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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弱勢群體權利論文摘要弱勢群體典型的兩種分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本文討論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這種群體是經濟轉型和社會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由于我國現在處于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由于他們的特殊性,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應要從對他們權利保護開始,權利的平等實現才會使弱勢群體的弱勢狀況得到改變。本文主要探討社會弱勢群體的一般理念及法學意義上的概念和特征,以權利為線索探析社會弱勢群體權利的主要內容和法律保障的意義;提出完善立法、執法、司法來構建社會弱勢群體的保障機制。關鍵詞: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目錄TOC\o"1-3"\h\u19227一、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現狀 132550(一)我國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及分類 119152(二)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現狀 228701二、對社會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意義 226693(一)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21237(二)衡量人權的重要指標 310365(三)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330761(四)維持社會穩定的迫切要求 49518(五)弘揚我國傳統法文化優良傳統的體現 49778三、完善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對策 513914(一)立法保護 52552(二)執法保護 52511(三)司法保護 617767(四)法律援助 68121(五)自我保護 728198四、結語 87331參考文獻 8弱勢群體權利一、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現狀(一)我國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及分類1.弱勢群體的特征弱勢群體是在自然經濟和社會文化方面處于極端低下狀態的下,很難如正常人群那樣去有效地化解社會問題所帶來的壓力,從而身陷困境、無法自拔的人群或階層。分析弱勢群體的現狀,我們可以發現其主要具備以下三個基本特征: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既可能受客觀自然方面因素的制約,像社會制度方面的安排,健康低下的生理特征,殘疾等;也有可能是受主觀人為因素的制約,像對女性性別上的歧視,對進入城市的農民工的歧視。第二,在社會經濟利益分配上,社會弱勢群體面臨的困境都是貧困性。雖然“弱勢群體”與“貧困人口”這兩個概念存在包含與被子包含的關系,但卻不能完全畫等號,它們僅僅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從社會政治層面來看,雖然人數眾多,但他們能掌握的資源極其有限,追求和表達自身利益的能力非常低,聲音也很微弱,由于他們處于十分弱勢的地位,因此自身的利益常常只能靠政府行政力量以及媒體來表達,否則很難在社會中表現出來屈廣清:《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國際私法方法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25-26。屈廣清:《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國際私法方法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25-262.弱勢群體的分類一般來說,現階段國內學者學界把弱勢群體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生理性弱勢群體,一類是制度性弱勢群體,即社會弱勢群體。前者淪為弱勢群體,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會環境里產生的現象,是因為自然和個人因素造成的,由于各種不同原因而缺乏和喪失勞動能力是弱勢群體依賴境況的決定因素。其構成主要是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精神病人、身患疾病者等等。他們是傳統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群體,他們有權獲得社會和國家的幫助,對他們的社會支持主要是滿足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后者則是社會制度變遷、社會結構轉型及自然環境導致的。從外表來看,他們通常并無明顯的生理疾病或殘疾,絕大多數是正常人。造成其弱勢的成因和主要影響因素不是個人性特質,而是結構性因素、社會性力量與社會環境等多種因素互動的結果。(二)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現狀第一,我國實行的城鄉二元結構,造成城鄉在戶籍、身份、待遇、權利、義務等方面的人為劃分,農民成為了二等公民,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權,而且浪費了國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某些部門和地方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更進一步強化了農民的弱勢地位,弱化了農民作為公民應有的權利:遷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它受憲法保障,不能被任何實體法所剝奪。否則就是非法的。但現實情況是:除了計劃內招生、招工、招干、調動外,我們基本上喪失了遷徙自由,造成了公民自由權的嚴重缺失沈立人:《中國弱勢群體》,民主與建設主板社2005年1月,第1版;78-79。沈立人:《中國弱勢群體》,民主與建設主板社2005年1月,第1版;78-79第二,目前就我國執法的實踐來看,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法權限模糊,執法手段混亂,執法程序不健全,缺乏執行力度等,這些問題函待明確的立法解決。法律實施中監督機制的缺失以及相對忽視執法,更輕視監管與落實,使得執法者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情況比較普遍,從而導致社會弱勢群體權利得不到保障。第三,司法方面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是通過國家司法手段使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實際的保障。我國的司法制度尚存在諸多急需改革的地方,這在很大程度上對社會弱勢群體通過司法救濟途徑獲得權益保障造成了影響。在我國司法制度具有鮮明的司法工具主義特征。當社會弱勢群體權利遭受不法侵犯時,司法制度僵化,救濟成本高、久拖不決的訴訟過程,不能及時予以救濟使社會弱勢群體權利更加陷于“弱化”。二、對社會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意義(一)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幾乎所有發達國家的憲法及憲法性文件都有保護弱勢群體權利的特別規定。如日本憲法規定:一切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系中,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及門第不同而有所差別。一切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享有按能力同等受教育的權利。一切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負有使其受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法治社會是一種以憲法和法律為至高權威來管理的社會,它通過對公共權力的授予和控制,實現對公民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障。人權得到最切實的保障,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也是它的基本標志之一李德志:《社會轉型期弱勢群體問題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14-15。通過立法(制憲)等方式,將權力授予國家機關以讓其運用國家機器,更好地、更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實現社會的公正和公平。而法律援助制度則正是國家運用公權力來矯正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差距,協調社會關系的重要表現。李德志:《社會轉型期弱勢群體問題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14-15(二)衡量人權的重要指標在人權發展的初級階段,更多的是強調人的自由權和自主性,以便為社會的發展創造條件。當自由權發展到一定階段,由自由權保障的形式平等引發出問題的時候,實質平等應運而生,再往前發展便是對博愛的呼喚了。而當代人權正是在博愛大旗的指引下,努力實現對全人類的平等關懷,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這是人權發展的最高階段,也是人權普遍化的深刻體現。當代人權的另一時代特征是其內容的縱深化發展。人權從第一代自由權,發展到第二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后發展到第三代以發展權、環境權為代表的連帶權利。一個國家最弱勢群體的人權狀況決定著該國家的人權發展水平,其人權實現狀況是該國人權水平的指示器。社會弱勢群體的各個人群作為特殊的法律上的立法主體從普遍主體中被抽象出來,是人權普遍化的需求,是當代人權進步的最直接最明顯的體現,因而也是當代人權最鮮明的時代特征。(三)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我國現階段社會階層結構是金字塔的結構,底層是占人口多數的農民、貧困人口等,這些人是社會弱勢群體的主體,可持續發展要求社會保持一個合理的社會階層結構,使各階層之間的比例適當。如果一個社會占人口比例較少的社會上層占據了絕大部分的社會資源,而占人口比例很大的社會下層卻處于貧困邊緣,這種狀態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社會的要求的。如果一個中層比例較大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階層結構形態中,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一般都不會很大,或者不會那么尖銳,大多數社會成員很少對社會感到不滿。這樣的社會是最穩定、最可持續發展的。因此,關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制度設計,必須優先考慮地位最不利的人。為此,國家必須通過憲法和相關法律,加大社會保障力度和社會福利措施的強度,發揮法制保障在社會資源分配方面的作用,改善社會弱勢群體的弱勢狀況吳蕾、汪華:《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案例》,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33-34。吳蕾、汪華:《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案例》,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33-34(四)維持社會穩定的迫切要求弱勢群體最易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如果不及時加以解決或者處理不當,就會使社會矛盾激化,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和倒退。猶如經濟學上的“水桶效應”,水流的外溢取決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塊木板,社會風險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會群體身上爆發,從而構成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社會發展的一個巨大的社會隱患。以前,在社會成員普遍貧困的情況下,大家利益基本均等,對于社會現實也能夠接受。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逐漸富裕起來,同時也有很大一部分人成為改革成本的承擔者,利益分化越來越明顯,社會矛盾也日益凸顯。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處理不好,社會矛盾就會激化。我們黨是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政黨,發展以人為本,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這是我黨一貫的追求。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高度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及時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全力解決影響其利益實現的各種障礙,使其真正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是黨和政府在新的歷史時期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張彩萍、高興國:《弱勢群體社會支持研究》,蘭州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45-46。張彩萍、高興國:《弱勢群體社會支持研究》,蘭州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45-46(五)弘揚我國傳統法文化優良傳統的體現孔子的“愛人”思想認為人是最重要的,要肯定人的價值和維護人的尊嚴。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在一定意義上說,弱勢群體是社會資源不平等分配的受害者,政府部門應該通過制度安排和政策導向,對社會資源和社會需求之間尋求一種配置平衡。如何對待社會弱勢群體是衡量社會制度優越與否的標準之一,我們不能對他們采取冷漠、甚至歧視的態度。但當前我國社會中的一些“慈善工程”打著救助弱者的幌子,給弱勢群體帶來了精神傷害。孔子的“愛人”思想認為人是最重要的,要肯定人的價值和維護人的尊嚴。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余少祥:《弱者的權利: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法理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96-97。在一定意義上說,弱勢群體是社會資源不平等分配的受害者,政府部門應該通過制度安排和政策導向,對社會資源和社會需求之間尋求一種配置平衡。如何對待社會弱勢群體是衡量社會制度優越與否的標準之一。余少祥:《弱者的權利: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法理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96-97三、完善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對策(一)立法保護第一,從社會權的標準衡量,對社會弱勢群體立法保障對象群體確定方面,應做到全面,即應將目前欠缺法律保障的農民工、下崗工人等弱勢群體納入法律保障范圍,要通過修改憲法,把貧困農民、民工和下崗群體等作為社會弱勢群體予以保護。從自由權的角度,現行的憲法規定仍有不足之處,應把罷工自由、生存權最低保障、私有財產的征收制度納入憲法中。如國際上,遷徙自由是基本人權之一,我國應當逐步取消戶籍制度管理,允許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通過憲法的修訂打破戶籍制度的限制王興運:《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法論綱》,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55-56。王興運:《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法論綱》,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55-56第二,一般立法方面。憲法上確認的權利是原則性的,所以要使社會弱勢群體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必須完善憲法配套的部門法對社會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規定。由于我國配套部門法還未健全,特別是一些憲法規定的權利得不到相關部門法的保護與執行,這就使權利形同虛設。據統計,我國憲法規范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十八項之多,但時至今日,只有其中的九項基本權利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加以保障。在部門立法理念選擇上,應傾向選擇以維護社會穩定與社會公平為基本立法理念,同時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等,(二)執法保護第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切實做到依法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利益行政執法環節是弱勢群體的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重要環節,在我國,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行政執法要堅持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等基本原則,以使行政執法規范,防止權力的濫用。但現實中能否貫徹上述原則,既取決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也取決于制度設計是否完備盧德平:《中國弱勢兒童群體:問題與對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23-24。盧德平:《中國弱勢兒童群體:問題與對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23-24第二,通過明確專職管理者,并進一步明確某些職能部門的權責。現階段的措施主要有:行政執法權要相對集中。對行政管理確實需要的審批、發證、收費、罰款,都要相對集中。簡化審批手續,減少環節,提高審批效率。集中收費權,對社會弱勢群體適當減少費用,規范收費行為。(三)司法保護“無救濟即無權利”,社會弱勢群體在其權利受侵犯時若再沒有司法的救濟手段,那么他們的權利就很難真正的得到實現,對于社會弱勢群體而言,由于經濟實力和其他的社會資源不足,個人力量無法與侵害行為相抗衡,因此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必須使其進入司法救濟的環節,通過司法救濟,可以彌補自身力量的不足,使訴訟雙方站在同一個合理公正的的起跑線上。所以司法救濟是社會弱勢群體權利的最后屏障,它是權利救濟較為合法、公正、徹底和權威的形式。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保障,是國家通過司法手段使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實際保障,因為,司法救濟依據的是國家正式頒行的法律,憑借的是國家強制力。毫無疑問,權利沖突的任何一方都無法與國家的強力所抗衡,利用國家權力解決糾紛的機制,依靠國家權力而非個體自身力量,具有嚴格個人規范性,能有效限制態意和維護平等。(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通過法律扶貧、扶弱、扶殘,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其宗旨是面向全社會,為需要法律服務和援助的公民給以幫助,以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目前,這一制度已為世界上140多個國家所接受,并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原則載入《世界人權公約》。我們應當繼續完善現有的專職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加強對農民特別是農民工的法律援助,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如及時發現并主動幫助經濟困難的農民工追討工資,代理申請勞動仲裁和進行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代理等,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還應當建立專門面向農村和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職能部門,如在城市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及時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以使法律服務資源更好地分配給廣大的農民工群體。可以考慮通過免費法律咨詢站或熱線的設立,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同時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經辦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多渠道向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余秀蘭:《社會弱勢群體的教育支持》,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10-12。余秀蘭:《社會弱勢群體的教育支持》,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10-12(五)自我保護不論是法律保護還是其他保護方式,其不足之處在于,社會弱勢群體權利保護往往不是自身爭取到的,社會弱勢群體本身并沒有站出來,而是處于消極的接受“他人”保護的狀態。因此,喚醒社會弱勢群體自身的求權意識,才具有實質意義。對于被社會冷落的弱勢群體而言,最需要的是社會對他們的認識、理解、關注和支持,而這只有通過溝通和交流才能做到。正式組織的缺失,使社會弱勢群體缺乏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的載體,在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合法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集體的力量來彌補自身能力的不足,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應提高社會弱勢群體的組織化程度,正視并引導非正式組織在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每一種利益都應有權利和手段去伸張自己,憲法和法律必須為各種利益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留下表達和博弈的制度化安排。保障社會弱勢群體表達和追求其權益的合法途徑,這是當前法學領域研究弱勢群體必須予以關注的話題。簡言之,應該建立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機制和權利訴求機制,在制度層面為社會弱勢群體參與公正、合理的政治經濟文化活動提供權利保障。畢竟社會利益的爭奪是殘酷的,絕非道德的說教和道義的支持所能解決,一定要在社會系統的運行框架內讓社會弱勢群體參與進來,以此促進社會利益資源的公平分配。社會弱勢群體求權意識的蘇醒、求權和維權行為的出現、群體力量的生成才能從根本上有助于改變社會弱勢群體的弱勢處境。四、結語本人通過對我國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的現狀體現出了一系列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列出了一些相應的解決措施。筆者認為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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