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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包鋁自備電廠2×330MW空冷發電供熱機組工程 220kV高壓交流隔離開關設備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BL-ZBDC-SB-2012-0053 包鋁自備電廠2×330MW空冷發電供熱機組工程220kV高壓交流隔離開關設備買賣合同買方:包頭鋁業有限公司賣方: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中國 呼和浩特2012年12月目 錄第一章合同協議書2第二章合同條款41 定義42 合同標的53 供貨范圍64 合同價格65 付款66 交貨和運輸77 包裝與標記98 技術服務和聯絡109 設備監理與檢驗1110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1411保證與索賠1612保險1913稅費1914分包與外購2015
2、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2016不可抗力2117合同爭議的解決2218專利權2219合同生效2220適用法律及其它22第三章合同附件24附件l 技術規范(單獨成冊)24附件2 供貨范圍24附件3 技術資料和交付進度24附件4 交貨進度24附件5 設備監理、檢驗和性能驗收試驗24附件6 合同價格表25附件7 技術服務和設計聯絡25附件8 分包與外購28附件9 大部件情況28附件10 履約保函(格式)29第一章 合同協議書本合同于2012年12月17日,由包頭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買方”)和 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署。鑒于買方為獲得以下貨物和伴隨服務,
3、即220kV高壓交流隔離開關設備而公開招標,并接受了賣方以總金額 163萬元 (大寫:壹佰陸拾叁萬元整 )(以下簡稱“合同價”)提供上述貨物和服務。本合同在此聲明如下:1 本合同中的詞語和術語的含義與合同條款中定義的相同。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并相互補充和說明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并與本合同一起閱讀和解釋。前后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時間發生在后的為準;圖紙和文字發生矛盾時,以文字說明為準;如標準有不一致的,以要求較高的為準。2.1 合同條款2.2合同附件(由以下10個附件組成合同的附件)附件1技術規范 附件2供貨范圍 附件3技術資料和交付進度 附件4交貨進度 附件5設備監
4、理、檢驗和性能驗收試驗 附件6合同價格表附件7技術服務和設計聯絡 附件8分包與外購 附件9大部件情況 附件10履約保函(格式)2.3中標通知書2.4技術協議及其補充;2.5 澄清文件;2.6其它補充資料、圖紙、會議紀要、往來傳真及雙方正式簽署、確認的其它書面文件等。3考慮到買方將按照本合同向賣方支付,賣方在此保證全部按照合同的規定向買方提供貨物和服務,并修補缺陷。4考慮到賣方提供的貨物和服務并修補缺陷,買方在此保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或其他按合同規定支付的金額。5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7本合同正
5、本一式三份,買方執二份,賣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買方執副本八份。買方:包頭鋁業有限公司賣方: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單位名稱: (蓋章)單位名稱: (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地 址:包頭市東河區鋁業園區包鋁自備電廠籌建處物資部210室 地 址:山東省泰安市南開發區龍騰路郵 編:014046郵 編: 271000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鋁廠支行開戶銀行:農行山東省泰安市分行營業部帳 號:060303232900000656 帳 號:15518401040024288稅 號:150202674383845稅 號
6、:370903764801246聯 系 人:劉冬梅聯 系 人:崔濤電 話 話 真子郵箱:blwuzicaigou傳 真子郵箱:taikaict 第二章 合同條款1定義1.1“買方”是指在包頭鋁業有限公司,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1.2“賣方”是指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1.3“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
7、合同價格”是指在賣方完全和適當地履行其合同義務后,買方根據合同規定支付給賣方的價款。詳見相應合同附件。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9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制造、設備監理、檢驗、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和合同附件3規定的用于合同電廠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1.7“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要供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1.8 “設備監理”是指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有設備監理資質的監理公司派出代表對賣方提供的合
8、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現場見證以及必要的設備監檢。此種設備質量監理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1.9“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1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5規定所進行的試驗。1.10“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己達到了合同附件1規定的保證值后,買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1.11“最終驗收”是指買方對每一機組的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后的驗收。1.12“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1.13“電廠”是指包鋁自備電廠。1.14“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理、檢驗、土建、安裝、
9、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1.15“現場”是指包鋁自備電廠2×330MW空冷發電供熱機組工程工地現場。1.16“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設備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商業運行前)備品備件和3年商業運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備品備件。1.17“隨機備品備件”是指在安裝、調試、試運階段所需的備品備件。1.18“試運行”是指整機在調試和電廠試運行階段進行的運行。1.19 “機組”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一套完整的設備。1.20“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的文件。1.21
10、“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賣方將合同供貨范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1.22“最后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價值達到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試驗。1.23“設備缺陷”是指賣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1.24“運雜費”是指合同設備從賣方到交貨地點所發生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費、保險費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1.25“監造代表”由買方或買方委托的監造單位派出的對合同
11、設備進行監造的人員。2合同標的本合同遵循合同雙方買賣平等自愿的原則。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于包鋁自備電廠2×330MW空冷發電供熱機組。2.1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設備名稱:220kV高壓交流隔離開關設備設備規格(型號):詳見技術規范數量:詳見技術規范2.2凡賣方供應的設備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安全的、經濟的、成熟可靠的。2.3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見本合同附件1。2.4賣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見合同附件2。2.5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合同附件3。2.6賣方提供的技術服務見合同附件7。2.7賣方提供設備的運輸及保險。3供貨范圍3.1合同供貨范圍詳見合同附件2。3.2
12、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賣方供貨范圍中該有的,并且是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由賣方負責按買方要求時間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補上,且不發生費用問題。3.3 所有進口外購件必須提供報關、報檢證明及原產地證明,并提供相應的中文資料。4合同價格4.1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163萬元(大寫:壹佰陸拾叁萬元整)。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保險費、合同設備所需進口配套設備的進
13、口環節的相關費用和國外驗收費用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4.1.1 合同設備價格為163萬元,其中設備為兩臺機組共用。本合同設備價格包括與設備有關的賣方所交納的所有稅費、技術資料費、從制造廠到始發站(車上)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4.1.2合同設備的技術服務費為0.5萬元。(費用含在設備價中)4.1.3合同設備到現場交貨點的運雜費為0.5萬元。(費用含在設備價中)4.2合同的分項價格詳見合同附件6。5付款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5.2付款方式:銀行電匯或匯票。5.3合同設備款的支付:5.3.1根據訂貨具體情況,采用181付款方式。5.3.2采用181付款方式的具體節點:
14、5.3.2.1 合同生效日期起,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給賣方合同設備價格的10(16.3萬元)做為預付款。賣方銀行開具的金額為合同總價10%的不可撤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賣方提交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10%的財務收據(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5.3.2.2賣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最后一批貨物交付至現場,并將下列單據提供給買方,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該套合同設備價款的80%。由買方授權代表簽署的該套設備的“最后一批交貨”完成的證明(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該設備的完整詳細裝箱清單(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進口部件國外發運港口的發貨清單(復印件五份);該設備的
15、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80%的財務收據(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由賣方開具合同總價的100%增值稅專業發票后方能付款。5.3.2.3剩余的合同設備價格的10做為設備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問題,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買方審核無誤后,買方在1個月內支付給賣方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如有問題,扣除相應部分):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價格10的財務收據(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該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復印件一式五份。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技術服務費已含在設備價格中。運雜費等的支付運雜費已含在設備價格中。5.6付款時間以買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5.7 主
16、要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5.7.1由于買方與合同分包商和外購設備供貨商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故本合同設備的主要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由賣方負責。但如果發生由于個別原因(買方按時向賣方付款而賣方沒有按時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導致分包和外購設備有可能不被按時交貨以至于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買方有權暫時終止向賣方付款。在賣方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支付相關款項后,買方將繼續向賣方付款,買方此付款行為不免除賣方對設備總承包的義務。5.7.2買方上述行為不屬于違約行為,但此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5.7.3如果賣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買方將出于保障工程進度的目的,有權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
17、商付款,此轉付款及相應利息(買方存款利息)將從下一筆買方向賣方的付款中扣除。5.8違約金的扣除與支付5.8.1如果發生賣方的合同履行違約行為,相關款項將由賣方在接到買方的書面通知和此類賠償的證明文件后1個月內向買方支付,買方也有權從履約保函和任何一筆付款中扣除;如果屬于制造質量問題造成的買方損失,相關款項將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5.8.2如果發生買方的合同履行違約行為,相關款項將由買方在接到賣方的書面通知和此類賠償的證明文件且由買方認可后1個月內向賣方支付。5.9在買方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賣方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6交貨和運輸6.1本合同設備的
18、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保證及時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貨時間見合同附件4。6.2交貨地點:包鋁自備電廠2×330MW空冷發電供熱機組工程施工現場指定地點車板箱交貨。6.3合同設備所有權自合同設備交付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合同設備毀損、丟失的風險,在合同設備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6.4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規定向買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在每批貨物預計啟運60天前及10天前,賣方以書面文件將運輸方式及6.6款中的各項內容分兩次通知買方。6.5每批合
19、同設備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站/碼頭的到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準,公路運輸以到現場后雙方簽署合同設備的外觀檢查證明的時間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6.6賣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責合同設備從賣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6.7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賣方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買方。(1)買賣雙方合同號;(2)機組號;(3)貨物備妥發運日;(4)貨物名稱及編號;(5)貨物總毛重;(6)貨物總體積;(7)總包裝件數;(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9)重量超過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
20、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有示意圖。(10)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6.8附件4中沒有開列的貨物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6.9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后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于賣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設備(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買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或部件,則賣方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1個月交到現場,并且通知買方。6.10賣方按附件1和附件3
21、規定,向買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設備監理、施工、調試、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規定提供技術資料每套合同設備16套。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6.11技術資料一般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后,賣方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通知買方。6.12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11.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買方或買方代表檢查后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買方原因,賣方在收到買
22、方通知后7天內(對急用者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如因買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10天內(對急用者在7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買方承擔。6.13買方可派遣代表到賣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賣方提前15天書面通知買方交運日期。如果買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查時,賣方有權發貨。上述買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賣方對本合同設備質量及數量應負的責任,如買方代表發現包裝質量有問題,有權要求停止裝車,賣方按買方代表要求及時更正,因此而造成的延誤的后果有賣方承擔。6.14大件運輸裝載方式:賣方運輸裝載方式報買方認可。6
23、.15收貨單位:買方或買方指定的收貨單位。6.16 在每批合同設備到貨后,買方將通知賣方到指定到貨地點進行貨物清點,在確定貨物完好無損后,買方的授權代表將與賣方的現場代表共同簽署“接貨單”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如果發生運輸過程中的包裝破損,買方的授權代表將會同賣方的現場代表對包裝破損的設備/部件進行核查。如果確信該設備/部件完好無損,可簽署“接貨單”。一旦發現該設備/部件發生丟失或損壞的現象,賣方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承運部門,并盡快補齊所缺貨物,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負擔。 6.17賣方嚴格按本合同交貨進度交貨。如果由于買方原因要求賣方提前交貨,賣方盡力予以合作,但買方必須提前通知賣方,以便
24、賣方有必要的生產和運輸時間來滿足實際交貨,如賣方能及時滿足買方的要求,買方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6.18 技術資料郵寄地址:包鋁自備電廠籌建處地址:包頭鋁業產業園區包鋁自備電廠 郵編:014046 聯系人:劉冬梅6.19 設計配合資料寄: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地址: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209號 郵編:010020聯系人:張宏旺6.20 設備資料投遞聯系人:董永強 電話郵箱:BLdongyongqiang7包裝與標記7.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GB191-2000中關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包裝保證
25、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并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賣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包裝按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賣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7.2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標記清楚。7.3賣方在每件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買賣雙方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4)設備名稱、機組號
26、、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凈重(公斤);(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于裝卸搬運。按照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箱體上的明顯位置標注上“小心”、“輕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符合GB191和GB6388的規定。7.4對裸裝貨物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7.5
27、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另郵寄裝箱清單各二份。7.6合同附件2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發貨。7.7備品備件分別包裝并按7.2款注明上述內容,專用工具也分別包裝。7.8各種設備的松散零星部件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并盡可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7.9柵格式箱子和或類似的包裝,能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7.11賣方和或
28、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7.12對于需要精確裝配的明亮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7.13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使用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注明下述內容:(1)買賣雙方合同號;(2)供貨、收貨單位名稱;(3)目的站碼頭;(4)毛重;(5)箱號件號。每一包資料內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三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名稱和頁數。7.14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
29、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賣方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7.15買方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后6個月內返賣方(費用由賣方承擔)。8技術服務和聯絡8.1賣方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理、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并配合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進行數字化設計工作。8.2賣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試運、調試和啟動,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8.3賣方在
30、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買方提交執行8.1和8.2款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8.4技術聯絡會的費用、次數、人數和地點,詳見合同有關附件。8.5賣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買方參與賣方的技術設計,并向買方解釋技術設計。8.6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同意參加,費用各自承擔。8.7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準,以修改本為準。如有重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8.8賣方提出并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
31、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賣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后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買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并書面通知賣方,賣方給予充分考慮,盡量滿足買方要求。8.9買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8.10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8.11賣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買方同意,費用由賣方自行負擔。8.12賣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32、8.13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8.14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派駐現場前2個月內提交買方予以確認。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10天內賣方沒有答復,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8.15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試運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賣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責。8.16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合同附件7。9設備監理與
33、檢驗9.1設備監理9.1.1賣方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規定。9.1.2買方將委托有設備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設備監理。在監理工作實施前,為便于設備監理工作的實施,在合同生效一個月內賣方必須與買方和設備監理方簽訂三方設備監理工作協議。設備監理工作的內容按技術協議所規定的原則確定,但不限于此。在買方的指導下進行工作,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質量、包裝等情況,并簽字確認,工作方式詳見附件5。設備監理檢驗的標準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應標準。賣方有配合設備監理的義務,在設備監理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并不由
34、此而發生任何費用。9.1.3設備監理的范圍及具體設備監理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5。9.1.4賣方必須為買方委托的駐廠代表和設備監理代表的設備監理檢驗提供:9.1.4.1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月度檢驗計劃。9.1.4.2提前7天提供設備的設備監理內容和檢驗時間。9.1.4.3與本合同設備監理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文件以及復印件。9.1.4.4向設備監理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5設備監理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盡量結合賣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不包括發現重
35、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若設備監理代表不能按賣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賣方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設備監理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賣方未及時通知設備監理代表而單獨檢驗,買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賣方在買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試驗。9.1.6設備監理代表在設備監理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并暫不予以簽字,賣方須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設備監理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賣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設備監理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
36、賣方不得擅自處理。9.1.7不論設備監理代表是否參與設備監理與出廠檢驗或者設備監理代表參加了設備監理與檢驗,并且簽署了設備監理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11款規定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賣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9.2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9.2.1由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并經設備監理代表確認,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郵寄給買方存檔。此外,賣方還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
37、證和質量證明文件。9.2.2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及時到現場,與買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表確認屬賣方責任后,由賣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后,買方盡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質量和KKS編碼情況。買方在開箱檢查前14天通知賣方開箱檢驗日期,賣方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買方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檢驗時,賣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按照本款規定,經檢驗合格的貨物,買方將向賣方簽發接收單,賣方在收到買方簽發的接
38、收單并出具回執時,視為該批貨物已由賣方按第6.2款交付。9.2.3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規范和KKS編碼時,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或補做KKS編碼的依據;如果賣方委托買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由于買方原因(包括保管不善等),發現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買方自負。9.2.4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7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賣方在接到通
39、知后半個月內,自費派代表赴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9.2.5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9.2.6賣方在接到買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后,按9.2.7款的規定盡快修理、修正或補做KKS編碼,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由責任方負擔。對于上述索賠,由買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9.2.7由于賣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修正或補做KKS編碼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進度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于發現缺陷、
40、損壞或短缺等之后2個月,否則按11.11款處理。9.2.8買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于貨物抵達電廠設備儲放場之日起的6個月。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規定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9.3壓力容器監測國家強制要求進行的壓力容器檢測工作,除買方另有要求外,原則上在賣方工廠完成,賣方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10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10.1本合同設備由買方根據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賣方現場技術
41、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重要工序須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賣方提供(見附件7)。安裝、調試過程中,若買方未按賣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未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買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買方按賣方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賣方承擔責任。10.2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進行。10.3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賣方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并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的設備問題,以不影響工期為原則,其所需時間不超過2周,否則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10.4性能驗收試驗在
42、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168小時完畢后6個月內進行,這項驗收試驗由買方負責,賣方參加。性能驗收試驗完畢,每套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指標后,買方在10天內簽署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四份,買方執三份,賣方執一份。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0.6款和11.6款辦理。10.5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賣方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買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值,則雙方共
43、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驗收試驗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10.6.1如屬賣方責任,賣方需自費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能達到技術性能和/或保證指標,賣方將負擔所有直接的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費用:(1)替換和/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的費用;(2)參與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的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3)參加修理的買方人員的費用;(4)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工具和設備的費用;(5)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費用;(6)所更換和/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運離/運抵電廠現場的所有運輸和保險費用。10.7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后,如仍有一項或多項
44、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屬賣方原因,則按本合同11款執行如屬買方原因,本合同設備被認為初步驗收通過,此后10天內由買方代表簽署由賣方代表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四份,買方執三份,賣方執一份。此時賣方仍有義務與買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設備性能達到保證值。 如果不能明確屬哪方的原因,按9.1.5條處理。10.8每套合同設備最后一批交貨到達現場之日起36個月內,如買方原因該合同設備未能進行試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期滿后即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后15天內,由買方簽署并由賣方會簽本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在合同設備穩定運行168小時后,如果由
45、于買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6個月,則此后15天內買方簽署并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10.9不管合同設備性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二次,買方將于初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賠后止15天內按照11.4款的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10.10按10.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
46、況下不能在制造過程中被發現,賣方對糾正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一年保證期終止后到第一次大修)。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賣方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款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10.11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賣方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賣方委托買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換設備,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賣方按下列公式向買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PC F其中:P - 總費用(元)a -
47、 人工費(元小時·人)h - 人時(小時·人)M - 材料費(元)C - 臺班數(臺·班)F - 每臺設備的臺班費(元臺·班)10.12不論每臺套合同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買方或是在賣方,賣方首先盡快交付更換或補充此損失或損壞的設備,然后再確定上述設備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10.13在設備壽命期內,賣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備品備件,及時向買方推薦此類備品備件的升級和替代產品。但如果無升級和替代產品,賣方有義務提前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從賣方處對所需的備品備件做最后一次訂貨,并且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制造這些備品備件的圖紙、樣板、工具、模具及技術說明等
48、,使買方能夠為合同設備制造所需的備品備件,且買方制造這些備品備件不構成對專利及工業設計權的侵權。買方在用畢后適當的時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狀況歸還以上各項物品。10.1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內,賣方有義務提供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的新的或經改進的運行經驗、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改進資料。賣方提供這些文件資料不存在任何專利、技術和生產許可的轉讓,買方使用上述資料也不構成任何侵權,但買方不得向任何與本項目無關的第三方提供。11保證與索賠11.1保證期一般是指合同設備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簽最終驗收證書)或賣方發運的最后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日起36個月(簽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
49、容按10款和11款有關條款執行。11.2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賣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賣方為合同設備承擔的保證期到買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時止。合同設備滿足機組在進入商業運行后,年運行小時數要求大于8000小時,年強迫停機率小于0.5,賣方為合同設備承擔的保證期(除合同第10.10條規定的潛在缺陷責任以外)到買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時止。11.3本設備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
50、,或者由于賣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如需更換,賣方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的2個月內,否則,按11.11款處理。由于買方未按賣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買方負責修理,更換,但賣方有義務盡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于買方要求的緊急部件,賣方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11.4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在15天內出具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給賣方。條件是:在此期間賣方完成買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
51、但賣方對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11.5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如賣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9.2.4條款辦理。否則賣方在接到買方索賠文件后,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托買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賣方負擔。11.6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保證期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11.7由于賣方責任,在10款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后,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于賣方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
52、指標時,賣方應承擔違約金,根據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設備性能保證值和主要技術參數,違約金比例計算為: 機械性能1) 在現場進行機械性能試驗,設備必須保證可靠的操作性能和連鎖性能,如不能達到要求買方有權拒絕接收該設備,依據型式試驗報告,在規定動作次數內如果設備出現嚴重機械變形,罰款1萬元。所有支柱絕緣子強度特性應符合國家標準,由此引發的設備損壞由廠家負責。絕緣電阻及1min工頻耐受電壓試驗2) 按GB/T16927.1、 GB/T16927.2的要求進行試驗,若絕緣電阻或試驗不合格,賣方應無條件進行處理至合格為止,否則買方有權拒絕接收該設備,并保持追究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未達到一個違約金計算單位的,
53、按實際比例計算違約金額。如任何一項的違約金比率超過本合同規定的違約金比率的五倍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以更大的違約金比率來支付違約金,其具體違約金比率可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達不成協議,賣方在買方同意的時間內盡快提供買方滿意的替換件。賣方提交違約金后,仍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技術幫助,采取各種措施以使設備達到各項經濟指標。每套合同設備累積計算的最大違約金總金額將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10。賣方支付全部違約金或者賣方提供的滿意的替換件被買方接受之日,即為買方承認設備可以初步驗收并出具初步驗收證書之日。11.8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屬賣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后
54、開始計算一年。11.9如果不是由于買方原因或買方要求推遲交貨而賣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規定計算,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違約金:遲交14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遲交58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5;遲交9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2;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10。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賣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1個月時,每周賣方向買方支付的違約金為遲交貨物金額的5,與此同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
55、或全部合同。11.10如由于確屬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嚴重影響施工的關鍵技術資料時,則每遲交一周,賣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5萬元件,遲交時間的計算以6.11款規定為準。11.11如果由于賣方的原因,在執行合同中造成延誤,每延誤工期一周賣方將向買方支付合同設備總價的0.5違約賠償金,合同設備這部分賠償金最多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5。且賣方需支付由于賣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買方的直接損失。11.12賣方對于根據本合同11.7、11.9、11.10、11.11款承擔的合同設備違約金總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10。11.13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11.14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無正當理由)遲付貨款,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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