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視角下的印度公益信托_第1頁
多層次視角下的印度公益信托_第2頁
多層次視角下的印度公益信托_第3頁
多層次視角下的印度公益信托_第4頁
多層次視角下的印度公益信托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多層次視角下的印度公益信托時間:2013-12-18打印文字大小:大 | 中 | 小在許多政府無法觸及或發揮作用的領域,公益信托蘊藏著其有效解決問題的巨大潛力。而印度公益信托發展并未形成一種有序的發展模式,其立法層級多樣,門類繁多,往往帶有濃厚的宗教、種族、社會特色,尤其在印度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域間,發展差異亦較大。作為非營利組織形式之一,對比非營利組織其他形式,公益信托通常是永久存續,受托人終身任職,信托內部可能存在效率低下、管理形式不民主的問題,公益信托管理機構的干預范圍亦較大。對于我國公益信托立法、實踐而言,可以從印度公益信托登記、監管制度吸取經驗,

2、完善我國公益信托立法與實踐。一、印度非營利組織及公益信托印度公益信托是印度非營利組織的一種類型,另外兩種類型為社團及非營利公司。根據2004年印度Sampradaan慈善中心對德里、孟買、加爾各答、欽奈、艾哈邁德巴德、馬杜賴六個城市進行非營利組織抽樣調查。回饋的130家組織中,近59%非營利組織注冊為社團形式,5%注冊為非營利性公司,36%注冊為信托形式,其中一小部分在印度1920年慈善宗教信托法下登記,其余大部分在各邦信托法及注冊法下登記。i圖1:印度非營利組織形式占比資料來源:印度Sampradaan慈善中心,2004年9月下表對這三種類型非營利性組織進行對比:表1:三種類型非營利組織對比

3、種類信托(Trust)社團(Society)非營利公司人數無規定(公益信托要求兩人以上)七人或七人以上無規定目標慈善、社會公益慈善、科教等非營利活動適用法律各邦公益信托法1860年社團登記法各邦立法1956年公司法第25條特點可為公共信托或私人信托;創設信托合同,法律關系上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體,公共信托由受托人委員會管理社團財產具有獨立性;可單獨起訴其成員;成員權利不可轉讓;成員組成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類似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管理,成員的權利可以轉讓,按持股比例行使投票權二、印度公益信托立法概況印度作為一個英美法系國家,其信托制度、概念帶有英美法系烙印;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中央和地

4、方存在不同權利界分,各邦對信托的規定不盡相同,公益信托發展實現在各邦法層次。印度信托立法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公益(Public)信托和私益(Private)信托立法分立,根據信托受益群體是否特定,將信托分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為不特定人數、無法確定具體人數主體創設的信托為公益信托;為特定主體利益或者在特定時間內能確定個人主體利益創設的信托為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并不是永久性的,在信托目的終結時該信托也隨之終止,相應的公共信托一般為永久性或至少存續時間上是不確定的。在印度,絕大數情況下,公益信托是非營利性的慈善(Charitable)信托,少數情況下慈善信托可以私益信托的形式設立。印度并沒有一部統一適用

5、于各邦的印度公益信托法,各邦有各自公益信托立法,如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htra)和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安得拉邦(AndhraPradesh)的1966年安得拉邦慈善宗教機構捐贈法、中央邦(MadhyaPradesh)的1951年中央邦公益信托法、泰米爾納德邦(TamilNadu)的1959年印度宗教慈善捐贈法ii等,規定相應公益信托管理模式、條件、程序。盡管這些立法類別多樣,但內容上存在共通之處,如受托人責任管理、登記管理等。若一邦無特定公益信托立法,則適用其他可適用的法律,如印度信托法、文件登記法iii等。規范印度公益信托影響力較大的法律包括18

6、82年印度信托法、1920年慈善宗教信托法、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表2:印度公益信托重要立法一覽表法律名稱適用范圍調整范圍1882年印度信托法適用于各邦(除查謨-克什米爾邦(JammuandKashmir)、安達曼-尼科巴群島(theAndamanandNicobarIslands)只調整私益信托,對公益信托只適用于“委托人”、“受托人”等概念界定1920年慈善宗教信托法適用于各邦(除查謨-克什米爾邦(JammuandKashmir)、安達曼-尼科巴群島(theAndamanandNicobarIslands)對慈善、宗教信托進行更有效的調整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適用于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

7、吉拉特邦對公益信托包括宗教、慈善信托設立慈善專員(CharityCommissioner)機制,賦予慈善專員對公益信托財產、受托人產生、預算、賬目檢查監督權,該法也成為各邦公益信托立法藍本資料來源:新華信托整理三、印度公益信托具體立法制度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在印度公益信托立法中占據重要地位,它為印度各邦公益信托立法提供藍本,下文對該法具體立法制度作介紹。(一)立法適用及分類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適用于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iv在該法下,慈善專員(CharityCommissioner)有權對公益信托進行監督、管理、調控,每一公益信托都須在慈善專員處登記。值得一提的是,古吉拉特邦在2

8、011年6月年通過古吉拉特邦公益信托法(修訂)法案,該法案對孟買公益信托法信托的轉讓、家庭成員受托人終身制、繼受條款進行修訂,邦政府亦通過建立古吉特拉邦公益信托法庭以處理慈善專員上訴案件,該法庭享有印度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下民事法院同等權力。v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將公益信托定義為慈善或公益設立的信托,該信托必須為公眾利益。慈善目的vi包括緩解貧窮痛苦、教育、增進醫療、為社會福利公共利益提供娛樂或休閑設施(包括提供援助)、其他促進公共事業事項(不包括宗教傳教崇拜)。(二)信托合同要素公益信托合同應當包括信托目的;合同各方主體信息,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見證人姓名、名稱、住址,受托人的最少人數

9、以及最多人數,受托人任命、撤銷程序,受托人權利、權力和義務;信托管理機制包括組成受托人委員會、其存續期間、職責權利以及是否委托官方受托人vii及其期限權責;信托財產范圍、賬戶、投資策略及不動產信托財產轉讓事宜;聲明該信托不可撤銷性質;其他事宜包括審計、法律適用及爭端解決等。公益信托合同的簽訂應當公開有兩名見證人,且由委托人、受托人及見證人三方共同簽署。(三)登記收費1、登記公益信托,由受托人向信托管理機構、信托財產所在邦或邦以下慈善專員處登記。信托應在信托設立起三個月內進行登記,遺囑公益信托應在遺囑認證后一個月內提起或者立遺囑人死后六個月內提起。viii慈善專員會對該信托是否系屬其管轄、是否是

10、公益信托、是否公開、該信托財產是否是其他已存續信托信托財產、該信托受托人承繼管理模式、不動產(如有)動產信托財產收支及孟買公益信托法規定其他事項進行確認及審核。下表對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信托財產管理相關條款進行整理:表3: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信托財產管理條款適用法律涉及方面具體規定第32條17款賬戶維護公益信托應當對以下事項建立常規賬戶:l所有收入、動產、不動產l所有信托財產設立的產權負擔l所有公益信托名義所實施之付款及轉讓l所有其他反映在收支平衡表之事項第36B條24A款動產及不動產事項登記對動產不動產登記事項:l對所有動產進行描述、重量、估值l描述,如珠寶、金銀、寶石、船舶、器具等

11、l在相關會計年度期滿起三個月內進行登記準備l每年向慈善專員報告信托財產變動情況資料來源:新華信托整理公益信托登記后該公益信托自執行之日起生效,不需要續登記。2、收費印度對公益信托登記收費各邦規定不一致,取決于該信托財產的價值,一般在3盧比-25盧比之間,若信托財產價值低于2,000盧比,則費用為3盧比;若信托財產價值高于25,000盧比,則費用為25盧比。ix(1盧比=0.1461人民幣,2013年12月13日)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設立公益信托管理基金,為慈善專員調控監管工作提供支持。公益信托每年總收入超過25,000盧比的,在總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按2%比例向該基金捐獻x。公益信托登記失敗

12、或無法向公益信托管理基金捐獻款項的,將被處以最高額1,000盧比的罰款。xi(四)稅收優惠印度在1961年頒布的所得稅法規定給予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所得稅法對非營利組織有關的要求是:1)非營利組織必須以宗教或慈善目的;2)在每一財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中,非營利組織必須將其至少85%收入用于實現機構目標。如果一機構在一個財政年度中不能達到該標準,可在該財政年度后12個月內中補齊;組織收入或財產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直接或間接地使委托人、受托人及其親屬,或在某一財政年度向組織捐贈超過50,000盧比的個人受益;組織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收入情況。所得稅法適用于印度境內所得收入,但是對因

13、跨國交易在印度境外產生的屬印度的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xii以上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對非營利組織之一的公益信托適用。而以下信托收入不計入所得,xiii對下列收入不征收所得稅:1)對用于印度境內慈善或宗教目的信托財產收入,且該收入累積或部分未超過該財產全部收入15%;2)對于1952年4月1日之后設立的為國外公益設立且印度亦收益而設立的信托;以下情況不適用上述所得稅免除資格:xiv1)所有私益宗教信托且不用于公共利益;2)1962年4月1日之后為特定宗教組織或社會團體利益設立設立的慈善信托或組織;但為特定社會團體、弱勢群體,特定宗族或婦女、兒童設立的信托或社會除外,其免于征收所得稅。所得稅法第8

14、0G條款規定,對向社團、信托和非營利公司的捐贈,給予該捐贈扣除資格。80G條款所列舉捐贈者向非政府慈善組織的捐贈通常可以得到50%扣除,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捐贈者年收入10%。四、印度公益信托的監管干預(一)慈善專員(CharityCommissioner)由于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適用于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該法設慈善專員、慈善管理基金以進行邦內公益信托管理工作。其他邦如米爾納德邦有其自己的邦公益信托立法,這些邦大多數慈善信托都登記為慈善信托。xv表4對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中需要慈善專員核準事項進行羅列:表4: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慈善專員需核準事項列表適用法律涉及方面具體規定第3

15、6條24款不動產下列不動產權利變更需慈善專員核準:l不動產買賣、交換、贈予l三年或三年以上租賃(農業用地租賃十年)第36A條借款借款(無論是否設置抵押)第58條32款捐獻(年度收入2%應付捐獻)以下信托免除捐獻需慈善專員核準:l公益信托年收入在25,000盧比或以下l公益信托專以教育、醫療進步獸醫治療改進而設立l改進公共圖書館、閱覽室l公益信托專以緩解自然災害所引起的病痛而設立第35條投資對下列投資事項由慈善專員核準:l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xvi法定義清單所列銀行l郵政儲蓄銀行l邦政府核準合作銀行l中央/邦政府公共證券(包括單位信托法下的單位)l印度境內不動產首次為非租賃期限99年財產抵押,

16、且該財產價值超過抵押財產價值1.5倍l其他慈善專員核準投資事項資料來源:新華信資產管理部整理慈善專員有權對公益信托行使檢察監督權,要求解釋財政過失,指令對賬戶審計,必要時處罰過失當事人。表5對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中報告事項進行整理:表5: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對慈善專員報告事項一覽表適用法律涉及方面時限具體規定第22條13款對已登記事項變更情況報告變更之日起90天內變更包括受托人變更、信托財產(動產或不動產變更)第31A條16A款預算遞交每一會計年度開始至少前一個月適用于年收入超過10,000盧比信托(年收入超過5,000盧比公共宗教信托)第33條賬目清算每年3月31日或其他慈善專員指定

17、日期第34條19款第58條32款準備收支平衡表賬目清算日起六個月第34條19款&21款賬戶審計審計報告提交賬目清算日起六個月審計報告自審計結束兩周內提交公益信托年收益少于等于15,000盧比的可不進行審計資料來源:新華信托整理(二)法院與公益信托有利害關系的法律顧問或兩名以上自然人,可以就受托人更換、新受托人任命、指導被更換受托人財產轉移、賬戶查詢提起訴訟。法院可根據委托人意愿變更信托目的,準許信托財產或收入全部或部分用于其他目的;當原公益信托目的即將終止或者無益甚至有害于該信托,法院可根據原信托為信托財產制定另一有效適宜用途。xvii參考資料:1、Sampradaan Indian

18、Centre for Philanthropy. A Review of Charities Administration in IndiaR. New Delhi, 2004: 32-33.2、賈西津.印度非營利組織及其法律制度環境考察報告J.中國科技論文在線.2007-4.3、LEGAL SOLUTION WORLDWIDE. id=TRST16.4、The Bombay PublicTrust./wirc_referencer/Other%20Law/Bombay%20public%20trust.htm.5、United States Intern

19、ational Grantmaking./countryinfo/india.asp#Tax_laws.iA Review of Charities Administration in India, Sampradaan India Centre for Philanthropy, Sponsored by The Planning Commission, Govt. of India, September 2004, P19-20.iiA Review of Charities Administration in India, Sampradaan Ind

20、ia Centre for Philanthropy, Sponsored by The Planning Commission, Govt. of India, September 2004, P24.iii印度信托法、文件登記法為中央立法,適用于各邦。ivBombay Public Trust Act, 1950,/wirc_referencer/Other%20Law/Bombay%20public%20trust.htmvNew Act on way to reinin Guj Trusts,vi1950年孟買公益信托法第9條(1)款。vii1913年印度官方受托人法,印度政府根據情況按邦設立官方受托人,為官方受托人任命代表履行官方受托人職責。官方受托人一半適用于遺囑繼承中,在遺囑中任命且獲得官方受托人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