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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第 頁關于轉讓協議書模板5篇轉讓協議書 篇1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下稱深圳分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的規定,于xx年7月18日受理了雙方當事人關于上述合同爭議的仲裁案。 申請人選定了仲裁員,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了仲裁員與因雙方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員,于xx年9月11日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2、 仲裁庭商深圳分會秘書處原定于xx年10月31日開庭審理,后仲裁庭因故延至xx年11月10日開庭。xx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申請延期開庭,因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仲裁庭經研究決定,如期舉行開庭。申請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被申請人沒有出庭,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了缺席審理。庭后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深圳分會秘書處于xx年11月20日,將該材料轉給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xx年12月16日之前,對申請人修改的部分仲裁請求提交答辯意見及其他材料。 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及附件后,未提交答辯狀、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在申請人修改仲裁請求后,被申請人也未在仲裁庭規定的時間內針對該修改請求
3、部分提交答辯意見和提交其他材料。 仲裁庭于1998年1月22日作出本裁決書。 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見以及裁決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11月8日合資成立了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申請人占51%股份。xx年12月1日,經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申請人自愿將自己在合資公司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全部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書中與本案有關的條款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請人,下同)將其所占合資公司51%的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即被申請人,下同
4、)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和金額按以下規定的方式付清給甲方。 A、乙方應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100萬元給甲方; b、乙方應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250萬元; c、乙方應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00萬元; d、乙方應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50萬元; e、乙方應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500萬元。 二、有關合資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擔所有的債權債務。 三、甲方在10天內辦妥資產
5、移交手續,20天內甲方人員撤出合資公司。 四、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二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如因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五、糾紛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申請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雙方所訂協議第五條仲裁條款的規定,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請求: 1、償付尚欠股權價款人民幣84萬元; 2、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94.68萬元; 3、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如下:
6、 xx年12月1日,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會議在市召開,經雙方協商并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申請人決定將其在合資公司中所占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并于xx年12月9日經省縣公證處公證。 申請人依照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在10天內辦妥資產移交手續。被申請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約支付了應付價款。到xx年6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支付110萬元,按照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該次被申請人應付款為150萬元,故該次被申請人少付應付款40萬元。到xx年9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按
7、協議第一條第二款D項應付款50萬元未付。xx年10月被申請人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系申請人認可的收款單位)。對xx年12月份到期應付款被申請人未能依約給付。被申請人又分別于xx年4月付款11萬元,xx年1月付款5萬元,另還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萬元一直沒有給付。按照協議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權價款應償付日2的違約金,即94.68萬元。 1997年11月10日庭審后,申請人變更了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償付尚欠股權價款104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關于第一項仲裁請求
8、,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應依雙方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于xx年12月31日前給付申請人股權轉讓款500萬元,但至xx年1月止,被申請人僅付轉讓款396萬元,尚欠104萬元未付。申請人于xx年6月12日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萬元原約定由被申請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給付股價款數額僅為84萬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請人為其下屬公司),稱其于xx年6月28日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有關條款委托市F公司償還市D公司欠款40萬元,到xx年6月份止僅還欠款20萬元,下余欠款20萬元至今未還。被申請人此間并未代申請人付市D公司20萬元欠款。故特將原仲裁請求做了修改,償付尚欠
9、股價款為104萬元。 1、協議書規定xx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申請人,實際履行130萬元,該次少付2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7月1日至xx年9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1.8萬元。 2、協議書規定xx年9月30日前被申請人應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申請人,該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20萬元,延期付款金額為7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以1計,違約金數額為6.3萬元。 3、協議書規定xx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請人應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申請人,該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70萬元,逾期付款金額為12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月1日到xx年3月30
1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10.8萬元。 4、xx年4月,被申請人付款11萬元,延期付款金額減少到109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1996年4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29.43萬元。 5、xx年1月,被申請人付款5萬元,延期付款金額減少到104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月到xx年10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31.2萬元。 以上五部分總計,被申請人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為79.53萬元。 二、仲裁庭意見 1、關于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在中華人民
11、共和國境內簽訂和履行的。因此,本案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關于轉讓股權問題 經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12月1日在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并經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在合資雙方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并經合資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以合資雙方中被申請人為主會同申請人辦理報批手續,獲得批準后再履行轉讓股權付款。本案的股權轉讓雖未完全履行上述手續,但仲裁庭考慮到,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合資雙方自愿達成的,體現合資雙方的真實意愿;且經查
12、,合資公司xx年度的工商登記資料中已經沒有申請人,證明轉讓已經完成,資產移交手續已經辦妥。該協議書內容大部分已得到履行。而且造成該協議書未報批,主要責任也在被申請人。因此,該股權轉讓應繼續履行下去。 至于申請人增加請求的人民幣20萬元,申請人所提證據不足于證明被申請人未付申請人人民幣20萬元。1995年6月28日,E公司致合資公司函提到:“根據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有關條款,你公司應于本月30日前付人民幣150萬元給我公司下屬申請人”,并請合資公司將其中的人民幣40萬元直接匯給G公司。xx年11月3日,市D公司經營分公司和G公司致E公司函提到上公司委托合資公司還其欠款人民幣40萬元,到xx年6
13、月份止,合資公司僅還欠款人民幣20萬元,下余欠款人民幣20萬元至今未還。本案的股權轉讓是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轉讓,E公司與申請人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授權或委托E公司代為收取股權轉讓價款。E公司確曾通知合資公司將人民幣40萬元直接匯給G公司。G公司承認收到人民幣20萬元,并提到尚有人民幣20萬元未收。但申請人在1997年11月10日的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中卻說,其中有人民幣20萬元原約定由被申請人代付市D公司,被申請人并未向該公司代付此筆款。經查,申請人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有此約定。仲裁庭對此無法認定。因此,僅認定被申請人應償付申請人應付而未付的股權價款為人民幣84萬元。 3、關于違
14、約金 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書”第4條約定,被申請人如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1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2的逾期違約金。申請人在庭后提交的補充材料中修改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每逾期1天按1作為計算違約金的依據,明確要求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79.5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仲裁庭認為,按申請人修改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仍顯然過高,應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較為合理。因此,上述逾期付款違約金調整為按日萬分之五、從實際支付日起計算至1997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數額為人民幣33.87萬元。 三、裁決 綜上所述,仲裁庭作出裁決如下: 1、自本裁決
15、作出之日起30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尚欠股權價款84萬元人民幣。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計付利息。 2、自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33.87萬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計付利息。 3、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90%,申請人承擔10%。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轉讓協議書 篇2 轉讓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就乙方將其15部翻斗車和2部50#裝載機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其名下的15部翻斗車和2部50#裝載機轉讓給乙方
16、。轉讓金額為貳佰萬元整。該款一次性付清。 二、甲方應對該批車的手續(行駛證、車牌除外)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批車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非法行為和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批車因無牌照,不需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但,甲方需提供發票給乙方。 四、因轉讓車輛為舊機動車,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已對該批車車身及其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該協議書一式六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伍分。 七、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后、同時乙方轉讓款項到達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轉讓金額提出異議,不退
17、車及車款。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簽字):_法定代表人(簽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轉讓協議書 篇3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 _年 _月 _日在_省_市_區簽訂: 甲方(轉讓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_ 乙方(受讓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_ 鑒于:_ 1. _公司(下稱目標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_公司,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_ ,截至本協議簽署日的股份總數為:_ 。 2. 甲方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_ 。甲方系目標公司股東,合法持有目標公司 _萬股股份,占目標公司股份總數的 %; 3. 乙方為一家法成
18、立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_ ; 4. 甲方擬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 _萬股股份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受讓甲方擬轉讓的目標公司 _萬股股份。 5. 為此,經甲、乙雙方就上述股份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1條 股份轉讓 1.1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 _萬股股份,上述股份的轉讓價格為每股 _元,總價款為 _萬元。 1.2價款支付 乙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根據第2.1條應支付的股份轉讓價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以下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_ 戶名:_ 。 賬號:_ 。 開戶行:_ 。 第2條 股份轉讓前后目標
19、公司的股份結構 2.1本次股份轉讓前,目標公司的股份結構如下: 第3條變更事項 3.1 因股份轉讓行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名冊、章程等相關事宜也應做相應的變動。甲方應乙方支付本協議項下的全部轉讓價款之日起 _日內,促使目標公司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相應修改股東名冊及公司章程,并完成公司章程的工商備案手續。 3.2 自乙方支付本協議項下的全部轉讓價款之日起,乙方即成為目標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乙方取得股東身份,不受相應變更手續的影響。 第4條承諾與保證 4.1 甲方作出以下承諾和保證: 4.1.1 甲方保證其持有的標的股份合法有效,該等標的股份不存在凍結、查封、質押等情形,未涉及任何爭議、訴訟等情形
20、; 4.1.2 甲方保證,本協議構成對其合法、有效且具約束力的義務,其簽訂、交付和履行本協議,完成本協議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協議條款、條件和約定取得了合法授權,不會違反公司章程或其為締約方的或受其約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諒解的任何約定。 4.2 乙方陳述、保證并承諾如下: 4.2.1 乙方向甲方保證其有足夠的、合法的資金完成本次股份轉讓行為,并將按照本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股份轉讓款; 4.2.2 本協議構成對其合法、有效且具約束力的義務,其簽訂、交付和履行本協議,完成本協議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協議條款、條件和約定取得了合法授權,不會違反其內部規章制度或其為締約方的或受其約束的任何重大合同
21、、安排或諒解的任何約定。 第5條違約責任 由于本協議任何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任何一方在本協議中作出的承諾與保證存在實質性方面的不真實的情形,均構成違約行為。違約方應按過失程度承擔違約責任;如各方均有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6條協議的解除 6.1 各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解除本協議。 6.2 如果因為任何一方出現嚴重違約行為,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或給守約方造成重大損失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同時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 第7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 本協議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
22、協議有關的異議或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的約束。 7.2 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8條 附則 8.1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和條件構成各方完整和有約束力的義務,未征得其他方同意,不得對本協議的規定、條款進行修改、擴充或解除。對本協議的修改、補充,應由各方同意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經合法程序批準。 8.3 本協議以中文作成,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 乙方(蓋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 轉讓協議書 篇4 甲方: ,性別: ,住址 ,身份證號: 。 乙方: ,性別: ,住址 ,身份證號: 。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并由乙方驗證試車,甲方將私有 小型轎車一輛(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輛識別代號: ),即日起轉讓給乙方。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特立此合同為證。 1、以此車輛現有車況為準,車輛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 2、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時購車款一次性付清。 3、車輛現有手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在乙方交清購車款時甲方即交給乙方。 4、此車交易前: 年 月 日 時 分,以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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