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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與政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北京大學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結合法學院學生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環節,旨在通過樹立目標、明確導向,推動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總結階段性成長歷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成才。第三條凡在法學院正式注冊并參加全日制學習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應依據本細則參與測評,其中入學第一年的學生、延期畢業的學生、上一學年因病、因事休學或保留學籍一個學期以上(含)的學生除外。但因參加學校或學院項目出國(境)交流交換學習保留學籍一學期以內(含)的學生,可正常參與測評。參與聯合培養項目的學生在辦理完成復學手續后,可正常參加測評。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符合前款要求的,可以參加素質綜合測評。第四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結果作為每學年獎勵評比、獎學金評審的主要依據。原則上獲得獎勵、獎學金的同學,其素質綜合測評結果應為優秀或合格。第六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結果可作為免試推薦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參考和依據。第二章測評內容第七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內容包括基本素質、學業學術和實踐能力三部分,最終測評結果量化分數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四舍五入),根據班級得分自高至低排序,按比例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檔,原則上測評結果為優秀者在全班同學中的比例不超過20%。第八條每學年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最終結果是基本素質測評、學業學術測評、實踐能力測評三項之和。基本素質測評不合格或學業學術測評不合格者,其素質綜合測評不合格。(一)基本素質測評第九條基本素質測評包括思想政治、行為規范、學習態度和身心健康四個方面,具體內容為:1.思想政治(1)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弘揚中華民族精神,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感;(3)關心集體,團隊協作精神強,積極參加學校、院系、班級等組織的集體活動。2.行為規范(1)法治觀念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2)提高個人修養,增強網絡素養,具有良好的行為習慣;(3)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首都大學生文明公約》《北京大學章程》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3.學習態度(1)堅持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求真學問,練真本領;(2)刻苦學習,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3)遵守考試與學習紀律、學術規范,堅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誠信。4.身心健康(1)保持良好的生活狀態和精神面貌,提高審美情趣;(2)注重心理品質建設,努力增強情緒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會適應能力,人際關系和諧;(3)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完成體育達標要求。第十條基本素質測評應在學生個人學年總結的基礎上進行班級民主評議,圍繞思想政治、行為規范、學習態度、身心健康四個方面進行量化打分,在學生工作辦公室的指導下,由各班級結合本班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操作。第十一條基本素質測評由班級同學進行互評打分,得分滿分為10分,每位同學的基本素質測評基準分為6分(互評打分環節中低于6分為無效打分),以0.5分為評分間隔,分別去掉5個最低分和5個最高分后,計算出平均值,自高至低排序。班級測評小組根據本班基本素質測評排序進行平衡調整,得出各位同學最終基本素質測評得分。第十二條凡在上一學年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其基本素質測評不合格。(二)學業學術測評第十三條學業學術測評包括學業成績和學術科研兩部分。第十四條學業成績測評:本科生、碩士研究生的學業成績測評按學年計算,本科生的課程范圍為其本學年所修的所有課程,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范圍包括本學年專業必修課程和其他需要列入測評范圍的全校必修課程,學業成績測評得分滿分為60分。博士研究生在上一學年如無學術違紀情況,則學業成績測評得分為60分。第十五條學術科研測評:學術科研指學生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著作、參與課題研究、獲得科技發明專利、在學術競賽中獲得名次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學術科研成果。其中,學術科研測評基礎分為10分,依據《法學院學生學術科研成果加分規則》,學院對取得學術科研成果的學生予以加分。學術科研測評加分與實踐能力測評加分之和最高不超過10分。第十六條學生申報學術科研測評加分,須提供必要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在學術科研測評中故意弄虛作假、虛報成果者,經核實后取消全部加分,視為基本素質測評不合格,并依據相關校紀校規進行處理。第十七條凡在上一學年出現兩門必修課成績不及格者(無論課程是否在測評范圍內),則視其學業學術測評不合格。但經重修及格的,以重修成績為準。(三)實踐能力測評第十八條實踐能力測評包括社會工作和實踐活動等方面。其中,實踐能力測評基礎分為10分,學術科研測評加分與實踐能力測評加分之和最高不超過10分。第十九條社會工作測評:在學校和院系團學組織、黨團支部、班級、學生社團中擔任學生干部,時間在一學期(含)以上并積極履行工作職責的,依據《法學院學生社會工作加分規則》,學院視其責任大小和工作表現予以加分。第二十條實踐活動測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公益活動、文體競賽、創新創業活動等,并在活動中表現突出、取得成績、獲得表彰或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依據《法學院學生實踐活動加分規則》,學院視其實際表現和所獲成績予以加分。第二十一條對在重大社會活動和社會實踐中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成績和獲得表彰,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在校內外乃至國內外產生重大積極影響的學生或集體,由學生個人或集體選派代表提交申請,經學院測評領導小組裁定,視其貢獻大小予以加分。第二十二條學生申報實踐能力測評加分,須提供必要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在實踐能力測評中故意弄虛作假、虛報成果者,經核實后取消全部加分,視為基本素質測評不合格,并依據相關校紀校規進行處理。第三章測評機構與測評程序第二十三條法學院成立專門的學生素質綜合測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院測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法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監督并裁定測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是法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主要執行機構。第二十四條法學院各班級應當成立班級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班級測評小組”),班主任、班長、班級黨支部負責人、團支書為小組固定成員,各班還應當根據本班實際情況邀請本班學生代表作為小組成員共同開展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工作小組成員人數應在五人(含)以上,班長為小組聯絡人。第二十五條基本素質測評以班級為基本組織單位,首先由學生本人向班級測評小組提交學年總結,然后在班主任或輔導員主持下,召開班級大會對班級成員進行民主評議,核算出初步得分后反饋給全班同學,聽取意見。第二十六條學業學術測評和實踐能力測評的加分,應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充分的證明材料,經班級測評小組核實上報,學院測評領導小組最終審核確定加分數值。學生學業學術測評和實踐能力測評的加分情況應向所在班公布,聽取意見。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測評結果經班級測評小組匯總,報學院測評領導小組審定后,在全院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學生有權向學院測評領導小組提出異議申訴,學院測評領導小組應作出及時、妥善的處理。第四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法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對本細則保有最終解釋權。第二十九條如有本細則規定之外的情況發生,法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后加入細則規定中。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在全院范圍內施行。法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二〇一八年八月附件一:《法學院學生學術科研成果加分規則》附件二:《法學院學生實踐能力測評加分規則》(包含《法學院學生社會工作加分規則》和《法學院學生實踐活動加分規則》)附件三:基本素質測評班級平衡調整方法對于排序第N位的同學,其基本素質測評最終得分為:10-(N-1)*0.02;排序采取非連續排名的方法,例如有2名同學并列第一,該2名同學的排名為第1名,第3名同學的排名為第3名。附件四: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總分計算方式總分(滿分100分)基本素質測評得分+學業學術測評得分(包括學業成績測評得分和學術科研測評得分)+實踐能力測評得分1、基本素質測評得分滿分為10分;2、學業成績測評得分滿分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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