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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272企業內控精細化管理全案目錄第1章企業內部控制——組織架構 61.4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管控 61.4.5組織架構運行規范 61.4.6組織架構調整規范 111.5子公司組織架構管理控制 131.5.3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131.5.4總會計師委派管理辦法 161.5.5委派子公司高管績效薪酬制度 19第2章企業內部控制——發展戰略 232.2企業發展戰略制定 232.2.3戰略委員會運作規范 23第3章企業內部控制——人力資源 293.3人力資源引進與開發控制 293.3.8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書 293.3.9招聘工作管理制度 313.3.10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333.4人力資源使用與退出控制 363.4.9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363.4.10員工薪酬與激勵管理制度 393.4.11員工晉升與離職管理制度 43第4章企業內部控制——社會責任 454.3企業安全生產控制 454.3.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54.3.5日常安全檢查辦法 524.4企業產品質量控制 544.4.4產品質量檢驗控制制度 544.4.5產品售后服務管理制度 594.5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控制 614.5.4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614.5.5資源節約管理辦法 654.6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674.6.6員工職業病預防控制制度 67第6章企業內部控制——資金活動 716.3資金活動授權批準 716.3.1籌資授權批準制度 716.3.2投資授權批準制度 726.3.3資金支付授權審批制度 746.3.4貨幣資金授權審批制度 766.3.5衍生工具業務報告制度 786.3.6并購交易授權審批制度 806.4籌資活動控制 826.4.5籌資決策管理制度 826.4.6籌資執行管理制度 836.4.7籌資償付管理制度 856.5投資活動控制 876.5.8投資項目跟蹤管理制度 876.5.9投資回收責任追究制度 896.5.10投資項目內部審計實施辦法 906.5.11長期股權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946.5.12長期股權投資執行管理制度 976.5.13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管理制度 996.5.14子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管控制度 1016.6資金營運控制 1026.6.5現金管理控制制度 1026.6.6銀行存款控制制度 1076.6.7票據作業管理規范 1096.6.8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1126.7并購交易控制 1146.7.5并購交易前期準備管理制度 1146.7.6并購交易審慎性調查制度 1166.7.7并購交易財務控制制度 1176.8衍生工具交易控制 1196.8.3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1196.8.4衍生工具交易監督檢查細則 121第7章企業內部控制——采購業務 1237.3請購與審批控制 1237.3.3采購申請審批制度 1237.3.4采購預算管理制度 1267.4購買與驗收控制 1277.4.8采購作業控制制度 1277.4.9采購驗收管理制度 1327.5采購付款控制 1347.5.3付款控制制度 1347.5.4退貨管理制度 136第8章企業內部控制——資產管理 1388.3資產管理授權批準 1388.3.1存貨授權審批制度 1388.3.2固定資產授權批準制度 1418.3.3無形資產授權批準制度 1448.4存貨管理控制 1478.4.8存貨采購控制制度 1478.4.9存貨儲存管理制度 1498.4.10倉庫調撥管理規定 1528.4.11存貨領用管理制度 1538.4.12存貨發放管理辦法 1548.4.13存貨盤點管理制度 1558.4.14廢損存貨管理制度 1598.5固定資產管理控制 1608.5.7固定資產購置制度 1608.5.8固定資產驗收制度 1638.5.9固定資產保管制度 1668.5.10固定資產投保制度 1688.5.12固定資產維修制度 1698.6無形資產管理控制 1728.6.6無形資產使用管理制度 1728.6.7無形資產處置與轉移管理制度 1748.7關聯交易管理控制 1768.7.5關聯交易回避管理制度 1768.7.6關聯交易報告與披露控制制度 178第9章企業內部控制——銷售業務 1819.3銷售與發貨控制 1819.3.8客戶信用管理制度 1819.3.9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849.3.10發貨退貨管理制度 1869.4銷售款項收款控制 1879.4.5貨款回收管理制度 1879.4.6應收賬款管理制度 1899.4.9應收票據管理制度 191第10章企業內部控制——研究開發 19310.3立項與研究控制 19310.3.7研究成果驗收制度 19310.3.8研發人員管理制度 19610.4開發與保護控制 19810.4.4研究成果保護制度 198第11章企業內部控制——工程項目 20011.3項目立項招標控制 20011.3.3項目立項決策制度 20011.3.4工程招標管理制度 20111.4工程造價控制 20811.4.4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20811.5工程建設與價款支付控制 21011.5.4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21011.6竣工決算驗收控制 21211.6.3竣工清理管理規定 21211.6.4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214第12章企業內部控制——擔保業務 21612.3擔保評估與審批控制 21612.3.4擔保風險評估制度 21612.4擔保執行控制 21812.4.3擔保業務執行管理制度 218第13章企業內部控制——業務外包 22013.3外包策略及承包方選擇 22013.3.2技術服務外包合同范例 22013.4外包業務流程控制 22313.4.3外包業務管控制度 223第14章企業內部控制——財務報告 22714.3財務報告編制準備及其控制 22714.3.3財務報告編制準備管理制度 22714.4財務報告編制及其控制 23014.4.2財務報告編制管理制度 23014.4.4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管理制度 23314.5財務報告的報送與披露及其控制 23514.5.2財務報告報送與披露管理制度 235第15章企業內部控制——全面預算 23815.3預算編制控制 23815.3.4全面預算編制管控制度 23815.3.5成本費用預測管理制度 24015.3.6成本費用預算編制制度 24315.4預算執行控制 24515.4.4預算執行控制制度 24515.4.5成本費用預算控制制度 24815.5.6成本費用核算實施辦法 25015.5預算調整控制 25615.5.2預算調整管理辦法 25615.6預算分析與考核控制 25715.6.6預算考核管理制度 25715.6.7成本費用考核制度 259第16章企業內部控制——合同管理 26216.3合同、協議編制與審核控制 26216.3.5合同、協議會審控制制度 26216.4合同、協議訂立控制 26416.4.3合同專用章管控辦法 26416.5合同、協議履行控制 26516.5.4合同、協議違約及糾紛處理制度 265第18章企業內部控制——信息系統管理 26718.3信息系統開發、變更與維護控制 26718.3.2信息系統開發、變更與維護管理制度 26718.5信息系統硬件管理 26818.5.3信息系統硬件管理制度 26818.6會計信息化及其控制 27018.6.2會計信息化綜合管理制度 27018.6.6會計信息系統軟硬件管理制度 271第1章企業內部控制——組織架構1.4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管控1.4.5組織架構運行規范下面是某公司的組織架構運行規范,供讀者參考。組織架構運行規范第1章總則第1條目的為了更高效地實現公司戰略目標和各項經營目標,進一步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公司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第2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公司集團公司及各下屬子公司。第3條職責劃分本規范由董事會制定,其他部門或人員要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第2章運行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第4條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各職能部門。××公司具體組織架構圖如下所示。。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職工大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戰略發展委員會監事會行政人事部投資管理部市場營銷部審計部物流事業部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財務部控股公司A控股公司B控股公司C××公司組織架構圖第5條股東大會1.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履行其相關權限。2.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1)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臨時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列表序號具體情形說明1董事人數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6條董事會1.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按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公司的經營決策權。2.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名。3.公司董事長、董事的產生和任期按公司章程規定。4.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5.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進行。第7條監事會1.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包括2名職工代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4.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5.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8條經理層1.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不超過3名,財務總監1名。2.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3.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按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職權。4.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9條董事會下設機構1.公司董事會下設董事會秘書、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2.董事會秘書、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董事會決定和聘任。3.董事會下設各個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表所示。董事會下設機構職責一覽表董事會下設機構名稱董事會下設機構職責董事會秘書主要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的辦理等事宜戰略發展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4.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參照公司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工作細則》、《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等相關規定。第10條經理層下設職能機構1.公司目前下設內部職能機構有行政人事部、財務部、投資管理部、市場營銷部和審計部、物流事業部。各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表所示。職能部門職責一覽表部門名稱部門職責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行政協調、人力資源管理和辦公保障中心,主要承擔公司內部及與外部相關組織的溝通協調、人力資源規劃管理、綜合服務保障、外事管理等職能,以確保公司人力資源高效率配置和內部管理體系的完整平穩運作財務部◆財務部是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業務核算及財務管理的核心部門,其主要職能是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同時,通過有效的財務管理,使企業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企業資本的保值增值投資管理部◆投資管理部作為公司投資規劃中心和下屬控股公司董事會常設的日常管理機構,主要承擔投資計劃論證、實施以及投資項目股權經營管理、資產管理、法律事務等職能市場營銷部◆市場營銷部主要承擔公司的業務開發、項目策劃、銷售管理、客戶管理、業務協調和商務事務處理,并參與、配合、協調、指導下屬公司的市場營銷和客戶管理等工作審計部◆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對公司及所屬成員企業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經濟效益、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向公司經營層或審計委員會及監事會報告物流事業部◆物流事業部承擔物流項目的開發,按市場化原則組織企業內各物流板塊資源以推進項目實施,通過項目帶動和業務創新推動公司的物流資源整合和現代化物流的發展2.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員工由經營層決定和聘任。審計部負責人選應事先經審計委員會確認。第3章機構運行機制第11條主要業務流程如《內部控制管理手冊》所示。第12條相關權限指引如《內部控制管理手冊》所示。第13條公司應不斷梳理企業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第14條公司應重點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整。1.董事會是否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是否嚴格認真地執行股東大會的所有決議;是否合理地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2.監事會是否按照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在發現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是否能夠制止、糾正其行為或提出對其予以罷免的建議等。3.經理層是否認真有效地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是否認真有效地組織實施董事會制訂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是否能夠完成董事會確定的生產經營計劃和績效目標等。第15條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草擬并執行對子公司的管控制度,對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及重大投資決策制定、主要資產處置、董/監事派出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等事項,按相關規定予以嚴格管控。第4章附則第16條本規范報董事會審批后生效。第17條本規范由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第18條各下屬子公司遵照執行,各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1.4.6組織架構調整規范下面是某公司的組織架構調整規范,供讀者參考。組織架構調整規范第1章總則第1條目的1.規范公司組織架構管理,使公司組織架構調整規范化、合理化和程序化。2.加強各部門內部結構調整以及部門內部人員變動管理。第2條適用范圍1.本辦法規定了公司范圍內所有組織架構調整的流程和規范。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內部各種組織架構的調整以及部門內部人員的崗位變動。第3條含義界定組織架構調整包括工作模塊或工作團隊的增加、減少、合并、分裂,工作職責和工作分工的變動;人員配置的變動等。第4條組織架構調整依據1.各部門、各員工的內部考核結果。2.公司經營目標和生產經營變化情況。3.組織架構設計中存在職能交叉、缺失情況。第5條公司組織架構調整分級1.一級組織架構調整主要是指公司級組織架構調整。2.二級組織架構調整主要是指職能模塊級組織架構調整,以各副總所管理的模塊區域為單位。3.三級組織架構調整主要是指部門內部組織架構調整。第2章組織架構調整責任劃分第6條董事長、總經理1.負責對公司級組織結構調整提出意見并責成相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2.負責把公司級組織結構調整上報董事長(董事會)以獲得批準。3.負責對職能模塊級組織結構調整進行審批。4.負責對涉及管理/技術人員增加及主管級以上人事變動的部門級組織結構調整進行審批。第7條各主管副總經理1.負責對所管理的職能模塊的組織結構調整提出意見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2.負責把職能模塊級組織結構調整上報總經理以獲得批準。3.負責對所屬部門的部門級組織結構調整進行審核/審批。第8條各部門負責人1.負責對本部門的組織結構調整提出意見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2.負責把本部門的組織結構調整上報主管副總和首席營運官(涉及管理/技術人員增加及主管級以上人事變動的)以獲得批準。3.負責組織結構調整后涉及本部門相關人事變動的申請流程的履行。第9條人力資源部1.負責各種調整方案的分析、整理,并提供專業意見。2.對出現的不符合公司發展要求的調整需求有權予以否決。3.負責對職能模塊及部門的職能職責進行整合,并在審核后予以公布。4.負責涉及人事變動相關手續的辦理。5.負責經審批的組織結構調整及相關資料原件的歸檔保存。第10條其他公司組織結構及部門職能、職責增加或刪減等被批準后,相關部門在體系文件中應及時予以更新和替換。第3章組織架構調整程序第11條公司級組織架構調整程序1.由公司董事會提出組織架構調整意見。2.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董事會所提出的調整意見,擬定公司組織架構調整方案,并明確相關的職責變動、工作分工和人員配置。3.公司級組織架構調整方案上報董事長審批。4.對于公司級組織架構調整中涉及的人事調整問題,參照公司的人事調整相關規定執行。5.經批準的新組織架構以及相關人事調整在公司內頒布實施。第12條各主管副總所管理的職能模塊級組織架構調整程序1.由各主管副總提出調整意見。2.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各主管副總所提出的調整意見,整理匯總出調整方案,并明確相關的職責變動、工作分工和人員配置。3.調整方案上報總經理審批。4.對于職能模塊級組織架構調整中涉及的人事調整問題,參照公司的人事調整相關規定執行。5.經批準的新組織架構以及相關人事調整在公司內頒布實施。第13條部門級組織結構調整程序1.由各部門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2.由各部門內部安排人員,整理匯總出調整方案,并明確相關的職責變動、工作分工、人員配置。3.調整方案上報人力資源部審核,主管副總審批。對于調整過程中涉及管理/技術人員增加及主管級以上人事變動的調整,須報總經理審批。4.對于調整方案中涉及的人事調整問題,參照公司的人事調整相關規定執行。但屬于部門內部除升職外人事變動的,需填寫“部門內部人事變動審批表”。5.經審批的組織結構及相關資料原件由人力資源部歸檔保存。第4章附則第14條本規范經董事會審批通過后生效。第15條本規范的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第16條本規范與公司其他相關人事管理制度相抵觸之處,請以相關人事管理制度為準。1.5子公司組織架構管理控制1.5.3委派董事管理制度下面是某集團公司制定的委派董事管理制度,供讀者參考。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1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加強子公司治理,切實保障母公司作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經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就任的董事。第3條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賦予董事的各項職責和權力,在對所任職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負責的同時維護母公司利益。第4條本制度適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職資格第5條委派董事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敬業精神。2.熟悉母公司或派駐公司的經營業務,具有相應的經濟管理、法律、財務等專業技術中級以上職稱,并在母公司中層以上管理崗位任職年以上(對通過社會公開招聘程序產生的委派董事不做要求)。3.身體健康,有足夠的精力和能力來履行董事、監事職責。4.董事會認為擔任委派董事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委派董事。1.按公司法相關條款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2.有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3.與派駐子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有妨礙其獨立履行職責的情形。4.董事會認為不宜擔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第3章委派董事的任免程序第7條凡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均由母公司管理層提名,報母公司董事會,經董事會決議批準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薦。第8條母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委派董事候選人外,還可以采用公開競聘、招聘、選聘方式,擇優產生委派董事候選人。公開招聘委派董事的規則由母公司管理層擬制,報董事會批準,由母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具體實施。第9條母公司董事會批準委派董事后,由母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代表母公司與委派董事簽訂《委派董事承諾書》,明確委派董事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母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擬定委派文件,由母公司董事長簽發,作為推薦委派憑證發往派駐子公司,派駐子公司依據《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將委派董事人選提交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就任。第10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委派董事任期未滿,派駐子公司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其職務。但當被委派董事本人提出辭呈,或被委派董事因工作調動,或到退休年齡,或母公司對其進行考核后認為其不能勝任時,或該委派人違反《委派董事承諾書》并對母公司利益造成損失時,母公司應及時向子公司董事會出具要求變更董事的公函。第11條變更委派董事的程序如下。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辭呈的,其書面辭呈應遞交母公司董事長,董事長根據其辭職理由的充分與否,決定是否準許其辭職。2.被委派人需工作調動,或到退休年齡的,由董事長根據其身體狀況及任職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其卸任委派董事職務。3.被委派人經母公司考核后認為其不能勝任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出具考核意見,并經母公司董事會審核,由董事會作出撤銷委派其職務或勸其辭職的決議。4.被委派人違反《委派董事承諾書》并對母公司利益造成損失的,由母公司董事長提出建議,由母公司董事會作出撤銷委派其職務或勸其辭職的決議。5.變更委派董事時,按照本制度第7~9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任委派;委派董事任期屆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第4章委派董事的職權第12條委派董事的主要職責如下。1.監督母公司董事會涉及派駐子公司的各項決議和重大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2.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派駐子公司章程賦予董事的各項職權;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行為準則,堅決維護母公司的利益。3.按派駐子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出席該派駐子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代表母公司行使出資者相應的職權。4.認真閱讀派駐子公司的財務報告和其他工作報告,及時了解派駐子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并負責向母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匯報。5.委派董事應按照母公司《重大事項內部報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督促所在子公司相關部門和負責人向母公司報送相關資料,報告相關重大事項;發生重大事項時,委派董事應立即單獨向母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報告。6.對母公司投入派駐子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7.委派董事在年底向母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述職報告,匯報派駐子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狀況、本人履行職務情況等內容。第13條委派董事具有以下權限。1.有權獲取履行職務所需的派駐子公司的經營分析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2.有資格出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長主席、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母公司董事會的授權,行使派駐子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監督等職權。3.有權對派駐子公司的經營發展及投資計劃提出建議。4.有權就增加或減少母公司對派駐子公司的投資以及聘任、罷免派駐子公司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事項提出決策建議。5.行使母公司及派駐子公司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5章委派董事的考核和獎懲第14條委派董事的考核及獎懲事宜由母公司管理,由母公司董事會負責組織,具體工作以母公司人力資源部為主實施。第15條具體考核辦法及獎懲參見母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委派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制度》。第16條對于違反本規定或沒有盡責履行職務的委派董事,母公司董事會或管理層有權給予其警告直至作出撤銷委派職務的處分或處分建議。第6章附則第1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第18條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第19條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1.5.4總會計師委派管理辦法下面是某集團公司制定的總會計師委派管理辦法,供讀者參考。總會計師委派管理辦法第1章總則第1條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作為出資者的權益,強化財務監督與管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和會計監督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辦法。第2條委派總會計師是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出資人,向子公司派出的總會計師,由子公司董事會聘任、母公司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第3條委派總會計師在母公司財務部和派駐子公司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派駐子公司的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第4條本辦法適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2章委派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第5條委派總會計師必須具備以下任職資格。1.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堅持原則,嚴守工作紀律。2.熟悉財經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4.身體健康,適應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具備任職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經驗、學歷及會計職稱的要求。5.與派駐子公司管理人員符合近親回避原則。6.母公司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委派總會計師。1.不具備本辦法第5條規定的任職資格。2.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對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3.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4.曾在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的企業中擔任財務主管及以上職務,且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6.有直系親屬擔任其他出資方或者能夠控制派駐子公司。7.其他法律法規及母公司規定不允許擔任此類職務的情況。第3章委派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第7條總會計師由母公司總經理或財務部提名,經董事會審批后任命,受子公司總經理的直接領導;總會計師任命后,須與母公司簽訂委派責任書,由母公司董事會頒發《總會計師委派證》。第8條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會采用公開競聘、招聘、選聘的方式,擇優產生委派總會計師。公開招聘委派總會計師的規則由母公司管理層或財務部門擬制,報董事會批準,母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具體實施。第9條總會計師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連續任職不超過3年。第10條母公司已決定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或相當級別的財務管理人員。第11條委派總會計師在其任職期間不得被隨意撤換,如因工作需要或確實不適合該工作需要撤換、調離、解聘的,由母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審核,經母公司董事會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第12條委派總會計師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任職資格。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2.經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稱職。3.工作中有違法違紀、瀆職失職行為,造成重大失誤。4.執業期間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5.本人申請獲準辭職。6.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總會計師的情形。第4章委派總會計師的職權第13條總會計師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個方面。1.貫徹執行母公司的財務目標、財務管理政策、財務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編制和執行子公司的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等。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協助子公司管理層作好各項重大財務決策。4.負責子公司財會機構的設置和財務會計人員的配備;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5.審批子公司重大的財務收支或者上報母公司會簽。6.審核子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報表、報告,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7.參與子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等方案和費用開支、籌資融資計劃的擬訂。8.參與貸款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活動,簽署審核意見并對其實施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9.積極參與子公司生產經營,對違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的經濟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并及時上報母公司。10.定期向母公司匯報派駐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及時報告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11.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向母公司董事會述職,報告子公司當年的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內容以及本人的履職情況。第14條為有效履行職責,委派總會計師具有以下權限。1.有權參加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子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2.有權監督子公司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3.有權對子公司財會人員的人事管理提出意見并參與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4.具有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署授權,會計人員不得支出。5.對子公司有重大缺陷、偏離、違背以致損害母公司總體目標和利益的決策行為,有權提出重新論證并進行復議。第5章委派總會計師的考核和獎懲第15條結合本人工作情況、子公司財務狀況及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總會計師每年向母公司財務部至少做一次述職報告。根據述職報告及工作實際情況由母公司財務部對其進行業務考核。第16條每年年終由母公司董事會組織有關部門等進行全面的工作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參見母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委派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制度》。第17條委派總會計師的薪酬由母公司統一發放,總會計師不得在派駐子公司獲取任何經濟利益和報銷與工作無關的費用。第18條委派總會計師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成績顯著,或檢舉、抵制違法違紀行為事跡突出者,由母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第19條委派總會計師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導致派駐子公司出現違法、違紀現象,或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由于玩忽職守導致子公司及母公司遭受損失等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第6章附則第20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第21條本辦法由母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第22條本辦法由母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1.5.5委派子公司高管績效薪酬制度下面是某集團公司制定的委派子公司高管績效薪酬制度,供讀者參考。委派子公司高管績效薪酬制度第1章總則第1條為充分調動委派選任至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管理,維護整個集團公司的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中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指由母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委派董事、總會計師及由母公司提名選任的子公司總經理。第3條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子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子公司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第4條本制度適用于母公司控制下所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高管人員。第2章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薪酬管理機構第5條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是對子公司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考核以及確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機構,具體的測算和兌現工作由母公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負責實施。子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對子公司總經理有初步考核、評估的權力。第6條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1.根據子公司高管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并提交董事會審議。薪酬政策與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2.研究子公司高管人員的績效考核標準和方案,向母公司董事會提供決策意見和建議。3.審查子公司高管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并組織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考評結果提請母公司董事會審議。4.負責對子公司高管人員薪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5.母公司董事會授權或委托的其他相關事宜。第3章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構成與確定第7條子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三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第8條基本薪酬:由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根據子公司高管人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報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第9條保險和福利: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第10條績效薪酬:根據子公司經營目標實現情況及高管人員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得出的獎勵薪酬。第4章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內容與實施程序第11條根據委派董事在派駐子公司中的職責,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設計如下。1.在維護母公司合法權益和派駐子公司利益方面的表現。2.參加派駐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發表的重要意見以及為該公司重大問題提供的決策依據。3.工作請示與報告要求執行情況。4.在履職過程中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情況等。第12條根據子公司總經理在子公司經營管理中所擔當的職責,其考核內容設計如下。1.子公司投資回報完成情況。2.子公司當期經營生產指標完成情況。3.執行母公司決議以及年度述職的情況。4.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和處理的情況。5.子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實施的情況等。第13條根據委派總會計師在子公司中的主要職責,其考核內容設計如下。1.子公司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子公司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的完成情況。2.子公司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3.子公司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財務風險的控制情況。4.在子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5.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等。第14條在母公司董事會確定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之后,高管人員根據子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劃和目標,并簽署目標責任書。第15條子公司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根據子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由績效薪酬委員會根據子公司各高管人員的崗位職責,結合子公司的經營目標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分值予以確認。第16條子公司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其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果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有權調整子公司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和目標。第17條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對子公司高管人員的年度考評程序如下。1.子公司高管人員向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作書面述職和自我評價。2.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按照子公司各高管人員簽署的年度目標責任書和程序,對其進行績效評價。3.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子公司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數額和獎懲方式,提交母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如經母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未予通過,績效薪酬委員會應根據母公司董事會的審議意見對薪酬方案進行修改,直至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第18條經營年度結束后,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一個月內,績效薪酬委員會應完成子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第19條子公司高管人員在收到績效考核結果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向母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訴,由母公司董事會裁決。第20條母公司董事會依據會計師審計報告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情況對子公司高管人員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如出現財務數據不實、虛假或子公司高管人員重要決策失誤等情況,母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第21條年度績效考核的結果與續聘掛鉤,母公司董事會有權依據考核結果依法定程序對子公司高管人員任職進行相應調整。第22條子公司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子公司及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發放年度獎勵,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第5章附則第23條本制度僅作為建立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機制的總則,具體執行細則由母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制定,由母公司董事會績效薪酬委員會負責審核、確認。第24條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25條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第2章企業內部控制——發展戰略2.2企業發展戰略制定2.2.3戰略委員會運作規范為規范企業戰略委員會的組建,對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選任程序,以及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提案審議、保密要求及會議記錄等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企業應針對戰略委員會的運作制定相關的規范。下面是××公司戰略委員會運作規范,供讀者參考。戰略委員會運作規范第1章總則第1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加強決策與戰略制定的科學性,強化公司戰略規劃的執行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戰略委員會,并制定本規范。第2條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戰略委員會在對公司的現實狀況和未來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和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制定并實施長遠發展目標和戰略規劃。第3條戰略委員會工作組是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絡、會議組織及戰略委員會決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第2章成員構成管理規范第4條戰略委員會成員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獨立董事。第5條戰略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出任公司董事的總經理、1/2以上獨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第6條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第7條戰略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戰略委員會會議,當戰略委員會主任不能或無法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戰略委員會主任既不能履行職責,也不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時,半數以上委員可選舉出1名委員代行戰略委員會主任職責,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第8條戰略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情形。2.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能處理復雜的涉及公司發展戰略、重大戰略性投資方面的問題,具備獨立工作的能力。3.遵守誠信原則,廉潔自律,忠于職守,為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積極開展工作。4.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9條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由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補足人數。第10條戰略委員會因委員辭職、免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委員人數少于規定人數的2/3時,公司董事會應盡快選舉產生新的委員。在戰略委員會委員人數達到規定人數的2/3前,戰略委員會暫停行使本工作規范規定的職權。第11條《公司法》與本公司章程關于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戰略委員會委員。第12條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若干名行業技術專家作為戰略委員會咨詢委員,所聘請行業技術專家要對其所在行業發展現狀以及未來擁有透徹的洞悉和判斷能力,對公司未來可能涉足的投資發展領域能夠提出專業意見。第13條戰略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包括公司總經理、總經理提名的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戰略委員會聘任的咨詢委員,由公司總經理任工作組組長,另設工作組秘書1人。第14條戰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的日常辦事地點設立在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投資管理事務負責人員出任工作組秘書,負責根據工作組長以及戰略委員會的指示,做好會議組織準備、信息收集、資料及議題準備、工作溝通和聯絡等事務性工作。第3章職責劃分管理規范第15條戰略委員會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權限包括五項,如下所示。1.收集和分析有關戰略發展的信息,并不定期上報戰略委員會。2.根據公司發展現狀以及對未來市場的判斷,起草公司短期、中期、長期的發展目標以及規劃議案,上報戰略委員會。3.對公司戰略目標進行分解,并落實到公司各項業務中去。4.對公司重大投資或資本運作進行研討,形成戰略委員會議案。5.戰略委員會交辦或授權的其他事項。第16條戰略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權限主要有九項,如下所示。1.對工作組提出的議案進行評審和審議,并形成議案上報董事會決議。2.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目標和戰略規劃方案,報董事會審議。3.對公司章程規定的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4.對公司章程規定的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5.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6.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7.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若干名外部咨詢委員或專業中介機構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支付。8.戰略委員會可以組織各委員或工作組成員不定期到國內外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考察活動,例如擬投資的相關項目、技術、投資環境等,費用由公司報銷。9.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第17條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第18條戰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行使職權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第19條戰略委員會在公司董事會閉會期間,可以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對本議事規則第16條規定的相關事項作出決議,相關議案需要股東大會批準的,應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4章會議的召開與通知管理規范第20條戰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的會議有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在每一個會計年度內,戰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應各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定期會議應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召開,一般工作組會議應該在戰略委員會會議召開前舉行或者二者合并舉行。公司戰略委員會主任、出任公司董事的總經理或3名以上(含3名)委員聯名可要求召開戰略委員會臨時會議。工作組組長可以召集工作臨時會議。第21條戰略委員會定期會議對公司過去一年的戰略執行情況進行討論總結,并決定是否對公司原戰略方案作出調整;根據過去一年實施的情況以及對未來的判斷,制定滾動的戰略規劃方案;對未來的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等關系公司發展方向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審議;對工作組提出的議案進行審議。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戰略委員會定期會議還可以討論職權范圍內且列明于會議通知中的任何事項。第22條戰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的定期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5日(不包括開會當日)發出會議通知,臨時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2日(不包括開會當日)發出會議通知。第23條戰略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集會議時,公司戰略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負責按照前條規定的期限發出戰略委員會會議通知。第24條戰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會議通知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召開時間、地點。2.會議期限。3.會議需要討論的議題。4.會議通知的日期。第25條公司戰略委員會工作組秘書發出會議通知時應附上內容完整的會議議程。第26條戰略委員會定期會議可以采用書面、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快捷方式進行通知。采用電子郵件、電話等快捷通知方式時,若自發出通知之日起2日內未接到書面異議,則視為被通知人已收到會議通知(采用電子郵件方式時,發送后1日內要電話確認)。第5章議事與表決程序第27條戰略委員會應由3/5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戰略委員會會議,與會董事對會議議案具有同等表決權。第28條戰略委員會委員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并行使表決權。戰略委員會委員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該項委托無效。第29條戰略委員會委員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不遲于會議表決前提交給會議主持人。第30條授權委托書應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簽名,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委托人姓名;2.被委托人姓名;3.代理委托事項;4.對會議議題行使投票權的指示(贊成、反對或棄權)以及未做具體指示時,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的說明;5.授權委托的期限;6.授權委托書簽署日期。第31條戰略委員會委員既不親自出席會議,亦未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戰略委員會委員連續2次不出席會議的,視為不能適當履行其職權,公司董事會可以免去其委員職務。第32條戰略委員會所作決議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戰略委員會進行表決時,每名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第33條戰略委員會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后,應對每項會議議題所對應的議案內容進行審議。第34條戰略委員會會議對所議事項采取集中審議、依次表決的規則,即全部議案經所有與會委員審議完畢后,依照議案審議順序對議案進行逐項表決。第35條戰略委員會如認為必要,可以召集與會議議案有關的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介紹情況或發表意見,但非公司董事對議案沒有表決權。第36條戰略委員會進行表決時,既可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也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員要求采取投票表決方式時,應當采取投票表決方式。委員的表決意向分為贊成、反對和棄權。與會委員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作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委員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作選擇的,視為棄權。第37條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的,在與會委員表決完成后,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委員的表決票并進行統計。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場宣布統計結果;其他情況下,會議主持人應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委員表決結果。第38條工作組會議在組長或其授權代表出席的情況下,有超過半數應出席人員出席即有效,出席會議2/3的委員表決同意即可形成有效議案。第6章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第39條經過戰略委員會表決通過或根據經共同討論統一的意見進行修正的議案,即成為會議決議。第40條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第41條戰略委員會會議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六項內容。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2.委員親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況。3.會議議程。4.委員發言要點。5.每一個議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6.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第42條戰略委員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委員代為出席的授權委托書、表決票、經與會委員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存。戰略委員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第43條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將戰略委員會決議予以公開之前,與會委員和會議列席人員、記錄和服務人員等負有對決議內容保密的義務。第7章附則第44條本規范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45條本規范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進行修訂。第46條本規范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時亦同。第47條本規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3章企業內部控制——人力資源3.3人力資源引進與開發控制3.3.8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書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需求數量、人力資源需求結構和人員素質要求三部分內容,有效的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既可滿足企業的人力資源需求,又可有效控制企業的人工成本。下面是××企業制訂的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書,供讀者參考。企業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書一、目的1.通過需求調查與預測,制訂企業人力資源需求計劃,以滿足企業經營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需求,推進企業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2.了解企業的人力資源狀況及需求情況,靈活選擇聘用方式,并充分利用企業現有的人力資源,吸引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具備特定技能、知識結構和能力的專業人才。3.為人力資源管理提供重要信息及決策依據。二、影響因素分析影響本企業人力資源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企業戰略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發展方向、發展規模等是影響企業人力資源需求的重要因素,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的制訂應服從于企業的發展戰略需要。(二)生產經營要求企業總體及各部門的生產經營狀況、生產技術水平等對企業人力資源需求具有重要影響,為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的制訂提供參考依據。(三)預期的員工流動企業以往員工流動情況數據、當前員工狀況對企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會產生重要影響,員工流動率作為制訂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的參照依據。(四)組織結構、管理方式企業組織結構的變更、各個崗位職責與權限的變化及管理方式的變化也會影響企業人力資源需求的變化,制訂企業人力資源需求計劃也應考慮此方面的因素。三、數據收集與需求預測(一)數據收集人力資源部組織開展人力資源需求調查,企業各部門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部,提供有關數據及資料。1.財務部提供歷史年度企業總成本、人工成本數據以及未來一年企業人工成本預算、總成本預測數據、成本分布情況分析表等。2.人力資源部統計、匯總企業人員數量、結構(學歷、職稱、年齡等)情況以及人員培訓、人員流動、人員變動情況等數據資料,為進行人力資源需求預測提供數據支持。3.企業各部門提供各類產品工時定額及產品產量統計表、各部門人員作業率統計表、未來預期產品生產規模、產量等數據。(二)需求預測1.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工作崗位分析的結果,確定企業職務編制和人員配置。2.盤點人力資源現狀,統計人員的缺編、超編情況,審查人員是否符合職務資格要求。3.統計預測期內的退休人員、未來可能離職人員情況,預測企業未來人員流失數據。4.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以及各部門工作量的增長情況,預測企業未來人力資源需求量。5.匯總上述數據,得出企業人力資源的凈需求量,制作“企業人力資源需求計劃表”。四、編制人力資源需求計劃表根據上述分析及需求預測,結合當前企業發展戰略、各部門經營狀況及預測的人員需求量,編制“企業人力資源需求計劃表”,如下表所示。企業人力資源需求計劃表部門崗位生產部銷售部設備部客戶服務部人力資源部行政部……專門技能人員基本生產工人裝配試驗工人維修操作工人輔助工人人專業技術人員電氣設備技術人員人焊接工藝人員人工程設計人員人檢測檢驗人員人經營管理人員生產管理類人客戶管理類人質量管理類人人行政事務類人人人人人3.3.9招聘工作管理制度招聘工作管理制度第1章總則第1條目的1.及時為企業補充人力資源,彌補崗位空缺,滿足企業用人需求,促進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的實現。2.規范企業員工招聘活動,使招聘工作有效、順利進行,為企業招募合適的人才。第2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企業所有的員工招聘工作。第3條招聘方式1.外部招聘主要采用發布廣告、招聘洽談會、校園招聘及網絡招聘等方法。2.內部選拔包括員工個人申請及企業各部門推薦人選等。3.委托第三方招聘通過與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獵頭公司等中介機構簽訂委托招聘合同,委托其代理招聘所需要的關鍵崗位及高級管理人才。第2章招聘計劃制訂第4條招聘計劃制訂責任人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經理審批通過的各部門人員編制標準及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結合企業經營發展狀況,制訂招聘計劃。第5條定期招聘計劃1.人力資源部于每年年末制訂企業下一年度的整體招聘計劃及費用預算。2.企業各用人部門于每季度末的第一周向人力資源部提交下一季度的招聘計劃。3.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應屆畢業生招聘計劃。第6條不定期招聘1.企業各部門因業務發展需要或特殊原因急需招聘人員時,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要求制訂臨時招聘計劃。2.各部門需要非計劃內招聘人員的,應提前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以便人力資源部做好招聘計劃及準備工作。第3章招聘工作實施第7條內部選拔與外部招聘1.企業各部門出現崗位空缺時,原則上首先考慮向企業內部全體工作人員公開招募,通過在企業內部尋找合適人選來彌補崗位空缺。2.內部員工無法滿足招聘需求時,考慮外部招聘。(1)應屆畢業生的招聘,集中在每年的第一、四季度進行。(2)社會人員招聘及臨時招聘,應根據招聘計劃和各部門用人需要,合理安排時間組織實施。第8條面試與錄用1.人力資源部負責應聘人員的簡歷篩選,并進行人員的初試。2.企業各用人部門負責應聘人員的復試工作,企業高層領導參與中高層管理職位的復試工作。3.人力資源部配合各用人部門對應聘人員進行全面綜合評價,并按照擇優錄用原則作出錄用決策。第9條委托第三方招聘1.企業高層管理崗位及核心崗位出現空缺時,可委托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如獵頭公司)等,招募企業需要的高級優秀人才。2.企業與外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簽訂招聘委托合同,約定招聘相關事宜,由外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備選的候選人,企業人力資源部組織候選人參加復試。3.企業高層及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對候選人進行面試并作出錄用決策。第4章人員錄用程序第10條新員工入職1.新員工入職前需進行體檢,體檢合格后方可錄用。2.新員工到崗時間由企業各部門確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及時通知。3.人力資源部負責為員工辦理各項入職手續。(1)填寫“員工登記表”,簽訂勞動合同書。(2)調轉人事檔案及各類保險手續。(3)企業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第11條試用期規定1.企業新員工試用期為1~6個月不等,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企業的相關規定、各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2.試用期間,用人部門應做好新員工的業務指導工作,并負責記錄員工試用期間的績效及工作表現。3.員工試用期滿,由用人部門填寫“試用期考核表”,經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及總經理審批合格后,正式被企業錄用。第5章附則第12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經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第13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企業人力資源部,自頒布之日起實施。3.3.10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一般對企業各類型的培訓活動進行規范,為企業培訓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科學、合理的指導。下面是××企業的員工培訓管理制度,供讀者參考。員工培訓管理制度第1章總則第1條目的1.規范企業的培訓工作,提升企業員工業務水平和職業素養。2.使員工掌握最新的專業技術和技能,更新管理理念,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3.為企業員工提供再學習和深造的機會,實現員工個人發展與企業戰略經營目標的共同實現。第2條企業培訓體系構成1.職業道德、素質修養與企業文化教育培訓體系。2.新員工入職培訓體系。3.基層員工工作技能、技巧培訓體系。4.高、中、基層管理者管理技能培訓體系。5.脫產教育與員工自我開發體系。第2章入職培訓第3條企業整體培訓1.新員工入職后一周內,企業統一組織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發展歷史與愿景、組織結構、發展戰略、主要業務以及薪酬福利、績效考核等相關人力資源政策等。2.人力資源部首先對新員工進行為期天的集中培訓,幫助其熟悉企業的整體情況。完成整體培訓后,新員工需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者需進行為期天的強化訓練,直到合格為止。第4條部門工作引導1.新員工經過企業統一培訓合格后,由企業各部門相關負責人對其進行部門內部工作引導。2.部門工作引導包括部門結構與職能介紹、新員工工作崗位描述及業務技能培訓等內容。3.工作引導培訓完成后,由部門組織對新員工進行考核,不合格者需進行為期天的針對性訓練,如考核仍未合格,則考慮延期轉正或辭退。第5條部門交叉引導對新員工進行部門內部工作引導時,各部門相關負責人應結合新員工所擔任的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帶領新員工到相關部門進行部門交叉引導,使其熟悉企業各部門間的相互工作關系。第3章脫產培訓第6條培訓計劃制訂1.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經營發展目標,結合培訓需求調查,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2.各部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制訂本部門員工的培訓發展計劃,并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第7條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級人員的培訓1.培訓方式主要包括外出學習考察、外出進修、聘請有關專家培訓等。2.培訓內容主要涉及企業行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及先進技術、知名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企業職業經理人進修培訓等。3.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級人員的培訓由人力資源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4.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級人員參加培訓的,須與企業簽訂培訓協議,并于培訓結束后將培訓學習材料整理交至人力資源部,作為人力資源部轉訓教材。第8條部門經理和主管級以上人員的培訓1.培訓方式主要包括企業內部講師或外聘有關專家培訓等。2.培訓內容主要涉及企業不斷發展的文化、新運營模式的建立與運行、最新的管理理論和經營理念、管理者晉級課程等。3.部門經理和主管級人員的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4.部門經理和主管級人員的培訓考核結果將由人力資源部納入績效考核評估記錄。第9條基層員工培訓1.原則上,企業內部講師或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對基層員工進行培訓。2.培訓內容主要涉及《員工手冊》、企業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與規范、技術改進與推廣等。3.基層員工的培訓根據各部門工作需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部門共同組織實施。4.基層員工的培訓考核結果將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納入績效考核評估記錄。第4章崗位輪換第10條崗位輪換適用范圍1.在企業重要崗位(如財會、采購、倉庫、資金等)工作滿年的員工。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一定的專業特長、技術知識和管理經驗,有較強的事業心和進取心的員工。第11條部門內部崗位輪換1.人力資源部于每年年末統計各部門員工崗位輪換安排,并制訂企業下年度的員工崗位輪換計劃。2.各部門安排本部門員工的工作崗位輪換,或者由員工個人提出輪換申請,必須經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3.人力資源部與各部門負責人擬定參加崗位輪換的人員名單。4.人力資源部為參加崗位輪換的員工建立《崗位輪換記錄卡》,記錄員工的基本情況、優缺點、輪換工作、培訓情況等。5.員工崗位輪換的具體操作按企業內部調動程序執行。第12條部門之間崗位輪換1.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統一安排部門之間的工作崗位輪換。2.對于向管理方面發展的員工,以安排行政、企劃、營銷、科技、生產管理等工作崗位輪換為主。3.對于向技術方向發展的員工,以安排產品研發、品質管理、設備及工藝管理等工作崗位輪換為主。4.企業各部門應密切配合輪換工作,指定專人對輪換員工進行工作指導及考核。第5章培訓評估與檔案管理第13條培訓效果評估企業每開展一次培訓項目,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形成培訓評估報告,以不斷改進和提升以后的培訓工作質量。第14條培訓檔案管理1.人力資源部為每位受訓員工建立和保管培訓及崗位輪換檔案,記錄其培訓及崗位輪換的具體情況。2.人力資源部負責將每次培訓的資料、教材、錄像、記錄整理存檔,不斷完善企業的員工培訓體系。第6章附則第15條各項培訓所花費用由培訓項目負責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核,培訓結束后憑各種財務憑證報銷,多退少補。第16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可進行修改和增補,并呈報總經理審批后頒布實施。第17條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制度的解釋和監督執行。。3.4人力資源使用與退出控制3.4.9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為企業績效考核工作事項作出了規范,有利于企業績效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下面是某企業制定的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供讀者參考。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第1條目的1.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促使員工不斷改善工作績效,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提升企業的整體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2.為員工的薪酬決策、培訓規劃、職位晉升、崗位輪換等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第2條適用對象本制度適用于企業中的所有員工,但考評期內未到崗累計超過個月(包括請假及其他原因缺崗)的員工不參與當期考核。第3條考核原則1.公平公開原則即員工績效考核標準、考核程序和考核責任都應當有明確的規定,企業所有員工都要接受考核,對同一崗位執行相同的考核標準。2.定期化與制度化績效考核既是對員工過去和現在的工作情況進行考察,也是對其未來工作行為進行預測,將員工績效考核定期化、制度化,有助于全面了解員工的潛能,及時發現企業組織中的績效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和措施。3.定量化與定性化相結合對企業員工進行考核時,考核指標分為定性化與定量化兩種,并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定性化指標權重占40%,定量化指標權重占60%)。4.溝通與反饋考核評價結束后,人力資源部及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被考核者進行溝通,將考評結果告知被考核者。第2章績效考核內容第4條工作業績主要考核員工實際完成的工作成果,包括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益等。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考核重點有所不同。例如,對于開發類崗位,應重點考核項目進度與質量;對于營銷類崗位,應重點考核銷售額及市場潛力;對于事務類崗位,則應重點考核日常工作任務完成量及質量等。第5條工作能力根據本人實際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各方面的綜合素質來評價其工作技能和水平,如專業知識掌握程度、業務能力、創新能力等。第6條工作態度主要是對員工平時的工作表現予以評價,包括紀律性、積極性、主動性、責任感等。第3章績效考核實施第7條考核周期1.根據崗位的需要,分別對員工實施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其實施時間分別是下一個月的~日、下一個季度的~日。2.年度考核,所有員工都應接受企業實施的年度考核,考核實施時間一般為下一年度第一個月的~日。第8條設定考核指標及評價標準根據前期制訂的績效計劃及職位說明書等文件,分別制定各崗位的考核指標、評價標準及考核項的分值等內容。第9條考核實施1.考核者依據制定的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被考核者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估,并根據考核分值確定其考核等級。2.考核者應熟悉績效考核制度及流程,熟練使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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