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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廈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用地示范文本)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制定廈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分局;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受讓人:_;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第三方:;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當事人各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

2、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第四條出讓人根據廈府號文,出讓給受讓人的本合同項下宗地編號為,出讓宗地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出讓人根據廈府號文,出讓給受讓人的本合同項下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見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本合同

3、項下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待受讓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由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明確。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第六條出讓人同意在年_月_日按現狀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年_月_日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應達到本條第項規定的土地條件:(一)場地平整達到:;受讓人若需對場地進行整理或實施土石方工程,應自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費用。周圍基礎設施達到:地塊側路已修建;項目的給水可由路接駁,雨水可由路接駁,項目的污水可由路接駁。(二)現狀土地條件。出讓人授權會同受讓人在交地日依照廈門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測量示意圖驗明宗地界址坐標及界樁

4、并簽署土地交接書。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若界樁受破壞或移動,受讓人應重新委托廈門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放樣,恢復界樁。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50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50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受讓人支付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轉作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第十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

5、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第三章

6、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二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受讓人所從事項目產業類型必須為業,并同意配合的監督。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地上建筑總面積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限高為:建筑密度不低于:綠地率不高于C第十四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

7、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在年_月日前開工;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項目在年_月_日前投產。第十七條受讓人應當遵守本項目的相關環評要求(文號),同意配合的監督。第十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

8、側的規劃道路由負責于年_月_日前完成建設。第十九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由受讓人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受讓人負責。受讓人應自行申請項目的臨時施工用電和永久性用電,項目應按電業部門批準的方案實施供配電工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受讓人承擔。供電方案要求配套的開關站房、配電房等應在地塊內選址,并由受讓人負責建設。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第二十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

9、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合同各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定辦理:(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二)應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

10、修改,該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二十二條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第四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第二十四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

1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整體轉讓、出租、抵押或部分出租。首次轉讓的,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第二十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第二十六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

12、承擔。第二十七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當事人各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五章期限屆滿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九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

13、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收回,并根據收回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第三十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

14、,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原因第三十一條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第三十二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

15、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第三十四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

16、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第三十五條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

17、地使用權。第三十六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o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第三十七條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第三十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地上總

18、建筑面積、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第三十九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自行整改,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受讓人逾期未整改的,應當自出讓人要求的整改之日起至受讓人實際整改完成之日,每日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o的違約金。第四十條受讓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產業類型約定的,出讓人有

19、權要求受讓人限期整改。受讓人逾期不整改的,出讓人有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該宗地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四十一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0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

20、月,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等內容的真實有效。第四十六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四十七條本合同的金額、面

21、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執二份,受讓人執一份。第三方執一份。第四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當事人各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該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簽訂。(以下無正文)-可編輯修改-(本頁無正文)分局出讓人(章):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受讓人(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第三方(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北III界址圖:粘貼線比例尺:1:附件2

2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粘i貼j線I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廈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本合同適用于廈門市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由各區統一編號。工業用地出讓合同編號與經營性用地出讓合同編號使用同一系列。合同編號格式:行政區域編號格式填寫編號單位思明區、湖里區35020020080630CG1土地利用處集美區35021120080630CG1集美分局海滄區35020520080630CG1海滄分局同安區35021220080630CG1同安分局翔安區35021320080630CG1翔安分局三、本合同第四條中,第一款適用于出讓土地為凈地的情況;第二款適用于成片開發的用地。四、本合同土地用途按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關于土地用途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具體應用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國土房2008339號)填寫。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土地用途的出讓年期。土地使用年期自合同約定的交地之日起算。五、本合同第六條場地平整條件應填寫:“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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