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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的沖突與解決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的沖突現象普遍存在。這種沖突現象的存在,不僅使企業尤其是知名企業的字號權益或者商標權益受到侵害,給企業帶來經濟上和名譽上的雙重損失;而且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混淆,使其不能正確分辨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企業在先使用的字號或商標合法權益,本文對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的沖突問題,從其沖突的表現形式、沖突的產生原因、沖突的解決措施三個方面進行探究,以期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有益的建議。關鍵字:企業字號 商標 企業名稱 沖突 前 言企業字號和文字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

2、財產,不僅是企業信譽和商譽的重要載體,而且也會給企業帶來非常巨大的經濟價值。兩者的區別在于企業字號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而文字商標則是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知,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由縣級(含)以上工商機關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分級核準注冊,企業字號所有人在規定的區域和指定的行業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名稱中的核心組成部分,具有顯著的識別和區分作用。文字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由國家工

3、商總局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統一核準注冊。商標注冊人在全國范圍內已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一 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的主要表現形式目前,企業字號和文字商標的沖突在我國普遍存在。兩者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惡意或無意地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或字號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標權與在后企業名稱權的沖突;二是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為商標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與在后注冊的商標權的沖突。二 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產生的原因(一)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產生的法律原因對企業字號和文字商標實行分別立法和管理,是我國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

4、沖突產生的法律原因。依照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商標主要受商標法調整,商號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調整。一方面,在法律保護的地域范圍方面。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統一實行全國集中核定注冊,對商標的法律保護及于全國范圍。而企業字號則由縣級(含)以上工商機關分級登記注冊,企業對企業字號的專用權受制于其登記注冊的行政區域。另一方面,在法律保護的行業分類方面。商標注冊所涉及的商品國際分類與企業字號核準所涉及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亦存在差別。因此,實踐中,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的沖突就不可避免。(二)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產生的內在原因企業商號和文字商標在功能上和形式上的相似性是兩

5、者沖突產生的內在原因。一方面,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在功能上存在相似性。二者在區別商事主體、產品或服務和對消費者的引導方面的功能相似。根據企業的商號可以直接識別不同的商事主體,根據企業的商標則可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提供者。另一方面,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在形式上也存在相似性。由于二者均以文字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從而導致事實上可能會出現二者沖突的現象。三 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的解決措施(一)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的預防措施一方面,在企業設立時,企業應對擬使用的商號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進行檢索,以防止出現擬使用的商號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文字商標相沖突的現象,反之亦然。另一方面,企業注意對

6、商業和文字商標實際一體化保護,將企業的商號與商標統一起來。即將擬使用的商號作為文字商標申請注冊,以此防止出現商號和文字商標的沖突。(二)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的解決原則對企業商號與文字商標的沖突問題,根據國家工商局1999年公布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遵循以下原則予以解決:一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任何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必須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為前提。國家工商局1999年公布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

7、見第六條規定:“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人利益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是禁止混淆原則。禁止混淆原則是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個基本原則。國家工商局1999年公布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

8、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三)完善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的確權程序在企業字號和文字商標的確權方面,增加事前禁止混淆的事前公告和異議程序、事后爭議程序,從程序上避免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字號獲得登記或者與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號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獲得注冊。(四)細化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的處理規則 雖然我國不是

9、判例法國家,一家法院的判例對另一家法院的法官裁判并無約束力。但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其判例無疑對地方各級法院的案件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不斷的細化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沖突的處理規則,總結這些規則背后的規律,對于解決二者的沖突是大有裨益的。1、企業字號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沖突的處理規則 在李惠廷與大連王將公司商標侵權案【(2010)民提字第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企業字號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沖突案件的處理規則,指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與規范使用企業名稱是兩種不同的責任方式,并明確了適用這兩種責任方式的具體情形。2、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權益的處理規則在偉雄集團公司與順德正野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提字第3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特別是字號,本質上屬于一種財產權益,字號所產生的相關權益可以承繼;將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字號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侵犯在先的企業字號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結語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發生沖突,不管是企業的無意使用行為還是不良商家的惡意侵權行為都會對在先使用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造成損害。與此同時,也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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