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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1: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示范區管理辦法(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和依據)為有效整合現有行政、社會和生產資源,進一步推進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改革,切實提高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通關速度,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新農村建設,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衛生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第二條(管理職責)中央政府成立部際領導小組,主管全國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管理工作。部際領導小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牽

2、頭,商務部、農業部、環保總局、國家海洋局、工商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參加。建立示范區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成立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外經貿、質監、環保、公安等部門參加的地方領導小組,負責所轄區域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區的申報、考核、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評定原則)根據組織機構、制度建設、部門協調、農業投入品管理、種植養殖基地標準化建設、企業狀況、加工過程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對示范區進行評定。第二章 示范區的要求第五條(總體要求) 示范區按

3、照“政府主導,檢驗檢疫引領,部門聯動,行業協會協調、龍頭企業帶動,全社會行動、產業化經營、規模化種植養殖”的原則,形成特色鮮明,規模化、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優勢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區域。第六條 示范區以縣市、鄉鎮為基本單位。示范區應成立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組長:縣市或鄉鎮負責人副組長: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農業/畜牧獸醫、外經貿成員:海洋與漁業、工商、環保、質監、公安、行業中介組織等各部門負責人。第七條 領導小組職責1、負責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 2、形成定期聯席會議機制,抽調各部門人員參與示范區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3、負責領導相關重大突發

4、事件的應急處置。 4、審定技術支持組的政策法規制修訂計劃、草案,并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發布 。5、負責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進度和質量的督導檢查。6、決定示范區的申報,并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辦公地點設在地方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以下成員組成:主任:政府分管負責人副主任:檢驗檢疫機構分管負責人成員:由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工商、環保、質監、外經貿、公安、行業中介組織、龍頭企業代表組成。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1、制定示范區管理建設的相關規章、制度及程序。2、按各部門抽調人員的特長組建執行管理組和技術支持組。3、負責兩組人

5、員的日常工作協調,形成責任明確、管理到位、協調統一的工作機制。 4、負責監督、考核兩個小組的日常工作。 5、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請示工作,協調示范區建設的進程及日常事務,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6、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按領導小組的指示進行應急處置。7、承辦示范區的申報工作。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第十條 執行管理組應由以下成員組成:組長:由政府派員擔任成員:農業、工商、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檢驗檢疫、質監、公安等部門及行業中介組織、龍頭企業派員參加。秘書:由政府派員(辦公地點在管理辦公室)擔任,負責日常檔案的整理、保存,后勤保障等。第十一條 執行管理組的職責1、由政府牽頭,農業、畜牧獸醫、海

6、洋與漁業、檢驗檢疫部門配合, 出臺示范區出口食品種植養殖標準化建設推進計劃, 并制定措施落實。2、由檢驗檢疫牽頭,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龍頭企業代表配合,起草示范區準用農業化學投入品生產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示范區準用農業投入品銷售專營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對農業化學投入品生產企業、專營店進行評審。3、由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工商、質監等部門配合,對農業化學品生產企業、專營店進行日常監督管理。4、由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部門牽頭,指導建立農業投入品銷售專營店。5、由地方政府牽頭,檢驗檢疫和各職能部門人員配合,對整個示范區管理建設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6、由地方政府提供資金扶持,

7、檢驗檢疫提供技術支持,龍頭企業配合,建立電子化出口食品質量追溯體系并組織實施。7、由組長牽頭,檢驗檢疫和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參與,負責突發事件處理,進行應急處置和整改。8、由檢驗檢疫對整個示范區和企業發生問題后的整改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技術支持組有以下成員組成:組長:由檢驗檢疫機構派員擔任成員: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檢驗檢疫、工商、龍頭企業、外聘專家等技術人員。秘書:由政府派員(辦公地點在管理辦公室)擔任,負責日常檔案的整理、保存, 后勤保障等工作。第十三條 技術支持組的職責1、由組長牽頭,各組員配合,根據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對政策法規進行研究、分析, 向領導小組提報政策法規制修訂計劃、

8、草案。2、由檢驗檢疫牽頭,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行業中介組織、龍頭企業、外聘專家配合,對本示范區使用的農用化學投入品進行評估,形成推薦用藥名單。3、由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部門牽頭,檢驗檢疫、外聘專家配合, 進行疫病、疫情通報。4、由檢驗檢疫牽頭,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部門人員和外聘專家配合,進行風險信息的分析,確定預警級別并對示范區和企業實行預警。5、由政府牽頭,行業協會、龍頭企業、檢驗檢疫,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環保等部門配合,整合各部門、企業實驗室,形成區域化檢測中心,區域化檢測中心應通過CNAS的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6、由政府牽頭,行業協會、檢驗檢疫、農業、畜牧獸

9、醫、海洋與漁業、環保、外聘專家配合,做好宣傳培訓和技術咨詢工作。 第十四條 示范區應建立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并明示示范區允許使用、禁用或限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 第十五條 建立示范區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杜絕高毒、高殘留農藥和輸入國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進入示范區內出口食品原料備案基地使用。示范區用藥全部來自農業投入品銷售專營店。 第十六條 示范區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對示范區生產中農業投入品使用監督檢查和抽查,依法對農業投入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杜絕使用禁用農獸藥的行為。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托農技推廣機構,實施對示范區種植、養殖的社會化服務。 第十八條 每個示范區應統一配備足夠數量

10、的專職植保員、駐廠檢驗檢疫官、生產技術推廣員,負責技術指導和生產操作規程的落實。 第十九條 示范區應制定培訓計劃,加強對基地和企業生產管理人員、技術推廣人員和企業食品安全質量監督員的培訓工作,做到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示范區應制定種植、養殖標準化技術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示范區環境控制要求2、種苗管理控制要求3、農藥、化肥、獸藥、飼料管理控制程序 4、種植、養殖管理控制要求 5、疫病疫情控制規范6、出口食品原料生產管理技術規范7、殘留監控計劃第二十一條 示范區范圍內的種植、養殖基地和加工企業周圍無污染源,應采取措施防止工業“三廢”污染示范區內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第二十二條 環保部門應

11、對示范區進行環境檢測評估,定期對示范區大氣、土壤、水環境進行檢測,保證其符合規定要求。第二十三條 質監部門應對示范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使用的原輔料、添加劑、包裝材料等進行監測,確保其符合進口國的衛生要求。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并應具有一定規模,形成特色產業集群。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持續符合國家質檢總局20號令的要求,全面建立并有效運行HACCP體系或ISO22000標準體系,并通過官方驗證或第三方認證。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具有滿足出口需要的自檢自控能力。示范區內有區域化檢測中心的,企業可以利用社會檢測資源來滿足其自檢自控的需要。第二十七條 企業原料應全

12、部來自備案基地或衛生注冊登記企業。企業所用的輔料、包裝材料、添加劑等應向檢驗檢疫機構備案,進廠前應經檢測合格,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安裝運行電子化的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關鍵環節遠程實時監控及質量追溯系統。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應推動企業建立質量追溯體系,質量追溯系統由企業基本信息、備案基地信息、基地農業投入品信息、種植養殖管理信息、原料收獲、原料驗收、生產加工、檢測信息、包裝、儲存、報檢、檢驗檢疫、出口、國外反應等信息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督促企業對信息進行采集、整理,輸入到追溯系統,通過利用編號、編碼(條形碼)及其他相關的信息技術,實現對出口產品從基地到成品的追溯查詢。第三十條 領導小組

13、辦公室應定期收集整理質量安全信息,定期進行風險分析,確定預警等級和范圍,預警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較重、重大三個級別,與之相對應,依次采用黃色、橙色和紅色來加以表示,并通過警示通報等形式傳遞預警信息。第三十一條 對于發生問題的區域或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預警信息,立即進入糾偏程序,啟動追溯程序,查找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確定種植養殖基地、備案號、查閱種植、養殖管理記錄、檢驗報告等,分析成因,研究糾偏對策,采取糾偏措施并進行糾偏后評估。評估結果按整改力度、效果等因素劃分為三級,分別為:合格、限期整改、取消資格,對于不同的評估結果采用不同的措施。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疫部門綜合質檢總局預警信息和

14、示范區的監控信息發出預警通告,安全示范區相應單位據此采取糾偏措施,并由檢驗檢疫部門對預警反應進行評估。對因發生重大疫病疫情、檢出農殘嚴重超標等出口食品原料安全衛生問題而被進口國啟動停止進口程序或封關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應及時取消示范區資格。第三十三條 示范區地方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扶持政策,設立“自營出口食品種植養殖基地扶持基金”,對經檢驗檢疫部門登記備案的種植養殖基地和經檢驗檢疫部門登記備案的出口農產品企業實驗室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第三十四條 地方政府對安裝運行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關鍵環節遠程實時監控及質量追溯系統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檢驗檢疫部門給予技術支持。第三十五條 地方政府應提供資金保障,

15、以確保環保部門對示范區的土壤、大氣、水源進行檢測評估,并提供評估報告;確保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部門對示范區使用的農用化學投入品進行檢測評估,并向示范區推薦用藥名單。第三十六條 示范區應制定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并建立教育培訓檔案,明確教育培訓教材、師資力量,落實培訓時間、地點、經費,保證教育培訓效果。第三章 示范區的申請、考核、審批和撤銷第三十七條 由地方政府向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示范區滿足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證明材料。第三十八條 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牽頭聯合農業、畜牧獸醫、外經貿、海洋與漁業、工商、環保、質監等部門對示范區進行預考核。第三十九條 預考核合格后,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向國家

16、質檢總局申報,并提交預考核資料。第四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聯合商務部、農業部等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對申請地區實施驗收考核,驗收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授予該地區“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資質和牌匾。示范區考核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農業部、商務部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條 示范區基地所供原料、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一旦被檢出含有違禁藥物、化學添加物的,立即取消該基地的備案資格,暫停該企業的出口資格;第二次被檢出含有違禁藥物、化學添加物的,暫時取消示范區資質;第三次被檢出的,撤銷示范區資質。被撤銷資質的地區,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示范區。第四章 針對示范區的檢驗檢疫優惠措施第四十二條 示范區內的基地和企業可享受下列檢驗檢疫優惠措施:1、對出口鮮活食用農產品全額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對其他出口食用農產品減半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2、對示范區內生產的產品降低抽檢頻次,減少抽樣數量,降低口岸查驗比例,減少企業成本。3、對示范區內產品實施綠色通道,優先報檢、檢驗、檢測和放行。4、范區內企業可優先獲得國家質檢總局出口免驗資格。具體優惠措施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農業部、商務部另行制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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