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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一編 商法總論第一章 商法概論第一節 商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一、商事的含義經濟學意義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溝通生產與消費的中間環節,即產品由生產者流轉到消費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會大生產的一個重要階段。商法學上“商”或“商事”使之盈利性主題所從事的一切營利性活動和事業的總稱。二、商事的范圍商事是泛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三、商法的調整對象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事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營利性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特點:1、商事關系是平等主體的關系2、商事關系是基于營利性行為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營利性是商事關系的本質屬性。所謂營利,就是通過經營獲取利潤,以較少的經營投入獲取較大的收益。

2、從內容上分析,商事關系可分為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商事組織關系是圍繞商事主體形成的商事關系,是基于商事主體的設立、組織、管理、變更、解散、破產、清算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商事組織關系包括商事主體的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包括公司法律關系和破產法律關系等。商事行為關系是基于各種上市行為的實施而形成的商事關系,包括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和海商法。四、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五、商法體系個人獨資企業法與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第二節 商法的性質與特點一、商法的性質1、商法是私法公法是調整國家與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關于公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

3、規范。維護的是公共秩序和社會的宏觀利益,其調整的原則為國家干預原則。私法是調整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以及相互間關于私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私法維護的是社會個體的微觀利益,其調整的原則唯愛意思自治原則。2、商法是實體法實體法一般是規定法律主體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規定保證法律主體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法律。商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商事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3、 商法是商品經濟的法二、商法的特點1、私法與公法規范的融合私法公法化,即商法立法中越來越多地體現政府的經濟職權和國家意志的干預,越來越多地規定了調整個人與政府和社會間經濟關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2、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的

4、結合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任意性規范則允許主體變更、選擇或者排除該規范的適用。商法以私法規范為主體,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商事活動要求簡便、快捷,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更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規范。然而,由于商事組織在經濟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組織的設立及其成立后的運行機制是否健全,會涉及交易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會直接對交易安全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影響。因此,關于商事組織的法律規范不宜完全由當事人意思自治,而應由國家給予適當的干預,這些干預的規范在賞罰中就體現為強制性規范。3、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商法首先由組

5、織法性質的規范構成。商法中更多的內容是行為法規范。商事關系具有營利性,從事商事交易時設立商事組織的目的。因此,商法必須要對商人的商事活動進行規范。4、商法規范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技術性商法規范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它對商事行為中的行為方式、環節、規則都作樂具體、確定的規定,從而使其得以適應商人在商事活動中實際操作的要求。同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都涉及大量技術性問題。5、國際性許多商業活動都是跨越國界的。第四節 商法的基本原則一、商事主體法定原則1、商事主體類型法定商事主體類型法定,是指商法對于商事主體的類型作出明文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法定類型的范圍內選擇,而不能任意創設法律中未規定的類型。

6、商事主體的類型按照不同的標準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依組織形式,可分為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等;依所有制,可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2、商事主體內容法定商事主體內容法定,是指商法對各類主體的組織關系和財產關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或者變更其組織關系和財產關系。3、商事主體程序法定商事主體程序法定,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商事主體,必須遵守山是法律規定的程序。二、確認和保護營利原則作為規范商事主體及其商事活動的商法始終貫徹確認和保護營利的原則和價值取向。三、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1、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集中體現在商事契約自由。由商事主體

7、按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有關事項。2、交易規則的定型化包括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交易方式定型化指商事法律中預先規定若干類型的典型交易方式,從而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交易客體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與證券化。3、短期時效主義指商法對各類商事請求權規定的時效期間較一般民事請求權為短,從而可以推動上市交易糾紛迅速解決,促進交易迅捷。四、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商事主體應從公平的觀念出發從事交易行為,以均衡交易主體之間的利益。五、保護交易安全原則1、公示主義商法要求當事人對于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客觀事實必須向公眾顯示,以便利害關系人了解。2、強制主義國家通過公法手段對商事關系予以強制性

8、規定。3、外觀主義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來認定上市交易行為的效果。4、嚴格責任主義不論債務人有無過錯都應該對債權人負責。第二章 商事主體與商事行為第一節 商事主體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主體的概念商事主體,也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商主體,是指商法的規定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事行為,在商事法律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二、商事主體的特征1、商事主體法定2、商事主體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體的身份或資格經商業登記而取得4、商事主體以營利性活動為其常業第二節 商事主體的類型和分配一、商個人、商法人和商合伙1、商個人(1)又稱“商個體”、“商自然人”、“個體上

9、任”、“個人商號”,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上市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公民。(2)突出法律特征是個人對其經營債務需承擔無限責任(3)具體表現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獨資企業2、商法人依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進行商事經營活動,并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各種商事企業。3、商合伙(1)是介于商個人和商法人之間的一種商人形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協議的規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第三節 商事能力一、商事能力的概念是指商事主體獨立從事商事活動,享有權利和承

10、擔義務的資格和能力。二、關于商事能力的特別限制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我國尚無關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確規定,但有關企業立法涉及自然人設立企業的能力。未成年人不得設立獨資企業從事營業活動,也不得成為合伙人。2、國家公務人員商事能力的限制我國對黨政機關(包括黨委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干部從事上市經營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嚴謹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3、外國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外國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我國從事商業活動,需經過我國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第四節 商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行為的概念商主體以營利為目

11、的,旨在設立、更變或者消滅商事法律關系的經營性行為.二、商事行為的特征1、商事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2、商事行為是經營性行為3、商事行為是商主體所為的行為。第三章 商事登記第一節 商事登記概述一、商事登記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申請人的申請登記行為與主管機關的審核登記注冊行為相結合的一種綜合性行為。2、特征:(1)創設性(2)要式性(3)公法性二、商事登記的意義1、確認商事主體的商事活動資格,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營業活動2、確認登記事項的效力,向社會公開經營性主題的信用、能力和責任3、有利于國家的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三、商事登記的種類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分公司的設立登記等

12、第二節 商事登記原則一、強制登記原則1、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進行登記2、商事登記應就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的全部必須事項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法律效力。二、全面審查原則采取形式審查和注冊備案制度三、登記公開原則向社會公眾公開商事登記的內容。包括:(1)登記申請公開、真實(2)登記程序公開(3)公告(4)登記事項查閱公開第三節 商事登記管理機關1、我國采取行政登記主義。2、我國商事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獨立行使登記管理權,并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原則第四章 營業第一節 營業的概念1、主觀意義上:指營業活動,即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連續的、有計劃的、同種類

13、的活動(行為)。2、客觀意義上:指營業財產,即供進行營業活動之用的有組織的一切財產以及在營業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價值的事實關系的總體。第二節 營業活動一、營業自由與限制(一) 營業自由:是指商事主體自由從事營利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二) 限制:1、對營業活動本身的限制:(1)行業限制處于財政收入的原因及其他種種原因,某些行業由國家獨占經營,完全不準私人經營。(2)營業許可限制對于有些營業,法律并未完全禁止,但應當事先報告或登記,取得許可后才能進行營業活動。例如銀行業、保險業。(3)身份限制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從事任何營業。2、營業方式的限制:反不正當競爭和

14、反壟斷(1)采用欺騙性標志從事交易的行為(2)強制交易行為(3)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4)商業賄賂行為(5)虛假宣傳行為(6)侵犯商業秘密行為(7)壓價排擠競爭對手行為(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10)詆毀商譽行為(11)傳統勾結投標行為第三節 營業轉讓一、營業轉讓的概念保持客觀意義上的營業其整體性,從一個主體轉到另一個主體。可以全部轉讓,可以部分轉讓。二、營業轉讓與企業合并營業轉讓企業合并適用的法律不同屬于買賣行為,適用合同法范圍屬于組織法行為,適用公司法、企業法以及其他組織法后果不同作為組織化的營業財產的轉讓,不存在股東的結婚搜或者股權的受讓問題,同時不

15、影響現有組織的存續。被合并的企業的股東當然被合并公司接受,同時被合并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營業組織也宣告終止人員變動不同營業組織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不當然延續,除非規定不發生變動被合并企業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當然延續效力不同轉讓合同中可約定個別權利和債務是否轉移,可將某些財產排除在轉讓的范圍之外。其權利和義務發生轉移,不得個別轉讓。三、營業轉讓的法律效力1、營業轉讓對當事人的效力(1)作為組織的營業財產的移轉營業轉讓人應當依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將構成營業的財產轉移給受讓人,并協助受讓人辦理相關轉移手續。(2)營業轉讓人的競業禁止義務為了保護受讓人的利益,營業轉讓后,轉讓人就相同影業在一定區域和期限負有

16、競業禁止的義務。其中的一定區域和期限可由當事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適用法律規定。2、營業轉讓對第三人的效力(1)對營業上債權人的效力如果轉讓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營業上的債務也移轉給受讓人,但應當依照民法的規定辦理債務承擔的變更手續。否則,受讓人并不是必然的債務人,轉讓人仍有義務履行債務。(2)對營業上債務人的效力發生營業轉讓時,如果受讓人繼續使用原商號,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營業轉讓人的營業債券原則上轉讓至受讓人。即使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營業債券未移轉至受讓人,只要債權人善意、無過失而清償了該債務,該清償有效。第二編 個人獨資企業法與合伙企業法第一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

17、業概述1、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由單獨一人出資設立,由一人擁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2、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以格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1)投資主體具有單一性(2)不具有法人地位(3)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4)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1)投資人只能是一個中國公民。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港澳臺同胞在我國內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不

18、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的權利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除了享受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權外,還允許對其有關權力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第五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責任1、投資人的責任(1)投資人的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企業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規定,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

19、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債權人行使權力的除斥期間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3)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3條規定: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承擔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

20、資企業承擔3、管理企業事務人員的民事責任(P39)(1)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2)侵犯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任【本章前沿問題】關于“雙重優先原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該條規定了企業債務的清償,而忽視了企業債務和個人債務并存時如何清償的問題。“雙重優先原則“是指,當合伙企業和合伙人均資不抵債時,合伙企業債權人優先從合伙企業中受償,合伙人的單獨債權人優先從合伙人的單獨財產中受償,即兩類債權人同時分別優先受償。而且,合伙企業財產還債后的剩余部分應當按比例分配給合伙人,并視為單獨財產的一部分,用來清償單獨債權人。反過來,單獨

21、財產還債后的剩余額也應用來清償合伙債務。第二章 合伙企業法第一節 合伙企業概述1、合伙企業的概念合伙是由參與人(合伙人)為實現共同目的而互相約定,實行共同經營的一種聯合體。合伙企業,是兩個以上的人聯合起來從事共同事業可以以一種團隊或者組織的形式出現。2、合伙企業的法律特征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優先合伙企業(1)以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基礎(2)以共同出資為前提(3)合伙人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4)合伙事務可授權部分合伙人執行(5)合伙企業具有延續性3、合伙企業成為民事主體具有以下根據和理由(P43)(1)合伙企業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

22、財產。(2)合伙企業經營具有相對獨立性一般情況下,涉及合伙企業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的處分、經營范圍的改變以及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等事務,都須有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3)合伙企業責任承擔具有相對獨立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普通合伙人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普通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第二節 普通合伙企業一、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一)主體條件1、合伙人數必須2人以上2、合伙人的組成結構和責任承擔方式英語合伙企業的性質相符3、合伙人的資格應不違反法律的限制性規定(二)須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1、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

23、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應當依法辦理。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勞務出資3、作為合伙出資的必須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4、合伙協議中記載的合伙人的出資數額應當包括:全體合伙人繳納或者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以及各個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納的出資數額。(四)由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的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節 有限合伙企業一、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一)主體要件1、合伙人的著組成:有限合伙企業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且至少一人是有限

24、合伙人2、人數限制:2-50(二)合伙協議要件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的程序(三)出資要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四)名稱要件必須標明“有限合伙”字眼。二、事務執行僅由普通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三、有限合伙人權利和承擔責任(一)權利1、如果合伙協議有約定,有限合伙企業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

25、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還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3、出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或者出質,不必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5、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被宣布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業中的資格。(二)義務1、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問題。有限合伙人無權代表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第三任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2、有限合

26、伙人的無權代理問題有限合伙人沒有獲得有限合伙企業對于事務執行的任何授權,卻以有限合伙企業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3、責任形式的轉變問題相互轉變時,應當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節 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1、合伙企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產生于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約、侵權或財產不足以償付合同債務時,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1)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員以及合伙企業一般從業人員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均視為合伙企業

27、的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時由合伙企業承擔(2)合伙企業首先應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全體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2、合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1)合伙人的對外責任合伙人對外應就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合伙人之間的內部責任 出資違約責任 普通合伙人拒絕承擔無限責任的違約責任 普通合伙人擅自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 擅自退伙的賠償責任 普通合伙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 擅自處理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才能執行

28、的合伙事務的賠償責任 不具有事物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3、合伙企業法關于行政責任的規定(1)對行政責任的規定主要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2)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作出“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撤銷企業登記”、“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責令限期登記”、“責令退還”等七種行政處罰。這些責任方式分別涉及合伙企業登記、經營、清算等方面的違法行為。4、合伙企業法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1)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采取其他手段(如與第三人通謀)侵占合伙企業財產構成犯罪的(2)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牟取非法收入

29、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構成犯罪的(3)清算人違反法律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構成犯罪的(4)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5、不同責任形式的效力沖突解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等行政、刑事責任,而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民事賠償責任的支付優先。【本章前沿問題】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1、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時,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區的收益用于清償。2、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償

30、還。3、合伙人的個人債務與合伙企業的債務同時存在,可以借鑒雙重優先權原則4、雙重優先原則強調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立足于企業財產,個人的債權人立足于個人在鏟,公平合理地維護了合伙企業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雙方的利益。第三編 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第一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出資方式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2、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1)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 規定了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制度 公司財產主要由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盈

31、利積累或其他途徑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來源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公司設有獨立的組織機構(3)公司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的獨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股東除繳納出資外,對公司債務不再負責。 公司責任與其工作人員責任的獨立公司的民事活動雖由其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實施,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公司責任與其他公司或法人組織責任的獨立。公司與其他法人之間雖然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關系等,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他們都是獨立的法人,其財產責任也

32、只能各自獨立承擔。3、公司是以股東出資為基礎組成的社團法人法人一般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公司是社團法人,是由兩個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單獨一人一半不能組成公司,而只能是獨資企業。但我國公司法尊重實際上的一人公司的客觀存在的現實,完全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例外。4、公司是以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的企業法人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是指組織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與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一種法律制度。特征:(1)公司必須具有獨立法人人格(2)只對特定個案中公司獨立人格予以否

33、認,而不是對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徹底、永久的否認(3)該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它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責任追究的一種特殊規則。(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1、主體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具體的雙方當事人:一是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而受到損害,并有權提起訴訟的債權人。2、行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使用的基本條件是存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事實和行為,如濫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義務、濫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我國公司法在濫用行為的規定上宜采用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立法形式。3、結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一個中藥藥檢是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即濫用行為造成了

34、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結果。(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用情形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公司成立時所確定的注冊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判斷依據是經營的需求。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1)為逃避契約上的特定不作為義務二設立新公司從事相關活動,如競業禁止義務、商業保密義務、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義務等(2)通過成立心的公司逃避債務,主要是將公司資產轉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債務(3)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3、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如為了逃稅、洗錢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1)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使公司喪失了獨立的意志和利益。(2)財

35、產混同,指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公司的財產作清晰的區分。(3)業務混同。公司與股東業務活動不加區分,交易主體與實際主題不符或無法辨認。(4)組織機構混同。指公司與股東在組織機構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后果1、對公司適用的后果。追究濫用法人人格的股東的責任,實現利益補償。但不意味著徹底、永久地否認公司的人格。2、對股東的適用后果。限于事實濫用行為的股東,不擴及其他所有股東。當股東有濫用行為,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公司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獨資企業是由擔任一人出資設立、由一人擁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四、獨

36、資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序號區別獨資企業公司1設立主體自然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2成員人數1人投資設立,一切風險利益均由投資者承擔除“一人公司”外,均有多數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3法律地位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人格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4財產關系由獨資企業住所有,企業本身不享有所有權不歸股東所有,歸公司本身所有。公司是財產的所有者。5經營管理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二為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法定組織機構實施,對外由法定代表人6責任承擔如不發生資不抵債,企業主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以其擁有的資產獨立承擔責任,其股東只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五、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序號區別合伙企業公司1成立基礎

37、基于合同基于章程。章程是公司組織的自治規則2法律地位非法人企業,無獨立法人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3財產關系歸全體合伙人共有不歸股東所有,歸公司本身所有。公司是財產的所有者4人身關系典型的人合企業,合伙人之間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賴關系,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需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個別合伙人的死亡或者退出甚至會導致整個合伙的解散公司股東之間的人身聯系較為松散,股東的入股、退股通常只需多數股東的同意,同時,公司的存續不受個別股東變動的影響5管理權利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其議決方式由合伙協議加以規定。全體合伙人都想有法定的業務執行權由法定公司組織機構統一行使,每個股東個人并不

38、享有對公司事務的直接管理權6盈虧分配既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盈虧,也可以不安處在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分配可以與虧損的分擔比例不一致按股東出資比例或按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責任承擔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第二節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一、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特點1、立法體系上,各國公司法逐漸脫離商法典而獨立成為單行法,其內容由簡到繁,日趨具體、完備。2、內容日趨統一。3、公法日益滲入公司法。由于公司實行社會管理、政府干預和控制需要,公司法中公法行之規定增多。4、加強對公司的扶植和保護。5、不斷改革和創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規則。6、加強對第三人和社會利益的保護。最突出的就是實行

39、公示主義原則,即要求將公司的主要業務事項,特別是將商業賬簿、財務狀況呈報和公布。2、公司的作用(1)獲得投資收益。(2)限制投資風險。(3)募集經營資金。(4)實行科學管理。第三節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以及其他對內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性質:公司法屬于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二、公司法的特點1、主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不僅規定了公司的設立、變更、組織結構等內部關系,也規定了公司的某些直接的商業經營或交易活動。2、強制性和任意性的結合3、公司法一般表現為成文法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法三、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一)鼓勵投資原則鼓勵民商事主體的投資創業行

40、為,推動公司設立,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和繁榮。大幅度降低公司最低資本額、放寬股東出資形式、允許資本分期繳納、取消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審批等重大修改。(二)公司自治原則允許公司在法律規范內自主決定公司的一切事項,法律只對某些涉及他人和社會利益的事項強制干預,法律中的任意性條款供當事人選擇適用,公司章程或決議可以以另外的規定或約定排除任意性條款的適用。(三)對公司及利益相關者保護原則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1、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2、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護中小股東,股東的權利。3、保障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例

41、如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非貨幣出資的限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4、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1)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2)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3)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由公司職工代表。(4)公司監事會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四)股東平等原則1、股東在給予股東資格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中,原則上按其持有的股份性質或數額享受平等待遇,同種性質的股份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力,承擔同樣的義務,不能有其實和實行差別待遇。2、建立對

42、中小股東特別保護的法律規范,已實現股東事實上的平等。如少數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權和主持權、股東表決權的限制、累積投票券、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等。(五)權力制衡原則公司的內部治理應當注重權利之間的相互制衡與協調。規定公司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種公司機構,并詳細界定三中機構的權力配置與職責分工。上市公司可以設置獨立董事制度。(六)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金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圈閉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

43、公司對公司承擔責任。(七)公司社會責任原則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履行社會責任。第二章 公司的類型第一節 公司的分類1、有限公司由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3、人合公司和資合公司人合公司:以股東個人條件作為公司信用基礎而組成的公司。人合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應

44、一個人的全部財產清償公司。無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公司資本和資產條件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只負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資合公司。4、母公司與子公司母公司: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的經營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占有或通過協議收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5、本公司與分公司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一定人數的股東所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特征:1、股東人數由法定限制有限公司由

45、50人一下股東出資,取消股東人數的低限,允許一個投資者單獨設立一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只以其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對超出其出資額范圍的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公司債權人亦不得直接向股東主張債權或請求清償。3、公司設立程序簡便,組織機構簡單只有發起設立,沒有募集設立,公司的資本總額,由各個股東一次全部認足,不可分期認購或招募。股東人數較小、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和1-2名監事即可。4、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人合性特點表現:(1)股東人數有一定限制(2)公司的資本只能由全體股東認繳,不得向社會公開

46、募集(3)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不得自由流通轉讓(4)股東的出資轉讓需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5)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事項和財務賬目無需向社會公開資合性體現:(1)股東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2)在資本制度上,實行資本確立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設立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3)股東出資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貨幣、事物、工業產權等價值穩定的和具有可轉讓性的財產,信用及勞務不能用于出資。(4)公司分配實行無盈不分原則,其盈余須首先彌補虧損和提留公積金后才能用于股東分配。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評價它兼采了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同時克服他們的不足。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無限公司

47、人合性的特點,股東相互了解信任,而這些股東又不必像無限公司股東那樣承擔無限責任。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的特點,股東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又不需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以放棄公司業務的管理權為代價。有限公司的財務情況亦無需對外公開。有限公司人合性和閉合的特點,一般難以成長為大型企業。因此,有限公司更符合中小企業需要的公司形式。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1、股東具有廣泛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應當在2人以上,無上限。任何投資者只要認購股票和支付股款,

48、都可以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2、股東的出資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構成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這種資本股份化的采用,是為了適應股份有限公司獨特地向社會公開募集資本方式中便利性的需求,同時也便于股東股權的圈定和形式。3、股東責任具有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東提出請償債要求。4、股份發行和轉讓具有公開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公開募集資本,使得股東人數眾多,分散廣泛。同時,以提高股東融資能力和吸引投資者,股份必須具有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須能夠自由轉讓和交易。5、公司經營狀況具有公

49、開性6、公司信用基礎具有資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礎在預期公司資本和資產,工資資本和資產不僅是公司進行經營的基本條件,也是公司承擔債務的基本擔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維持和不變的法律原則。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一般都要求公司設立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股東只能以貨幣、實物等出資,而不能以信用或勞務出資。公司的盈余分配更是嚴格實行無應部分的法律原則。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優越性1、利于集資2、分散風險。多數股東個人所擁有的股份只占公司總則本很少一部分。3、公眾性強。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人人都可以成為股東。4、股份變現及股東變更便利。股票可以自由轉讓,股東有繼續或認為公司經營不善、

50、面臨虧損或破綻時可以隨時將股份轉讓變現,從而變更公司股東。5、管理科學第六節 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與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發行的股票是否公開上市交易,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發行的股票經批準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征: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2、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有關機關批準。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上市公司的目的與作用(1)增強公司融資功能。股票上市交易,將股票具有極強的流通性和變現性。(2)提高股東的投資回報。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不僅是為了獲取公司盈余分配的收益,也包括獲取股票在商場上進行交易的

51、增值收益。(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譽(4)規范公司行為,提高管理水平三、公司上市的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五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第三章 公司的設立第一節 公司設立概述一、公司設立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公司設立是指設立人以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之前為組建公司進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體資格的活動。公司設立公司成立發生時間發生與營業執照頒發之前被依法核準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2、特征(1)被設的主題

52、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發起人隊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2)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序(3)設立行為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4)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二、公司設立的原則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原則是嚴格準則設立主義和核準設立主義的結合嚴格準則設立主義:法律嚴格規定公司設立的要件并加重發起人的責任,同時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過國家主管機關登記才得成立及取得獨立主體資格。核準設立主義:公司設立除了必須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機關核準,否則不得成立。

53、第三節 公司設立的程序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1、發起人發起2、訂立公司章程3、申請名稱預先核準4、報經有關部門審批5、繳納出資并進行驗資6、申請設立登記7、登記發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簽訂發起人協議2、報經有關部門審批3、制定公司章程4、申請名稱預先核準5、認購股份(1)發起設立方式下股份的認購程序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發起人繳納股款(2)募集設立方式下股份的認購形式發起人認購法定數額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公開募集股份繳納股款6、監理公司組織機構和申請設立登記7、公告三、公司的設立登記(一)設立登記含義公司在設立時,由申請人依法向公司注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后予以批準并辦理登記的行為。(二)設立登記程序1、提出申請(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為申請人(2)國有獨資企業: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2、審查核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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