期間權利義務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88.
關于3月份稅務機關征收期限的問題答:為便利繳費單位辦理申報繳費工作,2020年3月份社保費申報繳費期限延長至3月27日。【關注問題解答】8.關于3月份稅務機關征收期限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9
二、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政策依據】1.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2.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內醫保發〔2020〕2號)二、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政策依據】10【實施范圍】各類企業。【政策內容】1.減。自2020年2月起,各統籌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對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2.緩。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無力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實施范圍】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111.關于是否執行減半政策的問題
答: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醫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和參保人員待遇支付的前提下,決定是否實施減征政策。2.關于減半征收期限的問題答:原則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9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且小于9個月(含9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含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不實施減征。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由當地政府統籌考慮安排。【關注問題解答】
1.關于是否執行減半政策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
123.關于原生育保險是否執行減緩政策的問題答:原生育保險費不執行。4.關于緩繳醫保費審批的問題答: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無力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企業,可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申請,經核準備案并抄送稅務部門可緩繳。5.關于減征緩繳期間職工待遇的問題答:實施減征和延期繳費期間,不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關注問題解答】3.關于原生育保險是否執行減緩政策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13【關注問題】6.關于參保單位在享受政策期間義務的問題答: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7.關于3月份稅務機關征收期限的問題答:為便利繳費單位辦理申報繳費工作,2020年3月份醫保費申報繳費期限延長至3月27日。8.關于已繳費如何退抵的問題答:各地可到本地醫保經辦部門咨詢退費和抵頂相關問題。【關注問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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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講解
(社會保險費篇)2020年2月14日
1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1.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主要是:免、減、緩和繼續降四項措施。2.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費政策主要是:減、緩兩項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17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
【政策依據】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發電〔2020〕1號)3.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內人社發〔2020〕19號)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
【政策依據】18【實施范圍】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列入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實施范圍。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列入減免范圍。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政策內容】1.免。2020年2月至6月,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三項社保費的單位繳費部分。2.減。2020年2月至4月,大型企業及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征收三項社保費的單位繳費部分。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范圍】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193.緩。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中小微企業,可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發電〔2020〕1號)的規定延期繳納。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在2020年內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4.繼續降。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3.緩。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201.關于企業劃型的問題答: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類型,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自治區統計局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不在企業分類統計范圍內的參保企業,或參保企業對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向參保地社保費核定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審核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關注問題解答】
1.關于企業劃型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
212.關于新設企業能否享受減免政策的問題答: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參照上述前款介紹的辦法由參保地及時進行劃型,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3.關于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能否享受減免政策的問題答: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政策。4.關于減免政策執行期的問題答: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即參保單位補繳減征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征政策終止后的費款,均不屬于此次減征范圍。【關注問題解答】
2.關于新設企業能否享受減免政策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
225.關于用人單位在減免社保費期間權利義務的問題答: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核定機構申報,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核定繳費等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6.關于已繳費如何退還的問題答:2020年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應繳費用,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直接退還參保單位。7.關于緩繳社保費審批的問題答:盟市、旗縣(市、區)參保企業緩繳社保費,由盟市級政府批準;自治區直屬參保企業,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審批。【關注問題解答】
5.關于用人單位在減免社保費期間權利義務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238.
關于3月份稅務機關征收期限的問題答:為便利繳費單位辦理申報繳費工作,2020年3月份社保費申報繳費期限延長至3月27日。【關注問題解答】8.關于3月份稅務機關征收期限的問題【關注問題解答】24
二、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政策依據】1.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2.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內醫保發〔2020〕2號)二、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政策依據】25【實施范圍】各類企業。【政策內容】1.減。自2020年2月起,各統籌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對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2.緩。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無力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實施范圍】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261.關于是否執行減半政策的問題
答: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醫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和參保人員待遇支付的前提下,決定是否實施減征政策。2.關于減半征收期限的問題答:原則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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