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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 - 滁州市建筑間距、建筑退讓技術規定(試行) ( 送審稿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 , 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及有關法規、規范,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項建設工程符合本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人防、工程管線等專業規范和建筑規范等方面的要求。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筑、個人自建房除外) 。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實施均應符合本規定。第二章建筑間距第五條住宅建筑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確定。受遮擋的住宅的居室應滿足大寒日滿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 小時(

2、a 類地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1 小時) 第六條遮擋建筑為多、低層建筑的,應采用日照間距系數計算建筑間距且按最不利點確定,并同時滿足日照分析。遮擋建筑為高層建筑的,應采用日照分析計算建筑間距,并結合本章相關規定確定建筑間距第六條多層住宅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 度以內(含 45 度) ,下同建筑間距 a類地區不少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25 倍;b類地區建筑間距不少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3 倍。且不應小于 15 米。2、東西向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 度以內(不含45 度) ,下同建筑間距 a類地區不少于

3、較高建筑高度的1.25 倍;b類地區建筑間距不少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3 倍。且不應小于 15 米。- 2 - (二)垂直布置時的間距(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3 米的, 其間距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 1、南北向間距不應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9 倍,且不應小于 13 米; 2、東西向間距不應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8 倍,且不應小于 13 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兩幢建筑夾角小于或等于60 度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間距控制。2、當兩幢建筑夾角大于60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第七條高層住宅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南北向(

4、東西向)的a類地區間距不應小于26 米,b類地區間距不應小于 32 米,并應滿足以下要求:正向重疊長度為30 米(含 30 米)以內間距不應小于南側(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正向重疊長度為 30-40 米(含 40 米)以內間距不應小于南側(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正向重疊長度大于40 米間距不應小于南側 (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二)垂直布置時的間距(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 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 :南北向(東西向)的間距不應小于南側(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兩幢建筑夾角小于或等于60 度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

5、布置建筑間距控制。2、兩幢建筑夾角大于60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第八條低層住宅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 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南北向(東西向)的建筑間距不少于南側 (較高)建筑高度的 1.4 倍; 且不小于 10 米。- 3 - (二)垂直布置時的間距(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4 米的, 其間距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 南北向間距不應小于8 米;東西向間距不應小于6 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兩幢建筑夾角小于或等于60 度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間距控制。2、當兩幢建筑夾角大于60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第九條低層住

6、宅與多層住宅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低層住宅與多層住宅朝向為南北向的平行或垂直布置時,多層位于北側,間距按低層住宅間距執行,多層位于南側,間距按多層住宅間距執行。(二)低層住宅與多層住宅朝向為東西向的平行或垂直布置時,其間距按多層住宅間距執行。(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兩幢建筑夾角小于或等于60 度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間距控制。2、當兩幢建筑夾角大于60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第十條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遮擋建筑為高層建筑的按高層住宅間距執行;(二)遮擋建筑為多層建筑的按多層住宅間距執行;(三)高層住宅與

7、南側低層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13 米;(四)兩幢建筑互為遮擋建筑時,分別計算間距,取較大值。第十一條非住宅建筑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高層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 倍,且其最小值為18 米。2、東西間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 倍,且其最小值為13 米。(二)高層非住宅建筑與多層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1、高層位于南側的,最小值為18 米;- 4 - 2、高層位于北側的,最小值為13 米;3、東西向布置的,最小值為13 米。(三)多層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時間距不應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6 倍,且不應小于10 米;多層非住宅建筑東西向平行布置

8、時間距不應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 倍,且不應小于 10 米;(四)低層非住宅建筑與高、多、低層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按消防規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少于10 米;(五)兩幢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但夾角小于或等于60 度布置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間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第十二條住宅建筑山墻間距:山墻重疊時,多層之間不應小于6 米,高層之間 13 米,高層與其它住宅之間不應小于9 米。山墻相措時,山墻間距離不足 6 米最近點距離不小于8 米第十三條非住宅建筑與住宅之間的建筑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住宅南側或位于東西向布置住宅東、西側的,其

9、間距按住宅建筑間距執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側的,其間距按非住宅建筑間距執行,高層不少于 18 米、多層不少于 15 米、低層不少于 10 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住宅東、西側的除應滿足住宅規定日照要求外,山墻間距按住宅建筑執行。第十四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校教學樓、老年公寓與相鄰建筑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應小于2 小時(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少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5倍。第十五條受遮擋的建筑為商業或其它形式住宅綜合樓的建筑間距按住宅建筑間距執行。受遮擋的綜合樓在計算與遮擋建筑間距只能扣除底層非住宅層高,且扣除高度不應大

10、于5 米。第十六條上述建筑間距系數適用于無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對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間距,應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筑高度。- 5 - 第十七條高、多、低層等組合建筑間距分別按各類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住宅建筑不應貼建,非住宅建筑與住宅建筑貼建的,必須滿足住宅建筑規定的日照等要求。第十九條a類地區中,建設單位已向少量因受遮擋日照不能滿足要求的住戶說明情況,并同住戶簽有協議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考慮雙方情況嚴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已注明不能滿足日照要求的住宅,建設單位在銷售(分配)時應向購房戶(分配的住戶)說明情況,并在購房合同中注明。第三章建筑退讓第二十條沿建設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鐵路兩側

11、及電力線保護范圍等工程設施邊側的建筑,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文物保護、風景旅游、市政管線、消防、環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滿足相鄰用地現狀建筑和規劃建筑規定的日照、側向、消防等間距要求。第二十二條多(低)層建筑退讓用地南北邊界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南北向布置的,退讓北邊界距離不應少于該建筑與邊界北側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于9(5)米;退讓南邊界距離不少于該建筑物與邊界南側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于9(8)米;(二)東西向布置的,退讓北邊界距離不應小于該建筑與邊界北側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于6.

12、5(4)米;退讓南邊界距離不不應小于該建筑與邊界南側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于 6.5(4)米。第二十三條多(低)層建筑退讓用地東西邊界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6 -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讓距離不應小于該建筑與東、西側建筑規定間距的二分之一,且東、西側設窗(不設窗)分別不應少于6米(3 米) ;(二)東西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讓距離不應小于該建筑與東、西側建筑規定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少于12 米(8 米)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退讓邊界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南北向布置的:退讓北邊界距離不應少于該建筑與邊界北側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三分之二,且不應小于20 米;退

13、讓南邊界距離不少于該建筑物與邊界南側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三分之一,且不應小于16 米;退讓東、西邊界距離不應少于8 米;(二)東西向布置的:退讓東、西邊界距離不應少于該建筑與東、西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于15 米;退讓南(北)邊界距離不應少于該建筑與南(北)建筑物規定日照間距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且不應小于 12 米;第二十五條用地邊界外側尚無現狀建筑或規劃建筑的地區參照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用地邊界不規則的地區,建筑物退讓用地邊界距離按最近處計算,用地邊界既非東西又非南北的,用地邊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 度的參照南北向退讓標準執行,大于45 度的參照東西

14、向退讓標準執行。第二十六條用地邊界外側為綠地、廣場及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區,可在不影響邊界外側用地單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滁州市城市規劃局依據建筑間距要求確定退讓距離。第二十七條 設有地下室的建筑物離用地邊界距離不少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離)的0.7 倍,且最小值為 3 米。第二十八條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筑,其后退道路紅線的最小控制距離,根據其相臨道路等級的寬度確定:(一)無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建筑- 7 - 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 d4 米) ,后退紅線距離不少于5 米;在城市支路兩側( d24 米) ,后退紅線距離不少于3 米。(二)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

15、展覽館、大型商場(單層建筑面積 5000 平方米以上或總營業面積8000 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a類地區不少于 20 米,b類地區不少于 30 米,并應留有停車場、回車場及適量沿街綠地。(三)高層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視建筑高度不同按下列規定控制:建筑高度 h50米,不少于 20 米;建筑高度 h100 米的應相應加大后退距離,具體標準由滁州市規劃局核定。(四)建筑物懸挑部分、基礎均不得逾越道路紅線,建筑物的臺階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建筑紅線。(五)建筑后退國道、省道公路中心線距離不少于50 米。第二十九條高層建筑及鍋爐房、變電所、廠房、

16、加油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構)筑物在退讓其用地邊界時除應退讓上述規定間距外,還必須同時承擔由其產生的規定間距。第三十條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筑,主朝向與道路平行的,側向不設窗退讓側向用地界限距離可酌減,但應滿足基礎、消防及與現狀、規劃建筑的要求。第三十一條 建筑后退鐵路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一)高速鐵路兩側建筑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50 米;(二)鐵路干線兩側建筑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20 米;(三)鐵路支線、專業線兩側建筑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15 米;(四)鐵路兩側圍墻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10 米,圍墻高度不應大于 3 米。第三十二條建筑后退河道藍線、道路綠線、公園

17、綠線的距離,除退- 8 - 紅線距離應大于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且滿足有關規劃另有規定,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建筑高度在24 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離不少于5 米;(二)建筑高度在 24 米100 米 (含)的建筑后退距離不少于10米;(三)建筑高度100 米以上的建筑宜適當加大后退距離,具體標準由滁州市城市規劃局酌情確定。第三十三條建筑后退電力線距離應滿足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規定,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一)在電力保護區(高壓走廊)范圍內不應新建建筑;(二)建筑退讓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一)按下表確定;線路電壓(kv)1 1-10 35 66-110 220 330 安全距離(

18、 m)1.0 1.5 3.0 4.0 5.0 6.0 第三十四條 建筑布局不規則地區的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在滿足日照標準、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體距離由滁州市城市規劃局核定。第四章附 則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試行。第三十六條在頒布試行本規定前,市規劃局已批準定位或審定規劃設計方案的項目,且在頒布試行后一年內要求實施的,仍可按原批準規劃繼續辦理許可手續,逾期則應按該規定重新辦理。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滁州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9 - 附錄名詞解釋1、低層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 米的建筑。2、多層建筑:高度大于10 米小于或等于 24 米的建筑。3、高層建筑:高度大于24 米的建筑。4、a類地區:清流路以北、京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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