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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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增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 規范干部離任的經濟 事項交接工作,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 接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單位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 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黨政領導干部, 以及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是指領導干部在調任、 轉 任、退休、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時,按規定辦理的經濟事項交接 手續。第四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認真組織領導干部離任的交接工作, 將經濟事項作為交接的重要內容,把好離任 “交接關 ”。通過交接,使 離

2、任者清楚、讓接任者明白,防止離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舊賬, 促進落實審計意見、提高財經管理水平。第五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 校辦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離任經濟 事項交接工作分別由黨委組織部、 資產公司牽頭, 各單位負責具體組 織實施,紀委(監察處)、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處等職能部門予以 配合。第六條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應遵循客觀公正、 實事求是、 權責一致、全面及時的原則。全面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債權債務和 資產狀況,及時準確地移交緊急事項、重要工作和遺留問題。第七條 領導干部應在職務任免決定宣布后 10 個工作日內做好 經濟事項的交接。遇有特殊情況,經分管(聯系)校領導書面同意, 可以適

3、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第八條 交接內容主要包括財經工作、財務狀況、實物資產、遺 留問題、文檔資料、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方面。(一)財經工作1. 經濟管理職責,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完成情況;2. 急需辦理的重要經濟事項以及正在進行的重大經濟決策、重要 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情況;3. 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及有關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 情況;4. 重大經濟決策和經濟事項決定的程序和效果;5.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況;6. 經濟活動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改進建議。(二)財務狀況1. 任職期末的各類資產安全、完整及運行狀況;2. 任職期末的各類債權、債務情

4、況;3. 任職期末的現金、銀行存款或項目經費余額。(三)實物資產1. 經清查盤點后的存貨、固定資產等各類實物資產的數量及狀態;2. 獨立核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預留印鑒、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等;3. 離任領導干部個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辦公設備、通訊工具、 交通工具等公共財物。(四)遺留問題1. 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法律訴訟等事項;2. 或有糾紛、或有負債、潛在風險、賬面未能反映的潛在債務等 問題;3. 尚未完結的承包、租賃、合作、投資、抵押、擔保、承諾、資 產出借等經濟往來事項。(五)文檔資料1.各種會計憑證、 財務賬冊、會計報表、 預(決)算、經濟合同、 重要請示及批復、會議紀要、會議記錄

5、、規章制度、計劃和總結、音 像圖片等紙質和電子文檔;2.在建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立項批復、招投標文件、 合同協議、計劃調整、變更簽證、工期進度、價款支付、竣工驗收報 告等資料,以及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 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等紙質和電子文檔;(六)離任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第九條 交接方式和程序(一)單位正職離任,由分管(聯系)校領導或所在單位其他正 職主持并監督交接。單位副職離任,由所在單位正職主持并監督交接。 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經濟事項交接材料應報組織部、 審計處等職能 部門備案。(二)離任干部為移交方,接任干部為接收方。必要時,單位相 關職能部門、

6、資產公司可監督交接。(三)離任干部要如實、逐項填寫高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 交接表。如交接內容較多或涉及特殊事項,還應列出清單或提供書 面報告。(四)交接工作結束后, 經濟事項交接表經離任干部、接任 干部、監交人共同簽字蓋章后生效,各執一份。所在單位以及相關職 能部門要做好交接資料的存檔備查工作。第十條 交接注意事項(一)離任干部對移交的經濟事項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 完整性、 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行政和經濟責任。(二)離任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有關同志, 有責任 積極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證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三)離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間不得研究 “三重一大 ”事項,自發 文調

7、整崗位之日起應停止審批經濟業務,嚴禁突擊開支。(四)離任干部原則上不得帶走單位為其配備的辦公設備等固定 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隨離任干部移至校內其他單位的, 須經接任干部 同意,并按單位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轉移手續。(五)接任干部若對接收的資產、資料未認真清點核對,使單位 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的,由接任干部承擔責任。(六)已辦理交接手續的未完事項,接任干部應繼續辦理,不得 拖延不辦或借故轉交給下任領導。 辦理交接后發現的遺漏事項,離任 干部必須配合做好補充交接工作。未辦理交接手續的各項債權債務和 擔保、承諾等情況,由離任干部負責具體落實。(七)接任干部暫時不能到位的,由單位相關部門或單位指定臨 時接收人代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接任干部到位后,應及時與臨時接 收人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八)交接工作中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涉密內容,應執行高校 涉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管理規定。(九)經濟事項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認真 分析產生的原因,制訂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并在規定期限內 將整改落實結果反饋至審計處。(十)領導干部必須按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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