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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方醫科大學治安綜合治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的治安秩序和內部穩定,創造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 學習和生活環境,構建和諧校園,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 合治理的決定及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廣州市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貫徹“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工作方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實施治安綜合治 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三條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及保衛、宣傳、組織、人事、總務、房產、設 備、學生工作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研究生會、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2、負責人組成 的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四條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學校綜合治理督察辦公室,負責學校 治安綜合治理日常事務。具體職責是:(一)建立健全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督促責任制的層層落實;(二)規劃、協調、督察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三)開展創建文明校園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做好后進人員的幫助教育工作。(四)參加所在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園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第五條 學校二級單位(部、處、學院、實體系、直屬單位等)是學校治安 綜合治理的具體實施單位。單位行政一把手自然是本單位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 同時可確定一

3、名行政副職領導為本單位第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負責本單位治 安管理具體事務。具體職責是:(一)認真貫徹學校治安綜合治理有關決定,制定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實施 方案;(二)健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組織,嚴密防范措施,落實本單位治安綜合治 理任期目標責任制,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防生產事故和防范 其它違法犯罪工作;(三)做好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法制、校規、思想、道德和安全的宣傳教育工 作,增強師生員工遵紀守法觀念,樹立文明風尚,創建良好的校園生活和工作環 境;(四)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切實進行整改,落 實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五)加強教學、實驗、辦公大樓、工

4、廠、倉庫等重點要害部位的管理,落 實節假日值班、崗位檢查、班前班后檢查、隱患整改以及危險物品、槍支彈藥、 貴重儀器設備、珍貴文物、現金票證的管理等安全制度,新職工崗前和學生實驗 前的安全教育制度,嚴密安全設施,安裝防盜、防火報警技術裝置,保障安全;(六)協助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建立學生治保組織,健全學生宿舍的值班、會 客、作息、水電管理等制度,組織發動學生積極參與校園治安管理和宿舍治安值 班;(七)協助建立教工及教工家屬群眾治保組織,配合當地公安派出所、社區 委員會做好教工住宅區的治安聯防工作;(八)加強流動人員管理,堅持入校登記、申辦暫住證件等制度,對雇請的流動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并在用工完畢后及

5、時進行清退;(九)發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突發事件,組織力量搶救和保 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和事故的擴大蔓延,并及時向公安保衛部 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積極支持配合公安保衛部門查處,做好善后工作。第六條每年十月是學校的“安全活動月”,由學校綜合治理督察辦公室、 保衛處組織,在全校范圍內廣泛開展以消防、治安安全為中心的教育、檢查、整 改活動。第七條學校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業務分工,在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 作中積極發揮職能作用,主動做好宣傳、教育、條件保障工作和安全用電、用火、 用氣、用油、安全實驗、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在校內從事商業活動,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6、不得違規經商。第三章目標管理第九條學校各二級單位須根據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和要求,結合本單 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治安綜合治理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具體內容是:(一)確定單位安全防范責任人及下屬單位、崗位安全防范責任人;(二)把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三)制定、落實治安綜合治理的具體措施;(四)建立檢查監督、定量考核和評比獎懲制度。第十條治安綜合治理任期目標管理,達標標準是:(一)各級黨政領導重視,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單位、本部門文 明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議事制度;(二)建立健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機構和各級的治安綜合治理任 期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目標

7、,落實措施,齊抓共管;(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普遍增強法制觀念和 守法意識,樹立良好的文明道德風尚,把各項管理工作納入法規管理軌道,努力 實現內部人員無違法犯罪行為的目標,抓好對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的教育和轉化 工作;(四)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時發現、化解不安定因素,迅速有效 地制止、處置鬧事苗頭,做好教育疏導工作;積極調解民事糾紛,緩解矛盾,維 護單位內部穩定;(五)建立健全各項安全保衛規章,完善制度,加強防范,堵塞漏洞, 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做到及時發現和遏制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違紀行為,預防 和減少各類案件的發生,單位內部不發生重大刑事、政治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校園

8、和單位內部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六)建立群防群治制度和群眾聯防網絡,師生員工見義勇為,敢于同 違法犯罪活動和不良現象作斗爭。第十一條學校及各二級單位,要層層簽訂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落實目標 管理責任制。第四章考核、獎懲第十二條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考核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和目標管理制。第十三條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的檢查、評比、考核工作,每兩年進 行一次;凡考核不達標的單位,當年不能評為先進或文明單位。具體工作部署及 檢查、評比和考核標準,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十四條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與單位、部門的政績考核和評選先 進掛鉤,同各級治安責任人、師生員工的榮譽、考核成績、晉升和

9、經濟利益掛鉤。第十五條學校設立治安綜合治理獎勵基金,主要用于獎勵在學校治安綜合 治理工作中以及與違法犯罪分子斗爭、搶救滅災行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 人。第十六條單位、部門領導或治安保衛責任人,不重視安全保衛工作,思想 麻痹,疏于防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或經公安保衛部門、消防部門通知 整改而不加以改正,以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及其他嚴重治安問 題,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責 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瀆職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由于當事人工作責任心不強,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違章操作, 違反制度而導致發生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視情節給予嚴 肅批評或必要的行政紀律處分及經濟處罰。構成瀆職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對獎勵和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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