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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這24000元究竟是借款還是投資款?發布日期:2011-04-09    文章來源:互聯網 【案情】原告通過王某介紹與被告汪某相識。被告以搞養殖為名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24000元,均未出具欠條。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該筆款項未果,雙方由此形成糾紛。庭審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是2006年7月21日原、被告及王某的錄音資料及2006年6月5日王某與被告的錄音資料各一份用以證明其主張。被告辯稱其與原告及王某系合伙辦養鵝廠,原告主張的款實際系投資款,具體數額其不清楚,帳目由其中一個合伙人王某管理,并提供2002年10月4日王某、牛某

2、與濟源某村七組簽訂的協議復印件(無原件)證明以上事實。 【爭議】庭審中,史某堅持要求被告汪某償還借款24000元。而汪某堅決認為其未借史某錢,不同意歸還。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爭執的24000元究竟是民間借款還是合伙投資款? 【審判】濟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其借款24000元,被告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本案的關鍵是被告借原告24000元的事實是否存在。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內容,就原告的24000元,被告多次表示同意歸還。對此錄音被告雖持有異議,認為錄音有剪輯,但被告認可錄音中的女聲系其本人聲音,又不申請鑒定,對此錄音內容,予以確認。另外根據錄音內容,被告認可原告有24000元的

3、事實存在,故本院認定被告借原告24000元的事實成立。被告辯稱該款系原告與其和王某三人合伙辦養鵝廠的投資款,原告否認其系合伙人之一,王某也不予認可原告系合伙人,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系合伙人之一的主張,其辯稱理由,不予采納。關于王某是否系合伙人,本案不予涉及。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24000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汪某給付原告史某24000元。 被告汪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雙方均未提出新的證據。二審法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24000元究竟是借款還

4、是投資款。實質上,本案的關鍵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對被告欠款數額及性質負舉證責任。原告以其提供的錄音資料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其借款24000元,被告否認該款的性質。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中顯示被告多次提及投資一事,結合原、被告關系一般,原告主張借被告24000元,被告未出具借據,且原告對借款次數及數額均記不清,在庭審中對雙方約定利息表述不一致的情況,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告借其現金240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應支持。即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存在一定的瑕疵,應由原告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內容,就原告的24000元,

5、被告多次表示同意歸還。對此錄音被告雖持有異議,認為錄音有剪輯,但被告認可錄音中的女聲系其本人聲音,又不申請鑒定,對此錄音內容,應予確認。另外根據錄音內容,被告認可用有原告24000元的事實,故本院認定被告借原告24000元的事實成立。被告辯稱該款系原告與其和王某三人合伙辦養鵝廠的投資款,原告否認其系合伙人之一,王某也不予認可原告系合伙人,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系合伙人之一的主張,對其辯稱理由,應不予采納。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按通說,舉證責任包括三個層次的含義。其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即提出證

6、據的責任;其二,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真實,即提出有效證據的責任;其三,當事人若不能提供證據以證實其主張或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真實性,則其要承擔因此而產生敗訴的不利后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情況:其一,若依照基本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雙方當事人舉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案件待證事實已經清晰,則依據該查證的事實作出判決;其二,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或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條,則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舉證責任分配,若應承擔舉證責任的 當事人無法對相關事實進行舉證,則其要承擔對其不利的判決結果。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要明確在舉證責任中包含了當事人要承擔因

7、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舉證責任所產生的后果的內容,另一方面又不能簡單地說凡無法對自己主張舉證的當事人均要被判敗訴,必須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在當事人之間明確舉證責任,再根據當事人舉證情況依照法律作出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決定哪些案件事實由哪方當事人負責舉證時,除“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外,還應當考慮到下列因素:1、將舉證責任置于有能力、有條件舉證的一方。由于社會專業化分工的細化和科技的發展,當事人在舉證能力方面的差別越來越大,涉及到需要對一些技術性問題進行舉證的時候,有時原告方根本不具備對事實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被告方過錯的舉證能力,這時,就應考慮將舉證責任轉交給被告承擔。

8、此外,若雙方當事人分別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審理過程中也應特別注意舉證責任的分配。2、持有證據一方當事人不提供證據,同時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3、在雙方當事人與證據等距離的情形下,法官可以考慮舉證的難易或事實發生的概率,事實存在的舉證通常較事實不存在為容易,主觀意思的舉證通常較客觀表示為容易。事實發生的概率也是重要的裁量因素。 該案適用民事訴訟的蓋然性標準,即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向法官承擔說服責任,只要當事人通過庭審活動中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活動使得法官在心證上形成對該方當事人事實主張更趨采信方面的較大傾斜,那么,該方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即告卸除。原告對被告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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