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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 . . 目錄摘要3第一章緒論41.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研究意義41.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國外發展歷程41.2.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國外的發展歷程41.2.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國的研究現狀61.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發展趨勢目標合同61.3.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目標合同的概念61.3.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目標合同的產生71.3.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目標合同特點7第二章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概述102.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概念和類型102.1.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概念102.1.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基本框

2、架102.1.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類型112.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特點12第三章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管理過程143.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成立與策劃143.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履行143.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擔保153.3.1工程保險的基本概念153.3.2工程保證擔保相關法律163.3.3履約保證擔保中存在的問題173.4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變更183.4.1 工程變更的定義。183.4.2 工程變更原因、目的與容183.4.3 變更的條件193.4.2 工程變更的處理程序193.4.3工程變更的價款確定203.5 EPC工程總承

3、包項目合同的索賠203.5.1 EPC合同條件下業主索賠的因素203.5.2 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213.5.2 合同下承包商風險防243.6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爭端解決243.6.1EPC合同爭議的類型243.6.2 爭議解決程序273.7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收尾管理28第四章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風險294.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風險的產生294.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風險的防314.2.1 業主風險防314.2.2 承包商風險防33第五章總結35摘要本文先討論了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的意義,之前的發展狀況以與今后的發展趨勢。接著,系統地介紹了EPC工程

4、總承包項目的合同管理,包括其概念、特點和類型。接著本文著重從承包商的角度,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項目管理的容進行了詳細介紹,幫助EPC總承包商在合同的各個實施階段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擔保、變更索賠、爭端解決以與收尾工作進行控制,從而保證項目各方面能搞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項目。最后分析了EPC工程合同風險,從承包商和業主的角度探討如何減少合同風險,并對本文進行了一系列的總結。第一章 緒論1.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研究意義主要突出研究EPC總承包項目合同的迫切性,列舉因EPC合同簽訂的不合理而招致重大損失的國外項目。EPC合同模式在國際工程承包領域已得到普遍使用。而在中國國,傳統的“業主設計與完工測量

5、價格”工程承包模式仍是主流,但基于以下因素,EPC合同模式(即“承包商設計加施工與固定總價”)近年來日益流行。1、外資不斷進入傳統房地產開發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領域,承包商被迫響應外資聘請的律師草擬的EPC合同或類EPC合同;2、BOT/PPP項目中,只有工程建設期和工程建設價格固定,項目發起人和借款人才能有效測算項目成本和收益,因此決定了BOT/PPP項目中必須采用合同總價固定并工期相對確定的EPC合同;3、EPC固定總價合同得到飽受低價競爭之苦的有競爭優勢的承包商的歡迎,以排斥競爭,獲取更高利潤;4、“業主設計與完工測量價格”模式下的風險分配與價格確定機制,使得承包商普遍采用“低報價、高

6、索賠”策略盈利,導致工程在結算時極易產生爭議,而使得建筑工程領域糾紛訴訟或仲裁比率非常高,無論是業主還是承包商都承擔了很重的訴累。非常遺憾的是,盡管EPC合同如此重要,但無論是已走出國門多年的中國承包商,還是國的承包商,普遍對EPC合同研究不足,招致重大損失的案例時有耳聞:中方無法遵守合同而被業主解除合同,沒收保函,并追償巨額賠償。其根本原因在于不熟悉EPC合同模式下的風險分配機制和游戲規則,貿然簽訂EPC合同。1.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國外發展歷程1.2.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國外的發展歷程1957年,FIDIC與國際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聯合會現在的歐洲國際建筑聯合會(FIEC)在

7、英國咨詢工程師聯合會(ACE)頒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礎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際)(第1版)(俗稱“紅皮書”),常稱為FIDIC條件。該條件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為專用合同條件。1963年,首次出版了適用于業主和承包商的機械與設備供應和安裝的電氣與機械工程標準合同條件格式即黃皮書。1969年,紅皮書出版了第二版。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專用條件。1977年,FIDIC和歐洲國際建筑聯合會(FIEC)聯合編寫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這是紅皮書和第三版。1

8、980年,黃皮書出了第二版。同時出版的還有黃皮書第三版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分為三個獨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1995年,出版了橘皮書設計-建造和交鑰匙合同條件。以上的紅皮書(1987)、黃皮書(1987)、橘皮書(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條件、藍皮書(招標程序)、白皮書(顧客/咨詢工程師模式服務協議)、聯合承包協議、咨詢服務分包協議共同構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1999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標準格式第一版,它們分別是:適用于由業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或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條件;用于電氣和(或)機械生產設備供貨和建筑或工程的設

9、計與施工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以交鑰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動力設備、工廠或類似設施、基礎設施項目或其他類型開發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用于投資較小的建筑或工程項目的簡明合同格式。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由政府機構出資尤其是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項目,諸如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項目,以業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或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條件為基本合同模式的情況一直占主導地位,這主要是因為此種合同模式被公認為在處理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責任和風險的分擔問題時比較平衡。近年來,隨著國際承包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逐漸出現了EPC合同模式(有時也稱為“EPC交鑰匙合同”),為此,

10、1999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重新編寫并首次推出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它繼承了FIDIC原有合同條件的優點,并根據多年來在實踐中取得的經驗以與專家、學者和相關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作了重大調整。1.2.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國的研究現狀自20世紀80年代初,在國家政策的推動下,化工、石化等行業的設計、施工企業積極開展EPC工程總承包,成效顯著。例如:19842000年,工程建設公司先后開展了燕山石化公司苯乙烯、長嶺煉化總廠聚丙烯、石化公司芳烴聯合裝置等22個項目的EPC工程總承包,總承包合同額達72億元。2003年3月,建設部印發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

11、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工程總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規定凡是具有勘察、設計資質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都可以在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圍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此文件的出臺,為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指明了方向。此后,2004年建設部印發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2005年頒布關于加快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加快建筑業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建設方式。從此,我國212程總承包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近幾年來工程總承包市場開始形成,行業推廣面不斷擴大,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EPC總承包從化工、石化行業逐步推廣到冶金、電力、紡織、鐵道、機械、電子、石

12、油天然氣、建材、市政、兵器、輕212、地鐵等行業。EPC總承包在部分大型建筑業企業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大。同時我國境外工程總承包營業額也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國外EPC總承包工程的鍛煉,促進了企業生產組織方式的變革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適應了國際承包工程的形勢需要,促進了我國工程承包企業不斷創新承包模式,積極向高端市場邁進,大力拓展建筑業上下游產業鏈業務,打破單一的經營模式,企業得到了快速發展。為提高企業工程總承包能力,促進企業做強做大,近年來,在政府的引導下,一部分企業在優勢互補的原則下展開了兼并重組活動,如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兼并中國土木工程集團公司等加快了建筑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提升了企業的核心競爭

13、力,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1.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發展趨勢目標合同1.3.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目標合同的概念目標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結合和改進形式,即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一個目標價格(以總價的形式確定),最終如果承包商通過設計以與實施方案的優化節約成本,則雙方根據一定的比例分成,也就是說,工程最終合同價格下降,總承包商也能獲得工程成本之外的回報;如果成本超支,則雙方分擔。因此,目標合同能最大限度地促進雙方共同努力以節約成本,并降低風險。EPC總承包目標合同通常規定承包商對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功能、工程目標總成本(或總價格)、目標工期承擔責任。如果

14、工程投產后一定時間達不到生產能力,或按一定比例扣減合同價格;如果工期拖延,則承包商承擔工期拖延違約金。如果承包商對工程技術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業主認可后實施,使實際成本減少,則合同價款總額不予減少,成本節約的部分業主和承包商分成。這樣保證承包商通過技術方案優化獲得獎勵。目標合同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積極性,由于大型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招投標階段工程圍很難界定,合同額大,非常適合采用目標合同。1.3.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目標合同的產生EPC總承包工程項目圍在招標投標階段常常很難確定 ,這給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在商定工程合同價格帶來很大的挑戰。目前國外總承包工程正常采用總價計價模式確定合

15、同價格,由于這類合同形成的較大的合同風險主要有承包商來承擔 ,承包商一般通過提高報價來應對 ,同時 ,在 EPC 總承包固定總價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失去對工程的控制 ,因而經常出現合同價大大超支的情況 ,最終導致業主利益受損。這是造成我國目前工程總承包開展的一大障礙。目標合同作為一種較為新型的計價模型 ,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積極性 ,適用于工程圍沒有完全定界或預測風險較大的情況。雖然EPC總承包多數合同條件采用總價合同,但由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編寫的新工程合同(NEC)中的工程施工合同(ECC)在計價方式上提供了可以選擇的幾種計價方式以供選擇:帶有分項工作量表的標價合同、帶

16、有工程量清單的標價合同、帶有分項工作表或工程量清單的目標合同、成本補償合同、管理合同。ECC認為目標合同適用于擬建工程圍沒有完全界定或預測的風險較大的情況,如工業項目、研究和開發項目、軍事工程項目中。這些工程項目在國外通常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承包商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甚至在目標設計階段就介入工程項目。1.3.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目標合同特點承包商有進行優化的積極性;業主同樣有優化的積極性;業主對工程應有較深的干預;承包商報價時更理智。目前國際工程合同的趨勢是促進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平等,鼓勵雙贏,如ECC的工作原則就是:業主、承包商應按合同規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5。使用ECC合同的

17、一個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爭議事件的發生。本著這一原則,應要求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風險分擔往往給承發包雙方都帶來實施合同的積極性。從這一趨勢出發,目標合同與總價合同相比具有許多優點。(1)承包商有進行優化的積極性采用總價合同時,承包商沒有優化的積極性。因為即使承包商采取了優化,使工程性能更完善,成本更低,但承包商不可能從中得到收益。所以承包商不可能花費人力物力去優化工程。而采用目標合同后,承包商可以通過優化使得工程成本降低,降低成本的一半(大多情況下)成為其收入,這樣,承包商可以獲得更高的效益,承包商會為爭取這一更大的收益作積極的努力。大型承包商一般具備這一能力,而且在工程進一步開展

18、后,隨著工程圍的進一步明確,項目的目標定義更加清晰,承包商可以充分發揮其長期培育起來的總承包的能力。同時,承包商通過工程優化,使項目的工藝流程更合理、更現代化,采購性價比更高、功能更先進的設備,以與實施方案與工期更合理,這對總承包合同的完滿實施,并得到業主的滿意同樣有很大的貢獻。(2)業主同樣有優化的積極性對于總價合同,在工程早期,由于工程圍不確定,當承包商報價被確認后,業主往往利用總價合同對其有利的一面,希望提高工程標準,擴大工程圍,結果導致工程造價的提高。同時,總價合同條件承包商承擔較大的風險,業主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因而業主對工程實施的干預權較小。業主不可能要求承包商進行優化,否則,就有

19、可能被承包商作為工程變更指令。所以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業主對工程技術方案優化的積極性不高。而采用目標總價合同,由于承包商能積極對工程進行優化,往往使得工程總造價降低。即使優化不能使實際成本低于目標成本,但其超出的部分一半由承包商承擔。因此,業主希望承包商積極優化,而且,為了控制工程造價,控制工程目標,業主將積極參與承包商的技術方案的優化。(3)業主對工程應有較深的干預在總價合同中,承包商承擔大部分風險,其實施合同的權利較大,相反,業主干預工程實施過程的權力較小,因而業主對工程實施的干預就少。而采用目標合同時,由于業主需審核承包商的實際賬本和各種記錄,對由于承包商責任,或發生承包商風險圍的事件導致

20、成本增加,或不屬于合同規定的成本圍的開支,業主有權拒付,所以業主需要對總承包項目有較深的干預,應組織專家與相關人員與時審查承包商的成本記錄,審查、批準總承包商的設計、采購、實施等方面的優化方案,以確保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性能提高,整體效益提高。(4)承包商報價時更理智在EPC總承包總價合同中,承包商有報高價的傾向。而在采用目標合同時,承包商由于考慮到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有優化的可能性,承包商有采取降低成本措施的權力,因而報價風險降低,所以承包商在投標時往往能提出更合理的報價。從上述目標合同的優勢來看,目標合同對于業主與總承包商雙方來說比較公平。符合現代工程合同特征。對于目標合同,目前國外實踐較少。英

21、法海底隧道曾經有這樣的實踐:海底隧道掘進EPC工程總承包,所采用的是目標合同。因為采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在掘進過程中,沒有出現延誤和超支的問題,目標合同取得成功。而英法海底隧道的其他合同沒有采用目標合同,如機車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設備工程采用總價合同,合同執行過程中潛伏了分歧、爭議和索賠,超支現象嚴重6-8。國許多EPC工程總承包大多習慣采用總價合同或成本價酬金合同,超支現象屢有發生。第二章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概述2.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概念和類型2.1.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概念EPC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指業主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設備采購、運輸、保險、土建、

22、安裝、調試與試運行等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在最終達到滿足業主要求后,整體移交業主商業運行的一種建設方式。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等相互脫節的弊病,許多企業大力推行EPC、PC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集術和管理優勢,充分發揮設計在項目建設中的主導地位,實施全過程合理、交叉和動態連續的管理,在許多項目建設上,取得工期短、質量優、投資省和效益好的綜合效果,提高了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推行EPC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必須結合自身實際,不斷建立健全部管理制度,其中加強合同管理是一項重點。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投資

23、結構多元化等因素使工程建設合同利潤逐漸減少,而合同風險不斷增大,合同條件日趨苛刻。合同管理作為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將其融合于整個項目管理過程中,將合同管理作為一條主線,促進項目管理系統高效運行,這是獲取經濟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2.1.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基本框架設計分包商業主(代表)EPC承包商施工分包商 采購 采購施工分包商設計分包商業主(代表)圖1-1 圖1-2圖1-1與圖1-2分別展示了EPC總承包模式與傳統承包模式間的合同結構差別,通過比較可以得知,EPC總承包模式很好地減輕了業主的管理負擔,以工程總承包的方式節約了業主的管理費用和管理難度。在這種模式

24、下,業主只需加強對EPC承包商的管理,至于相對復雜的技術與施工管理,完全由EPC承包商自己負責。基于管理要求,EPC承包商在項目初期和設計時就必須考慮到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影響,避免了設計和采購、施工的矛盾,減少了由于設計錯誤、疏忽引起的變更,可以顯著減少項目成本,縮短工期。2.1.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類型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標準格式:1、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薦用于由雇主設計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

25、這種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設計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機械、電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設計。2、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薦用于電力和或機械設備的提供,以與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設計和實施。在這種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設計和提供設備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機械、電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組合形式)。 3、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適用于在交鑰匙的基礎上

26、進行的工廠或其它類似設施的加工或能源設備的提供、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它類型的開發項目的實施,這種合同條件所適用的項目(i)對最終價格和施工時間的確定性要求較高,(ii)承包商完全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參與工作。在交鑰匙項目中,一般情況下由承包商實施所有的設計、采購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鑰匙”時,提供一個配備完整、可以運行的設施。 4、合同的簡短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薦用于價值相對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據工程的類型和具體條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適用于價值較高的工程,特別是較簡單的、或重復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這種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

27、程師提供的設計實施工程,但對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樣適用。建議在國際圍招標時使用上述格式作為合同基礎。在某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當合同條件用于其國合同時,可能需要對這些格式進行一些改動。2.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特點1EPC/Turnkey的法律性質。一是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二是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法律關系。(1)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合同法第二百六十

28、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2)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施工合同準許將部分專業技術工程分包,但是,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2合同主體的特定性。在EPC/Turnkey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圍包括設計(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機械設備的采購(Procurement)以與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在交付業主時可以立即使用。因此,該合同主要適用于那些專

29、業性強、技術含量高、施工工藝較為復雜、一次性投資較大的建設項目,如承建工廠、發電廠、石油開發以與基礎設施項目等。3“業主代表”取代“工程師”的法律地位,依據“業主要求”來界定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該合同項下的工程管理由業主本人或者委派的代表具體執行,替代了在FIDIC其他版本中是由有相對獨立的第三方“工程師”行使業主代理、證明人與第一裁決人的職能。而在國,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明確“一般由國家投資,或由國家擔保的外資投資,必須強制實行監理”。對EPC承包商而言,業主選擇監理公司,實際上弱化了EPC合同中業主代表的作用。4固定總價的交鑰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工程進度款。EPC

30、/Turnkey通用條款第14.1款約定為固定總價合同,即中標合同金額。通用條款第14.3款、14.4款、14.6款、14.7款對工程進度款的申請與支付進行了約定。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的計算方法在通用條款第14.4款的“支付表”中會明確約定。5承包商承擔較大風險。與FIDIC施工合同條件相比,承包商承擔更大的風險,尤其體現在以下方面:(1)審核業主提供現場數據的風險:EPC/Turnkey通用條款第4.10款約定承包商應負責審查和解釋業主提供的現場數據,業主對此類數據的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擔責任(第5.1款“設計義務一般要求”提出的情況除外)。(2)不可預見的困難:EPC/Turnke

31、y通用條款第4.12款對“不可預見的困難”的約定,承包商必須承擔“外部條件”的風險,包括氣候、地質等在工程實施中特別容易出現問題的情況。(3)業主的風險轉嫁給承包商:FIDIC施工合同條件通用條款中第17.3款“業主的風險”中的“(f)除合同規定以外雇主使用或者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g)由雇主人員或雇才主對其負責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h)不可預見的或不能合理預期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已采取適宜預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在EPC/Turnkey全部由承包商承擔。6承包商承擔較大質量和工期責任。(1)質量方面: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第4.9款“質量保證”);提供竣工文件(第5

32、.6款“竣工文件”);提供操作和維修手冊(第5.7款“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供樣品(第7.2款“樣品”);業主可隨時進入現場檢查(第7.3款“檢驗”);實施竣工檢驗(第9條“竣工檢驗”);實施竣工后試驗(第12條“竣工后試驗”)。(2)工期方面:苛刻的工期順延條款(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與FIDIC其他版本相比,承包商在“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和“在流行病或政府當局原因導致無法預見的人員或物品的短缺”的情形下,不能要求工期順延和工期索賠。鑒于EPC合同條件產生的特定背景,它不適用于如下情況:(1)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沒有足夠時間或資料以仔細研究和證實業主的要求,或對設計與將要承擔的風險進行

33、評估。(2)建設容涉與相當數量的地下工程,或承包商未能調查的區域的工程。(3)業主需要對承包商的施工圖紙進行嚴格審核并嚴密監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進程。(4)每次期中付款證書的金額要經過類似工程師的中間人審定。第三章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管理過程3.1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成立與策劃在投標、承接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前,首先對項目進行信息追蹤、篩選,對業主資質、項目資金來源等進行認真調查、分析、了解,弄清項目立項、業主需求、資金給付等項目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組織技術人員到項目現場進行實地考察,對工程所需當地主要材料、勞動力供應數量與價格、社會化協作條件和當地物價水平等做到準確了解,掌

34、握。實地考察的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到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對項目所在地的經濟、文化、法規等做到更全面的了解。承接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前,對以上項目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是決定是否承接該項目的前提,更是規避、防企業風險的第一關。之后,對招標方制定的招標文件,特別是業主針對合同總價風險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結算方式、質保金與保修服務條款等制定的條件進行仔細研究,因為,這將是投標方下一步是否響應業主招標要求,能否中標與中標后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簽訂的基礎。經分析,一旦決定參與競爭承接項目,以上信息就將成為投標文件編制、工程成本測算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基本框定了下

35、一步合同具體條款與合同總價。作為合同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應將此項工作視為合同管理的首要條件來控制,這是總承包合同簽署的前提。3.2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履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同管理與控制是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一旦簽訂,整個工程建設的總目標就已確定,這個目標經分解后落實到項目部、分包商和所有參與項目建設的人員,就構成了目標體系。分解后的目標是圍繞總目標進行的,分解后各個小目標的實現與其落實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總目標的實現,控制這些目標就是為了保證工程實施按預定的計劃進行,順利地實現預定的目標。合同評審:可專門成立了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進行評審工作,對

36、擬好的合同進行仔細的評審。各部門從不同角度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的推敲,諸如根據對某個項目前期的調查,與對業主的資金情況的了解,確定款項的收取或者支付比例等,做到既能盡快收到資金,又能與時完成工程項目,大大減少在項目上的資金墊支。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是讓大家明白,一個項目越早完成,就能越早將項目款全部收回,時間拖得越長,資金的成本就會隨時間的增加而增加,資金的時間價值就得不到體現,最終不僅整個項目的盈利不能體現,甚至由于長期收不到工程尾款而造成呆死壞賬,導致項目虧損。在合同評審時應有的放矢,針對各個項目的不同情況具體協商合同條款,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經營風險。認真研讀合同,分解合同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在E

37、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簽訂后,具體的執行者是項目部人員。可要求項目部從項目經理到項目各管理人員,都要認真學習合同條款,對合同進行認真的分析,對合同的主要容與存在的風險做出解釋和說明,使項目部所有人員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容、規定與要求,了解作為總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工程圍以與法律責任,并依據合同制訂出工程進度節點計劃。按照節點計劃,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隨即對各自部門人員進行較詳細分工,即將公司采取了月審批制度。將下月需要支付的工程項目計劃報公司項目管理部審核。項目管理部按項目的專業分類,采取由專業主管人員初審、主管領導復審的二級審批程序。專業主管人員對工程項目的完工情況、設備材料的到貨與質量情況嚴格審查。

38、特事特批。在工程項目預算中設定合理的預留額度,公司進行統籌管理。對于應急的工程項目,嚴格按照各種應急預案的要求,由主管總經理特批,以確保用最短的時間、最少的費用使其盡快得到解決,投入運行,絕不延誤工程進度。嚴格預算考核。EPC工程總承包項目預算得到批準以后,公司將其列入公司與各項目部簽訂的業績指標考核責任狀,與風險抵押金獎懲掛鉤,對項目實施進行嚴格的考核。公司財務科、項目管理部、總圖室等部門按照月份,季度、半年或者采取隨機專項檢查的方式,對各項目部執行預算的準確率、完成率進行嚴格的檢查與考核,定期通報,并將結果與各項目部的獎金分配緊密掛鉤,獎優罰劣,變“事后控制”為“事前控制”。同時在每年提前

39、對全公司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盤點,以避免年終結算集中,不能細審的局面。從而有效地控制了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費用超支,對未中標的項目堅決不允許施工,確保各個項目處于控制過程中。對超支較大的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年終財務結算后,要對一些重點項目、成本超支較大的項目,列出明細提供給有關部門進行詳細分析。從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以與廢舊物資回收等管理環節入手,找出管理不到位、效益流失和達不到性能考核指標的問題所在。3.3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擔保在建筑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中,不僅需要規避風險,以控制風險的發生和消除風險的損失,或者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減少風險的損失,而且有時還需要面對

40、風險。但是以上方式還是會使得業主承受承包商違約所帶來的損失,因此,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找到一種能夠合理的保障業主的方式,借鑒國際上較為通行的工程保證擔保做法,在我國逐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將是必然的趨勢。3.3.1工程保險的基本概念工程保險指保險人承保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項目與與外貿有關的各專業工程的綜合性危險所致損失,以與國建筑和安裝工程項目。同時工程保險的對象是具有規模宏大、技術復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等特點的現代工程項目。3.3.2工程保證擔保相關法律工程擔保是保證人應合同方(債務人或被保證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債權人)做出書面承諾,當委托人或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以致債權人遭

41、受損失時,保證人在一定金額、一定期限代為履行合同或支持債務的一種工程保障機制。工程保證擔保制度是一種程序規,是一種保障體系,是一種經濟制約,是一種關系疇。我國招投標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對履約保證金作了一定程度的規定,但鑒于建筑市場的復雜性與特殊性,法律尚未對工程履約保證金基本信息作出明確而又詳細規定,這給實際的操作帶來諸多的困難: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從該條文中,我們可以獲取三個信息:1)明確了

42、招標人有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權利。強調履約保證金的收取的前提是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2) 招投標法并沒有強制性要求收取履約保證金。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有約定則從約定,無約定不得追加,否則就背離了合同實質性容。3)本條沒有對履約保證金的表現形式,提交時間、保證金的收取與監管、金額比例、保證金利息的歸屬、保證金退還等方面進行規定。招投標法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的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是招投標法對不履行合同的履約保證金罰則的規定。即中標人違約的,招標人

43、有沒收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中標人承擔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和賠償損失的責任。通過6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很明確的了解到履約保證金罰則與定金罰則是有區別的。所謂的定金罰則根據擔保法第89條之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在2003年七部委頒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之規定卻將履約保證金罰則等同于定金罰則。辦法第85條是這樣規定的,“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筆者認為該

44、辦法與招投標法、擔保法與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相悖的,保證金的性質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綜上可知,我國法律對履約保證金規定并不完善,其定性亦是非常模糊的,正是因為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導致履約保證金制度在建筑工程市場領域被濫用,加上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保證金便成為業主方控制承包方的有力工具。3.3.3履約保證擔保中存在的問題工程保證擔保的首要的、也是對整個建筑行業最有益的作用就是保證履約。即保證重于擔保。擔保作為法律術語,有保證、質押、保證金、留置等幾種形式,但保證不僅僅具有賠償意義的連帶經濟責任,還必須包括保證做到、保證履行等多個方面。這也就區別于我們傳統意義上理解的“債權

45、債務擔保”,并不是純粹的“你借錢不還,我替你還”。電力建設工程的履約擔保保證金一般為合同價的3050。履約擔保可以保證工程按時完工,而不受違約承包商的影響,這樣不但保障了業主的利益,而且有效地保證了社會的建設順利進行。即承包人違約時,由工程擔保人代為完成工程建設,這樣一來有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1、重關系,輕合同、輕保證。針對EPC工程行業的特殊性,業主通常會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確指定一部分分包商,或者與業主關系甚好經業主方介紹進來,成為EPC分包商的一份子;又或是與總包方關系甚好等等因素,會讓總包方在招投標階段,忽視對這些分包方相關資質的審定;在簽訂合同時也會基于“業主的招呼”或“關系”

46、的原因,網開一面,該省的就省,該簡單就簡單,履約保證金也往往會因為這些口頭、拍胸脯的保證成為多余的條件,而從合同中刪去。殊不知,這些合同條款的刪除將是加重了總包方自身的風險,這個風險將會在以后工程實施過程中越發明顯。擅自停工、拖延工期/延期交貨、偷工減料、質量沒保證,三番五次的修理、更換、重作,技術服務不到位等等問題隨之而來的時候,僅靠違約金或者賠償金那些還沒從分包商兜里掏出來的資金的懲罰力度是遠遠比不上已經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力度的。2、現金履約加重承包方的負擔,并且存在被業主挪用的風險。有些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采用現金履約。一方面對于EPC工程而言,投資規模大,周期長,5%

47、-10%的履約保證金對承包方來說并不是一個小的數目,將這筆流動資金壓在業主那里,無非是加重了承建企業的負擔,發揮不了資金應有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將這筆不小數目交給業主,不能排除被業主利用的可能,一旦使用不善,給資金的安全性造成嚴重威脅。3、不能按時退還,且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針對以現金的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EPC總承包合同中業主一般會要求,在工程完工,提交質量保修書和辦理完工結算后兩周退還履約保證金。承包方將建設工程交鑰匙給業主后,則對業主來說基本上沒什么后顧之憂了,所謂的完工結算主要涉與到合同變更、費用的增減,違約金或賠償金、竣工資料整理移交等等容,在此階段,業主可以各種條件不滿

48、足為由延期退還履約保證金;除此之外,那些生產工藝復雜或者自然環境差,施工條件差的電廠或輸變電項目,整個生產過程至少一兩年的生產周期,履約保證金在此期間產生的利息往往會被業主無任何理由的扣取。4、履約保證金成為業主控制承包方的有力手段。履約擔保一般分為有條件的履約擔保和無條件的履約擔保。像類似履約保證書之類的擔保一般是有條件的擔保;而在我國盛行的銀行履約保函大多是無條件的履約擔保。何為無條件履約保證金?我們可以通過中石化乙烯220kV變電站總承包項目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來幫助理解無條件擔保的含義:“承包人違約時,發包人(業主)從銀行提取銀行為承包人擔保的保函的任何與違約事件有關的款項時,發包人(業主

49、)不需要提供詳細理由和材料,承包人也不爭辯。”正是因為業主無需提供提取銀行履約保函的任何證據,只要業主認為承包方有違約行為,即可無條件的獲得履約保證金。這種獲取保證金的方式方法無形之中就讓履約保證金成為懲罰承包方的有力工具。鑒于履約保證金制度在建設工程使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作為EPC總承包方,那么應該如何防止履約保證金被濫用?又如何在分包合同中正確使用履約保證金制度,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呢? 以下將結合目前我院工程總承包部現行項目管理體系與合同管理狀況,對履約保證金在總承包項目中的有效運作發表本人淺顯的看法,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3.4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變更3.4.1 工程變更的定

50、義。所謂工程變更(EC, Engineering Change ),指的是針對已經正式投入生產的產品所構成的零件進行的變更。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與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變更是指承包人根據監理簽發設計文件與監理變更指令進行的、在合同工作圍各種類型的變更,包括合同工作容的增減、合同工程量的變化、因地質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根據實際情況引起的結構物尺寸、標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3.4.2 工程變更原因、目的與容引起工程變更的主要原因有設計疏漏、現場施工條件限制、設備或材料采購限制等。目的是糾正工程實施中的

51、以下后果:不滿足使用、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的功能要求;不滿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質量要求;不滿足施工過程安全的要求; 不滿足施工進度的要求。程變更的容包括:設計變更、技術標準變更、材料代換、施工技術方案或施工順序的改變等。作為EPC承包商,工程變更要綜合考慮整個項目的進度、質量、費用、安全等因素,也要考慮施工分包商的一些自身條件和現場條件的限制,達到項目利益最大化。由于進度、質量、費用、安全相互之間的辯證關系,使得工程變更會引起多方面的連鎖反應,因此要對工程變更加強管理,制定工程變更管理的組織、程序、職責與權限各個公司對工程變更管理制定的組織、程序、職責與權限不盡一樣。一般EPC工程總承包實

52、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現場項目經理部是工程變更的基本管理組織,按照公司的管理程序,在自己的職責、權限負責工程變更的管理工作。3.4.3 變更的條件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工程變更對承包商的意義就有別于施工承包中的工程變更,非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變更費用是需要自身承擔的由于總承包工程建設周期長涉與面廣可變因素多,對于任何一項工程施工來說,工程變更是不可避免的從設計角度看,設計變更是工程設計的修正補充和延續,設計者一方面致力于提高設計質量,力求減少設計變更另一方面又需要用設計變更來補充完善工程設計在此重點探討非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力爭通過總承包工程的變更管理,達到通過變更管理以最小的投入滿足工程質量安

53、全進度和功能等方面要求的目的。3.4.2 工程變更的處理程序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業主有權通過發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工程變更。工程變更的處理程序分以下三種情況:1、業主發布指示的變更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業主經過更仔細考慮將來的發展,往往會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在需要的時候發布變更指示。除非承包商向業主提出不能照辦的理由并經業主同意,否則應遵守并執行每項變更。變更指示的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圍、變更處理的原則等。業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一些要求,這些要求對項目和業主是有利的,但其中有些是超出合同圍的,實際上構成了變更,卻不是以變更的形式提出。承包商一定要與時分辨出變更部分,提

54、出變更申請,按變更程序處理。2、承包商提交建議書后確定的變更承包商根據EPC合同條件13.2款價值工程的要求或其它要求提交建議書,建議書的容包括對建議的設計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說明、進度計劃、合同價格調整建議。業主收到承包商的建議書后,根據實際情況和工程的需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給出是否批準或修改建議書的回復。雙方就變更方案和變更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后,業主簽發正式的書面變更文件。承包商確認收到該變更指示,則此一項或多項工程變更確立。在業主沒有正式下達變更令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對工程實施任何變更,否則將導致業主方索賠。3、承包商履行合同失敗導致的變更承包商履行合同失敗,如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

55、期延誤等,會導致工程變更甚至業主方索賠。業主在確認變更事件導致工程變更后向承包商發出變更意向通知書,一般包括以下容:對變更事件的描述;工程變更容與圍;簡述變更對工程目標的影響;要求承包商提交變更的實施方案、變更費用與工期。承包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與變更意向通知書的要求提交一份工程變更報告。業主對工程變更報告進行評估后發布工程變更令。3.4.3工程變更的價款確定變更工程的費率或價格,是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協商的焦點。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業主應根據合同條款確定或同承包商商定變更項目的計量方法、費率和價格,進而確定變更項目的合同價格。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價格計算變更工程價

56、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計算變更工程價款;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業主與承包商協商單價和價格。為指示或批準一項變更,業主應按照EPC合同條件3.5款確定的要求,商定或確定對合同價格和付款計劃表的調整。這些調整應包括合理利潤,如果適用,應考慮承包商根據價值工程提交的建議。如果合同規定合同價格以一種以上貨幣支付,在確定變更價款時,應規定以每種適用貨幣支付的款額。為此,參考變更后工作費用的實際或預期的貨幣比例,與規定的合同價格支付中的各種貨幣比例。3.5 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索賠3.5.1 EPC合同條件下業主索賠的因素在EPC 合同條件下,業主關心的

57、是項目建設的工期和建設質量,總承包商承擔了所有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任務,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對項目建設介入相對其他項目承包模式較少,因此業主索賠的機會也較少。業主在EPC 合同條件下,可能有以下索賠因素:1、履約保函索賠。EPC合同通用條款第4.2款規定,在履約擔保規定的期滿日期28天前如果承包商還無權拿到履約保函,承包商應將履約保函延長至工程竣工和修補完任何缺陷為止,如果承包商不能延長其有效期限,業主可以索賠履約保函的全部金額。另外,如果承包商不支付業主的索賠或者在接到業主修復缺陷通知天不修復缺陷或者滿足通用條款第15.2款中“業主中止合同”條件時,業主可以索賠履約保函的全部金額。2、合同通用條款第款規定對于測試、檢查、測量或者試驗不能通過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設備、材料、設計和工藝缺陷,業主有權拒收,并且業主可以要求重新測試,承包商應該給予積極配合。但如果此項拒收或重新測試而導致了業主增加額外的費用,業主有權向承包商索賠。3、合同通用條款第7.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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