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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銅電鍍產品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銅電鍍產品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1 一、 項目概況 PAGEREF _Toc111591951 h 2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2 二、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1591952 h 4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3 三、 HJT電池銀漿消耗量大,降本突破點在于銀漿 PAGEREF _Toc111591953 h 5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4 四、 必要性分析 PAGE
2、REF _Toc111591954 h 5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5 五、 勞動者社會保障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591955 h 6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6 六、 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591956 h 12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7 七、 企業專利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591957 h 26 HYPERLINK l _Toc111591958 八、 知識經濟及知識產權概述 PAGEREF _Toc111591958 h 30 HYPERLINK l
3、 _Toc111591959 九、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1591959 h 37 HYPERLINK l _Toc111591960 十、 企業設置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591960 h 40 HYPERLINK l _Toc111591961 十一、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1591961 h 49 HYPERLINK l _Toc111591962 十二、 組織機構及人力資源 PAGEREF _Toc111591962 h 56 HYPERLINK l _Toc111591963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
4、c111591963 h 56項目概況(一)項目基本情況1、承辦單位名稱:xx有限公司2、項目性質:新建3、項目建設地點:x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4、項目聯系人:彭xx(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公司在發展中始終堅持以創新為源動力,不斷投入巨資引入先進研發設備,更新思想觀念,依托優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現代科技技術等優勢,不斷加大新產品的研發力度,以實現公司的永續經營和品牌發展。公司不斷推動企業品牌建設,實施品牌戰略,增強品牌意識,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實現從產品服務經營向品牌經營轉變。公司積極申報注冊國家及本區域著名商標等,加強品牌策劃與設計,豐富品牌內涵,不斷提高自主品牌產品和服務市場份額。推進
5、區域品牌建設,提高區域內企業影響力。公司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堅持優化結構,提質增效。不斷促進企業改變粗放型發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補齊生態環境保護不足和區域發展不協調的短板,走綠色、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道路,不斷優化供給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提質增效為中心,以提升創新能力為主線,降成本、補短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公司滿懷信心,發揚“正直、誠信、務實、創新”的企業精神和“追求卓越,回報社會” 的企業宗旨,以優良的產品服務、可靠的質量、一流的服務為客戶提供更多更好的優質產品及服務。(三)項目建設選址及用地規
6、模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占地面積約25.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四)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2037.05萬元,其中:建設投資9465.3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8.64%;建設期利息100.36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83%;流動資金2471.3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53%。(五)項目資本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12037.05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7940.70萬元
7、。(六)申請銀行借款方案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4096.35萬元。(七)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226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18205.63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3213.41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9.34%。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83年(含建設期12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8633.32萬元(產值)。(八)項目建設進度規劃項目計劃從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到工程竣工驗收、投產運營共需12個月的時間。產業環境分析保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
8、發展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續性不斷增強,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2017年,全區地區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同口徑翻一番;到2020年,全區地區生產總值邁上新臺階,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同步提升。產業支撐更加有力。“三大新興產業”實現快速發展,傳統產業進一步提質增效,初步構建起支撐區域發展的產業新體系。城市品質更加優良。進一步突出以人為本,城市綜合功能進一步完善,環境質量不斷提升,社會民生持續改善。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就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健全,初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質不斷提高,參與感、獲得感、幸福感顯著增
9、強。HJT電池銀漿消耗量大,降本突破點在于銀漿當前異質結電池銀漿成本在非硅成本中占比相對較高,高達46%,較TOPCon電池高10pct。據CPIA數據,2021年P型電池正銀+背銀消耗量共計約96.4mg/片;TOPCon電池正銀+背銀消耗量共計約145mg/片,而HJT電池雙面低溫銀漿消耗量約190mg/片,按單片功率6W、低溫銀漿價格8000元/kg計算,單瓦銀漿成本為0.25元,其中銀粉材費用占高溫銀漿成本比例高達90%以上2,低溫銀漿的銀粉成本占比則達95%以上。必要性分析1、現有產能已無法滿足公司業務發展需求作為行業的領先企業,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產品銷售形
10、勢良好,產銷率超過 100%。預計未來幾年公司的銷售規模仍將保持快速增長。隨著業務發展,公司現有廠房、設備資源已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公司通過優化生產流程、強化管理等手段,不斷挖掘產能潛力,但仍難以從根本上緩解產能不足問題。通過本次項目的建設,公司將有效克服產能不足對公司發展的制約,為公司把握市場機遇奠定基礎。2、公司產品結構升級的需要隨著制造業智能化、自動化產業升級,公司產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斷優化升級。公司只有以技術創新和市場開發為驅動,不斷研發新產品,提升產品精密化程度,將產品質量水平提升到同類產品的領先水準,提高生產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契合關鍵零部件國產化的需求,才能在與國外企業的競爭
11、中獲得優勢,保持公司在領域的國內領先地位。勞動者社會保障及法律風險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進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國民生活質量。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它同時是企業和社會的義務。企業管理者應當了解勞動者的權利并慎重防范因侵犯勞動者權利所引起的法律風險。勞動者權利,又稱勞工權利或勞動者權益或勞權。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勞動者個人的權利和勞動者集體的權利。勞動者的個人權利,又稱為個別勞權,即與勞動者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
12、由勞動者個人享有并只能由其個人行使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勞動者所享有的個別勞權,主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權、職業培訓權、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在這些權利中,勞動就業權是一項基礎性的權利,只有實現了勞動就業,勞動者的其他權利才有可能在勞動關系中實現。勞動報酬權又稱勞動分配權或勞動工資權,是勞動者在付出勞動后有按時獲得不低于國家勞動標準的以工資為基本形式的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是勞動者維持生活的基本收入,是個別勞權中的核心權利。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主要是按時、足額的發放工資和養老金。社會保險權是指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和勞動機會
13、或遇到其他災害或困難時,通過國家保險制度而獲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勞動者的集體權利,又稱為集體勞權,是由勞動者集體享有并通過工會來具體行使的權利。相對于個別勞權而言,集體勞權在維護勞動者權益和平衡勞動關系過程中的作用更為重要。因為個別勞動者是無法與企業建立一種力量平衡的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無法憑借個人的力量來實現和保障自己的權利。勞動者個人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形成與雇主相抗衡的社會力量。集體勞權正是勞動者作為組織力量的權利形態。集體勞權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個別勞權,集體勞權又是實現個別勞權的基礎和保證。因此,集體勞權又被稱為勞動基本權。根據我
14、國的法律規定,我國的勞動者所享有的集體勞權包括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的權利。在這些權利中,組織工會是前提的和基礎的權利。集體談判權是勞動者集體權利的中心權利,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爭取自己權利的手段和方式。而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這一權利,則是勞動者集體享有的更高階段和更高形式的權利。在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上,企業必須首先樹立起應有的勞動者權利意識,并在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履行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在實現企業利益的同時,切實做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否則,將導致法律風險。(一)支付報酬行為不當及法律風險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勞動報酬也
15、稱工資,是勞動者的主要生活來源,其作用是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國家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并且,我國還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3月1日頒布并實施了最低工資規定,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與工資分配法制化,引導調節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此外,對于加班加點,勞動法規定要安排勞動者補休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企業具有延遲支付、不按約定支付、部分支付勞動者報酬等行為都將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根據具體違反法律或違反合同約定程度的不同,法律風險的大小也不同。(二)工作
16、時間安排不當及法律風險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上班時間,加點是指每天超過8小時之外的上班時間。我國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加班加點,這一做法的意義在于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推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減少加班加點費用,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對于加班加點,企業應掌握以下幾個原則:企業要限制加班加點,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者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任務,未完成定額和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為加班加點;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不一致,企業有權在法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加班加點,但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加點決定,勞動者有權拒絕
17、;遇有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決定加班加點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企業未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否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被違法安排加班加點時,可向相應
18、的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三)勞動合同條件低于集體合同的法律風險集體合同是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薦的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簽訂后還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才生效。集體合同主要解決單一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對抗”中處于相對“弱者”地位的問題,以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
19、職工具有約束力。一些企業存在這種和工會約定的集體合同,在與員工約定個體合同時,就必須注意與集體合同之間的協調。個體合同的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的規定不得低于集體合同,否則無效。若企業在個體勞動合同簽訂時一味維護自身權益,則必然導致相應條款無效,產生大量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四)社會保險及法律風險社會保險是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在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后獲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補償的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具有強制性和互濟性的特點。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制度以國家立法形式建立,以法律強制力保證實施。如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20、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表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愿意為條件,而是要依法強制參加,并必須依法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所謂互濟性,是指未遇到勞動風險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通過繳納社會保險,為遇到風險的勞動者分擔風險。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5種。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由于為員工繳
21、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2007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實施。該法案的出臺,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若操作不慎,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形成現實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帶給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制定人力資源規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風險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對人力資源進行管理
22、的基本依據,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引發的問題將會比較嚴重,可能導致企業規章制度失去執行力,可能造成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企業人員大量流失,而企業卻無能為力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并且這種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勞動者只要在離職前,找到企業的規章制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
23、知企業,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不對這一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將導致勞動者不事先通知就離職,造成企業損失(崗位人員不能及時補上),不但不能向勞動者索賠,反而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合法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情形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企業應當明確什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隨意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明確,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難斷案。除此種情形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的規章制度也應當明確多少數額是給企業造
24、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從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可以看出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能否用好將是非常關鍵的。對于企業來說,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資源方面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需要向勞動者進行公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發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個方面,即制度條款內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謂民主程序?根據現行公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可見,現行規定當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聽取意見”。勞動合同法的主要變化在于,將“聽取意見”改成了“討
25、論平等協商”,明顯加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員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權利,強化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律程序。新法的上述變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新法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規定,對自己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清理,以使規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規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單位員工人數較多或者員工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員工人員流動較大,且尚未成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按新法規定進行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效率會較為低下,應考慮成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另外,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二)
26、招聘員工存在的法律風險1、在招聘員工時用人單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就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項的如實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沒有告知或不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就有可能構成欺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27、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被招聘的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可以用人單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構成欺詐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會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法律后果。2、未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的
28、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即便醫療期屆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受到嚴格限制,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時不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而導致體格不健康的員工進入公司,那么用人單位事后將要付出很大的成本。3、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扣押勞
29、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或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30、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單位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將有可能陷入訴訟中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在實踐中原用人單位對損失的舉證存在諸多障礙,但如果原用人單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張的,新的用人單位為應訴支出的費用也是為此付出的代價。5、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認識到,若員工與原單位簽訂有相關法律文件,致使員工進入本單位工作構成違約,或員工使用其“原單位有關資源”(即員工在原單位工作時所掌握的技術材料、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而使本單位對員工原單
31、位造成侵權,無論員工的行為出于善意還是惡意,本單位都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員工時,應詢問擬錄用員工是否與原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避止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是否違反了相關協議,必要時可制作相關確認文件。(三)勞動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風險。(1)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
32、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勞動者如果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沒有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
33、2、違反試用期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1)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系有明確規定。(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時,不論是否變更崗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3)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該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放棄試用期。(4)試用期工資有了新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違法試用要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
34、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3、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實際上,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達到阻礙勞動者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目的,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均由用人單位持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有較大變化,增加了工作
35、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用人單位應對此引起高度重視,特別是一些生產經營有顯著特點如工作地點不固定、工作時間特殊的用人單位,應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上述變化對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作出調整。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輕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重則承擔賠償責任。(四)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法律風險隨著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的更新和企業經營創新的需要,對企業員工出資培訓已成為企業留住人才、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一種重要方式。但實踐操作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如實踐中普遍存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出資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對員工出資培訓未保留相關證據
36、等情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了嚴格限制,即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除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以外,是否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實際損失?當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超過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應如何處理?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單位面臨的問題和法律風險。(五)競業限制與保密條款中的法律風險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是用人單位用來保護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企業秘密的重要手段。與現行規定相比,該條款的主要變化在于:競業限制
37、的最長期限由3年變為2年;明確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時間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并且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明確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均按雙方約定執行。實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和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如何合理界定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秘密的范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地域;如何界定“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范圍;如何理解“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間,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以他人名義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該如何處理;違約金的數額如何約定,在何限度內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8、;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違約的事實如何認定、證據如何收集。(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為了解決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穩定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取消了現行勞動法的“同意續延”,改為只要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齡滿10年,員工即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增加了兩種新的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39、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還規定了一種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同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現實中,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普遍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關鍵的問題是,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內部規章制度,建立科學、可操作性的用人機制,樹立人性化的用人理念。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顯著加大。(七)用人單位單
40、方解決勞動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與現行規定相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增加了第(四)項和第(五)項情形兩種情形。關于第(四)項規定,根據證據規則,“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應該在用人單位,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證據將成為用人單位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中的“嚴重影響”應如何理解和界定?關于第(五)項情形,關鍵是如何界定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如何通過舉證證明“真實意思”。另外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
41、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該條款是倡導性條款還是強制性條款?如果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該如何處理?這些法律都沒有明確。同時,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力度。(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方面的法律風險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只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除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特定人員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內須支付生活補助費或補償金,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目前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單位為了盡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將合同期限縮短使之到期自然終止,避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勞動者經
42、濟補償金。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增加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該規定加大了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成本。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依照該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43、,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九)勞務派遣的法律風險勞務派遣近年來在世界各國迅速發展,我國也不例外。由于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則在另外的用工單位,有時會出現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對員工的義務互相推諉,導致勞務派遣人員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新的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
44、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實踐中面對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勞動關系主體的確定問題;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的界定問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協調問題;工資支付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員工侵害用工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員工退回的法律風險;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企業專利法律風險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
45、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08年12月27日新修正的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專利權并非伴隨著發明創造的完成而自動產生。一項發明創造完成后,權利人需要按照專利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向專利局書面申請。經過審查后,方能獲得專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權利人獲得專利權后,任何人實施該專利,均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授權許可并支付專利使用費,否則就構成侵權。在專利權領域的企業法律風險主要有申請不當方面的法律風險和未經許可而使用的法律風險。(一)專利申請策略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對于發明創造的保護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申請專利;另一種是作
46、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若申請專利的策略不當,將可能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失。例如,本應通過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卻不當地進行了專利申請,則存在以下法律風險:由于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要求,專利申請將被駁回,該技術持有人只能依據商業秘密制度進行保護。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需將有關材料公開并公布。這意味著競爭對手可通過公開合法的渠道獲得公司的技術開發情況。一旦專利申請未能成功,企業不僅要付出一定的申請成本,而且該技術的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威脅。有些發明創造雖然符合專利法的要求,申請后能獲得專利權。但是由于專利保護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止,專利權人也喪失專用權。所以,如果某項發明創造,權利人預計競爭對手
47、無法在短期內研發獲得,企業就不如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此外,一些不具有升級換代的技術,也不適合采用專利進行保護。(二)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撰寫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專利說明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就廣義而言,是指各國工業產權局、專利局及國際(地區)性專利組織出版的各種類型專利說明書的統稱。包括授予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醫藥專利、植物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補充專利或補充發明人證書、補充保護證書、補充實用證書的授權說明書及其相應的申請說明書。就狹義而言,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的主要作用:一是清楚、完整地公開新的發明創造,二是請求或確定法律保護的范圍。
48、專利說明書描述不同,法律確認的保護范圍就不同。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確定國家對某項發明創造劃定保護范圍的文件,一旦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應當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每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重要性如此顯著,撰寫這些法律文書就應特別謹慎、字斟句酌。否則,由于撰寫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可能使企業的發明創造無法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一般后果是導致法律對該項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變窄。(三)專利申請后授權前法律風險發明創造從提出專利申請到專利授權有一個過程,存在一段時間差,此時若忽略發明創造的保護同樣將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對實
49、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發明創造而言,由于專利申請不需經過實質審查,只要經過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就可獲得專利權。因此這兩種專利沒有公布要求,時間差較短,該階段性法律風險持續時間短,法律風險值低,通常企業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即可以在評估中不予考慮。對于發明專利申請,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公布。第一階段是自申請日至該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前,由于申請仍處于保密狀態,因而其風險值低。第二階段是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至授權前,由于發明已經公布,他人可能了解有關信息。但是相關技術不能確定為專利技術,因而不具有訴權,即使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其發明創造,發明創造者也不能對其起訴。因而此階段的法律風險值較大,
50、企業如果沒有為維護權益做適當的準備,則存在將來獲得專利權后仍無法追究實施者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避免該法律風險應當以證據固定為主。(四)專利侵權法律風險權利人獲得專利權后,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專利侵權。一方面,專利權人有遭到他人侵權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侵犯其他人的專利權利的可能。哪些具體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基本相同,只是在規定的侵權行為的范圍上略有不同。通常認為,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有4個方面:有被侵犯的有效專利權的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侵權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行為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企業獲得專利權之后,應在該專業領域內進行侵權產品或者侵權行為的
51、跟蹤,及時發現被侵權的事實,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及時制止侵權、索賠;企業在實施某項產品生產、投放市場前,應檢索有關專利文獻,了解自己的產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知識經濟及知識產權概述(一)知識經濟對企業競爭優勢的長期研究,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早期以資源為基礎的企業資源理論和90年代早期以能力為基礎的企業能力理論以后,發現企業競爭優勢不是由企業所處的市場與市場機會等外在于企業的因素外生決定的,也不是由企業所擁有的一般資源簡單地內生決定的,而是由企業的特殊資源知識內生決定的。企業知識理論應運而生,它的主要觀點包括:企業是知識的集合體,知識的生產、使用和創造成為企業的基本活動,并且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
52、源泉。企業的知識存在于消費者需求、行為和購買動機,解決問題能力的技術程序,產品和市場潛力,具有能力的供應商和價格結構,具有經驗和專長的雇員等之中。知識可能被保存在團體或組織內部和網絡層面,它經常和其他資源“擁綁”在一起。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要素已從其他生產要素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一種重要的要素,在經濟運行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新古典經濟增長學派代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索洛根據美國1909年到1949年的統計資料,測算出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超過80%,而且發現在技術進步率中有60%依賴于勞動者受教育的水平和培訓的增長,這充分說明了知識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作用。之后,達爾尼
53、夫(1998)的研究發現,19481984年間的經濟增長中有高達66%的增長是資本和勞動力無法解釋的。根據布魯金機構的一項調查顯示,1980年美國企業市場價值中,企業物質資產占62%,而到1990年這一數字已下降到38%。最新的一項統計表明,在當前企業所創造的價值中,50%90%源自于對知識資本的管理,而非對傳統物質資產的管理。這一判斷在新經濟企業中得到有力證明,如微軟公司,1995年的市值為4910億美元,而當年該公司的物質資產僅為450億美元,公司市值中有90.83%源自于智力資本。可口可樂公司1995年市值為7860億美元,而當年該公司的物質資產僅為520億美元,智力資本占該公司市值的9
54、3.38%0。傳統上,企業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基本經濟資源分為3類:土地、勞動和資本。但它們已越來越不能解釋所有的實際經濟增長,使得經濟學家們將視野轉向了傳統的土地、資本和勞動三要素以外的要素技術和(知識)教育。20世紀80年代,加利福尼亞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羅默教授根據這些新的經濟增長現象,提出了經濟增長的四要素理論,其核心思想是將知識作為經濟增長更為重要的因素。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企業價值增長越來越多地依賴于知識和技能帶來的價值,知識和技能不論是在個人、組織還是國家水平上,正日益成為經濟增長和繁榮的關鍵。(二)知識產權在知識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情況下,掌握這些知識的團體就必然要尋求通過國家、法律
55、和制度對知識的重要地位和權屬進行確認和保護,即發展到今天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表現形式有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而法律對知識的這種確認和保護又轉而促使各團體竭力創造并利用好這些重要的知識財富。利益團體尋求對其知識財富的保護,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從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始,國際社會相繼制定了伯爾尼公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鄰接權的羅馬公約、專利合作協定、TRIPS等一系列的國際公約。也先后出現了巴黎聯盟(18831893)、伯爾尼聯盟(18861893)、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簡稱B
56、IRPI,18931970)、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0年開始代替BIRPI)、世界貿易組織等從事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國際協調的機構。所有這些體制的建立,除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識產權發達的國家和企業利用其知識資源維護自己的競爭優勢地位。在國家層面上,除伊朗和朝鮮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也開始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先后進行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如1982年商標法、1985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識產權類國際公約,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馬德里協定、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
57、界版權公約、1993年加入專利合作協定、1994年簽署并于2001年12月11日起對我國生效的TRIPS等。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轉而推動著各利益團體(主要是企業,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對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和維護。各企業紛紛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和橋梁。世界上幾乎所有的跨國公司都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管理知識產權的相關工作、開拓市場、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遏制競爭對手。相比之下,國內企業普遍存在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缺乏科技創新激勵機制、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少、技術含量低等問題。據統計,在國際專利申請中,中國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量只有美國和日本的1/30,韓國的1/
58、4,我國企業申請的專利只占世界專利總量的1%2%,出口產品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只占10%。在我國發明專利申請和受理中,在1985年4月1日2004年10月31日期間,我國企業被授予的發明專利僅占35.7%,而外國企業卻占到64.3%,且主要集中在光學、無線電傳播、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領域。國外一些大企業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專利申請量就超過了我國所有企業1年的專利申請量,美國的杜邦公司擁有3萬多項專利,美國電話電報公司擁有5萬多項專利。2000年美國一份研究報告稱美國企業創造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已經超過有形資產,在資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高達60%。在我國現有的780多萬家大小企業中,擁有自
59、主知識產權的僅有2000家,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擁有自己商標的企業也僅占40%。(三)知識產權特征知識產權制度是人類的一項偉大發明,它以榮譽、社會地位和財富為杠桿,發掘每個人生命中最為寶貴的創造本能,為生生不息的創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制度文明為杠桿,恰當地找到利益的支點,一端有效地激發了人們的創造熱情,另一端把個人才智轉化為無盡的社會財富,極大地推動了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征。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2、知識產
60、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不過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于所有權的效力內容。知識產權專有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莖斷這種專有權并受到法律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2)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特點,一旦超出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動消滅,知識成果就會轉化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共同使用。這一特點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的主要區別之一。如發明專利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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