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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稅務會計實務稅務會計實務 新財稅政策下有關問題賬務處理辦法新財稅政策下有關問題賬務處理辦法 講師:才志軍講師:才志軍 2015年年1月月25日日稅務會計師(CTAC) 授課提綱: 1、低注冊資本給企業帶來的陷阱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策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 3、業務招待費的最佳財稅處理方法 4、企業融資過程中借款費用的財稅處理 5、年底會計要重點關注的10大稅收時間點 6、小微企業(含核定征收)優惠的范圍及財稅處理 低注冊資本給企業帶來的陷阱 2014年3月1日實行新公司法,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實 行認繳制度后,實踐中“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的行為會相應減少。但難免有打臉充

2、胖子的人,故意認繳超過 其負擔能力的注冊資本,以顯示其公司實力。所以,刑法 “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罪名仍可能出 現,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認繳金額仍要從公司實力、 經營需要出發,確定一個合理的認繳金額。 一、認繳制下實收資本如何確定 新公司法下,對實收資本只需有認繳的一個承諾,就可以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進行合法經營,那么,問題是你的賬載將如何核算、企業獲利后將如何進行分配? 1.實收資本的賬務處理帳載要不要做? 一種做法要做: 借:其他應收款 貸:實收資本 另一種: 不做 那么,第一種方法,其他應收款科目在此所體現的是什么呢? 股東在企業借錢了,那么到了年度終

3、了,股東借款未收回要 視同股金紅利,是要繳納個稅的。 那么什么時候要做實收資本呢? 只有在實際收到投資額時,才做實收資本,未投入不做實收資 本。 2. 認繳資本下對股東分紅的影響 將公司注冊資金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是新修改公司法最突出的亮點。 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依次足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是按實繳資本比例分紅 還是按認繳資本

4、比例分紅 簡單一句話概括:按實繳資本到位的股東權益進行分配 思考題: 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相同嗎? 根據哪個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條例規定,涉及資本的印花稅稅目為“記載資金的賬 簿”。很明顯,在會計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就是指“實收資本 /股本”賬簿。只有企業股東投入資本,會計才會登記“實收資本/ 股本”賬簿,登記以后才需要繳納涉及“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 稅。所以,企業無需根據注冊資本繳付印花稅,僅僅需要根據 “實收資本/股本”來計算、繳納印花稅。 3.認繳資本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繳納的問題 首先,在注冊資本改認繳管理制度后,要區分清注冊資本 和實收資本的概念,注冊資本也不能為零,至少一元;不論

5、注 冊資本為多少,只要沒有實際繳付,哪怕注冊資本為1個億,也 不用貼花。 其次,資金賬簿應當在注冊資本實際繳付時(賬簿啟用 時),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貼花,如果屬于分次 到位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對于投資者對企業的投資,不論計入“實收資本”(股本), 還是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都應當計算繳納印花 稅符合稅法的基本精神。但對于計入資本公積的利得是否應當 征收印花稅值得商榷。 4.隱名股東(代持股)-法律認定與稅收待遇上的博弈 我國立法上目前并沒有對隱形股東作出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我

6、國現行立法也沒有明確的條文對隱形股東進行規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公布的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中對隱名股東是否真正享有公司股權的判斷標準歸納起來有三點,即1、基于雙方的約定;2、半數其他股東明知;3、公司已經認可以其股東身份行使權力。這些規定的問題在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約定只是雙方的債權關系,效仿不及于顯名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那么,繳稅義務就由顯名股東來完成。、注冊資本過大對企業的影響 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披露的通知國稅函 2009312號明確,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

7、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應交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 如何計算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國稅函(2009)312】名確,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 企業1個年度內每一帳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 為1個計算期,每個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公式為:企業 每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為 繳足注冊

8、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1個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 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例題:A公司于2007年一月份注冊,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該公司在注冊時股東實際繳付的資金為600萬元,章程約定差額部分分兩次繳清,2007年12月31日前出資200萬元,2008年12月31日出資200元,但到期后投資人均未實際出資,假設2007年該年度對外借款300萬元,并且借款余額一直未發生變化,當年支付利息24萬元。2009年4月公司又向銀行舉債200萬元,累計借款500萬元,當年共發生借款利息30萬元(其中2009年1-4月份利息為8萬元)由此計算2008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

9、=24200300=16萬元,2009年度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為(30-8)(200+200)500=17.6萬元。 因此,我們在對稅法的把握上要慎重考慮,避免在企 業成立注冊伊始掉入陷阱。 為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創業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現就落實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業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

10、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發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度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策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企業在2

11、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導)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按照國家稅務總扣除有關規定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

12、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 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 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策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14年11月17日先后出臺了(財稅【2014】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 (一)、是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不包括共用設備),如果有資產組的,就要看財務的做賬

13、技巧。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可按6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等方法加速折舊。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共用設備是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 1、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4、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假如研發設備前期投入研發,后期研發成功,該設備不再用于研發,則是否屬于專門研發? 是允許的 允許給予納稅人選擇的權利,由于未來經濟增速放緩,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導致設備使用前期所得額減少甚至虧損,由于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

15、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是否可以導致將來上述虧損得不到彌補,需要企業作出抉擇。 4、對新購進一詞的理解: 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那么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算不算新購置的呢? 回答是肯定的,對于你企業也是新購置的,但要有購買的發票加以證明,享受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部分明確規定的行業才能適用的是: (1)固定資產折舊,按60%縮短折舊年限與雙倍余額遞減法二者可任選其一。 (2)該政策只能適用于新文件規定的行業。將來可能會擴大到其他行業,從目前說明上看,主要是適用于產品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 (3)60%

16、縮短年限中的這個“年限”仍然是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稅法年限,而不是實際會計年限。對于會計折舊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情況,仍然要做納稅調整的。 案例分析: 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為研發新產品購入不需要安裝的數控機床設備一臺,價款800000元,稅金136000元,價稅合計936000元,接稅局通知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的通知。那么我們會計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呢?

17、處理如下:會計分錄:借:固定資產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36000 貸:銀行存款 936000 月底將其通過研發支出科目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會計分錄:借: 研發支出 - 費用化支出 936000 貸:累計折舊 936000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案例:某單位購進電腦一臺,用于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價格為4800元,以銀

18、行存款支付。 一種賬務處理為: 借: 管理費用 4800 貸:銀行存款 4800 另一種賬務處理為: 借: 固定資產 4800 貸:銀行存款 4800 借: 管理費用 4800 貸:累計折舊 4800 對于以上兩種處理方法哪一種更為嚴謹呢? 建議大家在實際操作中采用第二種方法。業務招待費的最佳財稅處理方法 第一、導語 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 際應酬費。 在實際工作中面對一些業務招待費的財務與稅務的處理問題很 多財務人員無所適從,更有甚之,有的企業財務人員見到餐費 發票就是業務招待費,超標即進行納稅調整,真的是這樣嗎? 第二、政策法規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

19、發)【2000】 84號文件被明確宣布全文廢止,而此前有很多納稅人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國稅發)【2000】 84號文件中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部分程序規定仍然有效,體現的精神還在。 業務招待費的關鍵詞:業務、60%、5 孰小原則,60%和5取其小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 營業收入的8.33% 招待費的核算的范圍: 一、不僅僅是吃飯 二、餐費、接待用的食品、茶葉、香煙、飲料等;贈送的禮 品;正常的娛樂活動、旅游門票、土特產品等;會員卡 第三、業務招待費等涉稅分析 稅務執法實踐中 ,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其實不完全正確,從定性的角

20、度說,業務招待費是指企事業單位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接待行為。 那究竟應該如何把握,才能夠稅前扣除呢? 其實,企業只要在平時作好記錄,嚴格管理,準確分類,歸入不同的費用項目,是不需要一見餐費就作為業務招待費來處理。但同時,以下兩個涉稅邊界的把握也是至關重要的。 (一)企業經營行為和個人行為混合支出邊界的把握。 混合支出是指:由于盈利及個人原因所發生的費用分為經營用途和個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適用的規定進行扣除。 (二)正常性、必要性及數額合理性的邊界把握。 正常的費用:費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動中正常發生的,該費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 必要的費用:是指對納稅人取得所得的活動來說,是適

21、當和有 幫助的費用。 數額合理性:一項費用要想得以扣除,還要在數量上具有合理 性,而公平市場價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業務招待費超標扣除是每個企業都會面臨的問題,也是所 得稅匯算時涉及調整最多的成本費用項目。對其不能稅前扣除 部分直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也就直接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因此,對于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應引起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 特別是一些與餐費相關的支出,如何區分顯得尤為重要。 在日常工作中,應仔細分析經濟業務發生的實質,避免將 不屬于業務招待費的內容列入業務招待費核算 一、差旅費還是交際應酬費? 賬務處理: 財務人員面對出差人的正常差旅餐費支出計入“管理費用-差旅費”等科目,將招待客

22、戶的餐費及贈送客戶禮品計入“營業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科目。 稅務處理: 增值稅:應將無償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視同銷售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四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公司業務人員出差時填列出差的誤餐補助一般都沒有發票, 此項業務一定要取得餐飲發票才能列支嗎;如果沒有餐飲發票, 是否可以憑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填列報銷? 答:對于企業據實給出差職工的差旅費補貼可以在稅前扣除, 并不一定需要取得餐飲發票,可憑企業制定的標準及規章制度 指標發放。 關于差旅費補貼的扣除辦法(冀地稅發【2009】48號) 納稅人

23、支付的差旅費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 一、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三、有合法有效的憑證(包括企業內部憑證) 為什么說企業差旅費及補助是優惠政策?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免個稅,差旅費補貼不需要憑證。 國稅發【1994】89號,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差旅費、誤餐補助 公司經常與客戶一起出差考察業務,客戶的一些機票等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呢? 在稅前扣除時,為客戶報銷的一些機票等費用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應在稅法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即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業

24、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二、會議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企業為方便起見或沒有大型的會議廳,租用綜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會議均在一個酒店。會議結束由酒店分別開具住宿發票、餐飲發票、會議發票,我們應該 如何進行財稅處理呢? 研究問題 問題解答 政策依據 餐飲發票可能出現的幾種情形: 1.會議期間的用餐費 2.職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用餐費 3.職工活動、年會、聚餐等餐費 4.為客戶報銷的用餐費 5.寄團內部往來的接待餐費 6.職工培訓期間的用餐費 7.職工正常上班期間的午餐費 8.職工加班期間的用餐費 9.招待客戶和關系戶的餐費 10.外出

25、考察期間的餐費 11.勞務派遣人員的餐費 12.其他各種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餐飲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 第壹佰零四條,企業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在利潤表中分別項目列示。 (一)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輸送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

26、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 收入的5。 (國稅發)【2000】 84號文雖然廢止,對于程序上的問題依然有效的。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

27、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 、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目前,關于會議費的餐費是作為業務招待費,還是作為會議費核算,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在綜合型酒店召開會議由酒店開具內容為“會議費”的發票,憑相關的證明可以稅前列支,但分別開具的餐費、住宿費就不能按會議費稅前扣除,特別是餐費,應作為招待費,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 賬務處理:根據企業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企業無論是否取得發票,發票的開具內容是

28、否為會議費,只要是與此次會議有關的支出,均應按其實質,作為“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核算。 稅務處理:企業為經營所發生的會議費允許稅前扣除,但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三、業務宣傳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識的的禮品、紀念品等。 賬務處理:從上述對業務宣傳費的定義看,企業贈送的客戶贈送的禮品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借記“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貸記相關資產類科目。 稅務處理: 增值稅:應將無償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應將此項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 政策依據:企

29、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四十四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 (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抵扣,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 結轉抵扣。 四、職工福利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案例:某公司沒有自己的食堂,為解決職工的午餐問題,統一由某餐廳供餐,由公司統一結算,結算是餐廳開具餐費發票,對于取得餐費發票如何處理呢? 賬務處理:此項費用是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活動中所發生的間接人工費用,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與期他相關支出,是人工成本的一部分。應作為職工薪酬-福利費核算,而不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在賬務處理中,在摘要欄內注

30、明是職工的午餐費,同時將就餐的職工姓名及天數和標準詳細列明,以避免在稅務稽查時,被認定為招待性質的支出。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對于賬務處理上列入的職工福利費部分的職工午餐費,稅法是認可的,在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比例時,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最后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的要點進行如下總結: 1.業務招待費的支出要與本企業的經營活動“直接相關”。 2.企業支付的業務招待費必須具有正常性、必要性、數額合理性。 3.大量、足夠、有效的憑證證明,對獲得稅前扣除很有幫助。如:費

31、用金額、招待、娛樂旅行的時間、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等等。借款費用的財稅處理 一、導語 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影響,大多數企業的經濟效益都呈 現下滑的趨勢,經濟效益的下滑意味著國家稅收收入形勢不容 樂觀,企業的流動資金嚴重不足,除自身經營向外融資就涉及 到利息費用的問題處理,那么,會計上如何處理,稅法又是怎 么來處理,都涉及到哪些政策呢? 二、政策法規 1.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2.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國稅發20092號) 3.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32、2009777號) 4.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二、政策法規 1.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2.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國稅發20092號) 3.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4.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5.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1年第34號) 6.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三、會計處

33、理 1.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2.會計處理:在會計上這就叫兩化即資本化和費用化。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構建或者生產的,應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三、會計處理 1.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2.會計處理:在會計上這就叫兩化即資本化和費用化。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

34、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構建或者生產的,應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作為費用化的直接計入財務費用。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 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 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資本化可能會計入哪些科目呢? 和固定資產有關的計入在建工程、和專利無形資產有關的 計入到研發支出再資本化、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超過12個月計 入到開發成本、大型飛機船舶制造周期超過12個月計入到生產 成本、對外投資的計入到長期股權投資。 四、稅務處理: 1. 基本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35、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 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 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 在有關購置、 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 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 規定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 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 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 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經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金 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

36、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34號)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根據實施條 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 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是應提供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持的合 理性。 在稅收上對借款費用是如何界定的? 1)作為費用化的在當期直接扣除。 2)作為資本化的就要在對資產進行攤銷或計提折舊時,進行稅 前扣除。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 款合同當時

37、,本省任何一家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 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 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 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 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 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為某些企業提供的 實際貸款利率。2.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借款 要從廣義上理解金融企業借款(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 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利息都可以全部扣除。 2)非金融企業借款 要注意的是重要的限制條件:利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不超過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提供重要

38、的證據(本省任何一家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的證明)即可全額扣除。 3)向關聯方借款 需要注意的兩個限制條件: (1)利率不能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 (2)企業接受的債權性投資比權益性投資不能超過 2:1,(財稅2008121號)中作了規定。 (3)金融企業為5:1 那么這個2:1如何進行計算呢?在(國稅發20092號)做了明確規定,接受的權益性投資,應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所有者權益三個中選最大的,對企業很有利。 如果向關聯方借款確實超過了2:1,就要準備證據(國稅發 20092號)。 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某項目,注冊資本假如3000萬 元,需要向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投資3個億,遠遠地超

39、出了2:1 那么發生的利息支出稅法規定如果不能稅前扣除對企業來說是 比較重大的損失,給企業造成了沉重的負擔,怎樣才能達到稅 前扣除的目的呢?那就要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中的要 求取得相關的證據。 向個人借款也可以稅前扣除,有三個限制的條件,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 1.利率 2.必須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 3.借款確實投入到單位經營活動中 另外提示大家在支付借款利息時要扣20%個人所得稅 五、委托借款處理 委托貸款合同可分為雙方協議合同和三方協議合同。 雙方協議合同有兩個合同構成,即一個是提供資金的企業(委托人)與銀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個是銀行(貸款人)與借款企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40、兩個合同是背靠背簽訂。 三方協議合同則由一個合同構成,即貸款企業(委托人)、銀行(受托人)和借款企業(借款人)。 不同于企業間直接民間融資行為,是合法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四十三條 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向的,按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第三十九條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股權性(權益)投資損失。 第四十條 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六、統借統貸方式利用 關于非金融機構統

41、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利息不用繳納營業稅。統借方將資金分撥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交納營業稅,適用“金融保險業”稅目。小微企業(含核定征收)優惠的范圍及財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42、2014 年第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征增值稅和營業稅關問題的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稅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數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

43、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 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11日 相關的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繳

44、增值稅 現在根據國務院會議的決定,可以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的稅收優惠,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就不需要申報納稅了。 因此在這個月底,就可以將其轉為“營業外收入”,二級科目可以為“補貼收入”。 借:應交稅費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請注意,會計處理時,不能不按規定計提應交增值稅。因為我們銷售的貨物和勞務、提供的服務,并不是法定免稅的。 營業稅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營業稅的適用稅率有3%、5%,我們在此假設某企業適應的營業稅稅率5%。取得第一筆收入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營業稅納稅人是到月末統計出月銷售額(如果使用不同的營業稅稅率,需要分別統計核算)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45、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正常情況下,企業在下個月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并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銀行存款 現在根據國務院會議的決定,可以享受暫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在下個納稅申報期內,就不需要申報繳納了。因此,在這個月底,就可以將其轉為“營業外收入”,二及科目可以為“補貼收入”。 借:應交稅費營交營業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還有一點要注意:以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為依據計算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在增值稅、營業稅減免后,計提的相應金額也依法減免了,需要同時結轉進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這部分補貼收入是需要并入“利潤總額”的,作為企業的年度 企業所

46、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根據年度應繳納所得額的多 少,確定使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相關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

47、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小型 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說的額條件的 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 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說的額 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上述納稅人在企業 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時,均應按25%的稅率申報并繳納企業 所得稅。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4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 總局出臺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 關問題的

48、通知進一步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 圍。還將原來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范圍的核定征稅企業納入了優 惠范圍,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 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 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 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 例:某企業屬于小微企業,并采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本年利潤9524.87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應納所得額額=9524.8750%20%=952.49元 會計分錄: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 952.49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952.49 結轉

49、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952.49 貸:所得稅費 952.492013年 繳稅: 借:應交稅費-所得稅 952.49 貸:銀行存款 952.49年底會計要重點關注的10大稅收時間點 第一要點: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如何處理? 解答:依據【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期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

50、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那些喜歡和公司借款的股東,要及時清理自己的債務,來年再借。 第二要點: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匯算清繳期間仍未取得允許稅前扣除嗎? 解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本年度經營期間未取得的發票,在匯算清繳期間必須取得發票否則當年稅前不準扣除,大家多注意。 第三要點: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申報的截

51、止日的確定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和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但以后年度仍可以按規定申報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公告,以后年度取得 發票時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 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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