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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大學遠程教育學院考查課法律基礎課程作業姓名:學號:年級:學習中心:一、簡答題(共6小題,每小題5分,共30分)1、法的本質是什么?答: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行為關系的社會規范。法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進而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和解釋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法是規定權利與義務的社會規范;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2、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基本經濟制度包括哪些內容?答: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1、國有經濟是由社會全體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形式,是與我國較高生產力
2、水平相適應的。2、集體經濟是由部分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經濟3、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不同所有制經濟按照一定的原則實行聯合生產或經營的經濟形式。4、個體經濟是由勞動者個人或家庭占有生產資料,以勞動者自己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直接歸勞動者所有和支配的經濟形式。5、私營經濟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和雇用勞動者為基礎,以取得利潤為目的的經濟形式。6、外貿經濟是指外國投資者和港澳臺投資者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在我國大陸設立的獨資企業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的外商投資部分3、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答: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等價有償原則 5.公平原則 6.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
3、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4、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條件有哪些?答: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具體含義是:(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
4、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其中,(1)(2)屬于“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為“意思表示不真實”;(4
5、)(7)為內容“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哪幾種?答: 1)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2)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是指
6、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5)合同締約上的過失6)當事人的單獨行為6、簡述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答:刑法的效力范圍,又稱刑法的使用范圍,是指刑法在時間、空間范圍的效力。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民權規定于第6條至12條中,包括對地的效力,對人的效力以及關于普遍管轄的的規定。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體現在刑法第6、10、11條中,包括在我國領域內的效力和在我國領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出
7、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它包括三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含義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軍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國領域的,對法律特別規定的理解。刑法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刑法第9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
8、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實用的規定。適應“一國兩制“的規定。我國刑法不在香港、澳門地區實用。臺灣與大陸的統一問題,也適用“一國兩制”的方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認定。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也即適用行為地兼結果地的原則。關于我國刑法在領域外的使用問題。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國受過刑罰懲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二、案例分析:(共4小題,每小題10分,共40分
9、) 1、2013年7月5日,甲授權乙將甲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售,價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價格購買。乙對丙說:“大家都是朋友,甲說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義以2000元將筆記本電腦賣給丙。請問:乙賣給丙電腦的行為有效嗎?為什么?答: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乙是無權代理,甲可以追認該行為。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畢業后到當地的一家私營企業做臨時工,收入除了維持自
10、己的生活之外,還略有積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積攢的1000元錢給自己購買了一條金項鏈。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購買如此貴重的物品為由,要求商店退貨退款。她父母的要求應否得到支持?答:不支持。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8周歲,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實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對于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民法通則第
11、11條第2款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王某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收入除了維持自己生活外,還略有積蓄,所以王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對自己購買貴重物品的行為負責,父母的要求不應得到支持。3、劉某與妻子方某生有長子劉甲,次子劉乙,幼女劉丙。劉甲娶妻吳某,未生育,收養一女劉丁。次子劉乙娶妻王某,生子劉戊。幼女劉丙嫁夫陳某,生子陳戌。1983年劉乙因車禍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劉戊隨祖父母即劉某、方某生活。1990年劉甲病故,其妻吳某及養女劉丁與劉某、方某共同生活,盡到了贍養義務。1997年劉
12、某病重,立下自書遺囑,指定給劉戊現金2萬,房屋1間。多年好友趙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遺產1萬元。同年劉某去世。經查,劉某與方某共有房屋8間(設每間價值2萬元),存款20萬元及家用電器等物品(折價4萬元)。在遺產未分割時,劉丙去世。請問本案應如何繼承?答:本案劉某的財產折合人民幣共有40萬元.本案中在遺產未分割時劉某2個兒子及幼女都已相繼去世,所以方某順理成章的成為了第一順繼承人分得財產23.5萬元;長子劉甲先于劉某去世,妻子吳某及養女劉丁盡到了贍養義務,所以吳某也為第一順繼承人,和養女劉丁代為繼承財產各分得3萬元;次子劉乙去世后王某改嫁,而劉戊隨方某生活,所以劉乙的財產由劉戊代位繼承,且遺囑中寫
13、明分給劉戊2萬元,最后劉戊可分得7萬元;劉丙為幼女,且在劉某去世后未分割財產的情況下去世,所以財產由丈夫陳某及其兒子陳戌轉繼承,陳某分得2萬元,陳戌分得5千元;遺囑中寫明分給趙玉山1萬元,所以趙玉山可獲得劉某財產遺贈1萬元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兩人是初中同學,中學畢業后外出謀生。2011年12月,臨近年關,口袋空空,生活窘迫。兩人合計去某高檔小區“賺 ”上一筆就回家過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動手,去住戶家行竊,偷的高檔手提電腦、照相機、蘋果手機、金銀飾品及現金若干,價值近5萬元。得手出來時被小區保安發現后被抓。請問:(1)本案犯罪嫌疑人構成什么罪?并分
14、析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答:本案某甲涉嫌盜竊罪。犯罪的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財物。3.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2)甲、乙兩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答:甲乙兩人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犯罪時某甲已滿16周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某乙未滿16周歲,屬未成年人,所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三、論述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1、論述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免
15、責條件。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民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方面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準則。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發展至今形成了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為框架的歸責體系。免責條件:條件之一:審計自身固有局限。審計本身是一種公允性審計,由于審計自身的特性、審計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現代審計技術的局限,審計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這種審計固有的局限性可以成為會計師事務所抗辯的理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時,如果已經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嚴格遵守了執業準則并執行了應當執行的審計程序,說明其主客觀上皆沒有過錯。此時,雖然沒有審計出錯弊,但因沒有過錯,則自然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條件之二:外部證據存在瑕疵。會計師
16、事務所的審計范圍主要以被審計單位的內部財務資料為準,其審計范圍通常局限在被審計單位內部財務資料的編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等方面。基于審計成本效益原理、審計技術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若干規定認為事務所對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僅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而非絕對的保證責任。基于獨立審計的天然缺陷性,并非被審計單位的所有的舞弊行為都能被審計出來。獨立審計的重要基礎就是:技術永遠是技術,任何技術都有其局限性。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必然要假定一部分事實和資料是不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去識別的,即獨立審計對于外部證據存在依賴性和局限性。諸如,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債權,只要會計師事務所實施了恰當的審計程序,對該銀行債權進行了函證,銀
17、行對賬單在得到債權銀行確認為真實后,就沒有必要再去懷疑銀行函證和對賬單的真實性。再如,在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登記信息后,也沒必要再去核實該信息是否真實準確等。否則,審計成本將無限提高,違反正常的審計理論。因此,在會計師事務所以虛假或不實的外部證據為基礎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情形下,只要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仍然不能審查出外部證據瑕疵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沒有過錯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條件之三:錯誤舞弊已予披露。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的規定,所謂錯誤,是指導致財務報表錯報的非故意行為。所謂舞弊,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
18、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可見,錯誤是非故意的錯誤或漏報,而舞弊則是故意的誤述或忽略。根據會計和審計實踐,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舞弊手段通常表現為:多計存貨價值、多計應收賬款、多計固定資產、費用任意遞延、漏列負債、隱瞞重要事項的揭露等。根據注冊會計師法和執業準則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等存在錯誤和舞弊時,應當提出警告或者披露或指明;如果予以指明或披露,則會計師事務所因已經依法或依執業準則盡到職業謹慎之義務,因沒有過錯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條件之四:被審計單位抽逃資本。驗資是注冊會計師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金(或實收資本)真實性及合法性的審查和驗證,驗資業務對于確認企業法人資
19、格及企業民事責任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至關重要。在審計實踐中,在會計師事務所為被審計單位出具驗資報告后,被審計單位依據該驗資報告進行公司注冊登記,而后被審計單位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導致驗資報告與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和債務實際狀況不符。在上述情形中,由于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據執業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核并出具驗資報告,該驗資報告是真實的。但由于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真實的驗資報告后抽逃資本,從而導致驗資報告與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實際狀況不符的結果。鑒于這種情形下的驗資報告與被審計單位實際資產狀況不符,并非會計師事務所過錯所致,而是因為被審計單位抽逃資本造成的,因此屬于沒有因果關系的情形,會計
20、師事務所自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條件之五:出資人嗣后補足資金。最高人人民院法發(2002)21號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第4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免責情形之一即是在企業登記時出資人未足額出資但后來補足的。若干規定沿襲了該通知所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的理由在于:盡管會計師事務所在企業登記時出具了不實驗資報告,但由于出資人在注冊登記后又補足的出資,利害關系人并未因出資不實而受到損害;即便在出資未補足之前受到損害,但該損害亦因補足出資而獲得彌補,因此利害關系人之損失與會計師事務所不實審計報告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會計師事務所據此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2、論述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 答: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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