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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JT/T 3242008(2008-09-05發布2008-12-01實施)代替JT/T 3241997 前言 本標準代替JT/T 3241997汽車噴烤漆房通用技術條件。本標準與JT/T 324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了燃氣加熱型噴烤漆房的術語和定義及相關技術要求(見3.2、6.5和6.9表2);增加了房體及底座、送(排)風系統驅動電機絕緣等級、防爆、安裝位置、防鳥網、空氣凈化裝置容塵量、熱交換器材質、壁厚、交換效率、泄壓裝置面積、燃油單向截止閥、循環加熱方式、加熱裝置外表面溫度、燈具防爆、溫度示值誤差、房體材料和空氣凈化材料阻燃、安全門、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養的文

2、字標志、電纜線安全防護的技術要求(見6.26.8);修改和補充了房體及底座、送(排)風系統、空氣凈化裝置、加熱系統、照明系統、控制系統、安全防護、整機性能、外觀質量、裝配質量技術要求的試驗方法(見7.2-7.11)。本標準由全國汽車維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T/TC 247)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江蘇中大集團、揚州斯普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廣州全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仝曉平、劉元鵬、徐連寬、潘立峰、李國章。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JT/T 3241997。 汽車噴烤漆房Automotive Spray booth1范圍 

3、;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噴烤漆房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維修作業用的汽車噴烤漆房(以下簡稱噴烤漆房)。其他行業用的噴烤漆房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GB 651

4、4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GB 65141995,neq NFPA 33:1989)GB/T 13306標牌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燃油加熱型噴烤漆房spray booth heated by fuel以燃燒油料(煤油、柴油或廢油)產生的熱量間接加熱空氣介質,并在其中進行噴漆、烘烤作業的裝置。3.2燃氣加熱型噴烤漆房spray booth heated by gas以燃燒氣態燃料(天然氣、城市煤氣、液化氣等)產生的熱量間接加熱空氣介質,并在其中進行噴漆、烘烤作業的裝置。3.3電加熱型噴烤漆房s

5、pray booth heated by electricity以電能轉化的熱量直接加熱空氣介質,并在其中進行噴漆、烘烤作業的裝置。3.4作業區operation area進行噴漆、烘烤作業的空間。3.5掃膛延時時間heat-exchange chamber scavenge duration從燃燒器啟動對熱交換器膛內進行強制換氣到油(氣)路電磁閥體開啟、噴嘴噴射燃料的延續時間。3.6點火超時斷油(氣)fuel cut-off for over-time iginition掃膛延時結束后的數秒內,燃燒器未能點燃,控制裝置關閉油(氣)路閥門,切斷燃料。3.7超溫報警over-heating al

6、arm控制系統在烤漆溫度超過設定的工作溫度未能關閉燃燒器時,發出的聲、光報警信號。3.8垂直層流vertical flow在噴烤漆房作業區內,空氣以均勻的垂直斷面速度沿平行流線流動。3.9作業區內、外壓差Internal and external operation area pressure difference噴烤漆房運轉時,作業區內、外的環境氣壓差。3.10參考平面reference plane噴烤漆房作業區內距底面1.5m高的假想測試平面。 4分類 4.1噴烤漆房按加熱形式分為:燃油加熱型、燃氣加熱型和電加熱型。4.2噴烤漆房按作業區長度分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

7、型。其對應關系見表1。5型號 噴烤漆房型號表示方法如下:6技術要求 6.1基本要求6.1.1噴烤漆房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并符合本標準要求。6.1.2所用原材料,外購、外協件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并附有合格證或有關證明其質量的認證性文件。6.2房體及底座6.2.1房體6.2.1.1噴烤漆房房體應有一定的剛度和強度。采用輕型復合板拼裝結構的房體,板厚應不小于50mm,鋼板厚度不小于0.5mm;大型、特大型噴烤漆房房體應采用骨架結構。6.2.1.2房體保溫層在100的溫度下放置8h,應不收縮、變形和融化。6.2.1.3噴烤漆房門和門框間應采用耐高溫的橡膠材

8、料密封,在100的溫度下放置8h,應無硬化和變形。6.2.2底座6.2.2.1裝有底座的噴烤漆房,應根據作業區的大小和適應車型空載質量配置符合承載要求的底座圍體、隔柵、防滑底板和支柱。6.2.2.2底座的承載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a)小型噴烤漆房:車輪所接觸的隔柵或防滑底板應有承載10kN負荷的能力,在此負荷下靜壓3h,不得產生斷裂、開焊和不可恢復的變形。非承載式隔柵或防滑底板無承載能力要求。b)中型、大型、特大型噴烤漆房:車輪所接觸的隔柵或防滑底板應具有承載適應車型空載時最大輪重1.2倍的能力,在此負荷下靜壓6h,不得產生斷裂、開焊和不可恢復的變形。非承載式隔柵或防滑底板無承載能力要求。6.2

9、.2.3底座應有良好的穩定性,應采用鋼結構進行橫向的固定。6.3送、排風系統6.3.1送風系統的驅動電機內置時,應選用防爆型,絕緣等級不低于F級。采用非防爆型驅動電機時,電機應外置。6.3.2排風系統不得采用軸流式風機,驅動電機應外置。6.3.3電機總輸入功率超過11kW時,不得直接啟動,應采用啟動補償裝置或分時啟動方法。6.3.4風機外殼上應標示旋轉方向。6.3.5進風口應裝有防鳥網。6.3.6排氣口與進氣口落差不小于3m。6.4空氣凈化裝置6.4.1進入作業區的空氣應至少經過兩級凈化,初級凈化不得采用浸油式過濾器;中級或高級凈化應采用亞高效或高效過濾,過濾器容塵量應不小于400s/m2。6

10、.4.2排氣凈化應包括漆霧過濾和有害揮發物凈化裝置。6.4.3空氣凈化裝置應便于定期更換。6.5加熱系統6.5.1燃燒器應有不小于8s的掃膛延時時間,并具有點火超時斷油、斷氣保護功能。6.5.2以燃氣為熱能的噴烤漆房,燃氣火焰發生器的下部應有空氣均衡裝置。6.5.3電加熱型噴烤漆房的電加熱器與金屬支架間應有良好的電氣絕緣,其常溫絕緣電阻不得小于4M。6.5.4電加熱型噴烤漆房的電加熱器與導線的連接應保證良好接觸,接線端的設置應便于檢查。6.5.5熱交換器應滿足下列要求:a)熱交換器應選用耐熱、防銹和具有良好導熱性的不銹鋼材料;b)熱交換器壁厚應不小于2mm;c)熱交換器的熱交換效率不小于70%

11、;d)熱交換器應有泄壓裝置,其泄壓口面積不小于175cm2。6.5.6油路、氣路的連接件應連接可靠、牢固,不得有漏、滲現象。6.5.7燃油加熱型噴烤漆房的油路進口應加裝燃油單向截止閥。6.5.8燃油加熱型噴烤漆房應設置專用燃油箱,并與加熱裝置隔離。6.5.9不得采用完全循環加熱方式,氣體循環量應不超過總進氣量的50%,使作業區內的可燃氣體不產生積聚。6.5.10烘干作業時,加熱裝置外墻板表面溫升不超過20。6.6照明系統6.6.1作業區照明應選用安裝在密封罩殼內的熒光燈。6.6.2作業區照明電路應選用耐高溫導線,導線應裝在絕緣護套(管)內并固定。6.6.3照明電路應采用單獨的斷路器或熔斷器作短

12、路保護,不得借用其他電路的保護器件。6.6.4照明燈具箱的玻璃應防爆。6.7控制系統6.7.1噴烤漆房控制系統在下列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a)環境溫度:040;b)相對濕度:不大于85%;c)工作電壓:380×(1±10%)V三相(50±1)Hz; 220×(1±10%)V單相(50±1)Hz。6.7.2控制系統應能滿足噴、烤漆工藝的要求,控制動作準確、可靠。6.7.3控制系統的溫度示值誤差±2。6.7.4電器裝配要求:a)電氣元件、部件、插接件裝配牢靠,布線合理、整齊,焊點光滑,無虛焊、錯焊;b)導線線徑選擇合理,其載流

13、容量應保證運轉安全;c)系統應根據負荷的大小裝有斷路器或熔斷器,電機控制應有過載、斷相保護裝置;d)電纜線穿過金屬物體時,應加裝絕緣套管。6.7.5溫控系統除應具有工作溫度設定及控制功能外,還應有超溫報警保護功能。超溫時,系統能自動關閉加熱裝置并報警。6.7.6送風系統應與加熱系統聯鎖。送、排風系統未啟動時,加熱裝置啟動開關無效。6.7.7送風驅動電機發生過載或斷相故障時,應能自動關閉加熱裝置。6.7.8系統應有良好的絕緣性能,絕緣電阻不得小于5Mr/。6.7.9系統應有接地裝置和接地標志,噴烤漆房安裝時應接地。6.7.10在耐壓試驗中,電氣絕緣部分應無擊穿、表面閃絡、漏泄電流明顯增大或電壓突

14、然下降等現象。6.8安全防護要求6.8.1房體材料和空氣凈化材料均應阻燃。6.8.2噴烤漆房應設有安全門。安全門應有泄壓功能。6.8.3噴烤漆房應有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養的文字標志,并在醒目位置安裝。6.8.4所有電纜線及照明線路均應加裝絕緣套管并固定。6.9整機性能整機性能要求見表2。6.10排放6.10.1噴烤漆房應有專用排氣凈化裝置,包括漆霧過濾與廢氣凈化。6.10.2苯系物等氣體排放應符合GB 16297和國家現行法規的規定。6.10.3作業區內1.5m以上(呼吸帶)苯系物最高允許濃度應符合GB 6514的規定。6.11外觀質量6.11.1噴烤漆房外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明顯的磕傷、劃

15、痕;涂層表面漆膜均勻,金屬基底應經過除油、除銹和防銹處理。6.11.2所有螺栓、螺母均應經過表面處理,并連接牢固。6.11.3部件鉚接面貼合緊密、牢固,鉚點均勻。6.11.4焊接件焊點應平整、均勻,不得有焊穿、裂紋、脫焊、漏焊等缺陷,并清除焊渣。6.12裝配質量6.12.1外形安裝尺寸(長、寬、高)誤差應不超過標稱尺寸的土0.2%。6.12.2作業區對角線差應不超過長度標稱尺寸的±0.2%。 7試驗方法 7.1試驗設備及工量具試驗設備及工量具見表3。計量器具應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7.2房體及底座檢驗7.2.1房體7.2.1.1用游標卡尺測量房體板和鋼板

16、厚度,檢查大型、特大型噴烤漆房房體是否采用骨架結構,應符合6.2.1.1的要求。7.2.1.2將房體板樣塊置于恒溫箱內,在100的溫度下放置8h,應符合6.2.1.2的要求。7.2.1.3將房門橡膠密封條置于恒溫箱內,在100的溫度下放置8h,應符合6.2.1.3的要求。該試驗可與7.2.1.2同步進行。7.2.2底座承載能力7.2.2.1小型噴烤漆房加載位置為車輪所接觸的隔柵或防滑底板,如圖1所示。用砝碼加載,加載質量為10kN,在此負荷下靜壓3h,應符合6.2.2.2 a)的要求。也可采用車輛配載方式進行加載,使任意一車輪配載后的輪重為10kN(不必對每個車輪配載)。非承載式隔柵或防滑底板

17、不進行該項試驗。7.2.2.2中型、大型、特大型噴烤漆房加載位置為車輪所接觸的隔柵或防滑底板,如圖1所示。用砝碼加載,加載質量為適應車型空載時最大輪重的1.2倍,在此負荷下靜壓6h,應符合6.2.2.2 b)的要求;也可采用車輛配載方式進行加載,使任意一車輪配載后的輪重為適應車型空載時最大輪重的1.2倍(不必對每個車輪配載)。非承載式隔柵或防滑底板不進行該項試驗。7.2.3底座固定檢查底座橫向的固定,應符合6.2.2.3的要求。7.3送、排風系統檢驗7.3.1檢查送風系統驅動電機銘牌、風機類型及安裝位置,應符合6.3.1的要求。7.3.2檢查排風系統驅動電機銘牌、風機類型及安裝位置,應符合6.

18、3.2的要求。7.3.3檢查所有驅動電機的銘牌標注功率,計算總功率,應符合6.3.3的要求。7.3.4檢查風機外殼上有無旋轉方向指示,應符合6.3.4的要求。7.3.5檢查進風口有無防鳥網,應符合6.3.5的要求。7.3.6用鋼卷尺分別測量排氣口與進氣口高度(側進氣方式的噴烤漆房,測量進氣口上沿高度)并計算差值,應符合6.3.6的要求。7.4空氣凈化裝置檢驗7.4.1檢查進氣凈化裝置的凈化級數及過濾器容塵量標識,應符合6.4.1的要求。7.4.2檢查排氣凈化裝置,應符合6.4.2的要求。7.5加熱系統檢驗7.5.1斷開油路或氣路并啟動燃燒器,用秒表測量掃膛延時時間,檢查點火超時燃燒器斷油、斷氣

19、保護功能,應符合6.5.1的要求。7.5.2檢查燃氣加熱器有無空氣均衡裝置,應符合6.5.2的要求。7.5.3用500V絕緣電阻測量儀測量電加熱器與金屬支架間的絕緣電阻,應符合6.5.3的要求。7.5.4檢查電加熱器導線的連接方式與安裝位置,應符合6.5.4的要求。7.5.5檢查熱交換器材質種類,應符合6.5.5 a)的要求。7.5.6用游標卡尺測量熱交換器鋼材壁厚,應符合6.5.5 b)的要求。7.5.7熱交換器的熱交換效率應符合6.5.5 c)的要求。檢驗方法如下:a)環境溫度(20±10)時,啟動燃燒器,將作業區溫度加熱至60;b)用紅外測溫儀或數字溫度計分別測量熱交換器燃燒室

20、各測點的表面溫度(測點位置如圖2所示),計算各測點溫度測量值的平均值(記作t1),同時測量熱交換器排煙道出口表面溫度(記作t1);c)  按下式計算熱交換器效率:(t1-t2)/t1×100%式中:熱交換器的熱交換效率。7.5.8用鋼卷尺測量并計算熱交換器泄壓口面積,應符合6.5.5 d)的要求。7.5.9檢查油路、氣路連接,應符合6.5.6的要求。7.5.10檢查燃油加熱型噴烤漆房的油路進口是否裝有燃油單向截止閥,應符合6.5.7的要求。7.5.11檢查是否有專用燃油箱,燃油箱是否與加熱裝置隔離,應符合6.5.8的要求。7.5.12分別測量循環加熱風門開啟面積與進氣口面積

21、,其面積之比不應超過50%,應符合6.5.9的要求。7.5.13用數字溫度計測量加熱裝置外墻板表面初始溫度,啟動燃燒器,待作業區溫度達到60時,再次用數字溫度計測量加熱裝置外墻板各表面溫度,計算與初始溫度的差值,應符合6.5.10的要求。7.6照明系統檢驗7.6.1檢查照明裝置,應符合6.6.1的要求。7.6.2取照明導線試樣一段,在安全場所對其施以明火,試樣不得燃燒和熔化。7.6.3檢查照明電路短路保護,應符合6.6.3的要求。7.6.4檢查照明燈具箱玻璃是否防爆,應符合6.6.4的要求。7.7控制系統檢驗7.7.1將數字溫度計傳感器放置在噴烤漆房作業區內溫度傳感器附近,啟動加熱器,測量并記

22、錄數字溫度計在30、60時噴烤漆房溫控裝置的溫度顯示值,溫度示值誤差應符合6.7.3的要求。7.7.2檢查控制單元元器件裝配,應符合6.7.4a)、c)、d)的要求。7.7.3設定超溫報警溫度(低于烘烤設定溫度5),啟動燃燒器,當作業區溫度達到超溫報警溫度時,燃燒器應停止工作,系統應聲光報警。7.7.4關閉送風系統,按動燃燒器啟動開關,燃燒器應無響應,應符合6.7.6的要求。7.7.5啟動燃燒器后,將送風電機熱繼電器電流調節旋鈕調至最小值,驅動電機停機后,檢查燃燒器是否停止工作,應符合6.7.7的要求。7.7.6在斷電狀態下,用500V絕緣電阻測量儀測量用絕緣材料隔開的兩導電體之間、導體與金屬

23、外殼之間的電阻值,應符合6.7.8的要求。7.7.7檢查系統是否有接地裝置和接地標志,應符合6.7.9的要求。7.7.8用耐電壓測試儀對控制系統進行l 500V、歷時1min的耐電壓測試,應符合6.7.10的要求。7.8安全防護檢驗7.8.1取房體保溫填充材料和空氣凈化材料試樣各一塊,對其施以明火,不得產生有焰燃燒,允許有熔融、卷曲、結炭、滴落等現象,應符合6.8.1的要求。試驗應在無風,無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場所進行。7.8.2檢查噴烤漆房有無安全門,安全門有無泄壓裝置,應符合6.8.2的要求。7.8.3檢查噴烤漆房有無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養的文字標志,應符合6.8.3的要求。7.8.4檢查照

24、明線路及所有電纜線是否加裝絕緣套管及固定,應符合6.8.4的要求。7.9整機性能試驗進行整機試驗時,作業區內不得停放車輛和存放物品。7.9.1升溫時間7.9.1.1測試條件:環境溫度(20±10)。7.9.1.2記錄作業區初始溫度,啟動加熱裝置,用秒表測量作業區增溫40所需時間,應符合表2的要求。7.9.2燃油消耗量7.9.2.1測試條件:環境溫度(20±10)。7.9.2.2將適量的燃油經量筒計量后倒人噴烤漆房油箱,并記錄初始油量。7.9.2.3設定烤漆溫度為環境溫度加40,啟動燃燒器1h后停止加熱。7.9.2.4用量筒計量油箱內燃油。7.9.2.5按下式計算燃油消耗量:

25、 Q=V1-V2 (2) 式中:Q單位小時耗油量,單位為升每小時(L/h);V1測試前燃油初始油量,單位為升(L);V2測試后燃油剩余油量,單位為升(L)。燃油消耗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7.9.3作業區風速將作業區底面均勻分為若干平面,每個平面的對角線的交點即為測試點,測點間距2m(如圖3)。關閉噴烤漆房房門,在參考平面內用便攜式熱球電風速計或便攜式熱敏電阻恒風速計分別測量每個測點風速,記錄各測點的風速值,每測點測量三次,計算平均值,應符合表2的要求。7.9.4作業區內、外壓差關閉噴烤漆房房門,用傾斜式微壓計、補償式微壓計或同類型儀表(準確度不低于1級),在參考平面中心位置測

26、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7.9.5噪聲7.9.5.1作業區內用聲級計(準確度不低于2級)在作業區內測量。7.9.5.2作業區外用聲級計在距噴烤漆房送、排風系統1.5m處測量。噪聲測點布置如圖4,測量值應符合表2的要求。7.9.5.3測量值修正當實測噪聲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大于或等于10dB(A)時,實測噪聲值有效;為6dB(A)9dB(A)時,應將實測噪聲值結果減去1dB(A);為4dB(A)5dB(A)時,應減去2dB(A);當小于3dB(A)時,則測量無效。7.9.6作業區潔凈度7.9.6.1將厚度1mm、面積1m2的金屬試件置于作業區測試平面中心位置,用黑色低溫烤漆按涂裝工藝噴涂三遍,并加

27、熱烘烤30min。7.9.6.2檢查試件涂層表面的疵點數目,應符合表2的要求。7.9.7作業區照度測點布置如圖3,用便攜式照度計在參考平面內測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7.9.8排放7.9.8.1檢查噴烤漆房有無專用排氣凈化裝置,應符合6.10.l的要求。7.9.8.2苯系物的排放與作業區苯系物濃度檢測所使用的儀器和測試方法執行國家環保法規的規定。噴烤漆房生產企業應能出具地級市以上環保部門或環保部門認可機構的檢測報告,應符合6.10.2和6.10.3的要求。7.10外觀質量檢驗目測檢驗,應符合6.11.16.11.4的要求。7.11裝配質量檢驗7.11.1用鋼卷尺測量噴烤漆房的外形安裝尺寸(長、寬、高),應符合6.12.1的要求。7.11.2用鋼卷尺測量噴烤漆房作業區的對角線并計算差值,應符合6.12.2的要求。 8檢驗規則 8.1檢驗分類噴烤漆房的檢驗分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8.2型式檢驗8.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時;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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