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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天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裁量權基準序號事項名稱設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裁量情形、幅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備注1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93項。 關于頒布的通知(勞部發199629號)第六條: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
2、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1.聘用單位需說明該崗位聘用外國人而不聘用中國公民的理由;2.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在當地人力資源市場面向國內勞動者公開發布招聘需求滿30天仍沒有符合條件的中國公民前來應聘或前來應聘的中國公民不符合崗位需要條件的證明;3.提供經中國駐外使領館或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政策依據: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2對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行為的處罰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
3、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或違規體檢人數5人以下的處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或違規體檢人數5人以上1
4、0人以下的處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或違規體檢人數10人以上的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對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處罰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
5、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冒用或轉讓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10份以下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分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涂改、冒用或轉讓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分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涂改、冒用或轉讓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偽造或買賣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50份以下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分別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3對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處罰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
6、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冒用或轉讓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偽造或買賣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分別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涂改、冒用或轉讓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
7、許可證200份以上的;偽造或買賣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100份以上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分別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4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
8、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8條第1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采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9、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2.5萬元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5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處罰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
10、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處8000元以上
11、1萬元以下罰款6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處罰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第二十一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
12、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7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處罰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
13、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14、”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2.5萬元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8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行為的處罰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違法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
15、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違法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初次違反規定的按每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按每人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按每人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9對
16、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明示有關事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三十二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一)營業執照;(二)服務項目;(三)收費標準;(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從事
17、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0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
18、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
19、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1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
20、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
21、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2.5萬元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12
22、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36條第1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23、。”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3對違反規定,濫發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處罰 工人考核條例(1990年7月12日勞動部令第1號)第二十七條:違反技
24、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核發辦法和規定,濫發上述證書的,除應當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制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
25、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制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或濫發證書10本以下,獲取非法收入的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或濫發證書10本以上50本以下,獲取非法收入的處非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多次違反規定或濫發證書50本以上,獲取非法收入的處非法所得3
26、.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14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
27、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招生人數5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50人以上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5對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行為的處罰 中外合作辦學條
28、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招生人數5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
29、3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50人以上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招生的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16對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行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
30、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達因出資金額的30%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達因出資金額的30%以上60%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
31、達因出資金額的60%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17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行為的處罰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
32、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騙取錢財在5000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騙取錢財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騙取錢財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騙取錢財在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騙取錢財在6萬元以上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18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
33、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處罰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5人以下或
34、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招生人數10人以上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9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外合作職
35、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騙取錢財在5000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罰款騙取錢財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罰款騙取錢財在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罰款20對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處罰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36、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收入2倍以上
37、3.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收入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1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涉及職
38、工5人以下的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經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罰的裁量權基準,詳見“序號25”涉及職工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涉及職工10人以上的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22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出資人違反規定取得回報的處罰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39、)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40、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二)違反本條
41、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初次違反規定的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再次違反規定的吊銷辦學許可證23對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罰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
42、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經責令繳納或補足,且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經責令繳納或補足,且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5倍以上2
43、倍以下的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經責令繳納或補足,且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4對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行為的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瞞報工資數額占總額30%以下或瞞
44、報職工人數5人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瞞報工資數額占總額30%以上60%以下或瞞報職工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瞞報工資數額占總額60%以上或瞞報職工人數10人以上的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5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
45、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
46、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初次違反規定,經責令繳納或補足,且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經責令繳納或補足,且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經責令繳納或補足,且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6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
47、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初次違反規定且被警告后及時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不予罰款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處1500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2
48、7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罰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
49、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
50、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數在1人以上5人以下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處8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數10人以上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28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
51、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
52、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輔助器具裝配機構、醫療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
53、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騙取金額3000元以下退回騙取金額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拒不退回騙取金額加重一個檔次處罰騙取金額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退回騙取金額的,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拒不退回騙取金額加重一個檔次處罰騙取金額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退回騙取金額的,處騙取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騙取金額加重一個檔次處罰騙取金額5萬元以上處騙取金額
54、五倍罰款29對單位或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個人隱瞞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55、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
56、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騙取金額3000元以下積極退回騙取金額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拒不退回騙取金額加重一個檔次處罰騙取金額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積極退回騙取金額的,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拒不退回騙取金額加重一個檔次處罰騙取金額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積極退回騙取金額的,處騙取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騙取金額加重一個檔次處罰騙取金額5萬元以上處騙取金額五倍罰款30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
57、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以及延遲繳納行為的處罰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延遲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三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
58、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二)因不設賬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延遲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
59、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3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二)因不設賬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初次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60、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31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行為的處罰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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